蠻族入侵 · 附註選譯
1 日耳曼人政治-社會結構[53]
我對日耳曼人政治-社會結構的觀念與主流觀點有很大區別。我首次提出自己的看法是在《普魯士年鑑》(Preussische Jahrbücher)第81卷(1895年),並做了詳盡的論證。接下來,我會擇其要點介紹。
最關鍵的一點是:宗族與百戶是一回事。
在我看來,魏茨(Waitz)已經很好地證明了百戶等於宗域。後來的學者——西貝爾、西克爾、埃爾哈特、布倫納、施羅德——不認同這種看法,而是認為每個宗域至少有2000名戰士。但這種看法是沒有依據的。問題的關鍵在於「paǵus」這個詞。它在羅馬人那裡的意義相當寬泛,指的是一片土地、國家的一部分、一塊不限大小的區域。愷撒曾分配給赫爾維蒂人4個paǵus;此處的paǵus顯然不是百戶,甚至肯定比千戶還要大得多。我們必須這樣理解:赫爾維蒂人口眾多,已經不能全體聚在一處開大會了,於是分為4個通過盟誓結合的共同體。由於4個共同體仍然一致對外,所以羅馬人將一個共同體稱為赫爾維蒂部的一個paǵus。針對我們研究的特殊問題,可以不考慮這種paǵus,就像也不需要考慮大體相當於古代的部落(tribe)的中世紀paǵus一樣。
在日耳曼早期,可視為「paǵus」的最大單位是千戶。假如我們對日耳曼部落的人口數量和人口密度沒有確切認識的話,這種可能性也是能夠考慮的。然而,如果按照古代日耳曼人的文化和農業條件,平均每平方千米最多不超過11人或12人的話,那我們就必須拋棄千戶論。對於一個有三四名酋長(prince)的部落,我們無疑可以設想每名酋長會分到一片約有1200名至2000名戰士的區域,負責區內的裁決斷案,而這片區域有時可能就被稱作「paǵus」。但是,如果我們預先對百戶的性質和百戶聚落的形態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那麼,羅馬人口中的日耳曼paǵus基本就是百戶,這是毫無疑問的。而且,既然薩克森人直到中世紀晚期——甚至包括日耳曼早期——都有用「Go」指代百戶的用法,我們將它用作百戶的專門術語也是合理的,同時並沒有否認日耳曼人也可能將「Go」用作區域的泛稱;今天德語中的「Bezirk」也是如此。
因此,「paǵus」就是百戶。布倫納最近提出了一種假說,理察·施羅德(Richard Schröder)也表示贊同。他認為百戶是一個因人而異的單位,是由一名長官統領的軍隊一部,人數當然不總是恰好100人,因為一個宗族應該全體生活在一個地方,但不時地會根據軍事目標作出調整。
下面要講的幾個因素不利於該假說。日耳曼人是以宗族為單位出戰的,這是確認無疑的。將宗族人為地結合為百戶(假設宗族不滿百人)毫無道理。為了維持秩序,羅馬這樣的城邦不得不將戰士任意編組為「百人隊」,因為他們沒有適合作戰的天然單元。然而,宗族——說到底,宗族肯定不會那麼小,即便宗族太小,起碼還有村莊——為日耳曼人提供了極好的軍隊單位,實在看不出來人為編組的單位百戶為何會產生,又為何能維持,而且是延綿數百年不斷,普遍實行於所有日耳曼人。
還有一點更降低了該假說成立的可能性。百戶的首腦百戶長是管事的,而且我們一再發現,百戶長明顯是基層的真領導,是一個源遠流長的職位。試問,這怎麼可能發生呢,如果百戶長只是一個成員不斷變動的單位的長官,如果百戶本身不是一個極其穩定持久的單元,如果這個單元真正的團體驅動力不在百戶這一層,而在百戶之下的小家庭,這怎麼可能發生?
最後是一錘定音的一點:多個宗族拼成一個百戶絕無可能,因為宗族太大了。迪奧·卡西烏斯(Dio Cassius,71.11)告訴我們,日耳曼人與馬可·奧勒留議和時,有的是以部落為單位,有的是以宗族為單位。這些「宗族」(Geschlechter)不可能是10家、20家組成的小團體。前文引述過的保羅執事(2.9)的記載能得出同樣的結論。不過,如果我們一定要將宗族設想為由一百名戰士,乃至常有數百名戰士組成的單位,那麼自然就可以推論出百戶不可能是宗族的下屬單位,所以宗族和百戶就是一回事。正是憑藉上述認識,而且只有憑藉上述認識,我們才能明白百戶長在所有日耳曼部落中占據的廣泛而持久的地位;換言之,他是宗族的首領,是長老。
從經濟狀況出發也會得出同樣的結果。土地由宗族共有,宗族將份地分給個人,個人並無所有權,這是很明確的。就算不看迪奧·卡西烏斯和保羅執事的證詞,多個宗族分占一個村莊也是不可能的事。那樣一來,宗族就成了夾在村莊和小家庭中間的一層,不僅多餘,而且不可容忍。在古代日耳曼文獻中,直到相當晚的時候仍然有將村莊稱為「宗族」(ǵenealoǵiae)的情況。在古高地德語中,拉丁語裡的「tribus」(部落)被翻譯為「chuni」(百戶),「contribules」(部落成員)被翻譯為「chunilinǵa」(親屬)。在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語言中,「maeǵd」(相當於「ǵens」)與「territorium」「provincia」「patria」(地域、地方、本土)的意義完全相同。因此,宗族和村莊是一回事,這並沒有排除一個宗族有時會散居多處、彼此有相當距離的可能性。出於現實原因,散居的情況大概是很少的,因為從相互支援著眼,每處定居點的規模不能太小。無論如何,從政治角度看只存在一個政治單元,它以地方的主宰自居,然後將土地分配給個人。
這個單元就是村莊。它必然要有一個人統管經濟活動,一個位高權重的首腦,因為公田、牧場、林地、牲畜蓄養和保護、播種和收穫、防火、互助諸事都需要此人一直操心。沒有任何地方能證明百戶長之上還有長官,而且這個身兼村長和族長的人實在太過重要,上面顯然不可能還有一個直接管著他的百戶長,說到底,百戶長的社會階層也不是很高。族長和村長肯定會把百戶長廢掉。族長兼村長必然會架空百戶長。這兩個職位關係太近了,一山不容二虎,而且百戶長顯然是較弱的一方。由此可見,將兩者分開是不可能的。可以想見,有時會出現一名統領多個村莊或宗族的軍事統帥,但普遍存在於日耳曼人中間,延綿數百年,屢屢走上前台的百戶長絕非臨時職位,而必然要與一個穩固的共同體有著明確的關聯。因此,百戶長不可能獨立於統管經濟活動的族長兼村長之外,兩者實為一人。從兩個職位的同一性能得出三個共同體的同一性:宗族就是村莊,村莊就是百戶。
日耳曼地區的人口密度
現在,人們無疑已經認識到,羅馬人給出的日耳曼人口數——直到不久前還被不加質疑地重複使用——毫無價值。暫且把習慣性的誇大放在一邊,從文獻中估算剛剛才為文明世界所知的村落人口是何其難也。
斯坦利曾估計烏隆迪(Urundi)的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千米75人;後來,鮑曼估計是7人。對於烏干達(Uganda),勒克呂(Reclus)相信自己給出的每平方千米89人的數據(比法國本土要大得多)是合理的。拉策爾(Ratzel)從89人砍到了12人。揚納施(Jannasch)解釋道,儘管精心作了研究,但他依然認為在非洲,得出一片區域的合理人口數目估計值是完全不可能的。話雖如此,維康特(Vierkandt)還是得出中非西部地區的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千米0.85人至6.5人,這片面積為501萬平方千米的區域平均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千米4.74人(約等於每平方英里11人至12人),但只是在數量龐大、彼此印證的數據和真實可靠的計數結果的幫助下才做到了這一點。而對於古代日耳曼人口,我們連一個可靠的、含義可以確定的計數結果都沒有,怎麼能得出一個大體可信的估計值呢?
可能性是存在的,因為我們掌握了前一代人尚不確知的信息,那就是處於各種文明發展階段的不同地域的確切食物產量。儘管不是所有地方都可以,但是這些非常確切的參照點可以幫助我們估算許多地方的情況。我們由此可以確信,當時還沒有城市,開墾土地極少,主要依靠奶類、奶酪、畜肉、漁獵為生,所居地域以森林和沼澤為主的日耳曼人必然分布稀疏。
E.莫爾·阿恩特在施密特主編的《歷史科學雜誌》(Zeitschrift für Geschichtliche Wissenschaft 3:244)中撰文稱,日耳曼地區人口密度約為每平方千米14人至18人,但他估算的前提是羅馬人關於日耳曼農業發展有限的記載有誤。當今學界的共識是愷撒和塔西佗對日耳曼農業的描述是真實的——愷撒的記述充分證明了這位老兵擁有自然而合理的洞察力——於是,羅馬人津津樂道的日耳曼人多兵多的結論便不攻自破。通過與貝洛赫給出的高盧數據進行比較,我在前面提到的《普魯士年鑑》文中得出的估計值是每平方千米4人至5人(每平方英里11人至12人)。後來我得出這一數字的基礎有所動搖,因為我不再相信愷撒給出的赫爾維蒂人口數字了,而這些數字正是貝洛赫的出發點。儘管如此,日耳曼人口估計值本身還是可以相信的。
施莫勒(Schmoller)的《政治經濟學基要》(Grundriss der Allǵemeinen Volkswirtsohaftslehre 1:158)很好地歸納了初步估算所需的基本數據,尤其是第183頁。據施莫勒估算,公元前後日耳曼地區的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千米5人至6人。他在另一處(第169頁)說,我給出的每個部落2.5萬人(相當於每平方千米4人至5人)的數字在他看來不是太高,而是太低了。這裡不構成真正的矛盾,因為畢竟只是粗略估值。不管每平方千米是4人還是6人,萊茵河與易北河之間的日耳曼人數都不會超過100萬:藉助各個部落分別的幅員和構成數據,我們還能進一步細化。
我們對日耳曼西北部地理狀況有確切的認識,可以確定在萊茵河、北海、易北河以及美因河海瑙(Hanau)附近河段至薩勒河(Saale)-易北河交匯處一線之間生活著23個(原文如此)日耳曼部落:弗里斯兩部、坎寧斐特部(Canninefates)、巴達維亞部、沙馬維部、安普西瓦里部、安格里瓦利部、圖班特部、考契兩部、烏西皮特部、登科特里部、布魯克特里兩部、瑪爾西部、卡斯瓦累部(Chasuarii)、杜爾基比尼部(Dulgibini)、倫巴底部、車茹喜部、考狄部(Chatti)、查圖里部、因納瑞翁部(Inneriones)、因特維格部(Intverges)、卡魯克恩部(Calucones)。總面積約為5萬平方英里(約13萬平方千米),每個部落平均面積約為2170平方英里(約5620平方千米)。各部主權屬於人民大會,也就是戰士大會。雅典和羅馬也是如此,但這兩個地方比較發達,勞動人民在大會中的作用非常小。而在日爾曼人那裡,我們可以假定全體戰士確實出席大會的情況經常發生。正因如此,日耳曼諸邦的面積不會很大,因為如果從偏遠村莊到國土中心的距離超過了一日路程,真正意義上的全民大會就不可能舉辦的。2200平方英里(5698平方千米)左右的面積正好符合這個要求,於是日耳曼人能夠有序組織起來的集會人數最多也就是6000人至8000人。如果這是最大值,那麼平均值不會超過5000人太多,這樣就能得出一個部落的全體人口數在2.5萬人左右,相當於每平方千米4人至4.6人。首先要注意一點:這是最大值,是上限。但出於另一個原因,軍事方面的原因,遠遠小於此數也是不太可能的。面對羅馬帝國和久經沙場的羅馬軍團,日耳曼人取得的戰績極其輝煌,必然有一定的規模。與此對照,哪怕每個部落5000名戰士的數字似乎都嫌小。
因此,儘管我們完全沒有可用的正面史料,但仍然可以相當有把握地給出數字。數字關係非常簡單,經濟、軍事、地理、政治的事實環環相扣,以至於憑藉完善的現代科研手段,我們能夠填補文獻中的空缺,得出比親眼見過日耳曼人、每天與他們打交道的羅馬人更準確的日耳曼人數估計值。
據澤林(Sering)估計,當時易北河以東的大片地域人口密度低至每平方千米4人。
酋長與百戶長
從常理出發,從政治組織形式出發,我們也能得出日耳曼人官長分為兩類的結論。文獻也直接說明了部落的構成狀況。
愷撒(《高盧戰記》4.13)中寫到,烏西皮特部和登科特里部的「酋長與長老」(principes majoresque natu)來拜見他。他說烏畢人除酋長以外還有一個「元老院」(princeipes ac senatus)(4.11),還說內爾維人(Nervii)——儘管他們不屬於日耳曼人,但組織形式與日耳曼人肯定是相當類似的——的元老院有600人。暫且不管人數的誇大,一個羅馬人只會將一個人數相當多的諮詢性質的集會稱作「元老院」,這是顯然的。元老院不可能完全由酋長組成,而必然有很大的規模。因此,日耳曼人中間除了酋長以外還有一類官員。
講到日耳曼人的農耕組織時,愷撒不僅提到了酋長,還說「村長和酋長」(「maǵistratus et principes」)負責分配耕地。考慮到愷撒在其他地方惜墨如金,說「村長」只是贅詞不太說得通。假如愷撒明明能用「酋長」這樣簡單清晰的概念,卻單純為了湊字而加上「村長」字樣,這實在是稀奇事。
在塔西佗筆下,日耳曼官員類別的二分不像愷撒筆下那樣清楚。具體來說就是他嚴重誤解了百戶的概念,為後世學者造成了許多麻煩。但分析到最後,我們甚至從塔西佗的文字中也能確切地得出同樣的事實。假如日耳曼人只有一類官員,那麼這批人的數目肯定很多。而塔西佗一次又一次寫道,每個部落中都有個別地位遠高於大眾的家族,其他家族都不能與之相比,於是有「王室」(stirps reǵia)之稱(《塔西佗編年史》11.16;《歷史》4.13)。當代學界一致認為日耳曼人最初沒有下級貴族。「貴族」一直指的是酋長。這些家族將祖先追溯到神靈,「神靈將他們從貴族中選立為王」(「reǵes ex nobilitate sumunt」)(《日耳曼尼亞志》7)。車茹喜部請求克勞狄烏斯皇帝送還阿米尼烏斯的侄子,說他是唯一的貴族血脈(《編年史》11.16)。北方民族中不存在王室以外的貴族。假如每個百戶都有自己的酋長家族,那麼貴族與百姓的差別不可能如此顯著。假設眾多酋長家族中有少數幾個享有特殊地位的觀點是不充分的。如果只是一個程度的問題,那麼絕嗣貴族的地位肯定會被其他貴族取代;不會只有少數人屬於「王室」,王室的數目不可能這麼少。當然,差別不是絕對的,百戶長家族升入酋長行列的情況無疑偶有發生。但這裡仍然不是量的差別,而是質的差別:酋長家族構成了貴族,他們的官員屬性是次要的。百戶長屬於社區中的自由民,官位大大提升了他們的地位;畢竟,官位也可能染上世襲色彩。因此,塔西佗對酋長家族的描述顯示其數目非常少;酋長家族的稀少進而又預設了酋長之下還有一批地位較低的官員。
從軍事角度看,一支大軍下面肯定要有若干長官統率,規模不超過200人至300人的單位。徵召5000人出征的話,這種分隊長官至少要有20人,更可能是50人上下。酋長人數不可能有這麼多。
從經濟角度看也能得出同樣的結果。每個村莊必然要有村長。之所以必然要有村長:一是因為農業公社組織;二是因為放牧和保護牲畜需要人管。作為一個社區,村莊必須隨之做好行動的準備,不能等著遠方的酋長來下命令。即便我們必須假定村莊的規模相當大,村長的威權肯定還是很小的。王室家族的數目要少得多,權力要大得多。因此,我們必須將酋長和村長區分開,兩者的職能層級相差很大。
村莊輪居與輪耕
愷撒說日耳曼人每年都要更換居所和田地,我認為這一點從整體來看是可疑的,因為我找不到每年輪居的理由。哪怕茅屋連同家用器具和糧食牲畜都容易搬遷,建立新居仍然是要耗費精力的。日耳曼人的鏟子少且粗陋,挖地窖肯定是異乎尋常地麻煩。因此,我認為愷撒筆下的高盧人和日耳曼人「每年」輪居的說法無疑要麼是誇大,要麼是誤解。
塔西佗沒提到輪居,只講了輪耕(《日耳曼尼亞志》26)。有人傾向於認為,兩人說法的差別表明經濟水平的進步。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在塔西佗的時候——事實上,甚至在愷撒的時候——許多日耳曼村莊無疑已經有可能是固定聚落了,而且可能性不小。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每年輪換休耕就可以了。不過,周邊以沼澤森林為主或土壤貧瘠的村莊不能這樣做,只得輾轉於廣大地域中個別堪用的土地之間,於是不得不經常遷移村莊。圖迪休姆(Thudichum)正確地指出,塔西佗的描述絕沒有排除這種遷居的可能性,而且儘管他沒有明說,但我認為他下筆時肯定是知道遷居之事的。他寫道(《日耳曼尼亞志》26):「土地為共有,按照耕夫數目分份,然後按照等級統一分配。他們的田地很容易分割。每年耕種不同的田地,總有土地休耕。」這段話中不尋常的地方在於雙重流轉:首先說「土地」(aǵri)輪流分配,接著又說「田地」(arva)每年輪換。假如塔西佗的意思只是村莊將一大片土地劃為田地,然後每年在田地內輪流休耕的話,這種表述對一貫言簡意賅的塔西佗來說是太羅嗦了,而且這個過程本身也沒有多大意義。但如果這位羅馬作者腦子裡想的是村莊整體遷移,居所隨著田地一起走的話,那麼情況就大不一樣了。他沒有把這一點講明,但考慮到他簡潔的文風,這也不是多麼費解的事。此外,我們絕不能假定所有村莊都是這樣做的。面積小但土地肥沃的村莊不必如此。
村莊規模
我的一個主要觀點是日耳曼人的村莊必然相當大。有人可能傾向於認為百戶(宗域)是由多個小村子組成的。這無疑是迄今為止的主流觀點。但不論從文獻還是客觀分析出發,此說都不難反駁。
(1)圖爾主教格雷戈里所著《法蘭克人史》第2卷第9章中寫道,據蘇爾皮西烏斯·亞歷山大(Sulpicius Alexander)稱,公元388年,羅馬軍隊攻入法蘭克時發現了「龐大的村莊」(inǵentes vicos)。
(2)村莊與宗族無疑是一回事,而有正面證據表明宗族的規模相當大。
(3)基克布施(Kiekebusch)通過史前史資料確認了這一點。據他估計,公元一二世紀時期的日耳曼聚落至少有800名居民。達扎烏(Darzau)墓地使用了200年時間,約有4000個骨灰罐,相當於每年去世20人,可得村民至少有800人。
(4)輪居輪耕的記載哪怕肯定有一定的誇大,但不可能全無真實成分。整體遷移耕作區乃至居所的做法只對占據廣大土地的大村才有意義。耕地面積有限的小村只需輪流休耕即可,不需要大費周章。大村周邊的耕地不夠用,不得不轉移到遠處,為方便起見採取了全村遷居的辦法。黑特納(Hettner)在《俄國的歐洲部分》(Das europälische Russland,發表於《地理學雜誌》,Geoǵraphische Zeitschrift 10.11:671)一文中寫道,俄國草原的村社土地極其廣大,因此村民會在農忙期離開村子,住在田間地頭的簡易小屋中。
(5)一村必有長。由於村社土地公有制、公有牲畜牧養、來自敵人野獸的頻繁威脅,村中必然要有一名公認的領導在場。抵禦和追打狼群、抵擋來襲敵人直至將家屬和牲畜轉移到安全地帶、築壩截洪、撲滅火災、調解日常糾紛、開始耕種或收穫——尤其是最後一項,在村社土地公有制下必須統一進行——都不可能臨時從外地調來領導。如果以上都屬實的話,那麼村莊必然會有一位領導,而既然村莊就是宗族,村長也就是族長。但如前所述,這個人必然與百戶長是同一個人。因此,村莊就是百戶,有幾百名戰士乃至更多,因此規模不可能太小。
(6)小村的好處是好養活。但儘管大村不得不忍受頻繁遷村的不便,日耳曼人還是偏愛大村,因為他們的生活環境一直存在危險。不管威脅來自野獸還是更兇悍的人,村子裡至少總要有相當一批隨時可以應敵的人。如果在其他蠻族——比如後來的斯拉夫人——的居住區域依然能看到小村,那也不能削弱前面提到的證據和論證。因為斯拉夫人不是日耳曼人,兩者有許多相似之處不代表他們處處都要相同。此外,我們掌握的斯拉夫人相關證據來自很晚以後,或許發展階段已經有了變化。當然,隨著人口滋生,耕作愈發集約化,人們不再遷居,日耳曼大村也會分出小村。
長老
來自法蘭克時期的證據確認了我對百戶長官職的看法。等到考察民族大遷徙之後原始日耳曼組織形式瓦解的時候,我們會回到這個話題,但這裡還是要說明幾點關於後世百戶長官職的,通過前後時代的連續性來佐證我們的看法。否則的話,假如我們之後發現法蘭克人官職的特徵與劃分中間存在某個前文未曾提到的矛盾,那麼我們對早期狀況的重構的可靠性必然要受到負面影響。
如果我對百戶長(hunno)的看法正確,那麼一個直接的推論就是:民俗法中經常出現的「百夫長」(centenarius)就是百戶長,這從名稱中就能看出來,而且長老或百夫長(tunǵinus aut centenarius)這句套話指的是一個東西:並列只是為了明確意思。伯爵是國王的官員;百夫長或長老是有職位的平民,不享受3倍償命金(werǵeld)的特權,也不由伯爵任免。直到加洛林王朝時期,百戶長才成為伯爵的下屬。伯爵掌握過去酋長的重要職能,但依據不是古老的法律觀念,而是憑藉新建立的王權的名義,是為國王效勞。國王掌握了過去酋長的權威;眾多古老酋長中只剩下了國王一人,而且越來越多的部落漸漸納入或順服於王權,接受了國王派來的伯爵的管轄。但與當年在酋長手下一樣,傳統的共同體首領——百戶長——作為伯爵之下的民官存續了許多代。在本無緊密的日耳曼宗族共同體的羅馬化地區,被稱為「村長」的百夫長一直是伯爵的下屬;日耳曼化地區的百夫長則是後來才變成這樣的。
布倫納(Brunner)和理察·施羅德(Richard Schroder)認為存在一個過渡時期,伯爵只負責行政事務,百戶的司法事務仍然由長老負責。那麼,按照這種看法,作為法官的長老就是過去由人民選舉產生、掌管大片區域的酋長。伯爵直到後來才吸收了長老的這項權力。
布倫納試圖用薩利克法典的幾則條文來佐證自己的看法;阿米拉(Amira)在《哥廷根學術通訊》(Göttinǵische Gelehrte Anzeiǵen 1896:200)中反駁了他的解釋;但理察·施羅德在《歷史雜誌》(Historische Zeitschrift 78:196-198)中採納了布倫納的觀點。
我無意深入法律細節,但在我看來,施羅德的論證顯然並沒有駁倒阿米拉的觀點。施羅德只是提出了一種可能性:「由長老主持,被認為和國王法庭(Curia Reǵis)是一回事的公共法庭(mallus publicus leǵitimus)並不等同於……由『長老或百夫長』(tunǵinus aut centenarius)行使司法權的法庭。」因此,他並沒有真正提出反駁阿米拉的證據。
布倫納還有一個論證。他認為,假如沒有長老擔任大片轄區的法官,那麼除了國王本人以外就只剩下百戶一級的法官了。但如果我們更仔細地考察編年史,這個論證就會顯得薄弱。
施羅德本人在《歷史雜誌》(78:200)中寫道:「甚至第一部薩利克法典——它很可能是克洛維本人的手筆——都不再承認長老是區級常設法官,伯爵才是。」既然克洛維是廣開疆土,以至於國王無法親自巡迴斷案的第一人,那麼國王(作為酋長的繼承者)和百戶長之間就絕無另外一級法官的道理。事實上,處於上升期的王權不可能要求,甚至不可能允許人民自己選擇高級官員,這些官員自然地、必然地要成為國王任命的伯爵的對手。我們是知道克洛維追殺政敵的手段的。在我看來,伯爵成為區級常設法官的時刻正是克洛維真正建立法蘭克王國的時刻,從此國王再也不會巡迴開設高級法庭了。假如民選區級法官存在的必要性乃至可能性都不復存在,那麼薩利克法典中所說的「長老」就只可能是百夫長,也就是以前的百戶長。兩位學者錯在低估了早期百戶長的重要性,而且因為執迷於千戶的概念,所以未能正確看待百戶的意義、組織與職能。
眾所周知,「長老」(tunǵinus)一詞的確切詞源尚未發現。讀者可參閱黑爾滕(van Helten)的近著《德語與德語文學歷史論文集》(Beiträǵe zur 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Sprache und Literatur)(西弗斯出版社,15:456,第145段)。除了「傑出」(vortrefflich)和「有名望」(angesehen),黑爾滕認為「tunǵinus」還有「高級」(rector)的意思,但有人反對說他的最後一個含義與基於法律史的通行觀念有矛盾。如果我提出的看法正確的話,那麼反對意見就不攻自破了。
2 阿里索的位置[54]
阿里索幾乎是我們對羅馬人與日耳曼人之間所有戰役重構的核心,因此我們必須對爭議極大的阿里索堡位置進行一項專門的研究。這個問題之所以留到現在才講,是因為要談論要塞的位置,自然就要考慮普遍的戰略法則和戰區的特殊條件。我們沒有緊接著純理論性的導言,而是先討論了歷次戰役才來做考證,現在讀者們應該對當時的局勢有了更清楚的認識。
就本研究而言,有兩個問題是從一開始就明擺著的:第一,羅馬人有沒有在利珀河上游建立一座補給站,作為深入日耳曼腹地的行動基地;第二,這個地方是不是叫作阿里索。
在著手研究和比對文獻之前,有一個技術問題必須先搞清楚:利珀河的通航河段有多長?
我要感謝以下幾位水運技術專家提供的信息:公共工程部施工顧問勒德爾(Röder)和小凱勒(Keller II),以及曾在利珀河畔上的哈姆(Hamm),現在在迪茨(Diez)工作的建築工程師勒德爾(Röder)。
古時候,陸運在修好明確的道路之前難度極大,就連小河溝都會被用來運輸。就像不倫瑞克城之前開發奧克河一樣,15世紀,赫特福德城(Herford)也試圖開發韋勒河水道。當然,滿載的船隻在纖道修好前逆流而上也不容易,但總比趕著同樣數目的大車在鬆軟的路上走容易些。正常情況下是縴夫沿著河岸拉船。如果遇到不可通行的湍流,貨物就要在上岸後被搬到可以上船為止,空船則由縴夫繼續拉著走。在非洲,現在還是這樣做的。利珀河上沒有湍流,天然通航河道一直到利珀施塔特(Lippstadt),之後的河段因為修了農用水壩,所以不再用於航運。但只要沒有水壩,通航河段就能延伸到帕德河(Pader)、阿爾默河(Alme)與利珀河交匯處的諾伊豪斯(Neuhaus)。從諾伊豪斯至利珀施塔特的平均坡度為1/2000。河道下切得很深,航運條件非常好。因此,只要沒有水壩阻礙,長20米、寬4米、吃水0.75米、裝載量45噸的駁船便可暢通無阻。平均而言,這種駁船一年中有98天可輕鬆通行,101天受限通行,166天不可通行——156天是因為水位過低,10天是因為水位過高。我們不能說德意志地區河流在古代的水量肯定比現在充沛。但哪怕不作這一假定,僅從上述數據無疑就能得出這樣的結論:阿米尼烏斯時代,利珀河水運起點直到諾伊豪斯都可用於軍事運輸,羅馬人當然可以使用比上面描述的船小得多的船。開春後,羅馬人幾乎可以將夏季戰役所需物資一直輸送到河流的源頭。
現在出現了一篇似乎反對我觀點的文章,題目是「利珀河在中世紀是一條相當重要的水運通道?」(War die Lippe im Mittelalter ein Schiffahrtsweg von erheblicher Bedeutung?),作者是杜塞道夫檔案館館長伊爾根(Archives Director Ilgen)。在我的請求下,作者同意在發表文章前給我看一看。這是一篇很有文化歷史意義的文章,伊爾根證實了利珀河從中世紀直到18世紀都很少用於航運,有諸多自然因素妨礙通行。不過,就連這篇文章也為我的看法留出了充分的空間,因為「相當」這個詞的彈性很大:對我們來說,不用太高的通航能力就足夠了。最後,我想修正伊爾根文中的幾處細節和語氣——當然,主體內容是無可指摘的——這些地方讓利珀河的相對通航能力顯得太小了。
據伊爾根稱,一次1735年至1738年的科學考察活動發現從韋瑟爾至哈姆的河段中有51處沙洲和3處暗礁。不過,像暗礁這樣的障礙物不是特別重要,因為就算是在枯水期,從水面到這些障礙物的距離也有1.5英尺(約0.46米)以上。更麻煩的是豪斯達爾(Haus Dahl)至哈姆之間的6座磨坊水壩。自從中世紀末期開始,這些水壩就對整條河的航運造成了不利影響,磨坊與航運的衝突一直延續到今日。水務辦公室編寫的《奧得河》(Der Oderstrom)一書中寫道(1:233):「在西里西亞的政治衰落期,當地領主批准修建了磨坊水壩,對水運造成了嚴重干擾。」奧得河航運量的增長始於拆除水壩。利珀河大概也是如此。伊爾根告訴我們,1597年明斯特(Münster)的耶穌會教堂所需磚塊只能通過水運到達哈爾滕,然後轉陸運。但從這段話中完全不能得出關於哈爾滕以上河段的情況,因為從韋爾訥(Werne)到明斯特的陸運路程不比從哈爾滕到明斯特短多少。
赫特福德、科爾維(Corvey)和利斯博恩(Leisborn)三家修道院是將自產的萊茵葡萄酒從杜伊斯堡陸運出去的,我們從這個事實中也得不出更多結論。利珀河口水位最低的月份是9月,10月也好不到哪裡去。但空酒桶必須在9月份運到萊茵河,裝滿酒後於10月份被運回來,但這正是利珀河不可通行或至少不能確定通行的時段。我之後會甚少強調伊爾根文中的消極觀點,多強調他對利珀河通航能力的正面描述。
1486年,蘇斯特(Soest)鎮想要利用蘇斯特河與阿瑟河(Ahse)打開通往利珀河的水道,而且募集了所需資金,這無疑可以證明利珀河並非完全不可用於通航。德爾斯滕(Dorsten)、哈爾滕、奧斯滕多夫(Ostendorf)設有收費站的事實便是佐證,而且1526年有225艘船通過德爾斯滕收費站,這個數目是可觀的。
因此,韋爾訥·羅勒文科(Werner Rolevink)(1475年前後)的威斯特伐利亞地區沒有可通航河流之說應該理解為當地沒有常年通航的水道——比如萊茵河與施普雷河(Spree)——而不是沒有部分時段可通航的河流。
舒爾哈特(Schuchhardt)表示反對,他說利珀河河床以泥沙為主,船隻不可拖曳。關於這一點,我向曾在利珀河畔上的哈姆,現於迪茨工作的建築工程師勒德爾做了求證。憑藉多年管控利珀河的經驗,他對該河的水文條件了如指掌。他的回覆如下:
利珀河沿岸沒有沼澤泥塘,自韋瑟爾上溯至諾伊豪斯河道的兩岸都有沙地。另外,兩岸有多處容易積水的潮濕窪地。這些窪地在羅馬時期可能還要更多,但並不會妨礙精通修路的羅馬軍團從岸邊拖船。跨過支流肯定要困難一些,因為如果他們不想頻繁用渡船將馱馬運到對岸的話,那就必須先修橋。
對於組織嚴整,慣於修建模範公路和精妙橋樑的羅馬軍團來說,這不是什麼大麻煩。
岸邊濕地可以修棧道,遺蹟至今尚存。
因此,舒爾哈特的「泥沙河床」不可通行說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如果船隻是由人而非馬匹拖曳的話,那麼要解決鬆軟河床帶來的問題比勒德爾信中所說還要輕鬆。人可以在直到今天都沒有纖道的地方,在靠近岸邊的水中拖船。如果遇到不可通行的地段,給人修棧道比給馬修棧道更容易。人渡過支流也比較容易,常常連橋都不用修。
如果以上諸點表明,利珀河的水運起點直到諾伊豪斯為止都是可通航且足夠有價值的,那麼利珀河流域肯定就有一座羅馬補給站。我們需要解釋一下為什麼研究羅馬戰史的軍事學者那麼多,可直到今天都沒有人提出這個觀點。不過,這個解釋並不難找。直到不久前,學界研究還沒有推進到質疑日耳曼人軍勢浩大的地步。於是乎常有幾十萬日耳曼大軍來來往往的記載。根據塔西佗和蘇埃托尼烏斯的記載,提比略皇帝曾將蘇剛布里人(Sugambri)的一個部落遷到萊茵河左岸,人數達4萬。馮·波伊克將軍(General von Peucker)寫了一本廣為使用的書,題為《古日耳曼人戰爭研究》(Das detsche Krieǵswesen der Urzeiten)(柏林,1860)。他在書中(2:34)解釋了龐大的日耳曼軍隊給其統帥造成了麻煩。他輕率地寫道:
根據奧羅修斯和李維的說法,條頓大軍有30萬人;李維、維勒提烏斯(Velletius)、帕特庫魯斯(Paterculus)、歐特羅普斯(Eutropus)和奧羅修斯說辛布里大軍有20萬人。據愷撒記載,阿里奧維斯塔麾下有10萬人以上;據特雷貝里烏斯·波利歐記載,3世紀從黑海兩岸席捲而來並於269年被克勞狄烏斯皇帝擊敗的哥特大軍有32萬人。5世紀初,由拉達蓋蘇斯率領、進入義大利的兵力估計不一:奧羅修斯說有20萬以上,因為裡面光是哥特人就有20萬;約達尼斯(Jornandes)說有20萬;佐西姆斯給出了40萬的數字。據約達尼斯記載,卡塔隆平原會戰中以日耳曼部落為主的阿提拉大軍有50萬人,執事保羅甚至說有70萬。
在生活和行動中,這麼多人好像都沒有補給困難,於是根本沒有人提出補給問題。直到有人研究人口問題時,補給問題才顯現出來,從中又引出了利珀河要塞的相關結論。
距離帕德博恩不遠處,阿爾默河與利珀河交匯處的右岸坐落著埃爾森村(Elsen)。埃爾森與阿里索名稱相似,埃爾森周邊又有許多指向阿里索的跡象,早期研究自然而然地將兩者等同了起來。我甚至在本書第1版中也是這樣理解的:因為名稱的相似所以認為阿里索在埃爾森附近。但與此同時,學界已經證明(參見克拉默神父,Fr.Cramer,《西德意志雜誌》Westdeutsche Zeitschrift 21,1902:254)有同樣詞幹的地名非常多,因此名稱的相似性不再是證明阿里索在埃爾森的依據。
接下來進行文獻比對:迪奧·卡西烏斯告訴我們(53.33),公元前11年,德魯蘇斯率軍進入車茹喜部的地盤,遠至威悉河,若非因為糧草不繼而撤退,他本來是可以過河的。他在回師途中的一處狹徑遭到日耳曼人襲擊,但日耳曼人最終被擊敗了,於是德魯蘇斯在利珀河與埃利森河(Elison)的交匯處建立了一座抵抗日耳曼人的堡壘。
迪奧·卡西烏斯的原話如下:
敵人四處設伏,給德魯蘇斯造成了很大的損失。有一次,他們在一處四面環山、只有狹徑進出的地方困住了他,幾乎消滅了他。德魯蘇斯的軍隊本來會全軍覆沒,但他們過分輕敵,覺得羅馬人已經是瓮中之鱉,只需要最後發起一波衝鋒就能結束戰鬥,結果亂糟糟地殺了上去,吃了敗仗。他們再也不敢這樣魯莽行動,只是從遠處騷擾,不敢近身。為了對抗他們,德魯蘇斯在利珀河與埃利森河合流的地方建起了一座要塞,並在萊茵河畔處的考狄人地盤建起了另一座要塞。
從整體語境來看,在德魯蘇斯從威悉河回軍途中的一處狹徑發起攻擊的日耳曼人只可能是車茹喜部。文中對地勢的描述不符合利珀河兩岸的平地,而只能是帕德博恩以東(東北和東南)的山區。利珀河谷的坡度太小了,不可能對羅馬軍隊構成威脅。如果德魯蘇斯為了對付給過自己很大壓力的敵人,那麼他不會將位置選在遠離敵境數日路程的地方,而只會在敵境之內或者邊境地帶,也就是帕德博恩一帶。既然出征失利的原因是缺乏補給,那麼堡寨就是日後再戰的補給站,它只可能位於水路與萊茵河相連的帕德博恩一帶。
事實上,這次戰役一開始的意圖就是修建堡寨。迪奧·卡西烏斯告訴我們,當德魯蘇斯出現在利珀河以南的蘇剛布里人地盤時,蘇剛布里人正在與考狄人交戰。假如羅馬統帥打算馬上打一場大勝仗,最好的辦法莫過於全力攻打蘇剛布里人,後者夾在羅馬人與考狄人之間,是有可能被消滅的。乍看起來,德魯蘇斯放過這次勝機簡直不可理喻。他只是趁此機會在無人阻攔的情況下沿利珀河而上,然後前出至威悉河。他在那裡沒有據點,蘇剛布里人又在後方,他是不可能建功的。但如果我們明白這場戰役從一開始就是為了偵察路線和修建堡寨,那麼他放過進軍途中輕鬆擊敗蘇剛布里人的機會就不是一個錯誤,而是一位思慮周全的戰略家的手筆。對他來說,建立這座堡寨要比擊敗一個部落,哪怕是令人恐懼的蘇剛布里人更加重要:因為他的計劃是降伏直到易北河為止的所有日耳曼人。照此來看,有人可能會問德魯蘇斯為什麼不在進軍途中建立堡寨。畢竟,當他來到利珀河通航河段的末端時,那裡就是該修建堡寨的地方了。事實可能正是如此。無論如何,羅馬軍的一大部分補給都是經水路隨軍運送的,而且在利珀河源附近,將所有物資卸下來搬到役畜或大車上,然後向威悉河前進,再從威悉河回來的做法在現實中絕無可能。但羅馬統帥從一開始就知道,回軍過程也需要大量補給。他在水路末端囤積了必要物資,並建起一座臨時工事,派兵守衛——這是再自然不過了,在羅馬人看來這是如此顯而易見,以至於文獻中根本沒有提及。大軍前進期間,駐軍中的工程師會在周邊尋找最適合修建永備堡寨的地點,等大軍返回後完成修建。不管堡寨是新建還是擴建,迪奧·卡西烏斯自然都會這樣描述:德魯蘇斯擊敗敵軍返回時,他覺得自己有足夠的實力在當地修建一座對抗日耳曼人的堡寨了。
出於同樣的目的,德魯蘇斯前一年挖掘了連通萊茵河與艾瑟爾河,然後經須德海通往北海的大運河。實施如此工程的人一定不會滿足於偶爾擊敗邊境上的某個小部落,比如蘇剛布里人的部落,而是在謀劃著宏大的戰役,在這裡就是征服直到易北河為止的全部土地。實現這一構想的戰略手段就是修建一座儘可能靠前的補給站。
舒爾哈特與克普(Koepp)發表於《德國史與古代史協會通訊》(Korrespondenzblatt des Gesamtverbands der deutschen Geschichts-und Altertumsvereine 1960)的《阿里索與哈爾滕》(「Aliso and Haltern」)一文稱,堡寨不可能位於利珀河上游,因為它的後方有敵對的蘇剛布里人和布魯克特里人。這個論證很容易反過來:正是因為阿里索位於日耳曼腹地,日耳曼人用當時的知識又不能攻下它,所以這座堡寨才能束縛桀驁不馴的日耳曼人。有一種觀點認為,日耳曼人通過圍困守軍終究能讓其因飢餓而出城,這也是錯誤的。只有將它設想為一座沒有羅馬大軍配合的堡寨時,這種看法才是正確的。但如果我們不是孤立地看待它,而是把戰略格局與堡寨修建目的聯繫起來看,此說就不成立了。堡寨是野戰軍在當地的行動據點,野戰軍會保衛堡寨。即便大軍回到了萊茵河,考慮堡寨的堅固性,大軍離得仍然不會太遙遠。如果日耳曼人要攻下它(公元16年,阿米尼烏斯就嘗試過),野戰軍總能堅守到援軍解圍。直到公元9年野戰軍被消滅時,阿里索才被攻陷,而且即便這樣也經歷了長期的圍困才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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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猜測從利珀河到萊茵河之間還有一系列堡寨,這是因為,要是不這樣的話,與維特拉的直線距離有90英里(約145千米)的阿里索就被完全孤立了。這些堡寨的遺蹟(只有一座除外,我們之後會講到)一度有人認為已經被發現,但現在證明是誤導,我也傾向於懷疑它們是否存在。當然,羅馬軍隊沿路前進時會設堅固的夜營,而且只要有機會,他們就會利用日耳曼人之前懶得反覆拆除的舊營地。四處建立永久堡寨需要大量人力,收效又甚微。行軍中的部隊能保護好自己:輜重隊有兵力掩護,商販會自己管好自己。而且,修建堡寨不是為了給信使提供一個安穩的夜宿點,畢竟,他們在路上也可能被襲擊。假如日耳曼人攻打埃利森河畔的孤立要塞,那麼堡寨的野戰軍只能獨自堅守直到援軍從萊茵河趕來。途中各堡寨幫不上忙。重點是在維特拉收到要塞被圍攻的消息,信息遲早會送達的。統帥帳下有幾名日耳曼人效力也很重要,萬一有需要,他們可以混到同胞中間,然後把信息帶回羅馬大營。因此,帕德博恩有一座完全被孤立的羅馬堡寨是不可想像的事。我們只需要記住日耳曼人打一場真正的圍城戰有多困難:他們的金屬連打造兵器都不夠用,更別提日用器具了。哪怕是條頓堡大捷之後,哪怕日耳曼人士氣如虹,羅馬人鬥志消沉,阿里索堡依然不能通過強攻奪取。於是,德魯蘇斯當時冒險越過敵對的瑪爾西部、蘇剛布里部和布魯克特里部,深入敵境修建堡寨也是有道理的。再說了,他畢竟沒想著長期作戰,他的預想是羅馬人幾年之內就能成為日耳曼全境——至少直到威悉河——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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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瓦勒里烏斯·馬克西姆斯(Valerius Maximus)記載(5.5.3),當德魯蘇斯命懸病榻的消息傳到羅馬時,他的弟弟提比略立即出發,深入日耳曼腹地去探望他。我們可以將這段記載與塔西佗的記述(《編年史》2.7)結合起來看,後者說日耳曼人於公元15年圍攻利珀河要塞並摧毀了德魯蘇斯的舊祭壇,日耳曼尼庫斯率領6個軍團解救要塞後重建了祭壇。我們很難設想如果羅馬人要在日耳曼腹地修一座德魯蘇斯祭壇的話,祭壇選址會不選在他去世的地方。如果他們只是選擇某個合適的地點,那麼祭壇至少會建在萊茵河畔的一座大型永備軍營旁邊。既然有一份文獻說德魯蘇斯的祭壇位於利珀河要塞附近,我們又從其他文獻知道德魯蘇斯深埋於日耳曼腹地,那麼要塞肯定要到利珀河上游,而非下游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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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維勒烏斯(Vellius)(2.105)記載,公元5年,羅馬人首次在日耳曼地區的「尤利亞河源頭」(ad caput Juliae)設立冬季大營。沒有一條已知的河叫「尤利亞河」,於是利普西烏斯(Lipsius)當時就已經把它替換成了「魯珀亞河」(Lupiae),他的做法無疑是正確的。最近,一個名叫「尤倫貝克」(Jollenbeck)的地方引發了關注,它位於一條在雷赫姆上游匯入韋勒河的小溪旁。「尤利亞」和「尤倫貝克」的名稱確實有相似的地方,但「尤利亞」是一個很常見的名字,而且據考據,將兩者混同起來也是不可接受的。我們不能假定提比略將冬季大本營設在山的另一邊,這可是連自信心膨脹的瓦盧斯都不敢做的事,也不能假定提比略應該紮營於威悉河畔,事實上,之後他確實也沒有這樣做。因此,我們可以接受利普西烏斯的猜測,即大營在「魯珀亞河源頭」。如果只有利珀河下游可以通航的話,那我們從這條信息中得不出任何其他結論。我們會假定提比略不辭辛苦地通過陸運將軍需運到了利珀河源頭。然而,我們可以接受利珀河直到上游都可以通航是一個事實,所以不能認為提比略只為了深入敵境一兩日的距離,便在下船點和營地之間建立一套龐大的陸運體系來輸送必要物資。唯一合理的做法是直接在天然水道旁紮營。
若非文本不確切,這就是我們的主張——利珀河源頭附近有一處羅馬的戰略要地——的決定性證據。帕德博恩與利珀河源頭只有不到9英里(約14.5千米)的距離。
設於此地的軍營完全可以被描述為位於「魯珀亞河源頭」。如果利珀河上游能找到這樣一處適宜的大本營地點,那麼在這裡建一座儘可能前出的補給站也是合理的選擇。維勒烏斯正確地強調,提比略冒著風險將冬季大營設於此處——這裡之前只是一處驛站——是鞏固羅馬統治的一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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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6年,日耳曼尼庫斯解救遭到日耳曼人圍攻的利珀河畔堡寨,重建了被毀的德魯蘇斯祭壇。塔西佗接下來說:「他決定不重建墳丘。」(tumulum iterare haud visum)此處的墳丘埋葬的是前一年瓦盧斯手下的陣亡將士,先前也被日耳曼人毀掉了。如果墳丘完全在另一個地方,那麼這句話就無法理解了。我們現在知道,任何一次羅馬人深入日耳曼內地的戰役都不是臨時起意的。除非墳丘確實距離要塞不遠,否則「他決定不重建墳丘」的說法就說不通。只要條頓堡森林會戰確實發生在我們所說的地方附近,哪怕不是特別接近,那麼堡寨就必然位於利珀河上游,而不是下游或中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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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引用過的任何一份古代文獻中都沒有「阿里索」一詞。文獻中只提到利珀河與埃利森河交匯處有一座堡寨,還有一座位於利珀河畔,是公元16年遭到日耳曼人圍攻,後來被日耳曼尼庫斯解救的堡寨。如前所見,這座堡寨必然位於利珀河上游。有三處提及「阿里索」的文獻,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它們指的是不是一個地方。
地理學家托勒密(2.11)將阿里森(Aleison)置於維特拉以東1.5度、以南1.25度的地方,與我們研究的堡寨不符,但這證明不了任何事情,因為將一個地方標在維特拉以南那麼遠的位置本身就是錯的,尤其是我們知道這位地理學家在日耳曼地理的估算方面很不可靠。我們可以完全不考慮他對阿里森的描述,以及他對「德魯蘇斯紀念碑」(Tropaia Drousou)的描述。
接下來是《塔西佗編年史》中的一章(2.7)。文中首先講了利珀河堡寨被圍攻和被解救,德魯蘇斯祭壇被重建而墳丘卻沒能再建的經過,末尾寫道:「阿里索堡與萊茵河之間的區域四處新建了公路和路堤。」(「cuncta inter castellum Alisonem ac Rhenum novis limitibus aggeribusque permunita.」)
問題是,這一章開頭提到的利珀河堡寨和末尾提到的利珀河上游堡寨是不是一回事。按照塔西佗通常的做法,他應該在第一次提到這座堡寨時就給出名字。但我們知道他在地理方面漫不經心。在他的著作中,兩處實為一地也是有可能的,儘管他可能認為其沒有專門澄清的價值。在整合和改寫手頭資料的過程中,他可能偶然漏掉了前一處資料里的名字,到後面又發現這個名字有用,於是就加上了。如果我們認識到「cuncta inter castellum Alisonem et Rhenum novis limitibus aggeribusque permunita」的字面意義是「阿里索與萊茵河之間修建了一條連綿的堅固道路」,那麼這一假說就很有可能成立了。這句話說的不可能是一條區區幾英里長的道路。但利珀河全長有整整90英里(約145千米),對羅馬史家來說,修建一條這麼長的、有路堤的堅固道路當然是值得重點強調的。
第三處是維勒烏斯(2.120),是從瓦盧斯戰敗展開記述的:「掌營官路西烏斯·凱迪庫斯因其膽氣,在阿里索被大批日耳曼人圍困的將士因其勇氣受到了嘉獎。」(L.Caedici, praefecti castrorum, eorumque qui una circumdati Alisone immensis Germanorum copiis obsidebantur, laudanda virtus est),因為他們在最危險的境地中憑藉機警和決心挽救了自己。這段話要與迪奧·左納拉斯(Dio Zonaras,引自迪奧·卡西烏斯,56.22)只守住了一座羅馬堡寨的記載,以及弗朗提努斯(3.15.4)的一段話聯繫起來看,弗朗提努斯提到「瓦盧斯大敗後,殘部遭到圍攻」(reliqui ex Variana clade cum obsiderentur)。弗朗提努斯還有一段話(4.7.8)提到了瓦盧斯戰敗後,由路西烏斯·凱迪庫斯指揮了一次圍城戰。既然迪奧·卡西烏斯說只守住了一座堡寨,那麼四處記載講的就是同一件事。這不只是瓦盧斯戰敗後發生的一次圍城戰,而且被圍的兵士是「瓦盧斯大敗後的殘部」(見第三處),而且被圍的地方叫作阿里索(見第一處)。於是,文獻直接證明了利珀河上游的堡寨叫作阿里索。從德倫山谷大屠殺中逃出來的人自然會湧進最近的要塞尋求庇護,而那就是利珀河上游的堡寨。假如他們繼續往遠處跑——原因可能是害怕被圍住——那就不可能進入任何一座還在日耳曼土地上的堡寨,而只會一路跑到萊茵河。無論如何,我們必須認定利珀河上游在瓦盧斯時期有一座羅馬堡寨,儘管史籍中沒有關於此處的記述,我們也不確定上述記載指的是不是另一處工事。按照當時日耳曼地區的農業條件,羅馬人往返於威悉河與萊茵河之間時必然要在利珀河連小舟也不可通航的地方設立一座大型補給站。這座補給站自然要修建防禦工事,於是就成了堡寨。因此,它是條頓堡敗兵最近的一座要塞和避難所。據維勒烏斯(2.120)記載,它的名字是阿里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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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沒有強攻的能力,於是試圖讓羅馬守軍因為飢餓而屈服。由於堡內物資充裕,圍城戰持續了很長時間。我們知道圍城戰延續了很長時間,是通過被圍羅馬守軍得知提比略率大軍趕來救援這一事實。但條頓堡森林會戰打響時,提比略正在潘諾尼亞,而且他去萊茵河之前先回了一趟羅馬。在這段時間裡,圍城的日耳曼人逐漸鬆懈,於是城內羅馬部隊成功溜了出去,跨越90英里(約145千米)回到萊茵河邊,途中沒有遭到攻擊。羅馬士兵跑了那麼遠,日耳曼人竟然沒有追上,這看起來可能有些奇怪。但軍事史上有非常類似的事件,表明這是有可能發生的。在普魯士原住民大起義期間,當地的德意志騎士也被圍困了相當長的時間,而且沒有救兵來援。有一座堡壘叫巴爾滕斯坦因(Bartenstein)被圍困了4年。最後,城中日耳曼部隊做到了與阿里索城中的羅馬軍隊一樣的事情:溜出城去。巴爾滕斯坦因堡壘的守軍安全逃脫,克羅伊茨堡(Kreuzburg)的守軍卻在被發現後遭到殺害(參見第3卷第三篇第7章)。巴爾滕斯坦因的守軍逃到埃爾賓(Elbing)的距離有70英里(約113千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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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轟轟烈烈的考古發掘活動為研究羅馬人在日耳曼地區的征戰史提供了重大支持,已經發現了極有價值的遺蹟和大量信息。不過,就直接與戰爭相關的知識而言,發掘活動造成的困惑遠比澄清來得多。過去,我們不清楚要如何分辨羅馬遺蹟、史前遺蹟、加洛林遺蹟乃至自然形成的地貌。霍爾茨曼上尉(Captain Holzermann)和馮·法伊特將軍(General von Veith)認為他們已經在萊茵河下游和利珀河上游發現了完整的羅馬工事體系,後來發現其不過是沙丘。專家學者正在鑑定真正的大型羅馬工事,但他們錯判了工事的歷史地位。在羅馬人統治萊茵河與易北河之間地區的20年里,他們肯定修建了上百處行軍營地,幾十處基地堡寨。這些工事都可能留下遺蹟,其中許多還會有遺址。只有少數據點大營和堡寨還有待被發現。但每有一次發現,探險者們都會歡呼道:阿里索!自稱發現阿里索不僅是他們和古物愛好者中間的輿論,就連最優秀的領域內學者也被發現帶來的喜悅的熱情沖昏了頭腦,懷著或多或少的猶豫表示了贊同。因此,不僅羅馬征討日耳曼的整體戰略的研究工作受到干擾,止步不前,而且直到今天我們還要具體辨析那麼多自稱發現阿里索的成果,參照文獻,然後再次宣布那裡不是真正的阿里索。
丁策爾曼(Dünzelmann)自以為在亨特河(Hunte)找到了阿里索,還有人說阿里索位於韋瑟爾附近,我認為這兩種說法都可以忽略。值得研究的是哈爾滕和奧伯拉登(Oberaden)這兩處成功的大型發掘遺址。
人們早就知道在利珀河畔上的小鎮哈爾滕有一處羅馬堡寨。小鎮距離利珀河從萊茵河流出的地方約有28英里(約45千米),羅馬堡寨坐落於利帕河左岸的聖安娜山上。最近,堡寨的總體輪廓得到了精心發掘。1900年、1901年以來,在堡寨上游1千米至1.5千米處略微偏離利珀河的一座台地上發掘出了一座大型羅馬軍營,在這之前其地表從未發現任何遺址。第三處遺址緊挨著利珀河的舊河道,有一批碼頭、倉庫和防禦工事。儘管許多細節尚有疑點,但是這些工事的大體性質和用途不需要多作解釋。如前所見,利珀河直到阿里索的河段有7個月不通大船。對古人來說,哪怕是用小舟運輸也比陸運強,因此我們可以假定他們使用自阿里索而上河道的時間可能有8個月乃至更長,直到小舟也不能通航為止。但我們可以假定自哈爾滕而上的利珀河河段是全年通航的。於是,羅馬人早早地在這裡建起了補給倉庫,修建堤壩將碼頭圍起來,又在聖安娜山上修建了守備要塞。
軍團也經常在河港附近建立行軍營地和大本營。大本營需要宏大的利珀河港設施,兩者之間有長堤相連。周邊相繼建立的營地經確定不少於三處。陸續發現的大量遺物——武器、錢幣、陶器、首飾、器物——證明營地長期有人駐守。多米提烏斯·海諾巴布斯修建「長橋」(pontes lonǵos)時可能就將大本營設於此處。從公元5年至8年,軍團可能也多次在此地紮營過冬。我們不知道日耳曼尼庫斯再興大兵時有沒有修復這裡的工事,或許行軍時曾在該地駐紮過。
再往上遊走19英里左右(約30千米),在利珀河以南1.5千米的奧伯拉登附近發現了一座可供一個軍團駐紮的大本營。它比哈爾滕附近營地中最大的一座還要大。
在這些工事中,只有哈爾滕附近的聖安娜山上的那一處可能是阿里索。軍營太大了,不適合當作要塞。阿里索是一座小型城寨(castellum),是大型城堡(castrum)的縮小版,它之所以規模有限,不僅是因為名稱,更是因為戰略上的鐵律。按照日耳曼地區的軍事局勢,戰略的第一要求是要有強大的野戰軍。統帥要儘可能集中兵力,儘可能少分兵駐守,儘可能讓絕對必要的堡寨不超過絕對必要的規模。堡寨如果太大而守軍太少,那便兇險萬分,不可能堅守。因此,我們要找的阿里索堡只可能是中等規模,除了守軍以外只有幾座大倉庫,或許還有一間醫院和幾間工坊。但奧伯拉登附近的營地占地超過35公頃(約35萬平方米)。哈爾滕附近最大的營地是35公頃(約35萬平方米)左右,中等大小的營地是20公頃(約20萬平方米)左右,最小的是18公頃(約18萬平方米)。
我們與其他幾座已知的羅馬工事作一比較:
除了小據點以外,長城沿線大部分堡寨的面積都在1.5公頃至3.5公頃(3.5萬平方米)之間,通常駐有一個大隊或一個500人的騎兵中隊(ala)。到了戰時,形勢最危急、規模比較大的堡寨駐軍會增加到1000人。
比對數字會發現明顯的差別。愷撒的軍營會給每個軍團分配6公頃(約6萬平方米)左右的面積,所以每公頃1000人;而在堡寨中,1000人對應的面積達到了3公頃(約3萬平方米)、4公頃(約4萬平方米)乃至8公頃(約8萬平方米)左右。這是很自然的。在野戰軍營中,部隊要儘可能湊在一起;而在永備堡寨中,駐軍會分散一些,但不會分散到駐軍無法守衛堡寨的程度,具體不僅取決於面積,還有許多可能的因素需要考慮。
只看波恩、諾伊斯和拉姆拜西斯這3個例子,我們能得出一個軍團就足以守衛20公頃(約20萬平方米)至25公頃(約25萬平方米)的固定軍營。但阿里索不一樣,它有土木工事保護,而且暴露於敵軍眼下,一個軍團的駐軍怕是太少了。哪怕是最小的一座工事(18公頃,約18萬平方米),要長期駐守的話至少也要有一個半軍團。
但對於最小的那座工事,這樣的兵力就太多了,因為它顯然是同一處工事的改版重複,就連舒爾哈特本人也是承認這一點的。這種重複——我們從阿里索就能明白這一點——為舒爾哈特提供了將其命名為阿里索的依據。如果我們認為港口工事和聖安娜山堡寨都要把守的話,那就需要瓦盧斯的全部3個軍團才行,這樣就根本剩不下野戰軍了。舒爾哈特沒有說明他的假說會造成的結果,因此他要為他主張的哈爾滕以外的另一個「阿里索」備選地點是周長近2.5千米的奧伯拉登負責。
按照上面給出的愷撒軍營面積,最小的哈爾滕營地也足以住下3個軍團。這個營地肯定是永備工事,大概是空間比較大、舒適性比較好的冬季營地,因此可能只駐紮著兩個軍團,甚至只有一個。不過,哈爾滕附近的大營和奧伯拉登附近的營地很可能駐紮著3個軍團,於是,出於發現真相的迫切心情,有人把這些營地當成了常年被駐守的堡寨!毋庸贅言,就算完全不考慮這些營地要占用的龐大兵力,這些營地的宏大規模也是毫無必要的。它們是做什麼用的?野戰軍來了會自己建營地,軍營的基本法則對堡寨一樣成立:工事的周長要儘可能小,以便守衛。堡寨和軍營之間不只是量的區別,更有一條基本原則上的差異:堡寨的守軍人數是由工事周長決定的,軍營的周長是由軍隊人數決定的。
哈爾滕和奧爾伯登發現的不是堡寨,而是冬季大營。
部隊離開冬季大營時既不需要派人駐守,也不需要拆除。大營對日耳曼人沒有用處,如果他們占領了它,那麼在羅馬人的攻城技術打擊下,他們堅持的時間比維欽托利在阿萊西亞還要短。如果羅馬人想要在原處紮營,而日耳曼人已經把原來的營地拆掉了,那麼羅馬人新建一座軍營也很快。
剩下的問題就是:聖安娜山上那座7.25公頃(約7.25萬平方米)的堡寨可不可能是阿里索。我們其實不必考察這個問題,因為嚴格來說現在已經沒有人持此說了。哈爾滕說的支持者一貫以羅馬軍營規模宏大為依據。直至今日,羅馬軍營仍然是羅馬軍制的生動體現,為學者們留下了完整和豐富的視覺資料,從而引發了人們的遐想。但在這樣的爭論中,靈活性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們不應該退縮,而要重新考察一遍前面研究過的利珀河堡寨的所有相關文獻,看一看文獻中指的可不可能是這個地方。
迪奧·卡西烏斯告訴我們,德魯蘇斯出擊蘇剛布里人時,發現他們不在平常的地方,而在攻打考狄人。於是,德魯蘇斯繼續向威悉河進發。
舒爾哈特是這樣解釋的:「由於外出攻打考狄人,他們同時避開了羅馬軍第一波進攻的鋒芒。」一伙人在老家遭到龐大敵軍的進攻,他們竟然會通過儘快發動針對另一個敵人的戰爭來「避開」前一個敵人的進攻,而且來攻的敵人竟然會配合他們的計策,不是全力出擊,而是先去別的地方,這可能嗎?另外,說到底,蘇剛布里人的全部地盤肯定不會超過45英里(約72千米)太多。
從以上兩點,我們可以得出:德魯蘇斯要麼只想打擊邊境的日耳曼部落——如果是這樣,那就無法理解他為什麼沒有抓住進攻蘇剛布里人的機會——要麼計劃發動一場針對所有日耳曼人的大戰。在後一種情況下,如果整場戰役的唯一成果只是在邊界外27英里(約43.5千米)修建一座堡寨,德魯蘇斯是不會滿意的。儘管羅馬作者樂於誇大,但迪奧·卡西烏斯引用的原始史料中也不至於將這麼小的事稱頌為「對抗」敵對部落的一件大功。
同樣具有誤導性的一種看法是,羅馬人打算在這裡建立一處安全的利珀河渡口。他們為什麼需要這樣做呢?利珀河是一條小河,日耳曼人難道能阻止羅馬人從任何他們想要的地方渡河嗎?另外,羅馬人可以沿著左岸或右岸走,然後找到最合適的地方渡河,這難道有問題?一支兵力遠勝於對方的大軍竟然需要在野戰中通過修建堡寨來保護利珀河這樣的小河上的渡口,這個想法太業餘了。
如果德魯蘇斯在一年裡為了從海路進攻日耳曼人而開鑿大運河,而到了下一年,他作為征服者取得的成就卻僅僅是修建了一座距離邊境27英里(約43.5千米)的堡寨,那我們只能認為他是一個軍事白痴。
達姆中校(Lieutenant Colonel Dahm)(《考古學雜誌》Archäo-loǵische Anzeiǵer,1900,第101頁)為哈爾滕說提供了一個不同尋常的論證。他將《塔西佗編年史》(2.7)中的「novis limitibus aǵeribusque permunita」中的「limitibus」按照早期的詞義來理解,認為它是工事(而不是道路)的意思。達姆認為,德魯蘇斯和日耳曼尼庫斯的意圖是在萊茵河右岸建立一處部署陣地,與維特拉和美因茨的大本營隔岸相對,從而確保在任何時候都能渡過萊茵河。按照他的理解,阿里索、哈爾滕、(位於陶努斯山的)霍夫海姆這些堡寨並非孤立據點,而只是「陣地的主要支撐點,周圍設有『limitibus』,也就是觀察哨和其他防禦工事」。為了解釋「哈爾滕與大營只有兩日路程,霍夫海姆更是只有一日路程」,達姆說這是因為利珀河沿岸地形極不規則,對敵人特別有利。另外,這裡是所有重大行動的起點,所以需要比美因茨更大的集結地。
我必須徹底反駁這一分析。軍事史上從沒有將集結地設在深入敵境一兩日路程的大型要塞前的情況。羅馬人掌握了萊茵河左岸,可以隨意在任何地方集結和準備渡河器具,而根據公認的戰略法則,日耳曼人不可能阻止他們過河。為了方便,羅馬人可以修建帶橋頭堡的固定橋樑——但絕不會在萊茵河以外一兩日路程的地方建立一道工事封鎖線,因為守住這道陣地需要10倍於萊茵河沿岸羅馬軍隊總數的兵力。這種毫無現實可能性——其實也毫無道理——的集結地工事說顯然只是源於文獻中將「limes」(長城)誤解為是要派兵把守的邊境要塞,再加上好像非要給哈爾滕要塞找一個戰略意義的執念。
根據瓦勒里烏斯·馬克西姆斯(5.5.3),再結合《塔西佗編年史》(2.7)中關於德魯蘇斯去世並設立祭壇的區域的記載,我們在前面就已經證明兩人所指的不可能是哈爾滕這樣離萊茵河很近的地方。另一處記載(《塔西佗編年史》2.7)說日耳曼人圍攻利珀河邊的一座堡寨,日耳曼尼庫斯率領6個軍團前往救援,此處的堡寨也不可能是哈爾滕。縱觀世界軍事史,如果27英里(約43.5千米)外就有一支兵力大得多的敵軍,你是不可能發起圍城的。即便是兵力大致相當,圍城軍也要有迅速修建堅固工事的能力才有可能成功。日耳曼人是做不到的。羅馬人只要一日強行軍便可突然降臨,日耳曼人的長處只在於偵察和防備,他們每晚都要做好遭受襲擊、全軍覆沒的準備。
被徵召來執行這項任務的最低級的日耳曼士卒都會明白這是危險的無用功,會因這樣的行為而對公爵的領導能力失去信心,公爵不可能這樣愚蠢地使用和浪費士卒的力氣。
我們在前文中也清楚地看到,對於羅馬作家來說,這處記載之後的那段話——羅馬人在阿里索和萊茵河之間修建了一條堅固的公路——是不恰當的,他們不會重點強調一段27英里(約43.5千米)長的道路。此外,提比略之前已經在這裡修好道路了。
條頓堡森林會戰的潰兵逃進了阿里索堡。由此可見,阿里索堡與戰場的距離不可能太遠。舒爾哈特認為恰恰相反:「除非我們假定距離相當長,否則就不能解釋那場大敗為何如此駭人,逃出來的人為何如此稀少。」他說,因此文獻中指的是哈爾滕。針對他的論證,我們可以說羅馬人的退路被阿米尼烏斯設于山路的陣地切斷了,因此與避難所是遠還是近都沒有關係了。此外,日耳曼人顯然沒有先追擊整整五六日,再花五六日返回,然後才舉行慶功大會,而是守在戰利品旁邊。但假如日耳曼人根本沒有追擊,任由潰兵逃跑,那麼後者肯定不會留在哈爾滕,而會直奔萊茵河;而在現實中,他們被圍在了阿里索。暫且假設阿里索在哈爾滕附近,條頓堡森林會戰發生在另一個地方。然而,有一件事是確定的:如果我們像舒爾哈特一樣假設會戰發生於德倫山谷或大堡(條頓堡)附近的其他某個地方,那麼阿里索就不可能位於距離條頓堡90英里(約145千米)、距離萊茵河只有一日路程的哈爾滕。
從後續發展和圍城時間也能看出來。這裡與萊茵河那麼近,率領兩個軍團、以精力充沛著稱的羅馬副將埃斯帕瑞納斯(Asprenas)肯定會試圖解救被困的守軍。
舒爾哈特特別信賴塔西佗的一段記載:公元16年,儘管日耳曼尼庫斯當時已經帶著6個軍團在阿里索了,但是他仍然率軍上船,駛入埃姆斯河,然後走到威悉河畔。舒爾哈特說,除非阿里索位於利珀河下游,也就是哈爾滕,否則這段話就不能理解。在他看來,我的訂正意見(日耳曼尼庫斯駛入的不是埃姆斯河,而是威悉河)不過是為了挽救「阿里索在帕德博恩」一說的變通原文。由此可得,舒爾哈特相信,除非我們接受阿里索在哈爾滕的說法,否則塔西佗對戰役的記述就是不合邏輯的。我的訂正意見的價值不過是這樣:要反對3乘3等於11,說3乘3等於10總要好一點。如果一支軍隊要駛入埃姆斯河,然後去威悉河作戰,那麼說他們出發前駐紮在帕德博恩總比說他們在哈爾滕少一些不合理,但畢竟還是不合理。克普也意識到了這一點。由於我的訂正意見(混淆埃姆斯河與威悉河,主張大軍分兵)在他看來過於激進,於是他完全放棄了理解這次戰役的希望。如果克普仍然認為這段記載是哈爾滕說的關鍵證據,這顯然不完全符合邏輯。因為如果整體戰役沒有留下講得通的記載,那我們就不能從中抽出一個環節作為證據,而且這個環節可能正是出錯的地方。
人們過去之所以在哈爾滕或奧伯拉登尋找阿里索,只是因為在那裡恰好發現了古羅馬工事的遺蹟。這個巧合帶來了思想的混亂,此事從心理學上是能理解的。於是,帕德博恩地區沒有發現遺蹟一事也讓許多學術圈子拒絕接受正確的位置。事實上,帕德博恩沒有證據也好,有很多證據也好,對問題的解決都沒有太大意義。畢竟,除了行軍營地以外,羅馬人無疑在日耳曼地區還修建了其他基地和堡寨,我們只是偶然發現了少數幾處。阿里索的位置不能由考古發現解決——除非發現了銘文——而只能通過從戰略視角出發去解讀文獻來解決。即便我們不再將哈爾滕和奧伯拉登叫作阿里索,兩地發掘工作的意義也不會損失一分一毫。即便帕德博恩發現了某種工事,表明阿里索在帕德博恩證據鏈的分量也不會增加一分一毫。幾乎所有當代學者(蒙森;諾克,Knoke;達姆;巴特爾斯,Bartels;舒爾哈特;克普)都認為瓦盧斯大營必然位於威斯特伐利亞隘口附近,但在那裡也沒有找到羅馬軍營的遺蹟。學者們沒有因為此處沒有考古發現就被帶偏,他們也不應該因為帕德博恩同樣沒有考古發現就被蒙蔽。畢竟,提比略位於利珀河源頭的大營也沒有被發現。未來,不僅可能在某處發現了遺蹟的,而且很有可能。畢竟,由石材建造,而非像日耳曼地區的其他營壘和堡寨那樣,只是土木工事的諾伊斯軍團駐地遺址在20年前才被發現。而且這座營地有人駐守的時間不是幾年,而是幾代人,甚至可能長達幾個世紀。哈爾滕的大型軍營9年前才被發現,而且是偶然發現,地表連一丁點痕跡都看不出來。4年前,普賴因牧師(Pastor Prein)發現了奧伯拉登軍營;稍早時候,哈特曼教授(Professor Hartmann)在利珀施塔特東南方向20千米處的呂騰郊區克內布林豪森(Kneblinghausen bei Rüthen)發現了另一座軍營。不管未來還會有多少這樣的發現,將考古發現加入歷史圖景都不會取決於個別營壘堡寨的重構,而要取決於對戰役的戰略背景的重構。首先,研究者絕不能錯以為堡寨不能建在敵軍後方,不能混淆堡寨和設防軍營。其次,他們也不能犯忽略守軍與野戰軍兵力關係的錯誤,以至於相信在堡寨被圍的同時,未嘗敗績的野戰軍就在一兩日路程以外。最後,他們要避免像哈爾滕-阿里索假說的支持者一樣,懷有各種業餘觀念。
奧伯拉登軍營的發掘活動表明它的年代早於哈爾滕軍營。因此,此處大概是提比略試圖招撫一部分蘇剛布里人,將其遷到萊茵河左岸時駐紮的大營。這些營地與我們討論的戰役都沒有關係。嘗試建立關係的考古學家失敗了,因為他們不理解堡寨和軍營之間的區別。我與G.克羅帕切克(G.Kropatscheck)合寫了一篇文章討論該話題,發表於《普魯士年鑑》(143:135,1991)。一個地方到底是堡寨還是軍營當然很重要。這就好比手槍和大炮:起初只是尺寸有差別,後來從現實角度看就成了兩類事物。建立堡寨是有內在目標的(我們必須找到並確認目標是什麼),駐軍的主要任務是守住堡寨,在城外的任務則是警戒多於作戰。但設防軍營存在的意義不在於自身,而是要為大軍提供保護。凡是將兩者混為一談的人當然不可能得出正確的戰略結論。
3 古羅馬的人口、貴金屬供給和軍事體系[55]
人口變化
羅馬帝國時期社會經濟狀況的主流理論有一定程度上的兩面性:一方面,當時的文明無疑極為昌盛,當年宏偉工程的遺蹟就是有力的見證;另一方面,古代文獻中有無數對衰敗的感慨,使得人們不得不相信,並把帝國時代說成是不斷衰落的過程,尤其是人口持續減少。最早為澄清這個問題做出貢獻的是J.容格(J.Jung)發表於《維也納學刊》(Weiner Studien 1879,1:185)的文章,還有馬克斯·韋伯1891年出版的《羅馬農業史》(Römische Agrar-geschichte)。但不管是這兩位學者,還是在其他方面寫出了極有價值的《古典時代經濟發展史》(「Wirtschaftliche Entwicklung des Altertums」)(發表於《康拉德國民經濟學年鑑》,Conrads Jahrbücher für Nationalökonomie 1895)一文的愛德華·邁爾(Eduard Meyer),他們在訂正文獻資料方面的進展似乎都不大。
如果我們更細緻地逐篇考察文獻就會發現,那些被認為證明了人口減少的記載指的都是局部或暫時的現象,並未證明幾百年間整個帝國的情況。
普林尼寫道(《自然史》7.45),奧古斯都一度由於缺少青壯年而被迫徵召奴隸參軍;《馬可·奧勒留傳》第11章中記述了「西班牙無人」(Hispanis exhaustis)的現象,我們從中不能得出任何結論。這些都是偶然的暫時困難,例如,馬可·奧勒留時期,西班牙受到了瘟疫的嚴重影響。
公元92年,圖密善禁止將糧田改為葡萄園,甚至下令剷除各行省一半的葡萄園(蘇埃托尼烏斯,7),但此舉針對的絕不是陷入困境的社會農業發展,反而是發展得過於奢侈了。此舉的背景是糧價的暫時上漲。關於推行禁令的原因,一貫的看法是人民日漸放縱,偏愛葡萄種植園主,慣於依賴進口糧食。於是,圖密善頒布了反奢侈法令,目的是讓人們回到簡樸的農耕風俗和祖先的社會傳統。
早在斯特拉波(6.1)的時代,西西里就被描繪成一個人口減少、居民不足的地方。關於希臘(尤其是優卑亞島)、古代時富庶的拉丁姆(Latium)和如今的羅馬近郊的情況類似。但這裡只是偌大的羅馬帝國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人口減少是有特殊原因的。大城市近郊農業衰落並被畜牧業取代的現象在其他地方也能看到,愛德華·邁爾在前述著作中就以今天的都柏林為例。西西里島在奴隸起義期間損失慘重,但仍然向羅馬出口了大量貨物。在共和國的最後一個世紀,義大利由於大規模發展畜牧業和依靠奴隸耕種土地而人口減少,但到了公元1世紀人口有所回升,小農家庭再次遍布義大利。如果我們考察凱爾特地區、上義大利、法蘭西、不列顛、萊茵河與多瑙河流域、西班牙與北非,最後還有通過從義大利中部移民而實現拉丁化的達西亞,考察這些廣大區域在三四百年間的狀況,那就不難想見,人口減少不過是因為大規模移民造成的。軍團在邊境推行拉丁化,但內地很少或根本沒有駐軍。從羅馬城派遣到外省的少數官員可以忽略不計,只在寥寥幾處實行農墾殖民。拉丁化的主力軍必然是定居城中的商人工匠。從長期來看,建立地方語言標準的不是農村,而是城市。城市很容易、很快就會實現語言的變遷。語言變遷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一批移民來到某地,哪怕人數並不多,但在掌握資金和技術優勢,又有政權支持的情況下,也足以洗掉當地的原住民屬性。整個西歐之所以在極短時間內就被納入拉丁種族,原因就在這裡。儘管有一條從義大利和整個羅馬世界的無產者不斷湧向羅馬城的潛流,但也有一條從羅馬城流向外省的主流。羅馬城匯聚了五湖四海的人群,許多能幹又勤奮的人不斷積累財富地位,以首都代表的身份去往外省,在那裡興旺發達,創造了一種新的社會經濟生活,同時推動了當地的羅馬化。我們偶然得知,加的斯(Cadiz)和帕多瓦(Padua)在公元1世紀生活著不少於500名騎士等級的羅馬公民(實為富商)。拉丁文化在高盧、西班牙、阿非利加的代表者和傳播者的直系祖先當初可能就是從行省出來的,他們去了羅馬,在羅馬接受了拉丁化。這種人口的雙向流動是無可置疑的:一方面,必然存在從羅馬向行省遷出的大規模移民,否則就不能解釋拉丁化為何會迅速完成;另一方面,遷出人口在不斷得到補充,因為羅馬城仍然是一座大城市,而且規模很可能比以前更大。
如果存在一場持續而強大的運動,一條持續的奔流,那麼它自然會造成許多摩擦,而且會有許多地方出於或多或少的偶然因素而衰落,但人口整體仍然是在增長的。
我們尤其不能看到經常有人抱怨缺少農業工人、農田被拋荒,於是就得出總人口減少的結論。就連富足的當代英國也有人抱怨大片土地因為缺少勞動力而無法耕種。在德國的東易北河地區,要不是每年從東邊招來幾十萬名外國農場工人,否則某些地方有一半農田要荒廢。與此同時,1914年之前,德意志帝國每年的人口增長不少於90萬人。那麼,就算普林尼已經在抱怨種地的人手不夠,就算政府從哈德良時期就開始採取措施將移民束縛在土地上,就算佩蒂納克斯(193年在位)允許並鼓勵開荒占地,就算從奧勒良(270-275年在位)時期就制定了針對荒地的法令,也都不能證明人口減少。
我們沒有任何數據表明帝國時期的人口變化狀況。我們是通過下面的論證和證據得出帝國時期人口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有很大增長的結論。
阿庇安(約生活於2世紀中葉)給出了經濟高度繁榮的證據(《導言》第7章)。宏大的工程確證了這一點,尤其是公路。這些工程有些至今尚存;另一些有無數銘文為證。延續幾百年的修路工程是現有最確實的生活水平改善的證據。如果沒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經濟意義為後盾,帝王的心血來潮和軍事目的就都不能解釋規模如此之大、持續時間如此之長的工程。
生活水平改善與人口持續減少是絕不能相容的。誠然,今天的法國是一個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口近乎停滯的例子。但在奧古斯都至亞歷山大·塞維魯的265年間,哪怕羅馬帝國的人口增長像19世紀的法國那樣緩慢,人口數目仍然增長近3倍,因為當法國的人口年均增長率為0.04%,在174年里就會翻一番。古典時代和中世紀的人口變動與現代的主要區別大概是缺乏常性。即便是和平時期的羅馬帝國也常有瘟疫和饑荒的記載,而這些因素對現代文明世界的人口幾乎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哪怕是經濟繁榮時期,古代世界的總體人口增長也不會特別大,但人口總數在兩個半世紀裡翻一番只需要微不足道的最低限度的增長率就可以了。我們可以不誇張地估算,羅馬帝國的人口從6000萬增長到了9000萬。
我認為更大幅度的增長也不是不可能的,但即便人口翻了一番,其與提高人的自然生育能力相比還是差得遠了。這就解釋了奧古斯都和後世皇帝為什麼會頒布鼓勵結婚生子的法律。我們或許可以完全不考慮這些法律,因為它們畢竟只是被用於一小部分人口,特別是羅馬市民。把法令放在一邊,在當時人的眼中,我們估算出的人口增長實在是太微小了,簡直完全看不到增長。帝國的婚姻法令不能讓我們得出人口停滯乃至下降的結論,而只是預設了羅馬公民,或者只是一部分公民中間的人口增長率遠遠低於正常水平。人口下降可能確實時有發生,但文人的抱怨和前面引用的法律都不能打消人口總體上在緩慢增長的認識。
希羅狄安(Herodian,3.4)為我們提供了阿非利加人口充盈的正面證據。除了公元237年以外,阿非利加有一批大城市,尤其是迦太基,這是絕對確定的。希羅狄安還明確說當地有許多農夫。海斯特爾貝克(Heisterbergk)在《佃農制的起源》(Die Entstehunǵ des Kolonats)(1876,第113頁及之後)中通過大量比對,有力地確認了這段記載的可信性。
我在容格寫的《羅馬帝國的羅馬化地區》(Die romanishcen Landschaften des römischen Reichs 1:43)中找到了關於西班牙的證據。作者引用了一位4世紀初的地理學家對西班牙的描述:「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百業俱全,向世界各地出口植物油、豬油、火腿和役畜,物產豐富,各方面都很突出。」
沒有人懷疑帝國時期的高盧和上義大利經濟發達,人口眾多。兩地在文獻中表現出了高度發達的城市文明,若無普遍的經濟繁榮是不可想像的。
狄奧多羅斯(Diodorus,1.31)記載埃及人口有700萬,約瑟夫斯(Josephus,2.385)給出的數字是750萬,亞歷山大里亞另算,因此,如果加上亞歷山大里亞,埃及人口至少有800萬。即便800萬這個數字可能會有人質疑——我也樂於贊同澤克(Seeck)在《古代世界衰亡史》(Geschichte des Unterǵanǵs der antiken Welt 1:505)的看法,即我們永遠不能從這些偶然的相對數字中得出確切的結論——但我們至少有了一些可能的證據表明當時的人口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有很大增加。不久前發現的莎草紙文獻肯定了帝國時期埃及人口眾多的看法。埃爾曼和克雷布斯1899年合寫的《皇家圖書館莎草紙文獻研究》(Aus den Papyrus der Köniǵlichen Museen)第232頁中通過一份徵稅文告得知,在馬可·奧勒留時期,法尤姆(Fayum)有一座房屋的十分之一空間中至少住著27個人。人口密度這麼高的地方肯定生活著許多人。
上述內容只適用於3世紀中期開始的重大經濟變動之前。現在我們暫且不談以物易物經濟對人口變化的影響。不管怎麼說,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少,影響大概不會很快,也不會很強。
貴金屬供給
細緻研究3世紀貴金屬消失現象會對我們很有幫助。相對於貨幣本身的貶值,當代的奠基巨著,蒙森寫的《羅馬財政史》(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 Münzwesens)對這個問題有些忽視。至少通過一番比對,我確信貨幣貶值其實是——或許主要是——貴金屬供給不足的問題,因為礦藏已經被挖空了,至少產量大大降低。
毫無疑問,古代礦藏的產量有時是非常大的。5世紀的希臘肯定有大量錢幣流通,古典作者說起西班牙豐富的銀礦也是不厭其煩。在1世紀,詩人斯塔提烏斯(Statius)列舉各地稅賦的頭一條就是:「西班牙金山產出的黃金在達爾馬提亞的山上閃耀。」(quidquid ab auriferis ejectat Iberia fossis Dalmatico quod monte nitet)但經過幾個世紀的開採,任何一個地方的貴金屬產量都變得難以維持。早在公元前1世紀,阿提卡半島上的勞里厄姆(Laurium)銀礦就大幅減產,最後徹底枯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西班牙的情況;馬夸特(Marquardt)在《羅馬政制》(Römische Staatsverwaltunǵ 2:260)中說西班牙銀礦的產量早在1世紀初就很少了,此說的依據似乎有誤。不管怎麼說,我沒有找到馬夸特觀點的來源,而其他所有跡象都表明西班牙在一二世紀採礦業依然發達。羅馬人也成功發現了全新的礦脈並大力進行開採,達西亞就是一例。但接下來發生了大衰退,以至於赫希費爾德(Hirschfeld)在《羅馬行政管理史研究》(Untersuchunǵen auf dem Gebiete der römischen Verwaltunǵs-ǵeschichte)第91頁(第2版更名為「Die kaiserlichen Verwaltunǵs-beamten bis auf Diocletian」,第180頁)中可以說,其他地方的衰退從沒有如此駭人、如此迅猛。《百官志》只提到了一位皇室礦監,而且是在伊利里亞。《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中關於礦產開採只有幾條簡短的規定(第10卷第19款)。西哥特人統治的西班牙完全沒有關於銀礦的記載,最多有一處資料表明,有人在塔古斯河(Tagus)里淘金。西班牙的採礦活動直到摩爾人時期才恢復,而且可能已經換了地方。
據記載,馬克里努斯(Macrinus)統治時期(公元217年)還有金銀雕像(迪奧·卡西烏斯,78.12)。加里恩努斯去世時(公元268年)國庫里還有大量黃金,每名士兵都能即時領到20枚金幣(《加里恩努斯皇帝傳》Scr.Hist.Auǵ.Gallieni 15)。我們還有其他類似的記載,但這些記載當然都不能證明錢幣供給量足以滿足龐大帝國的經濟需要。
如果說君士坦丁時期的財政秩序有所恢復,那大概一方面是因為經濟活動已經採取了其他不需要大量現金的形態;另一方面是因為沒收神廟財產確實增加了貨幣流通量。
塞提米烏斯·塞維魯時期後勤體系的變化
希羅狄安(3.8.4)中這樣描述塞維魯:「他將大部分錢幣(chrēmata pleista)發放給士卒,還做出了許多前所未有的讓步。事實上,他是第一位提升軍餉(sitēresion)的皇帝。他還允許士兵佩戴金戒指,與妻子同住。不過,他認為這些事都不符合軍人的樸素作風、戰備能力和嚴謹秩序。」*
「軍餉」也可以寬泛地被理解成「報酬」,於是這段話可以這樣理解:開頭提到的「大部分錢幣」指的是賞賜,「軍餉」指的是平時工資,從375第納里提到了500第納里。這次提餉——後來卡拉卡拉更是提高到了750第納里(奧古斯都時期禁衛軍的工資)——似乎與我的觀念全然相悖,也就是錢幣日漸稀缺,以實物形式發放補給的做法日益普遍。但希羅狄安的文本證據中說塞維魯是「第一位」提升軍餉的人,他這裡講的不可能是日常工資,日常工資自奧古斯都以來就提升過,康茂德也短暫地提過一次。因此,我認為提升的軍餉是包含在「大部分錢幣」裡面的。另一方面,塞維魯向士兵發放大量錢幣的事實並未排除錢荒已經對經濟體產生顯著影響的可能性。因為塞維魯是動用了最極端的暴力手段,大肆殺人抄家,甚至還要進一步貶值貨幣——我們不能忘記,這位皇帝統治時期的貴金屬含量只剩下50%——這才湊齊了提餉的費用。
多馬謝夫斯基(Domaszewski)觀察到2世紀下半葉有許多墓葬里發現了財寶,這不是因為蠻族入侵,而是因為國內苛政。這當然是正確的:「人們將錢幣埋在地下,免得被收稅官發現。」
迪奧·卡西烏斯(78.34)佐證了我的看法。文中說馬克里努斯不僅向士兵發放錢幣,還許諾恢復之前取消的全額配給(trophē)。馬克里努斯當然沒有削減士兵本人所需的配給,因此,他說的無疑是士兵家屬的補助。既然馬克里努斯皇帝的總體形象是塞維魯王朝後的撥亂反正者,我們或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努力要廢除以增加實物配給、放鬆家庭限制為基礎的一整套先前已經證明有害的制度。
關於亞歷山大·塞維魯還有一段記載說(《亞歷山大·塞維魯傳》第15章):「他認真監督士兵的配給發放。」(annonam mili-tum diligenter inspexit.)
與羅馬軍人婚姻史的許多其他問題一樣,「與妻子同住」(ǵynaixi synoikein)的含義在學界仍有爭議。我採用了一種我認為最合理的解釋。在我看來特別奇怪的一點是,直到哈德良時期,外省異族士兵按照羅馬法賦予的權利可以正常結婚,因此待遇比公民士兵還好。在埃及,軍團享有特權。參見G.維爾曼斯(G.Wilmanns),「阿非利加的羅馬軍營城市」(Die römische Lagerstadt Afrikas),收錄於《特奧多爾·蒙森紀念文集》(Comm.In.hon.Theodor Mommesens,1877,第200頁及之後);P.邁爾(P.Meyer),《羅馬姬妾研究》(Das römische Konkubinat),1895;P.邁爾,《薩維尼期刊》(Zeitschrift der Saviǵny-Stiftunǵ,18:44頁及之後)。
4世紀的軍隊兵力和招募方式
據記載,戴克里先將羅馬軍隊的規模增加了幾倍,甚至有4倍的說法。拉克坦提烏斯(Lactantius)激烈批評這位皇帝增加了軍事負擔。蒙森自信地得出了一個結論:根據《百官志》和其他所有證據,羅馬軍隊在4世紀的總兵力約為50萬至60萬人。他又認為當3世紀初塞維魯將軍團數量增加到33個時,羅馬總兵力約為30萬人。
但正如蒙森本人所指出的,這些數字的依據非常不確切。我們不清楚《百官志》中提到的部隊有哪些是實際存在的,每支部隊的兵力又有多少。同樣不確定的是邊防軍有多大比例可以算作真正的軍人。我到處都找不到一個絕對可靠的數字作為研究的起點和參照點。記述君士坦丁征戰史的作者們給出的兵力數字毫無價值。但有一點是必須從一開始就考慮到的,那就是以物易物的經濟基礎不可能供養大規模的軍隊——本書之後會經常提到這一點。我們手中可以視為相對可靠的戰事經過和個別兵力數據都指向了一個事實:當時軍隊的規模不僅不比奧古斯都和提比略時大,反而要小得多。
一份瓦勒良皇帝任命後來成為皇帝的奧勒良統率一支大軍的文書列出了每一支部隊的兵力。大軍包括1個軍團、4名日耳曼酋長、300名伊圖里亞弓箭手、600名亞美尼亞士兵、150名阿拉伯士兵、200名撒拉森士兵、400名美索不達米亞士兵和800名重騎兵。不過,這支部隊的規模肯定相當小,連小分隊的兵力都具體列了出來。
最重要的一個事實來自357年的斯特拉斯堡會戰。據記載,兵力不超過1.3萬人的尤利安擊敗了據說有3.5萬之眾的阿勒曼尼人。這些數字很可能源於尤利安本人。此處只做兵力估算。1.3萬名羅馬人在正面對決中擊敗3.5萬名日耳曼人是從未有過的事,在4世紀更是絕無可能。問題是:羅馬兵力為1.3萬人的說法能否接受?說到底,為了彰顯勝利的輝煌而將己方兵力往小了說的傾向太常見了。另外,尤利安不僅能調動整個高盧的兵力,據說還掌握著不列顛和西班牙的部隊,而且他打的不是一場遭遇戰,而是早有預見、早有準備的決戰,沒有什麼能妨礙他集結全部可用兵力——在這種情況下,1.3萬人似乎是太少了。
但就算假定尤利安把兵力說小了,我們從這個數字仍然可以得出結論:當時參加大決戰的部隊已經不再是6萬、8萬人的大軍了。哪怕是誇大或低估也要考慮當時人的觀念,尤利安不可能給出同時代的人一眼就能看離譜的數字。如果他想炫耀的話,他當然可以進一步誇大阿勒曼尼人的兵力。我不認為他給出的1.3萬人是完全可靠的數字,但我相信我們仍然可以從中得出一個肯定的結論:參加這場戰鬥的兵力要比愷撒和日耳曼尼庫斯的時候來得少,而且當時都是如此。
有人仍然會提出反對意見,說斯特拉斯堡會戰屬於例外,因為尤利安激烈批判堂兄君士坦提烏斯二世的嫉妒和猜疑,有意給他使絆子,提供的支援很少。他批判的依據受到了有力的質疑,而且即便他是對的,尤利安仍然直接掌握著最富庶、最精華的省份。另外,據阿米尼烏斯(16.11)記載,他在雷蒂亞的對手巴爾巴提奧(Barbatio)手下有2.5萬人以上的兵力。
當時軍隊規模不大的一個佐證是:若非如此,日耳曼人在羅馬軍隊中的重要性不可能如此突出。誠然,我們無法估算當時日耳曼部落的總人口有多少,但要說有幾十萬日耳曼人在羅馬服役,那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羅馬軍隊日益染上了日耳曼人的色彩,那麼兵力規模就不會很大。
我不敢給出具體數字,但在我看來,戴克里先絕無可能將兵力提升到賽維魯斯時期以上。就連3世紀初有30萬人的估算值也太高了。塞提米烏斯·塞維魯增加軍團數目的做法是否意味著兵力的增加,這是很可疑的。不管怎麼說,我們都不能假定輔助部隊的兵力也增加了。在我看來,塞維魯的33個軍團總兵力仍然不超過25萬人也是可能的。
我們既然從通行的兵力數字減掉了,那麼對4世紀招兵方式的觀念必然也要改變。按照維格蒂烏斯和法律文獻,地主有義務提供新兵。這似乎是一種全新的制度,用蒙森的話說(前引著作的第246頁),它的起源仍然是黑暗的,它的施行可能與同樣是新生事物的定居制度和農奴制有關聯。按財產多少攤派的招兵條款一直被說成是大地主身上的一項實際負擔。
如果我對這種新招兵形式的理解正確的話,那麼它就是新的社會政治條件在持續發展的舊制度中的直接反映。舊羅馬地方政府以城市為基礎,農村人口依附於城市。地主生活在城市裡,從那裡管理地產,只有巡查或度假時才去自己的農莊。但地主們漸漸從城市遷往農村,讓自己的產業擺脫了市政當局的管轄,形成了以地主本人為最高權威的獨立行政區。以物易物經濟加快了這一進程,地主收不到足夠的地租了,於是親自搬到農莊裡,直接享用產出的物資。
在舊的招兵制度下,我們設想的情景是招兵官會同市政當局從大量候選者中選出少數精銳。而在新制度下,地方當局就是地主本人。於是,城市完全退出了招兵事務,因為從市議員以下的市民們都已經被國家安排了各種世襲的職責。城市能出的兵員是極少的。我們無法進行實際估算,因為人口和兵力都沒有確切的參照點。暫且假設——只是舉一個例子,為了說明問題而已——帝國總人口為9000萬,不包括蠻族輔助部隊在內的常備軍為15萬。按照服役期20年計算,每年大概需要常備軍總數的十五分之一,也就是1萬名新兵。但即便我們按2萬或3萬人計算,然後與今天(1900年)的德意志帝國作比較,後者人口為5400萬,每年有25萬名左右適役青年應徵入伍,我們仍然會發現徵兵條令對羅馬人口的負擔不會很大,哪怕我們把人口估計得低一些,兵力估計得高一些。
從30名或40名適役男子中抽一人從軍的兵制自然會偏向志願兵,而非徵召兵。因此,我們完全可以贊同蒙森的看法:「如果早在戴克里先之前,志願兵就已經為軍隊提供了穩定的新鮮血液,那麼後來就更是如此了。」收錄於《狄奧多西法典》的帝國公告(第7卷,第13款,「徵兵」;第20款,「退伍軍人」;第22款,「軍人隨從與退伍軍人子弟」)有許多地方不能給出透徹的解讀。但我們從中可以肯定一點:就實際而言,地主招兵同樣主要是志願兵性質。退伍軍人的兒子被認為有世代從軍的義務,而且當局會通過稅收優惠來吸引人參軍,優惠會惠及參軍者的父母和妻子。如果每年新兵需求都一樣多,大概就不會有困難,但蒙受慘重損失或遇到危急時刻時,新兵需求自然就很不穩定、斷斷續續。在這種情況下,儘管男丁總數是充足的,志願兵也很可能會出現缺口。因此,就像18世紀那樣,招兵或多或少演變成了抓壯丁,於是那些被選中又不想入伍的人就會自殘。
但總體來說,我們可以堅持志願兵為主體的觀點。從軍事角度來看,確認這一事實是有必要的,否則我們就不能理解羅馬人組成的部隊為什麼依然一事無成。徵召兵或壯丁只有在軍紀嚴格、骨幹有力的單位中才有戰鬥力。這時的羅馬軍團顯然已經不行了。只有自願參軍、鬥志昂揚、具備應對軍旅生活的野獸本能的人才能組成堪用之軍。因此,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入伍者其實就是志願兵,但以向地主攤派兵額的形式被保留了下來,這既是為了簡化流程,也是為了節約國用。這種做法還將提供兵員的義務轉化成了納金代役。代役是經常發生的事,有時是當局允許,有時是直接下令納金。406年,面對危急的形勢,國家直接張榜招兵,一開始開出的獎金是3枚索利達金幣,後來漲到了10枚。國家甚至許諾解放願意參軍的奴隸,而且奴隸能多領到2枚索利達金幣作為旅費(pulveraticum:塵金)。地主為一名兵額要提供25枚索利達金幣作為代役金,有時是30枚,幾名地主可以分擔一名兵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