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戰爭史 1377-1471 · 第22章 愛德華四世的統治
精彩看點
歷史學家對愛德華四世統治的否定——愛德華四世的動亂年代——「新君主」——愛德華四世的六大功績——愛德華四世用強硬手段維護社會秩序——愛德華四世扶持鄉紳階層——愛德華四世擴大英格蘭王室收入來源——愛德華四世很少召開議會——愛德華四世定下英格蘭王國後世外交基調——愛德華四世鼓勵商業——愛德華四世駕崩
蘭開斯特家族沒能治理好英格蘭王國,沒能維持好英格蘭王國國內的秩序。最終,蘭開斯特家族的統治倒台。約克家族的主張可能帶來和平和秩序及正常的行政管理。因此,約克家族的統治理念得到認可。都鐸王朝基本上確立了約克家族提出的維持和平與秩序的理念。那麼在短暫的執政期內,約克家族確立穩固的統治了嗎?
對這一問題,研究英格蘭憲法的偉大歷史學家們給予了否定回答。「在愛德華四世統治下,英格蘭王國並沒有建立起比亨利六世時期更好的統治。英格蘭王國境內的法庭由寵臣把控,正義遭到扭曲,弱勢群體被強權欺壓,騷亂、搶劫、非法侵入和亨利六世統治時期一樣隨處可見。如同蘭開斯特家族的統治失敗一樣,約克家族也沒能用明智的管理證明自己的存在。」[1]然而,儘管許多違憲行為可以歸咎到約克家族,但在約克家族統治時期,尋找統治脆弱或無能管理的例子十分困難。如果我們將注意力集中到愛德華四世統治期間,可以發現他統治的最後十二年,英格蘭王國處於相對和平與繁榮的狀態。這種狀態與愛德華四世的弟弟理查三世統治時期別無二致。愛德華四世和理查三世內心的動盪並沒有擾亂臣民的平靜生活。
愛德華四世的統治時期應該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461年3月4日,愛德華四世成為英格蘭國王開始,到1470年10月,愛德華四世逃亡佛蘭德斯,亨利六世在沃里克伯爵理察·內維爾的操縱下實現短暫復辟結束。第二個階段從1471年4月愛德華四世重獲英格蘭王位開始,到1483年4月9日在威斯敏斯特宮駕崩結束。威廉·斯塔布斯主教發現在愛德華四世統治的第一階段,愛德華四世治國不力。然而,他將愛德華四世統治不力的看法擴展到整個愛德華四世的統治時期。事實上,在統治的第二階段,愛德華四世的國家治理政策不一定符合憲法,但的確治理有方。[2]
1461年到1470年是「愛德華四世的動盪年代」,發生的故事無須贅述。此時,在英格蘭北部和西部,蘭開斯特派的勢力還很強大。蘭開斯特派控制的英格蘭北部的一些城堡仍然沒有向愛德華四世屈服,蘇格蘭王國的一支軍隊常常占領部分英格蘭王國的領土。愛德華四世初出茅廬,剛從軍營的艱苦生活中緩過來,即使得到擁有滔天權勢的內維爾家族鼎力支持,也沒能革除所有前任國王們已經察覺到的治理英格蘭王國的弊病。因此,英格蘭王國所有偏遠地區的局勢仍不穩定。當時,騷亂頻發,並且導致了「雷德斯代爾的羅賓」起義。沃里克伯爵理察·內維爾的秘密奪權計劃成功了。愛德華四世不得不逃離英格蘭。
巴尼特戰役和蒂克斯伯里戰役後,愛德華四世再次登上英格蘭王位。但此時,與愛德華四世統治的第一時期相比,英格蘭王國的內部形勢已經大不相同。蘭開斯特派徹底覆滅,內維爾家族已經被打倒。在流亡期間,愛德華四世也獲益良多。他已經不再是菲利普·德·科米納描繪的那種粗心士兵,而是一位謹慎的君主,一位在封建制度廢墟上崛起的西歐新派君主,代表著獨立的民族國家。與路易十一一樣,愛德華四世屬於「新君主」。在《君主論》中,尼科洛·馬基雅弗利已經給「新君主」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活哲學做出永恆的闡釋。愛德華四世從自己的錯誤和不幸中吸取教訓,決定不再東遊西盪。他強大而無情的統治為英格蘭王國帶來國內的安定,國際的獨立。所有民族國家都要求其主權政府做到對外獨立,這也是都鐸王朝早期君主的功勞。都鐸王朝早期的君主都是得到國內支持的獨裁統治者,但他們被這種支持背後隱含的某些限制條件束縛。愛德華四世也是這樣一位君主。事實上,都鐸王朝的統治者沿襲了愛德華四世制定的統治政策。當然,都鐸王朝的君主並非有意為之,而是由於時代要求所有想保住王權的君主都別無他法。
尼科洛·馬基雅弗利
愛德華四世勤於治國理政,在六個方面值得稱道。第一,他加強司法管理。第二,他鼓勵與英格蘭王權私交密切的新貴崛起。第三,他維持基本且足夠的政府財政收支。第四,他減少召開英格蘭議會的次數。第五,他依靠加強軍備,但主要通過靈活外交,和平處理英格蘭王國的對外事務。第六,他利用王權,竭盡所能,鼓勵貿易和商業發展。總的來說,愛德華四世是「新君主」的典型代表。都鐸王朝也按此軌跡發展。
蘭開斯特家族統治時期,地方混亂是一大頑疾。要治理地方混亂,英格蘭王國的各級法庭必須嚴格執法。愛德華四世解決地方混亂的方法專制獨斷,打擊擾亂和平分子卓有成效,但在強化執政能力的同時,他疏於尊重一些保障個人自由的基本而普遍的正義原則。愛德華四世的政策面臨的更大危機是行政干預司法,這無疑是一種一直被防範的亂象。但在當時,行政干預司法可以有效制止混亂。亂世得用重典。亨利六世統治時期,一般的土地法已經形同虛設。愛德華四世採用特別法庭,避免擾亂和平分子所屬轄地的約束。這種特別法庭是高級治安法庭,由伍斯特伯爵約翰·蒂普托夫特管理。由於善用酷刑,高級治安法庭臭名昭著。1462年頒布的一項特權令中,愛德華四世授權伍斯特伯爵約翰·蒂普托夫特有權旁聽所有叛國罪指控並斷案,「甚至是籠籠統統,簡單粗暴,不聽任何質疑『雜音』,無須審慎裁決,僅通過簡單理解案情就草菅人命」。[3]1470年,「英格蘭的大屠夫」伍斯特伯爵約翰·蒂普托夫特也掉了腦袋。此時,高級治安法庭已經暴行累累,殺人無數。所幸從1471年到愛德華四世統治結束,處決不再那麼頻繁。1478年,審判克拉倫斯公爵喬治·金雀花也是一則公開的醜聞,但很少有人對克拉倫斯公爵喬治·金雀花的命運感到惋惜。此時,法制最殘忍的特徵是使用酷刑。即使亨利六世統治時期已經開始使用酷刑,但愛德華四世沒有藉口開脫。然而,愛德華四世統治時期,使用酷刑的事例主要發生在1470年以前時局動盪的歲月里。此外,愛德華四世統治時期,法制基本上不存在薄弱環節,只有在英格蘭更偏遠的地區,我們才能發現「私黨和庇蔭」現象仍時有發生。但即使是在更偏遠的地區,約克家族的國王也期盼都鐸王朝式的改革。愛德華四世成立了威爾斯委員會。[4]這個委員會與1437年成立的更加文明的「北方委員會」一樣,擁有類似的組織形式和管轄範圍。威爾斯委員會是個「特權委員會」,能直接宣判威爾斯邊境地區擾亂治安的行為。威爾斯委員會存在了很長時間。直到1641年,長期議會廢除威爾斯委員會。1484年,理查三世在北方舉行的英格蘭王室巡遊是另一個例子,說明約克家族的國王十分重視維持英格蘭動盪地區的秩序。理查三世似乎對維持英格蘭動盪地區的秩序頗有成就,「在英格蘭北方,理查三世確實廣受民眾愛戴」。[5]威爾斯議會不是愛德華四世為都鐸王朝法制體系預創的唯一一項制度。人們一般認為星室法院是遵照亨利七世的法案成立的。實際上,在愛德華四世統治時期,星室法庭已經開始運作。[6]因此,在地方法庭衰弱,或臣子權力過大時,英格蘭政府依然能維持社會秩序。
每位君主身邊都有一群貴族支持他的立場,並且出任總督等各級官員。利用舊貴族對約克家族的信任,愛德華四世拉攏紳士階層作為新貴族,授予紳士官職,使他們效忠王權。伍德維爾家族雖然原來屬於蘭開斯特派,但與愛德華四世聯姻後,便緊緊地與約克家族的命運綁在一起。愛德華四世信任伍德維爾家族,伍德維爾家族也確實不負所望。愛德華四世相中伍德維爾家族時,伍德維爾家族還只是一個新興家族。然而,為伍德維爾家族,愛德華四世安排了與許多貴族家族的聯姻。因此,很快,伍德維爾家族就擁有不少於八個貴族頭銜。赫伯特家族也被愛德華四世賜予彭布羅克伯爵頭銜。在蘭開斯特家族時期,鮑徹家族只有一位男爵,但愛德華四世為鮑徹家族加官晉爵。因此,鮑徹家族成為約克家族和都鐸家族統治時期有能力的官宦家族之一。約克家族帶領的貴族越來越具有16世紀後期貴族的特徵。此時,博福特和霍蘭這樣大的准王室家族已經覆滅。英格蘭王室沒收了被剝奪的土地,從中受益。其他貴族地位較低,相互之間大致平等有效防止了某個家族搞派系鬥爭分裂國家。
無論是約克家族統治時期還是都鐸家族統治時期,新君主制度的特徵都是稅負較輕和支出有度。從經濟層面看,蘭開斯特家族無法實現「自力更生」,但愛德華四世財政管理得相對較好。約克家族支出不高,也很少要求英格蘭議會的財政支持。雖然關稅稅率沒有提高,關稅收入波動幅度較大,但隨著商業的發展,關稅收入相應增加。玫瑰戰爭期間,從貴族手裡沒收的土地擴大了英格蘭王室領地,為英格蘭王室帶來比以往更多的收入。毫無節制地徵收「恩稅」,為英格蘭王室帶來巨額財政收入。「恩稅」只針對少數富人徵收,但在英格蘭全境似乎很受歡迎。根據1475年《皮基尼條約》中的部分條款,從路易十一那裡,英格蘭王室獲得撥款和撫恤金。因此,英格蘭王室財富大大增加,並且政府財政危機得到解決。愛德華四世的私人貿易是英格蘭王室財富的另一個來源[7]。包括法蘭西王國的撫恤金,英格蘭王室總收入並不高。1472年到1483年,英格蘭王室每年平均收入為九萬五千英鎊。[8]但愛德華四世實現了自給自足,甚至在駕崩時留下了很大一筆財產。[9]愛德華四世的借款數額有限。在統治時期結束時,愛德華四世只剩下二萬九千英鎊貸款沒有還清。[10]無論貸款規模大小,沒有哪個現代政府可以做到借款只有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一。愛德華四世的經濟管理政策類似於亨利七世和伊麗莎白一世。在英格蘭王國,約克家族和都鐸家族的經濟政策大受歡迎。
在位期間,愛德華四世很少召開議會,立法也側重商業方面的立法。1465年,英格蘭議會投票要求愛德華四世徵收生活「桶稅和磅稅」。除了1475年向法蘭西王國宣戰[11],愛德華四世幾乎沒有再次向貴族莊園領主伸手要錢。在長達二十一年的統治時期,愛德華四世只召集過六次議會,並且每次議會會期都很短,對議題的討論都是速戰速決。有些時間,如1468年10月到1472年10月,愛德華四世沒有召開任何議會。1475年到1483年,英格蘭議會的開會時間一共只占用四十二天[12]。據說,愛德華四世在位時期,英格蘭議會在歷史上首次沒有通過任何法案,國民獲得更多自由[13]。不過,此時,整個英格蘭王國默許愛德華四世不召開議會,因為人們期待內亂停止,商業或其他各種產業可以順利開展。對英格蘭議會,亨利七世持有與愛德華四世類似的態度。亨利七世幾乎所有有用的法案都是在他統治早期制定的。因此,人們可以看到英格蘭政府秩序井然,普通民眾安居樂業。
愛德華四世與路易十一簽訂《皮基尼條約》
在外交事務方面,愛德華四世的政策預示了以後亨利七世的政策。「抽的血越少,獲得的財富就越多。」[14]為在法蘭西征戰,每任英格蘭君主都投入巨額軍事開支,但每任英格蘭君主都帶著經濟補助金而不是軍事榮耀回國。1492年,亨利七世簽署的《埃普塔爾條約》與1475年愛德華四世簽署的《皮基尼條約》的內容相似。這兩位英格蘭君主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都反對過去英格蘭王國與法蘭西王國的百年戰爭,不相信這場戰爭的所有無望理想。他們不再追求跨英吉利海峽而治的王國疆域。他們接受英格蘭王國島國的現狀,並且認定英格蘭王國的優勢在貿易和航海。在外交上,他們不像中世紀國王那樣發起大小各類戰爭,而是習慣運用外交手段及簽署各種條約解決外交事務。在海運方面,英格蘭王國地理位置優越,控制了佛蘭德斯和比斯開灣之間,直到西班牙王國及其他地中海地區的海運航線。當然,對佛蘭德斯、法蘭西王國和西班牙王國來說,與英格蘭王國建立聯盟同樣價值非凡。此時,英格蘭王國與各方交好,沒有必要開展開銷巨大的對外戰爭。英格蘭王國只要不捲入與歐洲大陸各國的爭端,就可能再度崛起,成為大國。愛德華四世、亨利七世、托馬斯·沃爾西、伊麗莎白一世女王都清楚這一點。在歐洲戰場上,他們沒有花費英格蘭王國多少財力人力。因此,英格蘭民眾的精力都花費在英格蘭王國國內、海外及海路沿線等其他各個方面。
與後來的亨利七世一樣,愛德華四世大力發展商業。愛德華四世統治時期開始形成的新政體是一種資產階級君主制,受到所有英格蘭民眾的歡迎。新君主擁護和平,關心國防,親自過問所有貿易事務。愛德華四世重建了與佛蘭德斯及勃艮第公國的同盟關係,並且為英格蘭的商業帶來巨大利益。1415年到1435年,即英格蘭王國與法蘭西王國百年戰爭中期,勃艮第公國一直是英格蘭王國的盟友。但1435年,勃艮第公爵腓力三世與法蘭西國王查理七世和解。從此,勃艮第公國切斷了與英格蘭王國的聯繫。因為勃艮第公國的版圖包括佛蘭德斯,所以失去勃艮第公國這一盟友,對英格蘭向繁榮的佛蘭德斯出口羊毛造成不利影響。加來一直處在被勃艮第公國奪走的危險中。愛德華四世登基後,英格蘭王國與佛蘭德斯方面的聯繫逐漸恢復。1468年,愛德華四世的妹妹約克的瑪格麗特同勃艮第公爵「大膽的」查理聯姻,使英格蘭王國與佛蘭德斯方面的關係越來越牢固。1468年年初,英格蘭王國與佛蘭德斯方面簽署一項條約,保證雙方三十年的自由貿易往來。對英格蘭王國來說,與佛蘭德斯方面建立緊密聯繫意味著一筆巨大財富。亨利七世登基後,英格蘭王國與佛蘭德斯方面的良好關係一度中斷。勃艮第公爵「大膽的」查理的遺孀勃艮第公爵夫人約克的瑪格麗特一直偏向約克派。但最終,通過不懈的外交努力,在恢復與佛蘭德斯方面良好的外交關係方面,亨利七世獲得巨大成功。1496年,英格蘭王國與佛蘭德斯方面簽署「大交流」條約,英格蘭與佛蘭德斯的商業聯繫再度恢復。對「大交流」條約的簽署,英格蘭商人喜出望外。
伊麗莎白一世女王
1483年4月9日,愛德華四世一病不起。1483年4月19日,愛德華四世駕崩,時年四十一歲。起初,愛德華四世發低燒。據說,這是1475年遠征法蘭西途中留下的病根。[15]此時,由於過度操勞,愛德華四世病情惡化。最終,愛德華四世突然離世。在菲利普·德·科米納筆下,年輕時,愛德華四世是「那個時代最英俊的男人」,只是「後來變得肥膩」。[16]儘管如此,但愛德華四世雖然擁有非凡的天資,精於治國,體恤民情。因此,愛德華四世被視為一位成功的君主。在其治下,英格蘭王國呈現出繁榮昌盛的面貌。
註解:
[1]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280頁。——原注
[2] 試比較約翰·福斯蒂丘:《英格蘭政體》(查爾斯·普拉默編),第37頁。——原注
[3]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289頁,以及注釋3。——原注
[4] 試比較哈勒姆:《英格蘭憲法史》,第1卷,第328頁,以及注釋4。——原注
[5]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238頁。——原注
[6] 參閱普洛特洛:《章程與文件》,第401頁。——原注
[7] 詹姆斯·拉姆齊:《蘭開斯特家族與約克家族》,第2卷,第456頁,以及注釋6。——原注
[8] 詹姆斯·拉姆齊:《蘭開斯特家族與約克家族》,第2卷,第470頁。——原注
[9] 指不包括「恩稅」在內的借款。——原注
[10] 詹姆斯·拉姆齊:《蘭開斯特家族與約克家族》,第2卷,第464頁、第466頁。詹姆斯·拉姆齊計算的愛德華四世募集的善款總額為一萬二千英鎊。——原注
[11] 最終,1475年,愛德華四世沒有向法蘭西王國宣戰。——原注
[12]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282頁。——原注
[13] 哈勒姆:《英格蘭憲法史》,第1卷,第10頁。——原注
[14] 弗朗西斯·培根:《亨利七世時代》,1870年,第398頁。——原注
[15] 詹姆斯·拉姆齊:《蘭開斯特家族與約克家族》,第2卷,第452頁。——原注
[16] 菲利普·德·科米納:《菲利普·德·科米納回憶錄》,第1章,第266頁。——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