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心論 · 菩提道次第心論卷第三
極尊上師宗略巴造論
比丘能海集
複次,今世後世,依止安樂之因者,唯皈依三寶,及深信業果。前此詳明皈依三寶竟。次當了知黑白業因果報之理,以修其心,作正解脫之道。是一切樂善之根本,必當深忍樂欲而學行之。(此中分三)
癸一、總思維業果。
癸二、分別思維業果。
癸三、思已正行進止之理。
癸一、總思維業果中又分四:
子一、觀業果決定之理者。若諸聖者,及諸異生,隨有適悅樂受行相,下至地獄有情,隨有涼風生起,一切皆是從先因緣造集善業所生。從不善業發生安樂,無有是處。所有逼害受苦行相,下至羅漢相續之苦,一切皆是從先造集不善而起。由諸善業發生諸苦,無有是處。
寶鬘論云:「是諸惡趣,諸苦由不善,如是諸善趣,安樂由善生。」故諸苦樂,非無因生。非有自性,非自在天等不順因生。總由善不善業,生總苦樂之果(言異熟果)。種種差別(凡聖六道),各別而有,無少錯失,觀理修持,獲得定解。是諸內佛弟子定當依止之正見。說為一切白法清淨之根本也。
子二、觀業果增長廣大。由少善業,感大樂果,由少不善,感大苦果,由於內體因果之力,有強有弱,諸外因果(異時異地變易異類及諸緣生眾事)發起作用差別不同。(應多讀阿含眾經及法句集經、賢愚因緣經等發生此類定解。)
複次,如海龍王問經等所明,關天屍羅、軌則、淨命、正見等。依止律儀觀察虧損律儀之事、及守護律儀之事、而受持律儀。於持犯因果,更當加意明白。微小罪失速作補治,微小戒行,慎勿放舍。涓滴之水,成為大江大海,現時不覺,展轉隨流增上,後時能成廣大莫測之淵。如今治河,先從水土保持,是為裙帶根本,智者善知。
子三、、未造業不得者,如是善非善業,不造正因,決不感受苦樂果報。若求佛道,不集無數善業資糧,從何得感無上妙果。若在世間不造無數惡業,云何得墮苦報惡果。
子四、已造業決不失壞。已造善不善業,定能出生愛非愛果,毗奈耶經(有部戒經)云:「假使百千劫,諸業無忘失,若因緣會遇,有情各自受。」別余大小諸經論中所說極多,集生定解為要。
如是因果之理,出生聖凡之道。善能了解生信,必得轉凡入聖。若不細微刻心行事,雖精於道理而違背因果修行,終無成就,應善思之。
以上總思維業果四科竟
癸二、分別思維業果。分二
子一、顯示十業道而為上首。
子二、決擇業果之義相。
子一、顯示十業道而為上首者。如上了知苦樂因果各各決定,及業能增長廣大,未作不得,已作不失,應觀。
世尊攝其諸不善法,罪惡根本,而說十惡黑業之道。攝其諸種善法,極大義利,而說十善白業之道。
若善了知十黑業道及彼苦果已,於其煩惱等起相續,亦當毅力防護,使其三門全無染污雜穢。乃至近習十種白業善道,即是成辦一切三乘,及其成就士夫二利種種根本,不容少缺。
如海龍王問經雲(文廣摘錄)「佛言龍王,如是十善道,是生人天、得學無學諸沙門果,獨覺菩提,及諸菩薩一切妙行、一切佛法所依止處。」又如地藏十輪經雲(略文):「若是不能,下至不護一善業道。然作是言:我是大乘,我求無上正等菩提,此數取趣至極詭詐,說大妄語,欺罔諸佛賢聖,及諸世間。或說斷滅(無因無果),愚味命終,顛倒墮落。顛倒墮落者,即說惡趣之異名也。」若十地經及入中論等,皆贊十善戒等為成佛決定勝上之因也。
子二、決擇業果之義相。內中分三:
丑一、顯示黑業果。
丑二、思維白業果。
丑三、顯示餘業差別。
丑一、顯示黑業果中又分三:
寅一、正示黑業道十。
寅二、輕重差別。
寅三、此等十惡所感之果。
寅一、正示黑業道十者。
一者、殺生。攝事分中說為五相:一事,二想,三欲樂,四煩惱,五究竟。此中以中間三相為意樂,更加加行,合為四相,容易了解,意趣無違。四相者:
一、境事。謂於他有情,斷彼相續。若自殺者,有加行無究竟罪。此之分別又四:
(一)、於彼有情,作有情想。(不錯)
(二)、於彼有情,作非有情想。(有誤)
(三)、於彼有情,作非有情想。(不錯)
(四)、於非有情,作有情想。(有誤)
二、意樂。謂由煩惱等起相續決定無誤,乃成本罪。若於發心決定,轉起事念加行之時,無分是誰來者皆殺,是則不須考查有無錯誤,悉成本罪。
三、加行。加行者若自作,若教他作,悉並同罪。加行體事者,如用器杖、毒藥、明咒等行為所作事類。
四、究竟。謂由加行因緣,斷彼生命相續,或余時死。
俱舍云:「前等死無本,已生餘生故。」
二者、不與取。
一、境事。謂誰一種他所攝物。
二、意樂。由煩惱意,等起相續決定心。(欲取)
三、加行。若自作,若教他。體事者,力劫、暗盜、債寄謀味、矯詐欺騙、蠱惑,如是等不與而取,或為自事。或為他事,凡令他方損耗,皆不與取罪。
四、究竟。他所攝物,發起盜心行為,物離本處(若不動物),得心罪成。
三者、欲邪行。
一、境事。分四。
(一)、不應行。一切婦女及男、非男非女。(馬鳴菩薩頌云:他攝具法幢,種護至法護,他已娶娼妓,諸親及系屬,此是不應行。)
(二)、非支。口、穢道、童男女前後孔戶、自手。
(三)、非處。尊重處、集會處、塔寺、一切境有妨忌處等等。
(四)、非時、降胎滿孕、飴乳、受齋、疾病、憂苦、晝日、嚴冬、苦熱,此雖自妻,亦屬邪行。
(此依在家立說,若出家者當依出家律儀廣學。)
二、意樂。由彼彼境發生三毒煩惱隨一相續,生起行為心。於境若錯不錯,皆欲邪行罪。
三、加行。自作教他,悉並同罪。
四、究竟。兩兩交會。
四者、妄語。
一、境事。由見、聞、覺知,能解了境,他能領取之事義。
二、意樂。有於境見而變想不見,有於境未見而變想為見。皆由煩惱等起相續,或復藏、或隨想,無見聞覺知之根據而興言論心。
三、加行。或言說。或許,現象作記號等。此復所求,為自利、為他利,同犯
四、究竟。自說、他說,默許現象,他方領解,成根本罪。
五者、離間語。
一、境事。於諸有情令其或合不合。
二、意樂。由煩惱等想,相續發起。彼和順有情,樂乖離欲。不合有情,樂不合欲。
三、加行。隨以實不實語,隨說正語,若美不美,隨自意樂,為自為他,而有所說。
四、究竟。聞者了解所說離破之語。
六者、粗惡語。
一、境事。令彼有情能引恚惱。
二、意樂。由煩惱等想相續發起,粗粗惡言之欲。
三、加行。,謂以若實非實、粗粗惡言,或依身過,或依業過,或依現行種種過失,說非愛語。(除令除不善之教誡)
四、究竟。謂粗語等呵罵,彼境解意。
七者、綺語。
一、境事。謂能引發無義無利之說。
二、意樂。由三毒起痴分偏多。發起彼彼想像樂欲,相續而起言論,若實不實,作樂說相,或無屬亂語,此則前人若解不解,並皆成罪。
三、加行。謂發勤勇宣說綺語。
四、究竟。謂才宣說,即成本罪。此中復有七相分別:
(一)、宣說鬥爭竟訟。
(二)、宣說外論、外道密咒,以愛樂心受持唱頌。
(三)、以苦逼語說,及作傷嘆形像。
(四)、作戲笑遊樂受欲等語。
(五)、宣說王臣論、國論、賊論等。
(六)、宣說醉語、顛狂語。
(七)、宣說邪命語、無系屬語、無法相、非義相應、前後無聯屬語,歌笑、雜染、舞伎等論。
八者、貪慾。
一、境事。屬他財物。
二、意樂。由三毒隨一,於彼事彼想,發起相續,欲令屬我。
三、加行。於所樂欲,發起思想,趣行方便。
四、究竟。謂於彼事,決定時處,思念財物等願成我有。此貪心圓滿,復有五相:
(一)、有耽著心,特殊嗜好。
(二)、有貪婪心,我所執藏。
(三)、有饕餮心,愛味受享無盡。
(四)、有謀略心,種計較設施。
(五)、有復蔽心,不覺羞恥、過患。
瑜伽論中於十不善能作業之加行,顯說如何完全圓滿貪慾心加行增加之相者,謂一時作念,云何當能令彼家主,成我僕使,如我所欲。於其妻子等及飲食等,諸身資具,亦如是思。云何能令諸國王大臣及諸商主四眾弟子等供事於我,得衣食等。又作是念,起如是欲,云何令我當生天上,天妙五欲以為遊戲、當生猛利遍入世界,乃至願生他化自在。又於父母妻子僕役等同梵行者,所有資具發欲得心,亦是貪慾。
九者、嗔恚。
一、境事,於彼有情,作能引生恚惱之體。
二、樂欲。由彼煩惱等起樂打殺欲心,云何令彼遭殺縛等。若有他緣。或自任運耗失財產。
三、加行、即如樂欲思想,發起種種行為之事體。
四、謂欲打殺等期心決定。此亦五種分別,全則圓滿,不全非圓。
(一)、有嗔噁心。
(二)、不堪忍耐。
(三)、執持怨恨。
(四)、造作謀害。
(五)、有復蔽心。不知過患。及出離念。
如是一切皆是其心損害,乃至願他現法喪失,善業退壞,及願彼後法往趣惡道等。
十者、邪見。
一、境事。謂實有事體。
二、樂欲。謂於所謗事體,以我見等,作諦實想。發起三毒隨一相續,樂作誹謗之欲。
三、加行。即以如前所思,策發言行。此復分四,謂:謗因、果、作用、實事
(一)、謗因者。謂無妙行惡行。
(二)、謗果者。謂無彼二異熟。
(三)、謗作用。謂無殖種(無父母作用),無持種,(無思義往來,前後受生持種作用。)又無化生有情(中陰等類)。
(四)、謗實事。謂無阿羅漢等。(究竟斷惑成智之人)
四、究竟。謂誹謗決定。此亦五相具足,缺則非圓。
(一)、愚味心,不了事實故。(二)、暴酷心。樂作惡故。(三)、超流行心(非凡心)。於法不知正理觀察故。(四)、有失壞心,謗無布施、愛養、祠祀、妙行等故。(五)、有復蔽心。不覺羞恥、不知過患、不知出離等故。
此之邪見,復有餘說。然唯說此名邪見者,由此能斷一切善根,隨順諸惡行故,隨自意行,極為非理,是一切邪見中之極重故。
結論者。
十惡體性作用分別殺生、粗語、嗔心,由三毒起,唯嗔究竟。
不與取、欲邪行、貪心,由三毒起,唯貪究竟。
妄語、離間語、綺語(發起即成究竟),由三毒起,唯痴究竟。
邪見,由三毒起,唯痴究竟。
分別身口意業及道思維是業而非業道。(道者行處也)
貪、嗔、痴,三種思想有業用,而無實行之事處體故。
身語七支,是業,亦是業道。
丑一、顯示黑業果。分三
寅一、正示黑業道十。(如上說竟)
寅二、輕重差別。分二(以下正說)
寅三、此等十惡所感之果。
寅二、輕重差別。分二
卯一、正明十業道輕重。
卯二、兼略顯示具力業門。
卯一、正明十業道輕重。今者顯示此黑業道,同為一事,而有輕重之分,例如殺生等是一,輕重不同分別五種重相應知。
一、由意樂故重者。謂由猛利三毒故。
二、由加行故重者。已殺正殺,歡喜踴躍,自作勸他,稱揚讚嘆,及見殺心喜慶幸,積蓄怨恨,無間所作,殷重所作。或一時中頓殺多命。或令先受猛利痛苦而行殺害。或令怖畏作不應作而後殺害。或於孤苦哀泣等而行殺害。
三、由無治故重者。不能一日極少時分受持一戒、受持一齋、惠施修福、禮敬三尊重等業令得發起增上慚愧之悔心,及能覺知離欲善法、現觀等事。
四、由邪執故重者,謂由邪祠祀等,執為正法正理而行殺害。又執畜等世主所化,為資緣故,雖殺無罪。又依邪見自顧而起殺害等。
五、由境事之體故重者。如殺大身傍生、人、人相、父母、兄弟、尊長、仰信、有學、菩薩、羅漢、獨覺,及於如來(雖不能殺害)而以噁心出佛身血等。
與上五種相違,成輕非重。殺生如是,其餘九種,除其第五境事。餘四皆同。
不與取。依境事之體不同者,謂若劫盜眾多上妙財物及具信委託等,劫盜孤貧、出家、法眾,聚落行劫,若劫有學、羅漢、獨覺、僧伽。佛塔,所有之財物等,是體事特重。
欲邪行。依境事之體特重者,若母親、他之妻女、委信、出家等眾。非支行,謂於面門。非時者,受齋、胎圓、重病等。非處者,近塔、僧伽寺宇。
妄語。依境事之體特重者,由殺害、取財、邪淫,而作妄語。對於父母、賢善、知友等而作妄語。破僧妄語是一切語中尤極最重。
離間語。依境事之體特重者。破彼長時親愛,及善友知識,父母、男女,若破僧,若能引發三重業等。
粗惡語。依境事之體特重者,與父母、尊長,若以非真非實,妄語所作之粗惡語,現前毀罵、訶責等。
綺語。依境事之體特重者,由妄語等三所作之綺語如前。若依於斗訟淨竟所作之綺語。若以染心誦習外典,又於父母、親屬、尊長等調弄輕笑,作言違理等。
貪心。依境事之體故特重者,貪僧伽、佛塔、財物。於已有德起增上慢,及於王等,及諸聰睿同梵行等起增上欲,貪求利敬。
嗔心。依境事之體故特重者,於父母親屬尊長等,無過、貧苦、諸可哀愍者,而作嗔恨損害心。誠心悔過者,起損害心。
邪見。依境事之體故特重者,謂能轉變謗一切事,比余邪見尤重。又謂世間無阿羅漢等、正至、正行等。
如是與上相違,則為是輕。又本地分中說有六相應參看。
卯二、兼略顯示具力業門。分四:一、由福田門故。二、由所依門故。三、由事行門故。四、由意樂門故。
若此四門皆勝,則感果受報之力強大迅速,得果超勝異常。
一、由福田門者。謂於三寶尊重,等尊重,父母、於此等境上,雖無猛利意樂,作損益事,能得大福大罪。若犯戒,受用僧物雖少許,其罪極重。居家享用僧物,其罪極重。以忿恚心,背菩薩住,不愍暴惡,生罪無量。若有劫奪盡南洲有情財物,若有輕毀隨一菩薩生罪更重。若有焚毀恆河沙數諸佛塔寺,若於勝解大乘菩薩起恚害心,發生嗔恚口說惡言稱具力尤重。稱揚讚嘆,生福無量,設有殺害南洲一切有情,或劫盡一切財物,若於一菩薩所修善行施等而作障難,其罪更重。如是一切極應慎防。並當察看本論全文。
二、由所依門者。有智無智,有悔無悔,具戒不具,悲心菩提有無,所作善不善業,感果不同。如經中說,鐵丸雖小能沉水底,大鐵成器能浮水面,有智知悔故。如蠅粘蜜雖少不脫,由無悔心不要(欲)脫離。不知善行,復藏已過,雖先有善行,被惡染污,故雖小罪而積成惡果獄報,潔器淨水,少毒雜入,傷人成患,乃至無用。負債雖少,久則滋息成大。云何無智,愚痴不明善惡,善根微薄、現惡業重、不生悔過、先無善行等五。云何有智,能悔先失、防護後過、不隱重惡、勤修善法、對治惡有五。若不知此等之義,妄矜為智,知罪故行,其罪尤重,成不可救。位居輪王,油如巨海,燈炷須彌,供養佛塔。不如出家修行者,以小燈少油供養福多。若具律儀,一戒、全戒、自然後後勝於前前。若是在家作施、修福、修禪,及各類善行,先受齋戒而修善行,與不具齋戒者不可同比,智者善知。戒經中說,若有世人,具十不善,經於百年,所積眾惡雖多,比出家人法幢張身,受用信施,經一日夜,壞戒惡行。較彼百年作惡,其罪尤重,是故經云:「寧吞熱鐵丸,及流彼猛焰,不以犯戒身,受用國人食。」
三、由事行門者。施有情中,正法布施。供養佛中,依法正行供養。較之財物供施,是稱無上。
四、由意樂門。三千大千世界一切有情各建塔廟,量等須彌。於此塔廟,復經塵沙數劫,以諸眾事,廣作供養。不如有一菩薩,不離一切智心,但散一華其福更多。此是由其發心有緣有為。及無緣無為、真勝具力故。又復自他義利不同故。謂自義微劣,他義強勝,意樂差別不同也。複次,於諸惡行,若煩惱心,猛利長時,具力則大。又以嗔恚為勝。
如入行論云:
千劫所集施供養善逝等此一切善行一念嗔能壞
若嗔同梵行人,及菩薩人,較前更重。
三摩地王經云:
若互相嗔恚非戒聞能救非定非蘭若施供佛能救
入行論云:「「若於勝子施主所,發暴噁心,能仁說如噁心數,當住地獄經爾所劫。」以上寅二,輕重差別竟。以下寅三,此等十惡所感之果。
寅三、此等十惡所感之果。分三
卯一、異熟果。
卯二、等流果。
卯三、增上果。
卯一、異熟果者。(因屬善惡,果招無記,因果相異而熟,復分異時、異地、異類等)謂十業道,一一皆依事境(業之經過也),及三毒而成。三毒復分上中下三品。本地分說上品殺生等十,一一能感生那落迦。中品、饋鬼。下品、畜生。
卯二、等流果。(同等善惡事類相續之力也)謂出惡趣,次生人中。剩餘惡業等(習氣相違之反映力也),如是次第:(一)、壽量短促。(二)、資財匱乏。(三)、妻不貞良。(四)、多遭誹謗。(五)、親友乖離。(六)、聞違意聲。(七)、言不威肅。貪嗔痴三上品猛利。
諦品及十地經中說:(一)、壽量短促,多諸疾病。(二)、資產匱乏,與他共財遇非可信。(三)、眷屬不調,妻有匹偶。(四)、多遭誹謗,受他欺誑。(五)、(離間)眷屬不調,眷屬鄙惡。(六)、(粗語)聞違意聲,語成斗端。(七)、(綺語)語不尊嚴。聞不信受。(八)、(貪心)貪慾重大,不知喜足,尋求不獲,坐貪慾得。(九)、(嗔心)損害於他,或遭他害。(十)、(邪見)見解鄙惡,諂誑為性。
諸先德云:此所說者,是領受等流果。愛樂殺等十惡者,是造作等流果。一為取果,一為與果。卯三、增上果者。於異熟等流體上,感招外緣(境上之事實)顯現之事。(一)、殺能感外器世間,所有飲食及藥果等,缺少光澤勢力。於異熟上,威力微劣。食雖消變,生長疾病。由此因緣,無量有情未盡壽命,早成夭喪。(二)、不與取。眾果甚少、果不滋長、果多變壞、果不貞實、多無雨澤、雨多淋澇、種殖乾枯,全不得果。(三)、欲邪行。地多便穢,糞不潔,臭惡逼迫,不可愛樂。(四)、妄語。農作行船等事業減退,不得滋利,不相偕偶,多遭欺惑,鐃諸怖畏恐懼因緣。(五)、離間語。地處丘坑,間隔險阻,不良於行,多諸怖畏恐懼因緣。(六)、粗惡語。地處多諸株杌,荊刺礫石,枯槁無潤,無諸池沼、河流湧泉,地乾田鹵,丘坑阻礙,鐃諸怖畏,恐懼不安。(七)、綺語。樹果不實,非時結果,未熟似熟,勢不久停,園林池沼可樂極希,多諸怖畏,恐懼不安。(八)、貪慾。一切盛事,漸漸衰微,無故退減不增。(九)、嗔恚。地多疫癘流行,災橫擾惱,怨敵驚怖,虎狼獅子毒蛇蝮蠍,百足蚰蜒,暴惡藥叉、惡賊殺害。(二)、邪見。諸器世間,第一殊妙生源,悉漸隱沒,諸不淨物乍似清淨,諸苦惱物乍似安樂,無安居處,失正救護,失正歸依。以上顯示黑業果竟,以下明思維白業果。
丑二、思維白業果。分二
寅一、十善業道。
寅二、十善業果。
寅一、十善業道者。本地分說,於殺生、不與取、欲邪行等,起過患欲解,起勝善心。或於彼起靜息方便,或於彼起靜息究竟。乃至所有身業,語四、意三,亦皆如是。此中分別者,如其諸業,境事、意樂、加行、究竟,如應配合。例如遠離殺生業道:
境事者,於他有情等。
意樂者,能見過患,起遠離欲。
加行者,謂起諸行,靜息殺害。
究竟者,正能靜息,圓滿身善。(以此道理,余皆應了。)
寅二、十善業果中又分三
卯一、異熟。
卯二、等流。
卯三、增上。
卯一、異熟果者。謂於軟中上品善業,感生人中、欲界諸天、上二界天。
卯二、等流及卯三、增上果者。與不善相違,如前應知。十地經云:以此十種怖畏生死,缺離悲心,由順他言教修習,辯聲聞果。若心廣大,具足悲心,善權方便,廣發宏願,終不捨棄一切有情,於極廣大諸佛智慧,緣慮修行,成辦菩薩一切諸地波羅密多。由善修習此一切種,則能成辦一切佛法。如是二類,十種白業道,及彼諸果。凡他之教典未說明者,一切皆是如本地分及決擇分之意旨而說。
丑三、顯示餘業差別。分二
寅一、引滿業差別及定不定,順現後等。
寅二、別思維差別。(勝者所依修道進程)
寅一、引業滿差別者。引樂惡趣業是諸善法不善,能滿異熟則無決定。於樂趣中,亦有斷支、闕根、關節殘破、顏貌醜陋、壽短多疾、匱乏資財等。是滿業樂善,而引業不善所招故。於諸傍生餓鬼之中亦有亨樂極圓滿者,是善業(等引)(餘業)之報故。如是共成為四句分別。
能引善所引業中有由:能滿(是)善所圓滿。(人中受樂)
能滿(是)不善圓滿。(人中受不樂)
能引不善引業中有由:不善圓滿。(鬼畜中受苦)
善法圓滿。(鬼畜中受樂)
集論云:應知善不善分別有能引滿業之二。引入善惡趣受生之業者是能牽引,謂能引異熟。能滿者,謂既受生已,能令領納愛非愛果。俱舍頌云:「由一引一生,能滿則眾多。」謂由一業能引一業發生功能,非能引多業共同業生功能故。滿業則不同,須眾多引業(條件具足)而生。又
集論云:頗有諸業,一業牽引,一果發生。(一剎那業唯能長養一世異熟種子)亦有諸業唯由一業牽引多生。(及由彼業而能長養多世異熟種子)
亦有諸業由眾多牽引一生。(由多剎那業唯能長養一世種子)亦有諸業由眾業牽引多生。(眾多相互觀待而能數數長養,展轉多世異熟種子)複次定不定受業之分別者有二。如瑜伽本地分云:順定受業者,若故思已,若作增長業。(謂有意樂,思已身語加行。)順不定受業,謂故思已,作不增長業。(謂有意樂,及下列之十種業。)何謂作業,何謂增長業。作業者,謂若思業,或思已業,身語所起。增長業者,除十種業:(一)夢。(二)、無知所作。(三)、無故思所作。(四)、不利不數所作。(五)、狂亂所作。(六)、失念所作。(七)、非樂欲所作。(八)、性無記。(九)、悔所損害。(十)、對治所損。除此十念所余諸業。即名增長。此十名不增長。(決擇分說)四句分別:「一、作而非增長。二、增長而非作。三、作而增長。四、非作非增長。」
一者、(依殺生言)無識所作,夢中所作,非故所作,樂無樂欲,他逼令作。若有暫作續即發起猛利追悔及厭患心、懇責厭離,正受律儀令彼薄弱。未與異熟,便起世間所有離欲,損彼種子。及起出世永斷之道,害彼種子。
二者,為害生故,於長夜中,數數尋伺,然未殺生。
三者,除前二句一切殺生。
四者、謂除前三。若不與取乃至綺語,隨其所應,如殺應知。於意三中無第二句,於初句中亦無不思而作他逼令作。複次決定受復分三種:順現法受、順生受、順後受。
順現法受報者,謂即彼果現法(現生或現前)成熟。本地分中說有八種。若由增上意樂,顧戀自身、財物,諸有造作不善者,於現法受報(一也)。(果者異熟,報者苦樂)若由增上不顧意樂、不顧身財作諸現法者。現法受報(二也)。若於諸有情所增上損惱,現法受報(三也)。若於諸有情所增上慈悲,現法受報(四也)。若於三寶尊重等所增上憎害,現法受報(五也)。若於三寶尊重等所增上淨信勝解意樂,現法受報(六也)。若於父母尊重等造恩之處作增上酷暴背恩意樂所作不善,現法受報(七也)。若由增上意樂報恩所作善法,現法受報(八也)。
順生受報者,二世受果報。
順後受報者,三世以後成熟。
複次,於一相續中現有眾多,善不善業、成熟之理者。
重業先熟。
輕重若等,臨終時現(業相)前先熟。
此亦等者,增上及多串習者,先熟。
此亦等者,先作先熟。
俱舍頌云:
諸業與生死隨果近串習隨先作其中即前前成熟
寅二、別思維(修道進程等)差別者。謂由遠離不善十種,雖定能獲善妙所依。然若能成一圓滿具德之相,能修一切種智,勝所依身,進入修道途徑,非余能比。故應成辦如此所依。此中分三
卯一、異熟功德。(分八)
卯二、異熟果報。(分八)
卯三、異熟因緣。(分八)
卯一、異熟功德分八者。
一、壽量圓滿。謂彼宿業,而能牽引長壽,如其所引長壽久住。
二、形色圓滿。謂由形色顯色善故,顏容殊妙,諸根無缺故,眾所樂見。橫豎相稱,形量端嚴。
三、族姓圓滿。謂生世間,恭敬稱揚,諸高貴種。
四、自在圓滿。謂大財位,有親友等,廣大朋翼,具大僚屬
五、信言圓滿,謂諸有情信奉言教,由其身語於他無欺,堪為信委,於一切諍訟斷證,堪為量故。
六、大勢名稱。有大名稱,有大美譽。謂於惠施具足勇健精進等德,由此因緣,為諸大眾所供養處。
七、丈夫性者。謂成男根。
八、大力具足。謂宿業力,為性少病,或全無病,於現法緣,起大勇悍。
此復,第一、謂住樂趣。第二、謂身。第三、謂生。第四、謂財位僚屬。第五、世間量則。第六、謂彼所名稱。第七、一切功德之器。第八、諸所應作勢力具足卯二、異熟果報分八者。
一、依自他利,能於長時積集增長無量善根。
二、謂於大眾暫見歡喜,咸共歸仰。凡所發言,無不聽用。
三、謂所勸教,敬順無違。
四、謂能以布施攝,攝諸有情令其成熟。
五、謂能以愛語、利行、同事、攝諸有情、速令成就。
六、謂由營助一爭事業施布恩德,為報恩故,速受勸教。七、謂為一切勝功德器。樂欲勤勇,令彼堪為一切事業之器。智慧廣大,令彼堪為思擇所知之器。又大眾都無所畏。又與一切有情同行、言論、受用,或住屏處皆無嫌礙。
八、謂於自他利,皆無厭倦,勇猛堅固,能得慧力,速發神通。
卯三、異熟因緣分八者。
一、謂於有情不加傷害,及正依止不害意樂。
如頌云:
善放將殺生如是利其命遮止害眾生則當得長壽
承事諸病人善施諸醫藥不以塊杖等害眾生無病
二、謂能惠施燈等光明,鮮淨衣物。
如頌云:
由依止無嗔施莊嚴妙色說無嫉妒果當感妙同分
三、謂摧伏慢心,於尊長等,勤禮拜等,於他恭敬猶如僕使。
四、謂於乞求衣食等物,悉皆惠施。設未來乞,亦行利益。又於苦惱及功德田,乏資具所,應往供施。
五、謂修遠離語四不善。
六、謂發宏願,於自身中攝持當來種種功德,供養三寶,供養父母、聲獨覺、親教軌範,及諸尊長。
七、謂樂丈夫所有功德,厭婦女身,深見過患。樂女身者,遮止樂欲,於將失男根者,令得脫免。八、謂他不能作,自當代作,若共能辦則當伴助,惠施飲食。如是八因,若具三緣,能感最勝諸異熟果。
三緣者:心清淨,加行清淨,田清淨。
心清淨中,自分他分有二。
待自分又二:
一、謂修彼因,所有眾善,將用迥向無上菩提,不希異熟。
二、由純厚意,修行諸因,勢力猛利。
待他分又二:
一、謂見同法,上中下座,遠離嫉妒,比較輕毀,勤修隨喜。
二、設若不能如此而行,亦應日日多次觀擇所應行事。加行清淨者,分二:(一)觀待自者。謂於長時無間殷重。(二)、觀待他者。謂未受行,贊善令受。已受行者,讚美令喜。恆無間作,不棄捨作。
田清淨者,謂由彼二意樂加行,能於眾多微妙果故,等同妙田。此等皆是依菩薩地文,為釋補圓滿而說。
以上分別思維業果境
癸三、思已正行進止之理,分二
子一、總開示。
子二、四力淨修法理。
子一、總開示者。謂既了知黑白業果,非但了知便止,必當數數修習。以此業系之理,非是粗心可了,是極難現見之事,極難獲得定見。。必於如來語教,修習深忍樂欲。若未於此獲得定解、真正信念,任於何法悉不能得勝者(佛也)所愛、護念加持。(設具世智,必為魔用。)複次,若有一類自說已獲空性之理。然於業果無決定信、無慎重心。是如顛倒了解空性。真解空性者,謂即能見緣起(因果)之義故,故於業果發生定解,而為助伴,得明空性之理也。
經云:
一切諸法如水月幻化泡沫陽焰電雖諸死已往他世有情意生不可得
然作諸業終不失如其黑白成熟果如此深妙理趣門微細難見佛所行(依深定乃見)
是故應於緣起(黑白)二業及諸因果發生定解,一切晝夜觀察三門,截斷惡趣。若不先修因果差別,縱少知法,而令三門放逸隨轉者,唯開通諸惡趣門。海問經云:「佛說由一種法,能斷生諸惡趣,深險顛倒墮落。謂於諸善法觀察思擇也。」複次,諸先覺者云:「於因果義,校對正法,若不符順,全無解脫。觀自相續,不順業果,不合正法,了知能改,是稱智人。」
集法句云:
若愚自知愚是名為智者若愚思維智說彼為愚痴
為是知已,遮之惡行,謂於十不善等,發起意樂勿作現行。應修應習,多所修習,靜息共心。若其不能遮止惡行,雖非自欲,然須受苦不能脫免。
又集法句云:
說已作惡業非空非海中入山林鬧市業無不能至
又云:
若現前惡業非定如刀割然眾生惡業於他世現起
各受苦異熟了知他世報如從鐵起銹銹起食其鐵
朴窮瓦云:現今講說聽聞修習,皆非貴重。諸知識者共云:唯有業果,是極要緊。我念唯此極難修持,實爾實爾。又登巴云:心莫放縱此緣起理,微細微細。我至老死,依附賢愚(業果是處非處也)。以上總開示竟。(應讀本論更詳)
子二、四力淨修法理者。如是勵力,雖欲令其惡行不染,然由放逸,煩惱熾盛,增上力故。若有所犯,亦定不可,不思放棄惡行,必須勵力勤修大悲,及佛所說還出方便。此復罪墮還出之法,應如三部律儀中說。別說諸惡還出之教者,應由四力。四法經云:「慈氏,若諸菩薩摩訶薩成就四法,則能映復,諸惡已作增長。何等為四。謂能破壞現行、對治現行、遮止罪惡,及依止力。如是已作增長之業是順定受,而能映復,況不定業。」
初力者,謂於往昔乃至無始所作不善諸業,多起追悔,欲生此心,須多修習能感異熟等三種(異熟功德、果報、因緣)道理。修持之時,加修金光明經懺法,及三十五佛懺法,而作悔除。
第二力者,於中分六:
(一)、依止深甚經典。謂受持讀誦般若波羅密多等契經文句
(二)、依止空性勝解。謂趣入無我、光明法性、極深忍可。
(三)、依止念誦,謂如儀念誦,百字咒等諸殊勝陀羅尼。
如妙臂問經云:
如春林火猛熾然無為遍燒諸草木戒風吹燃念誦火
大精進焰燒諸惡猶如日光炙火山不耐赫熾而消溶
若以戒日念誦光炙照惡雪亦當盡如黑暗中燃燈炬
能除黑暗罄無餘千生增長諸黑暗以念誦燈能速除
此復至於能見罪淨之相,應當勤加持念。相者,如准提陀羅尼云:「若於夢中,夢吐惡食,飲酪乳等,及吐酪等。見出日月,遊行虛空,見火熾然,及諸水相。制伏黑身,見比丘僧、比丘尼僧,見出乳樹、象及牛王、山、獅子座,及微妙宮殿,聽說法。」
(四)、依形像者。謂於佛所獲得信心,造立種種形像。
(五)、依供養者。謂於佛所,及僧塔廟。供養種種微妙供養。
(六)、依名號者。謂能聽聞受持諸佛功德名號及諸大佛子名號。此等唯依集菩薩學論中已所宣說者,余尚眾多,應當廣學。第三力者,謂正靜十種不善。日藏經說:由此能摧所作一切自作教他、見作隨喜、殺生等門,諸惡業障及正法障。複次,戒經中說:若無誠意防護之心,所作悔罪,唯成空言。是故羯磨中云:「後防護否。」務須善了密意,後不更作至為切要。能生此心復賴初力。(回看前之初力)
第四力者,謂修歸依及菩提心等。(皈依發心頌及三皈依觀法,應先善修。)此中為初業人,總顯殊勝種種淨罪之法門,必具四力,乃是一切圓滿對治。
總論。分三:(一)、悔除防護依法轉業之理。(二)、決定受超升之理。(三)、最初無犯之理。
(一)、悔除防護依法轉業之理者,謂清淨罪惡(如是轉報方法)定不定受,轉變輕重。即於能感惡趣中受極大痛苦,或令轉為感受微小之苦因。或生惡趣,然不領受諸惡趣苦。或於現生少受微苦(病痛罵毀等事),即得清淨。如是乃至應長時受者,轉為短期或夢定中略受,或全不受。(有大功德,覺悟故。)皆是由其淨修之人,力之大小,四力對治圓不圓具,勢猛不猛,用時間相續長短等,差別不同故無定準。如諸契經及毗奈耶說:「諸業縱百劫不忘。」意言未修對有力對治,若能成就有力對治,如盡金穢。如是由懺悔防護等力,損傷能感異熟功能,雖因緣會合,異熟功能缺減,不發作用,乃至時分變遷有異,成為不定受報,雖未拔根,而能一時不現。故經雲受持正法,(律儀力更大)雖其所有順定受報,變為現法輕受,故須勤修善法對治。然彼嗔心害善最烈,迅快難防,須特加力覺明,悔除防護。
(二)、決定受超升之理。謂欲盡除力大之業者,(言決定受,超升之道。)若諸惡業至極永盡,云何說除先業異熟耶。意謂已受生盲、一目缺足、顛跛啞聾自性因果等業報,故作是說。若諸業果既已轉成異熟位體,則不能轉淨,必在因位思位,或正造作之間。獲得別餘思業等。悔除及受持正法等,差別之力,則能永盡。如指鬘,未生怨等。譬如擊球,隨擊而躍,生彼即脫,雖那洛迦火焰等事,亦未能觸。由此則成最極拔除諸惡根本,亦非全無因果。是故雖有決定受報,不可免脫,然以悔除防護之力,轉重為輕,非是無益也。
(三)、最初無犯之理,上述罪雖能悔除,但與最初無犯清淨有殊。如菩薩地說:「犯根本罪雖可重受菩薩律儀,而能還出,然於此生決定不能獲得初地。」攝研磨經云:「佛告文殊,若毀謗正法,於七年中日日三時於罪懺悔,後乃清淨。其後至少須經十劫始能得忍。」最初無犯,譬如世間,傷手斷足,雖得救治,終不如初。又朽破之船,雖加補治,操行彼岸或達不達。最初無犯如堅固船,易到彼岸。如是切莫放逸修習正見正行。親友氏云:若人邪見雖妙行,一切皆具苦異熟。如是緣趣黑白二業,正觀正見,是為修行根本依處。故應多修前文,刻心記識,更加參閱諸經論典。如正法念住經、賢愚因緣經、阿含四經、(中阿含經,未受具戒者勿看。)譬喻經、出曜經、百喻經、戒經、釋戒諸論,並諸同法典籍。令起猛利精進,恆修定解定見,把握成修要義是為上善。
以上正修共下士道之意樂科竟。
庚二、發生意樂之量者。
庚二、發生意樂之量者。若是先有決求現世種種圓滿,而求後世增上者,必不可得後世增上,說得後世增上皆是虛說之言,故當真實希求後時利益為主,現在次之。此心必定堅固,恆順修習,猛勵為善也。
庚三、破除邪執。分二
辛一、明增上勝身。
辛二、明具足戒之要。
辛一、明增上勝身者。謂有一類,以佛說悉應背舍現在生死,希望後時所有一切圓滿增上,為錯誤事。彼作念言,後來身受用事。圓滿增上身者,皆是生死,發生死心不應道理。(答雲)此中所說分二:(一)、前說不顧現在,屬無常故。好與不好隨即消滅轉變,不可握執,不能隨自握執,究竟壞滅。(二)、後世修行本位增上之身,猶如船橋過渡河海,未度之時是所必須,亦是成佛究竟所應希求。希求解脫未到彼岸,於現位中,展轉得此增上之身,依此最後成就勝身(三身)佛土眷屬故。莊嚴經論密意說云:「增上身謂受用身,圓滿眷屬勤圓滿。」此說由前四度之力成增生。(此生與身一也)
附說持戒資糧等成就增上十六勝生功德
入胎、住胎、出胎、母愛、父德、福享、親屬良美、身健全、有正見、身調柔、心安正、眾多尊表、具力、無畏身相嚴好、易入般若及解脫之門。
入行論云:「由依人身舟,度脫大苦海。」是須依止以人所表善趣勝生之身度諸有海,趣妙種智。此復須經多生,乃能成辦。
辛二、明具足戒之要。能成之勝因,多依屍羅,是道之根本故。若得善趣之身,而圓滿一切德相(十六等),僅能成就一少分德,雖修諸道,進程微小,是故定須圓滿。
須得求寂,未得比丘故非圓滿(十六勝身),故此定須圓滿比丘學處名曰具足,應當受持勵行圓滿。
有作是說,近住等亦能獲善趣圓滿,何須艱難受學具足戒。又說七眾別解脫戒,皆為獲得阿羅漢故,何必定要比丘。(答)比丘年滿二十身心力強。艱苦易度。近事等身,亦得羅漢,然彼多礙難行義分微少(猶如濫路車舊馬疲)。是故必取比丘。如上亂言,皆是無知道義,應善學別解脫戒,余義尚多,然而應以下下律儀為依,增加上上者,為委重護持圓滿學處故。
以上共中上共同之下士道修法竟。
一九五七、丙申年冬,在五台山清涼橋吉祥寺集攝圓滿。能海識
菩提道次第心論卷第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