三國食貨志 · 二、勞 動
三國時人口之稀少既如上述,而不生產之分子則較漢時或有增無減,所謂不生產之分子,如將士、官吏、妃嬪、伎妾、豪強,皆其甚著者也。魏之將土,極盛時當不下六七十萬人,
晉書文帝紀載諸葛誕作亂時司馬昭所上表有云:「今諸軍可五十萬,以眾擊寡,蔑不克矣。」
案:合此外將士計之,當不下六七十萬人。
蜀之將士,極盛時當不下十數萬人,
蜀志諸葛亮傳注引郭沖五事有云:「亮時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險要,十二更休,在者八萬。」
案:裴松之謂「亮既出戰場,本無久住之規,而方休兵還蜀,皆非經通之言。」其說良是,惟郭沖謂亮兵在祁山者八萬,當為事實,則合留守者計之,不下十數萬人矣。
及蜀之亡,有將士十萬二千人,
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又遣尚書郎李虎送士民簿,……帶甲將士十萬二千。」
吳之將士,極盛時當不下三十萬人,
吳志諸葛恪傳:「於是違眾出軍,大發州郡二十萬眾,百姓騷動,始失人心。」
案:合留守者計之,當不下三十萬人。
及吳之亡,有眾二十三萬人,
吳志孫皓傳注引晉陽秋:「浚收其圖籍,……兵二十三萬。」
合魏蜀吳之兵計之,當不下百萬人。此猶就三國本期及末期而言,若在三國初期,群雄之兵當不可以數計。三國時之將士,多以軍事為其本業,在社會中構成一種階級,如魏所謂「士」,即有特殊之涵義,蓋指世為兵者而言,士之家庭稱曰「士家」,
魏志辛毗傳:「帝欲徙冀州士家十萬戶實河南。」
文館詞林六百六十二載晉武帝伐吳詔:「今調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五十以還,先取有妻息者。」
晉書四夷傳北狄匈奴:「侍御史西河郭欽上疏曰,……宜及平吳之威,謀臣猛將之略,出北地西河安定,復上郡,實馮栩,於平陽已北,募取死罪徙三河三魏見士四萬家以充之。」
士之子稱曰「士息」,
魏志陳思王植傳注引魏略:「是後大發士息,及取諸國士,植以近前諸國士息已見發,其遺孤稚弱,在者無幾,而復被取,乃上書曰,……」
士之女稱曰「士女」,必嫁士家,
魏志明帝紀青龍三年注引魏略:「太子舍人張茂……乃上書諫曰,臣伏見詔書,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錄奪以配戰士。……又詔書聽得以生口年紀顏色與妻相當者自代,故富者則傾家盡產,貧者舉假貸貰,貴買生口以贖其妻。縣官以配士為名,而實內之掖庭,其醜惡者乃出與士,得 婦者未必有歡心,而失妻者必有憂色。……」
士為侯,其妻始不復配嫁,
魏志鍾縣傳:「爽既誅,入為御史中丞,(謂繇子毓)侍中,廷尉,聽君父既沒,臣子得為理謗,及士為侯其妻不復配嫁,繇所創也。」
土徇公死難,有得除士名子孫不復為士著,然不多覯,
魏志三少帝紀濟王芳嘉平六年:「春二月已丑,鎮東將軍毋丘儉上言,昔諸葛恪圍合肥新城,城中遣士劉整出圍傳消息,……又遣士鄭像出城傳消息,……整像為兵,能守義執節,子弟宜有差異。詔曰,……今追賜整像爵關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襲爵,如部曲將死事科。」
故三國時之將士,除所謂屯田兵外,皆可目為不生產分子,蓋被等之從事耕稼,不過系作業餘之勞動也。
魏官吏之數,史未詳載,其郎官及司徒領吏約有二萬餘人,
王朗子肅傳注引魏略儒宗傳序:「正始中,有詔議圜丘,普延學士,是時郎官及司徒領吏二萬餘人,雖復分布,見在京師者尚且萬人,而應書與議者略無幾人。」
各州郡官吏之數,史傳中亦間有片段之紀載,
王朗子肅傳注引魏略儒宗傳序:「賈洪字叔業,京兆新豐人也,…—建安初,仕郡,舉計掾,應州辟,時州中自參軍事以下百餘人,唯洪與馮翊嚴苞交通,材學最高。」
魏志傅嘏傳注引傅子謂嘏為河南尹「郡有七百吏,半非舊也。」
魏志梁習傳注引魏略苛吏傳:「又有高陽劉類,歷位宰守,苛悘尤甚,以善修人事,不廢於世。嘉平中為弘農太守,吏二百餘人,不與休假,專使為不急。」
魏志社畿傳注引魏略:謂孟康「正始中出為弘農,領典農校尉……郡領吏二百餘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
晉書劉毅傳謂毅「僑居平陽,太守杜恕請為功曹,沙汰郡吏百餘人,三魏稱焉。」
案:「平陽」世說德行篇注引王隱晉書作「陽平」,是也。陽平廣平二郡均自魏郡分置,與魏郡統稱三魏。「百餘人」,世說德行篇注引王隱晉書作三百餘人。
要之,魏官吏之數,當較蜀或吳為多。蜀亡時有吏四萬,
註:此數據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
吳文武眾職數擬魏晉,
晉書劉頌傳載頌疏有云:「又孫氏為國,文武眾職,數擬天朝,一旦湮替,同於編戶。」
其亡時有吏三萬二千人,
註:此數據吳志孫皓傳注引晉陽秋。
合魏蜀吳之官吏計之,其數當達十數萬也。
魏之妃嬪伎妾以魏明帝時為多,
魏志明帝紀青龍三年注引魏略:「又於列殿之北立八坊,諸才人以次序處其中,貴人夫人以上轉南附焉,其秩石擬百官之數,……自貴人以下至尚保及給掖庭灑掃習伎歌者,各有千數。」
吳之妃嬪伎妾以孫皓時為多,
吳志賀邵傳載邵疏有云:「夫民者國之本,食者民之命也,今國無一年之儲,家無經月之蓄,而後宮之中,坐食者萬有餘人,內有離曠之怨,外有損耗之費,使庫廩空於無用,士民飢於糟糠。」
吳志陸凱傳載凱疏有云:「自昔先帝後官列女及諸織絡,數不滿百,米有畜積,貨財有餘,先帝崩後,幼景在位,更改奢侈,不蹈先跡。優聞織絡及諸徒坐乃有千數,計其所長,不足為國財,然坐食宮廩,歲歲相承,此為無益。願陛下料出賦嫁,給與無妻者,如此上應天心,下合地意,天下幸甚。」
吳志孫皓傳謂皓「後官數千,而採擇無已。」
晉書武帝紀太康二年:「詔選孫皓妓妾五千人入官。」
徒充後宮,坐糜廩粟,誠所謂社會之蠹矣。
東漢末,諸豪強在社會上之勢力,蓋達於極點,有如仲長統所述。
後漢書仲長統傳載昌言理亂篇:「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
又損益篇:「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榮樂過於封君,勢力侔於守令,財賂自營,犯法不坐,刺客死士,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披穿帷敗,寄死不斂,冤枉窮困,不敢自理。」
及漢末大亂,豪富多遭劫殺,
案:如黃巾白波……諸賊,董卓李傕……之流,皆肆行劫殺,使豪強之勢力大為摧減者也。
曹操為政,以摧抑豪強為務,
魏志武帝紀注引翻書載曹操令:「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實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強擅恣,親戚兼併,下民貧弱,代出租賦,炫鬻家財,不足應命,審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為逋逃主,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郡國守相,明檢察之,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也。」
魏志司馬芝傳:「太祖平荊州,以芝為管長。時天下草創,多不奉法,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餘家,出為賊盜,入亂吏治。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掾史據白節家前後未嘗給繇,若至藏匿,必為留負。芝不聽,與節書日,君為大宗,加股肱郡,而賓客每不與役,既眾庶怨望,咸流聲上聞,今條同等為兵,幸時發遣。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因令督郵以軍興詭責縣,縣掾吏窮困,乞代同行。芝乃檄馳濟南,具陳節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青州號芝以郡主簿為兵。」
案:司馬芝郝光蓋深知曹操意旨,故出此辣腕耳。
又劉焉公孫度之流,皆誅殺境內豪強以立威,
蜀志劉焉傳:「又托他事殺州中豪強王成李權等十餘人以立威刑。」
魏志公孫度傳:「郡中名豪大姓田韶等,宿遇無恩,皆以法誅,所夷滅百餘家,郡中震慄。」
察強之勢力較前大減,惟江東之豪族因與孫氏勾結,勢力轉盛,
世說賞譽篇注吳錄士林日:「吳郡有顧陸朱張,三國之間,四姓盛焉。」
吳志朱治傳:「然公族子弟及吳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數,治率數年一遺詣王府,所遣數百人」
世說新語:「賀太傅(邵)作吳郡,初不出門,吳中諸強族輕之,乃題府門雲,會稽雞,不能啼。賀聞,故出行,至門反顧,索筆足之曰,不可啼,殺吳兒。干是至諸屯邸,檢校諸顧陸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眾。陸抗時為江陵都督,故下請孫皓,然後得釋。」
案:諸豪族不過偶遭打擊耳。
其魚肉小民以自肥,自不待言已。
在人口稀少而不生產分子充斥之社會中,一般生產分子自被迫而為過度之勞動。生產分子之最苦者莫如奴婢。奴婢之待遇在東漢初已趨於改善,
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詔曰,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又秋八月癸亥:「詔曰,敢炙灼奴婢,論如律。」又冬十月壬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光武帝且數次下詔解放奴婢,並有禁止略賣人口之法,
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六年十一月了卯:「詔王莽時吏人沒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又建武七年五月甲寅:「詔吏人遭飢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又建武十二年三月癸酉:「詔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
又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又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直。」
三國時則略賣人口之風大盛,
魏志楊俊傳:「宗族知故為人所略作奴僕者凡六家,俊皆傾財贖之。」
魏志楊俊傳:「俊轉避地并州。本郡王象少孤特,為人仆隸,年十七八,見使牧羊,而私讀書,因被棰楚。俊嘉其才質,即贖象著家,娉娶立屋,然後與別。」
魏志陳群子泰傳:「正始中,徙游擊將軍,為并州刺史。……京邑貴人多寄寶貨因泰市匈奴婢,金陵本無匈字。 泰皆掛之於壁,不發其封,及徵為尚書,悉以還之。」
翻志王昶傳注引任嘏別傳:「又與人共買生口,各雇八匹,後生口家來贖,時價值六十匹。」
政府除沒入罪人或其家屬為官奴婢外,其因戰勝獲得之俘虜,當視與奴隸同科,
魏志毛玠傳:「崔琰既死,玠內不悅,後有白玠者:出見黥面反者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玠言曰:…」
吳志孫綝傳:「綝叩頭曰,願徙交州。休曰,卿何以不徙滕胤呂據?綝復曰,願沒為官奴。休曰,何不以胤據為奴乎?遂斬之。」
魏志文帝紀黃初二年注引魏書:「十一月辛未,鎮西將軍曹真命眾將及州郡兵討破叛胡治元多盧水封賞等,斬首五萬餘級,獲生口十萬,羊一百一十萬口,牛八萬,河西遂平。」
案:此等「生口」蓋與「牲口」之地位略同矣。
吳志呂蒙傳:「權嘉其功,即拜廬江太守,所得人馬,皆分與之。」
官奴婢之年屆七十或癃疾殘病者,尚斥賣於市,則奴婢之從事非人的勞動概可知矣。
魏志三少帝紀齊王芳正始七年:「秋八月戊申,詔曰,屬到市觀見所斥賣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殘病,所謂天民之窮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復鬻之,進退無謂,其悉遣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縣振給之。」注「臣松之案:帝初即位有詔官奴婢六十以上免為良人,既有此詔,則宜遂為永制,七八年間而復貨年七十者,且七十奴婢及癃疾殘病者並非可售之物,而鬻之於市,此皆事之難解。」
案:帝初即位之詔,不過表示新主之恩澤,未必垂為永制。至年滿七十之奴婢及癃疾殘病者尚足為市場上之商品,正足表現當時勞力之缺乏與夫奴婢之從事非人的勞動,亦非事之難解者。王褒僮約云:「奴老力索,種莞織席,事訖休息,當舂一石。」其所反映出之西漢時高齡奴隸被迫勞動之慘狀,可與三國時相輝映矣。
故楊顒諫諸葛亮之語以奴婢與雞犬牛馬同科,而視奴耕婢爨為當然,
蜀志楊戲傳季漢輔臣贊注引襄陽記:「亮嘗自校簿書,(楊)顒直入諫曰,為治有體,上下不可相侵,請為明公以作家譬之,今有人使奴執耕稼,婢典炊爨,雞主司晨,犬主吠盜,牛負重載,馬涉遠路,私業無曠,所求皆足,雍容高枕,飲食而已。……」
毛玠對罪人妻子之沒為奴婢者偶加矜嘆,竟獲罪於魏武幾不免一死焉。(參看魏志毛玠傳)
較奴隸之地位略高者為「客」,當時常以奴客並舉,
蜀志糜竺傳:「奴客二千。」
蜀志李嚴傳註:「諸葛亮又與平子豐教曰,……願寬慰都護勤追前闕,今雖解任,形業失故,奴婢賓客,百數十人。……」
魏志文德郭皇后傳:「後曰,……奴客不在目前,當私取官竹木作梁遏。……」
往昔為客者,月取傭資,地位尚有同僱工,
崔寔政論:「長吏雖欲崇約,猶當有從者一人,假令無奴,當復取客,客庸月一千。」(全後漢文卷四十六)
三國時則客之地位甚低,僅略高於奴隸,此就當時君主之多以「客」賜臣下可知也。
晉書外戚傳王恂:「魏氏給公卿已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
吳志潘璋傳:「嘉禾三年卒,子平以無行徙會稽,璋妻居建業,賜田宅復客五十家。」
吳志陳武傳:「初表(武子)所受賜復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
案:復人即復客,武傳注引江表傳謂孫權於陳武戰死後命以武愛妾殉葬,復客二百家,江表傳所云復客二百家,當即表所受賜者,故武傳載權詔調「先將軍有功於國家,國家以此報之。」則復客二百家應解作賜復客二百家,潘璋傳亦應如此解釋。
客以家計,知其人世代為客矣。奴婢有官私之分,客亦有官私之分,君主所賜與臣下者,殆皆官客也。
魏志趙儼傳:「屯田客呂並自稱將軍,聚黨據陳倉儼復率署等攻之,賊即破滅。」
案:呂並即官客之一人。
客之地位雖低,然所提供之勞力,究不若奴隸之漫無限制,故在所謂主人眼中,蓄奴遠較養客有利,
晉書華表傳:「初表有賜客在鬲,使廙因縣令袁毅錄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貨財致罪,獄辭迷謬,不復顯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與廙。」
案:華表蓋視奴較客有利,故使廙干請袁毅耳。
惟以客與僱工較,客所提供之勞力復較為無限制矣。
奴客而外,大多數之平民亦屬終歲勤苦,
魏志司馬芝傳載芝奏有云:「夫農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麥,穫刈,築場,十月乃畢,治廩系橋,運輸租賦,除道理梁,墐塗室屋,以是終歲,無日不為農事也。」
而世主或以不急之務擾民,如魏明帝及吳主孫皓之大修官室,
魏志明帝紀青龍三年:「是時大治洛陽官,起昭陽太極殿,築總章觀,百姓失農時。直臣楊阜高堂隆等各數切諫,雖不能聽,帝優容之。」注引魏略:「是歲起太極諸殿,築總章觀高十餘丈,建翔鳳於其上。」
魏志明帝紀評:「於時百姓雕弊,四海分崩,不先聿修顯祖,闡拓洪基,而遽追秦皇漢武,宮館是營。」
吳志孫皓傳寶鼎二年:「六月,起顯明宮。」注「太康三年地記曰,吳有太初官,方三百丈,權所起也。昭明宮方五百丈,皓所作也。避晉諱故曰顯明。吳歷雲,顯明在太初之東。江表傳曰,皓營新官,二千石以下皆自入山督攝伐木,又破壞諸塋,大開園囿,起山樓觀,窮極伎巧,工役之費,以億萬計,陸凱固諫不從。」
誠所謂加重民困矣。宜魏吳諸臣之多上疏切諫也。
魏志楊阜傳:「(明)帝既作許宮,又營洛陽宮殿觀閣,阜上疏曰,……方今二虜合從,謀危宗廟,十萬之軍,東西奔赴,邊境無一日之娛,農夫廠業,民有飢色,陛下不以是為憂,而營作官室,無有已時。……」
吳志華竅傳:「寶鼎二年,皓更營新宮,制度弘廣,飾以珠玉,所費甚多,是時盛夏興工,農守俱廢。竅上疏諫曰,……」
案:魏臣如董尋高柔王肅棧潛高堂隆辛毗毋丘儉諸人均嘗上疏切諫明帝,茲舉楊阜疏以見其略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