涅槃經疏三德指歸 · 涅槃經疏三德指歸卷第十
錢塘沙門釋智圓述
現病品
開善下,佛實無病,示現有病,令他離病,即是答上云何諸菩薩遠離一切病問也。
望後為正者,以現病品在五行之初故。
今皆不然者,今師總斥梁武中後,如第一疏破開善答問,理亦不成。且佛答迦葉問,但齊大眾品,具如長壽品初疏文十義也。故知此品非是答問。觀師雖雲望後為正,而雲望前是結,成前答破同開善,所立俱非,故今總斥。
眾苦並除者,二死盡故,尚無變易,寧當有分段病耶?
能斷下,尚能斷他煩惱之病,寧當自有四大病耶?
佛地下,若在因中,或容有病,以惑未盡故,智未極故。今既圓極,寧當有病?
偏言四分者,即經雲貪慾、瞋恚、愚痴、憍慢也。諸部小乘即以三毒及等分為四,今經不取等分而取憍慢也。若合字釋義,則貪慾無別,乃至憍慢亦爾。若分字釋義,則自愛為貪,愛他為欲;自忿為恚,忿他為嗔;自惑為愚,惑他為痴;自責曰憍,陵他曰慢。
通見、思故者,以十使見惑後五中有此四故,九地思惑亦有此四,故云通也。身、邊等五及後五中,疑、思惑中無,故云別在見諦。今迦葉但舉此四以攝見、思。
通別病因者,見思通惑是分段病因,無明別惑即變易病因,以四分之名通界外故。
經㿇音習。
噦噎於越反。通俗文:氣逆曰噦。
麻瀝力金反。聲類麻,小便數也。
經:顧命文殊者,尚書曰:成王將崩,命召公、畢公率諸候相康王,作顧命。孔安國云:臨終之命曰顧命。實命群臣,敘以要言。
經聲聞人等下,列三學也。
屍羅是戒,諸禪是定,三摩提此雲正受,正勤是慧。
經教大迦葉者,謂迦葉尊者,是佛長子也。
此亦是四悉者,初文教弟子,即世界;次文請大乘,即第一義;餘二如文。
經:何故不治惡比丘者?佛今在世而不自治,滅後何人能治耶?
初釋;煩惱下,先簡示障體,文有四句,前二是障,後二非障,皆先列次釋。
若數數下,釋前二句義也。數數起,是明利相,而闕深義。故止觀云:發時深重,不可禁止,觸境彌增,無能遮制,是為深相。數數發起,起輒深重,故名為利。
不數數下,釋後二句,文亦闕略。應雲起雖深重,不數數起,即深而不利也。不深不利,義准可解。
通論下,結示今意。今約別論障義,故二是二非。又據止觀煩惱境列四句竟,乃雲第四,即屬通途果報惑相。尋常相系,故言非深非利。三句起動異常,即屬煩惱發相。雖此約現行,彼明發相,而其句義旨趣合同,以驗今文,應雲三句是障。今但判前二者,或恐疏誤,或別有意。
七、慢下,隨文釋義。
經:蓋纏者,謂五蓋、十纏。五蓋如前記。十纏者,一嗔、二覆、三睡、四眠、五戲、六掉、七無慚、八無愧、九慳、十嫉。忿恚曰嗔,隱藏自罪曰覆,意識昏熟曰睡,五情暗冥曰眠,嬉遊曰戲,三業躁動曰掉,屏處起罪不自羞曰無慚,露處為非不羞他曰無愧,財法不能慧施曰慳,他榮心生熱惱曰嫉。
七慢者,一慢,二慢慢,三不如,四增上,五我,六邪,七憍。等中上上中等者,其實與他齊等,而自謂我勝,故云等中上。他實高勝,謂己等彼,故云上中等。俱舍亦明八慢,名義次第,與此小異。一我慢,自謂盛壯,我慢則強。二大慢,於他勝,謂己勝。三過慢,於他勝,謂己等。四邪慢,於有德中,謂己有德。五增上慢,未得謂得。六慢慢,於他等,謂己等於等而輕。七不如慢,於多分勝,謂己少劣。八憍慢,色不如他,亦謂己等。
經懟佷丈淚反。爾雅:懟,怨也。
經欠㰦,又作呿,同丘庶反。通俗文:張口運氣謂之欠㰦也。
釋業障中,皆雲決定者,簡異不定故。
五無間者,應法師云:無間有二:一、身無間,二、受苦無間。而言五者,以五逆業,感無間報,因果合標,故云五無間也。或云:無間之果,有五種故,謂:一、報無間,捨身即受;二、受苦無間,中無樂故;三、時無間,定一劫故;四、命無間,中無絕故;五、形無間,其身充滿八百由旬故。雀欲蛇嗔者,雀多淫慾,蛇多嗔恚。
皆先業果者,蛇雀身是報果,嗔欲心是習果,並由先世嗔欲習報業因,感斯二果。復由宿習,又起來業,以例惡人,其旨可見。
經不御。御,進也。
經狀蓐音辱,薦也。
大拏雲者,謂須大拏經也。
經蟠龍蒲寒反。方言:未升天能謂之蟠龍。廣雅:蟠,曲也;蟠,委也。
瞿曇,此雲甘蔗種,是佛本姓,故以張、王為例。
釋說法中,經大悲為本等者,若有大悲,必應說法,今既無說,悲在何所?
蓮華是瑞者,病相則凶,今華是瑞,故非病相。
非病所能者,非實病者能放光明也。
表解脫明矣者,解脫三塗,生人天故。經文次第明三塗,初明濟地獄,次明濟飢鬼,後明濟畜生。於地獄中,初濟八大獄,次眷屬獄。前八地獄,各有十六眷屬,謂八寒冰及八炎火。彼一一獄面,各有四門,謂二寒冰及二炎火,故有十六。今經中偏舉寒冰,略無炎火,故云乃至八種寒冰也。八大獄既各有十六眷屬,若支本合數,則有一百三十六所也。廣說獄相,於此非要,事備瑜伽、俱舍等論,吉祥問、正法念等經。
前四從聲者,謂阿波波等,並是寒聲。
後四從色者,疏文兩解:初約罪人見優缽華池等,由愛華池,入中受苦。
次或言下,約凍諸罪人,身體紅赤如四華色。
劈裂者,說文:劈,破也。廣雅:劈,裂也。
通言地獄者,梵言泥黎,此義譯為地獄。謂地下有獄,故言地獄。言獄縛罪人,不得解脫。婆沙云:梵言捺落迦,此言受苦器,即是苦之器具也。亦云那落迦,此言受苦者,謂是罪人也。舊譯不分,總言地獄。言捺落迦者,具四義:一、不可樂,二、不可救,三、闇冥,四、地獄。逾伽云:此下三萬二千逾膳那,有等活。等活下千逾膳那,有黑繩等七。如是已下六捺落迦,相去皆隔二千由旬。其八寒,皆小於八熱地獄。俱舍乃云:下過二萬,至無間底,極為淺近。
化佛利益經中,有相好現通、說法現通中,有依、有正,如文。
經:鳳皇者,雄曰鳳,雌曰皇,通名曰鶠。爾雅曰:鶠,鳳。其䳄皇是也。
色頂有形等者,淨居有五,謂無煩、無熱、善見、善現、色究竟,今雲色頂,即第五淨居也。
有頂下云云者,即前文三番釋聲至有頂義,謂豎徹三界頂、豎徹三乘頂、豎徹等覺頂,不唯尼吒為有頂也。故知今文先約色頂以解淨居者,且順他釋。
例世下,如下德王品明。
天有四種:一者、世間天,二者、生天,三者、淨天,四者、義天。世間天度,如諸國王;生天者,三界諸天;淨天者,四果及支佛;義天者,十住菩薩,以能善解諸法空義故。故知今雲淨居,即是天之別稱,故得例同後三。以生淨居在色界,故不得雲世間淨居也。
注云雲者,同前有頂,以配三義。故知一家立義,蓋准經文,非任?臆。以佛釋天,義備四種。故外惡緣,謂諸魔外道;內惡因,謂諸邪惡風。內善因,謂微妙智慧;外善緣,謂辨才供佛。尋經可見。
舉昔證今者,昔已久除病因病果,驗知今日無病也。如此之人者,即三種人、五種人可得有病也。
異前三人者,前即大眾問品,彼文三種病人,但是此中初罪人耳,以此初人含前三種故。若比前文,今乃剩有二乘、小道及聞經菩薩也。
今三人者,一不差,二不差差,三差差。文逸不差二字也。
初是下,釋出三人。
次是二乘小道者,謂有瞻病、隨意、醫藥則差,無此三即不差,故云不差差也。
三、是下,有瞻病亦差,無瞻病亦差,故云差差。
與前碩異者,此與四依品辨異,彼為護法,則驅遣惡人,若有破戒者,不聽受持讀誦大涅槃經,今則許其發心為菩提種,故聽其供養等。
此乃與奪之意者,今文約與,四依約奪。
初列下,通前點示開合也。
不差者,即初病人,經文已開謗法等三也。
不差差者,即第二病人,而經但云聲聞、緣覺,直舉二乘,故云未開。至下明五種病人,即是開此第二人也,至下方開,故云未開差者。
即開等者,第三病人,經開為六也。
約五法師者,即書寫等也,謂:一、書寫,二、受持,三、讀誦,四、供養,五、為他說如經。
合三十種者,以五人各為六事,故成三十也。
中者下。中謂中間,即第二病人也。今雖未開,而下文更開四果,支佛以為五種,故探取下開文,於此結數,共成三十八種,謂初人開三,中人開五,後人開三十也。
成上第二病人者,只是開上第二以為五故。
遇緣下,遇緣則改小入大,不遇則且滯偏空。
帶病修行者,病即殘思及別惑也。
菩薩在因,此收三教菩薩,以惑在故,亦是帶病,故云例此。但菩薩執輕易轉,故屬差差。
斷三結者。問:見惑既有八十八使,如何但說斷三結已,即令得果?答:論云:此三種結,三三昧近對治法:身見是空近對治法,戒取是無願近對治法,疑是無相近對治法。複次,三結生惑,增上身見生六十二,戒取生一切苦行,疑於過、未一切處生猶豫,故但說三。
廣則十四,二十八者,謂人天各七為十四,人天各經中陰為二十八。
下文等者,即第二十經雲得阿耨菩提心也。
須會釋之者,今雲成菩提則在果,下雲得菩提心則在因,以初住真因即是分果,故知二文義異位同。又第十九經雲八萬劫至大涅槃,亦是初住位也。涅槃是斷果,菩提是智果,故知與第二十經智斷互現耳。然此三文其言小別其意大同,若發菩提心必至菩提涅槃果,故妙樂記第七云:故從圓義從初發心三義具足。又云:果中既是智斷二德,故初發心菩薩可指初住分得智斷。然經三文皆雲八六四二,豈可因果同經爾許時耶?此且一往,故菩提涅槃並通因果。若教仍權且至初住,縱至極果其教亦權,豈必八六等方至極果耶?則與一生入地生身得忍為妨。
五、下分云云者。問:何緣此五名順下分?答:下謂欲界,此五順益下分界故,名順下分。謂貪、恚不出欲界,身見不出我心,戒取不出下法,疑不出凡夫。又貪、欲、嗔、恚故,不過欲界。故說貪、嗔如守獄卒,身見等三如防邏人。故俱舍云:由二不超欲,謂貪、嗔;由三復還下,謂身見、戒取、疑。
五上分者,一色界貪,二無色界貪,三色無色掉舉,四色無色慢,五色無色無明。由此五種,能令有情不超上界,名順上分結。以貪過重,兩界別論。
獨一之行者,以支佛不從他悟,故名獨一,如麟頭之一角,故云麒麟獨一之行。此經但以麟角喻於自悟,不同小宗分部行麟喻之異也。公羊傳:麒麟,仁獸也。說文:麇身,牛尾,一角,角頭有肉。所以初果八萬,支佛十千者,以由界內經生多少不同,致令界外其根利鈍不等。
聖行品
河西明前略廣門等者,即河西以五門分經,從第三卷至大眾問品為第二略廣門,以五行為第三涅槃行門,故云修涅槃因也。以十功德為第四菩薩功德門,故云獎勸行因也。
十德聚功等者,謂十德蓋是如來明乎十地,聚集功德,獎勸行人,令募此功德而修因也。河西五門,義如第一疏記。
前明圓極之果者,謂純陀哀嘆等,因食以明不食,乃至眾問,悉談果德圓常,故云圓極之果也。
梯隥之因者,次第五行,自下升高,如梯隥故。以古人不了復有一行是不次第五行,故今以次第之行,望圓極之果,因果相違,以此為破。次第如方,常果如圓,以次第無常之因,而得不次常住之果者何?殊方鑿而圓柄也,故云方圓非類。
苦舊下。破舊解因果義。皆先牒彼義,次引文破。經明五行乃雲佛之所行,佛則是果,何故云因?經明十德乃雲菩薩修行,菩薩是因,何故云果?
又且下,縱破。縱作因果者,且次第五行非是圓因,分證十德非是極果,亦應十德非圓果,以古人以此十德歷別對十地故。今破因既非圓,故破果且從非極。不成次第者,應以真因克極果,乃成次第。今十德分果即是真因,云何對行而成生起?又向引經明五行在果,十德在因,先果後因,復非次第。破開善中,彼雲五行屬有,今歷取五行經文,一一皆明空義,何得是有?
聖行下,悉是引下經文,唯明天行是約義耳。
開空法道者,聖行是開初地不思議空之因也。
嬰行下無來去,故空。
病行下,示為背痛。非聲聞、緣覺所知,而內證真空,實無病惱,故知密語義在於空。
言十下,彼雲十德明空,今破之成有。初約數法是有,次昔所下,引文明有。既有聞有知,有性可見,豈是空耶?
今明下。明今義。文中對上施章及下二章,通明生起因食。論不食者,即上純陀品中,因催供受食,以明常身不食,乃至迦葉起三十六問,如來一一答之,名涅槃施。核其大旨,豈逾常身不食之義耶?
今因下。正明此章因佛現病,廣談如來自行化他,若因若果悉皆無病,故由大眾品末而生前品,復由前品明佛無病,三人有病故須聖行以為醫治。
病有下,正依前品列出三人:初是三種罪人,次是二乘小道,三是聞經菩薩。
不可不用等者,簡前後二人不須方術,取二乘小道正應用治,以前文喻雲遇醫則差,不遇則不故也。
治又下,正明醫方也。
功德是不病者,故知五行是醫者用治,十德即病人獲差,故云不病也。
不病故體顯者,此起下義章。由修行故,分破無明,故法身體顯,體顯則是見佛性也。佛性正是涅槃之義,師子吼問,意在於此。
見性故下。起下。用章。由分見佛性,故能遍十法界,起於大用,攝善星之惡,攝十仙之邪。惡邪既歸秘藏,故使付囑焚身等。玄義引曇無讖云:經義已足,其文未盡。余有三品,謂付囑燒身,分舍利二萬言,未來秦地耳。然此三品悉屬用章,經雖未來,懸指何妨?以後分經,唐高宗時方至此土故。
善成次第者,五章生起,義趣無乖,豈同古人謂因果有無等耶?
含兩意下,次第屬別,不次唯圓。
其義未顯者,以次第、不次第通名聖故。
今當別釋者,簡去次第,別顯圓融。
何者下,簡通。以聖訓正,簡去次第,前淺後深:地前二諦則淺,登地證中則深。
真不知俗者,十住入空,非不知所破六界緣生之俗,但不知十行出假之俗耳。俗不知中,正在十行。
若復下,顯別。一行一切行者,即空是聖,即假是梵,即中是天,雙照即病、兒兩行。既三諦圓觀,則五行互攝,故云一行一切行也。
一、知等者,知只是照,以智照境,三境相融。
今從別釋名者,以聖訓正,別在圓融,即是經雲如來行也。
梵行者下,兼解餘四行名。品初既列五行,故得具釋。涉有同塵者,以四等心入於生死,同彼凡夫在六塵中而達塵法界,故云塵不能染,即下疏不淨即淨義也。
就功能立名者,功能離染,故得梵名。
就諦理立名者,天謂實相天然之理也。
嬰兒下,示為小善,譬以嬰兒。
病行下,示為自病以破他病,病是所破,故云就所治立名。
就圓人立者,如來是圓滿人也。
不住名行下,住謂住著,自他俱不住著,故立行名。文中互舉,聖梵天是上求自行,兒病是下化化他。又梵行通自他,自行證俗諦理,化他起四等心。自行則任運流入,故云自證不著;化他則令彼進趣,故云令他不住。
文列五行、一行者,即品初次第列五行畢,乃雲復有一行也。
則涅槃為本者,涅槃是天然之理,為理起行,方名天行,故知涅槃是五行本。是則涅槃為本,五行為枝。
涅槃者即是天,行者應雲是天,謂涅槃是天然之理,為五行本。下雲乘理自進名天行,故涅槃但是天也。今雲行者,相帶而言。
緣涅槃自修者,緣三德理,修戒、定、慧,圓正論偏,故名聖行。
緣涅槃化他者,實通自行,且約他論,謂緣三德理,起慈、悲、喜、舍也。
涅槃理顯者,即初地初住無明分破本有理顯也。若爾,則前之二行,則在地住已前。
乘理自進者,依初住理,起二住行也。釋簽云:今以初地所顯之理,復結成於第二地行,故名天行。
乘理化物等者,以兒、病二行是果上用,謂分果理顯,依理起用,示同小善,示有煩惱,故得二名。
豈不下,結責他人以病行為本。
言天行為本者,此行依理義親,且得為本,則四行俱末。至論其旨,則唯理是本,五行俱末。他人尚不知以天行為本,況了唯理為本乎?棄本從末,斯責豈虛?
五種人者,即前品五種病人,謂四果支佛也。
五、人有病者,無明全在故。
何能病行者,此責他解。夫言病行者,乃是果上示同惑惡,得彼行名?今此五人實有惑病,安能病行耶?
病行居後者,謂一聖、二梵、三天、四兒、五病,故云居後。佛因無病者,此指前品推自行中明無病因也。由修三學,所以無病,故屬聖行。
余之四行亦復如是者,且如兒行既是小善,推佛本因,非是小善,即聖行;無小善果,是天行;大悲薰心,即梵行;示同小善,即兒行;善具煩惱,即病行。余之三行,例說可知。病行品中既有具五之文,例知下四咸有其義。
不可一向者,以天行附理,故且名通;餘四屬事,故且名別。若論互具,俱通俱別,四具天行故通,天行具四故別。即理而事,天必具四;即事而理,四皆具天。注云雲者,意在於此。
俱稱為行者,經云:復有一行,名如來行。行則在因,云何偏判在果?又前五行中,天行在果,云何偏判五行在因?
束散之異者,束五為一,散一成五,故知經文五一之言,法無兩異。
非是二乘菩薩所知者,謂圓頓佛境,非兩教二乘、三教菩薩所能知也。
下不能卷舒於上者,卷舒即束散也。且如別教,地前但有聖梵二行,豈能卷五歸一,舒一成五耶?
不說二者,謂下文不說病天二行也。
遙指雜華者,即梵行品末佛自指之雜華,即華嚴經也。具足應雲雜華嚴飾,故華嚴、雜華之名悉是從略。偏圓菩薩者,以彼所談而有普賢、行布二門,今家判義普賢在圓、行布屬別,故云偏圓。而事理等諸法雖差,同依無差法界之性,法界即天然理也,故下文雲不逾一理。
不可卒備者,以彼經中七處、九會、五周、六位始末之義,新經則八十卷文,故云不可卒備。問:華嚴中豈無聖梵等行耶?答:名體通別,意如向釋。
初住下,荊溪釋名也。
天之行者,依初住理,發無生智,此智即行天家之行,故曰天行苦。約他宗結釋,此當依主。
行即天故者,理、智不二,此行即理,故云行即天故。若約他宗,義當持業。
為天修行者,為顯二住天然之理,而於初住起行,故云為天修行。
因天行進者,由初住分顯自然入流,故名天行。
遠指於天者,聖梵等行所依是理,故云遠指,故使四行亦得天名。
有通有別者,於五義,則前四屬別,別在天行;第五則通,四並遠指,俱名天故。是則一即具五,名如來行也。病行前已下,還是疏主語也。
前已現說者,即指前品如來現病,說三病人及五病人,正是如來對三、五機示現病行,故使下文無別病行。故知菩薩至於極果,還同今佛示現病行,故云道後自彰。若約分果,則病、兒二行實通道中,今望極果,故云道後。
私云:下荊溪研,詳前品。
既不說二者,徴前疏主結文,釋出義旨。
還成現品未有者,疏主既自雲故不說二,則天行已指雜華,而病行亦無現文,但是義具,故向雲道後自彰也。是則前現病品,非是五行中病行也。故今荊溪研詳前品。若依疏主,則現病一品,但是結前施章談常,而生後五行耳。故使五行現文,但有其三。
結前說常者,即結前施章也。
說行因果起後者,即前品指往證今文也。指往無病因,證今無病果,以酬迦葉請起後行章也。此但起後行章,非是正明病行。
不然下,荊溪不取疏主釋也,則以現病一品已屬五行中,病行則是現文,但闕天行,故說四不說一也。
雙標五一等者,五即次第,一即不次,佛以次第顯不次第,故使標釋皆雙。
治之即差等者,此之五行,正為第二病人也。
謂復有一行者,五行雖殊,不出三諦,三諦不出一心,故舉一行則攝一切。一則是理,行則是事,即事而理,五行咸一,一之行故,一即行故。
即因人者,如來是果上之稱,一行是因中之名,由修此因而證斯果,指因所行故曰因人。又解:如來因行者,因修觀行故曰觀行如來,故此如來即是因人也。大乘即圓因者,包含曰大,運載名乘,因既進趣故偏名大乘,果既寂滅故偏稱涅槃,故云涅槃圓果也。
即因而果等者。眾生心因,既具三軌,此因成果,名三涅槃。因果無殊,始終理一,故即因心,而具果德。經云:始自初心,常觀涅槃行道。豈非因中亦稱涅槃耶?如是觀察,一理統收,故云是為一行一切行也。若論互通,亦應雲即果而因,故至果上,亦名大乘。法華云:佛自住大乘,即是其義。今論圓行,正在於因,但云即因而果,其義已足。
是人必差者,即前第三病人,遇醫、不遇醫,皆得差故。既圓頓根利,故無結勸。若前病人,遇則得差,不遇不差,故須勸之。
問五下。問意者,以經標五行,則雲於是大涅槃專心思惟五種之行;標一行,乃雲所謂大涅槃。既俱緣涅槃,則圓別何在?答意者,中道滅理二教同觀,而於觀法有即離之異,故云立行有異。文中先出別行,次明圓行。
一、緣涅槃次第立行等者。此謂別人系緣本有淨性,為惑所覆,如雲覆月,如礦藏金,故須破事顯理。所以十信,信本有性;十住修空,破見思惑;十行修假,破塵沙惑;十向修中,初地證中,始破無明,顯出本性,如雲已除,如礦已破。即是瓔珞二觀方便,得入中道第一義諦觀也。二觀則淺,中道則深,故云從淺至深。
即以涅槃為行者,此謂圓人始從名字達事即理,如指波即水,全器是金,豈應壞器求金,滅波求水?故達此理,即名圓行。故云以涅槃為行,此則即理成行。
於一一行無非涅槃者,五行雖殊,不離一性。此則即行而理,行理互融,能所不二,理同事異,凡聖宛然,水濕元同,清濁終別。如此觀察,方名圓行。故知經文標五一行,皆雲涅槃,而有偏圓二意之別。他師不見此意,而雲五行是因,一行是果。或雲散五束一,已如前破。又復應知,諸師不達偏圓,而作因果等釋,亦成增減二謗。請試論之。若謂因果是圓,則於五行有增,謗五行本別,濫增為圓。若謂因果是別,則於一行有減,謗一行本圓,謬減為別。若雲因別果圓,義同水火,況復還同別教。以證道同圓,是分果故。因果既爾,束散例然。不見今宗,豈曉經意?故云謬濫多矣。
建心者,立志要期也。
若從聲聞者,即滅後四依,現聲聞像也;若約佛世,則如般若中諸聲聞人,受佛威加,轉教菩薩也。
是遇瞻病者,即是以此經文合前品遇瞻病等得差意也。大論亦云:佛如醫王,法如良藥,僧如瞻病人,戒如藥禁忌。今聲聞即僧,如來即佛,涅槃即法,故與大論意同。
忻猒者,忻樂大乘,猒舍所愛也。
即是從經卷中等者,謂於此經中,達了圓融三德,同體三寶,方廣平等之理,故云復有方等大乘等也。
經:妻子至豬豕之屬,出所愛境。妻子等是縛著緣,舍宅等是斗諍緣,珍寶等是放逸緣,奴婢等是憍慢緣,象馬等是殺害緣,此等皆是所愛,今欲出家,故俱舍離。然大小諸經,多贊出家,毀呰在家,而亦有餘經贊在家者,其意何耶?答:應以四句分別,佛旨易明,一出家持戒為上上,二在家持戒為上,三出家破戒為中,四在家破戒為下。今經即以第一句破第二句,故云若在居家,不得盡壽淨修梵行。若余經贊在家毀出家者,即是以第二句破第三句。又有經說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者,即是以第三句破第四句。
得法為緣者,法即遇方等大乘經典。
第二立行者,若但建心而不立行,則無得果之期。
經服三法衣者,謂五條、七條大衣也。大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十誦云:為異外道,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梵語即安陀會、郁多羅僧、僧伽梨也。南山云: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大衣雲雜碎衣,以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聚落衣。七條雲中價衣,從用,名入眾衣。五條雲下衣,從用,名院內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雲十九、十七,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名,但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條也。
經:威儀無缺者,小則三千,大則八萬。
經:小罪,謂吉羅也。
初譬為五下。此中譬及合文,雖有五、六,而與律部五篇、六聚名義乖互。且律明五篇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六聚者:偷蘭第三,乃至吉羅第六。若開七聚,則惡說居末。今初,譬文:一、以全乞喻重,二、以乞半喻殘,三、以手許喻蘭,四、以指許喻提,五、以微塵喻吉。至於合文,又開提為二。若約篇聚,二提但一。是知今經為篇闕於提舍,復剩偷蘭;為聚不開第五,亦闕提舍。大乘經文,佛意罕測。文殊問經,篇聚亦爾。彼列五夷、三蘭、二提、一吉,罪種雖少,該攝極寬。此等皆是菩薩律儀,不可全同三藏。篇聚名義,具如前記。
開作兩合云云者,前據篇居第三,同喻指許;今據戒條各別,故開二合。
或可下,重明開兩所以也。
經宿懺等者。謂舍衣經一宿已,明日方懺。此恐十誦行事,准南山鈔,似如當日舍衣,當日即懺。但行事或令經宿還衣,而南山許當日還。故鈔云:必不斷心,多日亦犯;若舍心斷,當日得還。對人有三:一者,僧法,謂五人已上;二、眾多人法,謂四人已還;三、對首法。律非本宗,不暇委述,具如南山鈔懺六聚篇。
提對首懺者,謂犯單提者,當請一清淨知律比丘堪解罪者,共在空靜處,或對佛像前,具儀請之,然後悔根本法。事備律鈔。此第三篇,二提之罪,既懺、儀各別,故使經中合文開兩。
羅剎。二、解下。知識是外緣,倒心是內因,即經合雲煩惱諸惡羅剎也。既雲煩惱,則與次解相應;既雲諸惡,則與初解相應。外緣內因俱能破戒囊、害慧命,令沒生死海中,故知因緣並如羅剎。
經令汝安隱,得入涅槃者,此以欲樂暢情為涅槃,以涅槃是安樂法故,誘誑行人。若隨愛見而轉,毀破四重,是全棄浮囊。
具如止觀等者,彼明犯戒,不出愛見二種。若為財色而毀戒者,名愛羅剎。若起惡見,謂得空解,發少智慧,撥無因果,謂淫慾是道。又值惡師,為說惡法,見毒轉熾,毀諸禁戒,名見羅剎。具在彼文,委引今經,消釋其義。應知彼分愛見,望今二義,但屬內因。
二、明不次第者,戒謂毗尼事,戒即是大乘第一義理,如是戒行,名如來行。
一、具枝本者。枝本有二意:一者、以大涅槃心為根本,五種事戒如枝條,枝本相由,事理不二。故經云:具足五枝諸戒也。此即與第二事理意同。二者、於五枝中自分枝本,則以初枝為本,以性重之戒為眾戒根本。故即經云:菩薩根本業清淨戒也。餘四皆從初枝而生,則一本四枝。此之枝本,若望初義,悉名為枝;唯三德理,方名為本。又下誓願中護他十戒,還從此文自行五枝開出。若爾,此五俱本,下十俱枝。若約開出,則開一心成三諦,從三諦出五枝,開五枝成十戒。若約收攝,則攝十為五,攝五為三,三隻是一,一中無量,無量還一。不次第義,其若是乎?統論雖然現文,且以一理為本,五戒為枝。
初根下,疏主釋經,其義極略。今於五枝,皆先解文,次引法華玄行妙中義,助釋令顯。
即是性重者,謂四重性戒,眾戒根本,為大涅槃心持,故言清淨,即法華玄云為無漏心持,故言清淨也。
是方便前後起者,謂四重各有前後方便,前蘭後吉。故四分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亦不分輕重。南山云:今會通輕重。約初篇中淫戒,以如內心淫意,身口未現,名遠方便,此犯吉罪;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偷蘭;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偷蘭。此三皆名前方便也。後方便者,則犯後起慶快心,得吉罪。此之眷屬,是四重之餘,故云眷屬余,清淨戒也。法華玄釋,與此有異。故彼文云:偷蘭遮等是前眷屬,十三等是後眷屬。余者,非律藏所出,絓諸經所制者,如方等二十四戒之流,名為余戒。是知彼釋前眷屬,與今疏同。
言偷蘭者,有二種:一者從生蘭,二者自性蘭。此即從生,謂四重近方便也。但釋後眷屬義,與今疏異。
此二下,謂此二是作法受得之戒,故屬律儀。下三枝,非作法是得法,得法時乃發斯戒也。瓔珞經云:攝律儀,謂十波羅夷。彼直明大乘,故舉十夷;今扶小律,故唯四重。戒疏云:攝律儀,能令心住。
是防意地者,雖持律儀,念破戒事,名之為雜。定共持心,慾念不起,故名不雜。法華玄云:以戒淨故,事障除,發得未來;性障除,發得根本。滅惡覺觀,名定共也。
即道共戒者,夫戒論防止,既發真道,永無過罪,故俱是戒。法華玄云:即四念處,觀理正念,雖未發真,由相似念,能發真道,成道共戒,故名正念念清淨戒。
屬攝善法戒者,瓔珞云:攝善謂八萬四千法門。戒疏云:攝善自成佛法。
回向下,法華玄云:即菩薩於諸戒中,具四弘六度,發願要心,回向菩提,故名大乘戒。
攝眾生者,瓔珞云:攝生,謂慈、悲、喜、舍,化及眾生,令得安樂。戒疏云:攝生,成就眾生。故知今經五枝合,則成瓔珞;三聚開,則成下文十戒。應了三聚不出三諦,三諦只是一心。
性重下,且於事中以初枝為本,餘四為枝,故云派出。說文:水別流曰派。
前之枝本皆屬事攝者,且約第二義,以初為本,餘四為枝,故枝本俱事。
凡夫能持者,以有著心,取止作相,亦且名持。不能達止作法界,望理名犯。
聖人能持者,謂分證聖人,達一止一作,無非三諦,即事而理,故云與理相應。又相應之言,通該五即,聖人之號,不獨分真,以名字已上,通名聖人,故是聖人之法,故猶雲如來行也。前三教雖有凡聖,俱名凡夫。又唯經意,前明五枝,皆雲清淨,則已是正法戒也。但以根本等五,通前三教持故,所以如來更約事理,區以別之。
經云:終不為要者,尚不為離邊求中次第之惡,況為凡夫淫盜之惡乎?
前之事理,皆名為重者,以前五枝屬事,皆約四重為論,乃至回向無上道戒,只是於四重中,具四弘六度等,故使次約事理,只是達四重事,即三諦理,故云事理皆重也。又除息世譏嫌戒外,余悉名重。
息世(至)為輕者。經中所列,多在二提。
菩薩具持者,五篇無犯也。前次第戒中護浮囊,即是具持意也。
經然明而臥,以西土房居獨臥,故制然燈;此方同堂眾宿,理應反此。隨方毗尼,義在斯也。
經輕稱與名稱字同,古字不分,或從禾作平,近世所用。
經:坐肆者,肆,陳也,列也,謂陳列貨賄於市也。
經氍毹渠,俱山於反。通俗文云:織毛蓐曰氍毹,細者謂之毾㲪。經或作氀,力於反,氀毼也。
經毾㲪他盍反。釋名云:施之大床前小榻上,所以登上床者,因以名焉。
經:䩸衣三蒼。而用反。說文:䩸,毳飾也。或作㲨,而容反,謂古貝垂毛也。或作眊,人志反。廣雅:㲥眊,罽也。織毛曰罽。三形通取,於義無失。
經裁足覆身。裁,僅也,劣也,不久也。鄭玄注禮記、周禮作裁,東觀漢記及諸史、賈達注國語並作裁,漢書作才,隨作無定。
經明根子等五般種子,律皆雲種,而今雲子,皆取能生義也。
其中?子,疏主引他二釋博梨柿之類者,博字誤,亦應作接,即解音接義。謂接子者,乃梨柿之類,以皆可以枝條接他樹而生。故觀師音根蒂之蒂,而引漢書、禮記為證,謂彼二文皆以?字音帝。
為士破瓜者。曲禮曰:為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副,析也。既削,又四析之,乃橫斷之,而巾覆焉。)為國君者,華之,巾以綌。(華中裂之,不四析也。)為大夫,累之。(累,裸也。謂不巾覆也。)士,㚄之。(不中裂,橫斷,去疐而已。)庶人,齕之。(不橫斷。)意明下。觀師釋經意,謂如瓜之類,有蒂者悉不得畜,故五中有?子也。疏主但引二解,而無去取。應法師定作接音。經音云:古文?,今作接,謂接木之子也。大威德中作接子。又撿經律,並無蒂種,故宜作接音。四分律謂根種、枝種、節種、覆羅種(此言離種)、子子種。十誦律二誦第四,明五種,謂根、莖、節、自落、實種。彼文云:根種者,謂藕、羅卜、蕪菁、舍樓樓、偷樓樓,如是比種根生物。莖種子者,謂石留、蒲桃、楊柳、沙勒,如是比種莖生物。節種子者,謂甘蔗、粗竹、細竹,如是比種節生物。自落種子者,謂蓼、阿修蘆、波修盧、修伽羅、菩提那,如是比自零落生物。實種子者,謂稻、麻、夌、大豆、小豆、褊豆,如是比種子生物。准僧祇,
壞種子者,墮,四分、十誦並提,今經直不許畜。
經象廌、馬廌者,或雲西土以象毛馬尾編織為廌蓐也。
經丹枕者,案天竺無木枕,皆以赤皮氎布為之,貯綿毛枕,而且倚丹赤色。
如鼓黃者,動則有聲也。
樗蒲如前記。
圍棋等者,韋曜博弈論云:至或賭及衣物,徙棋易行。廉恥之意弛,而忿戾之色發。然其所志不出一枰之上,所務不過方罫(古買)之間。勝敵無封爵之賞,獲地無兼土之實。伎非六藝,用非經國。立身者不階其術,徴選者不由其道。求之於戰陣,則非孫吳之倫也;考之於道藝,則非孔氏之門也;以變詐為務,則非忠信之事也;以劫殺為名,則非仁者之意也。而空妨日廢業,終無補益。是何異設木而擊之,置石而投之哉!且君子居室也,勤身以致養;其在朝也,竭命以納忠。臨事且猶旴食,而何博弈之足耽?嗚呼!棋弈之無益也,俗儒尚鄙而誡之,而況於釋氏乎?其有不務三學,終日勞心,佛制既違,信施何報?悲夫!
經六薄。說文:局戲,六箸十二棋也。古者烏曹作博。方言:博,或謂之棋,或謂之曲道。吳楚之間或謂之箭,或謂之博,亦箸名也。
經:拍鞠。郭璞註:三蒼云:毛丸可蹋戲者曰鞠。蹋鞠,兵勢也,所以陳武士,簡才力也。劉向別錄曰:蹴鞠也。新書二十五篇。傳雲黃帝作,或雲起戰國時,托雲黃帝也。
經擲石,案漢書:甘延壽投石超距。張晏注云:飛石重十二斤,為機發,行三百步。延壽有力,能以手投之也。經投壺,禮記曰:算長尺二寸,壺頸修七寸,腹修五寸,口徑二寸半,容斗五升,中實小豆焉,為其矢之躍而出也。壺去席二矢半,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
經卜筮禮記:龜為卜,著為筮。卜筮者,所以決嫌疑,定猶豫也。
波羅塞戲,如疏。
此起近代者,雙陸起於曹、桓,不應以此翻彼。
牽道下。疏主正解八道。
行城者,藏師梵網疏云:波羅塞戲,西國兵戲,謂二人各布二十餘象或馬,於?道所爭得要路為勝。塞,蘇代反。
經爪鏡:以藥塗爪,咒之,能見吉凶。
經寧以此身投於猛火等,謂投火但損一身,毀戒墮獄則損無量世身。又投火但損色身,毀戒則損法身。是故寧投火坑,不毀淨戒。下去不受外施等,經文例爾。
內根外塵者,根謂眼等,塵謂色等。
經:染心,即愛羅剎也。
二、願他中所列十戒,即是開前五枝。法華玄義云:護他十戒,從自行五枝中出,從根本、眷屬兩枝出。禁戒、清淨戒、善戒。何者?篇聚作法,即是禁戒。禁戒若發無作,乃名清淨。清淨即止善而言,善戒即行善也。從非惡覺覺清淨戒,開出不缺戒。何者?雖防七支妄念數起,致有缺漏。若發未來禪,事行不缺;得根本禪,性行不缺。從護持正念念清淨戒,開出不析戒,即道共戒也。滅色入空,是析法道共。今體法入空,故名不析。又內有道共,則戒品牢固,不可破析也。從回向具足無上道戒,開出大乘不退隨順畢竟具足波羅蜜戒。
護持一種則通者,謂此初戒通貫下九,以清淨乃至波羅蜜悉名禁戒,俱約護持。故知十戒,初一則通,下九乃別。若准止觀妙玄意,乃以初戒對於四重,清淨對僧殘,善戒對二提已去。約三聚,則此三戒並在攝律儀中;約五枝,則屬前二枝。前疏亦云二枝是攝律儀,而今以初戒為通,於下九中乃雲淨、善二戒是攝善法等,則與玄文止觀意義相反,亦與前文分判五枝有異。而其旨未詳,以俟來者。
清淨下,判下九戒以為三聚,淨善如向釋。
不缺下,准余文,不缺是定共,不析是道共,屬攝善法,今雲兩屬。
不退下,略釋後五,而文闕大乘。妙玄云:大乘者,菩薩持性重、譏嫌等無差別。自求佛道,性重則急;為化眾生,譏嫌則急。小乘自調,性重則急;不度他故,譏嫌則寬。菩薩具持兩種,故名大乘戒。
酒肆等者,即行於非道,通達佛道,故非法之處輒以度人,而于禁戒無有退失,即迦葉雲如醫療病,不為病污也。
隨順下,妙玄云:隨物機宜,隨順道理,故名隨順。今文單約隨理,義合兼機。
畢竟下,妙玄云:畢竟者,豎究竟無上之法。今雲一切周足,則是橫具諸法。
波羅下。妙玄云:具足者橫,一切圓滿,無法不備。今雲彼此窮底,則豎義也。謂此戒既徹實相,彼戒亦然,此即豎義。所以與妙玄不同者,只由圓融法門,橫豎不二,故得互對。
一、持下,約具足義。總攬前九以明圓行,即在家、出家、定共、道共一切諸戒,皆摩訶衍。戒從心起,即戒是心,心具三千,何所不攝?戒為法界,義在茲焉。故止觀中束此十戒以為四意:前四戒是因緣所生法,通為觀境;次二戒即是觀因緣生法,即空空觀持戒也;次兩戒觀因緣,即假假觀持戒;次兩戒觀因緣,即中中觀持戒。廣明心起十戒,委在彼文。既對三觀,亦收四教,其義可知。是知五枝十戒不出三觀,三一互攝,只我自心,反本還源,不俟終日。又此十戒與大論十戒義同,名或小異,委如別說。
若論下,報因等者,今先依諸論明因果義,次釋現文。云何習因習果?阿毗曇人云:習因是自分因,習果是依果。又習名習續,自分種子相生,後念心起,習續於前,前念為因,後念為果。此義通三性,論家但在善、惡、無記,無習續也。
報因報果者,此就異世前,習因習果,皆名報因。此因牽來果,故以報目之,名為報因。後受五道身,即是報果。就今報果身上,復起善惡習續,習因習果。總望前世,此習續是果。若望後世,此習續是因。數家明報,得鴿雀是報果,多淫是習果。論家鴿身及多淫,俱是報果。淫由貪起,貪是習果。又今生煩惱起,名習因,成業即報因。後生起煩惱,名習果,苦痛名報果。大約而論,則習因果約心,報因果約色。通十法界,悉具此二,即是十如中因緣果報也。次釋現文。今雲報因應招報果者,謂持妙戒,是福德莊嚴,為佛界報因。應遠招佛界大涅槃之報果,而亦近感人天勝報,此乃華報也。不妨戒善自趣涅槃,其猶水流趣海,法爾無停。火?向空,任運咸滅。此與生公十四科中,善不受報,其義相反。以今開悟之人,所修戒善,尚有人天華報。豈況迷徒,所修戒善,得無報乎?而雲戒善皆以菩提為果,人天之果,自由貪心。作此釋者,乃令善體無力。委如妙樂記破生公有十四義科一卷,大為義學所宗,今亦現行於世。善不受報,當第六義。唯此一條,眾所未許,不獨今宗。
若論習因招於習果者,智慧莊嚴是習因,妙覺菩提是習果,故云遠感常住法身也。
今下,正示今經。佛以初住分證,最初顯理以為戒果,則不同人天之近報,妙覺之遠果,故云不近不遠也。又人天亦有習,佛果亦有報,文從影略,各舉一邊。
以不動地等者,地是所依即初住,分顯常理名為不動。
屍羅配二地者,彼以十度配十地,初地檀滿,二地屍滿,乃至十地智滿。
言同處下,別教證道,同圓初地即是初住,故使因則開說,果乃合論。
入理名住者,即仁王云:入理般若名為住,此以證空名入理也。此與小乘道共戒齊,任運無犯,故是戒果名不動地。
住生功德者,從十住空入十行假,名生功德。
是定果者,由內證禪定,成就外用,故化他自在;既上持佛法,下化眾生,故名堪忍地也。
地能生載者,分真之理,能生於智,如地生牙,為諸法本,如地載物,於生死涅槃,俱得自在,離五怖畏,名無畏地。中智開發,在此位故,即是慧果。此既三學證果,淺深位別,故屬別教次第意耳。即由前次第五行,而得此果也。
若就下,若約不次,五行既一時而修,故至初住一時圓證;今明戒聖行,故且雲戒果。
於雙義便者,因既雙明,果豈單說?故指證道,包收二途。
常故不動等者。此約山為喻,以明四德。風不能移動,故山常住;山安樂故,不為風所墮;山自在故,不為風所退;山清淨故,不為風所散,散則成塵穢也。下三番合釋,皆是四德義也。
八風不動者,彼明須彌安固,不為八方風所動。若劫盡風災起時,則碎如爛草。易緯曰:八節之風,謂之八風。隨藍,亦云毗嵐。
今取下,答,可解。
異見邪風者,正斥二乘為異為邪。
生死下,雙結上俗、真二諦也。
戒果之地常樂我淨者,還以不動等四以配四德。
第三番約四德者,此就所顯。若約所離,應雲四魔。前之二釋,皆約所離,故有三諦、三障之名。若論所顯,無非四德。
偏圓兩人者,佛是圓人,菩薩是偏人。
以成於戒者,單有於戒,無慧無定,安能運遠?故須定慧,令戒有所至。
七財者,一聞,謂初地聽法,如雲持雨。信者,圓信堅固。戒者,得中道戒,防止二邊。定者,得首楞嚴定。進者,自然流入薩婆若海。舍者,舍離二邊,不著中道。慚愧者,顯理未極,故慚第一義天,愧上位人。
七覺者,謂擇、進、喜,此三屬慧;除、定、舍,屬定。念通兩處,此即分真戒、定、慧也,故云宜取初地等。戒、定、慧是所行之法,故向雲聖人行聖法等。
開善釋定下。此師但見文中有無我觀。下文又云:作是觀已,得四念處,便謂定行是念處觀。不知經文正明特勝背舍是定聖行,所明無我乃是修特勝禪,證後起觀。下雲得四念處,乃約俱解脫人定慧雙修,斷結證果,非是正明定行也。且念處是慧,豈應釋定聖行耶?
此義下,今師斥非。違經者下,引文。若定下,正難。汝若謂定行即念處者,經文只合雲作此觀已,入堪忍地,故云亦應次之等。
若未下。且經既云:作此觀已,得四念處,念處已,入堪忍。既觀已,未雲住地,則知定行非念處也。是知用念處斷惑,方得定果,入堪忍耳。
妨義下,難意者,今明定行既明于慧,下明慧行則應用定。
亦應下。既定行是慧,則應前明戒行卻是於定。若不是定,後念處慧從何而發?是則三行雜亂無以區別,故云此失不小。如其不爾,何得雲定行是念慧耶?
此中下,明今釋。
既非(至)觀慧者。四根本禪,世間本有,凡夫外道專修此者,只發有漏,故無出世觀慧。今十六特勝,是亦有漏亦無漏禪。佛不出世,利根凡夫亦修此禪,而不發無漏。如來若說故發無漏,此於余禪,其力雖弱,亦勝根本。若九想皆舍,是出世客法,名無漏禪。故得並有無常、無我觀慧。開善不見此意,便以四念處釋之,已如前破。
我是眾惡等者。此釋伏難。應問云:特勝等禪,備有四觀,何故經中止明無我?故答云:我是等也。我即身見,由計我身,致起諸惑,故云惡本。舉本攝末,故經偏明。特勝明修與證,皆且約第五除諸身行以明,故修中則雲從頭至足,證中明見三十六物也。
言十六者,謂一、知息入;二、知息出;三、知息長短,而知來無所從,去無所至,入不聚積,出不分散,若約根本定,即是粗細住;四、知息來去遍身,而定心明靜安隱,若約根本,是未到地;五、除諸身行,謂見身中三十六物,如開倉見谷粟麻豆,若對根本,即初禪位前;八、觸觸身倉,心眼不開,不見內物特勝,既有觀慧,觸開身倉,心眼即見三十六物,肝如綠豆,心如赤豆,腎如烏豆,脾如粟,大小腸道更相應通,血脈灌注,如江河流,內有十二物,脾、腎、心、肺、肝、膽、腸、胃、生藏、熟藏、赤痰、白痰,中有十二物,肪、膏、腦、膜、骨、髓、皮、肉、筋、脈、膿、血,外有十二物,發、毛、爪、齒、眵、(昌支反)、淚、洟、唾、垢、汗、大便、小便,出入統致,其間不淨、無常、苦、空、無我,一切身行皆休,終不為身而造惡業,是名除諸身行。經明修證,正在於此。若對道品,通五特勝,是身念處。若對根本,即是覺觀兩支,心眼初開是覺支,別三十六物無謬是觀支;六、心受喜支,令喜不隱沒無垢味,無垢味即法喜也;七、心受樂,非受樂樂,知樂中三受皆無樂名,名樂支;八、受諸心行,是一心支,知眾心是一心,不同根本計實一心也,通前三特勝,皆受念處;九、心作喜,前喜從三十六物生,此直就心作喜,對二禪十心作攝,得入一心;根本但內淨受喜,特勝有觀慧,常攝喜心。十一心作解脫,此對三禪根本之樂,猗喜遍身,受凡夫舍為難;特勝有觀慧,則無愛味,故言解脫。通前三特勝,對心念處。十二觀無常對第四禪,余處亦觀無常,未是別治,得不動定味之為常;今有觀慧,知離苦樂而終是色法,猶是無常,不應生染,故稱無常。十三觀出散對空處,滅三種色,如鳥出籠,故言出;緣空,故言散。雖緣空,亦有觀慧。十四觀離欲對識處,緣空多則散,散名為欲;特勝觀慧,離是散心,故名離欲。十五觀滅對無所有處,特勝觀慧,觀識若多若少皆無,故云觀滅。十六觀棄捨對非想非非想處,棄識處及無所有處,更有妙定,名為非想非非想;凡夫妄謂涅槃佛弟子,知其雖無粗煩惱,而有細煩惱,而無愛味,故稱淨禪。通前五特勝,皆名法念處。此十六法,橫豎對治法,節節皆異。根本闇證功德則薄,如食無鹽;特勝功德則重,如食有鹽。委論發相,如禪波羅蜜及止觀禪境中。今經據其大體而談,故無十六頭數。若明三十六物,則似且論第五除諸身行。
並雲是桃核者,彼師謂經雲腦胲,乃字之訛也,應作桃核字也。
扁鵲下,今師引文為證,二字非訛。胲既在足,腦則在頭,故說文云:胲,足大指也,古才反。而應法師云:案字義宜作解,音戶買,謂腦解也。無上依經解三十二相中,二如來頂骨無解是也。今作胲,或是古字。今謂應師穿鑿,何異招提?故此諸師,未可承用,但依疏主,文義善成。
與解俱發者,以特勝禪不同根本闇證,既有觀慧,故與四念解俱時而發。由有無我等解,故於禪中不生味著。
文略下,既推無我,則是略明後五特勝發相,以後五對法念處觀法無我故。只由我是惑本,故略明之,意如前說。既修十六,必發四觀,亦如向記。
經:誰有是我者。徴責我體也。於前所觀三十六物中,阿誰是我?余句可解。
是八背舍觀者,經明修證,俱是初背舍相,謂內有色相,外觀色也。問:何故知是初背舍?答:經明內有骨人故,是則於初背舍中,但明內有色耳,尚未明外觀色,故知但在初也。言背舍者,大論云:背是淨潔五欲,舍是著心,故名背舍。如下經自釋,略如法界次第。
除卻(至)修相者。謂觀自身,初見足指皮?如泡,漸漸到頂,皮急肉裂,綻潰濕釋。又從頂至足,皮肉自脫,唯白骨在支節,相?不動,皮肉墯落,聚在一處,猶如䖝聚等。廣明修相如禪門。
更增其證者,謂於初背舍中,其證更深也。
而言斷色慾者,法界次第云:為修流光故,不應初背舍中壞滅。內身骨人,欲界結使難斷,故須以不淨心觀外色。今雲斷色慾者,只是欲界結使滅也。此初背舍,位在初禪。
更四重者,次第如文所點。
更緣證起觀者,此還在初背舍中,以尚明骨人故;若二背舍,則內滅骨人也。
似九想之證者,以雲斷三欲故。如止觀云:如是想者,是淫慾病之大黃湯。今觀力強,淫火速滅。又云:九想猒患外境。故知斷形貌等,正是外境,故云似九想證。佛意難量,未敢判定,故云似也。
亦有其義者,以諸禪互發,修背舍而發九想。
復似勝處者,於八勝處中,似後四相。謂五青勝處,若觀青色,轉變自在,少能多,多能少,光色照曜,勝於背舍所見青相,亦不起法愛,是名青勝處。六黃勝處,七赤勝處,八白勝處,皆類如青勝處中分別。此四勝處,位在四禪。此依大論,明此四色為勝處。但今經雲鴿色,與彼赤色為異。又瓔珞經,以四大為四勝處,皆隨機異說耳。九想八勝處,如法界次第中略釋。
經四維。維,隅也。
見已即問者,若小乘背舍觀成,雖有光而無佛,今既雲問佛,驗是大涅槃心所修,方有此相也。又止觀明背舍見骨起四色,青、黃、白、鴿,今經剩有赤色。
作於內觀、外觀者,總標也。經從見已即問至而生貪慾,是內觀。以推自身虛假,故名內觀。
即是外觀者,以推他惡境虛假,故名外觀。
經一一音聲,不能見罵者,以眾聲和合,方成言句,詮表罵意故。今既折破,唯見一一聲,而不見罵意也。
是結觀慧者,以經云:我若不忍,我即能忍是內,所忍是外。既雙結內外,故云結觀慧也。
善識下,識散亂,是正念遮障也。
無地獄等果者,等取經中畜生、餓鬼也。
俱解脫人等者,凡夫外道修闇定而無慧解,慧解脫人單修理慧而闕事定,俱脫人修事定而有念慧。向約特勝對念處,是其相也。古人不了,謂是念慧,而不知正明定行也。
念處斷結者,念處是慧,因定發慧,慧能破惑,故論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也。
第五地等者,即依地經,以十度對地也。
已如前釋者,即前疏中明別,則定果在行,圓在初住,還是初地者,以證道同圓故。
出經者誤者,謂此文合在戒聖行後,而誤安此中。
只是一地者,但似今明圓果義,雖不雲誤,還以此文屬戒聖行,意謂列在定行後者,欲明戒定二果體一耳。
直爾持戒者,謂前戒聖行,是散心持戒,既無定力,故不能鑒機。
定能下,今定聖行,既能入定鑒機,故可毀戒行殺等。此釋似同今師,但不分別圓定殊,故與今異。
問:此下問意者,經文約破戒為問,何得判為定耶?答意者,謂以戒例定,故知明戒引例故來。須知此文正明於定,況復戒定體性無殊,故云即散而靜也。散則戒,靜即定。
不復煩文者,戒已是定,不須別明定相也。
彌顯圓定者,既是圓融,豈存次第?須知此文正論相似,首楞嚴定戒定相,即持毀一如。
經問中雲未得住不動等者,此問住前菩薩也。不動地即初住戒果,若得此果,不動真際持毀自由,今所不疑。未審相似等人未得此果,設有利他因緣,為得破戒以不?經佛答意者,豈但分果利他得破,相似內凡亦有此義。
經:何者是耶?請佛陳其相狀也。佛答中,即明住前相似已還,若為弘法利他,則得破戒而不名犯,寧當自已破戒墮獄,不令他人退菩提心。
事乖理順者,毀犯淨戒,其事雖乖,既實心為法,則道理甚順,定獲妙報,豈墮地獄?故經云:無有是處。
佛答如文者,文殊所問,既稱佛旨,故佛即贊,復引仙豫本事而述成之。
遠師云:下經中說仙豫住極愛地,住極愛地與上未住不動地大別,云何為證?釋言:是中不欲取其位分高下相當為證,正取為法破戒無過而為證也。行遠護法,義通上下,乃至佛證,亦得無妨。今謂或可且約仙豫,位在住前。若如經雲以是因緣,不墮地獄者,尚非相似,以六根人已能長別苦輪海故,豈假以不墮為嘆耶?應是觀行外凡,破戒合墮,以實心護法,故不墮也。如僧護經說欲救十人,寧殺一人,乃至欲救一州,寧殺一縣等,存乎大益,而不避小損也。又下經說仙豫位深,此明位淺,示跡隨機,引證各別,或依遠義,亦應無失。
經令人同虛空,謂大乘理教,悉虛誑不實,如彼虛空,不可依憑也。
開四為十六者,一一諦下,各有四行,謂苦、空等諸文,亦謂十六諦也。
乃至無量者,謂種種法門,悉四諦開出。
而名義不同者,須知今經四諦是生滅,二諦是無生,一諦是次第,對彼三教機緣,名義悉異。
大有所關者,謂四教各有四二一空開合之義,故知他人但云開合,則豈別偏圓?是則四二等諦,遍於四教,四教四門,門門四悉,明諦不同。又遍五味被機,增減顯密,不同四證三接。故使二諦有七,三諦有五等,具如法華玄義所明,故云大有所關。
今一往者,且據經明四諦,雲若有逼迮相等,與藏義同,故且判屬。若二往而論,則經中備明三種四諦,豈獨生滅而已?又初生滅者,以大涅槃心修行生滅,豈全同藏?故經云:道者,大乘相也。此則別人於十信位為中道故,修生滅四諦也。對通說二諦等,其意例然。但此二諦寄在四諦、集諦文中明之,今約義次第居四諦後耳。
對別說一實者,以中道一實,是別人發心所期故;若正修此慧,在回向位。
次第義亦成者,以別人十信用生滅伏見思,十住用無生斷見思,十行用無量出假,十回向用無作。修中既學四教法門,是故以此經文橫對三教,而亦不失次第行義。所以生滅明四諦,乃至無量說一諦者,亦是一往對緣。其四二等諦,四教各有,已如向說。
舊或下,凡三家明諦義,前二可見。
或若集下,第三家,約境智相成名諦。
令智無所有者,智無自體,由境而發故。
了境本空者,由無漏智達四諦法因果皆空,是則智無境不發,境無智不空,境智相成,是審諦義。
興皇下,朗師專解聖諦之名。謂佛性涅槃之理,出四諦因果事外,故名聖諦。
非境非智者,以聖諦理非境智事,此則破前三師義也。
非漏下,更以三雙明大乘聖諦之理,非小乘四諦之事。以小乘苦集是有為有漏,道諦是有為無漏,滅諦是無為無漏;苦集是世間因果,道滅是出世間因果。今明佛性妙理,故並非之。
四諦義多者,以四教各有故。如興皇所釋,只是無作四諦,用破生滅四諦,而亦不知佛性、涅槃四一相即,而專存一義以破於四,未曰通方。興皇尚非前三焉,是故云那一向解也。須知今文備有三種:
即是無作四諦慧者,此即前文總分第三一寔慧也。以理事互融,四一不二,既是一實,亦是四諦,故下經中別無一諦慧文也。若論次第,則在十回位中,修無作慧,初地證得也。
能所合論者,前三種四諦是能趣,後無作四諦是所趣,以二觀方便得入中道故。又無作是所依理,前三是能依事,故曰合論。
生死盡也者,且盡分段耳。
若一往下,且順三藏義消文也。
果報顯現者,受六道身,苦樂差別,皆可目擊,故云顯現。僧亮云:粗著易知為現相。
因相微隱者,以煩惱心潤善惡業,既未招報,不可現見,故云微隱。此微隱業,能轉至果,得轉相名。見著知微者,見身、口、意所造,已成善惡顯著之業,知由一念惑心轉變而起也。從微至著者,從一念惑心轉至成業,故云轉相。僧亮云:因謝果起,轉因得果,為轉相。
又苦下,重解現轉義也。
據現事者,五、八著苦,皆現受故。
兩心轉變者,前心後心也。謂從初心微細,至後心成業顯著也。
道是能除者,修戒、定、慧三斷,除苦、集故。
經苦者有三相者,此三種苦,從三受生:一、苦受,緣違情境起,以逼迫為義;二、樂受,緣順情境起,以適悅為義;三、舍受,緣中庸境起,以平等為義。
言苦苦者,即有漏五蘊常逼迫名苦。又與苦受相應,即是有漏行苦,身上更加違情逼迫之苦,故云苦苦也。
行苦者,謂有漏之法,四相遷流,名為行苦。而從舍受生者,雖無違、悅二義,然是有漏四相遷流不安。
壞苦者,即樂相壞時,苦相則至;而從樂受生者,謂先有樂,後必壞故。
數人下,凡二家釋義,語雖有異,意則大同,故下疏主雙取二釋。
招集為集者,應雲招果為集,上集字誤也,故下釋雲能招二十五有果也。
此集下,疏主會通二家明義,以消經文。謂習續故能招,能招由習續。是知經雲集者,二十五有乃是以所顯能耳,以二十五有是所招果報故。
制立者,謂佛依因果,制立四名。
經有漏者,謂漏落生死也,故律云:痴人造業,開諸漏門。
經:生苦等者。報起名生,衰變名老,違損名病,陰壞名死,所好分張名愛別離,所惡強集名冤憎會,所悕不稱名求不得,五陰熾盛名五盛陰。又五陰中盛前七苦,名五盛陰苦,正則應名五陰盛苦。此之八種,通皆致惱,鹹得苦名。
但有身恨者,謂妄識托父母赤、白二渧,至六處支前,中間諸位,總名名色。且如生識支後,一七日名雜穢,狀如凝酥;二七日名皰,狀如瘡皰;三七日名凝結,狀如就血;四七名凝厚,漸堅硬故;五七名形位,具諸根形,四支差別故;六七名毛、發、爪位;七七名具根位,五根圓滿故。是則前四位雖有身、意二根,由未有眼等餘四根故。六處未圓,皆名色攝,即俱舍雲六處前名色,故云但有身根也。應雲但有身、意二根,疏文從省。六胞增長者,即胎中第五形位也,六胞即四支及身也。
牙齒等者。此取出胎已來,牙等生長,各有種類,不取胎中發毛位也。
年疾增長者,其年既長,病亦隨增,老人多病,事皆顯見。
經:四大毒蛇等者。四大不調,令人至死,喻以毒蛇貯乎一篋,故一大不調,則百一病起。四大合有四百四病,明其病相,如光明除病品疏文,及止觀病患境。
雜病(至)攝地大者。三大不調,冷熱諸病相雜而起,同依地大也。客病既是強作墮落等,皆損身分,即地大病。
經業報等者。宿因招病,名業報。現逢惡緣,而致病惱,名不離惡。對四時八節,遞代變謝,因而起病,名時節代謝。
經:上氣欬逆者。欬,枯戴反。說文:欬,逆氣也。字林:欬,嗽也。經本或作?。
但失財物等者,此約依正論也。財物是依報,身命是正報。
初句不是死義者,以財物雖喪,身命猶存故。若約貧窮,與死無異,則三句俱得名死。然此欲取河西明義,則三句俱皆命謝,不同他解,故斥雲初句不是死義。私謂下,荊溪助釋經義。初標二義。
一、由下,約順生,順後釋也。
二、因互別者,謂過去殺生故,今正報先亡,所以命盡;過去布施故,依報猶存,所以福不盡。次句即依報滅壞,正報猶存,例上可見。
二、由下,約順現釋。
費財不殺,則福損而命存;儉約殺生,則財有而命損。初句約先富後貧以說。
放逸下,文有二釋:初約命斷為死,次約謗犯為死。初雲反此名不放逸等者,謂信法持戒之人命根斷者,但名壞命死;若謗法犯重人命斷者,乃名放逸死、破戒死也。此約命斷釋義。
又解下,次釋也。
但約謗犯,便名為死,未必命根斷也。故約律明犯重,即名眾海死屍,以證其義,故云便名死屍也。
後一總七等者,如前記。
今依下,疏主。據經現文,五盛陰苦雖總前七,亦有別體,即此果報。五陰上既不常有前之七苦,所以但取五陰熾盛邊,則有別體;又取能盛邊,亦有別體。
善惡五陰者,謂六道之中,三善三惡,此之盛陰,純在生死,故是苦體。方便五陰,即是五善根人,修無漏觀,即非是苦也。五善根,謂四念為一,並燸頂等四也。方便尚非苦體,何況無漏?故注云雲。具足論之,應如止觀辨九種五陰,謂一期色心,名果報五陰;平平想受,名無記五陰;起見起愛,名兩污穢五陰;善惡三業,名善惡兩五陰;變化示現,名工巧五陰;五善根人,名方便五陰;證四果,名無漏五陰。此九種中,前七是苦體,後二非苦體,工巧兼二義,以凡夫聖人俱有變化故。
涅槃經疏三德指歸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