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戰爭史 1377-1471 · 第21章 亨利六世政府垮台

精彩看點 負債纍纍的亨利六世政府——強制收回英格蘭王室贈予土地失敗——法制崩潰的蘭開斯特家族——喪失在法蘭西的屬地——孱弱的英格蘭海軍——亨利六世加強君主專制——選舉過程中的腐敗——選民資格的變化——英格蘭王室對選舉的干預 雖然玫瑰戰爭時期,英格蘭王國仍然存在完備的社會組織框架,但不是蘭開斯特家族的功勞。事實上,英格蘭政府的框架依然存在,只是喪失了執行力。 政府穩固有序的一項條件是財政穩定。亨利六世的政府就像法國大革命前的法蘭西王國政府一樣沒有穩定的財政收入。事實上,英格蘭王國財政方面的問題由來已久。亨利四世統治時期,英格蘭王國財政收入微薄,估計平均每年只有十萬六千英鎊,[1]大致只夠支付政府的正常開支。因此,每年年末,英格蘭王國政府的財政盈餘微乎其微。任何戰爭導致的額外支出都極易造成巨額赤字。英格蘭王國政府必須指望下一年的財政收入彌補上一年的巨額財政赤字。這樣的財政預算導致政府陷入癱瘓。譬如,1411年,英格蘭王國的財政收入預計略高於四萬八千英鎊,但財政支出竟然超過六萬四千英鎊。[2]亨利五世統治時期,由於與法蘭西王國的連年戰爭,英格蘭王國財政連年赤字,平均每年財政淨收入十一萬五千英鎊,只比亨利四世統治時期略高。然而,英軍在法蘭西作戰的軍餉如果真的付清,那麼僅軍費一項,每年就要花費九萬英鎊。亨利五世駕崩時,英格蘭政府還沒有完全付清阿讓庫爾戰役的開銷。[3] 因此,亨利六世的政府開始運轉時已經負債纍纍,一直沒能還清欠下的債務。英格蘭王國與法蘭西王國的戰爭斷斷續續打到1453年,對英格蘭王國政府的財政來說,這場戰爭是無底的鴻溝。英格蘭王國在法蘭西的各個屬地無力為英格蘭政府財政收入做出任何貢獻。1433年,吉耶納公國為英格蘭王國財政收入的貢獻僅略高於七十七英鎊。[4]同年,英格蘭王國財政總管拉爾夫·克倫威爾男爵拿出一份慘澹的財務報表。英格蘭王國政府的財政收入只有三萬八千三百六十四英鎊,但財政支出達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八英鎊。此外,英格蘭王室的債務接近十六萬五千英鎊,[5]甚至亨利六世的日常開銷都無法維持。1450年,有首詩提到亨利六世「挨家挨戶乞討」。[6]這種描述雖然誇張,但還是道出了幾分實情。 隨著政府治理愈發混亂,英格蘭王國的財政收入自然開始減少。1428年到1454年,英格蘭王室的收入平均每年約為八萬四千英鎊。1454年到1461年,英格蘭王室平均每年的收入少於五萬九千英鎊。[7]這一時期,由於英格蘭議會沒有向英格蘭王國政府撥款,造成英格蘭王室收入與1428年到1454年時英格蘭王室收入的不同。英格蘭政府雖然極度缺錢,但不能從英格蘭議會得到任何財政支持。相反,英格蘭政府的財政還是依靠「英格蘭王室收入的家底」,即王室土地和王室在各郡的「農莊」,以及在整個執政期間按固定比率徵收的關稅維持。由於國王無法「自力更生」,又沒有來自英格蘭議會的任何補貼,英格蘭政府不得不採取不當手段,意欲「收回」已經被封賞出去的英格蘭王室土地,即不給予任何補償拿回以前授予的部分英格蘭王室莊園。毫無疑問,贈送英格蘭王室莊園並不明智。但通過英格蘭議會全面強制的法案收回已經贈送的英格蘭王室土地,會導致在社會和經濟生活方面,英格蘭王國的地主階級發動革命。此時,英格蘭王室已經不能承受大規模革命爆發帶來的壓力。因此,1450年,由於存在太多例外情況,英格蘭議會通過的第一部《土地收回法案》對改善英格蘭王室財政狀況毫無作用。[8]因此,實際上,1454年到1464年,蘭開斯特家族已經破產,不是因為英格蘭王國缺錢,而是因為英格蘭政府無力吸引民眾貢獻錢財。 蘭開斯特家族懦弱無能的另一個證據是其法制的崩潰。蘭開斯特家族時期訴訟案很多,但案件審理過程中正義缺失,執法無能。人們靠自己的武力伸張正義,自己就是法。雖然英格蘭王國有正義善良、學識淵博的法官,如威廉·耶爾弗頓、托馬斯·德·利特爾頓、約翰·福蒂斯丘等,但律師數量過於龐大,英格蘭王權和政府無力約束他們。[9]英格蘭王國的中央法庭無力轄制大貴族,地方法庭也不敢得罪大貴族。窮人目無法紀,強盜常常在樹林內橫行,普通人出行十分危險。在逃亡途中,安茹的瑪格麗特王后碰到強盜,遭遇危險的故事證明,玫瑰戰爭時期的公共安全無從談起。羅傑·丘奇[10]是布洛菲爾德地區上百人的地方頭目。1452年,羅傑·丘奇常年在諾福克郡帶領一支惡棍組成的武裝。這樣的例子在英格蘭其他地方屢見不鮮。 法制崩潰的事例也散見在《帕斯頓信札》中,其他一些非本地的歷史資料也涉及相關證據。對法制的崩潰,英格蘭王室,或者至少英格蘭王室顧問難辭其咎。英格蘭王室顧問曾向法官發誓,「即使是國王書面,或者口頭傳信,命令其審案時違反法律」,[11]他們也有義務伸張正義。顯然,在審理案件時,縣法院法官可能會收到英格蘭國王的來信,命令他打壓陪審團的意見,以獲得有利於英格蘭王室的判決。「警長還告訴我們,他已經收到國王來信,要求他成立一個陪審團,以釋放莫林斯男爵。」[12] 伯克利家族的男性繼承人與女性繼承人的矛盾似乎導致1421年到1475年時常發生私人戰爭。[13]矛盾雙方也訴諸法律,但沒能阻止他們試圖使用武力手段解決爭端。在郡縣法庭,私黨和庇蔭亂象通常演變為一場鬧劇。1451年5月4日,在諾福克郡沃爾辛厄姆的一次庭審中,由於在縣內作惡多端,托馬斯·托特納姆爵士及其同夥約翰·海登律師受到指控。「據我所知,這裡提到的托馬斯·托特納姆爵士和約翰·海登,還有他們團伙中的其他作惡者,騎著四百多匹馬前來。考慮到他們的同夥一同前來,出庭的原告人人自危、惶恐不已。」[14]實際上,英格蘭王權統治脆弱不堪,騷亂分子甚囂塵上。英格蘭政府「毫無治理可言」。[15] 在國防方面,亨利六世的政府做得很差。1453年,對英格蘭王國在法蘭西的屬地,英格蘭君主完全喪失了統治權。英吉利海峽沒有得到嚴密保護。《對英格蘭王國政策的批判》一詩中將1436年英格蘭王國海防的脆弱同亨利五世時實行的強硬政策進行了對比。詩人大聲質問:「我們的戰船在哪裡?我們的刺刀指向哪裡?」在詩中,詩人力諫亨利六世: 珍惜商品交易,壯大海軍力量, 我們要做英吉利海峽之主。[16] 然而,失去在法蘭西的各塊屬地後,英格蘭王國的海軍力量並沒有得到任何改善。「甚至此時,在海上,英格蘭似乎都希望渺茫。」[17]1457年8月,皮埃爾·德·布雷澤的遠征軍襲擊了桑威治,並且大肆掠奪。這一事件表明,英格蘭王國的海上防禦力量脆弱不堪。英格蘭王國竟然在國內沒有內戰的時候也遭到他國襲擊。為重建英格蘭王國海軍的聲譽,作為海軍上將,沃里克伯爵理察·內維爾做出一些努力,但對沃里克伯爵理察·內維爾率領的海軍,英格蘭王權無法進行任何約束。英格蘭政府無法約束水手們的行為。1450年1月,英格蘭政府派遣奇切斯特主教亞當·莫林斯前往朴次茅斯,支付託馬斯·基里爾爵士欠下的普通士兵的工資,但「被士兵和水手殺害」。[18]這些人並不適合保衛國家。一個證明亨利六世政府無能的重要證據是,1450年,亨利六世的政府沒能及時處理傑克·凱德的起義。亨利六世不得不逃往肯尼爾沃斯,倫敦完全留給傑克·凱德的起義軍。 英格蘭政府行政機關的懦弱無能,不應歸咎於亨利六世的自由憲政主義。直到1437年後,「蘭開斯特派的試驗田」,即有限君主立憲制才出現。剛開始,君主制明顯是憲政的。英格蘭樞密院是英格蘭王權的執行主體,由國王的顧問及大臣組成,1404年獲得議會提名,即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成員由英格蘭議會批准任命。[19]從1404年到亨利六世登上王位的第十五年,即1436年,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成員一般由英格蘭議會任命。1422年,亨利六世統治的第一年,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成員是由英格蘭議會法令正式任命。因此,蘭開斯特家族統治的前半段時期,英格蘭議會樞密院與英格蘭議會溝通順暢。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是英格蘭議會和英格蘭國王的紐帶,可以看作是現代內閣制度的前身。 但從1437年起,亨利六世不再徵詢英格蘭議會的意見,開始完全自己提名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成員。[20]此時,亨利六世還不到十六歲,但覺得自己年紀夠大,是時候發號施令了。[21]從這時起,英格蘭議會樞密院和英格蘭議會的緊密聯繫中斷了。從名義上和事實上,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成了英格蘭國王的樞密院,並且不再對英格蘭議會負責。對英格蘭王權來說,這個結果是慘烈的。對不受歡迎的措施和失敗的譴責,如果英格蘭議會樞密院的大臣們依舊對英格蘭議會負責,那麼任何罵名由大臣們來扛。但此時,一些罵名逐漸從大臣身上轉移到國王身上,因為大臣只是聽命於國王的僕從。 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和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就是英格蘭國王亨利六世任用大臣和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成員的例子。對這二人的任命,英格蘭議會中大部分議員一直強烈反對。約克公爵理察也是一個案例。在英格蘭王國國內,約克公爵理察享有盛名。英格蘭議會大部分議員也很想招納他為英格蘭議會議員,但他被排除在英格蘭議會之外,甚至進不了英格蘭議會樞密院。1444年,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成為英格蘭國王亨利六世的首輔大臣。同年,樞機主教亨利·博福特強烈主張的和平政策大見成效。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帶領英格蘭王國與法蘭西王國和平談判,並且籌備了亨利六世和法蘭西公主安茹的瑪格麗特的婚禮。1447年,主要在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的影響下,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抓捕了亨利六世的叔叔格洛斯特公爵漢弗萊。1447年2月23日,「善良的公爵」格洛斯特公爵漢弗萊去世。格洛斯特公爵漢弗萊是亨利六世統治時期最後一位真正深受英格蘭議會和全英格蘭人民愛戴的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成員。1447年4月,樞機主教亨利·博福特去世。因此,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幾乎成為亨利六世唯一信任的大臣。在英格蘭議會樞密院中,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占據首屈一指的位置。 整個英格蘭反對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的聲音此起彼伏,丟失諾曼底後還出現反對他的政治詩。這充分證明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其實並不合民意。[22]早在1447年,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認為有必要在英格蘭議會否認對自己不利的傳聞,明確為自己的言行辯護。雖然英格蘭王國舉國上下都樂見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離開英格蘭議會,但或許受到安茹的瑪格麗特王后的影響,亨利六世更倚重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1448年,亨利六世將威廉·德·拉·波爾由薩福克伯爵晉升為薩福克公爵。1450年,對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的彈劾案,雖然可能是由拉爾夫·克倫威爾男爵提出,但受到英格蘭議會下議院的積極響應。然而,亨利六世仍然繼續扮演一位專制君主。「根據他個人意見,沒有與各大貴族商議」,[23]停止了審判,將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送往國外。結果,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在海上遇刺身亡。顯然,在英格蘭王國國內,刺殺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得到普通英格蘭民眾的支持。[24] 亨利六世倚重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同樣違背了「蘭開斯特實驗」精神。1445年,約克公爵結束在諾曼底總督的一個任期。對英格蘭王國在諾曼底的屬地,他的治理很有成效。1447年,亨利六世再次任命約克公爵理察為諾曼底總督,任期五年,但很快在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的干預下,亨利六世取消了這項任命。為使約克公爵理察遠離權力中心,他被任命為愛爾蘭總督。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前往諾曼底擔任總督。英格蘭王國與法蘭西王國百年戰爭期間,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擔任諾曼底公爵時期的治理最混亂不堪。在國外,英軍作戰遭遇嚴重失利。在英格蘭王國國內,傑克·凱德叛亂鬧事。這些事件過後,約克公爵理察和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雙雙回到英格蘭。他們中哪一位適合輔佐亨利六世,在大多數人眼中,答案似乎不言而喻。「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完全不得人心。因此,約克公爵理察獲得民眾的普遍支持。」[25]然而,亨利六世似乎沒有任何猶豫,就任命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為英格蘭王國的治安總管。[26]從這時起,一直到戰死,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都是亨利六世的心腹大臣。 亨利六世對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的倚重沒有必要繼續追究下去。除了受到武力脅迫,亨利六世從沒同意將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從英格蘭議會樞密院撤職,轉而重用約克公爵理察。一旦亨利六世重掌權力,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又成為亨利六世的首席顧問。如果亨利六世遵照憲法行事,罷免不受歡迎的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信任約克公爵理察,那麼約克公爵理察沒有任何理由發動叛亂,英格蘭王國國內也沒有人有任何理由追隨他。 英格蘭王國的行政系統並不健全。與此同時,立法系統也出現大的問題。英格蘭議會的源頭受到不良行為的污染,即英格蘭議會議員選舉慣常腐敗。在很大程度上,英格蘭議會議員選舉腐敗是因為地方權貴幹涉選舉結果。但英格蘭王權肆意干涉英格蘭議會的選舉結果。雖然選舉權通常被城鎮內相對少數的寡頭集團壟斷,但在英格蘭議會體系中,自治市成員選舉可能最自由。然而,如同其他事件一樣,城鎮選舉受到「私黨」亂象的不利影響。亨利四世曾盡力彌補「私黨」亂象造成的不利影響。1406年,英格蘭政府通過一部重要法案。這部法案規定,「郡的騎士」可以在郡縣法庭自由參選,不用考慮任何外界壓力。為保證選舉自由,成功當選的候選人姓名應寫在一張「契約文書」上,所有參與選舉的人都要在「契約文書」上簽名蓋章。[27]這部法案專門用來防止在一些大人物的壓迫下,郡長造假當選結果。此外,這部法案還適用於防止王權干涉選舉結果。 但從契約文書中的姓名判斷,選民數量不會很大。選民少的時候,只有八人附上印鑑。如果契約文書上有三十個人的名字,那麼這是個大數字,只有在人口大郡縣的選舉中才會遇到這種情況。在個別情況下,契約文書上會出現四十個人的姓名。小部分選民很可能會屈服於外界壓力,來自如托馬斯·托特納姆爵士和約翰·海登這類人,以及他們手下四百名打手的壓力。儘管如此,1430年以前,這些契約文書表明英格蘭王國各階層的民眾,包括「普通的自耕農」都參與了選舉。當然,比起在文書上蓋章的人,參與選舉的人通常更多。雖然法案要求所有人都應該加蓋印章,但少部分代表其他所有人簽名的當選也被視為有效當選。[28] 1430年,郡縣選舉權資格發生變革,導致選民人數大大減少。1430年以前,「全縣法庭」會開展選舉。每個自由人或這個階層以上的人都有權進入縣法庭或郡議會。自由人下面是農奴,他們可以自行前來,由本郡縣每個莊園裡「四個最優秀的男子和地區長官」代表參加選舉。但1430年的法案規定,只有擁有「四十先令不動產」的人才有資格成為選民。因此,這項法案完全將農奴從選民中剔除,並且將所有土地年產值少於四十先令的自耕農排除在選民外。這項法案申明議員選舉在過去總有下層烏合之眾參與攪局。鑒於此,限制選民參選資格有助於規範選舉[29]。這一點確切無疑。然而,選民人數越少,選舉結果就越可能受到上層人士和權貴的影響。 基於同樣的規範選舉的精神,1445年,英格蘭王國通過一部法案,規定騎士階層以下任何人不得當選本郡議員。因此,整個自耕農階層成為不再產生議員的階層。這個限制可能並不是造成自耕農不幸的原因,並且可能沒有真正改變1445年前後英格蘭各社會階層的結構。但並不是人們常說的亨利六世開創的「憲政主義」精神的變革。 英格蘭王權對選舉結果的干預昭然若揭。1404年,亨利四世遵循愛德華三世設下的先例,下達傳詔文書,規定1404年所有律師不能成為英格蘭議會議員。因此,在歷史上,1404年的英格蘭議會被稱為「傻瓜議會」。1459年,約克派在拉德福德橋狼狽潰逃後,亨利六世在考文垂召集了一次英格蘭議會,亨利六世的反對者被正式剝奪公權。[30]在這次事件中,各郡郡長收到國璽信函,信函中亨利六世點名應被「當選」的議員名單。於是,各郡郡長重新選舉下議院議員。這種肆意違背所有議會議員選舉自主權的行為一旦發生,再拿下議院決定給國王撥款作為「重要證據,證明下議院已經獲得議會重要地位」就顯得十分勉強了。[31]另一個違背英格蘭議會選舉權的事件是,1451年,由於在英格蘭議會中建議確立約克公爵理察為英格蘭王位繼承人,來自布里斯托爾的議員托馬斯·揚遭到監禁。托馬斯·揚的提議既沒有叛國,也沒有違法。亨利六世和安茹的瑪格麗特王后結婚五年,一直沒有子嗣,約克公爵理察無疑是英格蘭王位第一順位繼承人。托馬斯·揚的言論沒有任何爭議。英格蘭議會的特權應該有效保護托馬斯·揚不因做出這樣的提議而遭受監禁,因為托馬斯·揚的提議儘管會得罪亨利六世,但並不違法。然而,憲法精神遭到違背,托馬斯·揚不得不被關進監獄。當然,只是用約克家族的國王們也有違憲行為做出回應還遠遠不夠,譴責約克家族國王們的行為並不能開脫蘭開斯特家族的責任。[32] 註解: [1] 詹姆斯·拉姆齊:《蘭開斯特家族與約克家族》,第1章,第160頁,——原注 [2] 約翰·福斯蒂丘:《英格蘭政體》(查爾斯·普拉默編),第411頁。——原注 [3] 詹姆斯·拉姆齊:《蘭開斯特家族與約克家族》,第1章,第319頁到第320頁。——原注 [4]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121頁。——原注 [5]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121頁。——原注 [6] 《政治詩》,第2卷,第229頁。——原注 [7] 詹姆斯·拉姆齊,《蘭開斯特家族與約克家族》,第1章,第267頁。——原注 [8]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第3卷,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272頁。——原注 [9]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第3卷,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47頁。——原注 [10] 詹姆斯·蓋爾德納:《帕斯頓信札》,第1卷,第113頁到第114頁。關於德比郡的一幫匪徒情況,參看約翰·福斯蒂丘:《英格蘭政體》(查爾斯·普拉默編),第24頁,注釋4。——原注 [11] 約翰·福斯蒂丘:《英格蘭政體》(查爾斯·普拉默編),第22頁,注釋3,選自約翰·福蒂斯丘:《英格蘭法律頌》。——原注 [12] 詹姆斯·蓋爾德納:《帕斯頓信札》,第189篇,1451年5月2日。約翰·帕斯頓稱這樣的英格蘭王室來函可以以六先令八便士的價格購買。詹姆斯·蓋爾德納,《帕斯頓信札》引言,第1卷,第92頁。——原注 [13]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279頁。——原注 [14] 約翰·帕斯頓:《帕斯頓信札》,第192篇。——原注 [15] 試比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第3卷,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279頁,注釋6。——原注 [16] 《政治詩》,第2卷,第158頁到第159頁。——原注 [17] 詹姆斯·拉姆齊:《蘭開斯特家族與約克家族》,第2卷,第201頁。——原注 [18] 威廉·伍斯特:《布里斯托爾史》,第771頁。——原注 [19] 試比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45頁。——原注 [20] 試比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256頁。——原注 [21] 從法律層面來說,直到1442年,亨利六世才能親政。——原注 [22]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第3卷,第147頁。——原注 [23]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153頁。——原注 [24] 參閱《政治詩》,第2卷,第232頁,薩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爾之死。——原注 [25]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161頁。試比較,《政治詩》,第2卷,第221頁到第223頁,法蘭西災難的普遍不滿。——原注 [26] 1450年9月11日,薩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被任命為英格蘭王國治安總管。——原注 [27] 參閱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58頁。——原注 [28] 試比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422頁到第423頁。——原注 [29] 試比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421頁。——原注 [30] 參閱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184頁,以及注釋3。——原注 [31] 參閱威廉·斯塔布斯:《英格蘭憲法史》,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第3卷,第63頁,1407年條目下。——原注 [32] 試比較約翰·福斯蒂丘:《英格蘭政體》(查爾斯·普拉默編),第35頁。——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