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 · 70章 號令
譯文
譯文 建立國家的途徑從利用地理條件開始,地理條件能夠獲得利用就能成功,地理條件不能獲得利用就會勞而無功。人也是這樣,不預先作好準備就無法安定國主,官吏、士兵和百姓不能同心同德,責任在於將領和官長;所有的賞賜和處罰,都應以王公的名義來確定。必須多次派遣使臣慰勞賞賜鎮守邊城、邊關和邊塞防備蠻夷而又勞苦的將士,並報告哪些鎮守將帥的軍費是有餘還是不足,哪些地形應該派兵據守以及武器裝備經常保持充足的將帥。對於邊境地區的州縣城市,根據那裡樹木生長不好就要少用木材,土地 沒有開墾就要節約糧食,沒有大屋和草屋的地方就要少砍桑樹。經濟富裕,老百姓講究吃喝。城內要構築矮牆和行棧,城牆上要裝置武器裝備,守城的頭目、士兵、炊事人員都要在城內各自的所屬營區駐紮每十個人一個炊事員,掌管符信憑證的養吏一人,監察守護各城門,不允許無公事的人在守門人以及擔任警察任務的人旁邊逗留,不聽從命令的人可以殺掉。每當敵人攻來,城邑在千丈以上的大城,一定要在城市郊區迎戰敵人,守城一方才有利;城邑不夠千丈的中小城市,不要出城迎敵,但要根據敵人的多少靈活應戰,這些都是防守城池的大體原則。以上沒有提到的,就根據心術智謀和人事策劃參照處理。所有守城的一方都應以迅速殲滅敵人為上策,如果拖延持久,等到敵人的援兵到來,這是不懂得守城的方法。能懂得這些道理才能守城。 守城的方法還有:敵人在離城百里之外的時候,守城將領就要把所有的官吏、小軍官以及富人、貴戚的親眷全部集中起來住到官府,謹慎地派可靠的部下保衛他們,越謹慎機密越好。 等到敵人開始爬城牆強攻的時候,守城將領所在的兵營不得少於五百人,東西南北四個城門的將領一定要選擇立過軍功,以及為君王和國事效過死力而獲得榮譽和官職的人擔任,每人帶兵一百人。每一方城門的將領如果兼守其他城門,就必須在另一城門上建立起高樓,派善於射箭的士卒守在那裡,城上矮牆、馮垣一個一個排列起士兵守護著。讓貴家子弟來守。 每五十步建置一個貯藏兵器的「隔」,按照城中街巷分為八部,每部設置一個頭目,每個頭目帶領四人,在城中要道和街巷中巡邏。街巷中老年人、少年人等沒有參與守城的人和管理財物出入的人,按街巷分為四部,每部設一首領,讓他們盤查來往行人中那些不按規定時間來往或有異常舉動的人,以便及時發現和捉拿奸細。帶士兵四人以上的頭目去執行守城任務,大將一定要給予信符作為憑證;大將派人巡查守衛情況之時,拿有大將給的信符,對信符不合及口號不相應的人,伯和長以上官吏就一律把這種人扣押起來,並報告大將。應當扣押而不扣押,以及頭目或士兵把人放跑了的,一律斬首。凡是觸犯刑律犯有死罪以上的人,他們的父母、妻子兒女和兄弟都要抓起來。 在城上防守的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拿弓箭,其餘四人拿其他兵器;參加防衛的女子、老人和少年每人執一矛。 突然間有緊急事情,中軍趕快擊鼓三次,城上道路、城內街巷都要禁止通行,擅自通行的人要殺掉,女子參與大軍行動時,男子走左邊,女子走右邊,不許並排一起行走。所有軍民都要堅守各自的崗位,不聽從命令的要殺掉。對擅自離開防守崗位的要三天查詢一次,以防止作弊。街坊里正和居民中的年長的人都要守護各街巷進出口,部吏巡行到他的劃分的地方,到進出口,里正開門接待部吏,陪同巡查各居民父老所守的崗位和小巷中偏僻無人的地方。生有外心、圖謀通敵的奸民,處以車裂刑法殺掉。街坊里正和負責守護街巷的居民以及負責這一地方的部吏,沒有預先發覺和抓獲圖謀通敵的人,一律處以死刑,如果能及時發現和抓獲,免罪之外,每人還得到賞金四十八兩。大將派親信巡查每一個防守區域,夜長時每晚巡查五次,夜短時每晚巡查三次。防守四方的將領都要像大將一樣巡查各自的區域,不執行命令的斬首。 所有爐灶一定要砌上防火的屏圍,煙囪要比屋頂高出四尺,小心慎重不要失火,第一次失火的人要殺掉,故意失火搗亂的人,用車裂的刑法處死,鄰居不舉報或不抓住縱火的人也要殺掉;如果能抓住就免於處罰。救火的人 不許大聲喊叫,如果故意大聲喊叫以及擅自離開防守崗位去街巷救火的人,也要殺掉。失火地區的里正和居民,以及防守這一地方的部吏都要救火,部吏迅速派人報告大將,大將派遣親信率領部下去救火。部吏隱瞞不向大將報告,也要殺掉。女子犯有死罪,因失火犯罪但並沒有損害別人,以縱火搗亂罪論處。 城邑被敵人圍困,最重的禁令是:敵人突然來到,要嚴厲禁止官吏和百姓大聲喊叫,不准三人以上聚集一堆,或兩人以上一起奔跑、相視哭泣、對面流淚、打手勢探問、互相指手劃腳、互相呼喚、你拉我扯、互相鬥毆撕打、互相爭辯,以及擅自察看敵人動靜,否則一律處以死刑。同在一起的人不能及時制止和報告,斬首;能及時報告和制止的,免罪。同伴中有人翻越城牆投敵,同伴沒有及時抓住,斬首;伯長叛變投敵,隊吏要斬首;隊吏叛變投敵,隊將要斬首。叛變投敵的人,他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都要處以車裂死刑。如果事先發覺而未投敵的,免罪。因害怕敵人而臨陣脫逃的,斬首;同在一起的人不能發現制止的,斬首;能及時發現和制止的,免罪。 迅速戰鬥擊潰了敵人,並使敵人敗退後不能再次組織進攻的隊伍,每隊選出二名勇猛殺敵的士兵,給予最高的獎賞。而打敗敵人,衝破敵人圍城的隊伍,使敵人離開城邑一里以上,封守城將為關內侯,賞賜土地三十里;副將按規定賜給上卿的官職,丞、吏以及原來官職相當於丞的人賜給五大夫的官爵,其他官吏、豪傑參與謀劃堅守城邑的、士人和城上那些原來官職相當於五官的,都賜給公乘官位。參與守城的男子賜給爵位,每人升二級,女子賞錢五千,其餘不分男女老少參與防守的,不賜予官爵每人賞錢一千,免除三年賦稅。這些都是用以鼓勵官吏和百姓堅守城池,打敗敵人解除圍困的措施。 守衛守城主將官署大門的頭目和士兵,每班崗不要多於兩人,衛兵中勇敢的在前行,根據隊、伍排列,讓他們知道各自的左右前後是誰。擅自離開官署的人,殺掉。門尉每天白天點名三次,晚上擊鼓關門後再點名一次,守將隨時派人檢查巡察,記上擅自離開崗位人的姓名。早晚兩餐都在官署吃飯,不許在外面吃飯。守將一定要謹慎、細緻地暗中觀察侍從中的謁者、執盾、中涓以及料理日常生活的婦人等人的思想、心理、臉色、動作和言語的情況。每次端上飲食,一定要先叫人嘗一嘗再吃。若有異常情況,就立即抓起來予以盤問。守城主將對身邊侍從中的謁者、執盾、中涓及料理日常生活的婦人有不滿意的,就可下令殺掉,毆打或者捆綁他們,其他侍從不執行命令的或行動遲緩的,都要給予處罰。這些務必時時告誡他們。所有官署門前負責早晚警衛的人員,有的站有的坐,分別以年齡大小為次序,早晚值勤時,有功勞和能耐的,居先站上位或坐上座,其餘則按次序站坐。官長每隔五天,將那些嬉戲不莊重,喜歡侵犯欺侮別人的衛兵的情況分別予以上報。 所有人士、外來使者入城,一定要拿出憑證。將領外出歸來和巡行回來,一定要先派人告知其家屬,家屬才出來迎接,再向守城主將報告後才返回自家。作為下級要經常體察上級,上級須去哪兒,都要跟隨一起去。下級須跟從上級,上級卻不必跟從下級。 外來士卒為主人防守及為主人擔任守衛,主人也要防備外來士卒。擔負城中防衛任務的外來兵卒,假如他們原來所在城邑已被敵人攻陷,尤其要戎備他們,要反覆核查他們的名冊,不要讓同屬一個城的人共同防守一處地方。城上掌查台階的守衛軍吏要嚴格檢查憑證,憑證相合才能進入,並慰勞之; 憑證不合者,就將其扣留,並報知守城主將。 晚上時,大鼓設置在主將的大門之內。在黃昏時,派出騎兵和使者拿著命符去傳令關閉城門,使者必須手執令牌。黃昏時刻以鼓為號令,擊鼓十下,所有城門路亭一律關閉,不讓通行,對要通行者要先抓起來問明要通行的原因後再按罪行事。早晨時,打響大鼓放行,所有管城門的官吏自官署拿出鑰匙,開完門後再交還鑰匙。有特別符節憑信的人不在此禁之列。敵人前來進攻,城樓上擊鼓五次,又向四周擊鼓,有小鼓應和,表示各營隊已響應城鼓。小鼓響了五下之後才集合的,斬首。有令必行,同時,號令一發出,立即派人隨著省察號令可行與否。口號要注意,夜晚有聯絡的口號,口號不合的,處斬。制定戒嚴章程題上標題就稱「某某章程」,在街道,大路台階和城門上張帖公布,使往來行人都能看到從而照章行事。所有那些謀殺和傷害自己上級的官兵和百姓,一律按謀反罪處置;若能捉拿到謀殺長官之人者,賞金二十斤,並可免除處罰。越出職權範圍擅自亂拿亂取,和濫用職權辦非法之事的,砍頭。一切擅自闖入其它區域的官吏、士兵和百姓,都要由所在的都司空和侯將其拘留,由侯報告守將;不將其拘留而擅自放人的,殺頭。能捉拿一個謀反、出賣本城軍政機密或越牆投敵的人,給予特權憑證,將來可以赦免兩次死罪或判城旦罪四次。翻越城牆拋棄父母離開的,該人的父母、妻子、兒女…… 全數查報百姓家的木材、磚瓦、石頭等物的數目,登記其長短和大小。應查報而沒有查報的,官吏問罪。所有居住在城裡的官吏、士兵和百姓,要同他們的鄰居結成聯保聯防,鄰居犯罪而不知也有罪。如能親自捉拿住犯罪人或將其報告給官府,都予以獎賞。不是聯保聯防內部的卻了解到該聯保組的犯罪活動而報告給有關官吏,都加倍給予獎賞。 「令」負責城外守衛任務,守城主將擔任城內的防守職責。令、丞、尉等官,其部下有人逃跑,如果抓回俘虜的人數與逃兵數相當,那麼功罪可以兩消;逃兵數超過所俘敵兵數十個的,令、丞、尉各減爵位兩級;逃兵數超過所俘敵兵數一百的,令、丞、尉就須被撤職罷官,充作兵士,擔負防守。抓來抵擋罪過的一定要是從敵軍抓來的俘虜才算數。 徵募百姓的財物和粟米的,如百姓想交換種種器具,可按平價予以交換。城裡居民的朋友或相識、兄弟有罪的,即便他們不在本城內但想用粟米物財贖罪出去的,法令都許可。上下傳話的人員如此安排:每隔十步派一人,滯留或失職沒傳達到話的,要殺頭。凡是可以便利辦的事情應趕緊用書面向守城主將報告。官吏、兵士和百姓有要向上進言的,緊急通過傳言人報知,官吏滯流或不代為傳達的,要問殺罪。各縣的豪傑、謀士、在家居住的大夫官員及人品忠厚的百姓人數,各縣都要統計上報。 官府、城下官吏、士兵和百姓都要參加左鄰右舍的火災聯防。失火燒了自家或漫延到了別人的家,都要判罪。凡是仗勢以強凌弱和****婦女的,喧譁打鬧的,或擅自跑上城牆以及不按規定著裝的,都一律交官府定罪懲罰。 在各個城門和路亭,都要嚴格檢查往來行人的憑證。憑證有問題和沒有憑證的,要送到縣廷,查問他們系誰派來。往來人中有憑證的妥善安排其住在官府,他們想要會見兄弟朋友,就替他們傳呼召來,不能讓他們自己進入城中街巷。如果他們想見城中三老、守閭等有身份的人,可以讓三老、守閭先委託家中僕役代替應召來官舍相見。其他有事的人及職位低下者都不得擅自進入街巷之中。三老不能進入一般民眾家裡。須向街巷傳令就用羽書,羽 書收在三老家中。向一般民眾傳令就直接傳到他們家去,失職沒有傳送或延遲命令的,要砍頭。三老家中有看家的備辦吃的。對於官吏、兵士和百姓擅自進入里巷和官府而沒有憑證的,如有關官吏、三老以及守門者沒有及時盤問和制止,都要定罪。 所有偷盜守城器械、財物以及私人財物的,價值在一錢以上就要判罪。官員、兵士和百姓要將自己姓名寫在帖上並張貼在各自辦事的牆頭上,守城主將視察時如發現有擅自進入別人辦事處時,要問罪。城上每天都換髮墊鋪,墊鋪規定可以彼此互相交換使用。若有知道他人私藏禁品卻隱瞞不報者,也要判罪。 若官員、兵士和百姓戰死了,要趕緊召來死者家屬,同司空一道將死者埋葬,不得久坐哭泣。受傷很重的讓回家療養,妥善照料,供醫送藥,每天賞其兩升酒,兩斤肉,並經常派官員前往探慰,如病情好轉,就趕緊歸隊效力。假若是自己故意致傷欺騙官府以求逃避戰鬥的,罪連三族。戰死者埋葬以後,守城主將要派官員親自到死者家中,表示悲傷和哀悼。 當敵人退走,戰爭結束後,全城舉行賽神儀式,守城主將下令獎賞城中豪傑拚死戰鬥的所有有功之人,論功行賞,並親自到死傷者家中慰問家人,哀悼死者,接見為守城而犧牲的遺屬。城邑解圍之後,守城主將應迅速派使者前往一線慰勞將士,守城主將本人要以身示範,敬重和愛護他們,使人人懂得尊重他們,從而使其對敵人結下仇恨。 城上兵士和官吏也組成聯保聯防。有人在城內替敵人出謀劃策,其父母、妻子、兒女、兄弟都要殺頭。左臨右舍知情不捉不報者,同犯罪人一樣判罪。在城內的街巷居民也都要如此,獎懲一如城上。能夠捉拿罪犯並向上報告的人,封給他一千家的食邑,如果舉報捉拿之人不屬罪犯聯保聯防組的,就封給他二千家的食邑。 守城的禁令:官吏、兵士和百姓仿效製作敵人的服飾的和軍門旗幟的,殺;不服從軍令的,殺;擅發號令的,殺;延誤軍令的,殺;靠著戰戟懸身下城,上城下城不與眾人配合的,殺;不是響應號令而胡叫亂喊的,殺;放走罪犯遺失公物的,殺;長他人威風滅我志氣的,殺;擅離職守,聚眾瞎談的,殺;聽到城牆鼓聲卻在應鼓擊過五次之後才趕往辦事地點的,殺;每個人都要將自己的姓名寫在板上,掛在各自的辦事處牆頭,守城主將必須親自驗查他們所到先後,對不在某辦事點卻擅自進入的,殺;帶領手下人離開自己的辦事處進入別人的辦事處,而該處辦事人員不予捉拿;挾拿私人書信,替人請託成私的;棄城防事去干私事的;偷取他人妻子嬰兒的,統統殺頭,不予赦免。被偷取的妻子經人舉報按法籍沒。沒有憑證卻在軍中亂竄的,殺;故意美化敵人:敵人兵將少而說成多,軍紀混亂卻說整肅,敵人進攻辦法愚蠢卻說巧妙的,殺;主人不得與陌生人交談並借東西給他;敵人用箭射來書信,不得去撿拿;敵人向城內故示偽善,不得有人表示響應,不從禁令的,殺;禁令規定不得撿拿敵人射來的信物,城內也不得將書信射給敵人,觸犯這條禁令的,父母,妻兒都要殺頭,屍體還要掛城示眾。抓獲並報告有人向敵人射信或撿取敵人信物情況的人,賞金二十斤。只有守城主將和他發給了憑證干公差的人,才能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行走。 守城主將守城,務必謹慎查詢城中父老、官吏和大夫,以及互相有仇怨並無法消除的人,召見他們雙方,講明道理和利害,消除前嫌,一致對外;守城主將同時定要將他們的名字專門記下,不讓其居住在一起或安排在一起 共事。如果因私仇私怨而妨礙守城公務的,父母、妻子和兒女統統殺掉。那些身在城內卻為城外敵軍出謀劃策的,滅三族。對於那些事先發覺或捉拿罪人上報的,賞封他同該城邑一樣大小的城邑,守城主將還要授他官印,給他尊寵的官職,並廣喻人知,要經常召請那些與諸侯有廣泛結交的豪傑之士,使上級官吏都認識他們,妥善存恤他們,所在地方官要經常安排宴請他們,叫他們不得擅自出入並取他們作為人質。鄉鎮中的長老、父老、豪傑之士的親戚、妻兒一定要給予尊重和愛護。假若他們屬貧苦人,難以維持生活,官長要給予吃的。對於那些勇士的父母、親戚、妻子、兒女,要經常賜給酒肉,敬重他們,將他們的住宿安排在靠近守城主將官署的地方。守城主將的官署樓居高臨下對著人質居住的房舍,要周密防衛,樓務必密密地塗上泥,使得署樓上看得清署樓下,而署樓下卻看不見樓上,不知道樓上是否有人。 守城主將身邊的人:選用在主將身邊工作的官員一定要正派廉潔,忠誠可靠,正直無私,並且有能力承擔事務的人。不要限制他們的飲食酒肉,金錢、布匹等財物各自保管,謹防盜竊。葆宮的圍牆一定要修三道,在圍牆的外垣上守衛應堆上破瓦爛鍋之類的東西。城門設主管官員,負責城門和里巷的門,開鎖和上鎖都必須有守城主將所給的憑證。葆宮的守衛一定要選拔忠厚的衛兵擔當,官吏也須挑選忠誠可靠、公正而又力能勝任的人。 象令、將一級的官長要自行護衛,在官署和住處四周要環繞十尺高的圍牆,守上大門和閨門,衛兵要一併守衛司馬門。 供占望吉凶的巫師卜師居住的地方務必要靠近守城主將的住所,巫師所住一定要靠近神社,必須將神靈當神靈敬重。他們務必將吉利的話告訴全城百姓,把占得的實際情形報告給守城主將,讓守城主將一人知道就夠了。如若巫師和卜師胡編不吉利的話使百姓驚恐不安,就殺無赦。 估計到糧食不足,就讓百姓自己估算能繳納用作軍糧的五穀數量,規定繳納日期,登簿記帳、官吏償付相當價格的錢物。若過了期限還隱藏不繳。或者還未全部交清,就派官員和兵士暗中搜求,如果搜出隱糧不繳者,給予判罪。有能知情舉報的,官府賞給所藏糧食的十分之三。徵收好的粟米、布帛、金錢、牲畜,都要公正估價,給主人開具徵收證明,寫清徵收的數量和價值,戰事完結後,一律按原價值雙倍償付。想作官的,還可根據應徵財物當時的價格和數量賜給官做;不願做官的人,依法還可准允其接受爵位,或贖出犯罪的親戚,朋友。那些接受賞賜的人,讓他們進葆宮接受接見,表示親信愛護,能償付徵收品的財物再度捐獻幫助官長的,就加倍賜予爵祿。繳納單的格式如下:某縣某里某人家裡人口兩個,存積粟米六百擔;或某里某人人口十個,積存粟米百擔。繳納粟米財物有確定的日期,過期不納的沒收為王公所有。有知隱藏不交實情上報給官府的,將查出隱糧的十分之三賞給他。要小心謹慎,不可讓百姓弄清我軍存積多少糧食。 守城主將一入城,就要開始挑選偵探。物色到充當偵探之人就把他接到宮裡養起來,但萬不可讓他了解我方守衛的設施裝備。偵探要互相隔離居住,他們的父母、妻兒同他們本人住在一塊,賜給衣服、食物、酒肉,派人好好招待他們。偵探回來交差,要接受問詢。守城主將的住房有三層,在外圍牆的四角築樓,內圍牆也建樓,樓與葆宮相接一丈五尺修成上下復道。葆宮不砌內室。每隔三天發放一次墊席墊草,大略檢查一下,把茅草鋪在宮中,厚三尺以上。派偵探出城,一定要派鄉鎮中忠實可靠的厚重之士,其家中必須有父母妻兒。偵探出城要供給足夠的錢。一定要反覆地派遣偵探,安排供養 好他們的家人。對於偵探要隔離居住,不要與眾人同住一屋,同時供給他們好吃的食物。派遣別處的偵探,所給予的錢物須與前一個偵探相同。偵探回來後,對前後二人提供的情報參照核實,如果確實可信,要優厚地獎賜他們。如果三次派出偵察,所獲情報無出入,都確實可信,就加重獎賞他。不願受賞而願做官的,給予二百石的官階,守城主將授給官印。不願做官而願受賞的,爵祿同前一樣。能夠有能力深入敵人國都去探察情報的,如果確係確實可信,對於該偵探的賞賜要加倍,若他不願受賞而願做官,賜三百石的官階。對於那些保衛城池功勞卓著的勇士,守城主將一定要親自將賞賜品送往勇士父母住的地方,叫他們親睹主將對他的恩寵。對那些把賞賜再度捐獻給國家輔助長官的,所給獎賞、爵祿或贖出罪人的數量分別加倍。 要派出警戒兵,但不要超出十里之外,在地勢較高而又方便的地方樹立標誌,派三人看守。從最遠的地方到城邑共樹立三處標誌,同城上烽火遙遙相望。白天就燒煙,晚上就點火。弄清了敵人來的方向和時間後,周密分析敵我形勢可戰與否,若考慮到城小難以守住交通要道,就要將老人小孩、粟米、牲畜等全部護送進城。一次派出警戒兵不要超過五十人。當敵兵攻到外城短牆地段時,警戒兵就馬上撤入城中,不要滯留城外。警戒兵總數不必超過三百人,天黑時派他們出城,戴上軍徽標記。要派人到行人經常路過的道路和重要關塞去察看路上所留下的蹤跡,每人都樹立向城上報點情況的標誌,而城上對他們會作出相應的反應。出城偵察的警戒兵用標記向城內報告情況,城內的警戒兵坐守在郭門內外,也樹立聯絡標記,命令兵士一半在郭門內,一半在郭門外,使敵人無法知曉人數多少。一旦有緊急軍情,見敵兵越過田表,城上就以旗號指揮警戒兵,擊鼓,整旗,預備戰鬥,一切都按城上指揮行事。看得見敵軍,就點一堆烽煙;敵軍進入我方境界,就點兩堆烽煙;當敵軍接近外城時就點三堆烽煙;一旦敵軍進入外城內,就點燃四堆烽煙;敵軍接近大城牆凡點五堆烽煙。夜晚時就點烽火,報告敵情的烽火數目與烽煙相同。 在離外城一百步之內,所有牆和樹木,不分高低大小全部拆除或砍掉。城外的井也要全部填塞,使敵人無法打水。城外的空屋子全部拆毀,樹木盡伐。一切可以用作攻城的東西都運進城內,令人登記在冊。戰事結束後,再按所記數目各自領取。官員要給他們發收條,寫清件數。那些不能全部運進城的當路木材,就就地燒掉,不致落入敵軍之手供其使用。 每個人都要將自己的姓名寫好,貼在辦事處所。官員公布處罰條規:凡縱淫慾的,用箭射穿他的耳朵;蠻驕無理欺凌正派人,吵吵鬧鬧不休不止,在道路上有意阻礙過往行人,分派工作拖拖拉拉,不按時就班,又不請假,也用箭射穿他的耳朵。狂呼亂叫驚憂百姓,那是死罪。不向上官進諫卻背後非議,任意發表不利言論,論罪該殺。軍伍中不准奏樂下棋、違令者判罰用箭穿耳。沒有上級命令,不准駕車奔跑,犯罪則以箭穿耳。違者判罪以箭穿耳。也不准放縱牛馬,違者判罪以箭穿耳。有不按時飲食的,判以箭穿耳,不准在軍中唱歌、號哭,違令判以箭穿耳。傳令各級官吏切實執行刑罰條規,該殺的一律殺掉,有罪卻不處罰,官吏連同罪犯一起處罰。如果讓罪犯逃走,就殺掉放走罪犯之人。凡是不能使兵士按規定作戰的將官,都要殺頭。如若官吏沒有使兵士和百姓知曉軍中禁令,一旦有人犯法,官吏代為服罪。凡是有人因犯罪在街上被斬首,就要陳屍示眾三天。 安排兩排士兵守衛在守城主將的門外,讓他們夾門而坐,早晚用餐時輪 班接換,不能有空缺。門衛設一頭領,守城主將應經常派他檢查逃離的士兵,以此督促門尉和官長,並報告逃離者的姓名,安排四個士兵分兩邊夾守城主將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有人來見主將,衛兵應立即拿起武器迎上前去盤查。早晚開飯時換人接替,報告衛兵的姓名。 守城主將堂下或高樓中都安排有觀察情況的人,他們一望見有乘車和騎兵從道外到來,以及城中異常情況,立即報告給主將知道,守城主將等候城門上觀察兵和縣邑官吏的報告互相參驗,了解情況。主將樓下的人將樓上觀察員的話傳報給主將本人。 負責傳話給守城主將的侍從稱「中涓」,中涓有兩名,夾著散門內坐,平時關著門,早晚開飯時輪換。中涓中要有一位年長之人。 環繞守城主將宮室的大道要修築夾道,在兩邊分別築起牆,牆有一丈高;設置觀察台,但不要象安雞腳駕那樣,以便監視葆舍,每收到信件文書都一定要謹慎地參證其他情報,如有不合軍法之處就要詢問或予以修正。在夾道、牆外大路、街道都要建有高樓,居高臨下立在城巷中。樓上備有一鼓和壟灶,如有事故就擊鼓,等官吏趕到時才停止。夜晚用火光指示事故地點。 城下每五十步建一個廁所,上下廁所共用一個茅坑,安排所有有過失卻又不必殺頭的人去打掃,以示懲罰。 注釋 (1)《號令》是墨子研究城池防守方法的重要篇章之一。全篇帶有綜合性質。但主要講述種種軍紀、法規、禁令、人員布防和處置的種種具體原則和方法。 (2)「牒」應作「堞」。 (3)「明」前衍出一「不」字。 (4)「不」應作「必」。 (5)「擊」應作「隔」。 (6)「父老」後衍一「小」字。 (7)「者」前疑脫「守」字。 (8)「女」應作「子」。 (9)「與」後脫「父老」二字。 (10)「使」應作「信」。 (11)「事」前脫一「亂」字。 (12)「命」應作「民」。 (13)「最」應作「聚」。 (14)「十」應作「士」。 (15)「先」應作「無」。 (16)此句有爭議,按顏住「無有所與,不租稅」為多餘,「復」字即有「免除賦稅」之意。 (17)「皆」應作「若」。 (18)「擊」應作「系」。 (19)「門」應作「聞」。 (20)「牧」應作「收」。 (21)「守言」應作「言守」。 (22)同 (18)。 (23)「街」應作「術」。 (24)「敵」前脫一「歸」字。 (25)「事」應作「棄」。 (26)「卒民」前脫字「吏」。 (27)「欲」字後脫「以」字;「粟米」衍出一個「以」字。 (28)「卒以」應作「以平」。 (29)「諸」應作「請」。 (30)「家」應作「皆」。 (31)「侯」應作「候」。 (32)「里巷」前脫一「入」字。 (33)「厲繕夫」應作「繕厲矢」。 (34)「有」應作「者」。 (35)「者」應作「在」;「三」後脫一「老」字;「所」後衍一「差」字。 (36)「官」應作「家」。 (37)「同」應作「隔」。 (38)「廢」應作「發」。 (39)「使」應作「吏」。 (40)「不欲」應作「下效」。 (41)「非擅」應作「擅非」。 (42)「總」應作「縱」。 (43)「謀」應作「課」。 (44)「譽」作「舉」。 (45)「請」應作「諸」。 (46)「人」後衍出一「食」字。 (47)「酒肉」前漏脫一「賜」字。 (48)「請」應作「謹」。 (49)「非」應作「並」。 (50)「無」應作「巫」。 (51)「食」應作「令」。 (52)「蓴害」應作「薄者」。 (53)「侯」應作「候」。 (54) (55)同 (53)。 (56)「難」應作「雜」。 (57) (58) (59) (60) (61)同 (53)。 (62)「祿」前疑脫一「爵」字。 (63)同 (53)。 (64)「其親之」為衍文在此。 (65)「見」應作「令」。 (66)「次」應作「欲」。 (67)「罪人」前脫「贖出」二字。 (68)「建」應作「逮」。 (69)「之人」應作「人之」。 (70)「口」應作「以」。 (71)「平」後脫一「明」字。 (72)「去」應作「表」。 (73)「跡」應作「遮」;「擊」後脫一「鼓」字。 (74)「空」應作「宅」字。 (75)同 (74)。 (76)「事」應作「吏」。 (77)「忠」應作「中」。 (78)「去」應作「士」。 (79)「上目行」應作「三日徇」。 (80)「鋪」應作「鋪」。 (81)「長」後疑脫一「者」字。 (82)同 (80)。 (83)「室」應作「堂」。 (84)同 (80)。 (85)「初」應作「勿」。 (86)「食」應作「驗」。 (87)「節」應作「即」。 (88)「請」應作「詰」。 (89)「樓」前疑脫一「為」字。 (90)「請」應作「諸」。 (91)「杼」應作「抒」;「利」應作「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