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三章 沒有天賦的實踐原則
1 道德的原則都不及前邊所述的那些思辨的公理那樣明顯,那樣被人普遍所接受——在前一章中我們所討論的那些思辨的公理,如果不能得到全人類的切實的普遍同意(我們已經證明這一點),則我們更容易看到,實踐的原則 (Practical Principles)亦一樣是不能得到普遍的認可的。沒有一個道德的規矩可以同「凡存在者存在」這個命題得到同樣普遍而直接的同意,沒有一個道德的規則可以同「一物不能存在因而不存在」這個命題成為同樣明顯的真理。因此,我們看到,道德的原則更是不配稱為天賦的。因此,我們固然懷疑思辨的原則不是天賦的,可是我們更要懷疑道德的原則不是天賦的。不過這種懷疑並不足以使人來否認這兩種原則的真實,它們雖不是一樣明顯,卻是一樣真實的。那些思辨的公理,證據是明顯的,不過那些道德的原則則需要人心的推論、考察和運用,才能發現它們的真實。它們並不是印入人心的天然標記;如果真有這些標記,則它們一定是很分明的,而且可以借其光亮為人人所切實知道。不過我雖然如此說,可是這並不能貶抑了這些原則的真實和確性;就如「三角形三內角等於兩直角」這個定理,雖然不能如「全體大於部分」那個定理那樣明顯,雖然不能如那個定理一樣,在一聽之後就能得人同意,可是這亦並不能貶抑其真實和確性。現在我們可以說,這些道德的規則是可以解證出的,如果我們不能確知它們,那只是我們自己的錯誤。不過許多人既然不知道這些規則,而且人們在接受這些規則時亦有些遲緩的樣子,這就足以證明它們不是天賦的,不是不經探求就能自然呈現出的。
2 一切人類並不都承認信心和公道是道德原則——要問到事實上究竟有沒有一切人類所共同相信的道德原則,則我可以說,人們只要稍為明白人類的歷史並且他們的視線超出於煙囪之煙以外,他們一定會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有天賦的實踐真理,則它一定會毫無疑義地普遍為人所接受,可是這個真理究竟在哪裡呢?公道(justice)和踐約似乎是許多人所共同同意的。人們都以為這條原則是擴展及於賊窩中,和元惡大憝的黨羽中的,而且就是甘心滅絕人道的那些人們,在他們相互之間亦是要保持信義(faith)和公道規則的。我亦承認,雖亡命之徒亦不能不遵守這些規則;不過他們並不以為這些規則是自然的天賦法則。他們雖然在他們的社會以內為方便之故來實行這些規則,不過一個人如果一面同其盜黨公平行事,一面在隨後遇到一個忠實人的時候,卻又搶劫殺戮,則我們萬不能想像他把公道認為是實踐的原則。公道和信義確乎是維繫社會的公共紐帶,因此,亡命和盜偷雖然與世絕緣,可是他們自身亦必須遵守信義和公平的規則,否則他們便不能互相維繫。不過你能說,那些以欺騙和搶劫來度日的人們,有他們所承認所同意的信義和公道的天賦法則麼?
3 反駁。有的人說,「人們雖然在實踐上否認這些原則,可是他們在思想中卻承認這些原則」。現在要答覆這一點——有人或者會說,人們的實踐雖然否認了這些原則,可是他們心中的默許卻同意這些原則。第一點,我可以答覆說,我一向想,人的行動是最能解釋他們的思想的。不過大多數人們的行動,以及一些人們的自白,既然懷疑或者否認這些原則,因此,我們就在成人方面,亦不能確立起普遍的同意來,沒有普遍的同意,則我們便不能斷言這些原則是天賦的。第二點,我們要假設天賦的實踐原則,只歸結於空洞的思維中,那亦是很奇異,很不合理的。由自然得來的實踐原則是為行動用的,因此,它們一定可以產生與它們相契的動作,而不能只使人對它們的真理髮生思辨的同意;否則它們同思辨公理的區別便是無意義的了。我自然承認,「自然」給了人類一種希求快樂,和憎惡患苦的心理,而且這些心理確乎是天賦的實踐原則,確乎可以恆常地繼續動作,不斷地影響我們的一切行動。我們任何時候都可以看到一切人類具有這些恆常的普遍的傾向(inclination of the appetite),不過這些心理只是趨向善事的一種慾念傾向,而不是理解上的真理印象。我並不否認,人心中印有許多自然的傾向,而且即在感官和知覺的最初例證中,我們亦可以看到,有些東西是適合於它們的,有些東西是不適合於它們的,有些東西是它們所傾向的,有些東西是它們所規避的。不過這亦不能證明人心中有天賦標記,因為這些標記是要成為「規制實行」的知識原則的。因此,這個並不能證實理解力上的自然印象,反而取消了它們,因為自然如果真在理解上印了一些標記,以為知識的原則,我們一定會知覺到它們常常在我們身上起作用,並且要影響我們的知識,正如我們永遠知覺到能影響意志和慾念的那另一些原則似的。(後邊這些行動的原則是我們一切行動的恆常源泉和動機,而且我們不斷地覺得它們很強烈地驅迫我們來從事那些行動。)
4 道德的規則需要一個證明,因此它們不是天賦的——此外,還有一種理由亦使我們懷疑任何天賦的實踐原則;因為我想,任何道德原則在一提出來以後,人們都可以合理地請問一個所以然的理由 。可是這些原則如果是天賦的或至少是自明的,則這種問題是完全可笑的、荒謬的;因為任何天賦的原則都是自明的,並不需要任何證明來辨識它的真理,亦並不需要任何理由來給它求得人的贊同。一個人如果要問為什麼「一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或者他如果來給這個問題以一種理由,則他可以說是缺乏常識的。因為這個命題本身就具足自己的光明和證據,並不需要別的證明;任何人只要一理解這些名詞,就能一直同意這個命題,要不然則我們便沒別的方法使他同意。不過「以己所欲於人者施於人」這個規則,雖是一切社會德性的基礎,同一切道德的不能動搖的規則,可是我們如果把這條規則向一個從未聽說過它而卻能理解它的人提出來,他不是可以很合理地請問一個所以然的理由麼?而且提出這個規則的那人不是應該給他解說這個規則之為真實、之為合理麼?這就證明這個規則不是天賦的了,因為它如果是天賦的,則它便應該不需要任何證明;而且人們在一聽聞、一理解它以後,就應該接受它、同意它、認它為無論如何不能反駁的真理。因此,一切道德規則所含的真理,分明都是依靠於一些先前的理論,而且是由先前的理論所演繹出的;它們如果是天賦的,或則是自明的,當然就不是這樣情形了。
5 遵守契約的例子——遵守契約確乎是一個偉大而不能否認的道德規則。不過你如果問一個基督徒,為什麼人不可食言,則他因為著眼於來世苦樂之故,就會給你一個理由說:那是因為掌著悠久生死權的上帝需要我們那樣做。不過你如果問一個霍布士信徒,則他會答覆說:那是因為公眾需要那樣,如果你不那樣行事,巨靈(Leviathan)就會來刑罰你。你如果再問異教的一個老哲學家,則他又會說,因為食言是不忠實的,是不合於人的尊嚴的,是與人性中的最高優點,即德性相反的。
6 人們所以普遍地來贊同德性,不是因為它是天賦的,乃是因為它是有利的——因此,自然的結果就是人們對於各種道德原則,便按照其所料到的(或所希望的)各種幸福,發生了分歧錯雜的各種意見;如果實踐的原則是天賦的,是由上帝親手直接印入人心的,當然不會發生這種情形。我自然承認,上帝的存在是可以由各方面觀察到的,而且我們對他所應有的服從亦是同理性的光亮十分相契的,而且,大部分人類亦是能證實這個自然法則的。不過我們仍然覺得,必須承認人們雖然普遍地贊同各種道德規則,而並不必知道或承認道德的真正根據。道德的真正根據自然只能在於上帝的意志同法律,因為上帝可以在黑暗中視察人的行動,而且他親手操著賞罰之權,足可以有力量來折服最傲慢的罪人。不過上帝既然以不可分離的聯合作用,把德性和公益聯結在一塊,並且使實行道德成了維繫社會的必需條件,並且使凡與有德者相接的人們分明看到德性的利益,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人為什麼不只要允許那些規則,而且要向別人來讚美,來謳歌那些規則了,因為他確信,他人如果能遵守德性,他是會得到利益的。因此,人們所以讚揚這些規則是神聖的,不但可由於信心,而且可由於利益;因為這些規則如果一被人蹂躪,一被人褻瀆,他們自己就會不安全的。這種情形固然無損於這些規則所分明具有的道德的和永久的義務,可是這就足以指示給我們說,人們在口頭上對這些規則所表示的外面認可,並不足以證明它們是天賦的。不但如此,這個認可亦並不足以證明,人們在內心中,承認這些原則是不可侵犯的實踐原則。因為我們看到,塵世的利益和安全雖使人們在表面上承認這些原則;可是他們的行動很足以證明,他們很不在意建立這些規則的立法者,亦並不在意他為懲罰犯法者所準備的那個地獄。
7 人們的行動可以使我們相信,德性的規則不是他們的天賦原則——如果我們不要過事客氣,不要過分承認許多人的自白是誠意的,而且我們如果以為他們的行動就足以解釋了他們的思想,則我們將會看到,他們在內心裡並不尊敬這些規則,而且亦不很完全相信這些規則的確定性和束縛力。因此,「以所欲於人者施於人」這個偉大的道德規則,雖常有人讚美,卻少有人實行。而且你如果真正破壞了這個規則,倒許不是大罪,可是你如果教人說,這個規則不是道德的規則,並且沒有束縛力,則人們會以為你這種說法是瘋狂的,是與人們自身破壞這個規則以冀求得的那種利益正相反的。或者有人說,我們還有良心 足可以約束我們,不使我們破壞了這個規則,因此,我們仍然可以保存了這個原則的內面的束縛力。
8 良心不足以證明任何天賦的道德規則——要答覆這個意見,則我可以說,我確信,許多人心上雖然沒有寫上任何標記,可是他們卻亦逐漸能同意一些道德的原則,相信那些道德的束縛力;亦正如他們逐漸能知道別的事物是一樣的。其餘的人們則亦可由其教育、交遊、同本國的風俗,逐漸得到這種信念。而且這種信念,不論是如何得到的,總亦可以刺激起人們的良心來;因為所謂良心並不是別的,只是自己對於自己行為的德性或墮落所抱的一種意見或判斷。如果你以為良心就是天賦的原則,那麼相反的信念亦可以說是天賦的原則,因為有些人們雖亦俱有同樣的良心傾向,可是他們所行的事正是別人所要避免的。
9 舉例證明,有些人們在犯滅倫大罪時並沒有悔恨——那些道德的規則如果是天賦的,印於人心上的,為什麼竟有人在違犯這些規則時,不動聲色,泰然自若呢?你只要一看軍隊在劫掠城市時所施的暴行,你就可以看到,究竟他們能遵守、能意識道德的原則不能,究竟他們能有一點惻隱之心不能。在這種情形下,搶奪、毆殺、姦淫,都是極其自由,不受任何懲罰和非難的。就在最文明的國家中,人們不是常把自己的嬰兒擲在曠野,一任其饑寒以死,或受野獸的吞噬麼?而且人們對那種行為不是毫不非難、毫不見怪,一如其對生育兒女之舉是一樣的麼?在有些國家中,母親如果因為生育而死,人們不是要把嬰兒同母親葬在一個墓中麼?如果一個冒充的星相家申言嬰兒的星座不吉,人們不是要把他殺掉麼?有些地方,人們在達到某種年齡後,不是要把他的父母殺戮了或棄擲了,而毫不感悔恨麼?在亞洲的某一部分,病人到了不可救藥的時候,往往在死前就被人抬出置在地上,讓它們在風雨寒暑中逐漸滅亡,而毫不加以救助或憐憫。又如明格來良人(Mingrelians)雖然自認為是基督教徒,可是他們往往毫不躊躇地把自己的兒女生埋了。有些地方,人們竟然還要吃自己的兒女們。格律卑人(Caribbs)往往把自己的兒童閹割了,以便養肥了供他們食用。加喜樂叟(Garcilasso de la vega)告我們說,秘魯有一種人,往往同他們的女俘虜實行交媾以求生產,生產以後,便將其兒女養肥以供食用;他們把這些女俘虜養做妾,專供生產之用,到了她們不能生殖的時候,亦就被殺食了。杜平納布人(Towoupinambos)以為能報仇,能多吃敵人,就是可以進樂園的德性。他們並不曾有上帝一名,亦沒有宗教和信仰。又如土耳其人所奉為聖人的那些人們的生活,說起來亦是無法登大雅之堂的。保姆格騰(Baumgarten)有一部頗為稀奇的遊記,其中有很著名的一段記述這一類的事實,因此我可以將其原文詳引在下邊。
「在那裡(就是說埃及白爾伯(Belbes)地方附近),我們見了一個回教的聖人,坐在沙丘間,一絲不掛,就如方出胎的嬰兒一樣。我們聽說,回教中人以為失了知覺的瘋人是聖者,而加以供奉。他們相信,那般人們因為是聖潔的,所以值得他們的敬仰。因為那般人們原來雖然過過很不合適的生活,可是後來他們又自願地度其懺悔而窮苦的生涯。這一類人可以享有幾乎無限的自由權,他們可以隨便入人家宅,隨便飲食,並且竟然可與別人家的婦人共寢;而且在這樣交媾以後,如果有孩子生出來,則人們亦以為他是神聖的。他們對於這般人們,在生時是十分崇拜的,在死後又要給他們建立偉大的紀念碑或柱石。而且他們以為能手摸這般人,或葬埋這般人,那是很幸運的。這個消息是從我們的馬克呂樂(Mucrela)得來的,他的文字曾經給我們翻譯出來。我們還聽說,我們所見的那位聖人所以得人極大的崇拜,所以被人認為是特別神聖的,尤其是因為他同婦人或男孩沒有交媾過,只同猴子和騾子交媾過」。
庇錯戴樂維(Pietro della valle)1616年1月25日的信中亦曾記載過回教聖人們同樣的一些事跡。那麼所謂公道、敬虔、感恩、正義和貞潔等天賦的原則在哪裡呢?在格鬥中的殺戮,如已被習俗所尊崇,則人們在犯這種罪惡時,都毫無良心的悔恨,不但如此,在許多地方,你如果在這方面真不犯罪,反而是最大的恥辱。我們如果放眼觀察全人類的真相,則可以看到,此一處人所認為足以引起悔恨的事,正是被一處所認為很有價值的事。
10 各人的實踐原則是相反的——人們只要仔細觀察人類的歷史,一考察各民族的生活,並且以中立眼光來視察他們的行動,則他們一定會相信,在一個地方人們所提到的或想到的道德原則,幾乎沒有一種不是在其他地方,為其他全社會的風俗所忽略、所鄙棄的,因為後一種人所遵守的生活的實踐意見和規則,正是與前一種人相反的。(只有維繫社會所絕對必需的那些規則是個例外,不過在各社會相與之間,就是這些規則亦是常被忽略的。)
11 有整個的民族要排斥各種道德的規則——在這裡人們或者會說,我們不能因為人們破壞了規則,就說他們不知道規則。這種駁難在某一方面我認為對的,因為有些地方,人們雖然干犯了法律,可並不否認法律;而且人們因為恐怕羞恥、責斥和刑罰,亦可以表示其對於法律的敬畏心來。不過人心中如果自然印有一種法律,則他們一定會確然無誤地知道這個法律,因此,我們便不能設想整個民族如何能公然一致把這個法律排斥了、拋棄了。自然,有的人們雖然私心不相信道德規則是真實的,可是他們因為別的人們相信這些規則的束縛力,因此,他們為在別人面前保持名譽和珍視之故,有時就不得不在表面上承認這些規則。不過整個民族如果心中確乎知道一種法律,則他們一定知道同他們相與的人亦會知道那種法律;因此,他們在互相交與之間,便都恐怕在表示出缺乏人道以後,引起了對方的鄙棄和憎惡;而且一個人如果破壞了共知的自然的是非法度,則一定會被他們認為是他們平安和幸福的公然大敵。因此,我們便不能想像,整個民族如何能公然坦白地否認了、棄擲了這個規則。任何實踐的原則如果是天賦的,則人人都一定會知道它是正直的、良善的。因此,人人既然憑著最強烈的證據知道什麼是真實的、正直的和良善的,則我們要說整個民族在口頭上和實行上,能普遍地一致地對他們所知的那一點來撒謊,那只有自相矛盾了。這就足以證明,任何實踐的規則,如果在某個地方普遍地為人所破壞,並且在破壞時得到公眾的同意和允許,則它並不能說是天賦的。不過要答覆這層駁難,我還有進一步的說法。
12 你說,破壞規則並不能證明人們不知道規則,這一點,我是承認的。不過有的地方既然一致地允許人們破壞,則我可以說,這就足以證明那個規則不是天賦的了。若舉例證明,則我們可以說,有許多規則是由理性最明顯地演繹出來的,而且是最契合於大部分人的自然傾向的,因此,很少有人魯莽地來否認它們,很少有人輕率地來懷疑它們。這些規則中如果有一種可以說是自然印入的,則我想最配稱為天賦規則的,莫過於說:「為父母的人們,你們要保育自己的兒女。」不過你說這個規則是天賦的規則時,究竟有什麼意思呢?你的意思,一定不外兩種:你或則說它是一個天賦的原則,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刺激並指導一切人的行為;或則說它是一切人們心中所印入的一個真理,因此亦是他們所知道、所同意的。不過在這兩種意義下,它都不能是天賦的。第一點,我在前已經舉例證明它不是影響一切人類行為的一種規則;我們在此,亦並不必遠遠地從明格來良人或秘魯人中間,找尋例證,證明人們忽略、虐待甚或至於處死自己的兒女;我們亦不必認這種舉動只是野蠻不化的民族中的過甚的兇殘行為;因為我們記得,希臘人同羅馬人亦是慣把自己的兒女毫無憐惘和懊悔地棄擲了,而無人加以責難的。第二點,要說這個規則是人人所知道的一個天賦的規則,那是不對的。因為「為父母的,你們要保育自己的兒女」這句話,不但不是天賦的真理,而且根本就不是真理,因為它只是一個命令,不是一個命題,因此,亦就無所謂真,無所謂偽。要想人們認這個規則是真的而加以同意,則我們只得把它化為一個命題說:「保育兒女乃是父母的職責。」不過要了解職責的意義,則我們又離不了法律;要了解或假設法律,則又離不了立法者和刑賞。因此,我們如果要假設這個規則或其他實踐的原則是天賦的,是當做職責印在人心中的,則我們同時必得假設,上帝、法律、義務、刑罰、來世等等觀念都是天賦的。因為我們分明知道,在塵世上,人們破壞了規則以後並不必定有刑罰加於其身,而且在公然允許干犯這種規則的國土內,既沒有刑罰,亦就沒有法律的力量。不過這些觀念(如果職責其物是天賦的,則這些觀念一定都是天賦的)完全不是天賦的,因此,且不論說在每一個人心中,就是在愛研究、愛思想的人心中,這些觀念亦是不清楚、不明白的。這些觀念中,上帝的觀念雖然似乎應該是天賦的,可是歸根究底,它亦不是。我想在下一章中,任何深思的人們都可以看到這一點。
13 由上邊所說的看來,我們可以確乎斷言,任何實踐的規則如果在任何地方普遍地被人所破壞,而且在破壞時又得了大眾的允許,則我們便不能說它是天賦的。因為人們既然確知上帝立了規則,並且要懲罰破壞規則的人,使犯罪者得不能償失(這個規則如果是天賦的,人們一定會知道這一層,如不知道,則他們便不能確知任何事情是自己的職責),那麼他們便不會毫無羞恥(或恐懼)地、自信不疑地安心來破壞這個規則。自然,人們如果不知道法律,或者懷疑法律,或者想逃避立法者的視線和權力,則他們也許會屈服於當下的情慾。不過我請人先比比人的過錯同懲治過錯的鞭笞、比比犯罪同懲治犯罪的烈火、比比當下惑人的快樂、同全能者為報復起見所舉的手掌(職責如果是印在人心中的,一定有這種情形):比較了以後再來告訴我;人們既然看到這種景象,既然確知這種果報,他們是不是可以放縱地、毫不含糊地來觸犯他們心中字跡明顯的那種法律,來觸犯那一被觸犯便要怒目以視的那種法律。他還可以告訴我,人們既然在自己心中覺得全能立法者所印入的命令,那麼他們是否能坦然而愉快地忽略和蹂躪他的最神聖的告誡。最後他還可以告訴我,一個人既然干犯了這個天賦的法律和無上的立法者,那麼一切旁觀者,甚至於為民之牧者,既然亦能充分意識到這個法律和立法者,他們還能默然縱容他,不表示自己地憎惡,不稍加以刑罰麼?人的情慾中自然含有一些行動原則,不過這些原則完全不是天賦的,而且你如果聽其自由活動,它們會使人們把一切道德都推翻了。道德的法律所以要頒給我們乃是要以約束和限制這些泛濫的欲望,而欲達此目的,則這些法律又必須以刑賞來平壓人們在干犯法律時所預期的滿足。因此,人心中果真印有法律其物,則一切人類都會有一種確定而不可免的知識,都會知道,干犯法律一定能引起確定而不可免的刑罰來。因為人們如果不知道或者懷疑什麼是天賦的,則所謂天賦的原則,便完全失了作用。照這樣,則他們所妄想的真理和確性都是不能由這些原則得來;而且人們不論有這些原則,無這些原則,亦都處於一樣不確定的游移狀態中。因此,既有天賦的法律,則人們一定可以分明確知有一種不可避免的刑罰,而且這種刑罰亦足可以使干犯法律之舉成為可憎惡的;如果不是這樣,則人們在假設天賦的法律時。一定亦得假設一種天賦的福音——不過人們在此不要因為我否認天賦的法律,就誤會我以為除了成文的法律(Positive laws),就沒有別的法律。在天賦法和自然法之間,有很大的差異:一種是原始印在人心上的;一種是我們初不知道,後來漸次應用我們的自然能力才知道的。在我看來,無論人們主張說有一個天賦的法律,或者主張說,不藉助於成文的啟示,只有自然的光亮並不能知道任何法律:那都是各趨極端,一樣離開真理的。
14 人們雖主張有天賦的實踐原則,可是並不能告訴我們什麼是天賦的實踐原則——各人的實踐原則是有很大差異的,因此,我想,要以普遍同意的標記,來證實天賦的道德原則,那是不可能的。只這一層就足以使人猜疑,天賦原則的假設是隨意採取的一種意見,因為斷然主張這些原則的人們無論如何,不能告訴我們說哪些原則是天賦的。著重這個意見的人們,實在應給我們做到這一層。如果人們一面申言上帝已經在人心上印了知識的基礎同生活的規則,一面可又不能給鄰人以知識,不能給人類以安心,不能給他們指出,在人類所迷惑的一大些原則中,哪一些是天賦的:那麼我們在此,正可以懷疑他們的知識或他們的仁心。不過真正說來,如果真有天賦的原則,則人們亦正不必以此教人。如果人們真能看到,自己心上印有天賦的命題,他們一定很容易把這些命題同後來所學的以及由此所演繹的真理,分別清楚;而且要想知道什麼是天賦的真理,並且這些真理共有多少:那亦是很容易不過的事。他們一定分明知道這些真理的數目,正如同他們自己知道自己的指頭有多少似的;而且各種系統一定可以給我們詳細敘述出來。不過據我所知,人們既然不曾冒險把這些原則列出表來,則我們要懷疑這些天賦的原則,他們亦正不必多所非難,因為就是那些以天賦原則教人的人們,亦並不能告我們說,這些原則究竟是什麼。不但如此,我們還容易看到,就是各宗派的人們縱然給我們把那些天賦的實踐原則的表格列出來,他們所列舉的原則,亦只是特別合於他們的假設的,亦只是適宜於證實他們自己教派的學說的。這就分明證實,沒有所謂天賦的真理了。不但如此,大部分人們在自身以內並看不到有任何天賦的原則,因此,他們就否認人類有自由,並且把人看得只成了一架機器。因此,他們不但取消了天賦的原則,而且取消了一切道德的原則;因此,有些人雖然不能存想不自動的主體如何能應用法則,而在這裡畢竟不能再相信有任何道德的規則了。道德同機器既然不易調和,不易符合,因此,他們既然採取機械主義:就不得不把一切德性的規則排斥出去了。
15 我們可考察赫巴特勳爵(Lord Herbert)的天賦原則說——在我寫這部書時,我曾聽說,勳爵赫巴特曾經在其「真理論」(De Veritate)中把這些天賦原則列舉出來;因此,我就立刻就商於他的書。因為我很希望,這樣大的一位天才家,應該在這一點上解了我們的疑惑,使我的探究告一段落。在論天賦本能(De Instinctu naturali)的那一章中,(76頁,1656年版本,)我曾看到公共意念(Notitiae Communes)的六種標記:一為先在性(Prioritas),二為獨立性(Independentia),三為遍在性(Universalitas),四為確定性(Cer titudo),五為必然性(Necessitas)(就是說它們能維持人的生存),六為契合的方式(Modus Contormationis)就是說直接的同意(Assensus nulla interposita mora)。在他那篇簡短論文——「世俗宗教論」(Religione Laici)——的末了,他又論到這些天賦原理說:「這些真理是到處有力量的,並不限於任何一種宗教。因為它們是為上天印於人心中的,並不束縛於任何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傳說」(3頁)。他又說,「這些都是在內面法庭中所印的普遍的真理,它們就是上帝所寫的不可磨滅的文字。」他既然數出天賦原則(或公共意念)的標記,並且說它們是上帝親手印在人心中的,因此,他就進而把這些原則列舉出來:(一)世上有最高的元宰;(二)這個元宰是必須要尊敬的;(三)能實行德性和虔誠,就算完成了對上帝的教儀;(四)我們必須由罪惡之途,返回光明之域;(五)在經過完此生以後,我們一定會受賞或受罰。我雖然承認,這都是明白的真理,而且在正確解釋以後,任何理性動物都是不能不同意的,可是我想,他並不曾絲毫證明它們是內面法庭中所描寫出的一些天賦的原則。因為我可以說:
16 第一點,我們如果可以合理地相信有任何普通的意念是由上帝親手寫在人心上的,則這五個命題或則是不能概括了這些意念的,或則是多於這些意念的。因為還有別的許多命題,亦可以按照他的規則,說是導源於上帝而為天賦原則的,(至少亦可以如他所列舉的這五個命題。)類如「以己所欲者施於人」這個原則,以及千百種別的考量好的原則都是。
17 第二點,他所舉的標記並不能在所有的五個命題中都找得到,就是說,第一、第二和第三這三種標記,並不與任何命題完全相契;而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同第六那五個標記,同第三、第四、第五三個命題亦並不甚合。因為我們不但從歷史上知道,有許多人、許多國家懷疑或不信這些原則的全部或一部,而且我亦不知道:「德性和虔敬結合起來就是對於上帝的最好禮拜」這第三條原則,如何能成為一條天賦的原則,因為「德性」一名是不易理解的,它的意義是毫不確定的而且它所指示的對象亦是聚訟紛紜,不易知道的。因此這條原則只是指導人生的一種最不確定的原則,在實際上並無大用,因此,它亦並不配稱為天賦的實踐原則。
18 我們如果再來考究「德性是對上帝的最好禮拜」這個命題的意義(因為原則或普通的意念只在於意義,而不在於聲音),則我們又會看到,德性如果是指各國輿論所認為最可誇獎的那些行為,則這個命題一定是不確定、不真實的。如果德性是指契合於上帝意志的種種行為,或指契合於上帝所立規則的各種行為,如果德性是指本性善良的一種品德,而且上帝的規則,是衡量德性的唯一真實的尺度,則「德性是對上帝最好的禮拜」這個命題雖是最真實、最確定的,可是它對於人生是最無用處的,因為這個命題畢竟不過是說,「上帝樂意人們實行其命令」罷了。但是人人雖然都確知這個命題是真的,可是他們在知道時亦並不必知道究竟什麼是上帝所命令的,因此,這個命題並不能成為他的行動的規則或原則,這就與他沒有這個規則是一樣的了。一個命題的含義如果只是說:「上帝喜愛人們實行他自己的命令」,則不論它如何真實確定,我們都可以說,很少有人肯定這一命題是一切人心上所共有的一種天賦的道德原則;因為這個命題並不能教人什麼。誰要肯這樣說,則他一定會以為千百種命題都是天賦的,因為有許多原則,人們雖然一向不以之歸於天賦原則之數,可是要照這裡的道理講來,則它們亦可以說是天賦的了。
19 我們如不知道那一些行為是罪惡,則第四個命題(就是說:人一定要悔改他們的罪惡)亦不能教人許多。因為罪惡一詞所指的行動既然能使罪惡者受了刑罰,那麼我們如果不知道,哪一些特殊的動作可以招致來刑罰,則有什麼大的道德原則,可以教我們自悔,立意不做能給自己招禍的那些事呢?人們如果已經知道,某些行為是罪惡,則這個命題可以說是一個真正的命題,而且我們亦可以用它來指教他們。不過人心上如果不曾印有罪和德的特殊尺度和界限,而且這些尺度如果亦不是天賦的原則(這一層我想當然是很可疑的),則這個命題同前邊的命題,都不能想像為天賦的原則,而且縱然是天賦的,亦是沒有用處的。因此,我想,上帝一定不能用「罪」與「德」等等意義不確定的文字,把原則印在人心上,因為這些文字所代表的事物是因人而異的。不但如此,而且我們根本就不能假定原則能以文字表現出來,因為文字在大多數原則中都只是一些很普遍的名詞,我們如不知道這些名詞下所含的特殊事物,就不能理解這些名詞。因此,在實踐的例證中,我們的尺度一定是根據於我們對各種行動自身而有的知識的,而且行動的規則,一定是可離了各種文字而各自獨立的,一定是在我們知道各種名詞以前就存在的。因此,一個人無論學什麼語言,無論他所學的是英文,是日文,或者根本就不學任何語言,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名詞的用法(如聾、啞之類)——一個人縱然有這些情節,他一定仍會知道這些規則。因此,人們縱然不知道語言、文字,縱然不知道本國的法律、習慣,亦一定會知道為禮拜上帝之故,人們應該不殺人、應該只御一女、應該不墮胎、應該不棄兒女;在自己感受窮乏時,應該不取於人,反之,在人受了窮乏時,應該供給他、救濟他;在作了相反的事實時,應該悔改、應該慚愧、應該決心不再為非。一句話說,我們如果真能證明一切人類都知道都承認這一類的規則,而且這一類的規則都包含在上邊所述的常用的「德」與「罪」兩個字下面,則我們便很有理由來承認這一類的原則是普通的意念和實踐的原則。不過歸根究底,人類對於真理的普遍同意(在道德原則中如果有這種同意),畢竟不能證明真理是天賦的,因為我們正可以由別的方式來知道真理;這就是我所爭執的那一點。
20 人們反駁說,「天賦的原則亦可以墮落。」現在要反駁這一點——人們在這裡或者會提供出他們那種很現成、很不關重要的答案來,他們或者會說,天賦的道德原則,可以被教育和習慣,以及同我們常相談論的那些人的意見所污暗,因此,這些原則就會完全從人心中掃蕩出去。不過這個答覆是沒有什麼力量的;因為這個說法如果是真的,則它會消滅了普遍同意的論證,因而人們雖然以這種同意努力來證明天賦的原則亦就無濟於事了。因此,他們如果還要想以普遍的同意來證明天賦的原則,則他們必須把自己宗派的信仰或私人的信仰,認為是普遍的原則。這種情形雖然不合理,可是亦不是不常有的,因為人們每愛妄自尊大為正當理性的主人翁,以為其餘人類的投票和意見是不值得過問的。因此,他們的論證就成了下邊這樣的:「一切人們所承認為真的那些原則都是天賦的;一切具有正當理性的人們所承認的原則,亦就是一切人類所承認的原則;我們以及同我們思想一樣的人們都是有理性的,因此,我們所同意的原則,亦就是天賦的。」這是一種很巧妙的辯論方法,不愧為達到真理的捷徑。要不如此說,則我們便不能了解為什麼有些原則是一切人所承認、所同意的,同時這些原則又要被墮落的風俗和惡劣的教育剷除於人心以外。要不如此說,我們便不能了解,為什麼一切人們都承認這些原則,可是同時又有許多人否認這些原則。真的,要假設這一類第一原則,那是毫無用處的,而且這一類原則如果可以被任何人力所改移,可以被教師的意志或朋友的意見所轉化,則我們有沒有這些原則,都一樣是無所適從的。照這樣,則我們雖然誇張說有第一原則和天賦的光亮,我們亦仍然要處於黑暗和不定之中,一如完全沒有這些原則一樣。因為我們的規則如果會離正軌,或者我們在各種相反的規則中,不知道那一條是正確的,則有規則亦正和無規則是一樣的。不過關於天賦的原則,我很希望人們告我,究竟它們是否可以被教育和習慣所淆亂、所剷除;如果它們不能被剷除,則我們定會看到,它們在一切人心中都是一樣的,而且人人都會分明知道它們。如果它們可以因為外來的意念受了變化,則我們定會看到,它們在接近其泉源的時候(就是在兒童和文盲方面),一定是最清楚最分明的,因為兒童和文盲是最不容易從外面的意見接受到印象的。不論他們選取哪一種意見,他們亦一定會看到,他們的意見和明顯的事實及日常的觀察是互相牴觸的。
21 世界中相反的原則——我們還容易看到人們的國籍、教育和性情如果不一樣,則他們所認為不容懷疑的第一原則,亦只是許多不相同的意見。這些意見,有的是本身荒謬的,有的是互相對立的,因此,它們許多一定不可能都是真的。不過這一類的真理無論和理性如何違背,可是總有地方會認它們是神聖的,因此,人們在別的方面縱然理解清晰,可是他們寧願把自己的生命和其最愛的東西犧牲了,亦不願讓自己來懷疑這些原則的真實,不願讓他人詰問這些原則的真實。
22 人們的原則通常都是如何得來的——這種情形看來無論如何奇怪,可是它是被每日的經驗證實的,而且我們如果一考察這種情形所由以發生的方式和步驟,則我們或會看到它不是那樣奇特的。因為我們看到,有些學說雖然沒有高貴的來源,雖然只是由乳母的迷信和老婦的權威來的,可是因為年深日久,鄉黨同意的緣故,它們會在宗教中或道德中,上升到原則的地步。因為留心以原理教導兒童的人們(很少有人沒有一套自己所相信的原則,來以之教導兒童),往往要以自己所認為合意的學說,灌注在他們那天真而無成見的理解中(因為白紙可以接受任何字跡),使他們僅守勿失,公開宣揚。這些學說既然在兒童們一有理解時就教給他們,而且周圍的人們或以公開的承認,或以默然的同意,在他們生長的過程中,又逐漸把這些學說給他們證實了,因此,這些學說就逐漸獲得美名,被人認為是不可懷疑的、自明的天賦真理了。這些人們縱然沒有這種力量,而他們(兒童們)所奉為聰明、淵博、而虔敬的那些人們,亦會認這些命題為宗教和習俗的基礎,不讓人加以毀謗和鄙薄,因此,亦會發生出同樣結果來。
23 此外,我們還可以說,受了這樣教育的兒童們,在長大以後,反省自己的心理時,他們一定覺得那些意見是最早就有的,因為人們拿那些意見教他們時,他們的記憶還是不能記錄自己的行動的,還是不能標記什麼時候有新事物呈現於自己的。他們既認這些意見是最早的,而且他們亦不知道自己對於這些命題的知識導源於何處,因此,他們便毫不客氣地斷言,這些命題確乎是上帝和自然在人心上所印的印紋,而不是由別人得來的。因此他們就恭恭敬敬服膺這些命題,服從這些命題,就如許多人們服從自己的父母似的。不過他們所以如此尊敬,並非因為尊敬是自然的,而且人們若不教他們來尊敬,他們亦不會自動地來尊敬。他們所以如此,乃是由於常常受那樣的教訓;而且因為自己記不清這種恭敬的發端,所以他們想這種恭敬是自然的。
24 我們如果一考究人類的天性和人事的情況,則上述的情形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會發現出的;因為人們如果不耗費時光來從事於自己職業中的日常工作,則他們便不能在社會中生活;如果沒有一些基礎和學說,以使自己的思想有所歸著,則他們的心理便不能安息。人們的理解縱然極其游移、膚淺,他們亦總有自己所崇拜的一些命題,他們亦總會把這些命題作為原則,以來建立自己的推論,並且來判斷真偽和是非。不過他們有的因為缺乏技巧和工夫,有的因為缺乏研究的愛好,有的因為受人禁止,不得來隨便考察,因此,他們便都被自己的懵懂、懶惰、教育或急性所欺,輕於信任這些命題 了。
25 一切兒童和青年顯然都是這樣的。習俗比自然的力量還大,它只要能教人把自己的心理和理解屈從於某種事理,它就往往能使人崇拜那種事理為神聖的;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成年人們為什麼不肯認真地坐下考察他們自己的教條;因為他們已經迷惑於人生必需的事務,已經熱衷於快樂的追求,尤其因為他們的原則之一就是要使人不能懷疑自己的原則。縱然人們有閒暇、有天才、有意志,又誰敢來把自己過去一切思想和行動的基礎都搖動了呢?又誰肯認自己一向完全是在錯誤中在世人面前丟臉呢?任何人在冒險反對其本國或本黨的傳統意念時,既然要到處引起人的責難來,誰還敢來干犯眾怒呢?人們在稍一懷疑通俗的意念以後,既是必然要被人稱為狂想者、懷疑者、無神論者,誰還有耐心甘受人這層誹謗呢?他既然同大多數人一樣,以為那些原則是上帝在他心中所建立的標準,是檢驗他那一切意見的規則和試金石,他當然不敢懷疑這些真理了。他既然看到那些原則是他的最初思想,而且是為他人所最尊敬的,那麼有什麼東西能阻止他,使他不認那些原則為神聖的呢?
26 人們既然有此種情形,所以我們很容易想像,他們為什麼崇拜他們在自己心中所立的偶像,為什麼親愛他們在心中習見的意念,為什麼在謬見和錯誤上加了「神聖」二字的標記,為什麼成了牡牛和猿猴的熱烈信徒,為什麼以爭辯、格鬥和死亡來衛護他們的意見,為什麼相信,只有自己所教化的人們,才是有上帝的。因為在大多數人方面,心靈的推理能力(這種能力雖然不斷地要被人運用,可是人們往往不能謹慎地、聰明地運用它)如果沒有基礎,則它便不知如何進行。可是這些人們又因為懶散和職業、匆忙和寡助之故,並不能來透入知識的原則,把真理的根源和起點,逐步推尋出來。因此,他們便自然地而且不可避免地要採用一些借來的原則;而且因為這些原則又被人妄認為是別的事物的明顯證明,因此,它們亦就被人認為是不需要其他證明的,人們如果接受了這些信條,並且恭恭敬敬照著通常的樣子來服膺它們,而且在接受了以後不敢妄加考察,只是聽說應該相信它們就相信不疑:則他們在受了本國教育和習俗的薰染以後,一定會認任何謬見為天賦的原則。這些人們既然常常沉思同樣的對象,因此他們的視覺便模糊起來,把心中所儲的妖怪認為是神明的影像,認為是神明手造的作品。
27 各種原則是必須要考察的——由這種過程,我們便容易看出,有許多人都會達到他們所相信的天賦原則;因為一切人類無論哪一等級,都各有其所主張的五花八門的相反原則。有人如果以為人們所以相信自己原則的真理和證據,並不是由於這種方式,則他一定難用其他方法來解釋:人們為什麼堅信各種相反的教條,確說各種相反的教條,甚至肯毅然決然以熱血來護衛各種相反的教條。如果天賦的原則有其特有的權利,讓人根據它們自己的權威不經考察就來相信它們,那麼,我亦不知道此外還有什麼不可相信的東西,亦不知道還有什麼可以被懷疑的原則。如果這些原則亦需要考察和試驗,則我可以請問,天賦的第一原則可以如何試驗得出。至少我亦該請問,有什麼記號和標記可以使真正天賦的原則,和其他原則有所分別;這樣我好在許多妄人中間,不至於在這樣重要的一點上有了錯誤。如果人們能做到這一層,我一定可以立刻來接受那些可喜的、有用的命題。不過人們在未做到這一層的時候,我仍然可以謙恭地來懷疑;因為我恐怕,人們所拿出的唯一理由——普遍的同意——並不足以作為一種標記,以來指導我的選擇,以來使我相信任何天賦的原則。就以前所說的看來,我想沒有任何實踐的原則是普遍所同意的,因此,它們亦就不是天賦的;這一點,我想是毫無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