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政治與歷史 · 第五章 分權的神話

Le mythe de la séparation des pouvoirs 這段文本大名鼎鼎。誰不知道這套理論呢?它要求在任何好的政體中都嚴格區分立法、行政和司法。為了從這種分立中得到寬和、安全和自由的諸多好處,就要確保每一種權力的獨立。這的確有可能就是在前十章以後被構思出來的第十一章的秘密,是英國革命給了孟德斯鳩這個靈感,他在那裡,在1729—1730年逗留期間,有可能發現了一種徹頭徹尾的新體制,其全部目的就在於自由。在第十一章之前,孟德斯鳩有可能提出了一種古典的理論,區分了不同的政治形式,描述了它們特有的經濟學[1]和動力學。然後,他有可能拋開了沒有激情的歷史學家的面具,甚至——如果可以相信這一點的話——拋開了有黨派的紳貴的面具,從而向公眾提出了這樣的理想:一個國家的人民擁有兩院,即第三等級的議會,和選出的法官們。由此,在一些人看來,孟德斯鳩最終可能觸及了政治之為政治的領域,在一種關於權力的平衡的理論中表現出他的天才,讓這些權力得到了很好的安排,以至於權力成為權力的限度本身,這樣就一勞永逸地解決了那個完全可以概括為權力的運用和濫用的政治難題。但在另一些人看來,他可能觸及了一些屬於未來的政治難題[2],這些難題與其說屬於一般意義的君主政體,還不如說屬於代議制和議會制政體。後續的時代可以為這種解釋充當擔保。難道我們不是看到整個世紀都在孟德斯鳩那裡尋找論據,來撼動君主制秩序,來證明高等法院,乃至召集全國三級會議的正當性嗎?世紀末的美國憲法和1791年的[法國]憲法本身,更不用說1795年和1848年憲法,難道不是都在它們的理由和安排中,將孟德斯鳩所要求的分權原則奉為圭臬嗎?這兩個主題:權力的本質和權力的平衡,它們難道不仍然是當今的主題,並且總是通過孟德斯鳩所確立的那些字眼被重提、被爭辯的嗎? 我希望使人相信這在最大程度上是一種歷史的幻象,並且會提供這方面的理由。我為此目的首先要談的所有東西,都應當歸功於法學家夏爾·艾森曼(Charles Eisenmann)的文章[3]。在從中延伸出結論之前,我想先複述這些文章的要點。 艾森曼的論點是,孟德斯鳩的理論,尤其是大名鼎鼎的關於英格蘭政制的章節,孕育了一個名副其實的神話:分權的神話。尤其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一整個法學家學派,以孟德斯鳩的一些互不相關的提法為藉口,把他塞進一個純屬想像的理論模型。這樣,孟德斯鳩的政治理想就與一種體制相吻合,在那裡,這種分權得到了嚴格的保證。應當有三種權力:行政(國王、他的大臣)、立法(下院和上院)和司法(全體官吏[4])。每種權力都可以非常精確地涵蓋各自的領域,也就是說,涵蓋各自的功能,沒有任何互相干擾。每個領域裡的每種權力,都可以得到一種與其他機關嚴格有別的機關的保證。不僅不能想像行政對立法或司法的任何侵犯,或任何其他同樣性質的相互侵犯,而且某一機關的任何組成成員也不能再屬於別的機關。例如,不僅行政不能通過提出法案來干預立法,或通過施壓干預司法,等等;不僅任何大臣不能對立法負責;而且立法機關的任何成員也不能以個人名義承擔行政和司法功能,也就是說,成為大臣或官吏,等等。這個邏輯始終活躍在某些人的頭腦中,至於它的細節,我就姑且放在一邊吧。 艾森曼的第一個大膽之處,在於表明這個著名的理論在孟德斯鳩那裡完全是不存在的。仔細閱讀他的文本就足以發現,實際上: 1. 行政侵犯到立法,因為國王擁有否決的權利(droit de veto)。[5] 2. 立法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對行政行使監督的權利,因為它要監控它所表決通過的法的實施情況,並且,雖然不存在對議會的「內閣職責」的問題,卻可以要求大臣作施政報告。[6] 3. 立法嚴重地侵犯到司法,因為,在三種特殊情況下,它以法庭自居:在任何事項上,貴族要由上院的同等地位的人來審判,因為必須保護貴族的尊嚴,避免它與平民官吏的成見發生任何接觸[7];在赦免事項上[8];以及在政治案件的事項上,受到下院的控告時,這類案件要被移送上院的法庭[9]。 我們看不出怎樣把權力的這類如此重大的相互干擾與分權的所謂純粹狀態調和起來。 艾森曼的第二個大膽之處在於表明,其實在孟德斯鳩那裡,重要的並不是分權,而是權力的聯合、融合和聯絡[10]。這一論證的要點在於首先必須明白,司法權並不是一種確切意義上的權力。孟德斯鳩說,這種權力是看不見、近乎不存在的。[11]實際上,在他看來,法官只不過是一個視點、一種聲音。這樣一個人的全部功能就在於讀法、說法。[12]我們可以對這個解釋提出異議,但起碼得承認,在某些事項上,法官有可能並不是什麼有生命的法典,在那裡,孟德斯鳩刻意規定的各種保障已不再是法律的,而是政治的:例如,只要看看是誰在審判貴族的違法亂紀、審判那些政治案件就足夠了!這些預防措施一旦引入,就會把司法可能從政治後果中獲得的東西轉交給確切意義上的政治機關,而留給司法的東西就的確是「近乎不存在的」了。於是我們面對的只有兩種權力(pouvoirs):行政與立法。如果重新起用孟德斯鳩本人的一個字眼,就是有兩種權力,卻有三種力量(puissances)。[13]這三種力量是國王、上院和下院。也就是國王、貴族和「人民」。在這裡,艾森曼以非常令人信服的方式表明,孟德斯鳩的真正對象恰恰是這三種力量的聯合與聯絡。[14]要解決的首先是各種力量對比(rapports de forces)[15]的政治難題,而不是關乎合法性及其各領域如何定義的法律難題。 這樣一來,著名的寬和政體的難題就變得明朗了。真正的寬和,既不是嚴格的分權,也不是在法律上對合法性的關注與遵守。例如,在威尼斯,的確有三種權力和三種不同的機關:但「缺點」在於這三種機關「都是由同一集團的官吏組成;這幾乎就形成同一種力量」(《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節)。你盡可以這樣大談:專制政體就是獨自一人執政的體制,既沒有規則也沒有法,或者專制者可以出現在任何一個欺公罔法、濫用權力的君主或大臣的身上。這其實並不是問題所在,因為我們知道有這樣一些體制,在那裡,專制政體甚至可以打著法的幌子支配一切,而孟德斯鳩說過,那是最壞的暴政[16]。寬和完全是另一回事:它不是單純對合法性的遵守,它是權力的平衡,也就是在各種力量之間作權力分割,是用另一些力量的權力對某一種力量的奢望加以限制,或讓它變得寬和。因此,著名的分權就不過是在各種確定力量——國王、貴族、「人民」——之間作冷靜的權力分割。 我想我對專制政體表述過的那些意見可以幫助我們比這些確切的結論走得更遠。因為上述說明本身就提出了一個問題:作這種分割對誰有利?如果只滿足於在分權的神話外表下去揭示不同政治力量(forces)之間權力分割的真實運作,我覺得,我們就很可能助長那樣的幻象:好像有一種自然的分割,它是理所當然的,並且顯而易見地符合某種公正性。我們從權力轉到了力量。其中各項改變了嗎?難題仍是相同的:從來只不過是關於平衡和分割。這就是我想要揭露的最終的神話。 要能讓人明白這種分割及其潛在想法的意義,辦法在於:一旦我們正確地理解了在孟德斯鳩那裡重要的是力量的聯合而非分權,就要考察一下,在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一切可能的侵犯當中,在各種權力相互間的一切可能的聯合當中,哪些是被絕對排除了的侵犯和聯合。而我看到了其中的兩種,它們是最重要的。 第一種被排除了的聯合是立法能夠篡奪行政的權力:這就會自動並立即導致君主政體淪落為人民的專制政體。[17]但反之則不然。孟德斯鳩承認,即便國王除行政權之外,還掌握了立法權,君主政體也能繼續存在下去,甚至保持其寬和。[18]但要是讓人民成了君主,一切都會失去。 第二種被排除了的聯合更是大名鼎鼎,但依我看,它被當成是太顯而易見的事情,因而沒有得到深入的理解。它關係到司法被行政把持,被國王把持。孟德斯鳩明確講:這種安排足以使君主政體墮落為專制政體。如果國王親自審判……「政制將會被破壞,依附的中間權力將會被消滅」(《論法的精神》,第六章,第五節),而孟德斯鳩在後兩頁引用的例子是關於路易十三的,後者想要親自審判一位紳貴(《論法的精神》,第六章,第五節)。只要比較一下這項排除和它的理由(如果國王來審判,中間實體就要被消滅),即一方面的安排是應把貴族傳喚到只屬於同等地位的人的法庭,另一方面的不幸則是要由專制者為大人物保留其特權[19],那麼,我們就足以發現,這項剝奪國王審判權的特別條款首先對於保護貴族對抗君主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專斷具有重要性,而專制政體再一次——孟德斯鳩以此威脅我們——意味著一種非常明確地首先把矛頭對準貴族的政治。 如果我們允許自己現在回過頭來,看看那個著名的各種力量(puissances)的平衡,我想我們已經能夠回答這個問題:進行這種分割對誰有益?如果考慮的不再是被引入孟德斯鳩的聯合當中的各種力,而是在他那個時代真實存在著的各種力,我們就必定會看到,貴族從他的計劃里獲取了兩大好處:它作為一個階級,直接成為一種在上院被承認的政治力量(force);同時根據把審判的行使排除於王權之外的條款,也根據——當一些貴族捲入訴訟時——把這種權力保留給上院的其他條款,它也成為這樣一個階級,其成員個人的未來、社會地位、特權和禮遇獲得保障,免受國王和人民的侵害。其結果,貴族在他們的生命、家庭和財產上,都可以躲避無論來自國王還是來自人民的衝擊。對於一個已經被歷史拔除、褫奪了種種舊特權的沒落階級而言,我們不可能有更好的辦法,來保障其永久存在的條件了。 可以和這些保證相交換的,是另一個保證,但這一次是適用於國王的。保證君主可以在貴族提供的社會和政治堡壘的保護下,抵禦人民革命。保證他不會落到被拋棄的專制者的處境,獨自一人,面對人民和他們的激情。如果國王允許自己汲取專制政體的教訓,他就會明白他的未來與貴族等價。 這個貴族不僅可以充當「人民」的制衡器——因為它通過與大多數人在數量和利益上不成比例[20]的代表制,可以在立法中與人民的代表制相平衡——而且,這個貴族,通過它的存在、特權、榮耀、奢華,乃至慷慨大度,可以在具體的生活中日復一日地教導人民高貴者如何令人尊敬,在這個國家裡如何存在一套結構,他們如何遠離對權力的激情,在君主政體平淡無奇的空間裡,社會地位的距離和政治行動的綿延如何需要漫長的努力:總之千方百計永遠阻絕一切妄圖顛覆的念頭。 從這一切當中,我看不到有什麼東西偏離了一位談論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的理論家的基本靈感。當然,在許多方面,這種未來的體制[21]都與同時代歐洲的那些君主政體不同。後者仍然受到它們的起源的影響,它們的簡陋的政制仍然是原始的:它們難以武裝起來,與威脅著它們的專制政體的危險作鬥爭,並且去解決現代世界的複雜難題。但我們可以說,它們本身,在它們的政治和社會結構中,包含了滿足這一要求所必需的一切。人民的代表制本身似乎與他過去的一切立場相牴觸,並且讓人相信孟德斯鳩在內心是個共和黨,站在第三等級一邊,但它是符合君主政體的精神的。讀一下第十一章——就是在第六節談論英格蘭政制的那一章——的第八節:在那裡我們可以看到在一個屬於君主政體的民族中產生代表的原則,這種原則,和產生貴族實體的原則一樣,是古代人完全不懂的,屬於「哥德式」政體——「人們當時能夠想像到的最好的政體類型」(《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八節)——的起源本身。這就是為什麼孟德斯鳩在談到這種似乎是寄望於未來的政體時,會說英國人已經在他們過去的「森林中」發現了它(《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節)。[22] 因而,對英格蘭政制的分析實質上與對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的考察殊途同歸,也與他——作為那些空談社會契約的理論家(doctrinaires du contrat social)[23]的對手——提出其理論原則的某些理由殊途同歸:同歸於孟德斯鳩的政治選擇。 這種政治選擇可以被兩個理由掩蓋起來。首先是孟德斯鳩的反思方式,他的政治分析所具有的法律純粹性和抽象性。我想我通過稍微仔細一點的考察,已經表明孟德斯鳩的法律主義(juridisme)本身就以它的方式表達著他的黨見(parti pris)[24]。但這個選擇同樣可以被歷史——把我們與孟德斯鳩隔開的歷史,以及孟德斯鳩生活過的歷史——所遮蔽。若要真正理解這種選擇,就必須按照它的本來面目,在孟德斯鳩生活過的歷史中把握它:他自認為生活在這個歷史中,但這個歷史也在他的背後上演。 * * * [1]économie,見此處譯註。作為科學描述的不同方法或模型,「經濟學」常與「動力學」並舉。——譯註 [2]普雷洛,前引,第123、129頁及以下。 [3]尤其參見:艾森曼《與分權》(L'Esprit des Lois et la séparation des pouvoirs),《卡雷·德·馬爾貝紀念文集》(Mélanges Carré de Malberg,巴黎,1933年),第190頁以下;《孟德斯鳩的憲法思想》(La pensée constitutionnelle de Montesquieu),《西雷文匯》,前引,第133-160頁。 [夏爾·艾森曼(Charles Eisenmann,1903—1980),法國法學家。——譯註] [4]magistrate(s)在本書中統一譯為「官吏」,指有裁決權的官員和法官。——譯註 [5]「行政權(La puissance exécutrice)……通過它的反對權來參與立法……」(《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節) [6]立法權(La puissance législative)「有權並且應當有能力檢查它所制定的法的施行情況」;大臣們應當「報告他們的行政工作」(《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節)。 [7]「大人物總是遭人忌妒;而且,他們如果由人民來審判,就可能陷於危險的境地,而無法享有一個自由國家最渺小的公民所擁有的特權,即由同等地位的人來審判。因此,貴族不應該被傳喚到國家的普通法庭,而應該被傳喚到立法團體中由貴族組成的那個部分去受審。」(第十一章,第六節) [8]「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就是法……在某些案情中可能過於嚴厲。……所以……我們剛剛提到的立法團體中的那個部分,在另一場合是一個必要的法庭,在這裡更是如此;需要藉助它的至高無上的權威,為了法本身的利益,讓法變得寬和。」(第十一章,第六節) [9]「有時還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就是某些公民在公共事務上侵害了人民的權利……一般來說,立法權不能審判;在這種特殊的案情里,它代表著作為人民的當事人一方,就更不能審判了;因此,它只能做原告。但它要向誰提出控告呢?它要屈尊向國王的法院提出控告嗎?——法院是它的下級,而且組成人員和它一樣是來自人民,所以會被一個如此高貴的原告的權威牽著鼻子走的。不:為了維護人民的尊嚴和個人的安全,立法機關中由人民組成的部分應向立法機關中由貴族組成的部分提出控告,後者與前者既無相同的利益,也無相同的激情。」(第十一章,第六節) [10]「立法團體由兩部分組成,它們通過相互的反對權彼此鉗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行政權又受立法權的約束。」(第十一章,第六節)「三權的分配和交融……」(第十一章,第七節) [11]「在我們談到的三種權力(puissances)中,審判權以某種方式看是不存在的。」(第十一章,第六節) [正文「看不見、近乎不存在的(invisible et comme nul)」的說法,應出自第十一章,第六節:「這樣一來,如此讓人們懼怕的審判權(la puissance de juger),既不專屬於某一特定等級,也不專屬於某一特定職業,可以說成了看不見、不存在的(invisible et nul)。」——譯註] [12]「國家的法官只不過是法的代言人,是沒有生命的物,並不能讓法的力量與嚴厲變得寬和。」(第十一章,第六節) [13]參見第十一章第六節關於威尼斯的原文。 [這段原文為:「因此,在威尼斯,大議會掌握立法,元老團掌握行政,四十人會掌握審判權(le pouvoir de juger)。但缺點是,這些不同的法庭都是由同一集團的官吏組成;這幾乎就形成了同一種力量(puissance)。」實際上,在《論法的精神》原文中,談到「三種權力」時,孟德斯鳩一般用pouvoir,有時用puissance;具體說到「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或「審判權」)時,則一般都用puissance,偶爾用pouvoir(但阿爾都塞只用pouvoir);「分權」則一律為séparation des pouvoirs。可見他對兩者是混用的。阿爾都塞在這裡借上述原文,有意區別了兩者,為此,我們統一將pouvoir譯為權力,將puissance譯為「力量」(注釋中的孟德斯鳩引文除外)。--譯註] [14]艾森曼,前引,第154頁以下。 [15]相比政治意義上的「pouvoir(權力)」和「puissance(力量)」,「force」一詞的意義更抽象,在本書中一般譯為「力」,但有時按漢語表達習慣譯為「力量」,並用括號注出原文。——譯註 [16]「再沒有比打著法的幌子、裝出正義的樣子所實行的暴政更殘酷的暴政了。」(《羅馬盛衰原因論》,第十四章) [17]「如果立法權參與行政,行政權將會……失去。」(第十一章,第六節) 「如果沒有君主,而把行政權委託給從立法團體遴選出來的一些人,自由便不復存在了。」(第十一章,第六節) [18]「在我們所知的君主政體中,君主有行政權和立法權,至少是一部分立法權,但他是不審判的。」(第十一章,第十一節)「在歐洲大多數王國,政體是寬和的,因為有了兩種權力的君主把第三種留給他的臣民去行使。」(第十一章,第六節) [19]指獲得特赦的權利,參見《論法的精神》,第六章,第五節。 [20]「比例」一詞原文為proportion,法文版誤植為proposition。——譯註 [21]普雷洛,前引,第123頁。 [22]「試讀塔西陀的偉大著作《日耳曼人的風俗》,我們就會發現,英國人是從日耳曼人那裡得出他們的政體觀念的。這種美好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發現的。」——譯註 [23]參見此處譯註。——譯註 [24]參見此處譯註。——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