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六講 · 第五節 孔子之政治論與《春秋》

梁啓超 《儒學六講》
一、大同與小康 孔子政治上根本觀念,在《禮記·禮運》的發端。今全錄其文如下: 昔者仲尼與於蠟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嘆。……言偃在側曰:「君子何嘆?」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裡,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我們從前心目中的孔子,總以為他是一位專門講究倫常提倡禮教的人,甚者以為他是主張三綱專制、極端的保守黨。你聽他說:「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等等,都是大道既隱的現象。因為這些,「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這不是和老子的「大道廢有仁義,失德而後禮」同一見解嗎?因此可知,孔子講的倫常禮教,都不過因勢利導補偏救敝之議,並非他的根本主義。 孔子心目中理想的社會就是頭一段所講的「大同」。大同社會怎樣呢?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自然是絕對的德謨克拉西了。講信修睦,自然是絕對的平和主義,非軍國主義了。大同社會,是要以人為單位不以家族為單位的,所以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兒童是要公育,老弱廢疾是要公養,壯丁卻要人人執一項職業。男女是平等的,男有男的職份,女有女的歸宿。生產是要提倡的,總不使貨棄於地,但私有財產制度是不好的,所以不必藏諸己。勞作是神聖的,力不出於身的人最可惡,但勞作的目的是為公益不是為私利,所以不必為己。這幾項便是孔子對於政治上經濟上的根本主義。他本來希望自己握政權,隨便用哪一國都可以做個模範國,但始終不得這機會,所以偶然參觀鄉下人年底的宴會,觸動他的「平民主義」,就發這段感慨。後來作《春秋》,也許是因這個動機。 大同、小康不同之點:第一,小康是階級主義,大同是平等主義。第二,小康是私有主義,大同是互助主義。第三,小康是國家家族主義,大同是世界主義。把《禮運》兩段比勘,意義甚明。 《論語》這部書,像是有子、曾子的門人記的,有幾重形式。曾子很拘謹,所以孔子許多微言大義,沒有記在裡頭。但內中也有一兩處,可以與大同主義相發明。如: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 董仲舒解這幾句最好,他說:「有所積重,則所空虛矣。大富則驕,大貧則憂……」(《春秋繁露·調均》) 經濟論注重分配,怕算孔子最古了。 《論語》還有一章,和大同主義很有關係。 顏淵、季路侍。子曰:「盍各言爾志?」子路曰:「願車馬衣輕裘,與朋友共,敝之而無憾。」顏淵曰:「願無伐善,無施勞。」子路曰:「願聞子之志。」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 子路講的,就是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諸己。顏淵講的,就是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孔子講的,就是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這都是大同主義。質言之,都是把私有的觀念根本打破。我這解釋,敢信絕非附會。因為孔門兩位大弟子和老先生言志,當然所講都是最勝義諦。 小康在《春秋》書中叫作「昇平」,大同叫作「太平」。要明白這兩種分別,然後《春秋》可讀。後來儒家兩大師,孟子所說,比較的多言大同主義;荀子所說,比較的多言小康主義。這是後世孔學消長一個關鍵。 二、《春秋》的性質 要研究《春秋》,須明白這部書的性質。今將重要的幾點說明: 第一,《春秋》非史。自漢以後,最通行的誤解,都說《春秋》是記事的史書。如果《春秋》是史書,那麼,最拙劣誣罔的史家,就莫過於孔子,王安石罵《春秋》是斷爛朝報還太恭維了。例如天王狩於河陽,明明是晉文公傳見周天子,他卻說天子出來行獵。如甲戌、己丑陳侯鮑卒,一個人怎會死兩回呢?史家天職,在於記實事,這樣做法,還能算信史嗎?認《春秋》是史,是把「春秋學」也毀了,把史學也毀了。 第二,《春秋》是孔子改制明義之書。然則《春秋》到底是一部什麼書呢?《春秋》是孔子的政治理想,借記述史事的形式來現出來。孟子說: 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晉之《乘》,楚之《禱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 這是說,魯國本來有一部《春秋》,和晉《乘》、楚《檮杌》一樣;孔子的《春秋》,表面上的事與文,也是和它一樣。至於義,卻是孔子所特有了。義怎麼特有呢?孟子又說: 《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春秋》不過一位學者的著述。為什麼說是天子之事?後人讀《春秋》,知孔子罷了。為什麼又會罪孔子呢?因為《春秋》是一部含有革命性的政治書,要借它來建設一個孔子的理想國,所以說是天子之事。一位學者做這種事業,已是駭人聽聞,況且其中還有許多非常異義可怪之論(何休《公羊解詁序》) ,所以知我罪我,都由此起。細讀《孟子》這兩段話,《春秋》性質,大略可明了。但孔子改制,是普為後世立法,並不專為哪一朝代。後來漢的春秋家,說孔子為漢製作,雜引緯書中許多矯誣之說,卻非本來的經義。 第三,治《春秋》當宗《公羊傳》。現在所稱《春秋》三傳,謂《公羊》《榖梁》《左氏》。然而漢一代,傳者獨有《公羊》。《榖梁》傳授,已不甚可信。若《左傳》者,其著書之人姓左丘,其書名《國語》,與《春秋》無涉。故司馬遷但言「左丘失明,厥有《國語》」(《報任安書》) 。西漢末諸博士皆言左氏不傳《春秋》(劉歆《移書讓太常博士》) ,因劉歆欲佐王莽纂漢,惡《春秋》之義,不便於己。乃將分國記事之《左傳》,割裂增竄,變為編年解經之書,名曰《左氏傳》。說孔子這部《春秋》,專據史官舊文,憑各國赴告,自是《春秋》真成了斷爛朝報了。所以欲明《春秋》,唯當以《公羊傳》為主,再拿《榖梁傳》和《春秋繁露》參證。何休的《公羊傳解詁》,傳自胡毋生,也多半可信據。 第四,《春秋》之微言大義,傳在口說。司馬遷說:孔子次春秋「……制義法,王道備,人事浹。七十子之徒,口受其傳指。」(《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 所以治《春秋》非求他的口說不可。為什麼專用口說呢?《公羊傳》說:「定哀之間多微辭。」(《公羊傳·定元年》) 董生說:「義不訕上,智不危身。」(《春秋繁露·楚莊王》) 太史公說:「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不可書見。」(《史記·十二諸侯年表》) 據此或因在專制政治之下,有許多非常異義可怪之論不便寫出來,也未可知。但據我看,不專為此,實因當時未有紙墨,專恃刻簡,傳寫不便,故著書務求其簡。老子將許多道理,縮為五千言,也就為此。孔子《春秋》之義,如此之複雜,全寫出來,倒不便傳授,所以一切意義,都拿字句的體例表示它。《春秋》口授傳指,想是為此。既已代代口授,難保無漏失、無附增、無誤謬,所以現在的《公羊傳》,我們不敢說它個個字都是孔子口說,也許有戰國、西漢的儒者把自己意思添入;孔子的微言大義,也不見得都收在裡頭。但除了它更無可據,只得以它為主,參以《孟子》《董子》等書,總可以見春秋學說的大概了。 第五,未修《春秋》與既修《春秋》。莊七年《公羊傳》云:「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復。君子修之曰:星霄如雨……」所謂不修《春秋》者,就是孟子說的晉之《乘》、楚之《禱杌》、魯之《春秋》,亦即墨子說的周之《春秋》、鄭之《春秋》、燕之《春秋》、宋之《春秋》(何氏《解詁》云:「不修《春秋》,謂史記也。」古者謂史記為春秋) 。孔子作《春秋》,是拿魯史原本來修改一編,所修改之處,微言大義便寄記在裡頭。作傳的人還及見魯史原本,故引來作證。現在原文是沒有了,但據《傳》及《解詁》,還可推測一二。例如第一條: 元年春王正月,不修《春秋》,疑當作,一年春一月公即位。 何以見得呢?據《傳》發問:「元年者何……」《解詁》說明:「變一為元者……」知魯史本作「一年」,孔子修之,將「一」字變為「元」字。表示什麼意思呢?《解詁》說:「明王者,當繼天奉元,養成萬物。」表以天道節制君權的意思。據《傳》發問:「曷為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知魯史本無「王」字,孔子加入。加入表什麼意思呢?《解詁》說:「春秋托新王受命於魯。」《春秋》是孔子理想國的制度,標一「王」字,明新王之義。據《傳》發問:「何言乎王正月……」知魯史作「一月」,孔子修「一」為「正」。又是什麼意思呢?《傳》說:「大一統也。」《解詁》說:「政教之始。」因為孔子常說「政者正也」,一年中初施政教那個月,改它做正月。據《傳》發問:「公何以不言即位……」知魯史本有「公即位」三字,孔子刪去。刪去什麼意思呢?《傳》說:「成公意也。」因魯隱公讓國,君子成人之美,故從其意不書即位。就這一條推勘,孔子修《春秋》怎麼修法?修了何以能寄託微言大義?口說何以如此重要?都可以略見了。 三、《春秋》與正名主義 《春秋》既專用字句體例來表示義法,所以用字最謹嚴。第一步講的就是正名主義。董子的《春秋繁露》,有《深察名號》篇,專發明此理。他說: 春秋辨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如其真,不失秋毫之末,故名隕石則後其五,言退鷁則先其六。聖人之謹於正名如此,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所舉石鷁的例證,見於《春秋·僖十六年》。 經文:「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傳文:「曷為先言隕而後言石?隕石,記聞,聞其磌然。視之則石,察之則五。……曷為先言六而後言鷁?六鷁退飛,見也,視之則六,察之則鷁,徐而察之則退飛。」 觀此可知《春秋》用字,異常謹嚴,不唯字不亂下,乃至排字成句,先後位置,都極斟酌。將此條與前文所舉「星隕如雨」條合觀,可知所謂「名物如其真」,確費苦心。 《春秋》正名之義,全書皆是,今更舉個顯著的例: 經文:「桓公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於宋。」 傳文:「此取之宋,其謂之郜鼎何?器從名,地從主人。器何以從名?地何以從主人?器之與人,非有即爾,至乎地之與人則不然。俄而可以為其有矣。然則為取可以為其有乎?日否……」 這一段說器物的名和地名,性質不同,故記載當各有格式。與《荀子·正名》篇所說名的品類,互相發明,都是論理學的重要基礎。又說「取不可以為其有」,是借動詞應用的法則,表明所有權正確不正確的觀念。凡讀《春秋》,皆須如此。 《春秋》將種種名字詳細剖析,而且規定它應用的法則,令人察名可以求義。就名詞論,如時月日之或記或不記(或記春夏秋冬等,或否月日仿此) ,如或稱名,或稱字,或稱爵位或否,或稱國,或稱人。就動詞論,如兩君相見,通稱曰會。《春秋》分出會、盟、遇、來、如等名,盟之中又有殊盟、蒞盟、尋盟、胥命等名,會之中又有殊會、離會等名,皆將一名內容外包之大小,剖析精盡。又如同一返國得立之諸侯,而有入、納、立(《隱四年解詁》:立、納、入,皆為篡;《莊六年解詁》:國人立之曰「立」,他國立之曰「納」,從外曰「入」) ,歸、復歸、復入(《桓十五年傳》:復歸者,出惡歸無惡;復入者,出無惡入有惡;入者,出入惡;歸者,出入無惡) ,種種異辭。乃至介詞連詞之屬,如及(《桓二年傳》:及者何?累也。《隱元年傳》: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 ,如以(《桓十四年傳》:以者,何行其意也),如遂(《桓八年傳》:遂者,何生事也) ,如乃(《宣八年傳》:乃者何,難也) 。凡各種詞,用之都有義例,這就是《春秋》嚴格的正名主義。 欲知正名主義的應用,最好將《春秋》所記各事,分類研究。今舉弒君為例: 例一(隱四年三月戊申) 衛州吁弒其君完。 例二(隱四年九月) 衛人殺州吁於濮。 例三(隱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 公薨,(桓元年春正月) ,公即位。 例四(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 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例五(文元年十月丁未) 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髡。 例六(僖九年冬) 晉里克弒其君之子奚齊,(十年秋) 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例七(文十六年) 宋人弒其君處臼。 例八(文十八年冬) 莒弒其君庶其。 例九(宣二年秋九月乙丑) 晉趙盾弒其君夷皋。 例十(成十八年春王正月戊申) 晉弒其君州蒲。 例十一(襄二十九年) 閽弒吳子余祭。 例十二(昭十三年 )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溪。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例十三(昭十九年夏五月) 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冬) 葬許悼公。 例十四(哀四年三月) 盜殺蔡侯申,(冬十有二月) 葬蔡昭公。 上所舉十四例,就主詞Subject方面研究,凡殺君之賊書其名,以明罪有所歸,這是原則。如例一以下例四、例五、例六、例九、例十二、例十三,皆同。但其中卻有分別,如例五之「楚世子商臣」加世子兩字,以見不唯弒君,且是殺父,更罪大惡極了。例十三之「許世子止」,表面與例五全同,但內中情節不同。「世子止」是進藥誤殺,自己痛心,認為弒君。《春秋》許他認罪,然則怎樣能表出他和商臣不同呢?下文有葬許悼公一條:《春秋》之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為其無臣子也」(《隱十一年》傳文) 。今書葬,便見止之罪可從末減了(《傳》云:「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這是許人懺悔的意思。例九雖與例一同式,但弒君的人,是趙穿不是趙盾。因為盾力能討賊而不討,故把罪名加他。例十二之楚公子比,亦像與世子商臣同式,但情節又不同。這回弒君的實是棄疾,不是比。為什麼書比呢?因為棄疾立比,虔便自殺,故把罪名加於比,這都是說弒君的人罪有應得。 及之有弒君的人無主名的,是認被弒之君罪有應得。其例有三: (一)稱人以弒。如例二、例七說,有些人弒他,這些人並非有罪。如例二的衛人,便是石碏主謀,碏是有功無罪。所以《傳》引公羊子曰:「稱入者何?討賊之辭也。」可見凡稱「入」的,都含有討賊意味。 (二)稱國以弒。如例九、例十一,《文十八年傳》:「稱國以弒者,眾弒君之辭。」(《解詁》) 「一人弒君,國中人人盡喜,故舉國以明失眾,當坐絕也。」(《成十八年解詁》義略同) 這明是說暴君該死,弒他是國民公意了。 (三)稱閽或稱盜以弒。如例十一、例十四,被弒的雖未必得罪國民,然狎近小人,亦屬咎由自取。稱人稱國,皆明弒者無罪,被弒者反有罪。稱閽稱盜,明弒者罪不足責,而被弒者亦與有罪。還有例十二之主詞,亦表示被弒者有罪。言公子比歸於楚,《春秋》之例,歸無惡(見上) 。所以加這一句,便反證楚靈王虔之該弒了。參合以上各條的義例,有一半是正弒君的罪名,使亂臣賊子懼。有一半是正被弒之人的罪名,使暴君凶父懼,真算得非常異義可怪之論了。可見孔子並不主張片面倫理。後人說「君雖不君,臣不可以不臣」,這些話絕非孔子之意。 更就賓詞Object方面研究,被弒者稱其君某,這是通例,但亦有分別。如例六書弒其君子之奚齊,因其末逾年未即位,未成乎為君。如例十一書楚公子棄疾弒公子比,明是兩公子相殺,因棄疾脅比立之,已認為君,故加以弒名。如例四、例六皆連書及其大夫,所以表彰死難之臣。如例二書衛人殺州吁,明衛人並未認州吁為君,故不言弒而言殺。如例十一之吳子余祭,例十四之蔡侯申,皆不稱其君,見被弒者與弒者並非有君臣之分。如例二書於濮,例十二書於乾溪,明其在國外,凡此皆因一二字之異同,定案情之差別,都是正名主義的作用。 《春秋》有一件最奇怪的事,凡魯國篡弒之禍,它都不肯直書,但明白它的義例,推勘起來,案情依然分明。例如隱公為桓公所弒,據例二所舉,在隱十一年書「公薨」二字,在桓元年書「公即位」三字,表面上一點看不出來。但須知《春秋》有兩個例,一是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一是繼弒君不言即位。別的公薨之後,都有「葬我君某公」一條,隱公底下沒有,就知道他一定被弒而且是賊不討了。繼弒君本不該即位,桓公自行即位,《春秋》直書他,可見弒君的賊就是他了(《春秋繁露·玉英》云:「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其志欲立,故書即位。書即位者,言其弒君兄也。」) 。像這些,在經文上是很簡單,都靠口授其指的傳來說明,只要參伍錯綜研究一番,大義還是炳然。 以上所舉,專論弒君一例(還未詳盡) 。其實全部《春秋》,都該如此讀法。董仲舒曰:「《春秋》慎辭,謹於名倫等物者也。」(《春秋繁露·精華》) 又曰:「《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竹林》) 又曰:「是故為《春秋》者,得一端而多連之,見一空而博貫之。」(《精華》) 又曰:「論《春秋》者,合而通之,緣而求之,五其比(五即參伍錯綜之伍) ,偶其類,覽其緒,屠其贅。」(《玉杯》) 又曰:「貫比而論是非。」(《玉杯》) 所謂慎辭,即是正名。名指單字,當論理學上所謂詞。Term辭指連屬成句,當論理學上所謂命題Proposition。《春秋》的辭和《易》的辭,性質很有點相同,都是用極嚴正極複雜的論理學組織出來,必要知孔子論理學的應用,才能讀這兩部書。 四、《春秋》之微言大義 司馬遷說:「《春秋》文成數萬,其指數千。」(《史記·太史公自序》) 若要把它一一羅列,非別成專書不可。但其中大半是為當時社會補偏救敝,在今日已無研究之必要,今僅刺取數條以見其概。 第一,張三世。《春秋》二百四十年,歷十二公,分為三世。隱桓莊閔僖五公,名據亂世,內其國而外諸夏;文宣成襄四公,名昇平世,內諸夏而外夷狄;昭定哀三公,名太平世,天下遠近大小若一,夷狄進至於爵(《隱元年解詁》) 。昇平世當《禮運》之小康,太平世《禮運》之大同。但《禮運》大同,懸想古代大道之行,小康乃指後世。大道即隱,像是希圖復古。《春秋》則由據亂而昇平而太平,純是進化的軌道。孔子蓋深信人類,若肯努力,世運必日日向上,所以拿《春秋》做個影子。太平世的微言,可惜傳中所存甚少;內中最顯明的,就是拋棄褊狹的國家主義、種族主義,專提倡世界主義,這確是對於當時封建制度一種革命思想。 第二,以元統天,以天正君。《春秋》發端之元年春王正月,謂之五始。《春秋繁露》說:「《春秋》變一謂之元。」元,猶原也。元為萬物之本,乃在乎天地之前(《重政》) 。又說:「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二端》,《隱元年解詁》同) 這個「元」字,就是《易》「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的「元」字,就是無方無體之易,就是自然法。天是指自然界的現象,以元統天是說自然法支配自然現象。以天正君者,謂人君當察自然現象之變遷以求合於自然法。原來古代迷信思想甚多,以為自然界的災變,都與人事有關。孔子是否仍有這種迷信,不敢斷定,但他以為利用這種觀念,叫時主有所忌憚,也是一種救濟良法。所以全部《春秋》,記災異甚多,都含有警告人的意味。這種用意本甚好,但後來漢儒附會太過,便成妖誣了。 第三,重人。子夏說:「《春秋》重人,諸譏皆本此。」(《春秋繁露·俞序》引) 這句話,可謂得《春秋》綱領。《春秋》對於當時天子諸侯大夫,凡有勞民、傷民,多取予之事,一一譏刺,無假借(《傳》及《春秋繁露》引證極多,不具列) 。不外欲裁抑強有力者之私慾,擁護多數人之幸福。對於違反民意之君主,概予誅絕。如前所舉弒君諸條,是其明證。僖十九年書梁亡,《傳》云:「自亡也,其自亡奈何?魚爛而亡也。」解詁云:「明百姓得去之君當絕者。」據《春秋》例,滅國罪極重。梁本為秦所滅,乃《春秋》不著秦滅國之罪,而言梁自亡,是專明違反民意的暴君,理宜滅絕。隱四年書衛人立晉,《傳》云:「孰立之?石碏立之。石碏立之則其稱人何?眾之所欲立也。」凡此之類,皆表絕對尊重民意之義。 第四,無義戰。孟子說:「《春秋》無義戰。」董仲舒說:「《春秋》重民……是故戰攻侵伐,雖數百起,必一二書,傷其害所重也……會同之事,大者主小;戰伐之事,後者主先……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惡戰伐之辭。」(《春秋繁露·竹林》) 可見《春秋》是絕對主張平和之義,和《墨子》非攻之旨正同。 第五,譏世卿。《春秋》全書大精神,在反對當時貴族政治,所以認為世襲執政的制度最不好。《隱三年》書尹氏卒,《宣十年》書齊崔氏出奔衛。就字面讀去,很像不通。為什麼不書尹某崔某?難道姓尹的同一日都死絕嗎?難道姓崔的都跑完嗎?兩處的《傳》都說:「其稱尹崔氏何?貶。曷為貶?譏世卿。」(《昭三十一年傳》大夫之義不得世,亦同此意) 所以昭二十三年書尹氏立王子朝,是說明後一百多年亂國的尹氏,與前一百多年死的尹氏,是同一族人。若從前死了不世襲,何至有後來之禍呢(《襄二十五年》齊崔杼弒其君光與前文崔氏出奔相應) ?這就是《春秋》微言大義。此外大夫無遂事(《桓八年》《莊十九年》《僖三十年》《襄二年》《襄十二年》傳文) ,譏父老子代從政(《桓五年》《桓九年》傳文) ,都是這個意思。 第六,貴讓。《禮運》說:「爭奪相殺,謂之人患。」孔子以為一切禍害,都起於爭奪,所以最獎勵讓德。《春秋》記讓國之人有八:(一)魯隱公;(二)(三)宋宣公、繆公;(四)宋公子目夷;(五)衛叔武;(六)曹公子喜時;(七)吳季札;(八)邾叔術,文中都備極獎勵。雖有別的罪惡,都為之諱。意思是拿來和當時篡弒之禍,做反對的比照,是一種救世苦心。 第七,惡諼。諼是詐偽,孔子所最惡。《文三年》《襄十四年》《襄二十六年》《哀六年》《哀十三年》傳文,皆特別發明此義。例如戰爭本已是罪惡,詐戰則罪惡尤重。《春秋繁露》說:「《春秋》惡詐擊而善偏戰。」(偏戰謂約日定地,各居一面鳴鼓而戰,不相詐,見《解詁》) 又說:「《春秋》之於偏戰也,比之詐戰則謂之義,比之不戰則謂之不義(俱《竹林》,孟子所謂彼善於此,即指偏戰) 。所以兵家「兵不厭詐」之說,儒家是極反對的。用兵尚且如此,其他可知。 第八,重志。《春秋繁露》說:「《春秋》之論事,莫重於志。」(《玉杯》) 志是指行為的動機。孔子最重動機,拿來做善惡的最高標準,所以《論語》說:「苟志於仁矣,無惡也。」《春秋》傳中有許多「成其志」「如其志」等文,後世所謂誅心之論,就指此類(多不具引) 。這是鞭辟近里的意思,原來是極要的。但專論動機,不問成績的好壞,也是不對,所以《春秋》有些地方,特別矯正。例如宋宣公讓國給兄弟繆公,繆公又讓還給侄兒與夷,兩位的志,自然都是極好,但因此釀起爭端。繆公的兒子馮,到底弒了與夷,結果是不好了。《春秋》雖然嘉許宣繆之讓,卻說宋之禍,宣公為之也(《隱三年》) 。可見孔子論善惡,原不專偏於動機一面。 以上八條,不過我個人認為重要的,隨手舉來。此外《春秋》的大義,不下百條,限於篇幅,恕不多述。就一方面看,《春秋》不算得孔子的法典,所以漢轅固生在竇太后前毀《老子》書,太后翻臉罵他,說:「安得司空城旦書乎?」(司空城旦,漢刑律名) 。但孔子奉是主張禮治主義的人,說《春秋》全是法典性質,也有點不對。 董仲舒說《春秋》有十指,前三指最為握要。他說:「舉事變見有重焉,一指也。見事變之所至者,二指也。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三指也。」(《春秋繁露·十指》) 事變之所至是結果,所以至者是原因。既知原因,想方法對治它,以求免於惡結果,便是作《春秋》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