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氏皇朝經世文續編 · 卷四十 戶政十五倉儲下

擬籌積貯書嘉慶三年代人作 管同 臣聞京師者。天下之大本。積貯者國家之大務。今海內飛芻輓粟。歲至京師。意京倉所積穀。多備數十年。少亦宜支數歲。而以臣所聞。不過僅支一歲而止。臣甚駭之。記曰。國無六年之畜曰不足。無三年之畜曰急。以 國家之全盛。積貯止此。設不幸東南有水旱。漕不克繼。或淮徐兗濟之間。有大盜如王倫者阻於途。俾不得達。或畿輔倉卒有事。用谷倍常時。三者有一焉。雖有卜桑。不知計所從出矣。且夫一州一縣之大。倉庫空虛。則事至而無以辦。於煌煌 帝都。 宗廟乘輿之所在者乎。以 國家之威。 皇上之仁聖。曩所云三患。固萬萬不當有。然而思患豫防。勢之所及也。患既至而後為之所。勢之所不及也。此臣之所以大憂也。臣竊惟 國家富強。本踰前代。當乾隆中歲。京倉之粟。陳陳相因。以數計之。可支二十餘歲。乾隆之去今。時既未遠。加以數十年內。未闕一州。未損一縣。未加一官。未增一卒。何以曩者備二十歲而有餘。今則僅支一年而不足。論者皆謂邇年以來。苗賊迭起。水旱間作。  高宗皇帝屢施豁免之恩。 皇上數沛停徵之惠。坐是積貯虧缺不能復舊。臣以為是固然矣。而抑猶未盡。伏查京倉所放米曰官俸。曰兵糧。二者去通漕不過十分之六。其一養工匠。歲賜之粟。名曰匠米。匠米在當時。去京食百分之一。今則人數百倍於前。而米去京倉十分之一矣。其一 國家定鼎宗臣封親王者六。曰豫睿禮鄭肅莊。封郡王者二。曰順承克勤。 世宗皇帝之弟。封親王者一。曰怡賢。此九王者。皆世襲罔替。七親王之世子。世封親王。其它子則封鎮國將軍。二郡王之世子。世封郡王。其它子亦封鎮國將軍。凡鎮國將軍之子。封輔國將軍。輔國將軍之子。封奉國將軍。奉國將軍之子。封奉恩將軍。凡俸親王萬斛。郡王五千。公一千。以次降合而名曰恩米。夫九王之初封。其子孫不過數人。後則愈衍愈眾。至於今枝繁葉盛。其人已數倍於前矣。而 國家封爵賜米。必一一如其人數。是以 國初恩米。去京倉不過百分之一。今則不啻十之三四矣。以通漕十分。官俸兵糧去其六。匠米去其一。恩米去其三四。是故一歲之漕。僅敷一歲之用。漕一不足。則必抽舊積。舊者日絀。而新者無贏。然則京倉之粟。日減日虛。二十年而大變於前者。無足怪也。 夫 國家之大。所賴以辦事者官。所賴以捍患者兵。官俸兵糧。勢不可減。而我 朝於滿兵。盡人而養之。自乾隆時論者已憂焉。無善計耳。至於工匠。則事不同矣。經曰既廩稱事。又曰考其弓弩以上下其食。然則古之工匠。食稱其事。初無虛養之時。今之匠役。無事而食者過眾。為今日計。莫若裁汰散遣。僅留其魁若干人。俟有興造。然後及時召募。計其工而賜之食。如此則下無游食之民。上無虛縻之賜。而所謂匠米者。可以復減如前矣。九王之子孫。爵祿豐厚。此自 國家追念前勛。恩德至渥。然臣聞之親親有殺。尊賢有等。以人臣之嗣世。同 皇昆弟 皇子之封。其酬勛已至極。而其它子孫。又人人食王公之祿。則待之毋乃過優乎。 國家祚億萬年。諸王子孫日眾。海內物力。必有不給之時。人臣與國同休戚。 主上匱乏。而私室豐盈。諸王之靈。抑恐未安於地下也。為今日計。爵則仍之。祿則減之。彼其人果才賢。自可為國當官。別受在官之俸。而愚不肖者。不得濫叻厚賜。如此則宗室皆知奮勵。而所謂恩米者。可以復減如前矣。夫匠米恩米。復減如前。則京倉所積。歲已有餘。以數計之。三年則可餘一年之食。九年則可餘三年之食。然則不出十年。而京倉之積貯已多矣。論者或謂匠米可減也。減恩米。恐非 聖世所宜行。臣請有以折之。昔周之初。大封同姓。而武王昆弟五叔乃無官。矧其子孫。豈容不辨別賢否。而概以王公之祿予之。宋相王安石。議減宗室恩例。宗室伺其出。嘩馬首。安石厲聲。斥曰。祖宗親盡則祧。何賢輩諸人。遂無辭而退。至哉言乎。不可以人廢也。臣愚以為此事也行有五利焉。京師積貯有餘。一利也。匠民散於民間。畿輔谷賤。二利也。諸王子孫不驕惰。三利也。積穀有餘。則徑可停運一二年。而用其閒以大治河工。四利也。旗丁但予坐糧。則所云幫費者省。而州縣之虧空可彌矣。五利也。變一事而興五利。補救之謀。無加於此。若夫興水利。議屯田。裁減滿兵糧額。事體重大。非旦夕所可行。臣今未敢議焉。 積穀章程 魁聯 一按畝攤捐。 十畝之家。每畝出谷一升。以次遞增。二十畝二升。三十畝三升。至百畝每畝一斗而止。其田逾百畝者。每畝一斗以上不為限制。聽其樂輸。 一照例議敘。 田多則捐谷亦多。亦有不按田數。慨然多捐者總以捐至二百石。則照例詳請議品級職銜。捐谷愈多。議加優。既以利濟鄉里。又邀 朝廷褒寵。尚何顧惜不為。 一慎擇首事領管。 每都所捐之谷。分作二十起。擇公正殷實首事二十人。分領分管。一年一換。稟請官給印簿。載明所領谷數。憑眾車揚淨盡。斗量多少實數。每年冬月。約日憑眾算量移交。不得戀充。初捐時寄貯私倉。三年後將息穀變價。擇地起倉。一切出納不准書差干預。 一嚴定收放程規。 每年夏至前後。分三期發借。每石二分收息。借者照戶牌冊所載家口需谷若干。邀里殷戶的保。親書借券。秋分前後。三期用原斗。量還歸倉。不得以私賬抵賴。其違者保人賠還。否則鳴官追究。 一預限積穀定數。 積穀太多。難於收管。且易起侵蝕之弊。今通計一都上中下貧戶。大歉之年。約需谷若干。俟積滿其數後。每歲算明。除留存此數。仍舊收放。將所剩餘變價。置本都義學義冢。及造橋修路。視所當為之舉。憑眾估算動用。另行起息。歸下年估用。但不得以作僧道寺觀。一遇荒歉。將所貯本谷按上中下貧戶。照牌冊所載家口。或行賬貸。或酌量賑。所存無幾。下年仍照前次按畝攤捐。如法積貯收放。 一推廣各項公積。 查所屬氏族有祭田墓田。都甲有文昌會有團總田。又有燈會醮會茶亭田。其類不一。皆屬義舉。然其動用或亦不無過費。今特勸諭其各節省妥為掌管。遇荒歲一族所貯。可濟族中之貧。一團所貯可濟團內之貧。此與前項積穀可並行不悖。又足以濟其所不及者。尚願推廣行之。總在得人得法耳。 重建長沙府倉記光緒元年 塗宗瀛 賈生有言。積貯者。天下之大命也。權輕重而斂散之。其法始於齊管仲魏李悝。管仲之意兼為富國。李悝之意。專主濟民。蓋以農人服田力穡之嬴餘制之。使不以甚貴甚賤為患。乃仁者之用心。然漢五鳳中髣之為常平倉。而劉般已言其弊。豈不以法待於人。人待於時乎。 國家子惠元元。各府州縣治皆有常平倉。其在鄉者則稱之社倉。又有預備儲備等倉以為之輔。劭農恤民可謂至矣。而歷久不能無虛耗之弊。即或儲緡錢以相當。亦管子所謂以幣藏之者。然歉歲無以應糶。弊亦與虛耗等。余奉 命旬宣楚南每念民食之重。嘗檄令各屬。請所存價易谷實儲。而省會長沙府倉。顧久廢弗復。且失其基址。長沙善化二縣之谷。寄貯漕倉者存不及半。屋多朽壞。乃慨然曰。廢興之故。豈非時哉。自軍興以來。饟食(車)之需藉資倉廥。而交替轉輾。以虛數上其籍而已。其倉與谷之全廢者。興復尤絀於力。比歲軍務告蕆。頻書有季。修廢舉墜。為吾民計長久而圖匱於豐者時哉。勿可失已。同治十有三年。甲戌之秋。乃率僚屬嚴府倉之舊址而復之。鳩工庀材。落成於光緒紀元乙亥秋九月。屋堂宇皆備。約可儲谷六萬石。而二邑之倉。欹者正之。圯者易之。缺者增之。亦同時竣工。繚以牆垣。皆砌今。既周既固。則移沅州軍谷益以採購。共增谷五萬六千餘石。舊存者四萬餘石。合之共十萬餘石。其義倉之不領於官者。又四萬餘石。於是省垣之內可積儲谷二十萬石有奇。庶略得有備無患之意。顧郡縣事繁冗。不能不假手胥役。久之且又有弊。因略髣朱子用鄉人。劉晏用士人法而變通之。於佐貳及需次人中。擇謹愨者。專筦其事。而以二鄉人襄之。司中則歲考其成。規模亦分鹿備矣。雖然權輕重時斂散分鹿行之有利而無弊。亦存乎其人耳。昔朱子建安社倉得常平谷六百石。以經始數年。乃三千石。因請以是行於司倉。其後真文忠帥長沙亦髣行之。然則視民事如家事。以實心行實政。亦何有在鄉在官之異耶。惟願後之人勤省而力擴之。谷貴則減價而糶以利貧民。谷賤則增價而糴以利農。以常平之成法。參朱子社倉之意。積之愈多。行之愈遠。其利益豈有涯哉。是則余之所厚望也。 飭屬勸辦積穀備荒札 惲世臨 為通飭事、照得湖南為宜稻之鄉穀米素稱饒裕、近因鄰近各省及各路軍營、紛紛販運、米價長落無常、貧民每多受累、良由家鮮蓋藏、事無遠慮、不預籌於平日、遂致告歉於臨時、舊今兩年、前車可為鑒、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雖有旱潦、民無菜色、蓋積其有餘、故能防其不足也、現屆谷將登、亟應捐積義谷、以備不虞、凡有業之家、毋惜微資、共成盛舉、非祇濟人之急、亦即保甲之謀、合行出示、並列章程曉諭、為此示仰各屬軍民人等知悉、務各按照條、就地方情形、趕緊合力公捐、共成善舉、眾擎易集、圖匱於豐、異日之所裨實大、本部院為吾民計長久、慎無虛應故事、徒託空言、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一各州縣都團區里名目不同、大扺以甲為斷、一甲之內、周圍不過十餘里、其中田畝雖多少不同、均應按照租數、據實查明、每租谷一石捐谷二升或三升、不得徇隱、如有山多田少、煙戶稠密之處、應各就地方情形、酌量增加、總期一甲之谷、足備一甲之用、無論官紳公私莊業一律捐收、 一所用捐積穀應擇甲內公地或最為殷實之家、建立義倉、憑眾收存、其倉祇期結實、不可過費、 一各甲寄莊田業田主、隔居窵遠、即著佃戶照算扣留、送交經管歸倉、不得違抗、 一各縣地方向有社谷一項、准其歸併積穀收存、無容另立社長、其有侵吞不繳者、准甲內公正紳耆官、從嚴追繳、以歸畫一 一各處神廟、向有公田、多系迎神演戲之用、凡遇荒年、視此嗷嗷、神靈亦必不安、此次捐谷、應於廟內公田、每石捐谷一斗、以示區別、其餘各項公田。仍照每石二三升之例、 一經管積穀、應舉甲內殷實老成二三人輪流分管、認真收放、或三年一換、五年一換、一經公舉、毋得有所推諉、 一收捐積穀、歸倉之後、由經管造立清冊、憑眾核算、報地方官立案、遇有輪換經管之年、憑眾照算核交、亦官立案、如有侵蝕、准甲內公正神耆、官嚴追究辦、至於胥吏人等、不得下鄉需索、以免擾累 一收放積穀、應先知會通甲、示期憑眾收放、以免疑議、 一當谷賤之年、出陳易新、以小暑為期、佃種之家、憑眾書立字據借領谷石。限定秋分、每石加失耗二三升、挑送歸倉、其並未佃種與無業者不與、若遇荒歉、或減價平糶、或借或賑、隨時辦理、仍於豐年捐還、 一此次捐谷原為各州縣備荒起見、其地方情形不同、有與前開各條、必須因地制宜、變通辦理者、亦聽其便、 除出示曉諭並行各州縣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 即便轉飭遵照、刻日傳集、各都公正紳耆、剴切勸導、務在必成、仍飭將各都某甲捐谷若干、務於本年十一月內、造冊送縣院、以備查考、總期核實存積、不准以紙上空文、敷衍塞責、儻不實力奉行、定將該州縣從嚴參處、切切、 籌鄉社倉米議 劉汝璆 昔人問湯文正潼關之政如何。曰社倉保甲鄉約而已。沈端恪公錄其語入所箸勵志錄中。然社倉別無良法。儀封張清恪公撫吳。有社倉之奏。   聖祖以為此雖良法。而為之甚難。須善其後。毋托空言。清恪覆奏亦以為但求得人。有治人。無治法。夫社倉為朱子之善政。必須得賢以理。則知古來仁政存乎其人。乾隆嘉慶間。疆吏關心民瘼者。亦屢上章言之。 廷議亦每以民食為詢。然辦理不得其人。則墨吏苛派猾胥擾民。欲以利民。反為民害。故欲行社倉之法。必須官民相輔。以時稽其出納。庶流弊可免。而利賴無窮。則不為青苗之擾累。而為周官之良法。干嘉以前人民富足。每遇荒歉。以所存民捐之餘。存之於鄉。所在多有積蓄。庚申以後焚掠一空。官儲蕩然無存。民間何有藏。查亂後舉辦社倉。惟以長沙為最善。而安慶之倉。亦因曾文正公駐師日久。故能行實政。二處產米雖多。然督率無人。亦將視為具文。官倉尚為虛設。況民倉乎。故社倉之法。莫如計田分派民辦。而以官董之。必須明定章程。不得因公借用。寬以時日加以獎勸。樂輸之家。小者給以匾額。大者請以官階。俾富者知安貧所以保富。命脈所系。有備無患。孔子論政必先足食。誠有以也。 勸成都省城內商民積穀示 王廷植 為勸諭積儲。以備不虞事。照得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川省被賊擾害。業已四年。現在髮匪又竄川疆。城守亟宜預籌。昔神農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湯池百步。帶甲百萬。而無粟不能守也。省城為根本重地。人稠密。城內外竟無糧行。惟恃肩挑米販進城。各鋪戶隨時買食。竟無旬日之藏。偶遇城門有警。難免束手無策。現奉 總督部堂。札飭本署道清查舊存倉谷。並以本署道前在川東任內辦理積穀。甚為妥善。省城可以仿照辦理。本署道竊查明周台公積穀之法。系查照家業貲本。分別上中下戶。積穀若干。即在本家收儲。報官查驗。其米仍系各家私物。官不得取用半粒。謂之官督私藏。一遇有警。城門關閉。即可自食。並准其照常價出糶。立法誠為至善。現經會商 藩台暨首府兩縣。並委員局紳等仿照辦理。已將章程另行刊刻頒示。為此示諭闔城商民人等知悉此。系民間自積自藏自食自用。儲之於家。並非輸之於官。須人人樂從。家家願辦。藏之多者可以獲厚利。存之少者可以活家口。務必遵照章程認真舉辦。毋負地方官為民謀食之意。是為至要。切切。特示。 章程開示於後 一辦理積儲。即歸福建館團練局官紳。分派各街首人經理。毋庸另行設局。以節縻費。 一城華兩縣倉谷及去年發銀採買之谷。原為有警時。守城兵勇團民。計口分食。其餘商民俱令自行置備。因恐彼時無米可買。所以此時勸令商民。自行積儲。 一此次積儲。專備警急之用。如賊匪逼近。米不能進城。方准食用。俟軍務告竣。地方一律肅清。撤局時。或食或賣。悉聽自便。 一各衙門食口最繁。如遇有警時。盡在城中購買。則民食不免缺乏。此次積儲。應由各衙門先為之倡。 一此次積儲。惟以鋪戶為大宗。向來囤積居奇。本干例禁。原恐奸商射利。民間食貴。此次積儲。不在例禁之列。凡鋪商本金多者分十成之一二。販買積石。倘遇兵荒有警。米價必昂。聽其照昂價出賣。若兵不足。官向買用。必須照時價。先給銀兩。不得短欠分文。米多時存。米少時食。米賤時買。米貴時賣。雖是官督。實則商民自為買賣。至於儲谷多者。須置備畾子多架。以便臨時應用。 一積穀積米應聽民便。惟谷則便於存儲。而食賣不便。米則便於食賣。而存儲不便。此次積儲。不如俱用粗米。凡過畾而不碓之米。無事之時。有力之家。多不吃食。若至警急時。則粗米亦成珠顆矣。平時存之。可以經久。臨時食之。可以經飽。是一舉兩便也。 一富商大鋪及坐擁重資者。或積數十石積數百石。另為開單勸諭。酌定數目。註冊存查。 一計口積米。每一市石斗。可作兩人二月之食。大戶積二十石。可食四十人。次戶積十石。食二十人。中戶積五石。可食十人。其小戶以及窮民不能自食者。聽其自便。 一積米數石。至二十石以內者。為數尚少。務須積存粗米。 一積米在二十石以外。存放本家本鋪者。或積米在二十石以內。如願合街放存公倉者。准其加倍積穀。 一各省會館地方。俱極寬廠。應責成公建倉多所。本省紳商穀米。即可匯總存儲。即公同僱人看管。如存在本鋪本家者亦聽其便。 一城內各廟宇庵觀寺院。地方寬廠。均可囤積米石。應由本街商民公舉首人。自向看守之人借租。毋令多索錢文。 一每街聯合各戶穀米共儲公倉。如大街戶多即分段儲倉。悉聽其便。 一鋪戶住戶穀米。或存在本家。或存在會館。或存在廟宇公所。俱須於票內註明。應派本街紳首。照票查驗。不與各衙門書差相干。 一附城並無寨堡。鄉間戶。多有搬運穀米進城者。應分別積米若干石。食米若干石。其所積之米如不能久儲。隨時食用。必須隨時補足。 一每人每日約食鹽三錢。計一百日需鹽三觔。應議成華兩縣鹽商。儲鹽十萬觔。不過需銀二三千兩。臨警時。按照時價接濟守城兵勇團民之食。至於各鋪各戶。須先自行買備。應每人儲鹽二觔。家有十人。儲鹽二十觔。家有二十人。儲鹽四十觔。照此遞推。免至臨時缺食。 一油蠟甚關係要。應議城內各當鋪。每家儲菜油桐油一萬觔。白蠟一千觔。不過約銀六七百兩。臨警時准其增價發賣。 一煤炭柴草。各戶各鋪宜多買備。以免臨警缺乏。 一以上積米積穀積油蠟積鹽煤。俱限於五六月內。勸定數目註冊。於七八月內買運進城。 一周台公積法。有坐以數目。限以時日。嚴以稽查三條。此次各鋪各戶積儲或自認數目。或勸添數目。俱依限注簿。依限買備。由各街紳首照簿查驗。如城門有警候官出示。方准食用。倘有積不照數。遲不如限。用不稟官。查出照所欠之數。罰入義倉。以充守城團民。並鰥寡孤獨之人食用。仍勒限催補完數。 以上章程二十條。如有不便於商民之處。仍可到局會商。變通辦理。萬勿因循自誤為要。現奉 督憲面諭。飭令城內安設碓房。所有谷囤米販。俱令搬移進城。則民食更為充裕。應即迅速舉辦。切切。再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