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今之事 · 19 文學中的性[1]

C. S.路易斯 《切今之事》
Sex in Literature 【譯者按】在查泰萊夫人案中,企鵝圖書勝訴,很多人為之歡呼。其實,這本非什麼所謂的解放或進步,因為無論勝訴敗訴,都不是什麼大事;更不值得自豪,因為這一案件本身之審理,疑竇叢生。 【§1—2.從寬處理不一定是好事。P105】 聽說,導致我們拋棄老刑法典的原因之一就是這一事實,即隨著陪審團越來越人性(humane)他們索性拒不定罪。雖然證據確鑿,被告席上的那個饑寒交迫的女孩,確實偷了一條手帕。但是他們不想讓她因此被絞死,故而他們轉而裁決無罪。 人不再因小過犯而被絞死,這顯然是個好的變化。但是,公然錯判並非帶來這一變化的最佳途徑。讓審判結果依賴於特定陪審團的個人道德哲學,而不依賴於法庭上得到證實的東西,這不是件好事。首先,那個程序,儘管在此案中導向寬大為懷(lead to mercy),在彼案中卻產生相反後果。[2] 【§3—5.審判變成演戲為惡更甚。P105—106】 在我看來,道理(the moral)很明白。當一個國家的主流道德,過分地不同於其法律中所預設的道德,那麼,法律必須或遲或早做出修正,以適應道德。他們越早動手修正,越好。因為,在他們做出修正之前,我們難免在欺騙,做偽證及混淆是非。 不管法律所蘊含的道德,是高於還是低於主流道德,這一條都同樣適用。假如我們道德提升,法律必須上升至我們的水準;假如我們道德淪落,法律必須隨之降低標準。法律降低標準,相對於所有審判程序都變成演戲來說,可能為惡更少。 假如我們不再譴責謀殺,我們無疑會成為白痴或惡棍。要是真如此,我們就最好承認這一事實,並相應調適法律,而不是去將一個確實犯了謀殺罪的人無罪開釋。 【§6—9.關於淫穢文學,法律與主流道德不一致。P106】 然而我相信,這正是我們處理「淫穢」或「傷風敗俗」文學的實際處境。就老法律——因為已經開始折衷——所承載的道德而言,手淫、性倒錯、未婚同居及通姦,都是惡。因此(並非邏輯意義上的因此),出版那些看來會鼓勵此等行為方式的書籍,會遭譴責。 現代知識人——他們充當「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es)——的道德,與此不同。假如說得詳盡且坦率,我相信他們會這樣說:「儘管我們不能保證這些事情就是惡,但我們卻能保證,它們不是法律所應關心的那類惡。」 我的看法是——僅僅是為了做個了斷——它們是惡,但是除通姦(adultery)外,法律不應關注它們。通姦是法律之事,只是因為它違反了霍布斯原理:「信守契約」[3]。違反契約這一事實,牽涉到性行為,是(邏輯意義上的)一個偶然(an accident)。[4] 我在這裡並不是要為我的看法申辯。我所要的是,新道德和法律里的道德二者單挑。不要驚慌,我的作家同行。你那一方基本勝局已定。 【§10—2.兩個流行論調。P106—107】 在此期間,形勢最不令人滿意。在很多討論後面,甚至在法律之最新修訂後面,依然盤旋著兩個命題。在我看來,這兩個命題比新道德更難於接受: 1.假如一本書是真正的「文學」,就不可能傷風敗俗。然而,這既無證據支持,也無證據反對。沒有人可以預測什麼會挑逗青春少年,正如無人可以預測什麼會嚇到兒童。關於二者,我倒是聽到最不大可能的結果。這是針對查禁某些書籍的一種老套反駁。但是,對於容忍這些書籍的籲求,它也同樣構成反駁。 2.假如一本書是偉大的「藝術作品」,那麼它是否傷風敗俗無關緊要,因為藝術比行為更關緊要。換言之,藝術比生活更關緊要。評註生活、反映生活,比生活本身更緊要。這聽起來很像胡話。 【§13—9.查泰萊夫人案不值得自豪。P107—108】 不管怎樣,我們不再需要查泰萊夫人案。[5]既然(出奇野蠻的)勝利歡呼已經止息,最好提醒一下,這並不是一樁值得自豪之事。我並不是說,因為其裁決。我想,如何裁決,無論對於我們的文學還是對於我們的道德,都無足輕重。是案件審理(the conduct of the case),讓我沉不住氣。 真正分歧究竟何在?法官告訴陪審團:「我們坐在這裡不是審判趣味(taste)」(拉爾夫先生記錄,頁27)。後來辯護律師又告訴陪審團,他們「並不關心個人良好趣味問題」(頁35)。然而事實上,幾乎所有證人都在不厭其煩地考察這本書的文學優點。假如你不把文學優點看作趣味問題,請問你如何界定趣味? 需要強調的是,這些證人號稱「專家」。隱含的意思是,文學裡的「專家」(experts)一詞,用法和工程專家或醫藥專家一樣。 我並不是說,在文學領域,一些人的意見和另一些人的一樣好。毫無疑問,應當帶著極大尊重去聽從成熟批評家的評判。關鍵是,它們是評判(judgements),而不是事實陳述(statements about matters of fact)。它們是完全可逆的(reversible)。[6] 任何熟悉文學史的人都知道,幾乎所有眾口一聲的批評意見,都有可能最終曇花一現。想想,司各特[7]和班揚[8]曾被置於何地。我更希望得到一些保證,在陪審團的腦瓜子裡,能清晰區分文學「專家」與通常所謂的專家證人。 伍威治的主教,作為關於善惡本性的專家出庭作證。[9]就我所知,他的智慧及聖潔(sanctity),都可能使他具備充當此一先知角色之資質。但是,法庭上表現出來的資質,是他讀過倫理學。 我和其他很多人都讀過倫理學。我並不認為,這一學科能使我們比其他人更有資質去說,何為神聖何為不神聖。把一個證人以專家身份推舉出來,去告知陪審團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其實就是給陪審制度釜底抽薪。這一制度的預設就是,這十二位善良誠實的人已經知道對錯。 【§20.放棄道德審查可能為害更少。P108】 目前,放棄所有道德審查,可能為害更小一些。我們已經要麼高於它,要麼低於它。假如我們放棄了,可能會出現大量淫穢之作。我們不需要讀它。風尚可能不會永遠持續。粗話(four-letter words)[10]可能會和椅套一樣,很快過時。 * * * [1] 《文學中的性》,原刊於《星期日電訊報》(The Sunday Telegraph),第87期(1962年9月30日),第8版。有編者按語介紹這篇文章:我們面臨著道德危機,這一點,在小說家對待性的問題上,表現得最明顯不過。難道我們不應承認,當我們希望文學有益之時,文學事實上卻有害?那些把不正常性行為作為題材——應當承認有時帶著很強的藝術動機——的現代小說,難道沒有把其中人物的不正常行為加以普及,並使之流行,且得到容許麼?……我們邀請批評家、小說家及基督教護教者C.S.路易斯博士,就此事發表看法,並請他進一步談談關於這一切的法律態度應是怎樣。這就是他的文章。 [2] 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2)中說:「刑罰越輕,越容易忘記宣布刑罰的方式。溫和的判決掩蓋著訴訟程序的恐怖。」(第220頁)可與路易斯在此強調司法程序之重要,互相參證。 [3] 霍布斯之自然法第三則:「that men perform their covenants」。 [4] 偶然(accident),在邏輯學裡,是一種典型的非形式謬誤(informal fallacy)。中文也譯為「以全賅偏」。這一謬誤是說,雖然我們必然依賴概括陳述,但是,即便概括陳述沒錯,我們也必須注意不要把它機械地用於特殊事例。「當我們把一個概括用於個別事物中而該事例並不適於這種運用時,我們就犯了偶然謬誤。反之,當我們無心或故意地把對一個特殊事例為真的東西直接看做對大量事例為真,我們就犯了逆偶然謬誤。」見[美]歐文·M·柯匹、卡爾·科恩:《邏輯學導論》(第11版),張建軍 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第185頁。 [5] 【原注】企鵝圖書1960年出版D. H. 勞倫斯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是「雷吉納與企鵝圖書」(Regina v. Penguin Books)一案的主題,此案於1960年10月20日至12月2日在老貝利街中央刑事法庭進行審理。此案結果是企鵝圖書無罪。1961年,法庭筆錄以The Trial of Lady Chatterley為題由企鵝圖書出版,編者是C. H. Rolph。 [6] judgement,通譯為「判斷」,拙譯之所以譯為「評判」,是為了凸顯其與statements about matters of fact之不同。二者之不同就在於,前者可逆,後者不可逆。所謂可逆,即我此時認為A比B好,過些時間我則可能會說B比A好。所謂不可逆,即假如A比B大為真,那麼,A比B小就不可能為真。在漢語邏輯學論著里,判斷與陳述與命題,基本上是可以互換的概念。故而將judgement妄譯為「評判」,是為避免不必要之聯想。 [7] 司各特(Sir Walter Scott,1771—1832),蘇格蘭小說家、詩人、歷史學家、傳記作者,常被認為是歷史小說的首創者和最偉大的實踐者。《不列顛百科全書》這樣評價他:他既是18世紀蘇格蘭頭腦冷靜的知識分子,又是浪漫主義運動的先驅;既是保守派,又頌揚乞丐、流浪漢和瘋子;既是個理性主義者,又被迷信、預兆和預言弄得神魂顛倒;既是個十分成功的作家,賺得巨額收入,又破了產,以窮困結束一生。司各特作為小說家的最大成就和對歷史研究的最大貢獻,可能是他關於不同文化相互衝突的觀點。18世紀英國作家傾向於認為人性到處一樣,文明都來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非此即是野蠻。司各特則在他的小說中表明世界上存在著多種文化。(第15卷148頁) [8] 約翰·班揚(John Bunyan,又譯約翰·本仁,1628—1688),著名屬靈著作《天路歷程》(The Pilgrim's Progress)之作者。路易斯歸信之後,效仿此書寫就《天路歸程》(The Pilgrim's Regress)一書。 [9] 【原注】伍威治的主教(the Bishop of Woolwich)當時是羅賓遜(Rt Rev. J. A. T. Robinson)。主教羅賓遜就《查泰萊夫人的情人》中的通姦「性行為」說:「我認為勞倫斯事實上想藉描繪此關係,描繪某種神聖的東西,描繪某種聖潔的交流活動。」見The Trial of Lady Chatterley,第71頁。 [10] four-letters words,是指由四個英語字母構成的幾個庸俗下流的詞,都與性或糞便有關,是一般忌諱不說的短詞,如cunt,fart,homo。英國曾有法律規定,認定一部書是否淫穢,就是看是否出現這些詞。路易斯認為,這一法律極為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