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政制史 · 第四章 各市組織概略

錢端升 《民國政制史》
以上已舉述各種市制之變遷,現略述各市組織實況,敘述時以現有組織為主,對於各市之過去組織,亦略予申述。依現行市組織法,市可分為直屬於行政院及隸屬於省政府之二種;此外,有未經中央法制規定之市政籌備處及市政委員會,為籌備設市時之組織;更有特種公安局兼轄市政者。 直隸於行政院之市,現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西安(市政府未成立)及重慶,威海衛行政區直屬於行政院,故亦附述於此;隸屬於省政府之市,有廣州、漢口、杭州、汕頭、濟南、成都、貴陽、長沙、蘭州、廈門、昆明、開封、桂林、衡陽、南昌、韶關及自貢;設市政籌備處者,有包頭、武昌及連雲;設市政委員會者,原有九江及鄭州,現九江市政委員會已裁撤。本章將依次敘述。但院轄市除重慶、西安外,其餘以及一部分之省轄市,均因戰事關係,市政已陷停頓。益以目前交通關係,地方性之材料,不易搜集,是以所述者或則限於戰前之情形,或則殊形簡略,而有待於他日之增補。末附已裁廢之各市表,以供參考。 第一節 直隸於行政院之市 一 南京市 南京現為民國首都,在歷史上亦曾數為國都。清末,南京雖為新政設施之地,但關於警察自治築路等政,各設官署辦理,未有統一之市政機關。至民十四年韓國鈞任江蘇省長時,始有市政公所之籌備,十五年籌設市政督辦公署,均未實現。至十六年,國民革命軍到達江蘇,以南京為首都,設南京市,是年四月成立市政廳,六月一日改名為市政府,並設財政、工務、公安、教育、衛生各局。十六年六月六日,國民頒布南京特別市暫行條例。依條例,南京市稱為特別市,設市長一人,由中央任命之,任期三年;設財政、工務、公安、衛生、教育、土地及農工商局,每局有局長一人;市長聘任參事九人至十三人組參事會,為建及諮詢機關;至十月底增設土地局。此時之市政府組織,計有教育、公安、財政、工務、衛生及土地等局,總務科,及暫設之下關商埠局與浦口商埠管理處。另有市參事會為諮詢與建議機關。十六年八月,市長易人,土地局併入財政局設土地課,衛生局併入公安局設衛生科,總務科則擴大為秘書處。十七年一月成立社會調查處,四月恢復土地局,下關商埠局與浦口商埠管理處則已裁撤,至農工商局則自始未有成立。 十七年七月,國府頒布特別市組織法,市府於原有秘書處及財政、土地、工務、公安、教育各局外,將社會調查處改組為社會處,並新設衛生處。十八年十一月,公安局改組為首都警察廳,不隸市府。 十九年六月,市組織法頒布,廢止特別市之名稱,改名為南京市,直隸於行政院〔1〕。現行南京市政府之組織至為龐大,計市長一人簡任,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除秘書處外,設有社會局、財政局、工務局、地政局(原名土地局)及衛生事務所。秘書長及各局局長均為簡任,各處局均分若干科,科長薦任,科之下分股。市政府直屬之機關亦至繁多,舉其要者有十一個區公所,鐵路管理處,公園管理處,市民銀行,清潔總隊及各種委員會,各局之附屬機關亦多。 秘書處設三科,第一科分文書、會計、庶務、外務四股;第二科分審核、統計、編譯三股;第三科分醫務、清潔二股。社會局設三科及督學室統計室,第一科分事務、文書二股;第二科分農工商、公益、人事三股;第三科分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研究實驗三股;該局之附屬機關計有:體育委員會、健康教育委員會、救濟院、旗民管理所、度量衡檢定所、糧食管理所、合作事業指導委員會、市立圖書館、實驗民眾教育館、下關辦事處等等。財政局設三科,第一科分總務、編審、收支三股;第二科分稅捐、市產、稽徵三股;第三科分審查、註冊、契照、地畝、測繪五股;局之附屬機關有營業稅徵收處、大小黃洲管理處、八卦洲管理處、下關辦事處等。工務局分二科及一技正室,第一科分總務、審勘、公用三股;第二科分計劃、營造、材料三股,局之附屬機關有自來水管理處及下關辦事處等。 至於土地局之設,變化頗多,十六年市府成立之初,即有土地局,旋一度裁撤,不四月又恢復;二十一年四月,因緊縮故,又將該局裁撤,併入財政局第三科;二十一年七月,因舉辦土地登記,復另設土地登記處,後以財政局第三科與登記處職權不同,故將兩者合併,改為土地處;二十四年七月,以該處工作繁劇,勢須增加人員,故又恢復土地局,下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府公布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綱,規定「市已設立專管地政機關者,應即改為市地政局」,故京市土地局於五月改稱地政局,地政局亦設三科,第一科分總務、登記、地畝三股;第二科分審核、調查、地稅三股;第三科分測量股、繪圖股及考工組〔2〕。 至南京市政府之自治工作,於二十年七月即開始舉辦,劃分全市為二十一區,區設區公所,府內設立自治事務所,綜攬全市自治事宜,每區設區長一人;二十二年三月,歸併自治區為八區,使與首都警區同其範圍,同時裁撤自治事務所,所有職務改由秘書處兼管;二十三年十月,省市劃界結果,接管新市區,乃增加三個鄉區區公所;二十五年三月,市政府為積極推進自治工作計,設立自治事務處,處設正副主任各一人〔3〕。 市政府設有市政會議,其規定大率依市組織法。 二 上海市 上海華界市政,在民十六年七月以前,並無統一之組織。最初之市政組織,在南京為清光緒二十一年之馬路工程局,在閘北為光緒三十年之市政機關,在吳淞始於光緒二十四年之督辦吳淞開埠工程總局,此三種機關,以後名目迭易,十四年五月臨時執政公布淞滬市自治制,至十六年七月上海特別市市政府成立,國民政府於同年七月十四日頒布上海特別市暫行條例,上海市政機關始歸一統。上海特別市市政府成立之始,先後設立秘書處及財政、工務、公安、衛生、公用、教育、土地、農工商及公益九局;同年九月裁去公益局;十七年八月依特別市組織法從事改組,將農工商局改稱為社會局並增設港務局;十九年七月市組織法頒布後改稱上海市政府,取消「特別」兩字,直隸於行政院,除港務局裁撤外,其餘各局仍舊;二十一年八月成立保安處,該處設立之目的,稱為完成地方警衛確保市區安寧。 依現在組織,市長之下,有參事二人(簡任或薦任),專員二人,有秘書處、保社處,及社會、公安、財政、工務、衛生、地政、公用七局〔4〕,每局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處局之下各有分科,科長薦任,科之下分股不等,少則二股,多則八股,組織頗繁。秘書處設三科及機要室,第一科分總務、會計、庶務三股;第二科分文書、編纂、宣傳三股;第三科分審計、稽核二股。社會局分四科,第一科分文牘、編纂、統計、收發、檔案、會計、庶務、圖書八股;第二科分農業、工業、商業、登記、統計、文書六股;第三科分惠工、審核、調解、登記、視察、統計、文書七股;第四科分公益、慈善、民食、登記、統計、文書六股;教育局併入社會局後,社會局組織略有更動。警察局之下設三科及勤務督察處,第一科分警事、人事、訓育、統計、編纂、裝械、庶務、會計八股;第二科分治安、消防、外事、戶籍、交通、商事、救濟、保健八股;第三科分審訊、事務、指紋、收解四股;勤務督察處分勤務、訓校、調查三股;局之下復有警察大隊、偵緝隊、水巡隊。財政局設三科,第一科分文牘、編審、稽查、庶務、監印五股;第二科分捐稅、票照、產債、綜核、田賦五股;第三科分會計、歲計、審查、儲藏四股;財政局之下有捐稅、稽徵、徵收、查驗等十八處所。工務局之下設五科及材料管理處,第一科分文書、編纂、會計、庶務四股;第二科分橋樑計畫、橋樑工程、水利、塘工、公園、工事六股;第三科分新工、工事計畫、各區道路三股及工程管理處;第四科分審查、取締、建築、登記四股及各區發照處;第五科分計劃、審查、測繪三股;材料管理處分採購、審核兩股及各材料廠。衛生局設三科,第一科分文牘、會計、庶務、生命統計、醫藥管理、清道、清潔、普通衛生、衛生教育八股;第二科分醫務、防疫、勞工衛生、學校衛生、鄉村衛生五股;第三科分牲畜檢驗、禽類檢驗、禽畜營業管理三股。地政局分四科,第一科分文書、會計、出納、稽徵、庶務五股;第二科分公地、地價、外事、徵用四股;第三科分測文、繪圖、考工三股;第四科分登記、單契、審核三股;局之下尚有問事處、代書處等。公用局分四科,第一科分文書、人事、編纂、審核、會計、庶務六股;第二科分文事、設計、廠務、管線、用戶、煤氣、廣告七股;第三科分文事、設計、廠務、線路、用戶、路燈、電話七股;第四科分文事、設計、車務、船務、濟渡、考驗、憑照、稽查八股及廣告、路燈兩管理處、車務處、船務處、輪渡總管理處、碼頭倉庫管理處。保安處設正副保安處長各一人,下設辦公室及兩科,置辦公室主任一人及科長二人。保安處直隸於市政府。 除上述各局處之外,市政府直隸之機關尚有各種委員會及區市政委員辦事處。市政府就已接收之各市鄉改稱為區,區設市政委員一人或二人,由市長委任之,區市政委員之職掌為:(一)各區市政設施之建議與協助事項,(二)市政府及各局委辦事項。此項市政區已設十處,緣以上海市區遼闊,故不能不有此特殊制度〔5〕。 市政府設有市政會議,其規定大率與市組織法同。 上海市曾經成立臨時市參議會,依該會組織條例(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得行政院核准),臨時市參議會正式市參議會成立以前之過渡機關,市參議會員額定十五人至十九人,由市政府遴選,呈行政院核准聘任。市參議員為無結職,其任期至市參議會成立之日為止。臨時市參議會設議長一人,由市參議員互推之。至於市參議會之職權,依條例雖有若干事項,市政府應交議於臨時市參議會,但參議會究無法強迫市政府之執行其決議,而市政府亦無執行之法定義務〔6〕,故上海市臨時市參議會究為諮詢機關,與漢口市臨時參議會性質大致相似。上海市臨時參議會設秘書處,會議得分社會、公安、財政、工務、教育、衛生、土地、公用八組,各組推一人為主任。依上海市參議會議事細則,參議會得請市長局長或科長列席,以備諮詢。 三 北平市 北京雖為清代帝都所在,但初無特別市政機關。清末設立巡警部及內外城巡警總廳,掌理一部分市政;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頒布後,繼之有京師地方自治章程。民國之始,京師一仍舊制。至三年四月,內務總長朱啟鈐鑒於京師市政之必要,乃劃定市區,設京都市政公所,置督辦一人由內務總長兼任,督辦之下設總務處,置提調一人綜理全所事務;所內分設文書、登記、捐務等科,由其分科,可見當時組織之簡陋。民五年九月,京都市政公所改組,裁撤總務處,但仍設提調一職;督辦之下分設文書、調查、經理、測繪、工程、交際、出納七科,市政組織規模稍具。六年一月,測繪科改設營造局。六年七月,市政公所組織規程修改,設第一、第二、第三三科,各置科長副科長一人,各科分股辦事;又增設會辦一職襄助督辦;提調一職仍舊。民七年一月,根據京都市政公所暫行編制,將三科擴為三處,將營造局改為第四處,第一處分文書、會計、編譯、庶務四科;第二處分行政、產業、勘核三科;第三處分考工、設計、測繪三科;第四處分工務、稽核、材料三科。「處」與今日之局相似。處設處長副處長各一人,科設主任一人,下有科員。督辦(由內務總長兼任)之下有會辦,更將提調一職改為坐辦。此時市政漸漸注意引用技術人員及專家。 民十六年十一月,有修正京都市政公所暫行編制之頒布,裁撤四處,改設總務、行政、工程三處,仍設正副處長及置督辦會辦坐辦,惟會辦由京師警察廳總監兼任,以收合作之效;最重要之一點,則為評議會之設立,謂為徵集市民意見,協議都市行政。評議會置評議長一人由督辦兼充,評議員二十人由督辦聘任。評議會議決事件由督辦執行之,但督辦認為執行有窒礙者提交複議,複議以一次為限,是評議會之權力,固勝於今之滬漢市臨時參議會〔7〕。 十七年七月,北平特別市成立,市政府下設財政、土地、社會、工務、公安、衛生、教育、公用八局及秘書處,組織過於龐大。十八年六月,市長更易,大加緊縮,將土地局併入財政局設土地科;將衛生局併入公安局設衛生科;將公用局併入工務局設公用科。十九年六月,依新頒之市組織法改稱為北平市,因當時河北省會設於北平,故該市隸屬河北省政府;十九年十一月,河北省會遷至天津後,北平市改為直隸於行政院。 依現行組織,北平市政府置參事二人至四人,設秘書處及社會、警察、財政、工務、衛生五局。秘書處分三科,社會警察兩局各分四科,財政局衛生局各分三科,工務局分五科,市及各局之附屬機關不一而足。局長均為簡任,科長薦任。 在各市中,依照市組織法而設市參議會者只有北平市。該市參議會於二十二年成立,二十三年八月閉會。正當進行第二屆選舉之時,中央政治會議以該市人民對於四權運用,尚未完善,議決暫緩設立一年,該參議會即未繼續。 四 天津市 天津為華北大埠,交通便利,商務發達,自咸豐十年以還,各國先後在津設租界,計在天津有租界者,有英、法、德、日、俄、義、奧、比八國。入民國後,中國政府自設有市政公所,但附設於警察廳。歐戰發生後,中國加入協約國方面,乃設天津特別區市政管理局〔8〕,管理收回德奧兩國租界。巴黎和約簽訂後,改設天津特別區市政局,辦理地方行政並管理警察事務。市政局設局長一人,主任一人,均由內政部派充,顧問一人,由局長聘任之。另組織評議會,以局長為評議長,設評議八人,由局長就區內中外住民之有不動產或納稅較多者暨歷辦公益事務卓著聲望者選任文,但至少須有本國人四名。評議會為審議性質之機關,區內各種事宜除有特別重要情形者外,須先交評議會協議。此項章程,在天津及漢口一同適用〔9〕,十二年十月七日,北京政府在天津為特別市。至十六年十一月,特別區市政局改組,隸於津沽市政公署〔10〕。十七年六月,天津成立特別市;至十九年六月,依照市組織法改為天津市,直隸於行政院;十九年十一月,河北省政府由北平移設天津,天津市乃改隸於河北省政府;二十四年六月,河北省會移設保定,行政院又令津市恢復舊制,改為院轄。 自十七年改市以還,天津市之組織,大體上系依中央規制,惟分局分科則各市有特別情形,固不盡同,天津市現行局科組織如下〔11〕。 (一)秘書處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八人,薦任;科長四人薦任;科員五十至六十人,委任,秘書處設置四科如下: 第一科:設總務、編輯、統計、會計、庶務共五股; 第二科:設社會、公安、財政、教育共四股; 第三科:設交際、工務、公用共三股; 第四科:設保健防疫、環境衛生、醫政,共三股,及一化驗室。此科蓋為代替衛生局之組織,係為二十四年三月增設者〔12〕。 各科每股設主任一人,以科員兼充。此外秘書處人員尚有技正二人,技士六人,技佐三人,掌理工程事項;視察主任一人及視察員四人,掌理市政視察調查事項;設宣傳主任一人,掌理宣傳事項。秘書處附設自治事務監理處及禁菸毒案件審判處,並得酌設辦事員,生命統計員,衛生稽查員,技術生及書記〔13〕。 二十四年間,秘書處尚有副秘書長職,於同年七月裁撤,此職為各市所未有者。 (二)社會局 設局長一人,簡任。秘書二人,薦任或委任。局之下分設第一、二、三三科,每科設科長一人,薦任。設科員十九人,委任,各科得分股辦事,每股設主任一人,以科員兼充。此外有技士二人,工廠檢查員四人,並得酌設調查員辦事員及書記〔14〕。 (三)警察局 在河北省政府尚未遷離津市時,天津設河北省會公安局。二十四年六月省會移往保定。省會公安局移由市府管轄。在省會公安局時期,局之下設總務、行政、司法、外事共四科;每科科長一人;另設督察處,設督察長一人;又有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二至三人〔15〕。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市府公布公安局組織規則,局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共四科,各設科長一人,薦任,全局科員共四十九人,科得分股辦事,股主任由科員兼充。科之外,設勤務督察處,有督察處長一人,薦任,督察組長二人,督察員二十七人。該局附設警察教練所及保安騎巡消防偵緝特務水巡各隊及樂隊〔16〕,又設秘書二人,薦任或委任。 (四)財政局 依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天津市財政局組織規則,財政局設四科,每科科長一人,局內科員共為四十六人。秘書二人。財政局設印花檢查班長一人,檢查員若干人,稽查員若干人。因事務之需要,得設專門人員及附屬機關。土地行政事宜歸第三科辦理。 (五)工務局 依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公布之修正天津市工務局組織規則,局設三科,各科科長一人,科員共二十八人,秘書二人,技正四人,薦任或委任,技士十二人,委任。依全市區域劃為六工務段,每段段長一人。工務局得酌設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其他:依二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之天津市政府組織規則,不設教育局,由社會局兼管,但裁去秘書處之第四科,獨立而成衛生局。衛生局置三科,科長三人,科員十八人,此外有技正二人,技士四人,衛生稽查員及衛生稽查警各若干人。至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修正天津市政府組織規則,則增設教育局,裁去衛生局,恢復秘書處意第四科以辦理衛生事宜。教育局有秘書二人,又設三科及督學室,科長三人,科員十五人,督學主任一人,督學四人(委任)。並得設編譯室及各種委員會〔17〕。 依照天津之特別情形,設有特別第一區公署,特別第二區公署,特別第三區公署及特別第四區公署,分管已收回之德奧俄比四國租界,署各設主任一人,薦任。署設政務、捐務兩科,科長兩人(委任)及科員若干人,秘書一人(委任)〔18〕。 天津市參議會未有成立,二十二年一月間曾設市選舉委員會,積極進行,惟以市庫支絀及在租界內之華人調查登記須與各國領事接洽認可,故選舉進行遲延〔19〕。後以內政部頒布修正改進地方自治原則要點之解繹,市府決議,已設之區各坊公所至二十三年六月底取消,閭鄰組織仍舊。新設各區建設辦事處為輔佐市政之機關,共分八區,各置主任一人,其職務為:(一)辦織理公民登記及選舉事宜,(二)建設地方應興應革事項,(三)調查報告市政府及各機關交查事項,(四)其他依法令應辦事項。故市參議會自始即未成立。 五 青島市 清光緒二十三年,膠州灣租與德國,德國竭力經營,歐戰時,日本強占青島,直至有華盛頓會議後,十二年十二月才交還與我國。先是在民國十一年十一月,北京政府已公布青島施行市自治制令,以青島為特別市,受膠澳商埠局之直接監督。十八年四月,行政院以濟案解決,特諭內政部審察情形,規劃青島市政制度。內政部以青島內聯鐵道,外通航線,港內水深,隆冬不凍,津滬分居南北,呼應殊靈,實為中國海岸線上最優良之貿易港而兼有軍事上之重要地位,且華洋雜處,貿易發達,察其現狀,既已有特殊之情形,而期諸將來,則更有無窮之發展。前北京政府曾特派膠澳商埠督辦,綜理市港各政,現時督辦制度既不適用,自有改組之必要。青島居民雖不滿百萬,但基於種種事實,則確有特殊情形,故內政部提請以青島為特別市。經行政院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是奉國民政府於是年四月二十二日明令公布,以青島為特別市,以前膠澳商埠地界為其轄區。特別市政府於十八年七月一日成立,十九年九月,依現行市組織法之規定,改為青島市,直隸於行政院。二十四年五月,勞山全部主要山脈亦劃入青島市管轄。 青島特別市政府成立之初,設秘書處、財政局、土地局、社會局、工務局、公安局、衛生局、教育局、港務局及公用局。秘書處及土地、財政、社會、工務等局均設四科,公安、衛生、教育各局均設三科,港務局設四科二處,公用局設三科一處。並依特別市組織法設有市政會議〔20〕。至十九年三月。裁撤土地、教育、公用、衛生四局。衛生局之清潔事項由公安局接辦,牲畜檢查處改隸財政局;社會局所隸農林事務所直屬市政府;教育局併入社會局;土地局併入財政局。至十九年七月,各處局暫行組織細則重新提出通過,秘書處及公安局各設三科,財政、社會、工務及港務局各設四科,另設有觀象台及農林事務所〔21〕。同年九月又恢復教育局,二十年二月社會局亦改為三科。 依現行組織細則,除市長一人及參事(簡任)二人之外,秘書處有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二人至四人,科長三人及編纂一人(均薦任),此外有科員技正技士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人。各局局長簡任,各局設科,科有科長。 社會局設三科,第一科分文書、事務兩股;第二科分農工商股及勞動股;第三科分衛生股及公益股;社會局之附屬機關有市立醫院、救濟院、國貨陳列館、民生國貨工廠、度量衡檢定所及感化所。 警察局有秘書處,分機要股、公報股、督察處;第一科分文書、銓敘、警務、庶務、會計、統計六股;第二科分保安、交通、戶籍、衛生、消防五股;第三科分刑事、違警兩股;督察處設督察處設督察長一人(薦任),該局之附屬機關有分局、保安隊、偵緝隊、清潔隊、消防組、警士教練所、特務隊、交通隊、音樂組。 工務局轄三科及一自來水廠,第一科分文書、會計、事務三股;第二科分設計、施工兩股;第三科分審核、註冊、公用三股。 財政局分三科,第一科分總務、金庫、計核三股;第二科分租稅、捐費兩股;第三科分房地、登記、測繪三股,掌管土地行政事宜;財政局之附設機關為屠宰徵稅處。 教育局設三科及一督處,第一科分文書、編審、事務三股;第二科分學校教育行政股,學校教育設計股;第三科分計劃設施股、指導監督股;教育局之附設機關為民眾教育館。 港務局設四科,第一科分文書、會計、統計三股;第二科分航事、標識、繫船、檢疫四股;第三科分營業、堆棧、計算三股;第四科分土木、船機兩股;局附有運輸管理處。 觀象台置台長一人,科長三人(均薦任)及其他;農林事務所置所長一人,科長三人,技正二人(均薦任)及其他。統計青島市政府暨各附屬機關職員人數幾達一千五百人〔22〕,各鄉區建設辦事處職員及各委員會委員亦包括在內。至市參議會,青島迄未成立。 六 西京市 民十九年十一月間,陝西省政府呈行政院,裁撤西安市以節靡費,二十一年五月三日,國府公布西京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二十二年一月七日,中央政治會議決議西京應設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西京設市長,其下先設測量處,辦理全市土地測量事項;次設土地處辦理土地估價等事項;再次設工程處辦理築路水利等事;俟辦理具有規模時,再將長安縣併入;設西京籌備委員會為設計機關,西京市為執行機關。 七 重慶市 重慶市原屬四川省江北、巴縣兩縣分轄地區。在民國十六年以前,即設有市政商埠督辦公署,處理日常政務。十六年三月改組為重慶市政府,隸屬於四川省政府。內設秘書處及民生、警察、工務、財政、土地、教育等六局,分理全市行政。二十四年七月市政府所屬各局改組。財政土地兩局改並為財政處,工務、教育兩局為工務處及教育局;警察局改為公安局;民生局改為社會局。二十五年四月奉四川省政府令復行改組,將原有社會、教育、財政、工務四局改科,公安局仍改為警察局。另設秘書處及技術室。同年五月行政院第二五九次院會正式通過重慶設市〔23〕。 國府遷渝後,於二十七年行政院第三八四次會議議決准援照院轄市組織,唯仍隸屬於四川省政府;但為行政效率起見,必要時得徑函行政院秘書處轉呈核示。是年十二月公布重慶市政府組織規則〔24〕,依其規定,設市長一人,簡任,設秘書處,社會、警察、財政、工務、衛生五局。秘書長一人,參事二人,局長五人,均簡任待遇。另設科長秘書科員等人員。因事務上之需要,呈經核准,得聘任專門人員,組設各種委員會及附屬機關。於二十八年一月改組成立。同年五月,行政院公布改重慶為院轄市,直屬行政院。三十二年並先後增設教育、地政兩局。 八 威海衛行政區 威海衛原屬山東省文登、榮城兩縣轄境,前清光緒初年闢為海軍根據地;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中英締結租借威海衛條約,遂為英國所強租,歷時三十餘載,至民國十九年始行交涉收回。該地收回之後,國民政府即於同年十一月明令定名威海衛行政區;二十年二月,復由該區行政官署會同山東省政府勘定該區境界,而威海衛行政區之地位及其轄區遂告確定。 威海衛管理公署之組織,規定於威海衛管理公署組織條例之中;而組織條例自十九年十月二日頒布以來,曾於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年二月六日經過二次修正;依照最近修正條例規定,威海衛管理公署之組織略如左述。 管理公署置管理專員一人,為公署之長官,簡任,總理公署事務,監督所屬職員。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對於區政,得發布單行規程、公署內計設秘書處、警察局及第一、二、三三科;各科置科長一人,總理科務,科員若干人,助理科務;秘書處則設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科員若干人,辦理該管事務;至於警察局則設局長一人,分局長四人,課長三人或四人,督察二人或三人,課員六人至八人,辦理該局事務;上述各員除主任秘書科長及警察局長為薦任外,其餘均為委任;此外公署為辦理技術事務,仍設技正一人,薦任;技士五人至九人,委任;公署於必要時更得酌用雇員。 公署設有行政會議,由管理專員,主任秘書,各科科長及警察局長組織而成。行政會議每月至少應開會二次,由管理專員召集,並以專員為會議之主席。 第二節 隸屬於省政府之市 一 廣州市 在民國七年以前,廣州無市政組織之可言。清末設巡警道,辦理公安衛生消防等事宜;光緒末年,珠江沿岸建築長堤,闢築新式街道;辛亥革命以後,都督胡漢民主張拆卸城垣改設街道,設工務司專理其事,癸丑之役,拆城之舉因而中止。至民國七年十一月設市政公所,此為市政組織之萌芽。市政公所置總辦坐辦,所內分為總務、工程、經界及登錄四科,其職務專屬於拆卸城垣及規畫街道。依民十年廣州市暫行條例而成立之廣州市政廳,其組織已見上文,不再述。民十七年國民政府成立於廣州,以廣州為革命首都,市政不能不厲行推進,乃於是年七月將市政廳改為市政府,設市政委員會,取消市長名義,改設市政委員長,該委員會於是年八月十八日成立。 依廣州市市政委員會暫行條例〔25〕,該會為市立法機關。委員十八人,由省政府就下之各團體中各任三人:(一)現代職業團體,(二)農會,(三)工會,(四)商會,(五)教育會,及(六)自由職業者。各委員分別組織五個委員分會(即小委員會),以監督市財政、工務、公安、衛生、教育五局〔26〕。 原來廣州市暫行條例中之行政委員會,改名為市行政會議,由市政委員長及五局局長組織之。市政委員會議決案,由主席(市政委員長)咨請市行政會議執行。兩者發生異議時,由省政府裁決之。 在市政委員會存在期間,市行政之足述者,有設立市金庫;市各機關集中購料,設購料委員會(十六年六月);設市立銀行(十六年七月);開辦市政日報(同年十月)等。十五年七月設土地局,十六年八月恢復公用局。 十八年八月一日,廣東省政府令市政廳改行市長制,同年九月增設社會局,合成八局,後依特別市組織法稱廣州特別市,十九年八月,依市組織法取消「特別」兩字,以廣州為廣東省會,故市政府隸屬於廣東省政府。 在二十五年八月以前,廣州市政府原設社會、公用、教育、財政、衛生、工務、土地七局及秘書處。依二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市政會議通過之各局組織章程〔27〕,七局俱設有秘書處(均分為文書會計兩股)並置若干課,各課有課長一人,課之下分股,股置主任一人,社會局設三課,各課分股如下: 第一課:社團、勞動、實業、註冊、統計五股。 第二課:救濟、恤貧、民生、婦孺四股。 第三課:出版、娛樂、編纂、宣傳四股。 公用局設二課,第一課分牌照、考驗兩股;第二課分水電、廣告兩股。教育局設四課及督學處,第一課分預決算、統計、編輯三股;第二課分校務、工程兩股;第三課分補習教育、社會教育兩股;第四課分軍事訓練、救護訓練兩股;督學處設督學及視察員各若干人。衛生局分三課,第一課分防疫、取締二股;第二課分檢查、保健、衛生警(同上)□三股;第三課分醫務、衛生教育二股。財政局分二課及市金庫,第一課分稅捐、地稅、民業、經理四股;第二課分稽核、統計、簿記三股;市金庫之責任,在保管全市一切收支及財政局財庫事務。地政局分三課、第一課分登記、審查、掌冊、稅契四股;第二課分地價、徵稅二股;第三課分測量、製圖二股。工務局分四課,第一課分設計、測量二股;第二課分建築、養路、園林三股;第三課只設取締一股;第四課設渠務一股。 依二十四年七月四日市政會議修正通過之廣州市政府秘書處組織章程〔28〕,秘書處設秘書一人並分三科,第一科分文書、編輯、人事、收發四股;第二科分審計、稽核二股;第三科分評驗、會計、庶務三股。 各局本身之組織有如上述,而其附屬機關亦至繁多,廣州市政府組織之龐大,當為省轄市中首屈一指,實際上或已超乎需要,因是自西南政務會解體後,市長易人,即下令撤銷公用局,所有職務併入工務局;又撤銷教育局,併入社會局〔29〕,因是而各局組織亦略有改變。 廣州曾取得特別市之資格,徒以其為省府所在地,故依市組織法不能不隸屬省政府,廣州市政府最近亦曾要求改為直屬,但中央格於法令未加批准〔30〕。 二 漢口市 漢口為長江大埠,地居要衝。民六年八月,北京政府設有漢口特別區市政管理局,以接管舊德租界;民九年十二月改為漢口特別區市政局,設局長及評議會,一切與天津同。十五年,國民革命軍下武漢,是年十月設漢口市政府,統轄第一(舊德國租界),第二(舊俄國租界)特區兩管理局,並設有財政、工務、公安、教育、衛生,統制各局與秘書及統計兩處。至十六年四月,改為武漢市政府,以武昌漢口漢陽為轄區。是年十二月,撤銷武漢市政府一切組織,只留公安局,改設武漢市政計劃委員會,下分事務、計劃兩部。十七年五月,又改為武漢市工程委員會,設總務、工程、拆遷三處,惟所有建設偏重工程,其他市政未得平均發展,旋又改為武漢市市政委員會。十八年一月一日,裁撤第一第二兩特區管理局,將其事務分別歸各局接隸。同年一月,又改為武漢市市政府,采市長制,隸屬於省政府。四月,國民明令改武漢市為武漢特別市,直隸於國民政府,轄武昌漢陽漢口之地。旋市長劉文島以市庫不充,無力兼顧武昌市政,呈准將武昌劃歸省政府管轄,同年七月,改稱漢口特別市,轄漢口漢陽兩區,先後設立公安、社會、財政、工務、衛生、土地、教育、公用八局。十九年一月,土地、公用兩局事務分別歸併於財政、工務兩局。嗣省方請將漢陽劃入省行政範圍,省市為此爭持甚久,十九年四月,經省市聯席會議議決,呈准將漢陽劃歸湖北省政府管轄。二十年五月,湖北省政府呈請改漢口市為隸屬於省政府之市,經第二十五次國務會議議決照准;同年七月改名為漢口市政府,內部組織大事更張,裁局改科,公安局直屬省政府〔31〕。 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市府又行改組。公安局劃回市府管轄;至財政、土地、教育、公用等局事務,亦仍由市政府經辦,但為節費起見,不另設局。市府設秘書處,第一、二、三三科及技正室。此項組織規則,於二十二年八月由省府呈奉行政院修正公布,沿用至今。秘書處設秘書二人,薦任,下設三股,第一股管文書文稿,第二股管會計庶務,第三股管理衛生事務。 第一科置四股,管社會及教育事務;第二科置三股,管財政;第三科置四股,管工務及港務。技正室置兩股。以上一處科室人員,計秘書二人,(由市長指定一人為主任秘書),科長三人,技正二人至四人(以上均為薦任),科員五十人至六十人,技士八人至十四人,技佐十人至十八人,及繪圖員六人(均委任)。至警察局則設局長一人,秘書二人(由局長指定一人為主任),科長三人,督察處事一人(均為薦任),科員三十人至四十人,督察員十人至十二人,技士二人(均委任),該局於科之下亦設股。 市政府設市政會議,由市長、秘書主任、參事、秘書、科長、技正暨警察局長、稅捐稽查處處長、市立醫院院長組織之。每月至少開會一次,應經市政會議議決之事項,與市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略同〔32〕。 漢口市設有市臨時參議會。此項參議會於二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成立,設參議若干人,由市政府聘請該市法團領袖及「資望素著」之紳商充任之,參議不以中國籍為限(計在三十名參議中,有英美法德日籍人五名)。此參議會每月舉行常會一次,議長由市長兼任,會議由議長召集之。參議任期未有規定,但市臨時參議會俟正式參議會依法成立時即行撤銷。市臨時參議會職權僅能為建議、討論、審查、補助,故僅為諮詢性質〔33〕。至漢口市參議會則未有成立,市臨時參議會之組織,依內政部之審核,「並非依據現行法令所組織,在此過渡時期,藉以徵集市民公意,改進市政,自無不可。仍俟「剿匪」工作結束後,督飭成立正式參議會以利訓議,而符法令」〔34〕,故其與市參議會不能同日而語。 三 杭州市 民初,杭州設有省會工程局,掌理馬路建築等工程事宜,至十六年五月,中央政治會議浙江分會議決籌備杭州市市政廳案。市政廳內設總務科及財政、工務、公安、教育、公用、衛生六局。六月二十日,市政廳改稱為市政府,廳長改為市長。十六年九月,因節約關係,將財政、教育、公用、衛生四局裁撤,留工務、公安兩局。同年十月,市長易人,市政府內除原有總務科外。增設財政、教育、工商三科,十七年四月,財政科擴充為局。 十七年七月市組織法公布後,杭州市政府於九月一日改組,將總務科與原有秘書改組為秘書處,原設三局仍舊,工商科改為社會科。十八年三月,增設土地、衛生兩科;十九年四月,公安局改為浙江省會公安局,直隸於省政府。 十九年七月市組織法頒布後,杭州市繼續奉准設市,內部組織暫無變更。二十年一月為緊縮計,又裁撤土地、衛生兩科,以土地事宜歸財政局管轄,衛生事務併入秘書處辦理。二十年九月改局為科,計設秘書處、社會、財政、工務、教育、衛生等科,科之下分為股。二十三年一月恢復土地科〔35〕。 二十四年十月,杭州市政府組織規則又有修正〔36〕。依此,市長為簡任職,設參事一人,簡任或薦任。市政府設秘書處、社會、財政、工務、教育、衛生、土地共六科。秘書長一人,簡任或薦任,秘書一人,至二人及各科科長均薦任。秘書處及各科分股辦事,工務科為四股,土地、教育兩科分三股,其餘為兩股。 杭州市於十六年六月成立市參事會,參議員為聘任。十七年市組織法公布以後,市參議會即行即束,至市參議會未有成立。 四 汕頭市 汕頭於同治年間闢為商埠,民十年三月設為市,參酌廣州市暫行條例而頒有汕頭市暫行條例。依該條例,市長由市民選舉之,但於該暫行條例未修改以前由省長委任,任期五年;市行政事務得設財政、工務、公安、衛生、公用、教育六局及總務科,市長及局長組織市行政委員會以議決執行行政事務;設市參議會為代表市民輔助行政之機關,參事會會員一部屬於省長指派,一部由全市市民直接選舉,一部由職業界選出;條例中亦有設審計處之規定〔37〕。 十七年七月市組織法公布後,市政廳改組為市政府。十八年九月,廣東省政府以汕頭設市咨請內政部轉呈中央備案,當由內政部核議,以汕頭應否設市,應俟修正市組織法核定頒布後再行辦理,由國府指令准照部議辦理;十九年市組織法公布後,廣東省政府又呈請行政院歷敘汕頭設市之必要,謂汕市人口依近年調查雖僅有十四萬,核與市組織法之規定未盡相符,但就交通貿易及稅收言,實有設市之必要,經行政院於是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提出第一次國務會議議決暫准設市,隸屬於省政府。 依現行組織規程,汕頭市政府設一處兩局及六科,局之下分課,科之下則分股。政書處分庶務股、文書股及編輯統計股;土地局分測繪、登記、總務、地稅四課;警察局分保安隊、督察處、消防課、警務課、偵緝課、司法課、警務課之下再分三股一所;教育科分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兩股;財政科分出納、審計、稅捐三股;工務科分公用港務股、建築股、取締股;社會科分僑務及人事兩股,僑務股復分救濟歸國貧僑辦事處及出洋問話處。僑務股之設,系以汕市為華僑出入要口之故;衛生科分防疫、保健及淨[原文如此]三股;此外復有自治科;汕市政府之直轄機關不一而足,計有:體育委員會,戲劇檢查委員會,第一民眾閱書報社,公立圖書館,市立醫院,麻風院化驗室,平民新村,農事試驗場及濟良所。 前西南政務會曾於二十二年十月公布市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市設參議會及劃分區坊里,廣東省政府並限令汕頭市參議會於二十三年七月十日成立,結果依照召集,市參議員額為二十三人。市參議員之產生方法有二,一由市公民分區選舉,每區二人或三人;二由各界團體選舉,其人數不得超過區選舉人數三分之二〔38〕;但市參議會之權力實受種種限制〔39〕,參議會之設,徒成為官樣文章,點綴昇平而已,離自治之實際甚遠。 五 濟南市 光緒三十年,濟南開闢商埠,設商埠局辦理商埠事宜。民六改為市政公所,民九又改為市政廳,設總辦主持之,但一切設施因陋就簡,殊不足以言市政。濟案發生,濟南一時淪於日軍鐵蹄之下。至民十八年五月濟案解決,山東省政府由泰安遷回濟南,鑒於濟南人口近四十萬,已合設市之條件,乃先派員接收市政廳,同年七月一日濟南市市政府正式組織成立,參照該市情形,在市長之下,先設秘書處及社會、公安、財政、工務四局,社會局附設教育科,公安局附設衛生科,財政局附設土地科,工務局兼辦公用事務〔40〕。二十年一月省令裁撤市政府,同三年月又行恢復,市政府隸屬於省政府,設市長一人。市政府計有一處四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下分三科;各局置局長一人;工務局分兩科及一技術室;社會局分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及教育科;財政局亦分第一、第二、第三及土地科;警察局分一二三三科及衛生科。各局於必要時得設附屬機關,並得分股辦事,各股主任即以科員充任。 六 成都市 成都市區在民十以前分隸成都華陽兩縣,至民十年六月才成立成都市政籌備處,十一年改組為市政公所,設督辦坐辦及會辦,十三年四月根據北京廣州各市市制,擬定成都市市政公所暫行條例,設督辦一人由省長任命,綜理全市行政事務,為市行政委員會長;督辦之下設提調一人,指揮各科辦理一切事務;另有秘書長一人;以下分設總務、財政、工務、教育、公用、衛生六科,各有科長一人,每科分若干課,各置課長,下有課員。督辦、提調、秘書長及各科長,合組市行政委員會議決行政事務。此外復有聘任之市參議會,為督辦之諮詢機關〔41〕。上述暫行條例沿用數年。十九年二月,內政部核該市與市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准予照舊設立。成都市政府之現行組織如下: 市政府設市長一人,由省政府呈請國民政府任命。置參事二人,掌理關於法令起草審議及市政設計事項。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三人,處分三科,科長三人由秘書兼任,下有科員若干人。此外市府設有財政、土地、社會、工務、警察、教育六局,每局有局長一人,每科有科長一人,財政局分三科,土地局分二科,社會局分三科及一試驗所,工務局分三科,警察局分三科一督察處,教育局分二科。 二十七年十一月成都市政府組織規則〔42〕將市政府組織加以縮小。改設秘書處,社會、財務、工程、土地、教育、衛生、公用七科及會計室,分掌各項事項。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二人,每科科長一人會計主任,一人及參事、技正、督學等均薦任,另設助理秘書科員、技士、技佐、教育委員、辦事員等人員。各處科得酌分若干股,股設主任科員一人。因事務之需要,得呈准者政府設立附屬機關。自二十九年以來,所奉之法令,多屬於新縣制之規定,目下設一處八科三室〔43〕,較前略見擴充。 七 貴陽市 十九年六月間,貴州省政府咨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准予設立貴陽市,藉以促進市政。根據市組織法第三條,貴陽獲准設市,隸屬於貴州省政府,以原畫省會警察區域為範圍,市長為薦任職〔44〕。 八 長沙市 湖南省政府以長沙為省會,工商薈萃。乃於十七作劃勘市區,設市政籌備處,置處長一人主持其事。二十一年,為縮短籌備時期計,乃改為市政處。至二十二年七月,省府以長沙人口已逾三十萬,且市政籌備已有頭緒,乃呈准行政院設長沙市。長沙市政府遂於同年十月一日成立,隸於湖南省政府,受省政府各廳之監督指揮,市區公安事項則由省會警察局掌理。市府組織甚為簡單,不設局。市長一人薦任,由民政廳提經省政府議決任用,有秘書一人,參事一人,科長四人,技正一人,由市長呈請政府委任;此外有技士技佐督學科員及辦事員若干人,均為由市長委任呈報省政府備案。 二十八年二月,市政府曾一度裁撤;嗣以戰局穩定,三十年十一月復設立籌備處,經擬就市政府組織規程及編制經費表,提經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省府委員會第二五九次常會議決通過施行,並呈報行政院及咨內政部備案。市政府於三十一年元旦日成立〔45〕。現行之市政府組織,依其組織規則〔46〕之規定:置市長一人,簡任;參事一人或二人,薦任。並設秘書室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科,分掌總務、民政、財政、教育、軍事、地政、社會、糧政、建設、衛生等事項。但此項科室設置之多寡,另由省政府按實際需要核定,連同員額及經費編制表由咨內政部轉呈政行院核准行之。是以上述科室,僅為「得設」之性質。設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五人至九人,技正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督學一人至三人,科員技士辦事員等人員。另設會計主任及合作指導員。 此外,市政府並設市政會議,以市長、參事、秘書、各科科長、各室主任、省會警察局長等人員組織之,以議決關於市施政計劃及市組織法所規定之事項。 九 蘭州市 民十八年二月,甘肅省政府主席劉郁芬以蘭州為甘肅省會,人煙稠密,市政亟待促進,乃電行政院請許設市,經國民政府准予照辦。後以省會商業蕭條,戶口減小,力難設市,省府又請取消設市。內政部鑒於我國西北正宜漸次開發,蘭州實為西北工商業之重鎮,與西北國防之建設及農村經濟之發展。關係綦切,認為應維持蘭州市,但可縮小範圍,減少政費,行政院據此轉令甘肅省政府照辦〔47〕。蘭州市已於三十年間正式成立。現設秘書處,工務、財政、社會、警察四局,生事務所及參事、會計、合作指導三室〔48〕。 十 廈門市 廈門為閩南要港,設市之議,醞釀已久,民國十六年海軍治廈時即有設市之議,但卒未成事實。二十一年一月,福建省民政廳提議設置廈門市,隸屬於省政府,其區域計分三部:即廈門公安局轄區,與思明縣所轄之禾山、鼓浪兩區。案經省府通過,由內政部核議轉呈特准設廈門市,先設廈門市政籌備處,惟以廈門公安局原轄區及鼓浪嶼區為市之區域,禾山區仍屬思明縣。閩變之際,曾有廈門市政府之成立。及閩變敉平,福建省政府裁撤市政籌備處,改設廈門特種公安局,管轄區內一切行政,實為變相之市政府。二十四年二月,內政部以特種公安局組織規程多有未適,乃有改市之議,行政院根據內政部及福建省政府之呈復,乃於二十四年三月十九日通過廈門設市案,區域仍以原轄警區為限,撤銷思明縣政府,禾山區初議劃歸同安縣管轄,後又改為直轄省政府之特別區。 廈門市政府,於二十四年四月一日成立,照福建省政府原定之組織大綱為設一局三科,即公安及第一科(財政),第二科(公用),第三科(社會及教育),後改為三局兩科,即警察局、財政局、工務局及第一科(社會)與第二科(教育)〔49〕,茲將其組織略述如下: 廈門市為隸省市,市長簡任,由省政府主席遴請國府任命之,其餘薦任委任職員由市長依法遴請任命之,事務員及雇員則由市長任用之。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均薦任。各局及各科分別設局長或科長,均薦任。局科長之下尚有主任,計警察局設主任四人,財政、工務兩局各設三人,第一第二兩科各設一人。各處局科有科員及其他職員若干人。 廈門市以事務較簡,故局之下不分科,但局科之下得分股,股主任由科員兼任。市政府設參事二人(薦任),於必要時得呈准省政府加設附屬機關。 二十七年二月,變更組織,除秘書處外,設警察、財政兩局及建設、社會、教育三科〔50〕。 十一 昆明市 昆明為雲南省會,民國八年,唐繼虞省長以廢督裁兵實行民治為號召時,曾成立雲南市政公所,嗣因政變遂被裁撤。至民十一年,唐氏回滇將市政公所恢復,並更名為昆明市政公所,其轄區以雲南省會為限;市政公所直接受省政府之監督;設督辦一人,會辦一人至二人,由省長任命之;設總務、工程、公用、警務、衛生、勸業、教育、社會八課,各課設課長一人,下有課員、技士、技正等;督辦得遴委六人至十人為名譽參事並得聘任顧問。市政公所之規模,亦有相當之大,此為昆明市之前身〔51〕。十七年改組,改督會辦為市長,分設經濟、公安、建設、公益、教育六局及秘書督察二處〔52〕。十九年市組織法頒布以後,市政當局遵照市組織法正式呈准為普遍市,設社會、財政、工務、教育、土地、公安六局,設參事及秘書檢察二處。二十一年一月將公安局劃歸民政廳,其他各局改科,兩設參事秘書二處。嗣後雲南省政府以昆明地方為省會所在地,交通便利,工商業逐漸發達,有設市之必要,乃劃昆明縣大小二十七村面積約二百五十餘萬方丈為市區,二十四年三月,咨請內政部查核,經內政部查明與市組織法規定尚合,呈準備案,昆明市系隸屬於雲南省政府〔53〕。二十六年改土地科為地政科,二十七年十二月增設兵役科,二十八年十一月正式改組,置總辦公廳設社會、財政、工務、教育、土地五局,秘書處改室。另設督察室,目下尚有參事室一單位〔54〕。 十二 開封市 開封與鄭州為河南省商務繁盛之區,十六年,開封設市政籌備處,十八年九月,改組為市政府。十九年十二月,河南省政府以市縣分設徒增人民負擔,且開封人口尚不及二十萬,乃決議裁撤開封市,市政工程事項劃交建設廳接管,市政管理則由省會公安局辦理,但事權不清,窒礙殊多;二十二年二月,由建設廳會同省會公安局合組開封市政工程委員會,辦理開封城廂關於修築道路取締公私建築及一切市政管理事項,為不完全之市政機關〔55〕。二十四年冬,河南省政府開封縣已裁併,省會地方關係重要,應另設市,以資治理,呈奉行政院於二十五年一月令准設市〔56〕。 十三 桂林市 梧州於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成立市政府,該地雖為粵桂交通要道,但全市人口不十萬,依十七年七月之市組織法,梧州本不合設市條件,惟廣西省政府以梧州市成立已逾兩年,於十八年八月呈請內政部准予變通辦理。十九年市組織法公布後,廣西省政府乃於二十一年六月裁撤梧州市政府,其轄區劃歸蒼梧縣管轄,梧州市公安局改名為梧州商埠公安局,隸於民政廳,並設梧州商埠工務局,隸於建設廳。 南寧市政籌備處於十七年八月一日成立,與梧州市同時撤銷。柳州市政籌備處於十七年四月一日成立,同年十月該地大火,市政籌備處撤銷,改設柳州,火災善後建築辦事處,主持市政工作。 廣西省政府於撤銷梧州市政府及南寧市政籌備處之後,於二十一年十一月新設桂林市政處。該處直隸於省政府,辦理桂林全市市政,其轄區以桂林縣公安局所轄城廂警區為限。處置處長副處長及秘書各一人,並得依事務之繁簡,設技士技術員事務員雇員各若干人〔57〕。廣西省政府已於二十五年十月遷治於桂林。桂林市並已於二十九年正式成立。 十四 南昌市 南昌於十六年一月設市,十七年及十九年市組織法公布後,均由江西省政府呈准繼續設市。二十一年一月,江西省政府以南昌市政府成立以來,應需事業費一無所有,省庫無法援助;月糜公帑,徒具虛名,特提經省府會議,議決暫行停辦,俟日後財政稍裕,再圖恢復。二十三年三月,省府以「剿匪」軍事日有進展,南昌市面逐漸繁榮,所有市區事業,若仍如前分隸各廳各處,實不足以收策進之效,但目前財政仍極困難,恢復市府尚非其時,乃決議先行成立南昌市政委員會。省府咨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備案,內政部以市政委員會之設於法無據,未予核轉;至二十四年七月,內政部卒允變通辦理,呈奉行政院令准暫予備案,一俟南昌地方財政充裕,再行正式組市政府。依南昌市政委員會之組織,由省府遴派委員八人,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委員會下設三科,第一科分文書、事務、財務三股;第二科分公益、公用兩股;第三科分設計、工程兩股。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科長三人,及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各若干人。對外文件以主任委員之名義行之。二十七年正式成立市政府,但不久南昌即陷敵。 此外,民十五年以前,九江設有商埠督辦公署主持市政。十六年三月,繼南昌之後而設市政廳,置市長。十八年四月改為市政府。十九年九月,江西省政府以九江市人口未符新頒市組織法之規定,乃由省府委員會議決裁撤九江市政府,二十三年六月省政府設九江市政委員會,與南昌市政委員會制略同,於二十四年六月由內政部核議呈經行政院暫準備案,九江市政委員會制,內政部原亦認為於法無據,惟以江西為「剿匪」區域,情形較為特殊,故予核轉,以期顧全事實。九江市委會規範較南昌市委會為簡單,設委員三人,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下設三科,不分股。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科長三人及其地職員若干人。二十五年,江南省政府裁撤九江市政委員會,並擴充九江縣政府組織,曾經內政部轉呈備案〔58〕。 十五 韶關市 自廣州陷敵後,韶關在廣東省政治上之地位,日趨重要,初設韶關市政籌備處。三十二年十月,以市政籌備業經完竣,由廣東省政府訂定韶關市政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59〕定於三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成立韶關市。依據該組織規程之規定,市政府之職權有四:(一)受省政府之監督,辦理全市自治事項;(二)受省政府之指揮,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三)於不牴觸中央及省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市令,並得訂定市單行規則呈省政府核准施行;(四)對於所屬各機關及地方團體有指揮監督之責,其所屬各機關之命令或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時,得停止變更或撤銷之。設市長一人,薦任或簡任;設秘書會計兩室,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等科及警察局,分掌各項事務。設秘書一人,助理秘書一人或二人,科設科長,並置人事管理員、督學、技正、會計主任、科員、事務員等人員。 市政府設市政會議,每半月開會一次。議決提出於市參議會或市政會議之事件及其他有關市政之重大事項。在市參議會未成立前,得召開市行政會議。 十六 衡陽市 衡陽原為湖南重鎮,近年又當粵漢、湘桂兩鐵路及衡郴、衡寶、潭衡、衡祁諸公路之要衝。是以湖南省臨時參議會於二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函達省政府請予設市,於三十年七月成立衡陽市政籌備處,並經擬具衡陽市政府組織規程經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南省政府委員會第二五九次會議議決通過,呈報行政院及咨內政部備案,於三十一年元旦成立市政府,依其現行組織規則〔60〕之規定,衡陽市政府隸屬於湖南省政府,承省政府之命,處理奉示行政事務。置市長一人,簡任;參事一人或二人,薦任。置秘書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科,分掌總務、民政、財政、教育、軍事、地政、社會、糧政、建設、衛生等事項。但此項科室設置之多寡,由省政府按實際需要擬定,連同員額及經費編制表咨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准行之。置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五人至九人,技正二人至四人均薦任,及督學,科員技士辦事員等人員。另設會計主任、合作指導室及警察局。 市政府並設市政會議,以市長、參事、秘書、各科科長、各室主任、警察局長組織之。議決關於市施政計劃及市組織法所規定之事項。 十七 自貢市 自貢於二十八年一月設市政籌備處〔61〕,隸屬四川省政府,並受省政府各廳處之指揮監督。掌理關於自流井及貢井地方之市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及自治團體,其區域暫以鹽場管轄區為範圍。設處長一人薦任;秘書一人,科長技士各三人,科員十四人;設秘書技術兩室,第一、二、三各科及警察局。並得酌用雇員。市政會議依市組織法辦理。現以籌備完成亦已正式成立市政府。 第三節 籌備中之市 一 鄭州市政委員會 鄭州於民十七年設有市政府,十九年十二月與開封市同時撤銷,各項市政暫歸鄭州公安局及鄭縣縣政府辦理,二十年三月設鄭州市工務局,旋以經費支絀又告撤銷,應辦工程歸縣建設局辦理。二十四年一月,鄭州市政委員會成立,分總務、建設、財政、教育、民政及保安六組〔62〕。 二 包頭市政籌備處 二十二年二月,綏遠省政府以包頭地居要衝,雖現時人口財政未達設市之程度,然待中俄復交,西北開發,實有設市之必要。當時包頭除市公安局外,又有縣公安局,職權頗多牴觸,乃裁去縣公安局,成立包頭市政籌備處。原有包頭市公安局,改稱包頭公安局,歸民政廳管轄,受縣長、市政籌備處處長之監督指揮。市政籌備處之組織大綱經行政院會議修正通過。該處直隸於綏遠省政府,設處長一人,承省政府之命總理處內一切事務〔63〕。 三 武昌市政籌備處 民十八年六月,武漢特別市改為漢口特別市後,湖北省政府曾請設武昌市政府,但內政部以武昌未合設市條件,予以駁回。二十四年四月,湖北省政府籌設武昌市政處,以謀發展省會市政,經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批准,於二十四年七月成立市政籌備處。該處設處長一人綜理處務,秘書一人至二人,技正二人。處分設二科,第一科主管財政、衛生及社會事務,第二科主管工務、公用事務。科有科長一人,科員、技士、技佐各若干人。 市政籌備處設有市政評議會,以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織之,除籌備處處長,省會公安局長,武昌縣長及漢陽縣長為當然委員外,由省政府就對於市政有研究及熱心地方公益者聘任之,委員為無給職。評議會之職權為審核法規,審查預算決算及建議市政興革事宜。評議會以處長為主席,由處長召集之〔64〕,此種評議會之設,系依漢口市臨時參議會之成例。 四 連雲市政籌備處 連雲位於江蘇省北部,為隴海鐵路之終點,水陸交通便利,自隴海路通車後,人口增加,地價上躍,墟溝老窯原為灌雲縣村落,亦見繁榮。民十一年設有海州商埠籌備處,但無實際工作。江蘇省政府有鑒於設市之不容緩,乃於二十四年二月間,決定在連雲設市,先成立連雲市市政籌備處。內政部以連雲現有人口約十萬左右,稅收亦屬無多,尚未達設市之程度,惟連云為濱海重鎮,港埠市政之規劃設施實屬刻不容緩,故對於江蘇省政府之提議,認為系一種變通辦法,在市組織法尚未修正公布以前,似可暫準備案,呈行政院後,政院交內政、軍政、財政三部及江蘇省政府再行審查。結果准予籌備設市,而市政籌備處則已於八月一日成立〔65〕。 五 特種公安局 如前所述,市之種類計有院轄市,省轄市,市政籌備處及市政委員會等形式,但吾輩尚不能不提及所謂特種公安局之組織。依二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河北省政府公布施行之修正河北省特種公安局組織章程,特種公安局設局長一人(薦任),承民政廳長之命綜理全局事務,並得依法令之規定,處理該管區域內各項市政事務。依該章程,山海關、唐山、塘大、保定、石門各公安局,為特種公安局〔66〕。此特種公安局,固為市之具體而微者。 廈門在設市之前,亦曾設特種公安局。 附錄 已裁廢之市 以上各節已略述現存各市之組織,茲將民十六年以來設而復廢之市列之如下,以備參考〔67〕,其廢而復設者如開封鄭州則未列入: 注 〔1〕南京設市經過,見一年來之首都市政(十七年十二月出版)。 〔2〕南京市地政局組織規則,見南京市政公報,一六五期(二十五年五月)。 〔3〕南京市自治工作概況(二十六年二月)頁(5)。 〔4〕教育局於二十五年八月裁撤,併入社會局。 〔5〕上海市政府組織規則(二十年五月二日公布)及各局處辦事細則,均見上海市市政法規匯編由一集至七集。 〔6〕依民二十一年八月公布之市參議會組織法第十九條:「市參議會決議案,咨送市長分別執行,如市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時,市參議會得呈請該管上級機關核定之。」上海市臨時參議會固無此權力。 〔7〕民十七前京都市政組織之大要,見白敦庸:市政舉要頁九—一四(大東書局出版)。 〔8〕見民國六年八月十四日政府公報。 〔9〕章程見民國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政府公報。 〔10〕見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政府公報。 〔11〕見二十五年十一月第九十四期天津市政公報修正天津市政府組織規則。 〔12〕見二十四年三月第七十四期天津市政府公報。 〔13〕見二十五年九月第九十二期天津市政府公報修正天津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則。 〔14〕同上天津市社會局組織規則。 〔15〕見二十三年五月第六十四期天津市政府公報。 〔16〕見二十五年三月第八十六期天津市政府公報。 〔17〕二十五年十一月天津市政府公報天津市教育局組織規則。 〔18〕二十五年四月天津市政府公報天津市特別區公署組織規則。 〔19〕二十三年二月第六十一期天津市政府公報天津市府呈河北省政府文。 〔20〕民十八年八月青島特別市市政公報第一期。 〔21〕見民十九年七月青島市別市市政公報第十期。 〔22〕二十一年度上期青島市行政統計匯編(二十三年七月出版)。 〔23〕二十五年五月內政公報。 〔24〕四川省民政法規匯編第一輯頁三八—四三。 〔25〕該條例見李宗黃:模範之廣州市。 〔26〕當時公用局裁撤,至十六年八月恢復公用局。 〔27〕廣州市政府市政公報(二十四年六月二十日)頁四二至七○。 〔28〕廣州市政府市政公報(二十四年七月十日)頁三五。 〔29〕廣州市政府市政公報(二十五年八月二十日)頁一一九。 〔30〕見二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申報。 〔31〕漢口市政概況(民二十二年)頁一—三。 〔32〕漢口市政府市政會議暫行規則(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市政會議修正)。 〔33〕漢口市臨時參議會組織規程(湖北省法令彙刊第一冊)。 〔34〕見二十四年六月內政公報頁七九。 〔35〕見杭州市政季刊(二十五年二月)論述欄頁一—一七。 〔36〕同上法規欄頁五十三。 〔37〕見汕頭市市政例規章程匯編(十七年三月)。 〔38〕市地方自治條例第九條(二十二年十月西南政務會公布),該條例以後曾有修正。 〔39〕修正市地方自治條例第八條(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西南政務會公布)。 〔40〕濟南設市經過,見濟南市政府十八年度行政概況第一篇第三頁。 〔41〕見成都市市政年鑑第一期(民十七年一月)。 〔42〕(二七·一一·九)成都市政府現行法規匯編頁一—五。 〔43〕第三次全國內政會議成都市長報告及提案,見第三次全國內政會議報告書頁一三八及二三五。 〔44〕見內政年鑑一B一四九頁。 〔45〕湖南省第四次擴大行政會議民政廳工作報告頁三(三十一年十二月編)。 〔46〕(三二·三·二五)行政院令發,行政院公報,行政院公報六卷四期。 〔47〕見內政年鑑一B一四九頁。 〔48〕第三次全國內政會議蘭州市長報告,見第三次全國內政會議報告書頁一四○。 〔49〕關於廈門改市經過,參閱二十四年四月一日申報廈門市府成立一訊。 〔50〕福建省單行法規匯編頁五四。 〔51〕見昆明市志頁一七九—一八三(民十三年四月出版)及昆明市市政府報告書(十二年十月)。 〔52〕雲南行政紀實二十二冊第二編頁一。 〔53〕見二十四年四月內政公報頁一八一。 〔54〕雲南行政紀實二十二冊第二編頁二及頁三附表。 〔55〕見河南建設概況(二十二年八月出版)市政欄。 〔56〕二十五年一月內政公報頁六六。 〔57〕桂林市政處組織章程(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見廣西省現法規匯編(二十五年六月)。 〔58〕二十五年六月內政公報頁四十七。 〔59〕(三二·一○·一八)廣東省政府公報九八四期。 〔60〕(三二·三·二五)行政院令發衡陽市政府組織規則,行政院公報六卷四期。 〔61〕自貢市市政籌備處組織規則(二八·一·一一)四川省民政法規匯編第一輯頁四三—四六。 〔62〕見二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中央日報。 〔63〕內政年鑑一B一五○頁。 〔64〕見武昌市政處組織規則(二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省府會議通過)。 〔65〕連雲設市政籌備處經過,見二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中央日報及二十四年十一月內政公報一○五頁。 〔66〕內政公報第八卷第四期(二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頁一五一。 〔67〕本表系根據內政年鑑一B一三七頁所載,而加以補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