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織經 · 問罪卷第十
法之善惡,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罰罪也,乃明罪焉。
人皆可罪,罪人須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舉之則顯。上不容罪,無諭則待,有諭則逮。人辯乃常,審之勿憫,刑之非輕,無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釋耳。人無不黨,罪一人可舉其眾;供必無缺,善修之毋違其真。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人異而心異,擇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潰。
身同而懼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憐不可存,憐人者無證其忠。友宜重懲,援友者惟其害。
罪人或免人罪,難為亦為也。
譯文
法律的好壞,不在條文本身,在於它的執行;刑罰的根本,不在如何處罰犯罪,而是如何確定犯罪。 人人都可以給他人定罪,加罪於人的時候必須先確定對象。人的罪行通常不會自動暴露,密告並檢舉他就會讓罪行顯現。君主不會容忍犯罪,沒有諭旨就耐心等待,有諭旨就馬上逮捕。人們自辨無罪是很正常的,審訊他們絕對不要心存憐憫,刑罰他們的時候也絕對不要手下留情,這樣做沒有不招認的。有的人因為拒不認罪被責打致死,這種情況用畏罪自殺就可以了。人沒有不結黨營私的,給其中一個人定罪就能揭發他的同夥;供狀必須沒有破綻,把被告供狀編撰修補使之不違反真是情況。事情做到這樣,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人和人不同,他們的思想也會有差異,選擇他們薄弱的地方攻擊,他們的精神就會崩潰。 人的身體都是一樣的,害怕責罰也一樣,用他最畏懼的東西給他動刑,他就一定會屈服。不能存有憐憫之心,憐惜別人的人並不能以此證明他的忠正。朋友應該從重懲處,幫助朋友的人只能給自己招來禍害。 加罪於人或許能避免被他人加罪,此事雖然不容易,也要勉為其難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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