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氏皇朝經世文續編 · 卷五十三 戶政二十八錢幣下
錢法
李[因](固)篤
愚觀貨幣之原。王者所以馭天下之情物。而未嘗專自利也。是故權操其要。以銅楮之微。可埒於金玉。而理失其平。以天子之威。不能得諸匹夫。何則。權出於上者也。上不愛其權。則利之所在。人爭趨之。究之下反受其害焉。理通乎下者也。下不服其理。使利專歸於上。則下有所苦而不行。究之上亦無所利焉。故其用與天下均之。而權非可旁分。其法自上制之。而理非可獨擅。則利以和義而不至於滋害。此從來制錢之大經也。雖然。不揆於古。則無以折損益之宜。不謀其精。則無以立變通之會。彼夫燧人之始作。黃帝之更端。遠者姑不論矣。如禹為歷山之幣。湯鑄莊山之金。特以贍人之不足。非即以阜財也。周九府之設。命之曰圜。而外府泉府掌其出入。齊三幣之論。命之曰衡。而上幣中幣。准於刀布。此則通其制用。然猶未有厲禁也。漢武帝中。始置吏領鹽鐵一大農務。方部郡國。令遠方各以其物相灌輸。稱為平準。至是而利盡在官。公私之說起。良楛之形殊矣。語其重則有赤仄比。論四柱八銖。直百當千之變。語其輕。則有鵝眼綖環。榆莢荷葉。風水浮之名。而惟元狩之五銖周郭。其質令不得磨錢取鎔。武德之間。通計十錢重一兩。當古之七十銖。以上二者。輕重之間。為獨得其中焉。歷代相承不一。舉其著凡有八家。管仲曰。夫幣。握之非有補於暖。食之非有補於飽。而先王以守物而御人。是論其德也。孔琳曰。制無用之貨。通有用之財。既無谷帛毀敗之費。又省商旅轉般之勞。是論其才也。單穆公曰。民患輕則母權子。作重以行之。若不堪重。則子權母。作輕以行之。亦不廢重。子可廢。母不可廢。是論其理也。賈誼曰。事有召禍。法有起奸。令細民操造幣之勢。雖黥罪日報不止。是論其柄也。孔覬曰。重之患在難用。而難用為無慮。輕之患在盜鑄。而盜鑄為禍深。所以盜鑄而嚴法不能禁。上惜銅而愛工也。是論其弊也。劉秩曰。物賤則傷農。錢賤則傷賈。故物重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是論其術也。陸贄曰。廣即山殖貨之功。峻用銅為器之禁。是論其用也。劉陶曰。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日有飢。是論其本也。八家之議。其在於今。或有行有不行。或有急有不急。若夫今之錢法。蓋於國者未能多。施於民者未能廣。傳於歷年者未能久。則愚嘗略取而計之。得十有二事。曰庀銅。曰易舊。曰核禁。曰聚工炭。曰定直。曰疏滯。曰抵賦。曰酌省鑄。曰立質。曰辨文。曰通市糴。曰治私治。
何言乎庀銅。銅者。所以為錢之具也。錢之不贍。在於銅貴。銅貴之繇。采之者眾耳。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以為器。則不如漆。故禁之無害。官禁之。則銅無所需而益賤。賤則錢之用給矣。且銅不下布。則盜鑄者無因而就。公錢不破。而人不犯死刑焉。天下出銅之山。四百六十。宋鑄錢之監。二十六所。歲課至五百四十九萬。貫韶永通一監。至歲八十萬貫。載諸前史者可考已。何言乎易舊。舊錢者。民所自有之物。嘗利其行也。而行舊百。則廢新亦百。行舊千。則廢新亦千。故禁之便。然徒禁之。而不知以收之。民孰肯捐其所自有者。一旦委諸溝壑。禁稍寬而舊錢將復出矣。法宜出新以易其舊。令民出舊者。十得新者六。民所得既浮於銅直。必爭聽命焉。責在守令。總於藩服。而國家亦可藉廢銅佐鼓鑄。則其用亦饒。此又與庀銅之說相權者已。何言乎核禁。禁者。禁奸民之鎔錢為器也。錢苟為器。其利十倍而上。將何恃以通百貨。平低昂。且鎔之為器。錢雖毀而器存。若夫散而四出。轉遷他國。害將有不勝計者。王安石一罷錢禁。而邊關海舶。弛不復譏。卒致國用日耗。非其已事哉。自今申之。鎔銷為器者罪。漏出外邦者刑。為禁既嚴。而民曉然。知蓄錢之無用。勢必樂輸之官。此又與易舊之說相權者已。何言乎聚工炭。工炭者。錢之所由以成也。一錢之成。費如其體。度諸先王足民之本心。固無所惜。而當國用屢絀之秋。亦必有以權其不足。今京師樓堞之建。例由罪人。苟仿其制。擇流軍之有力者。令鳩工輦炭以自贖。仍下其議於直省。准而為之。嚴治侵入之罪。則銅不咎於鑄。本舊不苦於革新。禁不苦於厲商賈。此又與上之三說相權者已。定直維何。錢與物。平則行。觭則滯。故直不可不均也。直均矣。而民仍樂蓄金。不樂蓄錢。何者。金積而伸。錢積而詘也。今且行十數年。立一新局。而前之所鑄。二僅當一。更一字式而前之鑄。三僅當一。民以為此旦夕事耳。孰能藏之哉。夫錢固欲其布。不欲其藏。然非有藏。者則錢之用。必不勝於金。前史所稱富人之橐。類以錢計。愚又考明初洪武至成化。百年之間。僅大中洪武永樂宣德四錢。未嘗更有所作。而其時亦不至乏。則今之數易者何為乎。疏滯維何。錢之用則通。狹則塞。故滯不可不開也。今以省言之。則行於北者。或不行於南。而制且互殊。以郡言之。則行於邊者。或不行於腹。而估無一律。有專行新者。有新故相准而行者。有此貴而彼賤者。奸民往來貨遷其中。是與朝廷爭利也。夫天下之同文久矣。何獨至於錢而異之。請嚴為令。務使勿貳。錢之地寬。而價益不搖。豈非定直相表里乎。抵賦維何。錢之出入。欲行下亦欲行上。故賦不可不明也。今官予民。則迫而受之。民還官。則拒而不納。收之敝於無用。則予之莫肯復收。故錢之不行。自上格之也。倘議行。亦必先自上始。通計天下州縣正賦。除陸路解京之外。有隨地支銷者。有水路可達於京者。概許納錢。而即以此嚴治守令之殿最。何則。有司之取民金之耗為難知。而錢之贏為易見。故多藉口不便耳。誠使民閒之錢得用於官。雖萬里如屬目矣。豈非與疏滯相表里乎。
酌省鑄維何。錢數之取。近則易。遠則難。故鑄不可不增也。今盡罷各省而歸之京師寶源寶泉兩局。計臣之意。不過謂撤外爐以杜私鑄耳。然京師鑄之錢。僅用於京則可。如其自京而達之天下。則與省鑄何別。故私鑄之有無。系乎錢之盛衰。不系乎爐之多寡也。請詳議而復之。則錢給人用而直可無低昂。省皆一式。而行可無關閡。民取諸省乃納諸省。而賦可無匱乏。豈不與上之三說相表里乎。如所謂立質。質也者。體厚而後用宏也。夫珠玉出於天幣帛成於人。錢則合天人而為之。銅出於天。吾無所吝。工出於人。吾無所惜。俾其肉好適均。輪郭正周。造一錢。費一錢。本多而工裕。然後上下之情相安。今宜仿五銖之舊。每年計用銅十五分。剉磨之餘。去五存十。輕重大小。各適其中。而行之可以不窮矣。如所謂辨文。文也者。義順而後利施也。夫天左旋。日星順之。地右旋。河江順之。唐之開通元寶。其文自上而右。右而下。下而左。猶之左旋也。後人不及詳考。遂訛為開元通寶。一縱一橫讀之。天地閒如有是成文者乎。義之不順。而何有施。至鑄錢用年號。始於劉宋之孝建。建隆以來。每更一號。必鑄一錢。有一帝而九改號。十鑄錢者。銅炭工作。保無厲民耶。金制一帝一錢。以未改元。故得省。然二十年之內。已再易矣。宜仿開通之舊。順布其文。或用國號。或別制佳名。以古篆書之。輪郭之旁。周回鑿為細紋。而錯綜得體。義伸而用乃伸。即准於立質之說。可以相資矣。如所謂通市糴。市糴也者。立法而後價平也。夫民之飢由於谷。谷之貴由於法之不詳。商販者少耳。宜定市價之令。恆以米谷為本。下之有司。在內俾坊市。按月報於朝廷。在外俾市。以旬上於邑。以月上於府。府以季上於藩服。藩服上於戶部。使上知錢穀之數。驗民食之足否。為通融轉移之法。使錢不至於常余。谷不至於常歉。其價既平。而民不苦於飢。因是以稽差稅科斂。計工役。而懋遷合義。法變而施法不變。即准於辨文之說。可以相資矣。如所云治私治。私治也者。外絕而後內專也。夫斂銅開治。非一手一足之力也。聚人既多。必不能欺閭里之耳目。而奸民往往肆行無忌。多與吏胥相比。今郡縣皆有游徼之卒。宜令有司。擇其敏者。專主幾察。而嚴其責成。遇貿錢都市者。一有濫惡不堪。則境內必有盜鑄之徒。民即齎錢以報有司。責游徼以奸人之主名。而務其必獲。權在守令。弁員不得問。而鼓鑄既清。無敢雜以鉛錫。質將益固。無敢亂其字畫。文將益端。無敢妄為軒輊。市糴將益明。即准於上之三說。兼可以相資矣。故庀銅以儲之。易舊以斂之。核禁以藏之。聚工炭以濟之。則蓄於國者。不患其不多。定直以長之。疏滯以擴之。抵賦以來之酌省鑄以便之。則施於民者。不患其不廣。立質以敦之。辨文以敘之。通市糴以裒益之。治私治以剔厘簡貴之。則傳於年者。不患其不久。利弊之端。此其大略也。
然而銀禁不著。錢之積輕。不可得而振。鈔法不復。錢之行遠。不可得而達。愚聞國之本賦。民之貿易。其用銀皆自元始。明初嘗禁之。而規畫未周。權宜未審。故迄不行。請稽三幣之法。以銀為上幣。錢為下幣。許公私通用。而一準於上幣。每銀一分易錢十文。銀藏至十兩以上者禁之。違者其罪流。如此則錢與銀權。勿致有偏重之慮。何積輕之不振哉。愚又聞周官有傳別之成。漢武有鹿皮之幣。是鈔之權輿也。飛錢合券委輪創於唐。交子會務稱稱提盛於宋。迨元而鈔提遂孤行。終其世。人不知有錢之用焉。請稽三幣之法。以銀錢為上下幣。鈔為中幣。中下幣。公私通用。而仍准於上幣。新制之鈔。每鈔易錢十文。當銀一分。四角完而未中折者。鈔五文。中折者。三文。爛而有字者一文。銀之遞減如之。通詔天下以為定製。民以鈔易錢者聽。以納賦者聽。與凡軍士之頒賜。工役之稍食。鹽賈納鈔於京庫。鹽場給鈔為工本。鈔關取鈔為稅課。明示民以津關必藉鈔而通。輸納必藉鈔而給。人亦曉然知收鈔之即可當錢。又錢多則出鈔以聚之。鈔多則出錢以聚之。錢鈔俱多。則出銀以聚之。詔大司農。敕都稅宣課二司倉。太節慎二庫。制其出入。易其有無。使循環如流水。如此則錢與銀鈔相權。勿致有敗壞之憂。何行遠之不達哉。今世吏胥惟恐錢鈔之法。歸於畫一。則侵漁易窮。相與阻壞。有司喜其利己。率樂從焉。但知有出。而不知入之為出。藉口便民。而不兼用之。為便民。是在廟堂之上獨斷而必為之。若夫崇節儉以厚其基。重農桑以培其民。信功令以果其行。慎擇有司。申明賞罰。以要其終。則凡有關於國用者。類宜加之意焉。又不獨錢法一事也。
歷言古今利弊源流。有今已行者。有未行者。大率皆通達無滯之論。唯易舊。核禁。聚工炭。定直。抵賦五段。鑿鑿可見之施行。而末段官吏不樂錢鈔畫一。侵漁易窮。相與阻壞。抉破此弊。令 朝廷曉然於藉口。不便隱情。則善政立行。而 國必富矣。
鈔幣議
王[](鎏)
三[代](伐)以上。君民相通。但有足民之事。更無足君之事。必百姓足而後君足。猶子孫富而父母未有貧者也。三代以下。君民相隔。既有足君之事。又有足民之事。且必君足而後百姓足。猶父母富而子孫亦未有貧者也。夫欲足民。莫如重農務穡。而欲足君。莫如操錢幣之權。然而往往不能操其權者何也。自毀錢為器。起於工匠。而利權一失矣。鉛錢私鑄。竊於奸民。而利權再失矣。外洋錢幣。行於中國。而利權三失矣。銀價低昂。操於商賈。而利權四失矣。錢票會券。出於富戶。而利權五失矣。今欲操錢幣之權。莫如禁銀而行鈔。而又盡去其弊。則國用常足。而民財同阜矣。請綜錢幣之源流論之。後魏高謙之曰。堯遭大水。以歷山之金鑄錢。湯遭大旱。以莊山之金鑄錢。夫古者分國而治。資於粟帛者重。而資於錢幣者輕。故非水旱要可不鑄。後人或以珠玉龜貝刀布為幣。未嘗專以銀與錢也。鄭司農釋詩抱布貿絲雲。周人以布廣二寸長二尺。憑官司印書其上。以為民閒貿易之幣。此即行鈔所昉。漢武帝造鹿白幣。唐憲宗用飛錢。又為行錢之漸。至宋張詠始行交子。宋孝宗以內帑金帛。易楮幣。藏於內庫。一時楮幣重於黃金。沿及金元。皆用紙鈔。明初亦行寶鈔。至英宗有米麥折銀之令。弛用銀之禁。由是有出無入。而鈔遂不行。迨崇禎十六年。生員蔣臣奏行銅鈔。帝意欲用紙鈔。因流賊渡河。其事遂止。夫自宋迄明。凡行鈔四五百年。 本朝順治中。時亦嘗兼行鈔幣。苟其有害無利。安能行之如是其久哉。按明戶部侍郎倪元璐嘗欲行鈔。其時省臣條陳十便。一曰造之本省。二曰行之途廣。三曰齎之也輕。四曰藏之也。五曰無成色之好醜。六曰無稱兌之輕重。七曰革銀匠之奸偷。八曰杜盜賊之窺伺。九曰錢不用而用鈔。其銅盡鑄軍器。十曰鈔行而銀不行。其銀盡實內帑。此十者。惟末二條立法尚未盡善。鈔可用而錢不可廢也。銀雖可廢。宜仍散之民間為器飾。而不宜盡實內帑也。其餘皆至論名言。無可疑者。
而蒙細推行鈔之利。其實不止此。如凡以他物為幣皆有盡。惟鈔則無盡。造百萬即百萬。造千萬即千萬。則操不涸之財源。其大利一也。萬物之利權。收之於上。布之於下。則尊國家之體統。其大利二也。外洋不得以其幣行中國。則動遠夷之畏服。其大利三也。奸民謀逆。類皆以財利要結人心。國家財用不竭。則消奸民之逆志。其大利四也。用銀有白紋元絲洋錢之不同。行鈔歸於畫一。則齊天下之風俗。其大利五也。鈔法既行。收銅以供鼓鑄。則極錢法之精好。其大利六也。鈔直既有一定。商賈不得低昂之。則絕民心之詐偽。其大利七也。富家或以土窖藏銀。歷久不用。銀益見少。今舉而變之。悉出易鈔。則去壅滯之惡習。其大利八也。鈔式宜變。從前分為七等。大鈔書孝經。其次書印先正格言。俾民識字。則寓教民之深意。其大利九也。凡漕務。河務。鹽務。皆有積弊當厘人不敢議者。恐經費不足故也。若行鈔無難更定章程矣。則除萬事之積弊。其大利十也。國計大裕。捐例永停。即捐銜亦可無庸。則重朝廷之名器。其大利十一也。一切取民者從薄。予民者從厚。則行千載之仁政。其大利十二也。夫天下無不弊之法。而常恃有救法之人。而欲圖天下之大功。必先破眾人之論。人徒見宋金元明行鈔。不能無弊。遂以為不可行。不知皆立法未周之故耳。今試言其弊之大略。一則單紙易壞。而不知裝潢糊表也。二則式印苟簡。而不知宜鏤版精工也。三則鈔文但書刑律。無可觀玩也。四則印章不多。難於辦別也。五則中統鈔自二貫至十文。分為十一等。太瑣屑也。六則中統鈔。止於二貫。民猶不便也。七則鈔直二貫者。止費錢三四文。資本太輕。紙幅狹隘。程序不精也。八則有司以出鈔為利。入鈔為諱也。九則民以舊鈔換新鈔。必增工墨費。每貫三分也。十則舊鈔行用。每至簡閱也。十一則鈔法屢更。使民疑也。十二則不鑄錢而錢日少也。十三則仍雜用銀也。十四則專利於上。而不能行惠於民也。十五則雖設嚴刑。而未盡防偽之道也。今誠能一一悉去其弊。則行鈔者宋金元明之法也。而所以行鈔者。固非宋金元明之法也。豈非理財之善策哉。嘉慶年閒。翰林學士蔡之定曾奏請行鈔。然徒言行鈔。而不知去弊之方。則無以全收其利而不受其害。宜其議之不行也。夫自古有治人無治法。然苟有治人。必有治法。而立法之善。不過即弊法而去其弊。所謂勝者所用敗者之謀也。蒙嘗博觀載籍。訪通人。有言行鈔之利者。必與之深心商搉而究其理。有言行鈔之害者。必與之反覆辨論而窮其故。實見鈔法之行。利及百姓。而非止國家也。利及萬世。而非止一時也。故為考證八。條目四十。問答二十。以破眾人之論。芻蕘之愚。俟有言責者擇焉。
原鈔之始
元何異孫曰。鄭司農釋詩抱布貿絲雲。周人以布長二尺。憑官司即書其上。以為民間貿易之幣。此用鈔之始。
按司農此條。見周禮注余初得之。謂可以證鈔法。後撿舊本十一經問對。則知何異孫已先我言之矣。今通志堂經解所刊十一經問對。刪去此條。
漢武帝時禁苑有白鹿。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
按一皮而直四十萬。其值太重。窺此意。止欲取王侯宗室之利。與民間無預也。
唐憲宗行飛錢。令商賈至京師。委錢給券。輕裝趨四方。合券取之
按飛錢合券取錢。即交子之權輿。宋太祖置便錢。務許商人投牒輸錢左藏庫。以諸州錢給之。按此亦飛錢之意。
宋仁宗元年。置益州交子務。初張詠知益州。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使富民主之。後富民稍衰。爭訟不息。轉運使薛山張若谷。請置交子務。以權其出入。禁私造者。帝從其議。立務於益州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緡為額。
按商賈憚於重齎。交子之設。正以便民。今民閒自行會票。則交子之用隱操於富戶矣。
造鈔之法
宋史雲。景定四年。以收買逾限之田。復日增印會子一十五萬。咸淳四年。以近頒見錢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公私擅減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五年。復申嚴關子減落之禁。七年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紙不精。命四川制使抄造輸送。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
宋高宗二十四年。金使置交鈔庫。金以銅少造鈔引。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伯二伯三伯五伯七伯五等。謂之小鈔。與錢並用。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諸路置官庫受之。每貫取工墨錢十五。公私便焉。宋理宗景定元年。蒙古行交鈔法。王文統立十路宣撫司。示以條格。欲差發辦而民不擾。鹽課不失常額。交鈔無致阻滯。遂行中書省造中統元寶文鈔。立互市於穎州漣水光化軍交鈔法。自十文至二貫文。凡十等。不限年月。諸路通行。賦稅並聽收受。仍申嚴私鹽酒鈔曲貨等禁。
按金元用鈔之初。皆見其便迨。行之久而其弊漸生。於是議更造。愈更造。而弊愈生。其故有由也。金之鈔初止十貫。而其後乃有二百貫至千貫者。元之鈔始止二貫。迨桑哥造至元鈔。自一貫至五十文。凡十有一等。一貫視中統鈔。五貫文是方尺之紙。直錢五十文也。武宗造至大鈔。凡十三等。每一貫准至元鈔五貫。是方尺之紙。直錢五萬文也。先後輕重不倫。無怪乎視為虛券。而不可行也。斯固由更法之弊。而亦創製之初。未能斟酌至精也。然則欲行鈔者。必立法之始。詳審精密。先求盡善。一定之後。更不改造。而後鈔可永行矣。
金史雲。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 又曰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橫書貫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號。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料號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准尚書戶部符承都堂札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或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司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量工墨錢若干文。庫掐攢司庫副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錢處。合同用印依常例。
按金之制鈔法亦備矣。惜其尚未知裝潢精工。使不至易壞也。至於命善書者書先正格言其上。富民而兼寓教民。不尤善乎。
元史雲。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鈔。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為板。十三年鑄銅易之。(十)
元至大四年。罷行至大銀鈔銅錢。楊朵法曰。法有便。不當視立法之人為廢。置銅錢與楮幣相權。而用古之道也。何可遽廢耶。言雖不用。時論是之。
按以鈔為不可廢。以錢鈔為宜兼行。自是確論。
元順帝十年欲更鈔法。吏部尚書。偰哲篤迎合宰相脫脫意。請以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國子祭酒呂思誠曰。中統至元自有母子。豈有以故紙為母。而立銅為子者乎。又曰。錢鈔用法見為一致。以虛換實也。今歷代錢。與至正錢中統至元鈔交鈔分為五項。慮下民藏其實。而棄其虛。恐不為國家利。偰哲篤曰。至元鈔多偽。故更之。思誠曰。至元鈔非偽。人為偽耳。至元鈔人猶識之。交鈔人未之識。偽將滋多。偰哲篤曰。錢鈔兼行。何如。思誠曰。錢鈔兼行。輕重不倫。何者為母。何者為子。汝不通古今。徒以口舌取媚大臣乎。
按以鈔為母。以錢為子。鈔數多而錢數少。鈔以便總統之用。錢以便零析之用。此法未嘗不善。第當於立法之初。先定其規而慎守之。元世先廢錢不用。至順帝時。鈔法極幣之世。承仁宗罷行銀鈔銅錢之後。而欲更法。宜其不可行也。偰哲篤誠未達時務。而呂思誠之言。亦豈極至之論耶。
陸世儀曰。古有三幣。今亦有三幣。古之三幣。珠玉黃金刀布。今之三幣。白金錢鈔。古之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皆粟與械器耳。粟與械器。持移量算。有所不便。於是乎代之以金。是金者所以通粟與器械之窮也。所以大不如小也。物有至微釐毫市易。則金又有所不便。於是乎又代之以錢。錢者。所以通金之窮也。所謂頓不如零也。千里齎持。盜賊險阻。則金與錢又有所不便。於是乎又代之以楮。楮者。如唐之飛錢。今之會票。又所以通金與錢之窮也。所謂重不如輕也。識三幣之情。則知所以用三幣之法矣。
按此論三幣甚確。知重不如輕。則知鈔之不當廢矣。
高珩雲。鈔法亦可救急。若大糧商稅。非鈔不收。則鈔法立行。上操利權。出不盡而用不竭。又安用朱提為乎。唐法為租為調。元明開國之初。皆以寶鈔濟用。不專重金銀也。
究鈔之法
宋史寶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今當拘其印造之權。歸之朝廷。仿十八界會之造。四川會子視淳佑之令。作七百七十陌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物價自乎。公私俱便矣。有旨從之。
宋沈括曰。鈔法數易。富家不蓄鈔而蓄錢。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為錢引。新交子一千。當舊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壞。
金趙秉文曰。比者寶券滯塞。朝廷將議更張而已妄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絕。此乃權歸小民也。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謂當復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趙伯成曰。更造之法。陰奪民利。其弊甚於征之。
*原書內容為衍文,故刪。
按前朝行鈔。皆在開國之初。而行鈔無弊。尤在一朝極盛之時。元始祖。明太祖。皆開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極盛之時也。宋孝宗亦南渡後之盛時。成祖亦當明之盛時。故鈔法通行無弊。明莊烈帝當末年危殆之時。方思行鈔。尚何及哉。所以雖有倪元路之才。終於不可行也。
本朝順治八年。行鈔貫之制。是年始造鈔一十二萬八千一百七十二貫有奇。自後歲以為額。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於銅錢之外。皆兼以鈔為幣。 本朝始專以銀為幣鈔。惟順治年間曾暫行之。後以國用充余。遂行停罷。論者謂 國初制鈔甚少。故暫行無弊。然苟斂散有術。制度精工。雖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無弊也。
防鈔之偽
宋趙開兼宣撫處置使司。疏通錢引。民以為便。宣司獲偽引三十萬。盜五十人。張浚欲從有司。議當以死。開白浚曰。相君誤矣。使引偽加宣撫使印其上。即為真矣。黥其徒使治幣。是相君一日獲三十萬之錢。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稱善。悉如開言。宋史
按此亦權時善處之法。然偽引加印為真。則當時立法之可見矣。固不若多為印。特造佳紙。尤使之難於作偽也。
宋孫甫監交子務。或以偽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偽造。鐵錢可以私鑄。但嚴治之。不當以小害廢大利。
按甫之言。可謂通達國體。若因有作偽而廢之。是因噎而廢食也。
宋高宗三十二年立偽造會子法。犯人處斬。告者賞錢十串。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宋史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原額既溢。舉者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迨十七界之便印。以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界則全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人心循利。甚於畏法。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
按此論防偽之法極精切。
金史曰。高汝勵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通聞。
按欲防偽則必為民間立辨偽之人。此法決不可廢。
元林興祖至治中知沿山州。沿山素多偽造鈔者。豪民吳友文為之魁。友文奸黠悍騺。因偽造致富。乃分遣惡少四五十人。為吏於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輒先事戕之。前後殺人甚眾。興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張榜禁偽造者。且立賞募民首告。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實斥去。又有告偽造二人並贓者。乃鞫之。成。友文自至官。為之營救。興祖命並執之。獄具。逮捕其黨。悉置之法。元史
按鈔之利厚。民必思偽造。雖立嚴刑以禁之。而偽造者。猶冀其事之不敗露也。若非立賞募告。則人以為首告者損人而不利己。非素有仇怨。又誰肯為之乎。興祖之治沿山善矣。竊以為偽造者。既重其罪。凡親族鄰里知而不舉者。皆當緣坐。而首告者必予重賞。凡官長能發覺逮治者。必立予遷擢。如是則人皆畏法悅賞。而偽造之弊自絕矣。
重鈔之術
宋孝宗以內帑金帛。易楮藏於內庫者四百萬。行於民閒者僅二百萬。一時楮幣重於黃金。龔茂良奏聞得商旅往來貿易。競用會子。一為免稅。二為省腳乘。三為不復折閱。以此觀之。大段流通。葉衡奏今諸處會子甚難得宜。量行支降行使。上曰未可。向來止緣所出數多。致有今日之弊。今須少待徐議施行。上又曰。大凡行用會子。少則重。多則輕。山堂考索
按孝宗謂會子少則重。多則輕。是誠然矣。亦不患其出之多。而第患其入之少。苟收斂有術。則鈔亦流轉於上下而無窮。奚至於多而輕哉。
宋史雲。高宗因論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常有錢百萬緡。如交子價減。官用錢買之。方得無弊。淳熙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
金明昌三年。敕尚書省曰。民閒交鈔流轉。當限其數。勿令多於見錢也。
按此亦同宋孝宗之意。
明昌中。宰臣奏。民閒所以艱得錢者。以官豪家多積故也。在唐元和間。嘗限富家錢過二千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以五之一賞告者。上令參酌定製。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多不過三萬貫。
按唐制過五千者死。其法太重。富家多蓄錢。罰之足矣。鈔法行。恐民蓄錢。而不蓄鈔。斟酌此法行之可也。
金承安二年。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墨工錢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既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從舊制便。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墨工錢貫可收十二文。買鹽引者。每貫可權一貫一百文。
按工墨費錢愈少。則民愈便。宰臣以為有妨鈔法者謬也。若一貫之鈔。而權作一貫一百文。使民樂於用鈔。則可行。
金高汝勵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邑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鈔者。受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如此。則鈔有所歸。而無滯矣。
金泰和時。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咸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一貫以上用交鈔。不得用錢。
又孫鐸言。民閒鈔多。正宜收斂。院務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正色外。亦令收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則鈔漸重。可以流通。
按此三說。皆所以使鈔之必行。○或問行鈔可決信民之樂從否。曰。可。但當圖之以漸。而用之有術爾。鈔之利厚。必分散於官與民。使各享其利。然後行鈔可常久不廢。此能使鈔必行之術也。
日知錄雲。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貨交易。違者治其罪。有告發者。就以其貨給之。其立法若是之嚴也。九年四月己丑。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今年租稅。十九年三月己巳詔。歲解稅課錢鈔。有道里險遠難致。許易金銀以進。五月己未詔。戶部以今年秋糧及在倉所儲通其數。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銀布絹鈔定輸京師。此其折變之法。雖暫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按既用禁金銀。所以重鈔也。而未幾即許民易金銀以進。是自壞其法也。顧亭林先生錢糧論。謂不收錢而收銀。則河北之響馬必多矣。此可知用銀之弊易長盜賊。錢貨重實。盜賊所取無多。則因而止者多矣。若用鈔則又輕而易藏。盜賊既不能知覺。又可多為標識。則竊之必易於敗露。亦弭盜之善術也。夫以鈔之虛為之母。以錢之質為之子。子母相權。民已甚便。又何為而必用銀乎。明初覬於用銀之利。故自弛其禁。而不知其長盜賊之風。啟謀財害命之端。卒至開礦殃民。而國用益以不足。此計之失也。
論鈔之用
金史曰。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憚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
金史曰。濮王守純以下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間。朝廷以小鈔殊輕權。更寶券而復禁用錢。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若錢可久。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券則亟用之。唯恐破裂。而至於廢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復斂於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用之物。而知愛重矣。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能。且恐新券之復同舊券也。
按量其所支。復斂於民。自是善術。第患奉行之不力耳。
金宣宗問鈔法如何而通。劉炳對以斂散相權。則鈔法通。
元世祖嘗問太保劉秉忠錢幣之法。秉忠對曰。錢用於陽。楮用於陰。華夏陽明之區。沙漠幽陰之域。今陛下龍興沙漠。君臨中夏。宜用楮幣。俾子孫世守之。若用錢。不周於宜。於是絕不用錢。
按用鈔自有便處。然何必廢錢。劉秉忠不以正對。而為此穿鑿之談。何也。
金史雲。有司乞罷七年釐革之限。交鈔字方換。而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寖輕之。
按出多入少。最是行鈔大病。鈔之所以輕也。更有出而無入耶。至於鈔輕而議更造。則民病而鈔益輕矣。
金宣宗貞佑三年。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由於鈔窒。有出而無入也。雖院務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此何益哉。今十貫例者。民間甚多。以無所歸。故市易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直一錢。曾不及工墨之費。臣愚謂宜權禁見錢。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變交鈔屢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商人往往舟運貿易於江淮。錢多入於宋矣。
按錢與鈔。當相需為用。欲重鈔而禁富家之多藏錢可也。竟欲禁錢不用。過矣。
金史曰。在官利於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輕。在私利於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於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行。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則限以數年。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其閒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更作通寶。准銀並用通寶。未久。復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綾印造。名曰珍貨。珍貨未久。復作寶會。訖無定製。而金祚訖矣。
按金之末造。疲於用兵。雖使貨財山積。亦必不足於用矣。而急急屢更其鈔法。有何益哉。若以金之亡而歸咎於鈔法之不可行。是不揣其本而齊其末之論也。○按在官利於用大鈔。在民利於用小鈔。此亦金之時勢使然。若天下承平。中外一家。商賈流通。則民亦甚便於用大鈔也。今之會票。或萬或千。何不便之有乎。
元史劉宣言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為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易於齎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見錢。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日增月益。其法寖弊。
明史雲。憲宗令內外課程。錢鈔兼收。官俸軍餉。亦兼支錢鈔。是時錢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而計鈔征之民。則每貫征銀二分五厘。民以大困。正德三年。以太倉積錢。給官俸十分為率。錢一銀九。嘉靖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厘。錢七文。折銀一分。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
按宋金元用鈔。皆與一代相終始。雖其間不能無弊。然未有廢鈔而不用者。獨明至中葉。鈔竟不行。何也。以銀幣盛用故耳。而銀幣所以盛。一坏於太祖立法之初。既禁用金銀。而九年復許以銀代輸租稅。所以兩浙江西閩廣之民重錢輕鈔。至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而物價翔貴也。再坏於英宗即位。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遂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弛用銀之禁。由是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用錢。而鈔壅不行也。邱浚雲鈔法不可行。以用之者無權也。信哉。
明史。鈔法自宏正間廢。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楊復請造行。崇禎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按崇禎時國勢方殆。即欲行鈔。民安肯信之哉。所以當時識者。皆追咎宏正間之廢鈔法也。使鈔法行而不以銀為重。即萬曆時礦稅之害。亦何自而興哉。
韓文公策問曰。今天下谷愈多。而帛愈賤人愈困者。何也。耕者不多。而谷有餘。蠶者不多。而帛有餘。宜足而反不足。此其故又何也。
按此乃錢荒之弊。唐人用錢。其弊如此。今天下用銀。能無銀荒之弊乎。欲救其弊固。莫如用鈔也。
日知錄曰。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貨。一皆以錢而已。未嘗用銀。漢書食貨志言。秦並天下幣為二等。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不為幣。孝武所造白金三品。尋廢不行。舊唐書憲宗元和三年六月詔曰。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銅者可資於鼓鑄。銀者無益於生人。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采銀坑。並宜禁斷。然考之通典。謂梁初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而唐韓愈奏狀亦言。五嶺買賣一以銀。元稹奏狀言。自嶺南以金銀為[巳]貨幣。自巴以外。亦以鹽帛為交易。黔巫溪用水銀硃朱彩繒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紀景佑二年詔。誚路歲輸緡錢。福建二廣易以銀。江東以帛。於是有以銀當緡錢者矣。金史食貨志。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又雲更造興定寶泉。每貫當通寶十五。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余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銀之始。
按銀之用。始盛於金末。至明中葉而益盛。物莫能兩大。此鈔法之所以壞也。唐以前無鈔。尚不用銀。則既用鈔用錢。又何為必用銀哉。
日知錄雲。議者但言洪武間鈔法通行。考之實錄。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銅錢矣。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銀矣。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鈔者。每石增五貫為十貫。是國初造鈔之後。不過數年。而其法已漸壞不行。於是有奸惡之條。充賞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爛倒換。出入之弊。必至於此。乃以鈔之不利。而並錢禁之。廢堅剛可久之貨。而行熟易敗之物。宜其弗順於人情而卒至於滯閣。後世興利之臣。慎無言此可矣。
按此一條。可知明初立法之未善。金銀可禁。銅錢則豈可禁乎。亭林先生所以深惡鈔法者。不過以其爛倒換。出入之弊耳。今若以佳紙製造大鈔。選天下善書者書之。裝潢糊裱。行用時以藏之。又何有爛倒換之虞乎。小鈔必自二貫起。則程序亦可精工。行用者必加慎重。而爛亦少。唐宋人字畫。傳至今者有矣。豈以紙虞其易壞哉。又鈔之暗者。准其納錢糧。則陰用倒換之法。而無其害矣。惜乎前人造鈔。見未及此。恨不起亭林先生一質斯論也。
日知錄雲。國初民間所納官糧。皆米麥也。或折以鈔布。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鈔。其後鈔不行。而代以銀。於是糧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輕者愈輕。其弊在於以鈔折米。以米折鈔。以銀折米。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此不善用鈔之弊。後人所宜鑒也。
文獻通考雲。歷代多即坑冶附近之所置監鑄錢。亦以錢之置日輕。其用日廣。不容不多置監以供用。中興以來。始轉而為楮弊。夫錢重而直少。則多置監以鑄之可也。楮輕而直多。則就行都印造足矣。今既有行在會子。又有川引淮引湖會各自印造。而其末也。收換不行。稱提無策。何哉。直會子之初意。非即以會為錢。以茶鹽鈔引之屬視之。而暫以權錢耳。然鈔引所直者重。只令商人憑以取茶鹽香貨。故必須分路。會子則公私買賣。支給無往不用。且自一貫造至二百。則是明以之當現錢矣。又齎輕用重。千里之遠。數萬之緡一夫之力。日可到。則何必川自川。淮自淮。湖自湖。而使後來或廢或用。號令反覆。民聽疑惑乎。
按此見前人行鈔分地之弊。
行鈔之功
宋張殼字伯誠。高宗為兵馬大元師。募諸道兵勤王飛挽踵道。建議即元帥府印給票鈔。以便商旅。不閱旬。得緡錢五十萬以佐軍。高宗器重之。善理財。論錢穀利害。猶指諸掌。河閒府志
按此見行軍時用鈔之便。
宋陝西河東顆鹽舊。官自搬運置務拘賣。兵部員外郎范祥始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售鈔請鹽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費。衍義補
按此見行鹽用鈔之便。
宋高宗時。錢端禮知臨安府。建言楮幣已行累月。合支官錢造會子。詔入都茶場置會子務。錢端禮為六務。出納制用皆有法。
按鈔法亦在奉行之得其人。端禮亦善於立法者。
宋史嘉定五年。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請於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
元劉肅洛水人。擢正定宣撫使。中統新鈔行。罷銀鈔不用。正定以銀鈔交通於外者。凡八千餘貫。公私囂然。莫知所措。肅建二策。一曰仍舊鈔。二曰新舊兼用。三曰官以新鈔如數易舊。中書從其第三策。遂降鈔五十萬貫。
按此良吏之能惠其民者。行鈔先以利民為主。其次則不累民可也。
廣鈔之利
金史雲。大定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並禁之。
十二年。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今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
按文獻通考雲。上無搜銅之勞。下無犯禁之苦。亦一便也。以此為行鈔之利。然行鈔亦豈能全不用錢乎。既用錢。則必防私鑄私毀之弊。是銅禁仍未可弛也。要之。用鈔之利。豈止於此。
李紱請嚴銅禁疏雲。錢文入銅鋪之爐。即化為銅。而未化之前。原系制錢。不可得而捕也。既化之後。已成廢銅。又不可得而捕也。惟禁斷撻造銅器之鋪。則銷毀亦無所用。而銷毀之弊。不禁而自除矣。今現在功令。止禁黃銅。未禁白銅與紅銅也。議者以白銅非制錢所用。不知今之所謂白銅皆黃銅也。議者以紅銅非制錢所化。不知今之紅銅皆黃銅也。銅為錠錁。煮以藥水。可為假銀。豈不能為白銅。嘉興洪爐。以藥水染之。作古銅色。豈不可充紅銅。故臣謂今所行紅白銅。皆黃銅也。臣請自鑄鏡及樂器而外。一切撻造黃銅白銅紅銅之鋪。盡行禁絕。犯者發充邊遠。則國寶流通矣。
戶部尚書海望奏言。錢文為民間日用所需。近年以來鼓鑄無缺。價直昂貴。建議者莫不多求禁銅之法。而奉行不善。易滋弊竇。夫銅器久布民間。一旦禁之勿用。則其情不便。胥吏藉此需索。刁民藉此訛傳。得賄則賣官法。不得則入人罪。搜括難盡。用法不均。其弊一也。民隱既難上聞。有司未必皆賢。民間交納銅器。或有侵蝕扣克。僅得半價者。或有除去使費空手而歸者。名為收銅。實為勒取。其弊二也。此等銅質。本極粗雜。加之銷壤。一經錢局鎔化。折耗甚多。所得不償所失。其弊三也。又黃銅乃係紅銅白銅配撘而成。是以百萬斤之黃銅器皿。其中即有紅銅五十六萬斤。今禁黃銅而不禁紅銅。是較之未禁之先銅又多費。而適以昂其價直。速其私毀。故既禁黃銅之後。白銅甚多。皆奸匠銷毀制錢。攙藥煮白。以成器皿。其弊四也。
按禁銅之令。自古行之。漢賈誼以為七福可致。唐劉秩有五利之說。考之前史。並申禁令。若我 朝銅產豐饒。礦治之利。自足以流轉而不窮。原無藉民間所有之銅。以充鼓鑄。然欲絕私鑄私毀之源。不得不嚴銅器之禁。雍正四年。嚴禁造用黃銅器皿。是時每銅器百斤。官給價銀十一兩九錢。而贏鑄錢。除工料外以每串為銀一兩計之。實止得八兩四錢有奇。故同一禁銅也。古者專欲為利於上。而我 朝之暫行於一時者。專欲止弊於民。海望請罷銅禁。恐其擾累於民。然苟能嚴飭官吏。何至累民。且行之數年。銅器收畢。胥吏亦無可騷擾矣。至於黃銅能變而為白銅。自當並紅銅白銅而禁之。不當因此而並黃銅罷之。海望李紱二疏。論者終以李疏為是。
邱家穗銅鈔議曰。錢法之所以壅滯不能者。非患其太而失之重。即患其過繁而失之輕也。要存權為母子之制。而簡以統繁。繁以分簡。俾其輕重兼行。以相為流通而已矣。今天下之錢。大率准於漢之五銖。唐之開元。而無前代甚輕甚重之患。然猶慮其勢日趨於輕。而不足以為重者。以其一文僅當一厘之用。繁而不簡。分而無統。而子母之制不立故也。竊見自漢武令諸王侯制白鹿皮為幣。而後人易以楮。至宋元明三朝。始有交子會子寶鈔之法。皆自一貫至百千貫。以代現錢之用。究其為制。不過方尺之紙。印文其上。而可以易數十百錢之物。其費省於錢十倍。而利用無疆。又不啻過之。顧楮之為弊也。用勞而易毀。質薄而難全。而其上刊有定式。專視區區之印文。以為照驗。即使製造者極其工致。而傳染未幾。已歸於斷爛。而不可以復辨。上之人始不得已。屢取而更造之。而新陳出入之間。動多詐偽。抑勒不可禁止。如前明行寶鈔法。每一貫准錢一千銀一兩。曾未及中葉而已。漸輕漸減。其後一貫之鈔。不足抵一二文之用。竟以字跡漫滅。濫惡不堪而罷。以累朝數十百年之永利。而終莫之能守者。由此故也。竊謂鈔法之廢久矣。苟欲神明變通。而為可久之計。固不必襲紙[幣](弊)之虛名。亦不當用虛薄易爛之紙。莫若取白銅之精好者。銷鑄為鈔。如今之錢式。而稍加重大。鏤以文字。面曰康熙寶鈔。背曰准五准十之類。以至准百為止。而其孔中。則別之以圓。取其內外圓通。流行錢法之意。要使內局自鑄。定為一式。輕重纖毫。不容增減。以杜偽造之弊。用是雜行於散錢之中。有鈔為母。以統錢之繁。有錢為子。以分鈔之簡。既不若前明寶鈔之易爛。而又可收宋元交子會子之用。其亦庶幾古人作輕作重之意。而足以救古人錢法之靡也歟。
按銅鈔與古人之鑄大錢無異。此法非嚴禁銅。立造偽之賞。殆不可行也。且至於當百而止。則民猶未便。豈若紙鈔之無窮乎。彼特患霉爛耳。不知易於霉爛者。因其製作苟。而行用多也。若鈔值既重。則行用較少。盡可裝潢成卷。藏之以函。又豈患其易弊哉。且既行紙鈔。又可兼鑄當百大錢也。
陸世儀曰。今朝廷用錢。每便於發。不便於收。此由純用小錢。無子母相權之法故也。愚謂今後官民易交。勢當用錢者小錢難於個數。竟用當十大錢。出入瞭然。無耗損兌折之弊。亦一法也。○又曰宜於各處布政司。或大府州處。設立銀券司。朝廷發官。本造號券。令客商往來者。納券取銀。出入之間。量取路費微息。則客商無道路之虞。朝廷有歲收之息。似亦甚便。高珩曰。鑄當十當百之錢。則可以輕齎而遠行矣。
按鑄大錢。設銀券。皆與鈔法相輔者也。若既行鈔。而復鑄當百之錢。則鈔可自二貫起。而二貫以下。悉用大錢。百錢以下。悉用小錢。不患於零折之難矣。又造百貫以上之鈔。即可當銀券之用。而得古人飛錢之遺意以鈔收買民間之銅。而鑄錢極其工巧。則私鑄者無利而自息。鑄大錢者。尤必選最佳白銅。鏤為龍鳳文。費本與價直略相當。則私鑄無利禁民。閒行用銅器。則私毀者無所售。而亦自息。此誠利國足民之要務也。財用既足。則仁政可以次第舉行矣。○嘗擬時務策十數篇。觀者頗不以為非。後閱諸書。則前人多有先我而言者。特所論有詳略耳。因不欲存。惟鈔法一事。疑者十人而九。前人亦罕有論及此者。陸中丞切問齋文鈔。賀方伯經世文編。僅載銅鈔之說。而於紙鈔之利。則未之及。故詳考諸書。反覆思維。求其有利無害之方。著為此編。以就正四方有道焉。
鈔幣條目四十
一鈔分為七等。曰五千貫。曰千貫。曰五百貫。為大鈔。曰百貫。曰五十貫。為中鈔。曰十貫。曰二貫。為小鈔。大鈔中鈔。當今會票之用。小鈔。當今錢票之用。
一二貫以下無鈔。更鑄當百當十大錢。以便民用。錢為三等。
一紙類甚多。造鈔務選佳紙。潔白光厚耐久者。既用造鈔。即禁民間不得買賣此紙。以防作偽。○竊擬高麗紙佳者即可造。其劣者聽民間行用。
一五千貫鈔。用紙三丈。闊尺二寸。千貫用紙二丈五尺。五百貫用紙二丈。百貫用紙一丈五尺。五十貫用紙一丈。十貫用紙五尺。二貫用紙三尺。大鈔命善書者書孝經其上。真草篆隸俱可。中鈔半書半印。用先正文。如原道西銘之類。小鈔用銅板印文其上。如程子四箴。朱子家訓之類。務極精工。
一大鈔中鈔。裝潢成卷。小鈔亦糊裱行用。以防易壞。
一大鈔中鈔。行用時或以金石木革為函。小鈔以綃素為函。
一以金玉水晶銀銅。倩好手雕為五印。各有官掌之。又分三等。大鈔用大印五。中鈔用中印五。小鈔用小印五。以硃砂好印色印其上。違者罪之。
一造二貫之鈔。尤貴精工。必費本二百餘文。鑄大錢必極工巧。以防偽鑄。
一行鈔先從京師起。以次漸及於各省。約數期年。然後及天下。
一造鈔。發於各省布政司。為印記發於各府。又為印記發於各縣。又為印記發於錢莊。錢莊又為印記。然後行之民間。則易於辨偽。
一以大鈔中鈔。發與各銀號。即禁其不得私出會票。如領一萬貫鈔者。半年之後。核其換銀若干。如已用完。則收其銀。如鈔十千貫之數。以一分之利與銀號。
一以小鈔。及當百當十大錢。發與錢莊。即禁其私出錢票。民以銀易錢。即以小鈔與之。如銀數不滿二貫有零者。則以大錢與之。半年之後。核其所入銀數。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與錢莊。
一民以銀易鈔。在下令半年之內。准加一分之利與之。一年之內。加五厘之利與之。一年之後。照時價不加。
一民以錢易鈔。以鈔易錢。錢莊准取百分之一。不許多取。
一鈔之出入。經吏胥之手。亦准取百分之一。但取之官。不取於民。如有勒索。嚴治其罪。
一隨在設立辨鈔之人。官給以祿。
一鈔既各分省分。易於稽察。又令通衢大邑設立官局。民以他省鈔至者。驗明。准其換本省鈔行用。
一民以鈔納錢糧及關稅者。二貫之鈔。准作二貫二百文用。
一小鈔行用既繁。雖糊裱尚不免易於爛。但辨其非偽。許將爛之鈔。納錢糧關稅。惟止作二貫用。更不加二百文。既納之後。解部焚毀。以免倒換之弊。
一下令二年之後。鈔法通行。禁民間不得以銀為幣。惟為器皿不禁。私以銀交易者。沒入其銀與物。以其半賞告者。
一禁銀之後。募商人領銀開設官局。撻造銀器。以減半之價。售於民間。使銀價益賤。民以銀易鈔者。亦作半價。
一設立收銀之局。民間有賣銅器者。官為重價收之。以供鼓鑄。禁絕撻造銅器之鋪。惟鎖鈕樂器不禁。其餘銅器。不准民間買賣。胥吏不得向民間搜括舊藏銅器。以致騷擾。
一鈔貫文有一定。私減鈔價者有罪。
一造鈔之後。必二十年然後添造新鈔。
一監造官造鈔時。不得刻減工費。以致不如程序。違者罪之。
一偽造者斬決梟示。出首者。賞鈔百貫。更籍犯人之產予之。胥役能捕獲者。亦如之。官長能發覺。立予遷秩。鄰族知情不舉首者同坐。如始系同謀。而能自首者。免罪受賞。
一各處官庫。俱令積錢。如民閒鈔多。即發錢收買。不令民間壅滯。
一小民誤用偽鈔。更不加罪。惟更究其偽造之人。
一民閒藏錢。非典當錢莊字號。不得過一千貫。如違禁。沒入其錢十之五。即以五之半賞告者。
一行鈔之初。內外官俸。各加一倍。本俸暫與以銀。加俸悉給以鈔。俟鈔法通行後。官俸各加數倍。悉給以鈔。
一書鈔之人。予以重祿。如有官爵者。紀功遷秩。造鈔出力者。立予議敘。
一行鈔之初。必加惠於民。蠲免逋欠。優耆老。以新天下之耳目。
一地方官能奉行鈔法無弊者。必予加級紀錄。
一令學中稽察貧士。給鈔周。
一民有鰥寡孤獨。及遇水火凶荒之災。皆發鈔賑給。
一地方有水利當興。及荒土可耕者。皆發鈔修治。
一行鈔之後。關稅田賦鹽課皆議減。
一商人與外洋交易。准以鈔向沿海地方官局易銀。去及還准以銀易鈔。出入之價如一。銀器不准載入外洋。
一外蕃貢使入朝。欲市中國之貨者。准以銀易鈔行用。則外蕃亦重中國之鈔矣。 耕當問奴。織當問婢。錢幣當問商賈。予鄉里多富商大賈。故與精於會計者。參酌事情。思其興利防弊之法。略備於此。非敢據史冊陳言。徒侈書生之論也。
附鈔幣問答三十
或曰。國家之成法不可改。答曰。 世祖章皇帝八年嘗造鈔。每歲十二萬。至十八年因國用充裕停止。則用鈔正所以復 祖制。何嫌於改法。且語云。利不百不變法。今行鈔視用銀豈止百倍之利乎。
或曰。天下方處全盛之時。若行鈔則示民以貧矣。答曰。苛財匱已極之世。雖欲行鈔而民不信。正惟當全盛之勢。而生齒日繁。經費浩大。王制所謂積三十年之通者。不可不豫為之計耳。此乃所以開富足之源。安得謂示民以貧哉。
或曰。鈔乃末世之所用。恐不可行之。答曰。宋太祖始立便錢務。至仁宗時立交子務。正宋極盛之時。金元兩朝皆開國時用鈔。金世宗有小堯舜之稱。其時亦盛行鈔。明太祖開基之主。亦造寶鈔。至崇禎時欲行鈔而不及行。非鈔之有害於國也。而論者以為末世之政。豈不冤哉。
或曰。恐偽造者多。答曰。既特造佳紙。多為印信。鈔直重者。又令善書者書之。則作偽者必先造偽紙。又刻印信。再摹字跡。有一不肖。其奸立破。較之私鑄錢。偽造銀。其難數倍。而又隨處皆立辨鈔之人。重法以誅作偽之人。重賞以獎告偽之人。則偽造自可息矣。
或曰。恐民不樂行鈔。答曰。今京師民間貿易皆用錢票。遠方商賈皆用會票。已不異於用鈔矣。間有錢莊歇閉。而票不能取錢。則民受其害。而民終肯用錢票者。以便易故耳。況國家所用之鈔。有散有收。永保無虞。錢可易鈔。鈔可易錢。便易之極。而民翻不樂從乎。
或曰。今錢漕一經胥吏之手。即有浮收。若行鈔。則弊更不可測。答曰。錢漕所以能浮收者。以每縣各分疆界也。故胥吏得以持權。若換鈔則所設官局錢莊甚多。隨地可以換易。胥吏安得持權。且錢漕不許包完。故胥吏得以勒制小民。若以鈔納稅。盡可托紳士代納。胥吏又安敢勒制之乎。又按錢漕之浮收也。彼亦有所藉口也。曰米色之丑也。解費之重也。若行鈔。彼又無所藉以為名矣。吾正恐胥吏之無可作弊。而奉行不力。故加百分之一以予之。豈懼其侵漁乎。
或曰。銀與銅。乃堅剛不壞之物。而鈔不可久。答曰。昔之造鈔。制度苟。故易於毀壞。今之造鈔。程序精工。紙料堅厚。大者裝潢成卷。藏之於函。可數百年不壞。小者裱糊行用二貫以下。仍用錢。則不至於甚繁。雖小鈔亦可十數年。即有壞。仍准其納糧充稅。解部焚毀。可以免倒換之累。於民無損。若慮水火之虞。則以皮木為函。可以入水不濡。以金石為函。可以入火不。何易壞之有。
或曰。以楮為幣。是以無用為有用。近於欺民之術。答曰。銅之為物。寒不可衣。飢不可食。聖人制為錢。以奔走天下。是亦以無用為有用也。設令三代上有紙。安知聖人不以之造幣乎。若必以有用為幣。則有用莫如帛。然固不可以為幣明也。
或曰。恐物價騰踴。答曰。物價之所以貴者。以物少而錢多也。今以鈔易銀。錢不為之多。而物不為之少。物價何以騰踴乎。
或曰。恐犯罪者多。答曰。偽造既難。則犯者自少。至於民之換鈔。既獲一分之利。彼自願從。朝廷未嘗強之使換也。立法但禁偽銀。不禁藏銀。何犯罪之有。且從此而鉛錢偽銀之弊絕。盜賊劫銀之風亦絕。則獄訟可省。而論者反慮犯罪者多。謬矣。
或曰。用鈔但利國耳。於民何預。答曰。國用既足。則官加俸吏增祿田。賦可減。關稅可輕。鰥寡孤獨皆養之由。是興水利。墾荒田。積義倉。修學校。使將天下無一夫之不獲。豈止利國已哉。
或曰。何不銀鈔兼用。答曰。苟欲兩利而俱存之。則銀與鈔必互相低昂。而其價不能畫一也。明之已事可征矣。明初禁銀不用而鈔行。其後自弛其禁。而鈔漸不行。故必廢銀不用。而後鈔重也。
或曰。何不並錢廢之。答曰。既用鈔。則用錢之處自少。若必並錢廢之。則鈔必瑣屑而不可行也。
或曰。天下之銀。盡收於上。民閒不慮其空乎。答曰。銀既收於上。上亦無所用之。則當減價。仍散之於下。使民間得為器皿。但當嚴禁其為弊耳。如是則銀價必甚賤。而鈔益寶貴。此本齊高帝金土同價之意。而善用之者。
或曰。宋孝宗言行用會子少則重。多則輕。今准天下銀而制鈔。無乃太多。答曰。以天下論銀之行用。本慮其少。則以銀易鈔。適如其數。雖倍加之。尚未至於多而輕也。且必二十年後添造。自不患其日多也。
或曰。宋富公弼。言交子之法。必積錢為本。今行鈔而不以積銀為本。安在可行。答曰。此又古今時勢之不同。古人以鈔代錢。相輔而行。故必積錢為本。今則以鈔易銀。廢銀不用。安用積銀為本哉。百姓有萬億之銀。國家造萬億之鈔以易之。民間所有之銀。即國家用鈔之本。與宋之時勢異矣。
或曰。馬端臨言用鈔則下無犯銅之禁。今何以用鈔而復禁銅。答曰。必禁銅為器。方可絕私鑄私毀之兩弊。又不遽禁銅而以鈔買之。則民亦樂從矣。較之賈誼七福之說。劉秩五利之議。更為便易。
或曰。銀可分用。而鈔難零折。答曰。鈔既分為七等。又有錢三等以佐之。亦何事其分折乎。
或曰。恐事涉煩擾。未免駭民。答曰。今天下簿書出納。律例科條。其事甚瑣。不聞厭其煩擾。豈以操天下錢幣之大權。而可慮其煩擾乎。且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民又何駭。
或曰。中國既不以銀為幣。銀必入於外洋。答曰。外洋欲市中國之貨。必先以銀易鈔。彼之銀有盡。而吾之鈔無窮。則外洋之銀且入於中國。而中國之鈔且行之外洋矣。豈慮銀之入洋外哉。
或曰。萬一國家復用銀。而不用鈔。豈不害民。答曰。天下既安於行鈔之利。後世必無廢鈔之事。正不必過慮也。
或曰。國家何不徑自行鈔。而必易民間之銀乎。答曰。以鈔易銀。非貪天下之銀也。徑自用鈔。則銀歸無用。而富家之藏銀者受其害矣。惟以銀易鈔。則民之貧富。適如其故。富者自不怨矣。或曰。民以鈔虛銀實。終藏銀而不易鈔。則何如。答曰。民之欲藏銀者。恐鈔有時不用耳。今若明示以歷久不改。彼百姓安肯舍目前現用之鈔。而藏不准為幣之銀乎。
或曰。恐富家藏錢。而錢少則如何。答曰。宋金元鈔法屢更。故富家不蓄鈔而蓄錢。若一定不移。則藏錢繁而藏鈔。民又何樂為此乎。且國家可仿唐時設立限制。使藏錢不得過多。自不至於錢荒矣。
或曰。設民以數萬之鈔。盡欲易錢。則錢莊何以給之。答曰。大鈔惟准易小鈔。小鈔方准易錢。且民間藏錢。不准過一千貫。又豈慮其難給乎。
或曰。顧氏日知錄嘗極言鈔法不可行。通人之論。似不可違。答曰。顧氏見鈔之廢。以為帝王之權。有所不行。而不知特由於錢糧不收鈔之故也。且顧氏所惡者。宋金元明之鈔耳。今能盡舉其弊而去之。雖亭林先生復生。亦必以為可行矣。
或曰。鈔行而財用足。則風俗奢侈。亦一弊也。答曰。沃土之民不材。理固有之。然加之以教。既富方谷。亦易為善。豈反慮其足耶。
或曰。如此不幾於聚斂乎。答曰。所惡於聚斂者。為其剝民以利國也。若鈔法則並未取民分毫之利。而民反受其益。豈可與桑宏羊之平準。王安石之青苗同日語哉。
或曰。恐奉行者不皆得人。雖良法豈能無弊。答曰。天下之法皆可以生弊。然立法之初。必先求其盡善而後行。至其小小利害。又當隨時變通之。而大體卒不可改。但得賢者一二人操其權。則其下奉行之人。又誰敢舞弊乎。
或曰。此外豈別無足財之策。何事行鈔。答曰。天下之財。止有此數。損上則益下。損下則益上。故計臣言富國之道。未有不病民者。司馬公所以言不加賦而國用足。必無之理也。惟行鈔則取之不盡。而非取於民也。實為法之良者。第前人行之。尚未能盡其妙耳。
台上 四方全局籌之。洵屬巨細精粗。無微不周。具見亮生先生救時善政。忠為 國謀。惜乎立說近二十年。無同心者采奏 天廷。請立見施行。則利權操自上。永不受銀貴之制矣。翹足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