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十一章 我們對別的事物的存在所有的知識

1 這種知識只能借感覺得到——我們對自己的存在所有的知識是憑直覺得來的。至於上帝的存在,則是理性明白昭示我們的。這是以前所說過的。 至於我們對任何別的事物的存在所有的知識,則只是由感覺得來的。因為實在的存在和一個人記憶中所有的任何觀念,既然沒有必然的聯繫,而且只有上帝的存在和特殊的人的存在才有必然的聯繫(其他任何事物的存在與人民存在並無此種關係),因此,任何東西只有現實地影響了一個特殊的人以後,他才能知覺到它,除此以外,他便不能知覺到別的東西。因為我們心中之具有任何觀念,並不能證明那個事物的存在,正如一張人像不能證明他在世界上實在存在著似的,亦正如夢中的幻景不能成功為真正的史跡似的。 2 以紙的白性為例——因此,我們所以注意到別的事物的存在,並且知道在那時候外界確實存在著一種東西,引起我們那個觀念來(雖然我們也許不知道或不思考它是怎樣引起那個觀念的),只是因為我們現實地接受了那些觀念。因為我們雖然不知道各種觀念產生的途徑,可是這並減少不了我們感官的確實性,並且減少不了由感官所得的那些觀念的確實性。就如我寫這篇論文時,紙就實在地刺激了我的兩眼,在我心中發生了所謂白的那個觀念(不論什麼東西產生它),而且我亦由此知道那個性質或附性(它在我們眼前的現象永遠引起那個觀念來)是在我以外的外界實在存在著的。對於這一點,我所有的最大的確信,和我的才具所能達到的最大的確信,就在於我這兩眼所有的證據,因為兩個眼睛正是這回事情的唯一專管的判官。它們的證據我有理由認為是十分確定的,因此,我在寫這篇論文時就不懷疑自己看見白和黑,而且不懷疑有一種實在存在的東西引起我那個感覺,正如我不懷疑自己正在寫字,或正在運動自己的手似的。除了在人自己或上帝方面以外,關於任何事物的存在,人性所能得到的確實性,亦就以此為最大的了。 3 這雖然不如解證一樣確實,可是亦可以叫做知識,而且證明外界事物的存在——我們借感官對各種外物的存在所發生的知識,雖然不如我們的直覺的知識那樣確定,雖然不如理性在心中的明白抽象的觀念方面所有的推論那樣確定,可是它仍然是配得上稱為知識的一種確信。我們如果相信各種官能是在活動著並把刺激它們的那些物象的存在正確地報告出來,則這並不是全無根據的一種自信。因為我想沒有人會當採取懷疑態度,以致不能確信他所見所覺的那些事物的存在。至少我可以說,人如果懷疑到那樣程度,則他不論怎樣處理自己的思想,他總不能同我談話;因為他從不能確知,我曾說了與他的意見相反的話。說到我自身,我想上帝已經使我充分確信外界事物的存在,因為我如果在各種途徑下來使它們接觸我的身體,我就能以在自身中產生出我們在現世所極關心的苦和樂來。我相信我們的官能在這方面並不會欺騙我們,而且這種信念就是我們在物質事物的存在方面所能達到的最大的確信。這一點是毫無疑義的。因為我們做任何事情都是憑藉於自己的官能,而且我們在談論知識本身時,亦不能不藉助於可以了解知識是什麼一回事的那些官能。由此我們就可以確信,在各種外物刺激我們時,我們的官能,關於它們的存在所做的報告,是不會錯誤的。不過除此以外,我們還有別的與此可以互相印證的一些理由來證實我們這種確信。 4 第一點,因為我們不借感官的入口,就不能得到它們——第一點,我們分明看到,那些知覺是由刺激我們感官的一些外界原因給我們所產生的;因為缺乏任何感覺器官的人,就不能在心中生起屬於那個感官的觀念來。這是分明不容懷疑的;因此,我們不能不相信,它們是由那些感覺器官來的,而不是由別的途徑來的。器官本身並不能產生它們,因為要是如此,則一個人的眼在暗中亦可以產生出顏色來,而且在冬天,他的鼻子亦可以嗅著玫瑰花香。因此,我們看到,人如果不到產波羅蜜的東印度群島親自嘗嘗它,則他便不會得到那種滋味。 5 第二點,因為由感覺來的一個觀念和由記憶來的另一個觀念,是很不相同的兩種知覺——第二點,因為我們常見我們不能避免心中出現的那些觀念。當我的眼帘緊閉,窗子緊合時,我一面可以任意在心中喚起先前感覺儲於記憶中的光或日的觀念來,而且一面又可以把那個觀念拋棄了,轉而來觀察玫瑰花香的觀念,或糖味的觀念。但是我如果在正午時分把眼睛轉向太陽,則我並不能避免光或太陽給我產生出的它們的觀念。因此,存於記憶中的那些觀念,和強迫而入的那些觀念,顯然有一種區別(前一種觀念只要在心中,我就有能力來安排它們,擱置它們)。由此,我們就知道,一定有一種外界的原因,一定有一種外物的活躍動作,不論我們願意與否,總要給我們心中產生出那些觀念來,因為它們的效力,我是不能抵抗的。不但如此,任何人都可以在自身看到,在思維記憶中的日的觀念時,和現實觀察日時,顯然有所區別。這兩種觀念,他是可以極其清晰地知覺到的,因此,很少有別的觀念,能如它們那樣彼此有所分別。因此,他就可以確知,它們並不都是記憶,並不單純是他自身心理和想像的作用;而那種現實的視覺是有一個外界原因的。 6 第三點,伴隨現實感覺而來的苦和樂,在那些觀念復現時,並不相隨而至,因為已經沒有外物了——第三點,此外我們還可以附加說,有許多觀念在產生時,雖然伴有痛苦,可是在後來我們記憶起它們的時候,並無些小難堪。就以冷或熱的痛苦來說,則我們分明知道,它的觀念在復現於人心中時,並不能攪擾我們。可是我們在真感覺它時,它原是很難受的,而且我們如果真再感覺它一次,它仍是很難受的。我們所以感到這種難受,正是因為外界物體在我們的身體上引起一種失調來。不過在我們記憶起饑渴頭痛時,我們並感不到痛苦;這些觀念永久不能攪亂我們,否則我們只要思想到它們,它們就會給我們痛苦,假使我們心中只有一些浮游的觀念,和娛樂想像的一些現象,並沒有打動我們實在存在的事物。說到伴隨各種實在感覺而來的快樂,我們亦可以有同樣的說法。數學的解證雖然不依靠於感官,可是我們如用圖解來考察它,就可以使我們視覺的證據得到大的信用,並似乎給予它以一種接近於解證的確實性。因為一個人既然以線和角做成圖解來度量一個形象的兩角,並且由此承認此一角大於彼一角為一個不容否認的真理,那麼他如果還懷疑在度量時親眼所見的線和角的存在,那不是很奇怪的麼? 7 第四點,我們的各種感官,在外物的存在方面,可以互相幫助其證據——第四點,關於外界可感物的存在,我們的各種感官可以互相證明其所報告的真理。一個人看到火以後,如果疑問,它是否只是一個幻想,則他可以再摸摸它,並且把手擱進去來試試它。單純的觀念或想像一定不能使他的手發生了劇烈的痛苦,除非那個痛苦亦是一個幻想。不過即在幻想中,當創傷好了以後,他也不能只借喚起火的觀念,再發生這種痛苦。 因此,我就看到,在我寫這篇論文時,我就能把紙的現象變了,而且我在想好字母以後,還可以預先說出,我只要一揮筆,下一刻的紙上就可以現出什麼新觀念來。我如果只是想像,而手卻不動,或者手雖動,而眼卻閉著,這些新觀念就不會現出來;可是那些字一寫在紙上以後,則我後來又不能不照它們的樣子看見它們,又不能不發生了我所寫的那些文字的觀念。因此,它們顯然不只是我們想像的遊戲,因為我發現那些字母原來雖是由我的自由思想寫就的,可是在寫就以後,它們就不服從我們的思想了。我雖然隨時可以想像它們消滅了,它們亦並不消滅,它們仍然繼續按照我所寫的那樣,經常地,有規則地來刺激我的感官。此外我們如果再加上一點說,別人在看見它們以後,還會自然發出我原來寫它們時所想表示出的那些聲音,那麼我們就更沒有理由來懷疑我所寫的那些文字是真在外界存在的,因為它們可以引起一系列有規則的聲音,來刺激我的耳官,而這些聲音並不能是我的想像的結果,而且我的記憶亦並不能都照那種秩序來保存它們。 8 這種確實性所能及的程度,正與人生所需要的相適合——不過說了半天,如果還有任何人懷疑存心,不信任自己的感官,並且斷言,在我們一生中,我們所見,所聽,所覺,所嘗,所想,所做的,只是大夢中的一長串惑人幻象,並沒有實在,因此,他就會懷疑一切事物的存在,或我們對任何事物所有的知識。不過我可以請他考慮,一切如果都是夢境,則他亦只有夢見自己發生這個疑問了;那麼一個醒者答覆他與否,亦就無關係了。不過他假如愛聽的話,則他正不妨夢見我向他作下述的回答。我可以說,在自然界中存在著的各種事物的確實性,如果我們的感官親自證實的,那麼這種確實性不只是我們這身體的組織所能達到的最大的確實性,而且它是和我們的需要相適合的。我們的各種官能雖並不足以達到全部存在物的範圍,並不能毫無疑義地對一切事物得到完全的,明白的,涵蓄的知識,它們只足以供保存自我營謀生命之用,因此,它們只要能把有利有害的事物確實地報告我們,那它們的功用就已經不小了。一個人如果看見一盞燈燃著,並且把自己的手指置在焰里試試它的力量,則他不會懷疑,能燒他、使他發生劇痛的那種東西是在外面存在的。這種確信是中用的,因為一個人在支配自己的行動時,所需要的確實性,只同他自己的行動一樣確實,那就夠了。我們這個做夢的人如果肯把自己的手擱在玻璃爐內,試試它的劇熱,是否只是昏睡者想像中的一種浮游的幻想,則他會驚醒起來,確乎知道有一些東西不僅僅是想像,而且他的這種知識的確實性,遠過於他原來所想像的。因此,這種明顯性已經達到我們所希望的程度,因為它是同我們的快樂和痛苦,幸福和患難,一樣確定的。超過這種限度,我們對於知識或存在就不必再關心了。我們對於外物存在的這樣一種確信,已經足以指導我們來趨或避這些外物所引起的福與禍,而我們所以要想知道它們,重要的目的亦正在於此。 9 不過這種確實性不能超過實在的感覺——總而言之,我們的感官,既然實實在在把一個觀念輸入於我們的理解中,所以我們不得不相信,在那時,外界真正有一種東西在刺激我們的感官,並且借感官使我們的理解官能注意到它,因而確實產生了我們由此所知覺到的那個觀念。我們並不能過分懷疑它們的證據,以至於懷疑我們感官所見為聯合在一塊的簡單觀念的集合體,並不真正在一塊存在。不過這種知識所及的範圍,亦只以感官運用於刺激它們的特殊物象時所得的直接證據為限,它並超不出這個範圍。因為我在一分鐘前,縱然見過號稱為人的一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是在一塊存在的,可是現在我如果只是一個人獨在這裡,那我就不能確知,那個人還存在著,因為他在一分鐘前的存在和他現在的存在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因為我剛才雖可以憑感官知道他的存在,可是他仍會在千萬種方式下消滅了。在今天方才見的人,我如果此刻尚且不能確知他的存在,則一個人如果同我的感官遠隔起來,而且我自從昨天或去年還未見過他,則我更不知道他是存在的;至於別的人我如果從未看見他,則我更是不能確知他的存在的。因此,在我獨處一室,寫這篇論文時,千千萬萬人們雖然多半是存在的,可是我對於這件事並沒有嚴格意義可稱為知識的確定信念。此事發生的很大概然性,雖然使我無法懷疑,雖然使我不得不相信某些人現在還活在世界上(而且這些人們是我的相識,是同我共事的),並且應當本著這個信念來做一些事情,可是這只能說是概然性,並說不上是知識。 10 在樣樣事情方面要求解證,那是很愚昧的——因此,我們可以說,一個人雖然有理性,可以判斷事物的各種差異的明顯性和概然性,並且由此規制其行為,可是他的知識既然是有限的,因此,他並不當在本不能解證的事物方面要求解證和確信,而且他亦不當因為很合理的命題,和很明白的真理不能解證得克服了他的膚淺的懷疑口實(不是理由),就不來相信那些命題,而且就反著那些真理行事。倘若如此,那就很愚魯,很妄誕了。因為一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除了直截明白的解證以外,再不願承認別的一切,則他便不能確信任何事物,只有速其死亡罷了。他的飲食雖精美,他亦會不敢來嘗試;而且我亦真不知道,還有什麼事情,他在做時,是憑藉毫無疑義,毫不能反駁的根據的。 11 過去的存在是由記憶所認識的——我們的感官在現實運用於一個對象的時候,我們說那種對象是存在的,同樣,各種事物如果以前曾刺激過我們的感官,則我們的記憶亦可以使我們相信,它們是曾經存在過的。這樣我們才知道各種事物過去是存在的;我們的感官曾把那些事物報告給我們,我們的記憶現在仍保存著這些觀念。不過這種知識所及的範圍仍以我們感官以前使我們確信的程度為限。因此,我在此刻如果看見水,則水現在的存在對我說來是一個毫無問題的真正命題。我如果記得我昨天看見它,則我可以說水曾在1688年7月10日存在過,而且只要我的記憶能保存這回事,我這個命題將永遠是真實而不容懷疑的。我如果在那時候,又見過水上生了水泡,而且水泡上又有各種鮮美的顏色,則要說那些顏色曾經存在。那也一樣是真實的,但是我現在既然看不見水和水泡,則我現在便不能確知水在當下是存在的,正如我不能確知水泡或其上的顏色是存在的一樣。我們不能因為水泡和其顏色昨天存在過,就說它們今天亦必然存在,同樣,我們亦不能因為水在昨天存在過,就說它今天亦必然存在。不過水的存在,仍是十分可靠的,因為我們常見水長期繼續存在,而其上的水泡和顏色則迅速消失了。 12 神靈的存在是不能認識的——我以前已經指示過,我們對於神靈有什麼觀念,而且說過,那些觀念是怎樣獲得的。不過我們心中雖然具有那些神靈的觀念,而且知道我們具有它們,可是這些觀念並不能使我們知道,任何那類東西是在外面存在著的,而且除了永久的上帝以外,我們亦並不能由此知道,宇宙中有任何有限的神靈或其他精神的存在物。我們自然可以根據啟示或其他理由,來確信有這些被造物存在;但是我們的感官既然不能把它們發現出來,我們便沒有方法可以知道它們的特殊存在。因為我們不能因為自己心中有這些存在物的觀念,就能以確知實有有限的神靈存在,正如一個人不能因為自己有神仙或馬面的觀念,就知道有與這些觀念相應的東西存在似的。 因此,關於有限神靈的存在,和其他事物的存在,我們只得自足於明白的信仰;而且在這方面,我們是永遠達不到普遍確定的命題的。因為上帝所造的那些有智慧的神靈縱然千真萬確仍然是存在著的,可是這一點永不能成為我們確實知識的一部分。這一類的命題,我們只可以當它們是十分可靠的而加以信仰,不過我們是永不能確知它們的。因此,在各種事物方面,如果只有我們的感官可以把或此或彼的特殊事物報告給我們,此外再沒有別的知識,則我們在這些事物方面,便不能要求他人解證出普遍的確定性來,而且我們亦就不當追求這種普遍的確定性。 13 關於存在的特殊的命題是可以知道的——由此我們就可以看到,命題共有兩種。(一)一種命題是關係於與觀念相應的事物之存在的。就如我們心中如果有了一個象、菲尼(鸞鳳)、運動,或一個天使的觀念,則我們自然會首先考察那個東西究竟存在不存在。這種知識只是屬於特殊事物的。除了上帝的存在以外,我們只有借感官的報告,才能確知別的任何事物的存在,除此以外便無所知。(二)至於第二種命題則是表示抽象觀念的契合或相違,以及其相互關係的。這一類命題是可以成為普遍的、確實的。就如我們有了上帝,自我,服從,恐懼等觀念以後,則我們不能不相信,「我是應該恐懼上帝,服從上帝的」。我如果造成「人類」這個抽象觀念,而且我為「人」中之一,則上述這個命題在一般的人方面都是確定的。不過「人應該恐懼上帝,服從上帝」的這個命題無論怎樣真實,總不能給我證明世界上人的存在,而只有當這些被造物存在的時候,這個命題才能對它成為真實的。這一類普遍命題的確實性,只是依靠於那些抽象觀念中所發現的契合或相違的。 14 有關抽象觀念的概括命題也是可以知道的——在前一種情形下,我們的知識所以成立,乃是外界存在的事物借我們的感官在我們心中產生了那些觀念的結果;在後一種情形下,我們的知識所以成立,乃是因為心中的各種觀念(不論它們是什麼樣的)產生了那些普遍而確定的命題的結果。這類命題多半都叫做永恆的真理 aeternae veritates,而且它們全部亦實在是如此的。不過它們所以是永恆的真理,並不是因為它們全部或一部印於一切人心中,或者因為它們是任何一個人心中的命題。只有人在得到抽象的觀念以後,用肯定或否定把它們加以聯合或分離時,人們才能構成這些命題。不過任何地方只要有人其物存在,而且他只要賦有各種官能來獲得我們所有的那些觀念,則我們便可以斷言,他如果運用思想來考察那些觀念,則他在他的觀念之間,一定會看到契合和相違,而且他亦一定知道由此契合或相違而起的各種確定命題的真理。因此,這類命題所以名為永恆的真理,並非因為它們是實在形成的永恆的命題,而且是在理解形成它們以前就存在的;亦並非因為它們是由心外先在的一些模型印在心中的;乃是因為它們在抽象觀念方面,如果有一次被造成真的,則不論在過去,在將來,任何時候,具有這些觀念的人心只要復做一次這些命題,則這些命題永遠被他認為是真實的。因為各個名詞既被假設為永遠表示著同一的觀念,而且那些觀念互相之間又有同一的關係,因此,關於任何抽象觀念的命題,只要有一次是真的,則它們必然會成了永恆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