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九章 我們對於「存在」所有的知識

1 概括的確定的命題與存在無關——我們一向所考察的,只是各種事物的本質,不過這些本質既然只是抽象的觀念,而且它們在思想中又和特殊的存在隔絕開(人心在抽象作用中的特有活動,只是把一個觀念當做是理解中存在著的東西而加以考察),因此,它們便不以有關實在存在的知識給予我們。這裡我們順便注意到,各種普遍的命題之為真為偽雖是我們所確知的,可是它們並與實在的存在無關。其次,各種特殊的肯定或否定,在成為概括時雖是不確定的,可是它們本身只是與「存在」相關的;它們所申述的,只是事物中各種觀念的偶然聯合或分離,不過這些觀念在事物的抽象本質中在我們看來並沒有已知的必然的聯繫或矛盾。 2 關於存在的知識有三層——不過說到各種命題的本性,和各種斷言的方式,我們以後還要在別處詳細討論,因此,我們現在就略而不提了。現在我們可以研究我們對於事物的存在所有的知識,並且研究它是如何得來的。我可以說,我們所以能知道認識自己的存在 ,乃是憑藉於直覺,所以能認識上帝的存在 ,乃是憑藉於解證,所以能認識其他事物的存在,只是憑藉於感覺。 3 我們對於自己存在所有的知識是直覺的——說到我們自己的存在,則它是我們很明白地,很確定地所知覺到的,因此,它亦不需要別的證明,而且亦就不能再有所證明。因為任何東西都不能像我們的存在那樣明顯。我雖然思想,雖然推理,雖然感覺到苦和樂;可是這些動作果然能比自我的存在更為明顯麼?我雖然可以懷疑別的一切東西,可是只有這種懷疑就可以使我們知覺到自己的存在,而不容我來懷疑它。因為我如果知道自己在感覺痛苦,則我分明知覺到自己的存在,一如我知覺到我所感的痛苦的存在似的。我如果知道我懷疑,則我一定知道那個在懷疑的東西,一如我知道所謂懷疑的那種心理作用似的。因此,經驗使我們相信,我們對於自己的存在 有一種直覺的知識,而且我們由內心無誤地知道,我們自己是存在的。在每一種感覺,推理或思想中,我們都意識到我們自己的存在,而且在這方面,我們正有最高度的確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