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氏文通 · 實字卷之三 偏次三之二

馬建忠 《馬氏文通》
偏次三之二 【3.2】凡數名連用,而意有偏正者,則正者後置,謂之正次,而偏者先置,謂之偏次。 【3.2.1】偏次之用,不能枚舉。有以言正次之所屬者。 [20]莊秋水:且吾嘗聞少仲之聞而輕伯夷之義者。——猶雲「仲尼所有之聞,伯夷所有之義」也,故其「聞」屬於「仲尼」,其「義」屬於「伯夷」也。 [21]漢賈誼傳:元王之子,帝之從弟也。——猶雲「元王所有之子,即帝所有之從弟」也,亦此屬於彼之意。 [22]史淮陰侯列傳:夫隨廝養之役者,失萬乘之權;守儋石之祿者,闕卿相之位。——「萬乘之權」者,王侯所有之權也,「卿相之位」者,公卿所有之位也。 [23]孟樑上: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論文與上同。 [24]史貨殖列傳:耳目欲極聲色之好;口欲窮芻豢之味。——猶雲「聲色」所關之「好」,「芻豢」所有之「味」也。 有以言所有之度數者。 [25]史貨殖列傳:夫千乘之王,萬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猶患貧,而況匹夫編民乎!——「千乘」「萬家」「百室」者,以別「王」「侯」「君」「公」國之大小也。 [26]漢王尊傳:一郡之錢,盡入輔家。——「一郡」者,以言「錢」之多也。 [27]史叔孫通傳:千金之裘,非一狐之腋也。——「千金」者,言「裘」之價也。 [28]漢梅福傳:秩以升斗之祿,賜以一束之帛。——「升斗」言「祿」之度,「一束」言「帛」之數。 [29]史平原君列傳: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於百萬之師。——「三寸」言小,「百萬」言多,皆度數也。 有以言其形似者。 [30]左宣四:是子也,熊虎之狀,而豺狼之聲。——言「狀」如「熊虎」,「聲」如「豺狼」也。 [31]史屈原列傳:秦,虎狼之國,不可信,不如無行。——言「秦國」如「虎狼」也。 [32]莊胠篋:雖有軒冕之賞弗能勸,斧鉞之威弗能禁。——言「賞」以「軒冕」,「威」以「斧鉞」也。 [33]史伯夷列傳:非附青雲之士,惡能施於後世哉!——言「士」如「青雲」之高也。 有以言其地者。 [34]史秦始皇本紀:秦孝公據殽函之固,擁雍州之地。——「殽函」言所「據」之固,「雍州」言所「擁」之「地」。 [35]又匈奴列傳:嗟,土室之人,顧無多辭。——「土室」者,言其處也。 凡春秋所言「齊侯」「魯侯」「晉侯」「吳子」者,皆此類也。 有以言其時者。 [36]莊徐無鬼:庶人有旦暮之業則勸。——「旦暮」者,言「業」之時也。 [37]荀子榮辱:行其少頃之怒,而喪終身之軀。——「少頃」「終身」,皆言時也。 [38]漢趙充國傳:齊三十日糧。——「三十日」者,言所「齊」之「糧」可食「三十日」,言其時也。 更有言其故、其分、其效者。總之,凡名字之用,非正意者,皆先置而為偏次也。 【3.2.2】偏、正兩次之間,「之」字參否無常。惟語欲其偶,便於口誦,故偏、正兩奇,合之為偶者,則不參「之」字。凡正次欲求醒目者,概參「之」字。 [39]孟公下: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猶雲「天之時」「地之利」「人之和」也。而偏、正各次皆奇,合而為偶,故不參「之」字,便於口誦。 [40]又離婁上:既竭目力焉∣既竭耳力焉。 [41]又離婁下:其事則齊桓晉文。 [42]又公孫丑上:如以朝衣冠坐於塗炭。 [43]又萬章下:君十卿祿。 又「天位」「天祿」「天爵」「人爵」「冬日」「夏日」「鼎肉」「輿薪」等語,偏、正字奇,皆不參「之」字。 [44]莊應帝王:無為名屍,無為謀府,無為事任,無為知主。 [45]史趙世家:毋為怨府,毋為禍梯。——以上所引,偏、正兩次皆奇字也,而偏次之用,一如靜字,合於正次以成一語,故不參「之」字也。 [46]孟離上: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仁」「義」「實」三奇字,此言「仁義之實」,欲其醒目,故參「之」字。 [47]又盡下:禹之聲,尚文王之聲。——「禹之聲」,其義同上。 [48]左宣十二:君之惠也,孤之願也。 [49]又:參之肉,將在晉軍,可得食乎?——其義同上。 若在句中,偏、正兩奇而與動字、介字相連者,概參「之」字以四之。 [50]孟告下:長君之惡其罪小,逢君之惡其罪大。——「君」「惡」兩奇字,上連「長」字,參「之」字以四之。 [51]又滕下:以兄之祿為不義之祿而不食也,以兄之室為不義之室而不居也。——「兄之祿」「兄之室」,上連「以」字,則四也。 [52]又公下:去則窮日之力而後宿哉!——「日之力」解同上。 [53]又萬上:而居堯之宮,逼堯之子,是篡也,非天與也。——亦同上。 [54]漢兩粵傳:寡人之妻,孤人之子,獨人父母。——「人之妻」,上合「寡」字,「人之字」上合「孤」字,皆以四之。故「獨人父母」一句,已四矣,不加「之」字。 [55]史淮陰侯列傳:今漢王復興兵而東,侵人之分,奪人之地。——「人之分」「人之地」,同上。 [56]又遊俠列傳:解姊子負解之勢,與人飮,使之嚼,非其任,強必灌之。——「解之勢」解如上。諸上所引,凡參「之」字者,雖為偶語計,而亦所以使正次之字更為醒目也。 至[57]孟公上: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猶雲「仁德中之一端」,「義德中之一端」,必參「之」字,正義方明。① 又或偏次字偶而正次字奇,與偏次字奇而正次字偶者,概參「之」字以四之。其或偏、正兩次皆偶者亦然,不參者非常例也。 偏次字偶,正次字奇者。 [58]孟子公孫丑下: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封疆之界∣山溪之險∣兵革之利。 [59]又公孫丑上:由百世之後∣等百世之王。 [60]又滕文公上: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饘粥之食∣顏色之戚,哭泣之哀——等語,不可仆數。 [61]莊天道:聖人之心,靜乎天地之鑑也,萬物之鏡也。 [62]史叔孫通傳:千金之裘,非一狐之腋也,台榭之榱,非一木之枝也,三代之際,非一士之智也。 [63]漢東方朔傳:盡狗馬之樂,極耳目之欲,行邪枉之道,徑淫辟之路,是乃國家之大賊,人主之大蜮也。 [64]齊策:夫權藉者,萬物之率也,而時勢者,百事之長也。——以上皆參「之」字以四之也。 偏次字奇而正次字偶者。 [65]孟公上: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天」「人」偏次字奇,其正次字偶,參「之」字以四之。 [66]又滕上:子之兄弟,事之數十年。 [67]又:夫夷子信以為人之親其兄之子,為若親其鄰之赤子乎? [68]又公下:今有受人之牛羊而為之牧之者。 [69]又萬上:太甲顛覆湯之典刑。 [70]又梁下:問國之大禁。——諸所引「子之兄弟」「鄰之赤子」「人之牛羊」「湯之典刑」「國之大禁」,皆參「之」字以四焉。 [71]左僖二十八:民之情*,盡知之矣。 [72]又昭四:冀之北,馬之所生。 [73]又成十三:鄭人怒君之疆場。——等語,亦此類也。 至正、偏兩次皆偶者亦然。 [74]孟梁下:孟子之後喪踰前喪。——「孟子」與「後喪」,偏、正兩次皆偶,亦參「之」字,所以別也。 [75]又公下:不告於王,而私與之吾子之祿爵。——「吾子之祿爵」同上。 [76]又離下: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也。 [77]又萬下:一鄉之善士……天下之善士。 [78]又滕下: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等語,皆此例也。 [79]史商君列傳:千人之諾諾,不如一士之諤諤。——「諾諾」「諤諤」狀字而用如名者。 [80]又韓非列傳:凡說之務,在知飾所說之所敬。——「所說」「所敬」有偏正之意,用如名字,前已言矣。 [81]史封禪書:高祖之微時,嘗殺大蛇。 [82]左成八:三代之令王,皆數百年保天之祿。 [83]史叔孫通傳:叔孫通誠聖人也,知當世之要務。 [84]又汲鄭列傳:上不能褒先帝之公相,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 [85]韓祭十二郎文:雖萬乘之公相,吾不以一日輟汝而就也。——上引五節內,偏、正次偶者,皆參「之」字。 偏次、正次間不參「之」字。 [86]史十二諸侯年表序:上大夫董仲舒,推春秋義,頗著文焉。——不曰「推春秋之義」。 [87]史封禪書:其後百有餘年,而孔子論述六藝傳。——不曰「六藝之傳」。 [88]史平準書:咸陽齊之大煮鹽,孔僅南陽大冶,皆致生累千金。——不曰「南陽之大冶」。 [89]史蕭相國世家:以何具得秦圖書也。——不曰「秦之圖書」。 [90] 史張釋之列傳: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不曰「先帝之廟器」。 [91] 又陸賈傳:遺陸生為飮食費。——不曰「飮食之費」。 [92]漢東方朔傳:又壞人冢墓,發人室廬。——不曰「人之冢墓」「人之室廬」。 [93]史淮陰侯傳:臣請言大王功略。——不曰「大王之功略」。 [94]又李將軍列傳:青欲上書報天子軍曲折。——不曰「軍之曲折」。 [95]漢陸賈傳:為社稷計,在兩軍掌握耳。——不曰「社稷之計」②「兩軍之掌握」者,大率偏、正次合幷,上下文字已偶矣,如加「之」字,又複數奇。如「為社稷計」「發人室廬」「為飮食費」「得秦圖書」「推春秋義」等語,皆四字矣,詞意頗足,故不加「之」字。至如「報天子軍曲折」「論述六藝傳」等句,不間「之」字,語方遒勁。 等句也,史記有「之」字,而漢書故刪去者,指不勝屈,今錄數則以示一斑,學者可自證也。 [96]史記季布列傳云:夫陛下以一人之譽而召臣,一人之毀而去臣,臣恐天下有識聞之,有以窺陛下也。 [97]漢書季布傳云:夫陛下以一人譽召臣,一人毀去臣。 [98]史記又云:且仆楚人,足下亦楚人也,仆游揚足下之名於天下,顧不重邪! [99]漢書則云:且仆與足下俱楚人,使仆游揚足下名於天下,顧不美乎! [100]史記張耳陳余列傳云:夫以一趙尚易燕,況以兩賢王左提右挈,而責殺王之罪,滅燕易矣。 [101]漢書張耳陳余傳云:而責殺王罪,滅燕易矣。 [102]史記項羽傳云:此亦天亡秦之時也。 [103]漢書項羽傳云:此亦天亡秦時也。 [104]史記又云:陳余為將,將卒數萬人,而軍巨鹿之北,此所謂河北之軍也。 [105]漢書則云:陳余將卒數萬人,軍巨鹿北,所謂河北軍也。 [106]史記又云:宋義論武信君之軍必敗。 [107]漢書則云:宋義論武信軍必敗。——由是觀之,「之」字加否無定例,漢書刪改史記數字,則成漢文,此筆削之妙也。 若如偏次平列多字,字數皆偶,而正次惟一奇者,概如「之」字以為別。正次字偶者,則無常焉。 正次字奇。 [108]孟梁下:謂棺槨、衣衾之美也。——「棺槨」「衣衾」兩偏次平列,猶雲「棺槨之美與衣衾之美」也。「美」字奇而用如名者,今為正次,前加「之」字以自別也。 [109]又公上:管仲、晏子之功。 [110]又滕上:獸蹄、鳥跡之道。 [111]又:悅周公、仲尼之道。 [112]又滕下:楊朱、墨翟之言盈天下。 [113]又離下:豈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屬哉? [114]又告下:無城郭、宮室、宗廟、祭祀之禮。 [115]又盡上:是舍簞食、豆羹之義也。 [116]又樑上:雞、豚、狗、彘之畜。——等句,皆此例也。 [117]史平淮書:而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人,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 [118]韓毛穎傳:自結繩之代以及秦事,無不纂錄,陰陽、卜筮、占相、醫方、族氏、山經、地誌、字書、圖畫、九流、百家、天人之書,乃至浮圖、老子、外國之說,皆所詳悉。 [119]史十二諸侯年表序:及如荀卿、孟子、公孫固、韓非之徒,各往往捃摭春秋之文以著書。 [120]史蕭相國世家: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 [121]又: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 [122]左隱二:澗、溪、沼、沚之毛,苹、蘩、薀、藻之菜。 [123]莊在宥:於是天下始喬詰卓鷙,而後有盜跖、曾、史之行。 [124]史禮書:是以君臣、朝廷、尊卑、貴賤之序,下及黎庶、車輿、衣服、宮室、飮食、嫁娶、喪祭之分,事有宜適,物有節文。 [125]漢東方朔傳:征天下舉方正、賢良、文學、材力之士。 [126]史趙世家:變服騎射,以備燕、三胡、秦、韓之邊。 [127]韓答侯繼書:至於禮、樂之名數,陰陽、土地、星辰、方藥之書,未嘗一得其門戶。——以上所引,皆正次一字,而偏次平列者,各參「之」字以別也。 正次字偶。 [128]孟樑上:可使制梃以撻秦楚之堅甲利兵矣。——偏次偶而正次四字平列,參以「之」字以相別。 [129]又盡上:王子宮室、車馬、衣服多與人同。——「王子」偏次,其正次三耦平列,又不參「之」字矣。 [130]史十二諸侯年表序:七十子之徒,口授其傅指,為有所刺耳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也。——「文辭」正次字偶,其偏次四字先之,間以「之」字。 [131]韓應科目時與人書:蓋非常鱗、凡介之品匯、匹儔也。——「常鱗」與「凡介」皆屬偏次平列,合成四字,其正次亦然。中間「之」字,文氣方不促也。 而[132]齊策:夫駑馬、女子筋骨力勁,非賢於騏驥、孟賁也。——猶雲「駑馬、女子之筋骨力勁」也,不間「之」字而句意亦明。 [133]漢陸賈傳:足下中國人,親戚、昆弟墳墓在眞定。——不曰「親戚、昆弟之墳墓」,而語氣更足。③ 故正次字偶者,「之」字加否無常,要以便於口誦為則耳。 有兩、三偏次轉相屬者,「之」字參否無定。大約諸次字奇者概參「之」字,奇偶不一者,無定例也。 [134]禮檀弓:南宮絛之妻之姑之喪。——前三名皆偏次,遞轉相屬,其後各加「之」字以為別。而經籍中如此句法,實所罕見。 [135]孟萬上:齊東野人之語也。——猶雲「齊東之野人之語」,前兩偏次遞屬,不參「之」字。 [136]史魏其列傳:魏其侯竇嬰者,孝文後從兄子也。——猶雲「孝文後之從兄之子」也。 [137]又:所鎮撫多有田蚡賓客計*。——猶雲「田蚡之賓客之計*」也。 [138]漢霍光傳:今丞相用事,縣官信之,盡變易大將軍時法令。——猶雲「大將軍之時之法令」也。 [139]史刺客列傳:得趙人徐夫人匕首。——猶雲「得趙人之徐夫人之匕首」也。④ [140]史遊俠列傳:解姊子負解之勢,與人飮,使之嚼,非其任,強必灌之。——猶雲「解之姊之子」也。上引五節,兩偏次與正次皆輾轉相屬,皆無「之」字為間,而句意亦明,此古人用筆簡潔,若今人,正次之先必加「之」字,曰「孝文後從兄之子」,「田蚡賓客之計*」,「大將軍時之法令」「趙人徐夫人之匕首」,「解姊之子」,則文氣弱矣。 [141]史張釋之列傳: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猶雲「高廟坐前之玉環」。 [142]韓張中丞傳後敘:又不載雷萬春事首尾。——猶雲「雷萬春事之首尾。」所引兩節,三次遞屬,皆不參「之」字,義與上同。 凡言約分,母數偏次,子數正次。若母、子皆名者,概參「之」字。母為名字而子為靜字,或為代字,與母子皆非名者,「之」字加否,無常例也。 [143]孟公上: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仁之端」者,猶雲「仁德中之一端」也,「仁」為母而「端」為子,故參「之」字以有別也。⑤余同。 [144]史匈奴列傳:匈奴人眾,不能當漢之一郡。——「漢之一郡」者,「漢郡中之一郡」也。 [145]又:乃解圍之一角。——「圍之一角」者,「四圍之一角」也。皆約分也。 [146]漢律曆志: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猶雲「月行白道一周,合當二十九日又一日八十一分中之四十三分,即謂一日分為八十一分,而白道一周合當二十九整日,又日之四十三分」也。「四十三分」者,數名也,今為子,「日」為母,中間「之」字以別之。 [147]孟盡下:樂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兩約分,皆靜字也,中間「之」字。 [148]又滕上:其實皆什一也。——猶雲「什分中之一」,母子皆數,不參「之」字。凡約分子母皆數名者詳後。 [149]史平準書:是固前而欲輸其家半助邊。——「家半」者,「家產之半」也。「家」,名而母也,「半」者,靜字而為子也。不參「之」字,其義亦同。 又約分,母為名而子為約指代字者,前已詳矣。子為接讀代字者,則「之」字參否無定。 參「之」字者。 [150]左文十三:請東人之能與夫二三有司言者,吾與之先。——「東人」母而名也,「能與夫二三有司言者」,接讀代字也。⑥猶雲「請東人中之能若是者」,中間「之」字以為別。 [151]史大宛列傳:而立宛貴人之故待遇漢使善者名昧蔡,以為宛王。——猶雲「宛貴人中之善遇漢使者」也,亦加「之」字以為別也。 不參「之」字者。 [152]又平原君列傳:約與食客門下有勇力文武備具者二十人偕。——猶雲「與食客中之二十人偕」也,不參「之」字。 [153]又魏其列傳:舉適諸竇宗室毋節行者,除其屬籍。——猶雲「諸竇宗室中之毋節行者」。 [154]又汲鄭傳:賈人與市者坐當死者五百餘人。——猶雲「賈人與市者中坐當死者五百餘人。」 [155]漢高帝紀:徒中壯士願從者十餘人。——猶雲「徒中壯士之願從者」也。原文皆不參「之」字,其辭義亦不因之而晦。⑦ ○1楊云:趙歧孟子注云:『端,首也。』此猶今人之言「端緒」。 ○2楊云:「為」介之,「社稷」司詞,「計」乃動字。馬氏認「為」為動字,「社稷」為偏次,「計」為名字,大誤。 ○3楊云:「親戚」「昆弟」「墳墓」三項並列,非謂「親戚昆弟之墳墓」也。漢書兩粵傳載文帝詔書云:『親兄弟在眞定者,已遣人存問。』史記南越傳云:『文帝召佗從昆弟,尊官原子賜寵之。』是佗昆弟在漢之證。 ○4楊云:「趙人」乃加詞,加詞之下,例不得加「之」字。馬氏以為偏次,誤。 ○5[143]與上[57]重,馬氏誤解「端」字之義,見上注①。 ○6[150]「能與夫二三有司言者」是一讀,說「接讀代字」就只是「者」一字。 ○7[152]至[155]諸例都說是分母與分子關係,即偏次與正次關係,而後面【3.4.3.5】節[349][351][354]三例與這裡所引例句相同,卻說名後所續之讀是加詞,即同次,與此處說是正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