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史十五講 · 【第十一講】 兩漢時期的官私奴婢

漢代庭院示意圖 一、問題的提出 兩漢的社會已經是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的封建社會,這在中國史學家之間大概是沒有爭論的,至少是最大多數人同意的。但由於兩漢還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官私奴婢,很可能引起人們對兩漢社會性質的懷疑,以為這些官私奴婢的存在是標誌著奴隸制度的存在。因此把兩漢的官私奴婢問題提出來討論一下,不是沒有必要的。 兩漢時代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官私奴婢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是不是我們就可以因此而做出兩漢不是封建社會的結論呢?我以為是不可以的,因為封建社會內是容許奴隸制度的殘餘存在的。 馬克思列寧主義教導我們說,無論在自然界或社會中,「純粹的」現象是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例如,世界上「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純粹的』資本主義,有的或者是封建殘餘的混合物,或者是私有觀念的混合物,或者是其他什麼的混合物」 〔1〕 。 這樣的原理原則,對於封建社會也是適用的。任何一個封建社會,它總不是也不可能是沒有夾雜著前期殘餘或後期萌芽的「純粹的」封建社會。「純粹的」封建社會和「純粹的」資本主義社會一樣,在世界史上是沒有的。 歷史上的任何社會,除了構成這個社會的支配的因素之外,必然存在著新的、成長著的、先進的東西,也必然存在著舊的、萎縮著的、殘餘的東西。這樣前後交錯,新陳代謝,乃是歷史發展的辯證過程。兩漢的官私奴婢,在當時的社會中,正是舊的、萎縮著的、殘餘的東西。 我們說兩漢的官私奴婢是舊的、萎縮著的、殘餘的東西,是因為它在當時已經不是社會生產的基本力量,當時社會生產的基本力量,是那些分配得有小塊土地並附著在土地上而對土地所有者有著人格上的依附關係的農民。至於當時的官私奴婢,乃是貧窮農民的化身,是封建社會的副產物,這種副產物是當作一種奢侈的裝飾品被封建地主階級保留下來。用恩格斯的話說,在當時,「只有供富人家務及奢侈生活用的奴隸,還留在社會上」 〔2〕 。 奴隸制度的殘餘以日益萎縮的形態長期地被保存在封建社會中,不僅在中國歷史上如此,在世界其他國家或民族的歷史上也有同樣的情形。馬克思曾指出:「……教區奴隸,在『流浪人』的名稱下,深入19世紀,還在英國保存著。」 〔3〕 問題不在封建社會內能不能容納奴隸制度的殘餘,而是在於兩漢的官私奴婢是不是奴隸制度的殘餘。在這篇論文裡,我要討論的就是這個問題。在以下的論述中,我不預備廣泛地涉及兩漢的社會經濟構造和政權性質等問題,只是從兩漢官私奴婢的數量、來源、任務、待遇這幾個方面提出一些意見,說明兩漢的官私奴婢不同於奴隸制社會的奴隸,而是殘存在封建社會中的奴隸制殘餘。 二、數量問題 首先從奴婢的數量上來考查這個問題。 奴隸的數量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主要關鍵,但也說明問題的一個側面,即階級分化的程度。同時又因為問題是從數量引出來的,因此我就以此為出發點來討論這個問題。 如像大家所周知的,在奴隸社會中,奴隸是這個社會構成中的一個主要的階級,也是在當時人口中占大多數的一個階級。其所以如此,是因為在當時「已有可能迫使大多數人服從少數人並把這大多數人變為奴隸」;是因為在「這裡已不是社會中一切成員在生產過程中共同地和自由地勞動,而是由那些被不勞而獲的奴隸主所剝削的奴隸們底強迫勞動占主要地位」 〔4〕 。而這些被強迫勞動的奴隸的勞動生產率又還是處於低度的水平,每一個奴隸不能創造出很多的剩餘勞動,因而一個奴隸主必須擁有大群的奴隸,才能滿足他的奢侈生活。這就規定了在奴隸社會中,奴隸的數目必然要多於奴隸主和自由民的數目。 關於奴隸社會中奴隸與自由民人數的比例,恩格斯曾舉雅典為例:「在雅典全盛時代,自由公民的總數,連女性及兒童在內,共約有九萬人,而男女奴隸為三十六萬五千人,被保護民——外國人及被釋放的奴隸——為四萬五千人。這樣,每個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十八個奴隸與二人以上的被保護民。」 〔5〕 恩格斯又曾舉出柯令斯地方和愛琴地方的例子:「波斯戰爭的時候,柯令斯地方的奴隸數目達到四十六萬,在愛琴地方達到四十七萬,平均每個自由民,有十個奴隸。」 〔6〕 像恩格斯所舉的雅典、柯令斯地方和愛琴地方,都是典型的奴隸制社會。現在我再舉出一個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奴隸社會的例子,如像曾經在中國建立過金王朝的女真人的社會。在女真人的社會中,奴隸的數目在當時人口的總數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金史》卷四十六《食貨志》載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七月的統計云: 猛安、謀克戶口墾地牛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註: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註: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 從這裡可以看出,在女真人的社會組織如猛安、謀克中的奴婢一般占總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而在女真軍事貴族集中的都城,則每一正口擁有二十七個以上的奴婢。 這些例子,充分地說明了只要是奴隸社會,奴隸的數目大抵都是多於自由民。如果一個社會已經有奴隸的存在,但奴隸的數量少於自由民,那就表示在當時還沒有真正把生產資料積累於少數人手中,還沒有可能把大多數人變為奴隸,亦即氏族社會還沒有徹底地被瓦解,因而我們就沒有理由不稱它作氏族社會而硬要稱它作奴隸社會。 和奴隸社會不同,兩漢的官私奴婢和當時的人口總數相比是微乎其微的。根據歷史文獻的記載,兩漢官奴婢的最高數字不過十萬餘人 〔7〕 ,而西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全國人口總數為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人 〔8〕 ,官奴婢在人口總數中所占的比例只有五百分之一。 兩漢的私奴婢有多少,不可確知。只有《漢書·食貨志》曾有如次的記載:「(漢武帝)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氐破。」 這個記載告訴我們,漢武帝時以治緡錢,曾從郡國沒入「奴婢以千萬數」 〔9〕 。同時說明了當時商賈中家以上所擁有的奴婢不過是以千數、以萬數,最多以十萬數,即幾十萬人。因為當這些奴隸被沒收以後,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產。此外還有某些地主所占有的奴婢,其人數雖不可知,但即使比商賈所占有的奴婢多一倍或幾倍,而這在當時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仍然是很小的,大抵平均幾十人才有一個奴婢。作為一種社會制度來說,要一個奴婢養活幾十個主人,那是不可想像的。 是的,當時有個別的人確實擁有大群奴婢。例如西漢時,張良有家僮三百人 〔10〕 ,陸賈奴婢百人 〔11〕 ,金王孫女奴婢三百人 〔12〕 ,卓王孫僮客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 〔13〕 ,楊仆家僮七百人 〔14〕 ,欒大童千人 〔15〕 ,張安世家童七百人 〔16〕 ,霍光奴婢百七十人 〔17〕 ,史丹僮奴以百數 〔18〕 ,王氏五侯僮奴以千百數 〔19〕 。東漢時,竇融祖孫奴婢以千數 〔20〕 ,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 〔21〕 ,清河孝王劉慶奴婢三百人 〔22〕 ,東平憲王劉蒼奴婢五百人 〔23〕 ,濟南安王劉康奴婢多至千四百人 〔24〕 ,折國家僮八百人 〔25〕 ,而梁冀奴婢數千人 〔26〕 。這些例子是不是就能證明當時私奴婢的大量存在呢?我以為不能證明。 第一,這些大群奴婢的擁有者不是同時並世的人物,而是先後出生在兩漢四百多年的時期中,因而這樣的大群奴婢的擁有者在同一時期是可得而數的。 其次,這些大群奴婢的擁有者不是一般的吏民,也不是一般的貴族、官僚和富豪,而是頭等貴族、高級官吏和最大的富豪。像這樣的人在同一時代是不多的,而且也不是所有這樣的人都擁有大群的奴婢。 第三,即使是頭等貴族、高級官吏和最大的富豪,也因為擁有成百成千的奴婢,被認為是奢淫過制,受到政府的限制。《漢書·哀帝紀》載綏和二年六月詔曰:「制節謹度,以防奢淫,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與民爭利,百姓失職,重困不足,其議限列。有司條奏……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犯者以律論。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這個詔書,一方面反映了當時貴族、官僚、富豪所畜奴婢已經超過了上述的限制,同時也反映了超過上述限制的奴婢是要被沒收的。在奴隸社會,對於個人擁有奴婢的數目是不會加以限制的,更不會因為過多而被政府沒收的。 最後又是最重要的是:個別的貴族、官僚和富豪擁有大群的奴婢之事不是兩漢的特徵,這樣的情形也存在於兩漢以後的歷史時代中。例如三國時,糜竺「僮客萬人」 〔27〕 ,李嚴「奴婢、賓客百數十人」 〔28〕 。西晉時,苟晞「奴婢將千人」 〔29〕 。東晉時,陶侃「家僮千餘」 〔30〕 ,陶淡「僮客百數」 〔31〕 ,刁逵「奴婢數千人」 〔32〕 。劉宋時,沈慶之「奴僮千計」 〔33〕 ,謝混「僮僕千人」 〔34〕 。蕭梁時,裴之橫「僮屬數百人」 〔35〕 。唐時,越王貞「家僮勝衣甲者千餘人」 〔36〕 ,郭子儀「家人三千,相出入不知其居」 〔37〕 。宋時,溧陽潘氏兄弟「畜僮僕數百」 〔38〕 ,李益「僮奴數千指」 〔39〕 ,龔楫、王繼先奴婢各「百餘人」 〔40〕 。明時,藍玉「家奴至於數百」 〔41〕 ,郭英「家奴百五十餘人」 〔42〕 。在清代,外任官員「其奴婢多至數百人,甚至千餘人者」 〔43〕 。這些例子說明了自漢以後直至明代,個別的貴族、官僚和富豪還是擁有成百成千的奴婢,當然我們不能說明代還是奴隸社會。 三、來源問題 其次從奴婢的來源上來考察這個問題。 在奴隸社會中,奴隸的最初來源是在戰爭中俘虜的外族人;在其以後的發展中,隨著社會內部的階級分化,也把貧窮的本族人轉化為奴隸。即使把貧窮的本族人轉化為奴隸,而在戰爭中俘虜的外族人仍然是奴隸的主要來源。 俘虜的外族人之所以是奴隸的主要來源,是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戰爭是取得奴隸最廉價的方式,採取這種方式,比用錢買或依靠奴隸的自然繁殖,即養活奴隸的孩子,對奴隸主更為有利。更重要的是只有通過戰爭才能得到大量的奴隸的補充,而這對於當時日益發展中的農業和手工業生產是十分需要的。 關於這一點,馬克思曾經說過:「奴隸市場,是由戰爭、海上劫掠等事來不斷維持它的勞動力的供給。」 〔44〕 恩格斯也說過,當吸收新的勞動力是有益的事情時,「戰爭供給了新的勞動力,把俘虜變為奴隸」 〔45〕 。由於這樣的原因,以掠奪奴隸為目的的戰爭,在古代世界裡,曾獲得廣泛的發展,而戰爭幾乎是奴隸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特殊形式。 和奴隸社會不同,兩漢官私奴婢的主要來源不是戰爭中俘虜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罪犯和貧窮的人民。根據歷史文獻的記載,兩漢王朝曾經和匈奴人、烏桓人、鮮卑人、羌人以及分布在中國東南沿海及西北山嶽地帶的諸部族或種族進行過不斷的戰爭,特別是和匈奴人、羌人進行過長期激烈的戰爭。但戰爭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掠奪外族人以為奴隸,而是為了打通經由甘肅走廊地帶以達天山南北和中亞的商路,或者是為了擴大帝國的領土把其他部族或種族變成自己的屬國或附庸,並迫使他們向帝國政府進貢。 在有關戰爭的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到殺戮和俘虜外族人的紀錄。如斬首若干級,首獲若干人,捕虜若干人,或獲生口若干人,但對被俘獲的外族人如何處置,一般都沒有明確的交代。只有《漢書·汲黯傳》有如次一段話:「匈奴渾邪王帥眾來降,漢發車二萬乘(迎之)……後渾邪王至,賈人與市者,坐當死五百餘人。黯入,請間,見高門,曰:『夫匈奴攻當路塞,絕和親,中國舉兵誅之,死傷不可勝計,而費以巨萬百數。臣愚以為陛下得胡人皆以為奴婢,賜從軍死者家,鹵獲因與之,以謝天下,塞百姓之心。今縱不能,渾邪帥數萬之眾來,虛府庫賞賜,發良民侍養,若奉驕子。愚民安知市買長安中而文吏繩以為闌出財物如邊關乎?陛下縱不能得匈奴之贏以謝天下,又以微文殺無知者五百餘人,臣竊為陛下弗取也。』上弗許曰:『吾久不聞汲黯之言,今又復妄發矣。』」 這段話很明顯地反映出西漢對匈奴人的戰爭,是因為匈奴人「攻當路塞,絕和親」,即因為抵抗匈奴人沿長城全線的進攻,而不是為了掠奪奴隸。據上文所述,在對匈奴人的戰爭中,「死傷不可勝計,而費以巨萬百數」,人力物力消耗是很大的,假如是為掠奪奴隸,對於這些消耗就應該從戰爭中取得報償,而渾邪王帶來的數萬匈奴降人正是最好的報償。用不著汲黯的建議,這幾萬匈奴降人就應該轉化為奴隸。然而當時漢武帝竟把汲黯的建議當作「妄發」,不但不接受他的建議,而且據《漢書·食貨志下》云:「胡降者數萬人。皆得厚賞,衣食仰給縣官,縣官不給,天子乃損膳,解乘輿駟,出御府禁臧以澹之(宋祈曰:澹當作贍)。」不能設想一個奴隸國王會節省自己的生活費,解下自己拉車的馬,打開自己私人的錢櫃來接待他今天的俘虜、明天的奴隸。 也許有人說汲黯的話中有「臣愚以為陛下得胡人皆以為奴婢」一語,因而以為漢武帝一貫以胡人為奴婢。實際上這只是汲黯「以為」應該如此處理,並不是漢武帝曾經如此處理,而且從「今縱不能」一語看來,就是汲黯也知道他的那種想法在當時已經過時了,因此他向漢武帝的建議主要的是不要過分優待匈奴降人,特別是不要「以微文殺無知者五百餘人」。 列寧不止一次指出「一切戰爭與它從而產生的政治制度是不可分離地聯繫著的」 〔46〕 。假如兩漢的政權是奴隸主的政權,那麼戰爭就應該決定於奴隸制的生產方式,就應該為奴隸制度的生產方式服務,就應該成為鞏固和發展奴隸主階級統治的一種手段,即戰爭的目的必然是掠奪奴隸。然而兩漢的戰爭,顯然已經沒有把掠奪奴隸當作自己的任務了。 兩漢的對外戰爭不以掠奪奴隸為主要的目的,這不是說在個別的戰爭中就絕對沒有以俘虜為奴婢之事。由於當時與兩漢作戰的某些部族或種族,還存在著以俘虜為奴婢的習慣,例如史載匈奴人「得人以為奴婢」 〔47〕 。羌人也曾掠奪漢人男女賣入南匈奴 〔48〕 。作為一種報復、威嚇或鼓勵的手段,在某些個別的戰役中,兩漢也有以俘虜為奴婢之事,例如東漢王朝在對羌人的戰爭中,曾有一次記明「悉沒弱口為奴婢」 〔49〕 ,又有一次記明「沒入妻子五百餘人」 〔50〕 。在對西南諸部族的戰爭中,也有一次記明以俘虜賞軍士 〔51〕 。但這樣的事,在兩漢的戰爭中是很少的。只要我們不把這些個別的例子誇大成為普遍性的現象,不把手段說成目的,我們就不會做出兩漢的戰爭是以掠奪奴隸為目的的結論。 由於同樣的情況,兩漢時也不是絕對沒有以外族人為奴婢之事。在當時,有些部族或種族如西域諸國、烏桓、南粵的統治者,曾有把自己的人民當作奴隸進貢的 〔52〕 ,此外也有漢代的商人和官吏,在接近外族人的地區,通過土著的酋長,進行奴隸買賣或略賣外族人為奴婢的事。前者如巴蜀民買賣僰人為奴婢 〔53〕 ,後者如吏民侵盜羌人的妻子 〔54〕 。還有個別的外族人因為不投降而其家屬被沒入為官奴婢的,如金日 及其母弟 〔55〕 。 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說兩漢就是奴隸社會呢?我以為不能這樣說。因為掠奪外族人以為奴婢之事,直到隋、唐、兩宋,還是普遍存在。史載隋時有給僚婢驅使之事 〔56〕 ,唐時有禁止掠奪突厥人、吐蕃人、回鶻人、新羅人為奴婢的敕令 〔57〕 ,宋時邕州僚戶緣逋負沒婦女為奴婢者一千餘人 〔58〕 ,當然我們不能說唐、宋還是奴隸社會。 根據歷史文獻的記載,兩漢官私奴婢的主要來源,既不是戰爭中俘虜的外族人,也不是由於氏族社會的瓦解而分化出來的自由民,而是那些因為苛重的封建剝削而陷於饑寒交迫的,或者是因為高利貸的盤剝而喪失了一切生存條件的貧窮農民,和那些被封建統治階級指為罪犯的家屬。 兩漢時有沒入罪人家屬為奴婢的法律。《呂氏春秋·開春論》高誘注引漢律云:「坐父兄沒入為奴。」《魏志·毛玠傳》云:「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到西漢末,王莽又頒布伍人相坐的法令,把連坐的範圍由罪犯的家屬擴大到罪犯的鄰里。依於這種帶有株連性的人身收奪的法律,兩漢的封建統治者把許多無罪的人民變成奴婢,在封建社會內造成一種類似奴隸社會的人身隸屬關係。 籍沒罪犯的家屬是官奴婢的主要來源。這從兩漢頒布的赦免官奴婢的詔令可以得到證明。《漢書·文帝紀》後四年詔「免官奴婢為庶人」。同書《武帝紀》建元元年詔「赦吳、楚七國帑輸在官者」,應劭曰:「吳、楚七國反時,其首事者妻子沒入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同書《哀帝紀》綏和二年詔「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庶人」。《後漢書·殤帝紀》延平元年詔:「自建武之初,以至於今,八十餘年,宮人歲增,房御彌廣,又宗室坐事沒入者,猶託名公族,甚可愍焉,今悉免遣,及掖庭宮人,皆為庶民,以抒幽隔郁滯之情。諸官府郡國王侯家奴婢姓劉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務令實悉。」同書《安帝紀》永初四年詔「沒入官為奴婢者免為庶人」。 這些詔令反映出兩漢王朝不斷地籍沒罪犯家屬以為官奴婢,同時也不斷地予以赦免。像這樣由籍沒而來的官奴婢,與奴隸社會的奴隸有沒有共同之處呢?我以為沒有共同之處。因為在這些被沒入的官奴婢中,不僅是一般的人民,也有貴族。例如吳、楚七國首事者的妻子,多是諸王家屬。殤帝詔中所指的坐事沒入的宗室,也是貴族。在奴隸社會,階級封鎖是非常嚴格的,階級成分是不能改變的,正像奴隸之不能以任何功勞而升級為貴族,貴族也不能因為任何罪過而籍沒為奴隸。 非常明白,這種籍沒罪人妻子以為奴婢的法律,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得奴隸,而是封建統治者用以鎮壓他們所謂「大逆不道」、「謀反叛逆」者的一種懲罰手段。這種懲罰手段不僅為兩漢王朝所採用,也為兩漢以後的每一個封建王朝所採用 〔59〕 。直到清代,仍推行籍沒為奴的法律 〔60〕 。例如很多因為文字而犯罪者的家屬,還是被籍沒入官,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或發配烏魯木齊、伊犁、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地給披甲人為奴 〔61〕 。 兩漢私奴婢的主要來源,是因為饑寒而自賣或被人掠賣的貧窮人民的子女。 在歷史文獻中,記載著不少有關允許和赦免自賣為奴婢的詔令。《漢書·食貨志》:「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漢書·高帝紀》五年詔:「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二年詔:「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這些詔令反映出自賣為奴婢之事在兩漢時代普遍存在,而其原因則是因為飢餓,特別是因為天災而引起的歉收年代,農民在嚴重的饑饉之中,被迫不得不把自己的妻子兒女作為奴婢賣給任何一個買主。同時也反映出,即使在饑荒的年代,也必須政府頒布特許的詔令,才「得賣子」,否則即不得賣子。而這在奴隸社會,對於買賣人口是沒有任何限制的。 在兩漢時,又有一種在贅子的名義之下進行的奴婢買賣。《漢書·嚴助傳》云:「間者數年,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如淳曰:「淮海俗賣子與人作奴婢,名為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這種贅子與奴隸社會的債務奴隸有沒有共同之處呢?我以為是沒有的。《漢書·食貨志》云:「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據此可知當時贅子的人並不是氏族社會中的零落的自由民,而是封建社會中的有田有宅的農民,由於貧困,特別是為了度過饑荒年代,他們不得不以自己的兒女作為抵押品取得高利貸,結果高利貸者奪去了他們的土地房屋,最後奪去了他們的兒女。 兩漢私奴婢的另一來源,是掠奪貧窮人民的子女以為奴婢。例如西漢時,欒布曾為人所掠賣,為奴於燕 〔62〕 ;竇廣國亦曾為人所掠賣,為其主人入山作炭 〔63〕 。東漢時,梁冀略良人為奴婢,多至數千人 〔64〕 ;侯覽虜奪良人,妻略婦子 〔65〕 。這些史實說明了兩漢時掠奪貧窮人民的子女以為奴婢之事是存在的。 是不是因為掠賣奴婢之事的存在,就可以說兩漢是奴隸社會呢?我以為不能這樣說。只要看看東漢初年的某些詔令,就會知道掠賣良民以為奴婢之事在當時已經被宣布為非法的行為了,而在奴隸社會,掠賣奴隸是合法的、正常的營生致富的事業。 兩漢官私奴婢還有一個共同的來源,這就是奴婢的自然繁殖。兩漢時奴婢的子女,即奴產子,仍然是奴婢,甚至奴婢與良人婚配所生的子女亦為奴婢。揚雄《方言》云:「凡民男而婿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文選》司馬子長《報任少卿書》有「臧獲婢妾」一語,李善注引韋昭說:「善人以婢為妻生子曰獲,奴以善人為妻生子曰臧。」兩漢的統治者就以這樣的習慣法,把奴婢凝固為世襲的階層,作為官私奴婢的補充。 兩漢的奴產子雖然也是奴婢,但和奴隸社會的奴產子是不同的,因為兩漢時奴婢的子女是可以變成貴族的。例如衛青是奴產子,衛青同母諸姊君孺、少兒、子夫皆為奴產子,但衛青官至大將軍尚平陽公主 〔66〕 ,子夫做了漢武帝的皇后 〔67〕 ,少兒是驃騎將軍霍去病的母親 〔68〕 ,君孺為太僕公孫賀之妻 〔69〕 。像這樣以奴產子而一躍為皇后、大將軍之事,在奴隸社會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允許的。是的,人們可以舉出以斯帖的故事,但我以為以斯帖這個俘虜的女兒,之所以被加上王后的冠冕,不僅是因為她的美貌,而是因為她「沒有將籍貫宗族告訴人」 〔70〕 。 兩漢官私奴婢的主要來源大概就是如此。必須指出,所有這些來源,不論是自賣、掠賣或奴隸的自然繁殖,都不是兩漢所獨有的,而是長期地存在於兩漢以後的歷史時代中。以自賣而論,不論在哪一個朝代,只要是荒年,則骨肉相賣不禁,這種例子是不勝枚舉的。以掠賣而論,直到唐、宋,依然很流行 〔71〕 。在明代的詔令中,也反映出奴婢掠賣的事實存在 〔72〕 。至於奴婢之子仍為奴婢,一直到清代還是如此 〔73〕 。例如寧國的「世仆」 〔74〕 、山西的「樂戶」 〔75〕 、滿洲的「包衣」 〔76〕 ,都是世襲的奴婢。這些史實說明了兩漢的官私奴婢,不是什麼奴隸社會的奴隸,而是和後來的官私奴婢一樣,只是殘存在封建社會中的奴隸制的殘餘。 四、擔當的工作問題 又次,從奴婢擔當的工作來考查這個問題。 在奴隸社會中,奴隸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即使是在家內奴隸制的社會中,奴隸也要擔當勞動生產的任務,這是人所共知的。非常明白,在奴隸制社會中,奴隸主購買奴隸,其目的是為了要從奴隸的勞動生產中剝削他們。 馬克思說:「在奴隸制度下,投下來購買勞動力的貨幣資本,是當作固定資本的貨幣形態,不過要跟著奴隸的能動的生活期間的消磨,逐漸地予以補償。在雅典人中,奴隸所有者直接由產業地使用奴隸所得的利益,或間接將奴隸出租於其他產業使用者(例如為了礦山的勞動)所得的利益,只是當作墊支的貨幣資本的利息(及償付基金),和資本主義生產內產業資本家把剩餘價值一部分,連同固定資本的磨損,當作他的固定資本的利息和補償基金來計算一樣。」 〔77〕 由此可知,奴隸社會的奴隸,對於奴隸主來說,是一筆資本,奴隸主購買奴隸是投資。用馬克思的話說:「奴隸所有者購買他的勞動者,是像購買他的馬一樣。他失了一個奴隸,就是失了一個資本,必須再投資到奴隸市場,來把它補起來。」 〔78〕 正因為購買奴隸是一種投資,因而在購買奴隸上花了錢的奴隸主,為了儘快收回他花在購買奴隸上所付出的資本和多多益善的利息,就必須在奴隸的能動生活期間,以最野蠻、最暴虐的方法迫使奴隸從事人所難堪的過量的生產勞動。 和奴隸社會不同,兩漢的官私奴婢,他在社會的意義來說,不但不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而且變成了社會生產的障礙,變成了贅物。他從社會生產中,主要的從農業生產中被排除出來,游離於生產過程之外,日益更遠地離開生產活動,變成了馬克思所說的類似後來僕役階級的只是「擔任必要的服務或只充裝飾的家庭奴隸」 〔79〕 。 首先說到兩漢官奴婢擔當的任務。根據歷史文獻所載,官奴婢的主要任務是分配皇家所屬諸苑囿養狗、馬及其他禽獸。《漢書·景帝紀》注如淳曰:「《漢儀注》:太僕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以郎為苑監,官奴婢三萬人,養馬三十萬匹。」《漢書·食貨志下》:「(武帝時)其沒入奴婢分諸苑掌狗馬禽獸。」《漢舊儀》卷下:「武帝時,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貧民資不滿五千徙置苑中養鹿。」養馬在當時是攸關國防的一種事業,因為要擊退匈奴人的進攻,必須要有足夠的馬匹來補充騎兵隊,但養狗養鹿及養其他禽獸,除了替皇帝貴族準備打獵的條件,就沒有任何生產的意義了。 官奴婢的其他任務,是在宮廷和官署充當僕役。《漢舊儀》卷下:「宮人擇官婢年八歲以上侍皇后以下,年三十五出嫁,乳母取官婢。」《漢舊儀》補遺卷上:「太官主飲酒,皆令丞治,太官湯官奴婢各三千人,置酒,皆緹褠蔽膝,綠幘。」《漢舊儀》卷下又云:「省中侍使令者皆官婢,擇年八歲以上衣綠曰宦人,不得出省門。置都監。老者曰婢,婢教宦人給使。尚書侍中皆使官婢,不得使宦人。」同書卷上又云:「丞相府官婢傳漏以起居,不擊鼓,官屬吏不朝。」由此可知,當時的官奴婢除養狗馬禽獸以外,就是配給宮廷官署充當侍女、宦人,即充當僕役。這些工作,也不帶有任何生產的意義。 兩漢官私奴婢一般不從事生產活動,但這不是說就絕對不用於生產勞動。《漢書·食貨志》載「徙奴婢眾而下河漕」,又載「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這就是把奴婢用於運輸和手工業生產的例子。但這種「工巧奴」在龐大的官奴婢群中是極少數,而「下河漕」則更是帶有偶然性的勞動。 關於當時的官奴婢的情形,《漢書·貢禹傳》有如次的敘述:「又諸官奴婢十萬餘人,戲游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巨萬,宜免為庶人,廩食,令代關東戍卒,乘北邊亭塞候望。」《鹽鐵論·散不足》篇也有類似的記載:「今縣官多畜奴婢,坐稟衣食,私作產業為奸利,力作不盡,縣官失實,百姓或無斗筲之儲,官奴累百金,黎民昏晨不釋事,奴婢垂拱遨遊也。」像這樣「戲游亡事」、「垂拱遨遊」或「坐稟衣食」而又可以「私作產業為奸利」以至擁有「百金」私財的官奴婢,在奴隸社會是不會有也不可能有的。 和官奴婢一樣,兩漢的私奴婢也不是生產的奴隸,他們主要是作為封建貴族、官僚和富人家庭的裝飾品而存在。賈誼描寫奴婢所有者出賣奴婢時為之繡衣絲履 〔80〕 ,正好說明奴婢是當作裝飾品而得到買主的。不能設想買者使用這樣服裝奢侈的奴婢去進行生產勞動。 在兩漢時,奴婢以及類似奴婢的姬妾,對於貴族來說,正像甲第、車馬、帷帳等一樣是不可缺少的裝飾品。好像沒有奴婢,就不能襯托出一個貴族的身份。也好像一個貴族之所以為貴族,不僅在於他擁有巨大的物質財富,也不僅在於他能夠毫無憐惜地把他擁有的物質財富浪費在生活享樂之中,尤其在於他能夠利用物質財富進行對神聖的人身自由之肆無忌憚地凌辱、踐踏,用對人類尊嚴的肆意的侮辱以滿足其卑鄙無恥的貪慾。兩漢的私奴婢就是在這種意義上被保留下來的。因此他的任務就不是替主人增殖財富,而是被打扮起來以歌童舞伎的身份填乎綺室,列於深堂,或者以姬妾的身份納入貴族的後房,此外則以騎奴侍童的身份充當貴族的扈從。 關於這樣的情形,《後漢書·王符傳》有如次的記述:「而今京師貴戚,衣服、飲食、車輿、廬第,奢過王制,固亦甚矣。且其徒御仆妾,皆服文組彩牒,錦繡綺紈,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隱飾,金銀錯縷,窮極麗靡,轉相夸咤。其嫁娶者,車 數里,緹帷竟道,騎奴侍童,夾轂並引。富者競欲相過,貧者恥其不逮。」 《後漢書·仲長統傳》亦云:「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綺室;倡謳伎樂,列乎深堂。賓客待見而不敢去,車騎交錯而不敢進,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敗而不可飲。睇盼則人從其目之所視,喜怒則人隨其心之所慮。此皆公侯之廣樂,君長之厚實也。」 以上的記載,很生動地說明了兩漢貴戚豪人的奢侈生活,也說明了奴婢以及類似奴婢的姬妾在貴戚豪人奢侈生活中所擔當的任務。我們可以舉出很多的例子證明當時的奴婢被用於歌舞。例如王氏五侯,「後庭姬妾各數十人,僮奴以千百數。羅鐘磬,舞鄭女,作倡優,狗馬馳逐」 〔81〕 。史丹「僮奴以百數,後庭妻妾數十人,內奢淫,好飲酒,極滋味聲色之樂」 〔82〕 。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多聚聲樂,曲度比諸郊廟」 〔83〕 。梁冀與其妻壽「共乘輦車,張羽蓋,飾以金銀,游觀第內,多從倡伎,鳴鐘吹管,酣謳竟路」 〔84〕 。不僅貴族如此,就是自謂因得罪朝廷而「田家作苦」的楊惲,也有「奴婢歌者數人」 〔85〕 。 奴婢的另一任務是扈從。在兩漢時貴族出遊,都有「騎奴侍童,夾轂並引」,已知前述。不僅貴族如此,貴族的僕從也是如此,史載單超的僕從「皆乘牛車而從列騎」 〔86〕 ,就是一個例子。又不僅貴族的僕從如此,當時長安的「偷盜酋長數人」,也是「出從童騎」 〔87〕 。 此外,兩漢的私奴婢還有一個任務,即被迫參加貴族的犯罪活動,在貴族們驅使之下殺人劫貨。例如濟東王彭離,「昏暮,私與其奴亡命少年數十人行剽,殺人取財物以為好,所殺發覺者百餘人,國皆知之,莫敢夜行」 〔88〕 。又如酇侯蕭獲,「坐使奴殺人,減死,完為城旦」 〔89〕 。廣川王去,「使奴殺師父子」 〔90〕 。由於長期脫離生產過程,長期生活在貴族、官僚的腐敗家庭之中,有些奴客也習染了貴族、官僚的作風。如霍光秉政時,「諸霍在平陽,奴客持刀兵入市斗變,吏不能禁」 〔91〕 。竇憲的「奴客緹騎,依倚形勢,侵陵小人,強奪財貨,篡取罪人,妻略婦女。商賈閉塞,如避寇讎,有司畏懦,莫敢舉奏」 〔92〕 。湖陽公主「蒼頭白日殺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 〔93〕 。有些奴客,甚至仗勢欺侮官吏,如班固的奴客,干洛陽令種兢的車騎 〔94〕 。霍光的奴客與人爭道,「入御史府,欲 大夫門,御史為叩頭謝,乃去」 〔95〕 。像這樣的奴客,我想在奴隸社會是沒有的。 兩漢的私奴婢不是生產的奴隸,是可以肯定的。但這不是說他們就不從事家庭雜役,也不是說在某些個別的地方或某些個別的奴婢所有者就沒有驅使奴婢參加部分的生產活動。據王褒《僮約》所載,當時蜀郡的奴婢就要從事與日常生活有關的各種工作,其中包括飼養家畜、栽植蔬菜,乃至簡單的日用器物之製造。此外並要參加一些農業生產活動 〔96〕 。又據《漢書·張安世傳》所載,張安世「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內治產業,累積纖微,是以能殖其貨」。《後漢書·樊宏傳》亦云:「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這些都是把奴婢用於生產的例子。我們是不是可以根據這些個別的例子,就說兩漢的奴婢是生產奴婢呢?我以為不能這樣說,因為這樣的情形,在兩漢以後還是存在,一直到宋代,還有「耕當問奴,織當問婢」之說 〔97〕 。 總之,兩漢私奴婢的主要任務,不是從事生產勞動,而是從事於歌舞、扈從以及家庭雜務,這樣的奴婢當然不同於奴隸社會的奴隸。固然,奴隸社會也有從事歌舞 〔98〕 與扈從 〔99〕 的奴隸,但這樣的奴隸在當時是不重要的,而且也要參加生產勞動。奴隸社會的奴隸,主要的是被當作一種生產的投資,是要依靠他們致富;而兩漢的奴婢則是被當作一種消費的財產,準備把他們浪費掉的。把大部分的財產浪費掉,這正是封建貴族的習慣。馬克思在說明資產階級的資本積累時說:「和舊封建貴族的習慣(如黑格爾所適當指出的,他們是『消費現成的東西』,特別要由隨從人員的眾多,來表示闊綽)相反,在資產階級經濟學看來,有決定性重要的,是把資本的積累,宣傳為每個市民的第一義務……」 〔100〕 這是封建貴族和資產階級不同的地方,而在把人類勞動力不作為生產投資而作為消費財產這一點上,又是封建貴族和奴隸貴族不同的地方。 五、待遇問題 最後,從奴婢的待遇上來考查這個問題。 在奴隸制社會,奴隸是和牛、馬一樣完全沒有人格的,他們不受法律的保障,也不受人道的保障。在當時,奴隸主有權在奴隸額上打上奴隸的烙印,有權把奴隸出租、出賣,如果奴隸敢於反抗,並有權把奴隸處死。所有這一切,都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不會引起輿論的非議。用史達林的話說,奴隸社會的奴隸,「便是奴隸主所能當作牲畜來買賣、屠殺的奴隸」 〔101〕 。 和奴隸社會不同,兩漢時的奴婢雖然也有當作牲畜一樣買賣的,但這種行為已經被宣布為非法的行為。《漢書·王莽傳中》云:「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制於民臣,顓斷其命,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謬於天地之性人為貴之義……今更名……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把奴婢當作牲畜買賣和虐殺,在漢代至遲在王莽時已受到人道主義的譴責。這種人道主義的產生,不是當時的輿論忽然恢復了已經喪失了的良心,也不是王莽個人為了買人心而假裝仁慈,而是反映著一種與奴隸社會不同的道德規範。假如說在奴隸社會的道德規範對於把奴隸和牲畜同等看待認為是當然的話,那麼到了漢代便認為是「逆天心,悖人倫,謬於天地之性人為貴之義」了。又假如道德規範是某一階級的輿論的話,那麼這種道德規範就不是奴隸主階級的輿論了。 更其重要的,是王莽時不僅形成了反對把奴隸和牲畜同等看待的新道德規範,並且曾經以法令固定這種新的道德規範。假如法律是反映與表現某一社會中的財產關係,並以保護和鞏固這種財產關係為目的,則王莽的廢除奴隸買賣的命令所要保護的和要鞏固的,便不是奴隸社會的財產關係,而是為了肅清奴隸制的殘餘,替封建主義開闢更廣闊的前途。 兩漢的奴婢不同於奴隸社會的奴隸,也從光武帝所頒布的一連串赦免奴婢的命令中反映出來。《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七年五月詔:「吏人遭飢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十一年八月詔:「敢炙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民。」同年十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十二年三月詔:「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十三年十二月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十四年十二月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直。」中元二年四月詔:「邊人遭亂為內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還,恣其所樂。」 從這些詔令中,我們可以看出當時為了限制奴婢買賣,已有「賣人法」和「略人法」,可以看出在當時被賣者有權向法庭提出控訴,而且提出控訴者可以免為庶民。可以看出在奴隸社會是合法的行為如炙灼奴隸,而在東漢時已有法律禁止,法律的內容雖不可考,但從「免所炙灼者為庶民」看來,則已被宣布為非法行為了。也可看出用以鎮壓奴婢的「奴婢射傷人棄市律」已被廢除。這一切反映出一個事實,即當時的奴婢已經獲得了某種程度的法律保護,而這在奴隸社會是不可想像的。如果說漢代還是奴隸社會,則東漢王朝頒布的法令應該為奴隸制度服務,幫助奴隸制度的鞏固和發展,決不會對於自己的基礎漠不關心,並且加以摧毀。然而這些法令,卻是以各種方式來摧毀奴隸制的殘餘。 和奴隸社會不同,兩漢的奴婢已經不許私自處死。大約從秦時起,處死奴婢即須事前報官,得到官府的批准,才能執行,謂之「謁殺」。《史記·田儋列傳》:「儋詳為縛其奴,從少年之廷,欲謁殺奴。」服虔曰:「古殺奴婢,皆當告官,儋欲殺令,故詐縛奴而以謁也。」謁而後殺,其意義就是奴婢所有者已經無權自由處死他的奴婢,而這在奴隸社會也是不可想像的。 為了禁止私自處死奴婢,早在武帝時董仲舒就曾經建議。《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之言曰:宜「去奴婢,除專殺之威」。服虔注曰:「不得專殺奴婢也。」東漢時並頒布了禁止虐殺奴婢的詔令。《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十一年二月詔:「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殺奴婢究竟有多大的罪,漢律已逸,無從查考。但在歷史文獻上留下了一些因虐殺奴婢而受到處分的個別記載。 例如史載西漢初繆王元因賊殺奴婢又遺令以奴婢從死,被迫脅自殺者十六人,受到「不宜立嗣」的處分 〔102〕 。武帝時邵侯順坐殺人及奴凡十六人,因而得罪 〔103〕 。將陵侯史子回妻宜君,因絞殺侍婢四十餘人,論棄市。史子回以外家故,不失侯 〔104〕 。宣帝時丞相魏相,其家有婢自絞死,京兆尹趙廣漢自率吏卒突入丞相府,召丞相夫人跪庭下受審 〔105〕 。王莽時,其子獲殺奴,莽令其自殺抵罪 〔106〕 。以上的史實具體地說明了虐殺奴婢是犯法的,而且對諸侯王、丞相也不例外。其中有些因虐殺奴婢而被處死刑,或勒令自殺抵罪;有些因虐殺奴婢而受到「不宜立嗣」的處分,即奪爵的處分。不僅虐殺奴婢可以受到奪爵的處分,甚至因略取自贖為民之婢,也要受到削奪侯爵的處分 〔107〕 。所有這些,都有力地說明兩漢的社會不是奴隸社會,兩漢的政權不是奴隸主的政權。 六、結 語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把我的意見歸納如下: 一,兩漢時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官私奴婢,但他們的數量在當時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極其微小的。雖然也有些個別的貴族、官僚和富人擁有大群的奴婢,但這些為大群奴婢所環繞的個別貴族、官僚和富人,並不是依靠剝削奴婢致富的奴隸主,而是田連阡陌的大地主,這些大地主不是昨天才產生的暴發戶,而是具有悠久歷史的並且成功地組成了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封建帝國的大地主。 二,奴婢的主要來源不是戰爭中俘虜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貧窮人民。這種貧窮人民不是氏族社會零落的自由民,他們是被封建地主階級從土地上驅逐出來的破產農民,是農民階級中的破落分子。這些破落的農民從各種不同的道路走到飢餓線上,而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淪落到奴婢的地位。除破產的農民以外,在奴婢群中,也有貴族分子。 三,不論是官奴婢或私奴婢,都不是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他們不但不從事主要的生產,而且成為主要生產者農民的負擔。封建貴族之所以把奴婢保留下來,不是因為依靠他們致富,從而把自己變成權力階級。封建貴族之所以擁有成群的奴婢,是因為他們已經擁有大量的土地,已經因為擁有大量的土地而使自己變成了權力階級。他們對奴婢的支配,是對土地的支配權力之伸延。 四,正像兩漢的戰爭不替奴隸制度服務一樣,兩漢的法律也不替奴隸制度服務。假如在奴隸社會的法律是以鎮壓奴隸、保護奴隸主的利益為目的,兩漢的法律則是給奴婢以相對的保護,給奴婢所有者以相對的限制。 這些就是兩漢官私奴婢和奴隸社會的奴隸不同的地方。 (《歷史研究》1954年第4期) 注 釋 〔1〕  列寧:《第二國際的破產》,參見《列寧全集》第2卷,第642—643頁。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44頁。 〔3〕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930頁。 〔4〕  史達林:《列寧主義問題》,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12頁。 〔5〕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14頁。 〔6〕  恩格斯:《反杜林論》,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5頁。 〔7〕  《漢書·貢禹傳》:「諸官奴婢十萬餘人。」同書《王莽傳下》:「沒入為官奴婢……以十萬數。」 〔8〕  《通典·食貨》。 〔9〕  「以千萬數」在《漢書》上是屢見的。例如《食貨志》雲「斷獄歲以千萬數」。又如《王莽傳》雲「又增法五十條,犯者徙之西海,徙者以千萬數」。這些「以千萬數」都是以千計、以萬計的意思。 〔10〕  《漢書·張良傳》:「秦滅韓,良少未宦事韓(宋祁曰:宦疑是嘗字),韓破,良家僮三百人。」 〔11〕  《漢書·陸賈傳》:「陳平乃以奴婢百人、車馬五十乘、錢五百萬,遺賈為食飲費,賈以此游漢廷公卿間,名聲籍甚。」 〔12〕  《漢書·孝景王皇后傳》:「初皇太后微時,所為金王孫生女,俗在民間,蓋諱之也。武帝始立,韓嫣白之。帝曰:『何為不蚤言?』乃車駕自往迎之……錢千萬,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頃,甲第以賜姊。」 〔13〕  《漢書·司馬相如傳》:「臨邛多富人,卓王孫僮客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同書《貨殖傳》:「蜀卓之先,趙人也,用鐵冶富……富至童八百人」,「程鄭山東遷虜也,亦冶鑄……富埒卓氏」。 〔14〕  《水經·谷水注》:「漢元鼎三年,樓船將軍楊仆,數有大功,恥居關外,請以家僮七百人築塞,徙關於新安。」 〔15〕  《漢書·郊祀志上》:「其以二千戶封地士將軍大為樂通侯,賜列侯甲第,童千人,乘輿斥車馬、帷帳、器物,以充其家,又以衛長公主妻之,齎金十萬斤,更名其邑,曰當利公主。」 〔16〕  《漢書·張湯傳》:「安世尊為公侯,食邑萬戶,然身衣弋綈,夫人自紡績。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內治產業,累積纖微,是以能殖其貨,富於大將軍光。」 〔17〕  《漢書·霍光傳》:「賞賜前後黃金七千斤,錢六千萬,雜繒三萬匹,奴婢百七十人,馬二千匹,甲第一區。」 〔18〕  《漢書·史丹傳》:「(丹)盡得父財,身又食大國邑,重以舊恩,數見褒賞,賞賜累千金,僮奴以百數,後房妻妾數十人,內奢淫,好飲酒,極滋味聲色之樂。」 〔19〕  《漢書·元後傳》:「五侯群弟(王商、王譚、王立、王根、王逢時)爭為奢侈,賂遺珍寶,四面而至,後庭姬妾各數十人,僮奴以千百數。羅鐘磬,舞鄭女,作倡優,狗馬馳逐。」 〔20〕  《後漢書·竇融傳》:「竇氏一公、兩侯、三公主、四二千石,皆相與並時,自祖及孫,官府邸第,相望京邑,奴婢以千數,於親戚功臣中,莫與為比……」 〔21〕  《後漢書·馬援傳》:「(馬援之子)防兄弟貴盛,奴婢各千人已上,資產巨億,皆買京師膏腴美田,又大起第觀,連閣臨道,彌亘街路,多聚聲樂,曲度比諸郊廟。」 〔22〕  《後漢書·章帝八王傳·清河孝王慶傳》:「及大將軍竇憲誅,慶出居邸,賜奴婢三百人,輿馬錢帛帷帳珍寶玩好,充仞其第。」 〔23〕  《後漢書·光武十王傳·東平憲王蒼傳》:「特賜(蒼)宮人奴婢五百人,布二十五萬匹,及珍寶服御器物。」 〔24〕  《後漢書·光武十王傳·濟南安王康傳》:「康遂多殖財貨,大修宮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廄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頃,奢侈恣欲,游觀無節。」 〔25〕  《後漢書·方術傳·折像傳》:「其先張江者,封折侯,曾孫國為鬱林太守,徙廣漢,因封氏焉,國生像。國有資財二億,家僮八百人。」 〔26〕  《後漢書·梁冀傳》:「冀又起別第於城西,以納奸亡,或取良人悉為奴婢,至數千人,名曰『自賣人』。」 〔27〕  《三國志·蜀志·糜竺傳》:「祖世貨殖,僮客萬人,貲產巨億。」 〔28〕  《三國志·蜀志·李嚴傳》註:「諸葛亮又與平(嚴改名為平)子豐教曰:『……願寬慰都護,勤追前闕,今雖解任,形業失故,奴婢賓客百數十人。』」 〔29〕  《晉書·苟晞傳》:「奴婢將千人,侍妾數十。」 〔30〕  《晉書·陶侃傳》:「媵妾數十,家僮千餘,珍奇寶貨,富於天府。」 〔31〕  《晉書·陶淡傳》:「家累千金,僮客百數。」 〔32〕  《晉書·刁逵傳》:「以貨殖為務,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 〔33〕  《宋書·沈慶之傳》:「家素富厚,產業累萬金,奴僮千計。」 〔34〕  《宋書·謝弘微傳》:謝混「仍世宰輔,一門兩封,田業十餘處,僮僕千人」。 〔35〕  《梁書·裴之橫傳》。 〔36〕  《唐會要》卷86。 〔37〕  《新唐書·郭子儀傳》。 〔38〕  《宋史·宗室列傳·彥 傳》:「(溧陽)邑民潘氏兄弟橫邑中,號三虎,畜僮僕數百。」 〔39〕  《宋史·吳廷祚傳》。 〔40〕  《宋史·忠義列傳·龔楫傳》;同書《王繼先傳》。 〔41〕  《日知錄·奴僕條》:「太祖數涼國公藍玉之罪亦曰:『家奴至於數百。』」 〔42〕  《明史·郭英傳》:「御史裴承祖劾英私養家奴百五十餘人。」 〔43〕  《皇清名臣奏議》卷24康熙四十一年山西道試監察御史劉子章《奏請裁節外官家口疏》。 〔44〕  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600頁。 〔45〕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55頁。 〔46〕  列寧:《戰爭與革命》,參見《列寧全集》第24卷,第396頁。 〔47〕  《漢書·匈奴傳上》:「其攻戰,斬首虜,賜一卮酒,而所得鹵獲因以予之,得人以為奴婢。」 〔48〕  《後漢書·南匈奴傳》:「乃還所抄漢民男女,及羌所略賣入匈奴中者,合萬餘人。」 〔49〕  《後漢書·西羌傳》:「安定降羌燒何種,脅諸羌數百人反叛,郡兵擊滅之,悉沒入弱口為奴婢。」 〔50〕  《後漢書·西羌傳》:「杜季貢、王信等將其眾據樗泉營,侍御史唐喜領諸郡兵討破之,斬王信等六百餘級,沒入妻子五百餘人,收金銀彩帛一億已上。」 〔51〕  《後漢書·西南夷傳》:「五年,以卷夷大牛種封離等反畔……益州刺史張喬……乃遣從事楊竦,將兵至榆擊之……乃進軍與封離等戰,大破之,斬首三萬餘級,獲生口千五百人,資財四千餘萬,悉以賞軍士。」 〔52〕  《後漢書·李恂傳》:「西域殷富多珍寶,諸國侍子及督使賈胡,數遺恂奴婢、宛馬、金、銀、香鋥之屬,一無所受。」同書《烏桓傳》:「二十五年,遼西烏桓大人郝旦等九百二十二人率眾向化,詣闕朝貢,獻奴婢、牛、馬及弓、虎、豹、貂皮。」《漢書·南粵王趙佗傳》:「呂嘉乃遂反,下令國中曰:王年少,太后中國人,又與使者亂,專欲內屬,盡持先王寶,入獻天子以自媚,多從人行至長安,虜賣以為僮奴,自脫一時利,亡顧趙氏社稷。」 〔53〕  《漢書·西南夷傳》:「巴蜀民或竊出商賈,取其莋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 〔54〕  《漢書·匈奴傳上》:「近西羌保塞與漢人交通,吏民貪利,侵盜其畜產妻子。」 〔55〕  《漢書·金日 傳》:「日 以父不降見殺,與母閼氏、弟倫俱沒入官,輸黃門養馬。」 〔56〕  《隋書·文四子庶人秀傳》:「令給僚婢二人驅使。」同書《元岩傳》:「嘗欲取僚口以為閹人。」 〔57〕  《唐會要》卷86:「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西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婢。」同書同卷:「大中五年,敕邊上諸州鎮,送到投來吐蕃、回鶻奴婢等……並配嶺外,不得隸內地。」同書同卷:「長慶元年……薛苹奏,應有海賊 掠新羅良口將到當管登萊州界及緣海諸道賣為奴婢……請所在觀察使嚴加捉搦。」 〔58〕  《宋史·魏瓘傳》:「歷知循、隨、安州,提點廣南西路刑獄,邕州僚戶緣逋負沒婦女為傭者一千餘人。悉奏還其家。」 〔59〕  參看《晉書·刑法志》、《隋書·刑法志》、新舊《唐書·刑法志》、程樹德著《九朝律考》及《沈寄簃遺書·歷代刑法分考一五》。 〔60〕  參看《清朝通典·刑法》。 〔61〕  參看《清代文字獄檔》。 〔62〕  《漢書·欒布傳》:「欒布,梁人也。彭越為家人時,嘗與布游,窮困,賣庸於齊,為酒家保,數歲別去。而布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 〔63〕  《漢書·竇廣國傳》:「竇後兄長君,弟廣國,字少君,年四五歲時,家貧,為人所略賣,其家不知處,傳十餘家,至宜陽,為其主人入山作炭。」 〔64〕  《後漢書·梁冀傳》:「冀又起別第於城西,以納奸亡,或取良人悉為奴婢,至數千人,名曰『自賣人』。」 〔65〕  《後漢書·侯覽傳》。 〔66〕 〔69〕  《漢書·衛青傳》。 〔67〕  《漢書·孝武衛皇后傳》。 〔68〕  《漢書·霍去病傳》:「霍去病,大將軍青姊少兒子也。」 〔70〕  參看基督教《舊約》,《以斯帖記》第2章,亦見《大英百科全書》第9卷,第796頁。 〔71〕  《唐會要》卷86,元和八年詔:「自嶺南諸道,輒不得以良口餉遺販易及將諸處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博馬,並敕所在長吏,嚴加捉搦。」同上書又云:「太和二年,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餉遺良口。」同上書又云:「大中九年,敕嶺南諸州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射其利,今後無問公私土客,一切禁斷。」《宋史·太祖紀》:開寶四年三月「丙申,詔廣南有買人男女為奴婢,轉傭利者並放免」。《宋史·高宗紀》:紹興「三年十一月甲戌,禁掠賣生口入蠻夷嵠峒」。《宋史·光宗紀》:「紹熙四年秋七月癸未,禁邕州左右兩江販鬻生口。」《宋史·周湛傳》:「初,江湖民略良人鬻嶺外為奴婢,湛至,設方略搜捕,又聽其自陳,得男女二千六百人,給飲食還其家。」《元史·張雄飛傳》:「先是荊湖行省阿里海牙以降民三千八百戶沒入為家奴,自置吏治之,歲責其租賦,有司莫敢言。」《元史·王利用傳》:「都元帥塔海,抑巫山縣民數百口為奴。民屢訴不決,利用承檄復問,盡出為民。」《元史·袁裕傳》:「南京總管劉克興掠良民為奴隸,後以矯制獲罪,當籍孥產之半,裕言於中書,止籍其家,奴隸得復為民者數百。」《元史·雷膺傳》:「江南新附,諸將市功,且利俘獲,往往濫及無辜,或強籍新民以為奴隸。膺出令,得還為民者以數千計。」《續資治通鑑》卷191:「至元三十年冬十月辛亥,禁江南州郡,以乞養良家子,轉相販鬻,及強將平民略賣者。時北人酷愛江南技藝之人,呼曰巧兒,其價甚貴,至於婦人,貴重尤甚,每一人易銀二三百兩。尤愛童男童女,處處有人市,價分數等,皆南士女也。父母貪利,貸於販夫,輾轉貿易,至有易數十主者,北人得之,慮其遁逃,或以藥啞其口,以火烙其足,驅役若禽獸然,故特禁之。」 〔72〕  《明史·成祖本紀》:建文四年十月「詔從征將士掠民間子女者還其家」。 〔73〕  《大清會典·戶部則例》:「凡漢人家奴,若家生,若印契買,若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以及投靠養育年久,或婢招配生子者,俱照八旗之例,子孫永遠服役。」 〔74〕  王先謙:《東華錄》雍正朝卷10:「雍正五年夏四月……禮部議准安慶巡撫魏廷珍遵旨議奏江南徽、寧等處向有伴當、世仆名色,請嗣後紳衿之家,典買奴隸有文契可考未經贖身者,本身及其子孫俱聽從伊主役使。即已贖身,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孫,仍應存主僕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仍照旗人開戶之例,豁免為良。至年代久遠,文契無存,不受主家豢養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嚴禁。從之。」 〔75〕  《清朝文獻通考·戶口考》:「雍正元年,令……山西等省有樂戶一項,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被害,編為樂籍,世世不得自拔為良民,至是令各屬禁革,俾改業為良……與編氓同列。」 〔76〕  郭則沄:《竹軒摭錄》卷6:「國朝定律,逆犯收孥外,如竊盜再犯,或糾眾搶奪稻穀,亦發黑龍江或三姓給披甲人為奴,其隸八旗者屬包籍。」《清朝通典·食貨》引乾隆三十一年上諭:「至包衣漢軍,則皆系內務府世仆,向無出旗為民之例,與八旗軍又自有別,尤不應混行援引。」 〔77〕  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600頁。 〔78〕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第307頁。 〔79〕  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第600頁。 〔80〕  《漢書·賈誼傳》:「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內之閒中。」 〔81〕  《漢書·元後傳》。 〔82〕  《漢書·史丹傳》。 〔83〕  《後漢書·馬援傳》。 〔84〕  《後漢書·梁冀傳》。 〔85〕  《漢書·楊惲傳》:「臣之得罪已三年矣,田家作苦,歲時伏臘,烹羊炰羔,斗酒自勞。家本秦也,能為秦聲。婦趙女也,雅善鼓瑟,奴婢歌者數人,酒後耳熱,仰天捬缶而呼烏烏。」 〔86〕  《後漢書·單超傳》。 〔87〕  《漢書·張敞傳》。 〔88〕  《漢書·文三王傳》。 〔89〕  《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90〕  《漢書·景十三王傳》。 〔91〕  《漢書·尹翁歸傳》。 〔92〕  《後漢書·竇憲傳》。 〔93〕  《後漢書·董宣傳》。 〔94〕  《後漢書·班固傳下》。 〔95〕  《漢書·霍光傳》。 〔96〕  王褒:《僮約》,見《初學記》卷19;亦見嚴可均《全上古三代兩漢三國六朝文》卷42。 〔97〕  《宋史·陳恕傳》記呂端語,亦見《宋史·李溥傳》。 〔98〕  宋洪邁《容齋三筆》北狄俘虜之苦條記金人對待歌舞奴婢的情形云:「(金人)惟喜有手藝如醫人、繡工之類,尋常只團坐地上,以敗席或蘆藉襯之。遇客至開筵,引能樂者使奏技,酒闌客散,各復其初,依舊環坐刺繡,任其生死,視如草芥。」 〔99〕  羅馬詩人朱味那爾(Juvenal,60—140)記羅馬街市夜景云:「寂靜的街衢突然為一陣喧譁所驚擾,在火炬照耀之下,一位披著緋紅色外袍的大人物,被一長列的食客與奴隸簇擁著,從宴後歸來。」(據《希臘與羅馬》第193頁轉引) 〔100〕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第737頁。 〔101〕  史達林:《列寧主義問題》,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12頁。 〔102〕  《漢書·景十三王傳》:「大鴻臚(王)禹奏:元前以刃賊殺奴婢子男,殺謁者,為刺史所舉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為樂奴婢從死,迫脅自殺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故《春秋》之義,誅君之子不宜立,元雖未伏誅,不宜立嗣。奏可,國除。」 〔103〕  《漢書·王子侯表上》,邵侯順「天漢元年,坐殺人及奴凡十六人,以捕匈奴千騎免」。 〔104〕  《史記·建元以來侯者年表》。 〔105〕  《漢書·趙廣漢傳》:「地節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過,自絞死,廣漢聞之,疑丞相夫人妒,殺之府舍……廣漢即上書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廣漢知事迫切,遂自將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辭,收奴婢十餘人去,責以殺婢事。」 〔106〕  《漢書·王莽傳上》:「其中子獲殺奴,莽切責獲,令自殺。」 〔107〕  《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蒲侯蘇昌:「侯夷吾嗣,鴻嘉三年,坐婢自贖為民後略以為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