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一章

威廉·配第 《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一個領土小而且人口少的小國,由於它的位置、產業和政策優越,在財富和力量方面,可以同人口遠為眾多、領土遠為遼闊的國家相抗衡。在這方面,特別是航海和水運的便利起著最顯著而又最根本的作用。 [19] 第一點主要的結論,因為很長,我把它分為三部分加以考察。第一部分就是:小國同時人口又少,但在財富和力量方面可以同人口遠為眾多、領土遠為遼闊的國家相抗衡。 第一點主要結論中的這一部分幾乎是不需要證明的。因為,縱使是一英畝土地,如果土質肥沃,它就能夠生產出20英畝土地所能生產的穀物,可以養活20英畝土地所能養活的家畜;有的土地在自然條件上易於防守,100個人占據了它,就能夠抵禦500個人的侵犯。而且,貧瘠的土地,經過改良,也可以變為肥沃的土地,沼地經過排水也可以成為牧場。長滿灌木的荒地(像在弗蘭德斯那樣)經過加工,可以種植亞麻或三葉草,這樣,它的價值就會增加100倍 [21] 。同一塊土地,如果在上面建築房屋,則它所提供的地租要比充作牧場多100倍。有的人比別人更敏捷、更強壯和更加耐勞。有的人,由於他有技藝,一個人就能夠做許多沒有本領的人所能做的許多工作。例如,一個人用磨粉機把穀物磨成粉,他所能磨出的分量會等於20個人用石臼所能舂碎的分量。一個印刷工人所能印出的冊數,會等於100個人用手抄寫出來的冊數。一匹馬,如果用以拉車,則所能載運的重量,等於5匹馬所能馱的重量;用船載運或在冰上拖運,所能運輸的重量等於20匹馬所能馱的重量 [22] 。所以我再說一遍,這個一般性論旨的第一點,幾乎是不需要證明的。至於這一結論的第二部分,同時又是更加重要的部分,就在於說明上述土地和人口方面的差別,主要是由於這些國家所處的位置、所擁有的產業和所執行的政策造成的。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且拿荷蘭、西蘭的情況和法蘭西王國比較一下。荷蘭及西蘭的面積不超過100萬英畝,而法蘭西王國則超過8000萬英畝。 因為很難斷定這些地方最初被開發的時候,法國的1英畝土地是否比荷蘭或是西蘭同樣面積的土地更為肥沃;同時也很難斷定當最初開發的時候,開墾者的人數同土地面積是否形成正比例,因此,兩國最初的和原始的差別,只能按兩國土地面積的對比來斷定。根據這一點看來,如果 [24] 人口同土地不成正比例的話,那兩國之間的差異必然是土地的位置和這些土地上所居住的人民所經營的產業以及他們所執行的政策所造成的。 其次,應該指出,今日荷蘭和西蘭在富強上並不是只有法國的八十分之一,它們已經進步到相當於法國的三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左右的程度。這一點我認為就以下各點加以對比,會明顯地表現出來。這就是: 法國的財富,據1647年發行的一本該王國地圖的記載,為1 500萬鎊,其中有600萬鎊屬於教會所有。我想作者是單指地租而言。一本討論農業的極為慎重的著作的作者(據推測為理查·惠斯頓爵士 [25] )依據推理和實際經驗認為,尼德蘭的土地,由於種植亞麻、蕪菁、三葉草、茜草等作物,每英畝能夠輕易地生產價值1英鎊的產物。這樣,根據他的估計,荷蘭和西蘭的各地區,每年最少可以生產價值1 000萬英鎊的作物。但是,我不相信實際數字有上述那麼大,也不相信關於法國的數字像上述那麼小。恰恰相反,我倒認為法國同荷蘭和西蘭的比例,約為七或八比一。 阿姆斯特丹的人口為巴黎或倫敦的三分之一,後兩個都市,在人口方面——如這兩個都市的殯葬和洗禮統計表所指出的——相差不到二十分之一 [26] 。但是,由於阿姆斯特丹比巴黎有更多的建築物、運河邊道以及橋樑,同時費用也較大,故阿姆斯特丹建築物的價值足有巴黎建築物價值的一半。不僅如此,荷蘭和西蘭最窮苦人民的住屋也要比法國強1倍到2倍。然而,因為後者和前者的人口比例為13∶1,所以兩者房屋的價值,應為5∶1。 歐洲船隻約有200萬噸。其中,估計英格蘭人占55萬噸,荷蘭人占90萬噸,法國人占10萬噸,漢堡人、丹麥人、瑞典人和但澤人共占25萬噸,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義大利人共占25萬噸。這樣,單就法國的船隻和荷蘭與西蘭的船隻而言,約為一與九之比。其價值,如按大小、新舊平均每噸為8 [27] 鎊計算,則為80萬鎊與720萬鎊之比。在東印度公司中,荷蘭人的資本在300萬鎊以上,而法國人則依然是幾乎或者完全沒有資本。 據估計,法國向世界各地輸出貨物的價值,等於運往英格蘭的貨物價值的4倍,因此,總共約為500萬 [28] 鎊,而荷蘭運往英格蘭的貨物的價值,則為300萬鎊,此外,運往世界各地的貨物價值達到這個數目的6倍。 法國國王每年徵收的資金,根據1669年刊行、又經當局多次重印出版的題為《法國現狀》 [29] 一書(這本書是獻給法國國王的)所載,為8.2億法國里弗(livre),約合650萬英鎊。據該書作者說,上述總額因為滯繳和無力繳納的緣故而減少了五分之一。所以,我估計,實際徵收到的不會超過500萬鎊。但是某些人卻認為,法國國王徵收了1 000萬鎊,即等於法國資產的五分之一。關於這一點,我想作保守一點的估計:法國用於裝備或建設陸軍、海軍、建築房屋、娛樂場所各方面——這些東西很有名氣,以至於我們大家都知道——的費用,就過去七年中任何一年來說,都不需要600萬鎊。所以,我估計國王不曾徵收過超過上述數額的資金。在賦稅額最高只有這些數字的情況下,尚有五分之一收不上來,更可以證明這一點。但是荷蘭和西蘭的稅收,就占全聯邦總稅收額的67%,而阿姆斯特丹市的稅收又占了這67中的27。如果阿姆斯特丹稅收每天為4 000弗蘭德斯鎊,即一年稅收約為 [30] 140萬弗蘭德斯鎊(合80萬英鎊)的話,那麼合計起來,荷蘭和西蘭每年稅收就達210萬鎊。為什麼我對荷蘭和西蘭的稅收額作這樣的估計呢?理由是這樣的: 1.《尼德蘭狀況 [31] 》一書的作者這樣估計。 2.阿姆斯特丹對食品所課徵的國內消費稅,據估計,大約超過這些食品原有價值的50%,即:谷粉每蒲式耳徵稅20斯太弗 [32] ,或每拉斯特徵63盾;啤酒每桶徵收113斯太弗;房屋徵收租金的六分之一;水果徵收售價的八分之一,其他貨品則分別徵收其價格的七分之一、八分之一、九分之一、十二分之一不等;鹽的稅率沒有規定;所有可以衡量的貨物,除上述捐稅之外,都要繳納巨額款項。假定阿姆斯特丹居民的開支,除去國內消費稅不計在內,平均每人每年為8鎊(英國為7鎊),如果每人因繳納上述各種捐稅而多開支5鎊,那麼,阿姆斯特丹——因為有16萬人口——每年就要繳納國內消費稅及其他捐稅達80萬鎊。 3.假如每人每年開支達13鎊,那麼,在阿姆斯特丹幾乎沒有人收入不超過這個開支數額,這是人所共知的。 4.如果荷蘭和西蘭每年稅收為210萬鎊的話,那麼全聯邦稅收總額就為300萬鎊。如果每年稅收達不到這個數目,恐怕就不夠應付同英國進行海上戰爭和維持7.2萬名陸軍以及支付政府的其他一切日常開支(其中教會經費也占一部分)的需要。綜合上述各點,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法國所徵收的公共經費,不會超過荷蘭和西蘭的三倍。 5.在法國,貸款的利息,每百鎊為7鎊,而荷蘭至多只有它的一半。 6.荷蘭和西蘭的各地區,猶如被海水、船隻和沼澤捍衛著的島嶼,所以它的防禦經費只需要平坦而開放的地區的四分之一就夠了。而且,在這些地區,不論冬季夏季都可以進行戰爭這種危險的把戲,而其他地方,除了夏天外,幾乎 [33] 不能進行戰爭。 7.除了上面所考慮的各點之外,盈餘收益也值得最先考慮。因為一個國王不管有多麼眾多的臣民,國土多麼肥沃,如果他懶惰或窮奢極欲,或者壓制人民和胡作非為,從而收益一進來就馬上花光的話,其國必定貧窮。因此,應該研究,現在的荷蘭和西蘭比一百年前究竟好到什麼程度,或者好了多少倍。對法國,我們也需要這樣做。如果法國的財富和力量僅增加一倍,而荷蘭和西蘭的財富和力量增加九倍的話,雖然一方所增加的十分之九,沒有超過另一方所增加的二分之一,我還是認為後者(荷蘭和西蘭)勝過前者(法國)。因為一方擁有9年的儲備,而另一方卻只有1年的儲備。 綜合以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雖然法國同荷蘭和西蘭在人口方面的比例為13∶1,在肥沃土地面積方面為80∶1,但是法國的財富和力量並不比荷蘭和西蘭強13倍,更不用說強80倍了,它只不過強3倍多一點。這一點是會得到證明的。 以上,把第一點主要結論的最初兩部分,簡單扼要地交代清楚了。接著應該指出,上述財富和力量增進上的差異,是由各國的位置、產業和政策,特別是海運和水運的便利造成的。 許多有關這個問題的著作誇大其詞,把荷蘭人說成是超人,而把其他國家的人民說成是低人一等的動物,在這些方面(即關於產業和政策這些問題),他們把前者恭維為天使,把後者形容成呆子、牲畜和酒鬼 [34] 。與此相反,我卻認為,荷蘭人完成他們宏偉事業的基礎,根源於該國的位置;因為有這種良好的基礎,所以荷蘭人完成了他國人民所不能作到的業績,得到了他國人民所不能得到的利益。 第一,荷蘭和西蘭的土地為低洼之地,土質肥沃。因此,土地能夠養活許多人,從而,人們有可能聚居在一起,在產業上做到互相幫助。我認為,能夠養活1 000人的1 000英畝的土地,優於不能生產任何東西的1萬英畝的土地。理由如下: 1.假如有1 000人從事建築一個大手工場,如果這1 000人住在1 000英畝土地上面,難道不比他們被迫住在面積大10倍的土地上,可以節省許多時間嗎? 2.對1 000人的靈魂進行拯救所需要的經費和所需的神職人員,後者比前者要多得多,就聯合抵抗外敵侵犯,以至就共同防禦竊賊和強盜而言,情況也是這樣。不僅如此,在證人和當事人容易傳訊、出庭花費少的地方,以及居民的行動容易被了解,作惡和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無法隱蔽的地方(如在人口稀少的地方就是這樣),司法費用要省得多。 最後,住在人跡罕到之地的人們,一個人既要自任士兵,又要自任牧師、醫生以至法官。同時,他們的房屋(好像將要進行遠洋航行的船隻那樣)必須儲藏有必要數量的糧食,而這種儲存會造成很大的浪費和付出不必要的開支。荷蘭人所有的這第一條便利條件所具有的價值,我推算(或估計) [35] ,每年約為10萬鎊。 第二,荷蘭地勢平坦,潮濕,水蒸氣多,經常颳風,所以該國到處都可以設置風車。因有這樣的便利條件,他們能夠節省好幾千人的勞動。因為一個人花半年時間建成的磨粉坊,所能做的作業,等於4個人花5年時間所能做的作業。這種利益,因勞動的加強或減輕而大小不一。在荷蘭,這種利益特別大,因這種便利而產生的價值將近15萬鎊。 第三,工業的收益比農業多得多,而商業的收益又比工業多得多。荷蘭和西蘭位於流經好幾個豐饒的國家的三條大江的江口,能夠讓這些江河兩岸的居民專門從事農業,而自己卻成為工廠主,對這些農民的各種產品進行加工。他們幾乎按照自己隨意規定的價格,將這些產品向世界各地推銷,從中得到利益。簡單說來,荷蘭和西蘭掌握著三大江河流域各國產業的鑰匙。這第三條便利條件所具有的價值,我估計為20萬鎊 [36] 。 第四,在荷蘭和西蘭幾乎沒有一個工場所在地或商業所在地離可通航的水面一英里遠,而水路運費一般卻只有陸路運費的十五分之一或者二十分之一。所以如果荷蘭的商業有法國那樣的繁榮,那麼,荷蘭人由於在全部開銷方面少花十五分之十四的郵遞費和運費,因此他們的商品售價就比法國的商品售價相應地低;其銷路也就比法國商品銷路大。這些郵遞運輸費用就是在英國,我估計每年也達30萬鎊。在英國,單是信件郵遞費,——儘管郵政業務是以很低款額包人承辦,——人民每年大概就要花5萬鎊。而馬匹和搬運工提供的其他一切勞務的費用,最少要達到上述數字的6倍。荷蘭和西蘭所享有的這種便利條件所具有的價值,我估計一年為30萬鎊。 第五,這個國家由於它的處於海中的島嶼 [37] 縱橫交錯、沼澤地和難於通行的溝壕很多,所以易於防守。特別是考慮到因為國家富有而易受到覬覦的情況,尤其如此。我認為這個國家的國防費用,比起純粹處在平原地帶的國家,一年最少要節省20萬鎊。 第六,荷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這就是船隻停泊港口時,只需要低微的人工費用和停泊所用繩索費用。因為這一點,荷蘭每年要比法國節省20萬鎊。這樣,假如上述一切天然的有利條件所帶來的利潤每年超過100萬鎊,又假如我們歐洲人所經營的全部歐洲貿易,不,全部世界貿易,每年不超過4 500萬鎊,而這份價值的五十分之一構成利潤的七分之一的話,那麼很明顯,荷蘭是能夠控制和支配全部貿易的。 第七,像這樣面臨海洋、本國盛產鮮魚、掌握著航運方面的支配權的人們,必然要壟斷漁業。在這漁業中,單是打捕青魚一項每年為荷蘭人帶來的利潤,就超過西印度貿易給西班牙人帶來的利潤,和東印度貿易給荷蘭人自己帶來的利潤。許多人 [38] 斷定,荷蘭人也這樣承認,在這方面,他們每年獲利大約在300萬鎊以上。 第八,以航海和捕魚為業的人 [39] ,無疑地要掌握製造船隻、划船、船桅及木桶所需的木料的貿易,掌握製造繩纜、船篷及魚網所用的大麻的貿易,同時也要掌握鹽、鐵、瀝青、樹脂、硫磺、油及獸脂的貿易,作為航海和捕魚所必需的附帶事業。 第九,在航海和捕魚方面占著優勢地位的人,比別人有更多的機會時常週遊世界各地。因而也就有許許多多機會到處考察哪裡缺乏哪些東西,哪裡什麼東西過剩,各國人民能做些什麼,需要什麼。其結果,他們就成為整個貿易界的代理人和經紀人。由於這個緣故,他們把所有的當地土產運到本國加工製造,然後甚至又把它運回原產地出售。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他們不是在加工西印度群島所產的糖嗎?不是在加工波羅的海地區的木材和生鐵嗎?不是在加工俄國的大麻嗎?不是在加工英國的鉛、錫和羊毛嗎?不是在加工義大利的水銀和絲綢嗎?不是在加工土耳其的棉紗和染料嗎?簡言之,在所有古代國家或古代帝國,誰經營航運誰就占有財富。如果各種貨物價格的2%構成利潤的20%的話,那麼,很明顯,有能力經營總值為4 500萬鎊的貿易的人,就會比別人多賺100萬鎊(按照單計算自然的 [40] 和固有的利益推算)。即使沒有天使般的機智和判斷能力(這種機智和判斷能力,某些人認為是荷蘭人所特有的),他們也能夠輕易地掌握世界的貿易。 上面我已經討論了荷蘭的位置,現在就其產業談一談。 正如大家所習見的,各國都擅長於製造本國的特產。例如,英國擅長於製造毛織品,法國擅長於製造紙張,魯意克蘭擅長於製造鐵器,葡萄牙擅長於製造糖果,義大利擅長於製造絲綢。根據這個道理看來,荷蘭和西蘭則最擅長於航海業,因此她們乃成為整個貿易世界的經紀人和代理人。航海業的利益如下: 農民、海員、士兵、工匠 [42] 和商人,在任何國家都是社會的真正支柱 [43] 。所有其他職業,都是由於作為支柱的人們有缺點或不能完成任務而產生的。一個海員一身兼任上述四種人中的三種。因此每一個勤勉而又機敏的海員,不單是一個航海家,而且是一個商人,同時也是一個士兵。其原因並不在於海員時常有作戰和執掌武器的機會,而在於他們經常生活在有斷送性命或喪失四肢之虞的災難和危險之中。由上述海員的資格看來,訓練和操練等作業,只是軍事訓練的一小部分,這是能夠很快甚至立即學會的;但是其他方面則不經過長年而又充滿痛苦的過程,是學不會的。因此能夠擁有許多海員,是個無法估量的有利條件。 2. [44] 英國的農民每周勞動所得不過4先令,而海員通過工資、食品以及房屋等其他各種供應所得到的收益多到12先令,所以,一個海員實際上等於三個農民。因此,儘管荷蘭和西蘭幾乎不種植穀物和飼養幼畜,但是,它們的土地卻由於建築房屋,建造船隻,製造機器,開鑿壕溝,修建碼頭和遊樂園,栽培珍貴的花草果木,以及家畜的擠奶和飼養,油菜、亞麻、茜草的種植等等作業(這些作業都是各種有利的製造業的基礎)而得到改良。 3.別種人的作業只限於在本國進行,而海員的作業則廣泛地在全世界範圍內進行。因此,正如海員所指出的,雖然在某些地方或某個時候會發生商業蕭條的情況,但是,在世界上總會有一些地方卻會經常保持市景繁盛和糧食富足的局面,這是無容置疑的。這種好處,是從事航海的人,也只有他們才享受得到的。 4.產業的巨大和終極的成果,不是一般財富的充裕,而是金、銀和珠寶的富足。金、銀、珠寶不易腐朽,也不像其他物品那樣容易變質 [45] ,它們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是財富。然而酒品、穀物、鳥肉、獸肉之類的東西儘管很多,它們卻只是一時一地的財富。因此一個國家生產金、銀、珠寶,或者經營會使本國積累金、銀、珠寶的產業,比經營任何別的產業都有利。但是,海員的勞動和船隻的運費,通常卻具有一種出口商品的性質,這類出口商品如多過進口商品,就會為本國帶回貨幣之類的財物。 5.壟斷海上貿易的人,由於所花運費比別人少,比須負擔較大運費的人會獲得較多的利潤。原因是這樣:譬如織布,一人梳清,一人紡紗,另一人織造,又一人拉引,再一人整理,最後又一人將其壓平包裝,這樣分工生產,和只是單獨一個人笨拙地擔負上述全部操作比起來,所花的成本一定較低。同樣,壟斷航海業的人,可以建造細長的船隻,以載運桅檣、樅木、木板,梁木等物品,同時也可以建造短身的船隻,以載運鉛、鐵、石塊等物品。在開往不會有觸礁危險的港口做買賣時,他們可以用一種船,而在航行12小時內要擱淺二次的地方,他們又可以用另一種船。在平時或運載價廉的粗劣的物品時,他們用一種船和一種掌船的方法。戰時或載運貴重物品時,他們又採用另一種船和另一種掌船的方法。在風浪大的海洋,他們用一種船,而在內江內河他們又用另一種船。在為了最先趕到市場要求迅速的情況下,他們用一種船和一種繩纜,而在不在乎時間相差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情況下,他們又用另一種船和另一種繩纜。在遠洋航行時用一種豎立桅杆的方式和繫結繩纜的方式,而在沿岸航行時,又用另一種豎立桅杆的方式和繫結繩纜的方式。捕魚時用一種船,貿易時又用另一種船;在同外國作戰時用一種船,而在單純運輸貨物時,又用另一種船。他們有的船用槳,有的船用竹篙,有的船用帆,還有的船用人和馬拖拉。有的船用於航行凝結著冰塊的北方海洋,有的船用於航行需要不斷和蛀船蟲作鬥爭的南方海洋,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46] 。我認為上述各點是荷蘭人所以能夠以低於其鄰國人的運費進行貿易的許多原因中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說,荷蘭人能夠適應各種特定業務的需要,使用特定種類的船隻。 以上說明了:所處的位置怎樣促使荷蘭人發展了航海業;航海業實際上又怎樣促使他們發展了其他所有產業;還有,對外貿易又是怎樣不可避免地促使他們發展了其所能自行經營的許多工業;為了解決工業急劇發展的需要,他們又是怎樣地把世界上多餘的人手變成了他們手工工場的工人。這樣,剩下的問題,就是說明荷蘭人政策的效果。不過,這種政策是依據上述天然的有利條件而制定的,可不是像少數人所想像的那樣,是出自荷蘭人的超人智力。 我在前面略而未提的一件事就是,荷蘭人一百年來始終是一個窮苦、被壓迫的民族,他們住在自然條件不好——寒冷、潮濕而不舒服的地方,同時,還由於被視為宗教上的異端而受到迫害。 因此,必然要出現如下的情況。這就是,這個民族必須進行艱苦的勞動,使所有人手從事工作;不論貧、富、老、少都必須研究有關數量、重量以及長度的技藝,生活必須刻苦,必須供養無法靠自己的勞動來獲得收益的、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和孤兒,必須處罰懶漢,強迫他們勞動,而不是使他們變成無用的人 [47] 。所有這些情況,有人認為是出自荷蘭人明智的創造,但是我並不認為是這樣。我認為,以他們的處境,除了那樣做以外,沒有其他辦法。 信教自由、資產轉讓登記制的採用、關稅稅率低、銀行、貸款業的經營和創設以及商法的制定,都是和上述各種情況同出一源而同歸一海的。至於利率的低微,也同樣是上述各種情況的必然結果,而不是出自荷蘭人的創造或發明。 因此,我們應該專就上述各種情況分別說明它們的效果,並應首先談談信教自由問題。不過,在討論這些問題之前,我必須談一談幾乎被人遺忘的一種做法(它是否同產業和政策有關係,並不重要)。這就是荷蘭人用自己的船隻載運賤價的粗劣貨物和其銷路同季節沒有多大關係的貨物時,採用短桅杆揚帆航行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假定有兩隻船,它們的大小和形狀都一樣,如果一隻船掛長達1 600碼的帆篷,另一隻船掛長達2 500碼的帆篷,在這種情況下,兩隻船的速度為四與五之比,因此將同一批木料運回本國,前一艘船需五天,後一艘船則只需四天。這是就這兩艘船隻航行四天或五天的時間來說的。但是,我們如果假定它們的航程為三十天,那麼,一艘船誠然比另一艘船多航行了五分之一的時間,而就全部航程來說,這一艘船不過只多花了三十分之一的時間。假如桅杆、帆桁、繩纜、錨索及錨等等工具的數量取決於帆篷的數量和尺寸,因而水手人數也取決於帆篷的數量和尺寸的話,那麼,一艘船在航行中雖然只不過損失了三十分之一的時間以及有關的器具和人手,但它在運費支出上面卻節約了三分之一。 現在來談談荷蘭人的第一項政策,即信教自由的問題。據我個人的看法,荷蘭人是根據以下理由承認信教自由的。(但是,國家還是經常保持一批軍隊來維持公共安寧。) 1.荷蘭人為了避免向僧侶繳納捐稅而和西班牙斷絕外交關係。2.這些不信國教的人大部分是有思想、嚴肅認真和堅忍頑強的人(儘管他們的想法 [48] 是十分錯誤的),他們相信勞動和勤勉是自己對神的義務。3.這些人相信神的正義,他們看到放縱淫逸的人在世界上最享樂,而且享受最好的東西,因此下決心不和這種荒淫無恥之徒,不和極其富有同時又有極大權力的人(這些人認為這些財富和權力是他們在這個世界所應該有的)共同信仰一種宗教或共同從事一種職業。 4.他們深切地體會到,一個人不能信仰他所願意信仰的宗教,同時強迫人們承認他們信仰自己實際上並不信仰的宗教,都是無益的、荒謬的,同時也是一種不尊敬神的行為。 5.荷蘭人知道:他們自己並不是正確無誤的教派;其他的人也像他們自己一樣奉聖經為指南,而且他們也同樣關心拯救自己的靈魂;因此,他們不認為把這項事宜視作自己的任務是適當的。他們只不過要求自己所雇用的海員立契保證絕不輕易地把他們所有的船隻和生命斷送掉。 6.荷蘭人注意到,他們自己使用(或需要)神職人員一人,但德國和西班牙(特別是後者)卻使用(或需要)大約一百人,而這些神職人員所主要關心的事情,端在於維護教義的統一。荷蘭人認為這種事情是一種多餘的負擔。 7.他們注意到,在維護教義的統一上花費力氣最多的地方,異端分子也最多。 8.他們相信,假如在人民中有四分之一是異端,又假如這四分之一的人口由於某種奇蹟被全部消滅了,但在不久之後,其餘的人又會有四分之一以某種方式或另一種方式變成異端。因為人們對超越感覺和理性的問題抱有不同見解,是很自然的事;而財產不多的人認為他們自己才智過人、理解力較高,在神的事務方面尤其如此。因此,他們認為對神的事務的理解,主要是貧民的事情,這也是很自然的。 他們認為《使徒行傳》中所描寫的原始基督徒的狀況和現在異端分子的狀況很相似(我認為表面如此)。不僅如此,商業往往不是(像有些人所想的那樣)在最得人心的政府統治之下最繁榮,恰恰相反,不論在任何國家、任何政府統治之下,商業都是由其中的異端分子和表明其信仰和公認的信仰不同的那一部分人經營的,而且經營得十分旺盛,這是值得注意的。換句話說,在印度,伊斯蘭教是公認的宗教,但是在那裡,信印度教的掮客卻是占十分重要地位的商人。在土耳其帝國,猶太人和基督徒是占最重要地位的商人。在威尼斯、那不勒斯、利伏諾、熱諾亞及里斯本,猶太族和非天主教的外國商人又是占最重要地位的商人。簡言之,在歐洲目前或不久以前,羅馬天主教被確定作國教的那一部分地區,全部商業的四分之三掌握在從天主教會分裂出來的人們手裡。換句話說,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居民和包括荷蘭、西蘭在內的聯邦各州以及丹麥、瑞典和挪威的居民,以致德國信奉新教的君主的臣民及漢撒各城市,目前掌握著世界全部商業的四分之三。甚至在法國本身,相對而言,胡格諾教徒又是最有勢力的商人。在愛爾蘭,上述天主教不是公認的宗教,但表明自己信仰天主教的人卻掌握著大部分的商業,這也是無可否認的事實。由此可見,商業並不是同上述的某種宗教聯繫在一起的,而是像上面所述的那樣,是同全部居民中的一部分異端分子聯繫在一起的。我認為,就英國所有的最大商業都市而言,情況也是如此。同時我還深信不疑,把全世界信奉天主教的海員加在一起,也不足以有效地配備一支同英國國王現有艦隊力量相當的艦隊;但是非天主教徒的海員卻足以配備比上述艦隊多3倍以上的艦隊。因此,被後一部分人尊崇為領導者的人,大致不會在海洋上的利益方面受到他人侵害。由此可見,為了發展商業起見(如果這能夠成為充分的理由的話),就應該以寬容的態度對待信仰問題。不過,正如荷蘭所作的那樣,對於胡作非為,則必須用武力加以制止。 荷蘭人所採取的第二項商業政策,換句話說,荷蘭人所採取的鼓勵商業的政策,就是對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予以切實的保障。因為土地和房屋雖然可以稱為「穩固的大地和不能移動的物件」(Terra Firma & res immobilis),但是它們的所有權卻不穩固。這可從法學家和行政當局不樂於承認它是穩固的情況得到證明。因此,荷蘭人乃通過登記制度及其他保證的方法,將所有權規定為和土地本身一樣是不能移動的東西。因為對於通過勞動而獲得的東西如果沒有任何保障,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經過多年 [49] 的艱苦勞動和忍受極端痛苦而獲得的東西會在片刻之間 [50] 輕易地被別人用欺騙手段,或通過串通舞弊抑或施行詭計搶索而去,那就不可能鼓勵人們勤勉勞動 [51] 。 關於英國採用登記制度的問題,歷來有很多爭論。大部分法學家認為英國土地所有權本來已十分穩固而有保障,反對採用這種制度。因此,不去考慮贊成與反對兩方面的微不足道和不正確的理由,而由法院官員進行調查,在最近十年之間,由於不正當的地產轉讓,購買人損失了多少金錢或支付了多少代價(如果有登記制度的話,這種損失是可以避免的),這種做法是正確的。假如調查結果表明:人民由於沒有登記制度,每年平均損失達轉讓地產總額的十分之一,那麼,其次還需要計算一下,為了保證土地所有權安全而辦理這種轉讓登記,每年要繳納多少費用,然後,再將上述兩筆金額加以比較,則這個聚訟紛紜的問題就會得到解決。但是,儘管如此,有些人仍然認為,雖然舉辦登記制度真正受到損失的人不多,然而,絕大多數的人,由於對辦理登記有害怕心理,因此,他們就不想把土地出賣了 [52] ;所以,他們還是不贊成採用土地轉讓登記制度。 荷蘭人的第三項政策就是設立銀行。銀行的功用,在於能使資金增加,或者,毋寧說在於能使零星資金在產業中起到巨額資金的作用。為了取得這樣的效果,必須考慮下面幾個問題:1.需要多少資金,才能夠經營本國的產業?2.本國實際上有多少現金?3.需要多少貨幣,才能滿足支付全年所有50鎊以下的金額或任何其他更相稱的金額的需要?4.銀行經營者能對多大金額提供安全保證?徹底弄清以上四點,也就會明了,在上述現金中有多少可以安全而有利地 [53] 存入銀行;同時也可以明了這筆存款相當於多少現金。譬方說,假定經營本國貿易,需要15萬鎊資金,可是本國卻只有6萬鎊現金,又假定應付所有50鎊以下金額的支付,需要有2萬鎊現金,在這種情況之下,假如6萬鎊現金中,有4萬鎊存入銀行,這4萬鎊就相當於現金8萬鎊。這8萬鎊現金,加上未存入銀行的2萬鎊現金,合計為10萬鎊現金,換句話說,這10萬鎊現金就足以經營所擬議興辦的產業。在這裡應該注意的是,銀行經營者必須對其所收到的存款負雙倍的責任,同時又有能力從一般人中間收回失諸某些人身上的資金。 依據這些理由,銀行就可以自由地利用它所收到的4萬鎊存款。由於這種做法,上述的存款連同它的信用放款4萬鎊合計就這8萬鎊,再加上外留的2萬鎊,總共達到10萬鎊。 在這裡,我還可以進一步討論好多問題。不過關於這些問題,別人已經說過了,所以我只想再談一談一個在我看來頗為重要的問題,以作結束。那就是,荷蘭人不肯從事兩種職業,這兩種職業都是最艱苦和最危險的並且得到的好處又最少。第一種職業就是充當普通兵士,由於這些兵士荷蘭人能夠從英格蘭、蘇格蘭和法國僱到,他們就讓這些兵士去冒其生命危險,代價是一天6便士。然而他們自己卻安全而安逸地從事那些收益優厚的職業,從事這些職業,就是他們中間最卑賤的人也能賺到比士兵收入多6倍的收益。與此同時,由於雇用外國人當兵,荷蘭的人口因而日益增多起來。由於這些外國人的兒女同時也就是荷蘭人,他們能夠各就所業;同時,荷蘭人又准許新來的外國人無限制地入境;另外,這些兵士還利用空餘時間做一些工作,其收入至少不低於自己的消費需要。因此,荷蘭人通過這種雇用外國人當兵的做法既增加本國的人口,又使本國人免除了危險和窮困,而可不花一文真正代價。通過這種做法,他們還做到了別國人用外國人歸化法 [54] 所做不到的事情。外國人歸化法是根據這樣一種想法制定的:只要准許外國人使用共同語言,只要准許他們用新的姓名,他們就會樂於由其出生國移居到本國來。在愛爾蘭,這種法律對於招徠外國人幾乎沒有產生絲毫效果 [55] 。這種情況並不奇怪,因為英格蘭人如果得不到當士兵的收入,或者得不到足以維持生活的某些其他利益,他們是不會到愛爾蘭去的。 上面已經說明了荷蘭人增加人口的方法。這裡且以英格蘭的人口為例,附帶說明一下平均計算每一個人口價值的方法。假定英格蘭全部人口為600萬人,每人開支為7鎊,總共為4200萬鎊;同時又假定土地的地租為800萬鎊,所有動產的收益每年在800萬鎊以上。這麼一來,其餘的2 600萬鎊,就要靠人民的勞動來提供。這2 600萬鎊乘以20(人群也和土地一樣,值20年的年租),得5.2億鎊,這個數額就是全部人口的價值。再將這個數字用600萬來除,得80餘英鎊,這就是每個男、女、兒童的價值,而壯年人的價值等於這個數額的2倍。由此,我們就能知道怎樣估計因瘟疫、戰爭所造成的屠殺以及因派人出國為外國君主服務所造成的損失。荷蘭 [56] 人不肯從事的另一種職業就是餵養乳牛和大半關於種植穀物之類的、古老的家長式的職業。荷蘭人將這些工作推給丹麥人和波蘭人去做,而從丹麥和波蘭人那裡取得自己所需要的幼畜和穀物。但這裡應該注意的是,隨著各種產業和新奇技藝的增加,農業便趨向衰落,不然的話,農民的工資就要上漲,其結果土地地租一定要下跌。 為了證明這一點,我想指出下列理由。這就是說,如果現在每天掙8便士左右的英格蘭農民轉業為工匠,從而每天賺16便士(由於一般工資為2先令或2先令6便士,所以這絕不能算是太高的工資)的話,那麼,放棄農業,土地完全不用於農耕,而只利用它來放馬、飼養乳牛或闢為花園和菜園,這會對英格蘭更為有利。假如情況真的發生這樣的變化,而英格蘭的商業和工業有所發展的話,這就是說,如果和過去相比有更多的人口從事這些產業,同時和農民占多數、工人占少數的時候相比,穀物價格又完全沒有上漲的話,那麼僅僅由於這一個原因(當然還可能有其他原因),土地地租就必定下跌。例如,假定小麥價格一蒲式耳為5先令(即60便士),而種植小麥的土地地租為小麥收成的三分之一,這樣,在60便士中,就要有20便士歸於土地,40便士歸於農民。但是,假如農民的工資上漲八分之一,即每日由8便士漲到9便士的話,這時,在1蒲式耳小麥的價格中,農民所分到的份額,就由40便士增加到45便士。其結果,土地的地租,就要由20便士降為15便士,因為,我們假定小麥的價格依然保持不變。何況我們不可能將小麥的價格提高。因為如果我們真的把小麥的價格提高,那麼穀物就會由農業情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海外各地(像運入荷蘭那樣)運入我國。 以上我就第一個主要結論作了敘述。這結論就是,一個領土小而且人口少的小國,由於它的位置、產業和政策優越,有可能和一個大國相抗衡。在這上面,航海和水運的便利起著最顯著而又最根本的作用。 * * * [1] 原書目次標題和正文標題在文字上多少有出入,中譯加以統一,數字除外。——譯者 [2] 在S本及R本中都沒有這樣的標題。——赫爾 [3] 這是配第的朋友哈特里普(Samuel Hartlip, 1599—1670)喜歡談的一種構想,參看本書 。——赫爾 [4] 《博學的威廉·配第提出的關於陸路運輸的試驗》的目錄,刊載於《倫敦皇家學會會報》第161期,1684年7月,第14卷,第666—667頁。如果這些試驗都經實際施行的話,就會得到有關牽引動作的材料,這些牽引動作的材料和配第在這裡所作的推斷相似。——赫爾 [5] 西蘭(Zealand)和荷蘭同為17世紀尼德蘭聯邦共和國的兩個島邦。——譯者 [6] S本為「現在如果……」,「現在」兩字為配第所加。——赫爾 [7] 惠斯頓(Sir Richard Weston, 1591—1652)的《論布拉邦特和弗蘭德斯所實行的耕作法》(1652年)和哈特里普的《談話集》、《論遺產》及《一位紳士留給他的兒子們的關於改良生熟荒地的遺訓》(1670年)。這四本書里互相關聯之處甚多。這四本書實際上等於一本書,參看德爾克(H.Dircks)著《哈特里普傳》(1865年),第62—87頁,書中附有哈特里普的著作目錄。——赫爾 [8] 巴黎的殯葬、洗禮統計表是從1670年開始編制的。(參閱格蘭特的《對死亡表所作的自然和政治的觀察》末尾部分有關這個問題的注釋)在1670年至1676年之間,巴黎和倫敦出生人數相差二十分之一以上,兩市的殯葬數字,除了1672年之外,每年也相差二十分之一以上。——赫爾 [9] S本原為「九」,後來配第將其改為「八」。R本也作「八」。——赫爾 [10] 這項估計,在本書第67頁還要討論,它比本書第86頁所引福特雷(Samuel Fortrey, 1622—1681)關於英國自法國輸入的數字要小得多。據有名的《目前英法兩國之間所執行的貿易計劃》一書(1674年)所載,英國自法國輸入總額為113.615萬鎊,而對法國輸出總額則只有17.1021萬鎊。這些數字被轉載於森默(Somer)的《短篇集》第8卷,第30—31頁和《議會史》第4卷附錄。據說,這個估計是當它發表於查理·金(Charles King)主編的《不列顛商人》雜誌的時候,由倫敦各種各類的商人遵照同法國締結商約的委員們的指示,儘可能精確地計算出來的。(見《不列顛商人》第1卷,1721年版,第181頁。)但同雜誌第2卷,則稱這個數字是引自關稅專員唐寧(Sir George Downing, 1623?—1684)1675年3月9日向樞密院所提出的報告。不管它的真實的來源如何,在配第執筆的當時,這個數字是世所周知的,它和他把進口額估計為「每年不超過120萬鎊」(見本書第67頁)一事,可能有一些關係。《製圖家》雜誌認為, 《不列顛商人》所載的估計不確實。它說,出口數字是考爾伯將法國關稅大大提高以後的1668年的數字,而進口數字則是1674年的。《製圖家》的數字顯然是引自達芬南:《給委員會的報告》,1713年5月26—28日出版的《製圖家》對1668—1669年的進出口額作了獨自的估計:進口為54.1584萬鎊,出口為10.8699萬鎊。——赫爾 [11] 《法國現狀》包括:王國的勛位、顯貴及紋章。原著系法文(尼可拉·貝松涅[Nicolas Besongne]著),1671年倫敦出版英譯本。1669年出版的英譯本一本也找不到。在那一年,由倫諾姆(Jean Rinom)印行了《法蘭西國家,我們在那裡看到的所有的王子、公爵以及其他貴族》一書。《法國現狀》英譯本中記載的賦稅和捐獻共達555.9208萬里弗。但是,保羅·黑·查斯特勒(Paul Hay du Chastelet)著的《論法國現狀》一書則說:「在最近這樣的混亂時期,有許多人無力繳納,那是無可置疑的。根據這一理由可以認為,這個估計不是近年的情況,而是以前的情況。陛下於1648年下令豁免了上述各種賦稅的五分之一,但是這個命令撤銷以後,各種賦稅卻增加了三分之一以上。」(同書第457—458頁)《論法國現狀》一書於1672年在科倫或阿姆斯特丹出版。參看維勒:《假的和虛構的印刷地點》第2卷,第25頁。不過,這本書並不是由當局出版的。——赫爾 [12] 在S本中,配第加「約為」二字,R本則為「每年約146萬弗蘭德斯鎊,或80萬英鎊以上」。——赫爾 [13] 「據例行發表的數字,各州對戰費的負擔,荷蘭負擔了57%,僅阿姆斯特丹一市在這57中就負擔了27。由此可以推算出這個都市究有多少財富。它的收入每天超過4000鎊。」(威廉·阿爾比貢[William Albigony]編,《聯合邦現狀》,1671年倫敦第二版,第360頁。)——赫爾 [14] Stiver,荷蘭舊貨幣的小單位。——譯者 [15] 在S本中,原為「完全……」,後來被配第改為「幾乎……」。——赫爾 [16] 羅雪爾:《16與17世紀英國國民經濟學史》,第57頁。——赫爾 [17] 在S本中,配第加添「或估計」,在R本中則沒有這一句。——赫爾 [18] 在S本和R本中,配第都把「為……鎊」改為「我估計為……鎊」。——赫爾 [19] 在S本配第加入「為海洋和溝壕所包圍」,然後又將這一句刪去,R本則沒有這種情況。——赫爾 [20] 在S本中,配第加入「許多人……」。——赫爾 [21] 參看下列各書:約翰·基摩爾(John Keymour):《評荷蘭1601年的漁業,事實證明鄰國在荷蘭領海中打捕青魚及其他海魚一年比西班牙王國在西印度群島四年所取得的財富還多》,倫敦1664年版;約翰·布羅(John Burroughs):《不列顛領海的主權》,倫敦1651年版,第115頁;約翰·艾維林(John Evelyn):《麥克庫洛赫的商業論文選集中的航海和商業》,第95頁及注四,第242頁。——赫爾 [22] 在S本、R本中原為「相互的利益」,後來在S本中配第把它改為「自然的」。——赫爾 [23] 配第在本書中所說的「農民」,實際上是指「農業勞動者」,下同。——譯者 [24] S本中,配第加添了「工匠」一詞,R本中無此詞。但配第卻忘了在以後三行將「『四者』中的『三者』」一語作相應的修改。——赫爾 [25] 參看《荷蘭共和國和西弗里斯蘭省的神聖政治基礎及原則的指導》(1669年),英譯本,第111頁。——赫爾 [26] 原文中在這「2」字前面一段沒有「1」字。——譯者 [27] 在S本中,由配第加添「不像其他物品那樣容易變質」。——赫爾 [28] 關於配第的建造船隻的試驗以及他就這個問題所寫的著作,參看《配第論文集》序言第三部分;菲茨莫利斯:《威廉·配第傳》,第109—115、256、266頁。——赫爾 [29] S本中,由配第添加了「不是使他們變成無用的人」。——赫爾 [30] 在S本中,把「原理」改為「想法」,在R本中,把「主要」改為「原理」。——赫爾 [31] 在S本中,由配第加添「經過多年」和「片刻之間」。——赫爾 [32] 同上。 [33] 配第本人曾經失去大批土地,這些土地他以前認為是屬他所有的。參看菲茨莫利斯:《威廉·配第傳》,第137、138、151頁。——赫爾 [34] 在S本中,配第加添「但是,儘管如此,有些人仍然認為……不想把土地出賣了」。——赫爾 [35] 「有利地」(profitably),在S本中被配第改為「適當地」(properly),R本也作「適當地」。——赫爾 [36] 關於外國人歸化的建議,曾於1664年、1667年、1670年及1672年提到議會議程上,參看《下院紀事錄》第8卷,第555、557頁,第9卷,第22、29、33、175、250、267、274頁;《議會史》第4卷,第577頁;以及下列書籍,蔡爾德:《貿易新論》,第七章;肯寧漢:《近代英國工商業的發展》第2卷,第178、179頁。——赫爾 [37] 查理二世14年、15年法令第十三號規定,信奉新教的外國人、商人及工匠在七年之內將其財產和家屬遷移到愛爾蘭並在愛爾蘭定居,經過忠誠宣誓之後,就被承認為完全自由的、歸化了的臣民,並享有本國人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參閱蒙特摩爾斯(Mountmorres):《1634—1666年愛爾蘭議會主要議事沿革》第1卷,第426頁。——赫爾 [38] 在S本和R本中,從此處起另成一段。——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