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史稿 · 第八章 秦獻公時期的改革和商鞅變法
秦獻公(公元前384年至前362年)即位,意味著新興地主階級取得政權。但是,秦國的舊制度在很多方面都不適應於封建制的發展。必須對奴隸社會的舊制度進行徹底改革,才能使封建制確立下來。秦國這一改革,由獻公開始,經過秦孝公(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用商鞅變法,前後共四十餘年,才最後完成。
一、秦獻公時期的改革
秦獻公的統治共二十三年,在他即位之初,就對舊制度進行了改革。其中主要有以下幾項:
正式廢除人殉制度 殘酷的人殉制,在秦穆公死時(公元前621年)就已遭到人們譴責。但是,在二百餘年內,這種野蠻的制度,並沒有被廢止,說明秦國舊勢力的頑固。秦獻公剛一即位,在公元前384年(獻公元年)就宣布「止從死」(《史記•秦本紀》),正式明令禁止人殉制,從此才以法令的形式正式廢除殉葬制。[1]
編制戶籍——「為戶籍相伍」 在奴隸社會裡,奴隸居在「野」,平民和奴隸主在「國」,兩部分人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隨著奴隸制崩潰,要求按照階級變動的新情況,重新編制戶籍。公元前375年,秦獻公即位後十年,將全國人口按五家為一「伍」的單位編制起來,稱為「戶籍相伍」(《史記•秦始皇本紀》)。這一編制的意義在於:取消了「國」和「野」的界限,凡秦國統治下的人民一律被編入「伍」,實際就等於在法律上承認原來的「野人」與「國人」處於同樣的地位。提高了「野人」的身份,也就是承認奴隸們經過鬥爭取得的成果,這是積極的、進步的一面。
統治階級實行「為戶籍相伍」,還在於把秦國控制下的人口統統編制於軍事組織之中,以便於徵兵作戰和加強互相間的監視,其目的就是對廣大勞動人民實行鎮壓。
遷國都、推廣縣制 秦的國都原在雍(陝西鳳翔)。[2]秦獻公即位後,於公元前383年就將國都從雍遷往櫟陽,遷都的目的,顯然是為了同東方的魏作鬥爭。這時,關中東部的黃河西岸已為魏所占。秦的雍,遠在關中西部,有鞭長莫及之感。櫟陽在今陝西省臨潼縣櫟陽鎮東北12.5公里的武家屯附近,這裡距魏很近,又是個商業貿易繁盛、往來要衝之地,「東通三晉,亦多大賈」(《史記•貨殖列傳》),是戰略要地。秦獻公毅然將國都從雍遷到這裡,表明了秦國統治者經營東北的決心。秦都遷來後,就在原有建築的基礎上,圍築一圈夯土城郭。[3]可見,獻公從雍遷都到櫟陽[4]主要是軍事方面的需要,反映了恢復河西之地的決心。
早在春秋時期,秦國就在邊遠地區設置帶有軍事性質的縣。戰國初期,隨著領地的變化,秦國不斷增置縣,如公元前456年就設頻陽(陝西富平東北)縣,公元前389年又在陝(河南三門峽西)設縣。到秦獻公時,又集中地設了數縣:公元前379年(秦獻公六年)把蒲、藍田(陝西藍田西)、善明氏改建為縣,特別是公元前374年(秦獻公十一年)在櫟陽設縣,更有其特殊的意義。本來,縣是設於新奪得來的土地,或是邊遠地區,現在竟在首都也設置縣這一級軍政合一的組織。這一方面表明當時的首都櫟陽處於軍事爭奪的要衝,地方行政組織也必須適應戰爭的需要;同時也為秦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縣制(統一以後為郡縣制)進一步作了準備。所以說,秦獻公在推行郡縣制方面是有貢獻的。
允許商業資本的活動 由於封建經濟的發展,商業貿易和交換就有一定的活動。根據這種形勢,秦國於公元前378年(秦獻公七年)「初行為市」,明令允許在國都內進行商業活動。封建經濟下的商業,與奴隸制社會「工商食官」的制度下的商業活動,當然有本質的不同。這是封建經濟初步發展的結果,「初行為市」,又給剛剛發展起來的商業資本提供了進一步發展的可能,而它的發展無疑會加速舊生產方式的分解。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商人對於以前一切都停滯不變、可以說由於世襲而停滯不變的社會來說,是一個革命的要素。……現在商人來到了這個世界,他應當是這個世界發生變革的起點。但是,他並不是自覺的革命者;相反,他與這個世界骨肉相連。」(《資本論》,第三卷,1019頁)商業資本的發展,對奴隸制的生產方式進一步瓦解,起著加速的作用。這是秦獻公不曾料到的。但在他統治時期,秦國能夠「初行為市」,當然也不是偶然的。總之,秦獻公時期進行的一些改革雖然很不徹底,但它卻是以後大規模封建改革的先導,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而且,這些改革對秦國的富強,起了重要作用,並很快地就在軍事鬥爭中反映出來。
軍事鬥爭上的初步勝利 由於秦獻公實行了一些改革,國內實力增強,在他統治的後期,秦同韓、趙、魏的軍事鬥爭,由失敗開始轉向勝利。
秦獻公時期首次得勝,是在公元前366年(秦獻公十九年)。這一年,魏與韓兩國國君在宅陽(在滎陽縣東南)相會。(《史記•魏世家》)秦國出兵向韓、魏聯軍進攻,大敗韓、魏聯軍於洛陰。[5]接著,於公元前364年(秦獻公二十一年),秦軍深入到河東,在石門(山西運城西南)[6]和魏大戰,斬首六萬級,取得對魏國進攻的勝利。這一仗,在當時的震動很大,就連那個名義上的天下「共主」——周顯王,也趕緊前來向秦祝賀。(《史記•秦本紀》、《史記•周本紀》)秦獻公竟自稱為「伯」,表示自己的身份地位提高了。(《史記•周本紀》)
公元前362年,魏國和韓、趙兩國發生大戰,並在澮大敗韓、趙。正當韓、趙同魏鏖戰之時,秦國又趁機向魏進攻,在少梁大敗魏軍,並俘虜了魏將公孫痤。[7]此役秦取得龐城。
秦獻公的改革,雖僅僅是開始,但也顯示出巨大的作用。然而,秦國軍事上取得的初步勝利,並不足以表明秦國真正強大起來了。因為在秦國最根本的社會制度還沒有得到改革。這個任務並沒有在秦獻公統治時期完成,在伐魏並取得勝利後不久,年邁的秦獻公就死去了[8],秦國的封建改革只能在他的兒子秦孝公統治時期去完成了。
二、商鞅變法的準備
秦國大規模進行封建改革,是在秦孝公統治時期(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實現的。這場改革是秦孝公依靠商鞅進行變法來完成的,故習慣上稱之為「商鞅變法」。在沒有正式進行變法以前,秦國作了一系列的準備:
秦孝公及其主張 秦獻公死後,子渠梁繼位,是為孝公。當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上台時,他已經二十一歲了。這時秦國雖經過獻公的改革,取得一點勝利,但總的形勢較秦穆公時代還差得很遠。獻公時期那些改革,也遭到舊勢力的抵抗,而不能全部貫徹到底。[9]所以秦國同東方諸侯大國相較,仍處於劣勢。河西之地仍在魏國控制之下,各諸侯大國早就把秦視為「戎、狄」,甚至會盟都不要秦參加。這些客觀現實對年輕的秦孝公刺激很大,他認為秦國這樣的地位「丑莫大焉」(《史記•秦本紀》),於是決心變法圖強。
孝公同一些有遠見的統治者一樣,懂得民心的重要,因此首先採用籠絡民心的方法加強統治:「布惠,振孤寡」,同時又增強軍事實力,「招戰士,明功賞」。並且宣布:「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史記•秦本紀》)。為證明圖強的決心,孝公還出兵向東圍陝城,向西討伐戎族,斬「戎之獂王」。由於取得初步勝利,次年,周天子也來「致胙」,表示祝賀。
在秦的歷史上,孝公不失為一個有為的君主。不過,秦孝公最初的願望,無非也同獻公一樣,僅是「復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而已,也就是企圖恢復一個強大的奴隸制政權。但是「歷史喜歡作弄人,喜歡同人們開玩笑,本來要進這間屋子,結果卻跑進了那間屋子。在歷史上,凡是不懂得、不認識自己真正的實質,即不了解自己實際上(而不是憑自己的想像)傾向於哪些階級的人們、集團和派別,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反對工人的方法》,見《列寧全集》,中文2版,第二十五卷,335頁)。時代的潮流不允許秦孝公走回頭路,在封建制確立的時代,要使秦由弱變強,只能進行封建制的改革,而不是恢復秦穆公時代的奴隸制。儘管秦孝公主觀上以穆公為標準,但客觀上卻不能不採取否定奴隸制的具體做法,像「與之分土」以獎勵「出奇計強秦者」,正是為封建制的土地私有發展大開方便之門。這樣,以秦孝公為代表的一部分秦國統治階級人物,從鞏固自己的統治的「貪慾和權勢欲」(恩格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237頁)出發,就不能不站在新興的封建主的立場上實行改革,從而成為地主階級的代表人物。[10]
在秦孝公以土地和官爵為誘餌,發出求賢的號召以後,有一個人急急忙忙從魏國趕來。這個人就是商鞅。
商鞅入秦 商鞅原是衛國國君的後裔,所以他的名字原叫做「衛鞅」或「公孫鞅」[11],因為他到秦以後,被封為商君,這樣歷史上就習慣地稱為「商鞅」。
商鞅從少年時代起就「好刑名之學」(《史記•商君列傳》),所謂「刑名之學」,是指建立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一套法家學說。不過,他也曾經向魯國人尸佼學習過,尸佼是個雜家[12],因此,商鞅對戰國時各派的理論主張均有所涉獵。
公元前365年,商鞅來到魏國。魏國是戰國時期進行封建改革比較早的一個諸侯國。尤其是在魏文侯時期(公元前445年至前396年),這裡是法家思想影響很深的地區。當商鞅來到魏國時,雖然那些著名的法家如李悝等已經不在世,但他們的「余教」尚在。商鞅來到這裡,對於進一步研究法家思想,完善他自己的法家理論主張,有很重要的作用,特別是李悝所著的《法經》對商鞅的影響尤大。不過,商鞅在魏並沒有得到重用,僅在魏相公叔痤的門下當一名被稱為中庶子的家臣。
這樣,當秦孝公下令求賢的時候,在魏國不得志的商鞅,就懷著求富貴的目的,帶了李悝的《法經》,從魏來到秦國。
商鞅到秦國後,通過秦的大臣景監去見秦孝公,第一次見到孝公時,商鞅向孝公說以「帝道」。這是屬於「道」家學派的一種政治學說。秦孝公對這一套毫不感興趣,商鞅邊講,孝公邊打瞌睡。第二次商鞅又求見孝公,這一次向孝公說以「王道」。這是儒家的學說。孝公仍然不願聽,並十分生氣地責備景監竟給他找來這樣一個無用之人。商鞅第三次求見孝公,說以「霸道」,這是法家的學說。這一回孝公才對商鞅重視起來,開始有用他的意思。於是,商鞅又一次同孝公談話,向他鼓吹「強國之術」。孝公對此特別有興趣,聽著聽著不覺湊到商鞅面前,一連數日也不厭倦。商鞅的「強國之術」,就是法家的一套政策和主張,孝公覺得這一套是有效的。因此,相信了商鞅的學說[13],準備按照這樣的學說,對秦國的制度進行改革。
變法前的一場爭論 秦孝公雖相信商鞅的法家理論主張,準備進行變法,但仍有些猶豫:他顧慮「變法」、「更禮」改變舊的制度會遭到守舊勢力的反對,一時下不了決心。
依照秦國的慣例,凡國君一時不能決斷的大事,允許在朝廷上爭論。[14]於是,秦孝公便召集反對變法的兩個代表人物——甘龍和杜摯,在朝廷上和商鞅展開辯論:「討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商君書•更法》)。這對商鞅來說,實際上是為變法掃清思想障礙的一場理論鬥爭。
在辯論中,商鞅首先針對孝公思想狀況,直截了當地指出:「疑行無成,疑事無功」,若要變法,就不要怕別人反對,而要強國必須變法。這種言論得到了孝公支持,但遭到甘龍和杜摯的反對,一場激烈爭論就此展開。
這場爭論集中在應不應當改變舊制度的問題上。
商鞅認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他是以「強國」和「利民」為最終目的,他認為:為此目的,不用拘泥於過去的習慣和制度。這實際是以封建政權的「國」,和新興地主階級的「民」的利益為最高準則,要求改變一切不適應封建制發展的舊制度。因此,他提出:「當時而治法,因時而制禮」,要根據已經變化了的形勢改變制度和政策。這種革新的主張,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建立和鞏固封建制度的進步思想。
甘龍、杜摯站在舊制度的維護者的立場上,極力反對變法。他們認為:「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只能按照舊制度、舊規矩去進行統治。也就是說:奴隸社會的一切制度都不能變。他們說:「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他們理想中的「聖人」和「知者」,無非是古代奴隸主階級的代表人物。因此,古代的一切萬萬動不得:「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顯然,在戰國時代,當社會制度發生劇烈變化的時刻,維護舊制度、反對變法,這正是代表即將被歷史淘汰的、沒落的奴隸主階級利益的思想。
在批判這種思想的過程中,商鞅提出了進步的歷史觀,他認為「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帝王不相復」。各個時代是不同的,歷史總是在變動的過程中前進。從這一觀點出發,他主張「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這種進步的歷史觀,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改革主張,是有利於新興的封建制確立、適應歷史潮流向前發展的,因而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辯論過程中,也暴露了作為地主階級代表的商鞅,其思想、理論上有反動的一面。他始終把人民群眾稱為「愚者」、「不肖者」,而以地主階級代表人物為「聖人」、「智者」、「賢者」。那些「愚者」、「不肖者」是不配同他們討論什麼問題的,他們只能俯首帖耳地順從地主階級的統治:「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賢者更禮,而不肖者拘焉。」關於變法的問題,更不需要考慮人民群眾的好惡:「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成大功者不謀於眾」。這些觀點充分反映了地主階級代表人物敵視人民的反動性。商鞅是先秦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就其對人民群眾的態度來說,與孔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觀點是一致的。由此可見,儒家和法家,作為剝削階級意識形態,即使在先秦時期也有其共同的一面。
由於商鞅的理論、主張,適應了秦國的新興地主階級需要,迎合孝公「圖強」的願望。經過辯論,秦孝公終於下定決心,任用商鞅實行變法。(本節引文凡未註明出處者均引自《商君書•更法》)
徙木之行必信[15]孝公任用商鞅決定進行變法以後,商鞅就制定改革秦國舊制度的法令。在這些改革法令沒有公布以前,商鞅曾做過這樣一件事:
一天,商鞅將一根三丈長的木頭放到國都的南門,並宣布:有能將它移至北門者,賞十金。當時,人民莫明其妙,沒有人敢動。接著,商鞅又宣布,能移去者賞五十金。果然,有一人將它移去,商鞅立即賞此人五十金,「以明不欺」(《史記•商君列傳》)。
這就是人們熟悉的「徙木賞金」的故事。可是,奇怪的是在商鞅之前,吳起在魏國時,也干過類似的事。據記載:吳起在魏國變法時,就曾在國都北門放車轅一根,並宣布:能將它搬至南門者有賞。後來有人搬了,吳起就按原宣布的辦法給賞。[16]這兩個記載如此之類似,以致有一些歷史學家對它們的可靠性產生懷疑,其實,商鞅和吳起都有可能這樣做過。因為,它體現了先秦法家的兩個很重要的思想:「明法」和「壹刑」。所謂「明法」,就是要把法令公之於眾,並讓人們相信:此法必定執行,這就是後來韓非總結的:「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韓非子•定法》)。所謂「壹刑」,就是「刑無等級」,「無貴賤」(《商君書•賞刑》)。這些雖然都是後來才總結出來的,但都是早期法家的經驗,如商鞅在秦國變法後,由於「明法」,使得「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戰國策•秦策一》)。而且,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做到「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戰國策•秦策一》),這就是「壹刑」。商鞅在變法以前,用實際行動宣傳「明法」和「壹刑」的主張,讓人們對新法相信,從而建立起法的威信。所以採取「徙木賞金」的辦法,是完全有可能的。
對於商鞅的這種做法,後世的一些進步思想家和政治家認為是可取的。唐代著名的詩人、參加過中唐時期的「永貞革新」的進步思想家劉禹錫,針對中唐時期政治腐敗、法令混亂、執法官吏貪贓枉法、賄賂公行的狀況,就曾經大聲地疾呼:「徙木之行必信,此政之始也」(《答饒州元使君書》,見《劉夢得文集》)。以商鞅曾經使用過的「徙木」的辦法為譬,強調法要「明」、要「平」(即壹刑),這樣才能達到建立法的威信的目的,使其「必信」,並指出這是「政之始」。由此可見,商鞅變法之前做的這件事,決不是無關緊要的,它是關係到以後的變法能否成功的大問題,如果能貫徹「徙木賞金」所反映出的「明法」和「壹刑」的原則,變法就能勝利。否則,就難免失敗。
三、商鞅變法的實施
在做好各方面準備以後,秦國的封建改革就開始了。
發布墾草令 秦孝公的決心一下,立即根據商鞅的意見,發布了變法的首道政令——「墾草令」。[17]
「墾草令」就是開墾荒地的命令。由於奴隸制的崩潰,在奴隸主國有土地上勞動的奴隸紛紛反抗、逃亡,使許多土地荒蕪了。另外,因為秦國地廣人稀,有大片土地沒有開墾。為了增加剝削收入,必須設法發展農業生產,所以秦國的改革,首先從發布「墾草令」開始。
「墾草令」的原文現已佚失,其內容不能確知。不過在《商君書》中的第二篇有《墾令》,這可能就是商鞅向孝公提出的方案。從中可以大體推知「墾草令」的內容。
《商君書•墾令》對於如何促使人們耕墾土地,提出二十種辦法。這二十種辦法可歸納為下列四個方面:
(1)實行封建制的租稅制
商鞅提出:「訾粟而稅,則上壹而民平。上壹則信,信則臣不敢為邪。」這就是說:朝廷計算農民收入的糧谷多少來徵收地稅,那麼,國君的地稅制度就統一了,農民的負擔就公平了。稅制統一,有信用,百官就不敢作弊了。這雖然是出於為統治者自己打算,但實行按田畝和糧谷的收入徵稅,這已是封建性質的剝削,比起奴隸制的剝削來,是重要的進步。對農業生產在客觀上起了促進作用。
(2)統一制度,整頓吏治
「百縣之治一形,則從迂者不敢更其制,過而廢者不能匿其舉」。也就是說,政治制度要統一,則官吏不敢胡作非為。商鞅還提出,對官吏要求他們不許拖延政務:「無宿治」,有了錯誤不能掩蓋:「過舉不匿。」用這些辦法來加強地主階級國家機器的效能。
(3)壓制商人和商業活動,鼓勵農業生產
法家對商人一貫主張採取抑制政策,在《墾令》中商鞅提出,朝廷應禁止商人賣糧米。這樣,商人就不能趁豐年、荒年糧價漲落之機,進行投機活動。又提出,「重關市之賦」,對商人多征賦稅,壓制商業活動,以便強迫所有的人都參加農業生產。
(4)實行愚民政策
商鞅提出,不能讓農民掌握文化知識,使他們處於愚昧狀態,只知種地幹活,國家就能安寧:「民不貴學問則愚,愚則無外交,無外交則國安而不殆」,這樣就「草必墾矣」。
除上述四項外,還有一些辦法,其目的無非均系強迫人民進行農業生產勞動。這些措施,一方面具有促進封建經濟發展的進步作用;同時也暴露了其壓迫人民的本質,是地主階級在上升時期兩面性的一種反映。
《商君書》中的《墾令》,雖不是孝公發布的「墾草令」,但從後來實行的有關變法措施來判斷,其精神是一致的。它實際是商鞅在秦國變法關於農耕政策的一個綱領,以後陸續頒發的,就是根據這個綱領而制定的具體改革辦法。
秦國的變法雖自公元前359年就開始了,但由於在這期間商鞅僅系客卿的身份,沒有實權,所以一切變法措施仍是由孝公推行。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即商鞅入秦後三年,孝公拜商鞅為左庶長。(見《史記•秦本紀》)孝公既將實權交給商鞅,就在這一年,商鞅實施了大規模的改革。
再次編造戶籍實行什伍連坐 將人民用軍事的組織形式編制起來,並登記在戶籍之上,這本來是獻公時就已經推行的制度。商鞅在公元前356年,又公布了這樣的法令:「令民為什伍。」表明獻公時這個制度貫徹得不夠徹底,或者是由於舊勢力的反對而遭到破壞。商鞅再次將全國人民編入戶籍,且較獻公時更為嚴密: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如果一家「犯罪」,其餘四家就要連坐。其具體辦法是:五家相互監視,發現有「奸人」,應向官府告發,告奸者可以得到同在前線斬得敵人首級一樣的獎賞。如果隱瞞而不告發,就要受到同「奸人」一樣的處罰;若藏匿「奸人」,就要受到和投降敵人一樣的刑罰,這就是什伍連坐法。
由於全國人民都編制於伍什之中,實行什伍連坐法,所以較遠的往來和留宿客舍(旅館)均須有憑證。沒有憑證者,客舍主人不得收留。否則,客舍主人就要同罪連坐。
這種什伍連坐的統治方法,是秦鎮壓人民的重要手段。它愈到後來發展得愈加嚴密,根據最近出土的雲夢秦簡可知,秦的法律規定:伍,有「伍老」(《法律答問》第二十一條),系什伍組織的基層負責人。編入什伍組織的人民稱為「伍人」,一伍中的其餘四家稱為「四鄰」。什伍之上又有「里」,里有里典,即相當於後世的保甲長。(見《法律答問》第二十一、九七、九八、九九等條)不僅隱匿「奸人」要遭到同罪連坐的處罰,就是在「伍人」中有報告不實者,也要受到懲罰。
獎勵軍功禁止私鬥 商鞅推行新法的第二個方面,是獎勵為封建政權作戰,而嚴格禁止私鬥。
獎勵軍功的辦法是:凡有軍功者,均可得到賜爵、賜地、賜官等獎賞。根據各種資料記載有下列幾項具體規定:
(1)凡在戰爭中能殺得敵人甲士一人、並取得其首級者,賜爵一級(見《史記•魯仲連列傳》《集解》引譙周雲),並且還賜田一頃,宅九畝(見《商君書•境內》)。
(2)得一甲首者,若為官者可當五十石俸祿之官,得二甲首者可為百石之官。(見《韓非子•定法》)也就是說,一爵相當於五十石之官。
(3)斬得敵一甲首者,還可役使一人(或一家)為自己的農奴,「除庶子一人」(《商君書•境內》),得到五個甲首的即可「隸五家」(《荀子•議兵》)。
與獎勵軍功緊密關聯的是爵制。在商鞅變法以前,在秦國也有官爵,如上造、大夫、庶長等,但並不細密。商鞅變法的過程中,對秦的爵制進行系統整理,並明確規定了二十等級。這二十爵是:
(1)公士;(2)上造;(3)簪裊(又稱謀人[18]);(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長;(11)右庶長;(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駟車庶長;(18)大庶長;(19)關內侯;(20)徹侯。
與爵相適應,還有一定特權和待遇,如前述:得爵一級的就可役使農奴性質的「庶子」(又稱「弟子」[19])一人之類。爵至九級五大夫,就可「稅邑三百家」,即坐食三百家的稅收。七級公大夫,就可以得到同縣令相等的待遇。若犯罪,爵高的可以用爵抵罪。(見《商君書•境內》)還可以用爵為親屬中有奴隸身份的求得贖免,如雲夢秦簡的《秦律》規定,「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軍爵律》)。
商鞅變法時規定:無軍功者雖然是宗室貴族,也不得超越規定的標準占有田宅、臣妾。連穿衣著屨都有限制,不得任意鋪張。
這一切,無非是鼓勵人們為秦國的封建政權去作戰。由此途徑產生了大批的自耕農和地主。
與此同時,商鞅變法時還制定了禁止私鬥的刑罰條款。(《史記•商君列傳》)這是針對當時的形勢而提出的措施。所謂「私鬥」,並非一般人之間的打架糾紛,而是指「邑斗」。(見《商君書•戰法》)「邑」在奴隸制時代被大大小小的奴隸主占據著。這些奴隸主們為爭奪土地、財產,經常發生爭鬥,這在春秋戰國時代是普遍現象。所以《韓非子•八奸》中就有「邑斗之勇」的提法。秦國也不例外。商鞅嚴厲禁止邑斗,違犯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史記•商君列傳》)。其目的在於消除奴隸主的勢力,加強封建中央集權,是與獎勵軍功相輔相成的辦法。
這一方面法令實施的結果是:「鄉邑大治」,「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史記•商君列傳》),使奴隸主的勢力削弱,加強了封建政權的武裝力量。
鼓勵耕織,發展封建經濟 秦國變法時還規定:凡由耕田和紡織而生產粟帛多的人,可免除自身的徭役;凡經營商業及怠惰而貧困的,要連其妻子兒女一同沒入官府為奴。
當時,將農業稱為「本業」,將從事商業稱為「末業」,重本抑末從此成為秦國的傳統。商鞅變法時推行的這一政策,對發展封建經濟有著積極作用:它使更多的勞動力投入到農業生產上來。但由此途徑也造成了一批地主,因為法令規定「致帛粟多者,復其身」,帛粟愈多者,負擔愈輕。[20]其結果是貧者愈貧,富者愈富,造成「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現象,這也是封建經濟發展的必然規律。
制定嚴厲的法令 商鞅還制定了嚴厲的法令以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這些法令制定的原則是「輕罪重刑」,即使犯了很輕的「罪」,也要處以極重的刑罰。據說連「棄灰於道者」(即將灰倒在路上),也要處以黥刑。[21]因為先秦的法家都有這樣一個理論:認為只有對輕罪處以極重的刑罰,人們才不敢犯更大的罪,「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商君書•賞刑》)。由於民不敢犯「罪」,則「國無刑民」,這叫做「以刑去刑」。[22]
當然,事實上「國無刑民」是不可能的。因此,「以刑去刑」,只不過是地主階級為掩蓋其殘酷本性的一塊遮羞布而已。
商鞅變法時所制定的法令,除了前面舉出的一些以外,其餘的還有些什麼,現已不得而知。後來陸續完成的《秦律》可能包括了商鞅變法時的某些法令,從那裡也可看出商鞅所制定的法令是極為嚴厲的。
為加強思想統治,商鞅也曾將不符合地主階級利益的某些詩書燒掉。「燔詩書」(《韓非子•和氏》)表現了地主階級一開始登上統治地位,就十分重視思想領域內的專政,同時也表現了他們的愚蠢和反動。
以暴力推行新法 「商鞅變法」改革的對象,是舊奴隸制度。所以它首先遇到的是舊制度的代表——奴隸主貴族們的拚命反對;由於變法的實質是建立地主階級專政,所以它也必然會遭到被壓迫階級——農民和勞動人民的反抗。這兩個方面性質是不同的,前者是反動的,後者是進步的。但是,地主階級無論對舊奴隸主貴族,還是對廣大勞動人民,都是採用暴力的辦法來進行鎮壓。不過,這種暴力的矛頭開始側重於打擊奴隸主貴族,當封建政權穩定以後;則主要對準廣大勞動人民。所以對地主階級專政的暴力性質,只能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商鞅變法,首先遭到秦國舊貴族勢力的反對。新令一公布,以太子駟的老師公子虔和公孫賈為首的一部分舊勢力代表人物,就故意違犯法令,阻撓新法的推行,商鞅就將公子虔處刑,將公孫賈黥面;還有許多人認為新法「不便」,議論紛紛。在商鞅的嚴厲鎮壓下,這些人都再不敢說話,就是用這樣的暴力推行了新法。
當然,在地主階級專政的確立過程中,勞動人民的反抗鬥爭也隨之展開了。據《史記•商君列傳》載:新法「行之十年」,「山無盜賊」。可見,至少在最初「盜賊」(也就是勞動人民的反抗鬥爭)還是有的。
總之,商鞅使用嚴厲的鎮壓手段推行新法,將議論法令的人均「遷之於邊城」,將觸犯法令的人處以酷刑。據說,一天就在渭河邊上殺死七百餘人,「渭水盡赤,號哭之聲動於天地」(《史記•商君列傳》《集解》引《新序》)。結果,新法得以推行,「秦人皆趨令」,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公元前352年(秦孝公十年),商鞅又被升為大良造(又稱大上造)。為了進一步保護封建制,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又頒布了深入封建改革的法令:
進一步廢除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 繼公元前408年,秦簡公時代「初租禾」承認封建土地私有之後,商鞅又於公元前350年宣布:「開阡陌封疆」(《史記•商君列傳》),即把標誌著國有土地的阡陌封疆去掉,所以也稱為「決裂阡陌」(《史記•蔡澤列傳》)。這就徹底地廢除了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23]
與此同時,商鞅又「制轅田」(《漢書•地理志》)。「轅田制」本是奴隸社會土地國有的一種形式,隨著封建制的產生,這種制度到春秋戰國之交已經崩潰了。所以《漢書•地理志》引孟康說:「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不過商鞅「復立」的爰田,不是舊的國有土地的恢復,而是「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也就是說:這種爰田制不再像從前那樣,到一定時期將土地交還國家,勞動者重新根據國家分配的土地「易居」。而是僅限於在自己的土地上輪換耕作,再也不將土地交還國家,因而也就不需要「易居」了。顯然,這種爰田制,只是在私有土地上輪換耕作的制度,與從前的那種屬於奴隸制土地國有的「爰土易居」的爰田制,有著根本性質的不同。
商鞅取消了標誌著國有土地的「阡陌封疆」,又承認私有土地爰田,這就使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順利地發展起來。這一措施對封建制的確立和發展,具有很重大的意義。
普遍實行縣制 縣,本來是秦國原來就存在的一級行政組織機構。不過,在以前它只設置於個別地區。商鞅在變法時,將縣制普遍在全國推廣,於是,那些奴隸制的邑、聚等組織都合併為縣。開始共設縣三十餘個,以後隨著土地的擴展逐步增加[24],成為封建地方政權的基本組織形式。每縣設縣令和縣丞,縣令是全縣最高地方長官,縣丞是他的助手。後來,到公元前349年(秦孝公十三年),秦在各縣設置了定額俸祿的官吏。(見《史記•六國年表》)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俸祿由三百石至一千石不等。縣令、縣長之下設丞和尉,尉負責全縣的軍事,他們的俸祿有二百石到四百石。還有一些百石以下的「少吏」(《漢書•百官公卿表》),相當於縣長的六百石以上俸祿的官吏,稱為「顯大夫」(雲夢秦簡《法律答問》),斗食以下的低級官吏,稱為「有秩之吏」(《秦律•倉律》)。這些官吏領取封建朝廷的俸祿,而國君則可隨時任免他們,與奴隸社會的世卿世祿制完全不同,是屬於封建性質的行政機構和官僚制度。這一套行政組織,為以後數千年的封建國家機器最初的雛形。
遷都咸陽 第二次大規模進行變法的時候,秦還將國都從櫟陽遷到咸陽。[25]
遷都的目的是十分明顯的:秦國的統治階級急欲向東發展,原來的國都櫟陽位於關中平原中部,處於同魏鬥爭的重要位置上。由於秦獻公晚年同魏鬥爭取得一系列的勝利,迫使魏在公元前361年將國都由安邑(山西夏縣)遷往大梁(河南開封)。[26]這時,河西之地部分已為秦收回,鬥爭中心轉移至函谷關以東,秦的視線就擴展至更遠的東方。這樣,櫟陽就顯得偏北了,這裡不是去函谷關的大路,而咸陽(在咸陽市窯店東)北依高原,南臨渭河,適在秦嶺懷抱,既便利往來,又便於取南山之產物,若浮渭而下,可直入黃河;在終南山與渭河之間就是通往函谷關的大道。這對向東發展是極為方便的,真所謂「據天下之上游,制天下之命者也」(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秦遷都至咸陽,是有其戰略意義的。秦在這裡「築冀闕宮廷」(《史記•商君列傳》)並非權宜之計。最近考古發掘的資料證明,其建都之初,規模就十分宏大,據調查:其遺址東到今咸陽市紅旗公社柏家嘴,西到窯店公社,與漢長安城西牆相對,南臨渭水,北城遺址在二道原上,形勢居高臨下,氣魄雄偉。城內建築有南門、北門、西門,冀闕是類似城門的建築,用來發布教令。由商鞅監修的咸陽宮,在城內,是由眾多的宮殿連接在一起組成一座宮殿群,豪華瑰麗,1975年考古工作者曾在這裡發掘出大量文物,其中有壁畫殘片四百多片,陶文七十多種,從這些實物可以推測建都時的規模。[27]商鞅變法時遷都咸陽,十分清楚地反映了秦國地主階級要向更大範圍發展的勃勃雄心。
「初為賦」及其意義 在公元前350年以後,商鞅又陸續頒布了許多改革的法令。
公元前348年(秦孝公十四年)「初為賦」(《史記•秦本紀》),是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本來「賦」這個名稱並不是從秦孝公十四年才出現,早在西周實行井田制時,就在國中「什一使自賦」。井田制崩潰後,實行爰田的地方,行「徹」法,也稱為「賦」(見本書第四章第三節),但那時所謂「賦」,所徵發的根據是土地,即按照一定的土地向在這一塊土地上的人徵收實物,或徵發軍役。所以說:「『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賦稅」(《詩經•大雅•崧高》鄭氏箋),也就是由於土地而產生出的負擔。在秦國「初為賦」以前的「賦」,都是這個意思,因為以土地為徵收單位,所以統治者十分重視對土地的調查:「度其隰與原田之多少,徹之使出稅。」(《詩經•公劉》毛氏傳)這種制度反映了奴隸主土地國有的特點。
但是,公元前348年秦國「初為賦」的「賦」卻與以前不同,它是以人口為計算對象,即按人口徵收賦,也就是人頭稅。何以見得呢?《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實行的許多改革中有這樣一條:「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現在,大多數史學家都認為這條法令是在「初為賦」以後,至少是和「初為賦」同時公布的。從這條材料可以看出「倍其賦」的根據是人口,而不是由於土地。這也就證明:這時所征的「賦」不同於以前根據土地所出的「賦」了。這是在中國歷史上出現最早的人頭稅,也就是後來董仲舒說的「至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書•食貨志》引)中的「口賦」。
「賦」的性質變化,正是當時社會性質變化的反映:由於封建經濟的發展,土地由奴隸主土地國有變為封建土地私有,一方面由於土地「民得買賣」,使有的人「貧無立錐之地」,另一方面則出現了一些富商大賈。這兩部分人均與土地無關,若仍繼續採取以前的那種根據土地徵收稅賦的辦法,對封建國家顯然是不利的。因此在「初租禾」以後,又出現了「初為賦」的記載,也就是除以田畝收「租」外,還要以人頭征「賦」。從此「田租」(土地稅)和「口賦」(人頭稅)成為封建社會兩種重要的賦稅制度。它們像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一樣,是封建政府財政收入不可少的兩部分。
「初為賦」在當時也有一定積極作用,如利用「倍其賦」的辦法,迫令家有「二男」以上者分家。這就有利於改變秦國以前「聚族而居」的落後習慣,發展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而這種小農經濟正是整個封建制度的基礎。其次,徵收人頭稅,對於沒有土地的商工也起到一定壓製作用,是「重農抑末」政策的體現。因為按人頭征賦,使負擔不至於全部落在耕種土地的農民身上,這就在客觀上為農民帶來一點好處。這種賦制又迫令勞力多的家庭分居,又強制個人必須奮發活動,不能吃「大鍋飯」,這對於農業發展、土地開墾和生產的進步,都是有好處的。當然,它也是廣大人民身上的一個負擔。
統一度量衡 公元前344年(秦孝公十八年),秦國政府又下令統一度量衡,這也是改革中的一個重要內容。[28]
統一的辦法,一是規定全國的度量衡都必須統一進位制度,即把升、斗、權、衡、丈、尺作劃一規定,據說六尺為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步過六尺者罰」(《新序》);二是製造統一的標準度量衡器,發到全國各地,例如流傳至今的「商鞅方升」,原來就是作為標準器而造的。秦國政府還不斷下令用標準器檢驗和校正各地的度量衡。在最新出土的雲夢秦簡中,就有這樣的律令:「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累)、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叚(假)試即正。」(《工律》)可見,秦國政府對統一度量衡這件事,是十分重視的。
商鞅變法中統一度量衡,其目的無非是加強對人民的剝削。但是,這種統一對當時的經濟發展是有利的,也為後來秦始皇統一全國後統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礎。所以,這一措施對全國的統一起了積極作用。
四、封建制的初步勝利
商鞅變法是對舊制度的改革。革除了奴隸社會的舊制度,封建制就在秦國確立起來。封建制代替奴隸制,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大進步,新興的封建制對於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是起著促進作用的。因此,經過變法後的秦國「兵革大強,諸侯畏懼」(《戰國策•秦策一》),「家給人足」(《史記•商君列傳》)。其後,隨著封建制在秦國的確立,在商鞅變法過程中,就逐漸改變了落後、衰弱的狀況,一步步地強大起來。
秦國的地位逐步提高 由於在變法過程中,秦國日益富強,對外戰爭也逐漸由敗而勝,使秦在各國間的地位步步提高。
在秦孝公實行變法以前,魏對秦的威脅是很大的,雖然在公元前362年前後,秦國奪回河西一部分地區,並迫使魏遷都大梁。但河西大部分仍在魏國控制之下。公元前358年,在秦國將要大規模變法之前,魏國派大將龍賈沿洛水修了一道長城,從鄭向北,將河西、上郡等廣大地區圈在長城以內,虎視眈眈地佇立在秦的側翼。
在商鞅變法最初幾年,秦國無暇外顧,魏國也新遷大梁,雙方沒有發生大戰。但各國都在進行著緊張的外交活動。開始,魏先對宋、衛、韓、魯等國威脅和拉攏,使這些諸侯國的國君於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入朝魏惠王,與魏結成盟國。同年,趙成侯和齊威王、宋桓侯也在平陸(山東汶上北)相會。然後又同燕文公在安(河北安新西南安州)相會。這些新興的封建主代表頻繁地相會,都是準備擴大自己的勢力,企圖兼併別國。在此期間,秦國也開始了大規模的封建改革,並初步顯示了成效。公元前358年(秦孝公四年),秦在西山打敗韓國軍隊。(見《史記•六國年表》)見到秦國開始強大,魏也不敢再把它當做「戎狄」看待了。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七年),魏惠王與秦孝公在杜平(陝西澄城東)相會。從此結束了中原各國長期以來不與秦國會盟的局面,顯示了秦國地位的提高。
大敗魏國的元里之役 公元前354年(秦孝公八年),秦國趁魏、趙交兵之際,取得了對魏國的一次大勝。
公元前354年,趙國進攻衛國的富丘和漆兩地(均在河南長垣),企圖迫使衛國朝趙。衛原來是朝魏的,趙國此舉自然引起魏國的干涉。魏派兵包圍趙國都邯鄲,趙派人向齊、楚求救。但齊、楚均未直接救趙:齊威王派田忌率兵向魏的襄陵進攻(《水經注》引《竹書紀年》),楚國則抱觀望態度。[29]趙國危急萬分,大臣麛皮主張「列(裂)地以和親於魏」(《戰國縱橫家書•麛皮對邯鄲君章》),但趙君不聽,魏國則加緊向趙進攻。
正當魏國集中兵力向邯鄲進攻之際,秦國卻從後面上來了。秦軍出兵攻魏,在元里一戰大獲全勝,斬首七千級,攻取了魏國的少梁,取得變法後第一次對魏的勝利。
出兵河東圍攻安邑 秦國在元里取得勝利之時,魏趙齊楚之間的大戰還正在激烈地進行著。秦孝公九年(公元前353年)十月,魏軍攻克了趙的國都邯鄲。但這時楚軍卻出兵攻魏(見《戰國縱橫家書•麛皮對邯鄲君章》),因此魏軍在腹背受敵的情況下,在桂陵(河南長垣西北)被齊軍打敗,魏國大將龐涓被擒(見銀雀山竹簡《孫臏兵法•擒龐涓》)。公元前352年(秦孝公十年),進攻襄陵的齊、宋、衛聯軍,被魏、韓兩國聯軍打敗。
當這幾個大國正在酣戰之際,商鞅在秦國的變法已取得初步成果,商鞅本人也升為大良造,控制著秦國的軍政大權。趁魏軍的主力在東面與齊、趙等打得難解難分的時候,魏國後方空虛之機,商鞅率秦軍向魏猛攻,他們穿過河西,直奔魏國過去的國都安邑,迫使安邑投降。這一年,魏國雖在固陽繼續修築長城,也依然沒有能阻止住秦國的進攻。
魏國處於三面受敵的地位,齊國也在襄陵遭到失敗,雙方都感到不能再戰下去。於是,在公元前352年(秦孝公十年),由齊威王請楚國的景捨出面與魏講和,下一年(公元前351年),趙國在漳水之上與魏結盟,魏軍退出邯鄲。至此,齊、楚、趙同韓、魏之間的數年大戰始告一段落。
但是,秦國向魏國的進攻並沒有停止。公元前351年(秦孝公十一年),商鞅率兵圍攻固陽。魏國的固陽守軍,在強大的攻勢面前只好投降,秦國取得再次的勝利。
秦魏暫時休戰 公元前351年以後,魏國同齊、楚、趙等國的戰事暫告結束,能抽出更多的兵力同秦較量。而秦國這時的國內改革尚未最後完成,不能進行大戰,只好與魏暫時「修好」講和。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秦孝公和魏惠王在彤(陝西華縣西南)相會,兩國至此暫時休戰。
秦魏兩國暫時休戰,醞釀著更大的戰爭。在秦國的統治者看來,秦魏是絕對不能兩立的。商鞅在公元前340年就曾對秦孝公說:「秦之與魏,譬若人之有腹心疾,非魏並秦,秦即並魏。何者?魏居領阨之西,都安邑,與秦界河而獨擅山東之利。利則西侵秦,病則東收地。」(《史記•商君列傳》)可見,秦是絕不甘心居於當時的地位的,不過由於暫時無力攻魏,只好暫時休戰,並將已經取得的河東之地和河西部分地區退還給魏,以換取充分的準備時間。
公元前344年(秦孝公十八年),魏國聯合宋、衛、鄒、魯等小國,企圖以朝見周天子的名義,向秦進攻,秦國見勢不利,就派商鞅去魏進行遊說。商鞅迎合魏君一心想稱王的心理,對魏惠王說:「大王不如先行王服,然後圖齊、楚」(《戰國策•齊策五》),勸說魏君自己先稱王,再去進攻別的國家。魏君果然中了商鞅的緩兵之計,打消了對秦進攻的計劃,而去準備稱王的典禮。不久,魏惠王就約集諸侯至逢澤(河南開封南),秦也派公子少官率軍隊參加。會上,魏惠王自稱「王」,滿足了虛驕的欲望,會後,他還帶領諸侯去朝見周天子。
由於秦國靈活的策略,避開了過早地同魏進行正面的大戰,從而贏得了時間,在國內改革的基礎上,做好同魏決戰的必要準備。
同魏決戰「東地渡洛」 公元前342年(秦孝公二十年),魏國又卷進同齊、趙、宋等國的大戰之中。這一年,齊、魏兩國在馬陵(河南范縣西南馬陵)大戰。齊國以田忌、田嬰為將,孫臏為師,率兵攻魏,魏國的太子申率兵十萬迎敵。[30]雙方在馬陵展開激戰,至次年(公元前341年),魏軍被打敗,太子申被俘。是年五月,齊、宋又聯合向魏進攻。這時,魏國因在馬陵戰敗,實力大損,又遭齊、宋進攻,自然十分狼狽。商鞅見有機可乘,就向孝公提出:如果趁此機會伐魏,魏必支持不住,只能東徙,秦將魏趕走,「據河山之固,東向以制諸侯,此帝王之業也」(《史記•商君列傳》)。可見,秦國統治者的目標已經不僅是魏地了。孝公當然同意商鞅的看法,九月,派他率兵伐魏。正在秦國向魏進攻之時,十月,趙國也出兵攻魏,魏國兩面應敵,力不能支,被秦打敗。
公元前340年(秦孝公二十二年),齊、趙兩國又一次向魏進攻(《史記,魏世家》),魏國形勢危急。商鞅則率領秦兵繼續攻魏之西鄙,魏國派公子卬率兵抵抗秦軍。以當時秦魏雙方兵力而論,秦很難迅速取勝,商鞅自忖正面交戰不行,就寫信給公子卬。原來商鞅在魏時,曾與公子卬有舊交,商鞅假意表示念舊,願意罷兵和好,並約公子卬前來飲酒會盟。魏國正處於幾面受敵之際,公子卬接商鞅來書,自然欣喜異常,信之不疑,並應約前去會盟。不料會盟剛一結束,正待飲酒之際,商鞅早已埋伏好的甲士突然出現,公子卬立即成為秦國的俘虜。而秦軍則趁勢進攻魏軍,魏軍毫無防範,又失去主將,被打得落花流水。商鞅就是採用了這樣不光彩的手段,取得了一次巨大的勝利。
由於魏國連年對外作戰,屢遭攻擊,損兵折將,國內空虛,不敢再戰,只得將河西一部分土地割給秦講和。秦國戰勝魏國,並取得河西的部分土地。從此,在軍事實力方面超過了魏國,改變了劣勢的地位。
商鞅的被殺 對外戰爭的勝利,反映了秦國內部變法的成功。經過近二十年的時間,封建制終於在秦國確立起來。秦國封建制的勝利和領地的擴大,也給商鞅帶來了高官厚爵。商鞅作為大良造,已經相當於其他諸侯國相的職位,且國相無權率領軍隊,而商鞅則集軍政大權於一身,孝公對其言聽計從。公元前340年(秦孝公二十二年),秦打敗魏、俘虜公子卬後,商鞅又被封以於(河南內鄉縣東)、商(陝西商縣東南)之地十五邑,因而號為商君。至此,商鞅的權勢已達無以復加的程度。
商鞅採取暴力手段,鎮壓奴隸主貴族的反抗,因而遭到舊勢力的代表人物攻擊和反對,自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商鞅相秦十年以後,有一個名叫趙良的人,就代表「宗室貴戚」去見商鞅。開始,趙良勸說商鞅讓位,繼而又勸商鞅放棄「駿刑」,最後直接攻擊說商鞅你不得好死。這個趙良對商鞅的詛咒,確實是代表了舊貴族對新興封建制的仇恨。商鞅遭到他們的攻擊,也是不難理解的。
但是,商鞅在秦執政後期,不僅打擊了奴隸主貴族勢力,同地主階級內部的一些代表人物也發生了利害衝突(同人民群眾的對立自不待言)。由於商鞅擁有炙手可熱的權勢,早就在統治階級中間引起一部分人的不滿。從趙良攻擊商鞅所舉出的事實就可以看出:他「相秦不以百姓為事」,「百姓」在當時指地主階級(詳說見本書第九章),「殘傷民以駿刑,是積怨畜禍也」。反映商鞅的酷刑所及,已不限於奴隸主貴族,以致積怨甚多。商鞅自己也了解這種處境,所以也十分害怕,處處嚴加防範。每次出門,必有「後車十數,從車載甲」,並使武裝衛士「旁車而趨」,才敢出行。(見《史記•商君列傳》)這表明,商鞅在地主階級內部也有很多仇敵。
孝公二十四年(公元前338年)五月,秦孝公卒,太子駟繼位,是為秦惠文王(公元前337年至前311年)。公子虔之徒誣告商鞅準備反叛,惠文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聞訊後立即出逃,至關下,見天色已晚,準備投宿客舍,但客舍主人拒絕收留他這樣沒有憑證之人,並告訴他:這是「商君之法」。商鞅無奈又企圖奔魏,但魏國早對商鞅恨之入骨,將他趕回秦國。商鞅歸秦後,奔回自己的封地——商邑,並把徒屬組織起來進行負隅頑抗,但惠文王派大軍粉碎商鞅的抵抗,終於在鄭之澠池將商鞅俘獲,除將商鞅本人處以車裂之酷刑外,還將商鞅全家族滅。[31]
商鞅未死以前,封建制已經在秦國確立起來,秦惠文王及公子虔等殺死商鞅,僅系地主階級內部的矛盾,他們並不想在秦恢復舊制度。所以商鞅雖被處死,而「秦法未敗也」(《韓非子•定法》)。秦國的封建制在商鞅死後繼續發展、鞏固起來。
商鞅的功過是非 「在歷史上,任何一個階級,如果不推舉出自己的善於組織運動和領導運動的政治領袖和先進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統治地位。」(列寧:《我們運動的迫切任務》,見《列寧選集》,第一卷,286頁)商鞅就是秦國這一場封建制改革運動的政治代表,由於他善於組織運動和領導運動,使封建制度終於在秦國取得勝利,他不愧為當時處於先進地位的地主階級的傑出代表人物,其歷史功績是應當肯定的。
當春秋戰國時期、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社會大變革時代,歷史呈現出令人眼花繚亂的面貌,剛剛產生的與即將滅亡的、新與舊的事物在進行著劇烈的搏鬥,有時它們又交織在一起,使人難以分辨。在這個歷史時期,封建制代替奴隸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改變舊的制度,改變舊的不適合生產力向前發展的一切舊的上層建築,是地主階級的先進代表人物的要求。商鞅就是站在這個新生的階級方面,為新社會的誕生而堅決主張「變」的,他敢於蔑視傳統勢力和習俗的見解,大聲疾呼:「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賢者更禮,而不肖者拘焉。」他敦促孝公進行改革不要動搖:「疑行無成,疑事無功。君亟定變法之慮,殆無顧天下之議之也。」(《商君書•更法》)堅定了孝公變法的決心,也表明商鞅對變革所採取的進步立場。
在變法過程中,商鞅吸取了此前各國變法的經驗教訓,尤其是魏國李悝等提出的一套法家的主張,提出了適合於秦國具體情況的變法措施。他在秦國制定的改革方案,並非照搬李悝等人的藍圖,而是有進一步的發展:如耕戰政策,當時許多政治家在不少諸侯國都提出並實行過,然而唯獨秦國的成效特別顯著。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由於商鞅根據秦國的特點,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辦法。古人早就已經指出這一點,班固以賞戰功一事為例說:「秦人,其生民也狹阨,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勢,隱之以阨,狃之以賞慶,道之以刑罰,使其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戰無由也。功賞相長,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有數,故能四世有勝於天下。」(《漢書•刑法志》)這種分析雖不盡正確,但可以反映商鞅採取賞戰功的具體辦法,並非完全照搬魏國的辦法,而是考慮到秦國特殊條件的。因此,改革易於見效。
在推行新法過程中,商鞅敢於同舊勢力作鬥爭,為維護封建制不動搖、不徇情,表現了地主階級在上升時期生氣勃勃的精神:「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戰國策•秦策一》),這是新法得以貫徹的根本原因。這種「守之以公」(《新序•善謀》),嚴厲推行法治的精神,是歷代許多改革成功的關鍵,後世有不少次改革就是由於缺乏這種精神,而致使失敗。歷史上有不少統治階級的代表人物,雖然能提出一些理想的社會改革方案,但一觸犯「親」、「貴」的私利和特權,往往就無法推行下去,致使改革不能徹底,甚至使舊勢力更加囂張,社會腐朽和黑暗變本加厲,這種情況是屢見不鮮的。商鞅能以極大的勇氣堅決推行新法,不畏權貴,不徇私情,當然主要還是由於有秦孝公的支持,但與商鞅個人的膽識與魄力也是分不開的。
正是由於商鞅在秦國變法的成功,才使得秦國「移風易俗,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史記•李斯列傳》)。因此,在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的歷史上,在秦國發展的歷史上,商鞅有著重大的歷史功績,他的作用是不可抹煞的。
商鞅在對歷史作出重大貢獻的同時,當然還有其殘酷鎮壓人民的一面。站在地主階級立場上的商鞅,將人民群眾視為草芥,他露骨地鼓吹愚民政策,並使用最殘暴的方法進行統治,這種統治當然加深了人民的痛苦,如「商鞅為秦立相坐之法,而百姓怨矣」(《淮南子•泰族訓》),「峭法長利,秦人不聊生」,以致「造誹謗,增肉刑。百姓齋栗,不知所措手足也。賦斂既煩數矣,又外禁山澤之原,內設百倍之利。民無所開說容言」。「無恩於百姓,無信於諸侯」(《鹽鐵論•非鞅》)等都是事實。這充分暴露了地主階級就是在剛剛登上歷史舞台的時候,對人民的統治和壓榨也是血淋淋的,絕不能以其進步的一面掩蓋其反動的一面,也不能據其反動的一面而否認其進步的歷史作用。
至於商鞅個人品質及其為人,如司馬遷指出的「其天資刻薄人也。跡其欲干孝公以帝王術,挾持浮說,非其質矣」(《史記•商君列傳》),都是事實。在前文敘述中已隨時給予批判,這裡不再重述。
最後還應指出:商鞅雖然對秦國的變法以至後來的富強,有著重要作用,但絕不可把秦國變法成功的原因,完全歸結為商鞅個人。秦國之所以在戰國時期出現改革的客觀形勢,根本原因在於生產力的發展,而變法之所以能夠徹底,則是因秦國歷史的發展為商鞅準備了變法有利的條件。這些條件是在秦國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如秦國奴隸社會實行的爰田制,政權組織形式的高度中央集權,以及缺乏宗法制等特點,都是使商鞅變法得到成功的有利條件。因此,秦國變法的成功是有其必然因素的,它們是前提,沒有這一前提,任何人也不可能得到成功。正如列寧指出的:「在評價個人的社會活動時會發生的真正問題是: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保證這種活動得到成功?有什麼保證能使這種活動不致成為孤立的行動而沉沒在相反行動的汪洋大海里?」(《什麼是「人民之友」以及他們如何攻擊社會民主黨人?》,見《列寧選集》,第一卷,26~27頁)只有在上述前提和條件下,商鞅才得以發揮其應有的歷史作用,也只有在肯定上述前提和條件下評價商鞅的功過、是非,才能得出符合歷史實際的結論。
注釋
[1]秦雖自獻公時就已宣布「止從死」,但實際上,到戰國末年,殉葬制度在秦國仍沒有絕跡,從陝西境內戰國時期秦墓的發掘中,仍不斷有人殉的屍骨出現,就可得到證明。
[2]據記載,秦歷世所居之地有:西垂、犬丘、汧渭之會、秦、平陽、雍、涇陽、櫟陽、咸陽。這裡記的有的是地名,有的是國都。如西垂、汧渭之會等僅泛指一處地方,並非國都。
[3]據《秦都櫟陽遺址初步勘探記》(載《文物》,1966(1))報告:櫟陽城遺址東西寬1801米,南北長2232米,城內有正街三條,東西向兩條,南北向一條,有城門六座。在原建築外圍築有一圈外城郭。據初步判斷,系獻公遷都櫟陽時修築。
[4]據《史記•秦始皇本紀》末段記載:靈公「居涇陽」,似乎在秦獻公遷櫟陽之前,國都已從雍遷到涇陽。按秦自厲公時,方趁晉國不寧而向東發展,同時伐大荔。至靈公時與魏戰於少梁、城籍姑,此時靈公由雍至涇陽是可能的。因涇陽在櫟陽之西,涇水入渭之處;東距三晉較近,便於向東發展。但作為國都,此時仍在雍城,並未遷於涇陽。《史記•秦始皇本紀》後附《秦紀》云:靈公陵墓在「悼公西」,而悼公葬雍,則靈公亦葬雍,以後簡公、出子亦葬雍。可見,王國維所說的「靈公雖居涇陽,未嘗定都也」(《秦都邑考》,見《觀堂集林》)是可信的。又,涇陽遺址至今未有任何發現,估計這裡不可能有較大的建築。這也可作為秦未嘗在此定都的證據之一。
[5]據《史記•魏世家》記:「五年,與韓會宅陽。城武堵。為秦所敗。」又《史記•六國年表》云:「敗韓、魏洛陰。」可見,此次當是秦主動出兵向韓魏聯軍進攻,並在洛陰戰勝兩國聯軍。
[6]石門,《史記•六國年表》《集解》徐廣曰:「一作(石)阿。」其地有兩種說法,一說在三原縣西北,一說在山西運城西南。查此次戰役,秦國斬首六萬,同年趙曾出兵至石門救魏,當以山西之石門說為是。
[7]《史記•秦本紀》及《史記•魏世家》均記為:俘虜魏將公孫痤,而《史記•六國年表》則記為「虜其太子」,《史記•趙世家》更記為:「虜其太子痤」(或作「虜其太子、痤」)。考魏太子申於惠王三十年(公元前340年)尚率兵迎擊齊軍。(見《史記•趙世家》)在此之前,亦未見有立太子之記載,故太子被虜之記載不確。日人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云:「太子非申。申太子見虜,代立也」,無證據,不可信。
[8]秦獻公為秦靈公之太子,公元前415年靈公死時,就應由獻公繼位。但由於種種原因(見前一章內容),卻由簡公當了國君。簡公統治十五年,又由簡公之子惠公繼位。惠公統治十三年,至公元前387年,又由出子繼位,時已至公元前385年,距惠公死時已二十年。此後,才由獻公繼位,獻公統治共二十三年。因此,至其死時定已年邁。
[9]獻公時的一些改革措施,因遭到舊勢力的反對,並未能貫徹到底,如戶籍制,獻公時雖實行「為戶籍相伍」,但商鞅變法時又「令民為什伍」。可見,這種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並非一帆風順,必定很不徹底,才出現商鞅時期重申舊令的現象。
[10]中國的奴隸制如何轉變為封建制的,這是中國古代史上的一個大問題。過去有一種說法,認為只能是由封建領主「領導」奴隸進行推翻奴隸制的鬥爭,才「符合」馬克思主義「階級鬥爭」的原理。這種理論沒有證據。事實是:最初的封建主都是由奴隸主轉化而來。這種過程正如李亞農描述的那樣:由於奴隸的反抗鬥爭,「奴隸制變成無利可圖的制度,精於盤算的剝削者們發見了不改變剝削方式是不行了,他們寧願將自己占有的廣大的土地,分成小塊作為份地交給奴隸們,使其有自己的經濟,自己的生產工具……於是奴隸主蛻變成了封建主,奴隸蛻變成了農奴,奴隸主們就是這樣解放了奴隸,不,這樣說,還不夠正確,應該說奴隸主們就是這樣拋棄了奴隸」(《李亞農史論集》,994頁)。筆者以為,李亞農的上述分析是符合中國歷史事實的。秦國的事實正是如此,以國君為代表的奴隸主階級轉化為地主階級,也並不意味著反動階級可以「自願退出歷史舞台」。恰恰相反,這種轉化是在激烈的階級鬥爭中實現的,沒有奴隸和廣大勞動人民長期的、英勇的鬥爭,使奴隸制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全面崩潰,奴隸主階級是絕不會拋棄舊的剝削方式的。促成奴隸制向封建制必然轉變的主力軍是奴隸和廣大的勞動人民,而統治者為了自己的「貪慾和權勢」,不得不轉變其立場,這一轉變無非是由一個剝削階級轉向另一個剝削階級,因而與「和平過渡」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
[11]「衛」、「公孫」、「商」是古代的氏。衛鞅之「衛」即氏於國,商鞅之「商」即氏於居或氏於官(見《風俗通•姓氏篇》)。又「諸侯之子曰公子,諸侯之孫曰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之字為氏。」(陳世崇:《隨隱漫錄》卷四)衛鞅之祖為衛國君,故又稱公孫鞅。
[12]關於尸佼的理論、主張和生平事跡今雖不可考,但《漢書•藝文志》將《尸子》二十篇列為雜家類,這絕不是毫無根據的。雜家的特點是:「兼儒、墨,合名、法」,「漫羨而無所歸心」(《漢書•藝文志》)。《後漢書•宦者列傳》註:「(佼)作書二十篇,十九篇陳道德仁義之紀,一篇言九州險阻,水泉所起也。」這裡記載的尸佼著作近於儒家。而劉向則謂尸子「非先王之法,不循孔氏之術」(《荀子敘錄》),又顯然是法家。這些記載分歧如此之大,只有一個解釋,即尸子的思想主張,儒、道、名、法各家均有,乃屬雜家一類。從後來商鞅入秦時,曾先後向秦孝公說以「王道」、「帝道」和「霸道」這一事實來推測,商鞅的老師尸佼是雜家,是可以肯定的。錢穆之《先秦諸子系年•尸佼考》謂:「尸子之學,固當與李悝吳起商鞅為一脈耳」,僅系根據「同時學風以為推測」。楊寬《商鞅變法》中說:「尸佼所著《尸子》,宋代已散失,但從清代輯本來看,所說和法家學說不合。」他們都首先肯定尸佼為法家,然後再設法將與法家牴觸的證據加以否認,這顯然是不正確的。
[13]商鞅先後四次晉見秦孝公,分別進獻不同的統治策略,最後才被採用,此事見於《史記•商君列傳》。有人根據「王道」、「霸道」並提出現較晚,和說以「王道」、「帝道」與商鞅主張的法家思想不一致,從而否認《史記》的記載。筆者認為《史記》的記載是可信的。因為:一、雖然「王道」、「霸道」並提出現較晚,但主張「王道」的儒家學派和主張「霸道」的法家學派早在商鞅入秦以前就存在,這是眾所周知的。就是所謂「帝道」,也並非出於後人虛構,這就是「黃老之學」中的「黃帝之學」。1973年底,在湖南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發現的帛書中,有《經法》、《十大經》等四篇古佚書,共一萬一千多字。這就是所謂「黃帝」之書,這些著作的寫作時間,大約在戰國初期,最遲「不會晚於公元四世紀中期」(唐蘭:《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研究》,載《考古學報》,1975(11))。從「黃帝」之書的內容看屬於道家;在商鞅同時代的人中,許多人都明確標榜祖述「黃老之學」,如申不害:「本於黃老而主刑名」(《史記•申不害列傳》),「慎到,趙人。田駢、接子,齊人。環淵,楚人。皆學黃老道德之術,因發明序其指意」(《史記•孟子荀卿列傳》)。可見宣揚「帝道」的「黃帝之學」,實際就在「黃老之學」內容中。因此,儘管「王道」、「帝道」、「霸道」並提可能後來才出現,但作為一種主張,早在商鞅之前就存在,此其一。二、先秦思想家各派之間的鬥爭雖十分激烈,但他們在鬥爭中也相互吸取對方的思想資料和理論觀點,如李悝鼓吹法家主張,同時也具有儒家氣息(見《呂氏春秋•恃君》),兵家吳起鼓吹法家學說,但也曾師過儒家的曾參、子夏(見《史記•吳起列傳》)。商鞅本人就曾以雜家的尸佼為師,而雜家的特點是「漫羨而無所歸心」。作為剝削階級的一員,商鞅同先秦時代的其他「士」一樣,到處遊說,他鼓吹政治主張的目的,無非是求得個人富貴。商鞅來到秦國為投秦孝公所好,以各種學說向孝公試探,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史記》所載商鞅先後四次,分別以不同策略說秦孝公之事,是不可輕易否定的。此事也恰恰說明先秦「士」的特點。楊寬在《商鞅變法》一書中,斷然否定商鞅曾向孝公作過各種試探,恐怕是出於對商鞅過分「偏愛」。
[14]如公元前645年(秦穆公十五年)在韓地之戰俘虜了晉惠公後,秦穆公對如何處理晉惠公一時拿不定主意,於是就召集公子摯、公孫枝等在朝廷上討論。(見《國語•晉語》)又如秦惠文王時,對是否伐蜀的問題「猶豫未決」,也令代表兩種意見的司馬錯和張儀在朝廷上爭論。(見《戰國策•秦策一》、《新序•善謀》)在統一中國以後,是實行分封制,還是實行郡縣制,秦始皇也曾令群臣在朝廷上展開爭論。(見《史記•秦始皇本紀》)可見,秦國有這樣的傳統。
[15]「徙木之行必信」,是唐代詩人劉禹錫在《答饒州元使君書》中的一句話。在這裡他稱讚商鞅取信於民,以樹立法的威信的做法。
[16]《呂氏春秋•慎小》云:「吳起治西河,欲諭其信於民,夜日置表於南門之外,令於邑中曰:『明日有人僨南門之外表者,仕長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僨表者。民相謂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試往僨表,不得賞而已,何傷?』往僨表,來謁吳起。吳起自見而出,仕之長大夫。夜日又復立表,又令於邑中如前。邑人守門爭表,表加植,不得所賞。自是之後,民信吳起之賞罰。」另外《韓非子•內儲上》也有相同記載。
[17]許多史書記述商鞅變法說是從公元前356年才開始的,也就是商鞅至秦後三年才開始。這種看法是不對的。事實是,當孝公決心變法以後,立即就下了墾草令。(見《商君書•更法》及《史記•商君列傳》)在《商君書》中第二篇《墾令》,就是商鞅向孝公提出的方案,「墾草令」當系根據這篇「墾令」擬成。(見高亨:《商君書注釋》)
不過《史記•商君列傳》載: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剛一入秦時就被任命為左庶長,而《史記•秦本紀》則記:在商鞅入秦後三年,即公元前357年才被任命為左庶長。從左庶長這樣高爵,以及在公元前356年以後又大規模進行改革的歷史事實來判斷,當以《秦本紀》的記載為可信。即最初孝公僅僅根據商鞅的建議,頒布了改革的法令,三年後才正式任命他為左庶長,由商鞅直接推行變法改革。
[18]雲夢秦簡《秦律•傳食律》:「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菜)羹,芻 各半石。」這裡的謀人就是簪裊。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102頁注①。
[19]庶子又稱弟子,見雲夢秦簡《秦律雜抄•除弟子律》。
[20]「復其身」,有人認為「復」是解除奴隸身份。這種說法不確,從所有史料中找不到因耕織而免除奴隸身份的。在雲夢秦簡中也找不到類似材料。《漢書•高帝紀》五年詔,顏注「復其身及一戶之內皆不徭賦也」。因此,「復其身」的「復」只能作免除徭役解。
[21]《史記•商君列傳》引《新序•佚文》及《史記•李斯列傳》、《漢書•五行志》、《韓非子•外儲》,均記有此事。
[22]《史記•李斯列傳》:「商君之法,刑棄灰於道者。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彼惟明主為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漢書•五行志》師古注引孟康曰:「商鞅為政,以棄灰於道必坋人,坋人必斗,故設黥刑以絕其原也。」同書引臣瓚曰:「棄灰或有火,火則燔廬舍,故刑之也。」《韓非子•內儲說上》:「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道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斗,斗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
[23]因秦國沒有井田,故商鞅變法中,並沒有「廢井田」之舉。歷來人們相信秦國也有井田,唯一的根據就是商鞅變法時,有「廢井田」之說。其實,認真地查一下這個說法的來源,就要對它打上一個問號了。
在現存的關於商鞅變法的第一手資料中,根本沒有「廢井田」的記載。現在,我們把《漢書》以前有關商鞅變法開阡陌的全部資料摘錄如下:
1.《史記•秦本紀》:「為田開阡陌,東地渡洛。十四年,初為賦。」
2.《史記•商君列傳》:「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3.《史記•六國年表》:「十二年,為田開阡陌。十三年,初為縣,有秩史,十四年,初為賦。」
4.《戰國策•秦策三》:「夫商君為孝公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決裂阡陌,教民耕戰……」(蔡澤語)
5.《史記•蔡澤列傳》:「夫商君為秦孝公明法令……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而一其俗,勸民耕農利土,一室無二事。」
另外:《史記•秦始皇本紀》又有「(昭襄王)四年,初為田開阡陌」。
這裡,雖然年代的記載有誤,但也只提到「開阡陌」,而無「除井田」之類的話。
可見,在《漢書》以前的記載中,沒有材料說明商鞅變法有「除井田」之舉。
將「除井田」同商鞅的「開阡陌」聯繫起來的第一個記載是《漢書•食貨志上》:「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仟佰,貧者無立錐之地。」此說一起,在有關的著作里,才把商鞅「壞井田,開阡陌」當做一回事,加以評述,尤其是杜佑的《通典》以及馬端臨的《文獻通考》也跟著這樣寫下來,於是遂成歷史定論。
很明顯,成書於《漢書》之前的《史記》等書均無「除井田」之說,唯獨《漢書》中才出現此說。因此,《漢書》的說法是不能作為商鞅變法時曾有「廢井田」之舉的根據的。
至於《漢書•食貨志》中為什麼會出現「除井田」的記載,那是與漢代的董仲舒有關的問題,不能在此細論。筆者另有《試論商鞅變法成功的原因》(載《西北大學學報》,1978(2))一文,專有論述。
[24]《史記•六國年表》說建二十個縣;《史記•商君列傳》說建三十一個縣;《史記•秦本紀》則說建四十一個縣。應當是隨著土地擴大逐步增設的。
[25]《史記•商君列傳》載:「作為築冀闕宮庭於咸陽,秦自雍徙都之。」這裡說是從雍徙都咸陽,誤。早在秦獻公時,秦都已從雍徙往櫟陽,《秦本紀》:「(獻公)二年城櫟陽。」(徐廣曰:「徙都之。」)因此,應當是由櫟陽徙都咸陽。
[26]關於魏遷都於大梁的時間,《史記•魏世家》及《史記•商君列傳》均認為在魏惠王三十一年,而《史記•魏世家》《集解》和《孟子正義》引《竹書紀年》說:「梁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當以《竹書紀年》的記載為是,其理由在錢穆著的《先秦諸子系年考辨》中已有詳細論證,不需要在這裡重複(楊寬著的《戰國史》142~143頁的注②基本采錢說)。
[27]參見《秦都咸陽第一號宮殿建築遺址發掘簡報》,載《文物》,1976(11)。
[28]秦國商鞅統一度量衡是在公元前344年(秦孝公十八年),有現存的青銅器「商鞅方升」為證。這件器物上銘文有:「十八年(即秦孝公十八年),齊 (率)卿大夫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尊(即『寸』字)五分尊(寸)壹為升。」《史記•商君列傳》將「平斗桶權衡丈尺」同「為田開阡陌封疆」記在一起,只是敘述上的方便,實際上這些法令不可能在同年發布。
[29]在過去的許多有關著作中,對於楚國何時出兵救趙的問題搞錯了。因為以前關於這一段歷史較為詳細的記載,就是《戰國策•楚策一》如下的文字:
邯鄲之難,昭奚恤謂楚王曰:王不如無救趙……楚因使景舍起兵救趙。邯鄲拔,楚取睢、 之間。
這段資料,可以解釋為在邯鄲破之前救趙,也可以解釋成邯鄲破之後才救趙的。所以許多著作都把楚救趙說成是在邯鄲攻破之前。但最近出土的帛書《戰國縱橫家書》中有《麛皮對邯鄲君章》,記載了一段珍貴的資料,它告訴我們:在邯鄲最危急的時刻,楚國始終沒有發兵,而是抱觀望態度,待邯鄲陷落後,「楚人然後舉兵,兼為正乎兩國」。這一段材料十分重要,糾正了多年的一種錯誤記載,現將這段資料附後,供研究者參考:
……邯鄲君榣(搖)於楚人之許已兵而不肯和。三年,邯鄲 。楚人然後舉兵,兼為正乎兩國。若由是觀之,楚國之口雖□□(此處原文為方框「□」),其實未也。(《戰國縱橫家書》,121頁,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
[30]據《史記》中《魏世家》、《田敬仲完世家》及《孫子吳起列傳》記載,此次魏國統兵的還有龐涓。但最新出土的史料否定了這一記載:1972年4月在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中發現的失傳了一千餘年的《孫臏兵法》,其中第一篇就是「擒龐涓」,本文詳細記述公元前353年齊、魏桂陵之戰時,孫臏如何俘獲龐涓的經過。明確地記載了龐涓在此役就被齊國生擒(見《孫臏兵法》,31~35頁,北京,文物出版社,1975)。因此,在十餘年後的馬陵之戰時,龐涓又突然出現於魏國,這是絕對不可能的。除非有資料證明龐涓被俘後,又設法回到魏國,或者證明《孫臏兵法》記載是錯誤的。在沒有這樣的資料之前,是不能相信馬陵之戰有龐涓參加這樣的記載的。
[31]商鞅處死之地有幾種不同的記載。
《鹽鐵論》:「商君困於彭池。」
《史記•六國年表》:「死彤地。」
《史記•商君列傳》:「殺之於鄭黽池。」
按:《史記集解》徐廣曰:「黽,或作『彭』」,黽池在鄭確有其地。《史記正義》云:「黽去鄭三百里。」彤正是在鄭附近,在西周時為彤伯封邑。因此,說商鞅死於鄭之黽池,與各記載都是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