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二章 人心中沒有天賦的原則

1 由我們獲得知識的方式看來,足以證明知識不是天賦的——據一些人們的確定意見說:理解中有一些天賦的原則 ,原始的意念(κοιναὶὲγινοια落 同記號,仿佛就如印在人心上似的。這些意念是心靈初存在時就稟賦了,帶在世界上來的。不過要使無偏見的讀者來相信這個假設之為虛妄,我只向他指示出下述的情形好了。因為我希望我在這部論文的下幾部分可以給人指示出,人們只要運用自己的天賦能力,則不用天賦印象的幫助,就可以得到他們所有的一切知識;不用那一類的原始意念或原則,就可以達到知識的確實性。要假設人心中有天賦的顏色觀念,那是很不適當的,因為果真如此,則上帝何必給人以視覺,給人以一種能力,使他用眼來從外界物象接受這些觀念呢?要把各種真理歸於自然的印象同天賦的記號,那亦是一樣沒理由的,因為我們可以看到,自身就有一些能力,能對這些真理得到妥當的確定的知識,一如它們是原始種植在心中的。我想,這兩層是人人都容易承認的。 不過在運用思想來追尋真理時,人們的思想如果稍為逸出通行道路,則他們便容易受人的責難,因此,我要把我懷疑這個意見的理由說出來,對我自己的錯誤(如果有的話)作為乞恕之辭。不過我所以舉出這些理由來,只是供那些虛懷的人們來考慮,因為有些人或者亦同我一樣,在什麼地方遇到真理,就毫不遲疑地來接受它們。 2 人們以為普遍的同意是一個最大的論證——人們都普遍地承認,有一些思辨的 和實踐的 (因為他們兩者都說到)原則,是一切人類所一致承認的,因此,他們就說,這些原則一定是一些恆常的印象,一定是人類心靈在受生之初就必然而切實地受之於天,帶在世界上來的,就如他們帶來自己任何一種天賦的才具似的。 3 普遍的同意並不能證明有什麼天賦的東西——不過根據普遍同意而推出的這個論證卻有一層不幸,因為事實上縱然真有一切人類所共認的真理,那亦不足以證明它們是天賦的,因為我擅想,我可以指示出,人們對於自己所同意的那些事物所以能發生了普遍的共許,還有別的途徑在。 4 人們並不普遍地共許:「凡存在者存在」,「一種東西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不過更壞的是,因為人們雖然應用普遍的同意作為論證來證明天賦的原則,可是在我看到,這個論證似乎還正可以解證出,根本就沒有所謂天賦的原則,因為一切人類並沒有公共承認的原則。我現在可從思辨的部分著手,並且可以援引人們所用的那兩條崇高的解證原則,來加以討論。一條原則是說:「凡存在者存在,」另一條原則是說:「一件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這兩條原則在一切原則中,我想,算是最有權利配稱為天賦原則的,而且它們都被人確認為是普遍承認了的公理,因此,任何人只要似乎來懷疑它們,確乎要被人認為是奇怪的。不過我敢冒昧地說,這些命題不但不曾得到普遍的同意,而且人類大部分根本就不知道這回事。 5 它們不是自然地印於人心的,因為兒童,和白痴等等都是不知道它們的——因為第一點,兒童和白痴分明一點亦想不到這些原則;他們既然想不到這一層,這就足以把普遍的同意消滅了;(可是普遍的同意又是一切天賦的真理所必需的伴條隨件)。要說心靈中印有一些真理,同時心靈又不能知覺或理解它們,在我看來,那隻近似一種矛盾,因為所謂「印有」二字如果尚有意義,則它們的含義一定在使一些真理為人心所知覺。因為要說把一件東西印在人心上,同時人心又不知覺它,那在我認為是很難理解的。如果兒童的和白痴的靈魂和心理中賦有那些印象,則他們便不能不知覺那些印象,而且必然地會知曉這些真理,同意這些真理。不過他們既然不知覺那些印象,那就證明事實上並沒有那些印象。因為那些印象如果不是自然地印入人心中的意念,則它們如何能說是天賦的呢?如果它們是自然印入的意念,為什麼人們又不知道它們呢?要說一個意念印入在人心上,可是同時又說,人心不知道它,不曾注意到它,那只是使那個印象一無所有了。人心所不曾知道的命題,所不曾意識到的命題,根本就不能說是在人心中的。如果有一個命題在不被人心所知時,可以說是在人心中的,那麼根據同一理由一切真實的命題,人心所能同意的一切命題,都可以說是在人心中的,原來印入的。如果人心所不知道的一個命題,可以說是存在於人心中的,那一定是因為人心有知道它的可能性;不過若是這樣,則人心將來所要知道的一切命題,亦都可以說是人心所能知道的。不止如此,就是人心以前所不曾知,以後永不會知道的真理,亦可以說是原來印在人心中的,因為一個人雖可以活得很久,可是到臨死時他亦許仍然不知道他的心理所能確實知道的許多真理。因此,如果認識的能力就是人們原來所爭執的那個自然的印象,則人們所能知道的一切真理全都可以因此說是天賦的。不過人們所爭的這一點,歸結起來,只不過是一種不妥當的說法罷了。這樣,則人們雖然妄辯有天賦的原則,實際上就無異於說沒有那些原則。因為,我想,任何人都會承認,人心能可以知道一些真理。可是他們說能力是天賦的,知識是後得的,那麼他們所以為某些天賦的公理來爭辯,究竟有什麼目的呢?如果真理在不為理解所知覺時就能印入在理解中,那麼我便看不到人心所能知道的一切真理在起源方面,究竟有何種差異。它們或則都是天賦的,或則都是外來的,我們要妄行分別,亦只有徒勞無功罷了。因此,一個人在談說理解中的天賦意念時,如果他是指著任何一種明晰的真理而言,則他一定不是說,理解所不曾知覺、所完全不曉得那些真理是在理解中的。因為「在理解中」這四個字如果有任何適當的意義,則它們一定是指「被理解的」四字而言。因此,要說「在理解中」而「不被理解」,在「人心中」而「不被知覺」,那就無異於說,一件事物同時在心中或理解中,同時又不在裡邊。人們雖然說,「凡存在者存在」,「一件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可是這兩個命題如果是自然印入心中的,則兒童不該不知道它們;而且一切嬰兒同有心靈的動物,必然在理解中都有這些命題,必然都知道這些命題、同意這些命題。 6 人們說,「人類在開始應用理性的時候,可以發現出這些命題來。」現在要答覆這一點——有人為避免上述駁難起見,就又答覆說,「一切人類在開始運用理性時 就可以知道這些命題、同意 這些命題,這就足以證明它們是天賦的」。不過我仍可以加以反駁。 7 人們要預存成見,則往往不肯費辛苦來考察自己所說的話,因此,他們就會把毫無意義的含糊的說法當做清晰的理由。因為他們這個答覆如果稍有意義,則我們把它應用在現在這個題目時,則它的含義便不出下述之一;或則說,人們在一能運用理性時,他們就立刻知道,立刻觀察到這些假設的天生的印記;或則說,人類理性的運用可以幫助人來發現這些原則,並且使人們確知這些原則。 8 如果它們是被理性所發現的,那亦不足以證明它們是天賦的——他們如果說,借著理性的運用 人們可以發現出這些原則來,而且這就足以證明這些原則是天賦的,則他們的辯論方法是這樣的:凡理性所能明白給我們發現的一切真理,凡理性所強迫我們堅決承認的真理,都是自然印入心中的。因為能標記天賦原則的那種普遍的同意,只不過是說,我們借著理性的運用可以確知這些原則、同意這些原則罷了。要照這樣,則在數學家的公理,和由公理所推出的定理之間,便沒有差別了;我們必須承認它們一律都是天賦的,因為它們都是由理性的運用所發現的真理,而且是任何有理性的動物,在這方面善用其思想時所一定會發現的真理。 9 說理性能發現這些原則,是錯的——不過這些人又如何能想,要發現假設的天賦原則,理性的運用是必需的呢?理性這種能力(如果我們可相信他們)不是只能由已知的原則或命題,來演繹它所未知的一些真理麼?如果我們不說,理性所教給我們的一切確定真理,都是天賦的,則任何有需於理性來發現的東西,確乎都不能說是天賦的。要說理解借著理性的運用,才能看到原來在自身印入的東西,才能看到在理解中存在而且被理解所知覺的東西,那正如同說,眼睛要憑著理性的運用才能發現可見的物象一樣。因此,要說理性能發現原來印入的東西,那就無異於說,理性的運用可以發現人們早已知道的東西。如果人們在運用理性以前,原來已印了那些天賦的真理,可是在不能運用理性的時候,他們常常不知道那些真理,那實際上只是說,人們同時知道而又不知道它們。 10 在這裡,人們或者會說,數學的解證以及其他非天賦的真理,在一提出時,並不能得人同意;因此,我們就可以看出它們和這些公理及其他天賦的真理,有所區別。後來我還有機會逐漸詳細來討論,命題在一提出後就引起的那些同意。不過我在這裡只可以徑直承認,這些公理和數學的解證確有其差別之點。就是說,一種是需要理性和證明才能做出,才能得人同意的;一種是在一了解以後,不用任何推理,就可以被人接受,被人同意的。不過我可以乞恕地說,這一層區別正可以把人們這個遁詞的弱點穿揭出來,因為他們雖說,要發現這些普遍的真理,理性的運用是在所必需的,可是我們必須承認,在發現這些真理時,絲毫用不著推理。我想:給這個回答的人們一定不會魯莽地說,我們所以知道「一件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這條公理,是由於我們理性的演繹來的。因為他們如果說,我們所以知道這些原則乃是苦思力索的結果,則他們一定會把他們似乎很喜愛的自然所給的那種賜惠毀滅了。因為一切推論都只是來回追求,四面搜尋,都要需人的辛苦和專心。自然所印入的東西既是理性的基礎和指導,那麼你如果要假設,在發現這些東西時,理性的運用是在所必需的,那還有絲毫意義麼? 11 人們如果肯費力稍一注意,稍一反省理解的作用,則他們便會發現,人心所以能徑直同意一些真理,既不是依靠天生的印銘,亦不是依靠理性的運用,而是依靠著和這兩種作用完全差異的另一種心理能力;這一點,我們以後就會看到。我們所以能同意這些公理,既然與理性全不相干,那麼我們要說,人在開始運用理性時,就能知道這些公理,同意這些公理,那究竟是什麼意思呢?如果你的意思是說,理性的運用可以幫助我們來知道這些公理,那就完全錯誤了,如果真是那樣,那又證明它們不是天賦的了。 12 初能運用理性的時候並不就是我們知道這些公理的時候——如果你因此說:「我們在能運用理性時,就能知道,能同意這些公理,」意思是說我們在能運用理性時,同時就能注意到這些公理,而且因為兒童們在一能運用理性時,同時亦就能知道,能同意這些公理:那仍然是錯誤的、不深思的。第一點,這層說法所以錯誤,乃是因為在人類開始運用理性時,這些公理並不同時就在人心中,因此,你如果說,人類在開始運用理性時同時亦就發現了這些公理,那是很錯誤的。兒童們在知道「一物同時不能存在而又不存在」的這個公理以前,很早就能運用理性,這些例證亦就多的不可勝數了;大部分文盲和野人,即在其能運用理性的年紀,亦往往過了多少年,還不知道這個命題以及相似的普遍命題。我當然承認,人們在不能運用理性時,不會知道這些所謂天賦的普遍抽象的真理,不過我還可以說,就在開始運用理性時,人們亦不能就知道了這些真理。這是因為人們在不能運用理性時,心中尚未形成抽象的觀念,因而那些概括的公理亦不能成立。這些概括的公理,人們雖誤認為天賦的原則,可是它們仍是後來發現的真理;而且人心在發現它們時所由的方式和步驟,正同發現那些無人妄認為天賦的其他命題時一樣。這一點,我希望可以在下文中把它弄得明白了。因此,我只承認,人們在知道這些普遍真理以前,必須先能運用理性,可是我卻否認,人們在開始運用理性時,同時就能發現出這些普遍的原則。 13 要照這樣,則普遍的真理和其他可知的真理便無分別——同時我們還當知道,如果你說:「人類在能運用理性時,就能知道,能同意這些公理,」那實際上亦只是說:這些公理在理性發動以前,從未被人知道,被人注意,不過以後在人的一生中,有被人同意的可能。不過在這裡,我們仍沒有確定的時間;因此,這些真理亦就同其他一切可知的真理都一樣,因為要說它們在人類能運用理性以後便被人知道,那並不能表示出它們對其他真理所占的上風,所有的差異來,而且它們亦不能因此就被證明是天賦的,因為結果是正相反的。 14 縱然在開始運用理性時同時就能發現這些公理,那亦不足以證明它們是天賦的——第二點,縱然我們知道這些公理,同意這些公理時,卻好正是我們開始運用理性的時候,那亦不能證明它們是天賦的。這種辯論方法之為輕浮,正同這個假設之為錯誤是一樣的。因為理性這種心理能力既然屬於另一個範疇,則你憑著什麼論理方法,只因為理性起始動作時,我們能開始同意於一個意念,就說那個意念是自然原始在人心本質中所印入的呢?如果你只因為人們同意這些公理的時候,亦正是他們開始運用理性的時候,就說這些公理是天賦的,那麼,我們如果假定人們開始運用語言的時候,亦正是開始同意這些公理的時候(這個時候亦正可以說是人們開始運用理性的時候),則我們亦可以根據語言的開始運用,來證明這些公理是天賦的了。因此,我雖然可以同主張天賦原則的人們一樣承認,人心在不能運用理性時,便不知道這些普遍的、自明的公理,可是我仍然否認,人們在開始運用理性的時候,恰好正是開始注意這些公理的時候;而且我縱然退一步來承認,兩個時間恰乎相等,我亦不承認這個就能證明這些公理是天賦的。因此,我們如果說,「人類在能運用理性時,就能承認這些公理,」則這個命題所僅有的真實意義只不過是說,有了推理的能力,我們才可以逐漸地與日俱進地,來形成抽象的觀念,並且來了解概括的名詞,因此,兒童們往往不能先得到那些普遍的觀念,不能先學得代表觀念的那些名詞,一直等他們在較熟悉較特殊的觀念上,把自己的理性運用了好久,人們才能認他們可以理解推理的談論。如果你所以說,「人類在能運用理性時就能同意這些公理,」乃是因為這條命題有別的意義,那麼,我請你把那個意義指示出來好了;至少你亦得在這種意義下,或在別的意義下,來給我指示出,這個命題如何能證明這些公理是天賦的。 15 人心得到各種真理時所由的步驟——感官在一起初就納入一些特殊的觀念來,以裝備尚在空虛的那個小室。人心漸漸同它們有的相熟悉了,於是便把它們保存在記憶中,給它們定了名稱。隨後,人心又可以進一步,來把那些觀念抽象化了,漸漸會運用概括的名詞。借著這個方式人心便儲備了各種觀念和語言,並且在這些材料上,來運用它的推理能力;這些能促動理性的各種材料愈加增長,則理性的運用亦日益明顯。不過概括觀念的獲得及概括言語的應用,雖然常和理性在一塊生長,可是這個亦萬不能證明它們是天賦的。我自然承認,人們對一些真理所有的知識是很早就存在於心中的,不過那種存在的方式仍然指明那些真理不是天賦的。因為我們稍一觀察,就會發現,人心所從事的,仍是後得的觀念,不是天賦的觀念。它所從事的那些觀念,仍是由外物所印入的,因為那些外物最初就在兒童們的感官上千反萬複印了各種印象。人心大概是在一能運用記憶時在一能保留並且知覺清晰的觀念時,或者在這樣所得的各種觀念中,就能發現出,它們有些是相契的,有些是相差的。不論人心是否是在有了記憶以後,才能有這種分別,我們依然確知,在語言的運用以前,在開始所謂理性的運用以前,這種分別是早已有了的。因為兒童們在不能說話時,已經確知甜覺和苦覺的分別(就是說甜不是苦),正如他們後來會說話時,知道艾草和甜梅不是同一事物一樣。 16 一個嬰兒如果還不會數七,並且還沒有得到「相等」這個名詞及其觀念,則他便不知道三加四等於七。不過在他會數七以後,在他知道相等觀念以後,則你如果解釋起這些字(三加四等於七)來,他就會立刻同意那個命題,或者不如說是瞭然那個命題的真實。不過他現在所以能一直同意,並不是因為那個命題是一個天賦的真理,而他一向所以缺乏這種同意,亦不是因為他不能運用理性。他在自己心中,一確立這些名詞所代表的清晰觀念,這個命題所包含的真理便立刻呈露給他,他在這裡所以得知那個命題的真實,亦正同他以前所以得知棍杆不是櫻桃時,所有的根據和方法一樣。而他以後所以能知道「一件事物同時不能存在而又不存在」,亦是本著同樣根據和方法。這一點我們將在以後加以詳細發揮。因此,人如果不具有那些公理中所含的那些概括的觀念,如果不知道代表觀念的那些概括名詞的意義,如果不能把名詞所代表的觀念在心中加以聯絡,則他便不能同意於那些公理;因為那些公理同其所含的名詞和觀念,亦同耗子觀念和鼬鼠觀念一樣,都是待時間和觀察才能使他熟悉的。在熟悉了這些以後,他如果一有機會來把那些觀念在心中加以聯絡,並且按照那個命題的含義,看看它們是否相契或不相契,則他便有能力來知道這些公理所含的真實。因此,一個人所以知道十八加十九等於三十七,則他所根據的自明之理(sfleevidence)亦同他知道一加二等於三時所根據的一樣。而一個兒童所以不能如成人立刻知道這條命題,並不是因為他缺乏理性的運用,乃是因為「十八」、「十九」——和「三十七」三個數字所代表的觀念,不能如「一」、「二」、「三」三個數字所代表的觀念,那樣容易獲得。 17 人們在一提出公理、一了解公理以後,雖然就能同意那些公理,那亦不能證明它們是天賦的——人們雖然說,人類在能運用理性時所發生的普遍同意,就能證明有天賦的公理,可是這種遁詞是不能成功的,而且根據這種遁詞說來,則所假設的天賦公理,同後來學得的其他公理,便無所分別。因此,人們就又另想方法,仍然努力來給所謂公理找尋一種普遍的同意;他們說,這些公理一經提出 ,這些公理所含的名詞一被人了解,人們便會同意 它們,這就足以證明人們的普遍同意。他們看到,一切人類,甚至於兒童,在一聽到,一了解那些名詞以後,就能同意,因此,他們就想,那些公理是天賦的。因為人類在一了解了這些文字以後,既然都會承認這些命題是分明的真理,因此,他們就推斷說,這些命題是原來就在理解中儲蓄著的,而且人心不用任何教導,在它們一提出以後,就能允准它們,同意它們,而且從此以後,亦不再懷疑它們。 18 如果那種同意是「天賦」的標記,則所謂「一加二等於三」、「甜不是苦」等等成千上萬的相似命題,都可以說是天賦的——要答覆這個意見,則我可以請問,「在一聽到、一了解一個命題以後,所發生的那種直接同意,是不是可以作為天賦原則的一個確定的標記?」如果它不是,則他們要根據普遍的同意來證明那些命題是天賦的,那是徒勞的。如果它是「天賦」的標記,則他們應該把一聽以後,就能引起同意的那些命題都認為是天賦的,這樣,則他們所有的天賦原則亦就太多了。因為人們如果根據一聽到名詞、一了解名詞以後,所發生的那種同意,就來斷言那些公理是天賦的,則他們亦必得承認關於數的各種命題是天賦的;照這樣,則人們在一聽到、一了解各種名詞以後,所能同意的各種命題,類如「一加二等於三」、「二加二等於四」,以及其他關於數的無數相似的命題,都可以歸在天賦公理以內了。天賦的公理亦並不能只為數目所獨占,關於數目所形成的命題亦並不以此為限;不但如此,就是自然哲學同一切其他科學所供給的許多命題,在一被人理解以後,亦是必然要引起同意的。人們不但相信「兩個物件不能同時在一個地方存在」,不但相信「一件事物不能同時存在又不存在」等等真理,而且他們還一樣相信「白非黑」、「方非圓」、「苦非甜」等等公理。成千上萬的這一類真理,凡我們能清楚觀念到的,人們只要尚有理智存在,則他們在一聽到、一理解各種名稱所代表的觀念以後,都是必然要同意的。這些人們如果忠於他們的規則,並且以為一聽到、一理解以後,所發生的那種同意,就是天賦的標記,那麼他們所承認為天賦的,不獨限於人們所能清楚觀念到的那些命題,而且各種命題只要其中所含的差異觀念是互相排斥的,它們亦都是天賦的。因為含著矛盾觀念的任何特殊的命題,在一被人聽到並理解其中的名詞以後,都一定可以立刻得到人的同意;正如「一件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這個普遍的命題似的,亦正如「相同的不能是相異的」這個普遍的命題似的(這個命題是一切否定命題的基礎,而且比前一個命題還更容易理解)。照這樣,則他們單是這一類天賦的命題,就有了無數,再不用說其他的天賦命題了。不過任何命題中所含的觀念如果不是天賦的,則那個命題便不能說是天賦的,因此,要照人們現在的假設而論,則我們的顏色觀念、聲音觀念、滋味觀念、形象觀念等等,都成了天賦了。這樣便和理性及經驗相反了。在一聽到、一理解名詞以後人們所發生的普遍的直接的同意,我承認它是「自明之理」的一個標記,不過自明之理卻不是依靠於天賦的印象,而是依靠著別的東西(以後就會看到),而且包含自明之理的各種命題,還不曾有人狂妄地來認它們是天賦的。 19 人們先知道了這一類「次」概括的命題然後才知道這些普遍的公理——人們在這裡,不要妄說,在一聽了以後就得到人同意的那些較特殊的自明命題,所以被人接受,乃是因為它們是較普遍的命題的結果,乃是因為它們是所謂天賦原則的結果。因為任何人只要肯費心來觀察理解中的作用,則他一定會看到,這些「次」概括的命題,是在人類還完全不知道那些較概括的公理時,就被人所確知、所堅信的。這些「次」概括的公理既然比那些所謂第一原則較早地存在於心中,因此,人們在一聽以後,所以就能同意它們,一定不是因為那些較普遍的原則。 20 人們說:「一加一等於二等等命題,既非概括的,亦非有用的,」現在要答覆這一點——人們如果說:「二加二等於四、紅非藍等等命題,既非普遍,又無大用,」則我可以答覆說,這亦並不能證明在聽聞理解後所發生的普遍同意,就是天賦原則的根據。因為這種同意如果是「天賦」的標記,則無論任何命題,只要在被人聽聞和理解以後,能得到一般的同意,都可以說是天賦的命題,就如「一物不能同時存在又不存在」這個公理是一樣的,因為它們在這方面都是相等的。你如果說這個公理是較普遍的,則這種差異更使這樣公理同「天賦」一義不相干。因為那些較普遍較抽象的觀念,比那些較特殊的自明命題,更是不能一直理解的,因此,它們是在理解逐漸增長以後,才慢慢為人所接受,所同意的。至於說到這些崇高公理的效用性,則我們在後來詳細研究它時,或者會看到它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種大。 21 有人說,「這些公理在未提出以前,有時人們是不知道它們的」,不過這亦不能證明它們是天賦的——不過我們還不曾討論完人們在一聽聞、一理解各種名詞後,對各種命題所發生的那種同意。我們首先當注意的就是說,這種同意不但不能標誌出那些命題是天賦的,而且正證明它們不是天賦的。因為這種意見已經假設了,人們雖然知道雖然理解別的事理,可是這些命題在未給他們提出以前,他們是不知道的,而且他們在未從他人聽來這些真理時,他們是不知道這些真理的。因為這些真理如果是天賦的,如果本著自然的原始的印象(如果有的話),存在於理解中,那麼,它們就早已被人知道了,還為什麼非提出來,才能得到人的同意呢?那麼,你能說,提出它們以後,就能把它們印得較「自然」,印入時稍為明顯一點麼?如果是這樣的,則結果只得說,一個人在被人教了這些公理後,要知道得比原來較為清楚一點。因此,我們就得說,人們用教導把這些公理教給人時,比自然用印象把它們印於心中時,還要較為明顯一點。照這樣說,便與人們對於天賦的原則所懷的意見不符,便不能給那些原則以任何權威,反而使那些原則不能成為人們一切知識的基礎,如人們所妄說的那樣。我自然不能否認,許多自明的真理在一提出以後,人們就會熟悉它們,不過我們還分明看到,任何人在明白這些真理時,都只是覺得自己開始知道了他以前所不知的一個命題;而且他以後所以不再來懷疑這個命題,並不是因為這個命題是天賦的,乃是因為他在考究和反省這些文字中所含的事物本質時,任何方式、任何時間都不能使他換一種方法來想。如果在一聽聞、一理解以後,就被人同意的那些事理,都可以說是天賦的原則,則凡由特殊到一般的各種有根據的觀察,都可以說是天賦的。實則我們分明知道,只有少數聰明人(並非一切人)能起初發現了這些現象,把它們歸納為普遍的原則;因此,這些原則不是天賦的,而是在人們認識了殊例,反省了殊例以後,才總結起來的。善於觀察的人們,在已經觀察了這些命題之後,是不能不同意的,不善於觀察的人們,在聽人提出這些命題之後,亦是不能不同意的。 22 人們如果說,這些命題在未提出之前,人類就已含蓄地知道它們;則他們只是說,人心是有知道這些命題的能力,要不然,則他們所說的是毫無意義的——如果人們說:「這些原則在第一次提出以前,人們雖不明顯地知道它們,可是早已含蓄地知道它們」,(人們如果說這些原則在不被知道時就已存在於理解中,則他們一定會有這種說法,)則我們的解釋只得說,人心是有能力來堅定地理解並且同意這些命題的,否則我們便不能存想,所謂一個原則含蓄地印於理解之中是什麼意思。照這樣說,則一切數學的解證都和第一原則一樣,都該認為是人心上的天然印象了;我想這是他們所不容易承認的,因為他們會看到要解證一個命題是不很容易的,要在解證以後來同意一個命題卻是很容易的。很少有數學家能大膽地相信說,他們所畫的一切圖解都只是由自然在人心中所印的那些天賦的標記來的。 23 人們如果根據第一次聽聞後所發生的同意來立論,則他們已經謬妄地假設了在聽聞以前,人類沒有受過教育——前邊的論證告訴我們說,凡人們一聽以後就能承認的那些公理,都可以認為是天賦的,因為人們所同意的那些命題不是由他人的教導來的,亦不是由任何論證或解證的力量來的,只是在人心解釋了理解了各種名詞以後,自然而然來的。不過我想這個論證還有其進一層的弱點。在我看來,這個論證的錯誤似乎在於假設人們不能學得任何新的東西,實則人們是常常在學知他們以前所不知的各種東西的。因為,第一點,他們分明是先學會名詞,才知道名詞的意義的;而且名詞和意義都不是與生俱來的。不過後得的知識還不以此為限,就是命題中所含的各種觀念,亦同它們的名稱一樣,都是後得的,不是天生的。因此,在一聽以後人們所能同意的一切命題中,命題的名詞、名詞和觀念的關係,以及名詞所代表的那些觀念,都不是天賦的;那麼我就問,在這一類命題中,還剩有什麼是天賦的。我很願意人們給我指示出,哪一些命題中所含的名詞或觀念是天賦的。各種觀念同名稱是我們逐漸所得到的,它們的固有關係亦是我們逐漸所學得的。學習作用完成以後,我們如果看到,一個命題中所含的名詞的意義,是我們所熟知的,而且其中所表示的各種觀念符合與否,我們亦可以借著比較自己的觀念觀察出來:則我們一聽這個命題,就能立刻同意於它。至於別的命題,縱然它們亦是很確定很明白的,可是它們所含的觀念如果是不容易立刻得到的,則我們在同時亦便不能同意它們。一個兒童如果借著慣熟的認識作用,使蘋果同火兩種差異的觀念明顯地印在心中,並且知道了蘋果同火這兩個名詞代表著這兩種觀念,則他便會立刻同意於「蘋果非火」的這個命題。不過說到「一物不能同時存在又不存在」的這個命題,則他或者要在幾年以後,才能加以同意。因為這些文字雖或是容易學得的,可是它們的意義,要比那個兒童所常見的那些可感物的名詞的含義,要較為寬廣,較為含蓄,較為抽象;因此,他要費許多時間才能學得這些文字的確當意義,才能在心中形成這些文字所代表的那些普遍的觀念。要不達到這個地步,則你永不會使一個兒童同意於由普遍名詞所成的各種命題;不過他要是一得到那些觀念,一學知那些名詞,則他可以立刻同意於後一個命題,亦正如他同意於前一個命題似的。在同意時,他所根據的理由亦是一樣的,因為他看到,他心中所有的各種觀念之相契與否,是會按照命題中代表觀念的各種名詞之相容相斥而變的。不過在人們給他所提出的各種命題中,代表觀念的那些文字如果不曾存在於他的心中;則那個命題縱然是很真實的或虛偽的,他亦不能加以同意或加以否認;因為他對於這個命題是全不知所以然的。因為文字(或言語)在超出其標記觀念的範圍以外,都只是一些空洞的聲音,因此,我們在同意它們時,一定要看它們是否契合於我們所有的觀念;而且我們的同意,亦是以此範圍為限的。不過要指示出知識由何種途徑才能進入人心,並且要指示出同意的各種程度都有什麼根據,那還是下邊的事情。我現在只是略為提到這一點,作為我所以懷疑那些天賦原則的理由之一罷了。 24 這些原則不是天賦的,因為人們並不普遍地同意它們——要求結束普遍同意的這個論證,則我亦可以同辯護天賦原則的人們一致相信說,如果它們是天賦的,它們一定能得到普遍的同意。因為要說一個真理是天賦的,同時又說它是不能得人同意的,那就無異於說,一個人知道一個真理,同時又不知道它是一樣的,都是一樣不可理解的。不過就照這些人們所說,那些命題亦不能是天賦的,因為不了解這些名詞的人們是不能同意這些命題的,能了解這些名詞的人們,如果不曾聽到或想到這些命題,則他們大部分亦是不能同意它們的;而且我想,人類至少有一半是這樣的。不過不能同意的人們縱然占著很少數,而且縱然只有兒童們是不知道這些命題的,這亦足以推翻了普遍的同意,並且從而證明這些命題不是天賦的。 25 這些公理不是最先知道的——不過「嬰兒們」的思想既然不是我們所知道的,而且他們理解中所發生的思想來進行推斷,也是未曾表示出的,所以要根據這些來進行推論,那就免不了引起人的責難,因此,我其次還可以說,這兩個命題亦不是兒童心中原始所有的真理,而且它們亦並不是在一切後得的、外來的意念之前的;而它們要是天賦的,還必須是最先就在那裡的。我們能否決定這個問題,並無關係,反正兒童們總是在一定時候已開始思想,他們的語言和行動就使我們相信他們是這樣的。他們到了能夠思想、能夠知識、能夠同意的時候,我們還能合理地假設,他們不知道自然所印入的那些意念(如果有的話)麼?他們既能從外面知覺到事物的印象,你有任何一點理由,來想像他們同時卻不知道自然在其內心所印的那些標記麼?他們既然能接受能同意外來的意念,那麼他們心中所織入的那些意念,既然印在不可磨滅的字跡內,以為他們一切後得知識和將來推論的基礎和指導,你能說他們反而不知道麼?倘如是這樣的,則自然的辛苦都白費了;至少我們亦得說,它寫字寫得很糟,因為人的眼雖然能明察其他物象,而對於自然的字跡卻是不會讀的。它們既然不是最初被人知道的,而且離了它們,人們亦可以對其他事物得到分明的知識,則你要假設它們是最清晰的真理,並且是一切知識的基礎,那豈不是最荒謬不過的麼?一個兒童確乎知道,奶他的乳母不是同他玩耍的貓兒,亦不是他所怕的黑奴;他亦知道,他所拒絕的土荊芥或芥花不是他所哭著要的蘋果或糖。這是他所確實深信的。不過你能說,他所以堅定地同意這些命題以及其他部分的知識,是本於「一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的那個原則麼?你能說,一個兒童在達到某種年齡以後,既知道了別的許多真理,就亦意想到那個命題麼?人們如果說,兒童們可以把這些普遍的抽象的思辨同乳瓶及鞀鼓結合起來那麼他們比起那個年齡的小孩子來,可以說是對自己的意見,更為熱情、更有熱忱的,不過卻不像孩子們那樣忠誠和老實。 26 因此,它們不是天賦的——人們如果長大了,並且慣用了較普遍較抽象的那些觀念,同代表觀念的那些名稱,則你把一些較概括的命題一向他們提出來,就永遠可以馬上得到他們的同意。不過幼年的人們雖然知道了別的事物,卻不能知道這些命題,因此,你就不能妄說,這些命題可以得到有智慧的人們的普遍同意,因此,它們亦就不是天賦的。任何天賦的真理(如果有的話,)一定不能不被人知道,至少亦得被知道其他事物的人所知道。因為它們如果是天賦的真理,則它們一定是天賦的思想;人心中沒有一種真理,是它沒思想過的。因此,我們分明看到,人心中如果真有天賦的真理,則它們必然是最先被人思想到的,必然是最初在那裡出現的。 27 這些命題不是天賦的,因為天賦的命題應該表示得十分明白,而這些命題是最不明白的——我們已經充分證明,兒童們、白痴們、同人類的大部分,是不知道我們所討論的那些概括的公理的;因此,我們就分明看到,這些公理並不能得到普遍的同意,亦並不是概括的印象。不過我們還可以由此再進一步來證明,它們不是天賦的。因為這些標記如果是天生的原始的印象,則它們便應該在那些人心中顯現得特別明了、特別清楚,可是事實上我們並沒有看到那些人心中有這些標記的痕跡。此外,那些人們還是最不知道這些標記的,因此,在我看來這就更能證明它們不是天賦的;因為它們如果是天賦的,則它們的作用是應該有很大的強力同活力的。因為兒童、白痴、生番、同大部分文盲,在人類中是最不為習慣和借來的意見所污染的,而且學習和教育亦並不曾把他們的天然思想在新模型里陶鑄一番,外來的造作的各種學說亦並沒有把自然在他們思想上所寫的明白標記混亂了,因此,我們可以很合理地想像,他們心中這些天賦的意念一定是明明白白可以為人觀察出的,就如兒童們所有的思想似的。我們還可以想像,天生的白痴們一定可以完全知道這些原則,因為人們假設這些原則是一直印在心靈上的,並不與身體的組織或器官有關係,人們都承認,這正是這些原則同其他原則所有的唯一差異。按照這些人們的原則,我們還可以想,這些自然的光線(如果有的話,)在這些無含蓄無伎倆的人們心中,應該照耀得達於極度的光輝,使我們不能絲毫懷疑它們的存在;就如我們不能懷疑這些人們有喜愛快樂,憎惡苦痛的心理似的。不過可惜得很!在兒童們、白痴人、生番、全不識字的人們心中,究竟有什麼普遍的公理呢?有什麼普遍的知識原則呢?他們的意念是為數很少而且範圍是很狹的,是從他們日常所見的物象借來的,因為只有這些物象在他們的感官上是常常留有最強烈的印象的。一個兒童固然知道他的乳母和搖籃,而且再大一些還可以逐漸知道了各種玩物。一個青年番人的腦中,固然可以按照其種族的風俗,發生了愛情和打獵等等意念。不過任何人如果以為一個未受教育的兒童,或樹林中的一個野人,會知道這些抽象的公理和馳名的科學原則,則我恐怕他會發現自己是錯誤了的罷。這一類的普遍命題,在印第安人的茅舍內是很少提到的,在兒童們的思想中更是少見的,在白痴的心中更是完全沒有它們的印象的。文明各國的學校中同學院中,因為不時爭辯,習於這一類的談話或學問,才能發生了這一類言語;因此,這一類公理只適於巧辯和盲從,卻無助於發現真理或增長知識。不過它們亦有一種小功用,可以使知識稍有進步,這一點,我們以後有機會再來詳論好了(4卷,7章)。 28 總攝前義——我不知道,在解證大師們看來,我這說法荒謬到如何地步;任何人在一聽之下,或者都是不能相信這種說法的。因此,我要請求向偏見暫時休戰,請它暫時且不要責難我,請它聽我把這篇論文的結論完全說出來。我是很願意屈從較好的判斷的,而且我既然坦白地追求真理,則人們如果能使我相信,我自己太於固執自己的意見,那我亦是不在意的;因為我們在用力過勤,熱心已甚時,是常會有這種情形的。 總結起來說,我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相信這兩條思辨的公理是天賦的,因為它們不是人類所普遍同意的,因為它們所引起的一般的同意是由別的方式來的,不是由自然的銘印來的(這一點,我相信下邊可以闡明)。在知識同科學方面這些第一原則如果不是天賦的,則我想,別的思辨的公理亦並沒有較大的權利,配稱為天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