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問題

威廉·配第 《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問題一 分量不等的舊貨幣是否應當回爐重鑄,使其劃一? 回答 應當重鑄,其原因在於由金銀鑄成的貨幣是貿易的最好的尺度,因而必須相等,否則它就不成其為尺度,因而也就不是貨幣,而只是單純的金屬,雖然它在被磨損和過度使用到分量不等以前,本來也是貨幣。 問題二 由誰出資重鑄呢? 回答 由政府出資,像現在的情形一樣。因為分量不等並不是貨幣的持有人造成的,而是政府疏於防範和懲罰這種糟蹋貨幣行為的結果;通過鑄成新幣,這種毛病就可得到糾正了。 問題三 新先令的重量和成色應當怎樣? 回答 同現今其他的新幣一樣,並且同舊幣在新的時候一樣,因為按照法令,一切貨幣都必須相等,並且一切貨幣也只有在符合當初借款的原樣時才有資格償還舊債。 問題四 假如舊幣二十先令只能鑄成新幣十八先令,應當由誰來擔負這兩先令的損失呢? 回答 不應該由政府擔負,因為這樣人們就會剪掉他們的貨幣的邊緣。但是貨幣持有人本人必須擔負這項損失,因為他本來可以拒絕收受分量不足的、有缺陷的貨幣,或者把它及時地用掉;現在由政府承擔鑄造費用,他能夠以一盎司換一盎司,用分量不等的舊幣換回劃一的、美麗的新幣,也就很不錯了。 問題五 這次改革鑄幣以後,是否會有較前更多的白銀輸出英國,譬如說運進東印度,結果使英國遭受損害呢? 回答 多少會多一些。但是絕不會因此使英國遭受損害,而只會於它有利,因為,從前商人在拿出西班牙銀幣時只是由於銀幣的成色而受到尊敬,現在則除了成色以外,他還會因新幣的鑄造而受到尊敬。 問題六 現在商人常常把絳紅布和白銀帶到東印度去,他今後不會只帶新鑄的銀幣嗎? 回答 商人會以一百先令新幣的代價儘量買進絳紅布,然後仔細考慮,他在東印度用那一批布所能買進的絲綢,是不是比用另一筆同樣的一百先令所能買進的更多。並且,根據這種推測來決定他是攜帶絳紅布還是攜帶先令硬幣 ,或者,如果他沒有把握,就會攜帶一部分絳紅布,一部分先令硬幣。 問題七 但英國是否會因商人們運出上述的一百先令而窮下去呢? 回答 不會窮下去的,如果他用這一百先令購買能在西班牙賣一百多先令(也許是二百先令)的絲綢運回本國,然後把這二百先令帶進英國,或者,如果他把一個英國 人願意花同樣二百先令購買的胡椒運回本國。這樣商人和英國都會因輸出一百先令而獲得利益。 [3] 問題八 但是,如果新先令的重量只有原先的四分之三,那麼商人豈不是根本不會過問新先令,因而也就不致叫人擔心英國變窮了嗎? 回答 商人還會像以前那樣輸出新幣,不過他按縮減重量的新先令所賣出的胡椒或其他印度貨物,只會等於他按舊先令所賣出的數量的四分之三,並且他以新幣在印度買進的胡椒,也只會等於他以舊幣買進的數量的四分之三;因此,除了在少數隻按面值而不看重量和成色來接受貨幣的傻瓜中間,不會有什麼差別。 問題九 如果新鑄的先令縮小到它現在重量的四分之三,我們所擁有的貨幣是否因此會比現在多出三分之一,從而我們的財富也增加三分之一呢? 回答 你確實會比現在多得三分之一的新命名的先令;但不會多得一盎司的白銀,也不會多得貨幣;儘管同先前相比,你擁有更多的新幣,你也買不到比先前更多的外國貨;甚至也買不到更多的本國貨;不過在開頭時也許能從上述的少數傻瓜那裡多買到一些。舉個例子來說:假定你從首飾匠那裡買進重二十盎司的銀器一個,每盎司價六先令,共價六鎊 [4] 或二十四盎司的銀幣;現在假定上述的六鎊在重鑄時從二十四盎司的重量減到只有十八盎司,但其面值甚至根據敕令也仍舊是六鎊;難道你能設想,那個首飾匠會賣出他的重達二十盎司的精製的銀器,來換取十八盎司的未經加工的白銀嗎?鑄造貨幣的手藝是沒有什麼價值的。這同存在於其他一切商品中的荒謬現象一樣,雖然那些荒謬現象不像在用和貨幣相同的原料製成的商品中所存在的那樣明顯。 問題十 當局不能明令規定,人們按縮減重量的新幣所賣出的商品,必須同他們按比新幣重三分之一的舊幣所賣出的商品數量相等嗎? 回答 行使這種權力的結果,將等於從一切人的手中拿走他們的在國外就是商品的財產的四分之一,並把它交給那些可以用四分之三的通常數量的白銀來換取這種財產的外國人。而同一法令也將從債權人手裡拿走在法令公布前本應歸他所有的貨幣的四分之一。 問題十一 你是假定新幣的重量減少四分之一,但如果假定只減少十分之一,情況又將怎樣呢? 回答 完全一樣,因為「無論多些少些,都不會改變其實質」(Magis et minus non mutant speciem)。但是,如果你假定把一先令當作十先令或二十先令,那也許更好一些,這時那種荒謬現象本身就會非常明顯,毋需提供那種在常識所不能辨別的小問題上必需提出的證明了。因為,如果國家的財富可以靠一紙命令而增加十倍,那麼我們的行政長官以前居然一直沒有宣布這樣的命令,就未免太離奇了。 問題十二 有些要在外國購買商品的人,不會只把貨幣帶出去,根本不出售或輸出我們本國的商品嗎? 回答 即使有些英國商人竟然這樣地缺乏遠見,外國商人也會用他們從本國帶進英國的貨幣,或者用英國人認為比貨幣更合心意的那些商品來收購他們所需要的英國商品。這是因為英國商品的銷路,完全取決於它們對外國人是否有用和外國人是否需要它們。可是,如果一個英國人不把鉛運往土耳其,而是在艙底裝了貨幣到那裡去,因此放棄運載他可以在那裡脫售的鉛;並且,從土耳其開來的一艘船也在艙底裝了貨幣,以便向英國購取最初本來可以由英國船運去的鉛,他們這樣辦,是不是做了一件蠢事呢?不,一個商人的生意經就在於考慮這一切問題,使國王的任何關於鑄幣的重量和名稱的命令,在外國人知道它的時候不致對他們有什麼影響,並且在將來也不致對他本國的人民有什麼影響,儘管就過去而言它在他們中間可能引起一些騷動。我們還可以說,一個負債二十先令的國王,與其掩蓋他個人的特殊目的,宣布所有的地主今後只應收取十五先令的地租,而不應收取他們根據租約應得的二十先令,並宣布凡在星期一 (關於縮小鑄幣的公告是在星期二 發布的)貸出一百鎊的債主,在星期三 只能收回兩天前原來貸出的貨幣的四分之三、即七十五鎊,那還不如乾脆聲明他只願償還十五先令來得好些。 問題十三 為什麼我們已經磨損的、輕重不等的舊幣現在不重新鑄造並使之相等呢? 回答 要說明這一點,也許有很多不充分的理由;但我所知道的唯一具有說服力的理由是:分量不等的劣等貨幣可以防止貯藏,而重的、成色好的、美麗的貨幣卻能鼓勵少數膽小的人(但不是商界中人)把它貯藏起來。我們的不列顛 半便士, [5] 由於形狀美觀,在普遍流通以前幾乎都被人們當作紀念章而收藏起來;因為,如果當時這種貨幣只鑄一百個,它們就會由於精緻和罕見,每個值五先令以上,雖然按材料來說,還不值面值所表示的半便士。這裡面就含有「精工勝過材料」(Materiam superabat Opus)的意思。 問題十四 為什麼許多明智的國家曾經提高貨幣的價格、減少它的分量或者使它變成劣幣,並且一再這樣做呢? 回答 當任何國家做這些事情時,它像是破產的商人一樣,這些商人同債權人談妥,以十六先令、十二先令或十先令作一鎊,或迫使債權人按照比市場高得多的價格接受他們的貨物,來清償他們的債務。這個國家把它一般的貨幣減少到原來重量和成色的四分之三,就等於是只償付它應付款項的四分之三。這些辦法是銀行家和出納員為了迎合這種國王和國家的親信的不正當的打算而設計出來的。 問題十五 雖然英國曾經遇到很大的困難,它卻沒有玩弄這種欺騙手段,這是否算是它的光榮呢? 回答 英國在國內和國際上都保持一種貿易的規則和標準,這是它的明智之處,因而也是它的光榮。 問題十六 可是,有沒有使貨幣得以公正地和正當地提高價格的情況呢? 回答 有的,其目的在於調整和平衡各種鑄幣;因為,如果重量和成色都相同的兩種鑄幣按不同的行情兌換,人們就可以提高一種鑄幣的價格或貶低另一種鑄幣的價格。但這種做法必須以儘可能了解清楚的全世界的估價為根據,而不能以任何個人的臆測為根據;在黃金和白銀之間的關係上,也可以這樣辦。 [6] 問題十七 比如,有一塊地在六十年前售價為一千鎊即一千雅可布斯, [7] 現在這同一塊地的售價為一千鎊即一千基尼, [8] 而基尼的重量只有雅可布斯的重量的六分之五;根據這個例子,你對土地價格的漲落是怎樣的看法?這塊地是否比六十年前便宜了? 回答 這看來好像能夠說明這塊地是便宜了。可是,如果黃金不是貨幣,而是一種類似貨幣的商品,並且只有白銀才是貨幣,那麼我們就必須弄清楚,當時一千雅可布斯所能購買的白銀的數量,是否不比現今一千基尼所能購買的多。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塊土地在從前和現在雖然不是以等量的黃金成交,卻是以等量的貨幣成交的,因此就上面所舉的例子來說,那塊土地的價格既沒有上漲,也沒有下跌。 問題十八 縮減貨幣重量或提高貨幣的價格,同降低貨幣的成色,例如把銅和銀攙在一起,有什麼區別? 回答 如果這種攙雜沒有其他用途的話,那麼第一種情況就比第二種情況來得好。因為,如果把含銀四盎司的二十先令變成含銀三盎司,這一改變總比那種為了在表面上保持以前的四盎司而在鑄幣中加進一盎司銅來得好些。因為,如果你要把上述的三盎司白銀同銅攙雜在一起,那麼在精煉的時候你就會損失銅和提煉的費用,這兩筆損失加起來將超過百分之四 。 問題十九 你反對鑄造小額銀幣如一便士、兩便士等等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 理由是:小額貨幣的鑄造花費很大,這種鑄幣本身容易丟失,也比較容易耗損;我們舊的小額貨幣現在幾乎已經看不到了,而我們的四便士銀幣就含銀量來說已經耗損到一個半便士了。 問題二十 對於純由賤金屬鑄成的貨幣如法辛等等,你有什麼意見? 回答 材料方面的欠缺應該由鑄工的精緻來彌補,以儘量接近貨幣的實價;如果這種貨幣既不含貴金屬又未精工鑄造,則由此所得的利益應成為國王收入的一部分。 問題二十一 鑄造這種貨幣,究竟是用銅好呢還是用錫好呢? 回答 用銅比較合適,因為銅可以鑄造最近似貴金屬的和最為耐用的貨幣,雖然銅是舶來品而錫是本國的產物。假定銅和錫在英國價值相等;但如果一百重量單位的錫運到土耳其去所能換回的絲綢,同從瑞典換回的上述一百重量單位的銅價值相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本國貨與外國貨之間就沒有什麼差別了。 問題二十二 這個原則可以推廣到適用於貨幣和生金銀的自由輸出,而這種輸出是與我們的法律相牴觸的。這樣說來,難道是我們的法律不好嗎? 回答 也許我們的法律違反了自然的規律,因而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我們知道,凡是富有貨幣和其他一切商品的國家,都沒有奉行這種法律。相反地,那些以最嚴厲的處罰禁止輸出貨幣和生金銀的國家,卻在貨幣和商品方面都很感缺乏。 問題二十三 是不是一個貨幣較少的國家就比較窮困呢? 回答 並不總是這樣。因為,最有錢的人很少或者根本不把錢放在身邊,而是把它變成或轉輾變成很能賺錢的商品;同樣地,整個國家也可以這樣做,因為所謂國家,不過是聯合起來的許多個人罷了。 問題二十四 一個國家,比如說英國,是否會貨幣太多呢? 回答 會有這種情況,正如某一個商人可能擁有過多的貨幣(我指的是鑄幣)一樣。 問題二十五 有沒有辦法知道一個國家有多少貨幣就算夠了? 回答 我想這是很容易推測出來的;也就是說,我認為,現有的貨幣量只要能夠支付英國全部土地的半年地租、一季的房租、全體人民的一星期的開銷、全部出口商品的四分之一左右的價值,也就足夠周轉的了。現在,政府如果叫人把這些項目計算出來,並查明它的鑄幣的數量(如把舊幣回爐鑄成新幣,那就最容易查得清楚),也就可以知道我們現有的貨幣究竟是太多還是太少了。 問題二十六 如果我們的貨幣太少,有什麼辦法補救呢? 回答 我們必須開設一家銀行,這家銀行如果經過妥善的估計,是差不多可以把我們鑄幣的效果增加一倍的。我們在英國具有開設一家銀行的物質條件,使它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推動整個商業世界的貿易。 問題二十七 如果我們的鑄幣太多,又該怎麼辦呢? 回答 我們可以銷毀最重的鑄幣,把它變成金銀器皿或用具之類的華麗餐具;或者把它作為商品,輸出到缺少金銀或希望獲得金銀的國家去;或者在利息高的地方放債生息。 問題二十八 什麼是利息或息金呢? 回答 這指的是,你由於在約定的時期內,不論自己怎樣迫切需要貨幣,也不能使用你自己的貨幣而獲得的報酬。 問題二十九 什麼是匯水? 回答 這是地方性的利息,即你為了要在最需要使用貨幣的地方獲得你的貨幣而付出的報酬。 問題三十 銀行家進行哪些業務活動? 回答 銀行家的業務活動是吸收存款和放出貸款,買進和賣出匯票。他只有在擔心受到失掉以社會稱譽(即所謂信用)為基礎的有利買賣的懲罰時,才是誠實的。 問題三十一 你剛才談到了用非貴金屬鑄成的貨幣和法辛,它們一般說來是低於內在價值的,因此不應當讓它們無限地增加。我們有沒有辦法知道它們的必要量呢? 回答 我認為是有辦法知道的。姑且以每戶約需十二便士的法辛來計算;這樣,如果英國有一百萬戶(我想有這樣的數目),那麼有五萬鎊上下的法辛就足夠兌換了;如果這種法辛只為其內在價值的五分之一,那麼全國只要付出一萬鎊的代價就能獲得這種便利。但是,如果這種按戶計算的辦法不夠準確,你還可以用另一個辦法作補充:即估算一下目前在全國流通的最小的銀幣;這種銀幣的數量越少,法辛的數量也可以越少。法辛的用處只在於補助以白銀支付的不足和核算賬目。為了要達到核算賬目這一目的,讓我補充說明,如果你的有缺陷的舊法辛貶低到等於一便士的五分之一,你就可以用十進法來記所有的出入賬了,因為就記賬的方便和精確性來說,十進法是早就受人歡迎的。 問題三十二 你對於我國的限制利息的法律有什麼看法? 回答 我對於這種法律的看法,同我對於限制貨幣輸出的法律的看法一樣;也許對於限制匯兌的法律的看法也是如此。因為,利息除了因暫時放棄貨幣的使用權而獲得的報酬以外,總還帶有一筆數額不定的保險費。例如在愛爾蘭,有一個時期土地(最可靠的東西)的價格按兩年的收益計算。那時候收取百分之二十、三十或四十的利息自然是很公道的,但法律卻只准收取百分之十。在此以後,土地的價格漲到按十二年的收益計算,這時可靠的人不願拿出高於百分之八的利息,而沒有償付能力的人則不顧法律的限制而自願拿出百分之百的利息。再舉一個例子,假定一個人擁有值二十年收益的一百鎊的土地、值十二年收益的一百鎊的房屋、值二年收益的一百鎊的船舶、值六個月收益的一百鎊的馬匹,他所要的每年的保險費,一定是在出租房屋時比在出租土地時來得高,在出租船舶時比在出租房屋時來得高,在出租馬匹時比在出租船舶時來得高,這難道不是顯而易見的嗎?因為,如果他的馬匹值一百鎊,他就不會以低於每天十先令的租金租出去,而他的土地所提供的按日計算的報酬,卻連一個四便士也不到。租金和利息是同一回事。 * * * [1] 一般說來,英國這種貨幣最初是在1662年鑄造的。朗茨:《報告》(Lowndes, 「Report 」),第95—96頁。——赫爾 [2] 大致的重量。事實上,十二金衡盎司的標準銀鑄成六十二先令。——赫爾 [3] 參閱托馬斯·孟:《英國得自對外貿易的財富》,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4章。——譯者 [4] 按照配第的假設,六鎊共重二十四金衡盎司。——赫爾 [5] 利克(Leake)說,不列顛半便士是在1665年用銅鑄成的,「但為了討好一位鄰國的君主,不久就把它們收回了;因此它們並不常見」。《英國貨幣》,第371頁。但魯丁不相信在1672年年底以前鑄過這種貨幣。《編年》,第2卷,第14—15頁。——赫爾 [6] 配第對於這裡所涉及的問題的意見,曾由利物浦(Liverpool)勳爵在《我國的鑄幣》(「Money of the Realm 」,1880年)第137—141頁和達納·霍爾頓(Dana Horton)在《銀鎊》(「The Silver Pound 」)第165—171頁中作了不同的解釋。——赫爾 [7] 詹姆斯一世時鑄造的英國金幣,合二十至二十四先令。——譯者 [8] 英國舊日為對非洲貿易而鑄造的金幣(1663—1717年),面值二十先令,但價值時有上落。——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