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四公子 · 引言

同光年間的政風,與康熙末年相近。以我個人的看法,清聖祖將地方官分為六等:愛民、幹練、清廉、不好名為第一等;愛民、幹練、清廉為第二等;愛民、幹練、雖貪不苛為第三等;清廉、才具平常為第四等;才具平常、操守不佳,但能實心辦事為第五等;貪污無能兼而有之,則為第六等。在聖祖心目中,湯斌不過第二等人物,即因誤認湯斌在江蘇巡撫任內,有與帝爭名之意。張伯行號稱「天下清官第一」,其實,聖祖視之為第三等人物。他曾說過:張伯行喜歡刻書,哪裡來的錢?言下並不以為張伯行一清如水。但在表面上仍評張為清廉。由此可知,他將清廉的標準打得極低;上諭中屢次表示,只要真能為地方生利,有益於民,享用稍過,不足為罪。至於用人,除了上述的第六等人物以外,第五等以上皆能容忍,第三等以上則必蒙溫旨褒獎了。 同光朝慈禧太后當政,識人、用人雖不及聖祖,而想法大致相近。因此,在那時候的地方官,自督撫至州縣,收陋規以及三節兩壽(本人及太太)收禮,視為當然;賣官鬻缺,營私舞弊,只要不太過分,不得罪「都老爺」,亦可無事。舉個例,《能靜居日記》作者趙烈文,據沈雲龍教授記其生平,同治八年為曾國藩奏調赴直隸,十月奉旨署磁州知州,在任一年七個月;同治十一年正月署易州直隸州知州,至光緒元年去職,在任三年有餘,前後並計,不過做了五年地方官,而自光緒元年九月回南,「隱於鄉里,大治園林,廣置姬妾,頗娛聲色之好,以迄逝世」。趙烈文歿於光緒十九年六月。五年作吏,廿載坐享。烈文猶為賢者,尚是如此,他人可知矣! 至於京官,賄賂公行,亦無足為奇。翁同龢日記中,常記某人饋贈,「受之」或「卻之」,大致受者多而卻者少。翁同龢尚且如此,孫毓汶之流可知矣! 因此,同光年間,襲父兄餘蔭,出現了許多聲色犬馬無一不好的「大少爺」;今有達官之子,或則胸懷大志、卓爾不群,或則真慕風雅、詩文有聲,與酒食徵逐的紈絝大異其趣,自然就成了出類拔萃的佳公子。「清末四公子」即以此得名。與「明末四公子」相較,文采相若,風流未逮,聲光自不可同日而語。但求之今日,亦戛戛乎難哉! 「清末四公子」者,湖北巡撫湖南瀏陽譚繼洵之子嗣同;湖南巡撫江西義寧陳寶箴之子三立;廣東水師提督安徽廬江吳長慶之子保初;福建巡撫廣東豐順丁日昌之子惠康。或以為無丁惠康而有陝甘總督浙江嘉興陶模之子葆廉。要之,譚、陳必在其列,斷無可疑。茲請先談陳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