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史 · 第十章 蘇拉體制
蘇拉政體的恢復
大約在羅馬人與羅馬人之間發生第一次激戰時,位於卡皮托山上的羅馬朱庇特神廟毀於一場大火。這座珍貴的神廟是在共和初年由國王所修建,歷經了五百年的風吹雨打。這不是預兆,而是羅馬政體現狀的反映,它業已被摧毀,需要重建。毫無疑問,革命已經被鎮壓,但勝利並不意味著就要恢復舊的政體。現在,要犒賞勝利的大軍,懲罰罪大惡極的革命分子,還有預防再次爆發類似的革命都需要執政官。廣大的貴族想當然地以為,在兩位大革命的執政官辭世後,只要按慣例交由元老院進行補選就行了。此時,因為勝仗讓蘇拉大權在握,而他在為人處世、待人接物方面的判斷更為準確。即使是在風調雨順的盛世時期,這些既懶惰又狹隘的羅馬貴族也是因循守舊,墨守成規,在這個亂世,怎麼可能還期待這笨拙的同僚政體對國家進行有力而又廣泛的徹底改革?此刻,幾乎所有的元老院領導人物都在剛剛過去的危機中被掃除,很難擁有改革所需的活力和智力。蘇拉確信這些擁有純粹貴族血統的人是多麼一無是處,這一點從他所選用的人員也可以看出來。除了和蘇拉有姻親關係的昆圖斯·梅特路斯外,都是來自以前的中立派和平民,如盧西烏斯·弗拉庫斯、盧西烏斯·菲利普、昆圖斯·奧非拉、格涅烏斯·龐培等。蘇拉和最激進的流亡貴族一樣迫切地想要重建舊式的政體,但是,他知道在這種情況下,他需要多麼認真地去工作。雖然蘇拉可能並不是完全明白,可不管怎麼說也比他的同黨清楚,重建工作有多麼的困難。他不免要對寡頭政治做出全面的妥協讓步,還要建立一個兼具鎮壓和防範效果的體制。他清楚地知道,元老院會拒絕或破壞每一次妥協,會利用議會來毀掉每一步的體制重建。既然蘇拉在蘇爾皮基烏斯革命後沒有徵詢元老院的意見,就已經在各方面實施了他認為必要的措施,那麼在目前更為嚴重和緊迫的環境下,他決定憑一己之力重建寡頭統治。
蘇拉執政羅馬
不過,現在的蘇拉不再是一位執政官,僅僅是一位行省總督——就是說他只有兵權。他需要在憲法範圍內儘可能地獲得權力,特別是對朋友和敵人都實施他的改革。蘇拉致信給元老院,告訴他們應該將國家的管理交到一個擁有無限權力的人手中,而他正是那個人。他認為自己能夠勝任這項艱巨的任務。很多人對於這個提議都頗為不滿,但在當時的情形下,這無異於一道命令。元老院的主席父老盧西烏斯·瓦勒里烏斯·弗拉庫斯,作為最高權力的臨時擁有者,向公民提出建議:行省總督盧西烏斯·科爾內利烏斯·蘇拉在過去擔任執政官和行省總督所履行的所有公務均予以通過;未來他有權裁定公民的生命和財產事務,不得上訴;能隨意處置國土,自由劃定羅馬、義大利和城邦的疆界,取消或設立在義大利的城邦,處理各省和屬國;代人民授予最高統治權,任命行省總督和裁判官,未來用新法律來管理國家;他何時完成任務,認為可以卸任這個特別的官職將由他自己決定;最後,在其任期內,常設的最高長官是同時存在還是暫時擱置,將由他決定。當然,這個建議在羅馬紀元672年即前82年被毫無異議地通過。到目前為止,作為行省總督,蘇拉都避免進入首都,現在,這位新的國王第一次踏入羅馬城內。新官職的名稱源自漢尼拔戰爭以來就已經實際上被廢除的獨裁,但是蘇拉除了擁有武裝的隨從外,為他引路的執束杆侍從人數也是以前獨裁者的兩倍。這個新官職名為「制定法律和管理共和國的獨裁」,事實上與以前的長官完全不同。此前的長官在有限的任職期內的權力受到限制,而且允許公民上訴,也沒有廢除常設官職。這個新官職更像是「負責制定法律的十人小組」(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作為一個特殊的政府,替代了普通長官且擁有無限的權力,在實際中其任期也沒有限制,或者,應該說這個新官職是一個基於人民法令的絕對權力,不受同僚的制約,就是一個舊式的君主制。實際上,舊式的君主制就是由公民自由約定,來服從一位專制國王的管理。甚至當代的人也極力為蘇拉辯護,宣稱國王好過一個壞的體制,很可能只有成為獨裁者才能表明:以前的獨裁意味著恢復一種受到諸多限制的王權,而新的獨裁是全面的恢復王權。如此,說來也奇怪,蘇拉和蓋烏斯·格拉古的設想完全不同而過程卻保持一致。在這方面,保守派也得向反對派借鑑,寡頭體制的保護人自稱為暴君,為了防止迫在眉睫的霸權主義。寡頭政治最後的勝利中包含著不小的失敗。
死刑
重建工作困難重重而且費時費力,蘇拉也不想自討苦吃,但是這工作要麼交給無能之輩要麼由他親自上陣,所以蘇拉也別無選擇,只有靠自己的不懈努力來承擔這個工作。首先就是定罪。蘇拉個人傾向於赦免。他生性樂觀,暴怒時定能看見他雙眼放光,面紅耳赤,但是他晚年對馬略所懷有的深仇大恨,則在他平易的性情中非常少見。他本人不僅在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的革命後,表現得很寬容,甚至在第二次革命犯下駭人聽聞的暴行並嚴重影響他本人的時候,也保持著心平氣和的態度。當劊子手拖著他朋友的屍體穿過首都的大街小巷時,蘇拉還企圖挽救雙手沾滿鮮血的芬布里亞的性命。後來,芬布里亞自殺身亡,他命人將其體面地安葬。在義大利登陸時,蘇拉誠摯地對一切展現出寬恕和遺忘,任何來向他求和的人都獲得了他的接納。甚至在第一次勝利後,他就秉持著這樣的精神和盧西烏斯·西庇阿協商,但是革命黨不僅中斷了協商,而且在隨後即將覆滅的時候,重新發動了更為恐怖的大屠殺,甚至與本國的宿敵勾結在一起共同毀滅羅馬城,真是惡貫滿盈。蘇拉在取得攝政權後,立刻藉助自己的新職權將他和西庇阿訂約後(蘇拉宣布訂約合法),仍然積極參與革命的文武官員以及其他支持革命的公民宣布為國家公敵。殺死罪犯者,不僅能像死刑執行者一樣免於處罰,還能因此獲得一萬二千第納爾的報酬,任何幫助罪犯的國人甚至是至親都將得到最嚴厲的處罰。被剝奪權利者其財產視同敵軍的俘獲物將被充公,他們的子孫將不得從政,但只要他們屬於元老階級,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負擔。最後這條法令同樣適用於為革命獻身者的後代及其擁有的財產。這一懲罰甚至比最早的法律中對武裝攻擊祖國的人所給予的懲罰還要嚴苛。這套讓人膽寒的體制最可怕的特點是分門別類含糊不清,元老院對此立即提出了抗議。蘇拉本人隨即設法補救,便張貼出「公敵名單」,規定羅馬紀元673年即前81年6月1日為名單的最後結束日。
公敵名單
隨著這張滿是鮮血的名單日復一日的滾動,最終,名單人數達到了四千七百人[1]。雖然這張名單讓群眾陷入恐慌之中,但至少在某種程度上約束了執行死刑者的肆意妄為,讓很多的受害者不會犧牲在當政者個人的私怨下。蘇拉痛恨的只是馬略軍團,他是羅馬紀元667年即前87年和羅馬紀元672年即前82年兩次恐怖屠殺的始作俑者。他命人打開這位六水河戰役勝利者的墳墓,將馬略的屍骨丟入阿涅內河,推倒他戰勝非洲人和日耳曼人而立的紀念碑。因為馬略及其兒子已經過世,蘇拉無法報復,便將視線轉向了他收養的侄子馬爾庫斯·馬略·格拉提狄亞努斯。此人曾兩次擔任執政官,深受羅馬民眾愛戴。他被帶到馬略軍團所殘害的人士中最叫人痛惜的卡圖魯斯的墓地,然後將其殘忍折磨至死。蘇拉其他最出名的對手都已喪身,唯有領導者蓋烏斯·諾爾巴努斯還健在。當公民大會正討論讓他投降時,此人在羅德斯島自殺身亡。無足輕重的盧西烏斯·西庇阿或受益於他出身貴族,獲得赦免,允許他退休前往馬賽利亞安度餘生,而昆圖斯·塞爾托里烏斯則被流放到茅利塔尼亞沿岸一帶。在尤加里烏斯街通往廣場的塞爾維烏斯池堆積著被屠殺的元老首級,獨裁者命令將其在此地示眾。除此之外,他將為革命軍提供服務和為革命軍效力的人員一概列上了名單。有時,由於借錢給某個官員或用錢示好官員,尤其是某些資本家,他們曾審判元老院並參與過馬略沒收財產的投機活動,這些被稱為「囤積者」的人員中有多達一千六百名[2]的騎士都被列上名單。同樣,職業控告者是貴族最深惡痛絕的一類人,他們將元老階級帶上騎士法庭,現在也因此而受罰。後來一位律師問道:「怎麼會這樣,他們把法庭留給了我們,卻殺死了原告和法官?」長達數月的時間裡,整個義大利充斥著毫無節制、最為野蠻可恥的殘暴行為。在首都,死刑主要由一支凱爾特人的隊伍來執行,蘇拉的士兵和部下也會到義大利各地區執行死刑。不過,死刑同樣歡迎每個自告奮勇者,各色人都蜂擁前往,不僅可以賺取殺人獎金,還能讓他們以政治檢舉為幌子來滿足自己的復仇心或貪婪心。有時會出現先暗殺,然後才將名字列上公敵名單的情況。我們用一個例子體現死刑執行的方式。在支持馬略的新公民城拉里努姆,有一個名叫斯坦提烏斯·阿爾比烏斯·奧皮尼庫斯的人,為了躲避殺人罪逃到了蘇拉的大本營。勝利後,此人以統治者官員的身份出現在大家面前,罷免了城鎮的官員,由他和他的朋友占據此位。曾經威脅要控告他的人,連同其至親朋友,都被宣判為違法之徒而被處死。無數的人甚至包括不少堅定支持寡頭政治的人,都成了私人恩怨和個人財富的受害者。可怕的混亂和蘇拉每次對親近的人所難辭其咎的縱容,甚至讓在騷亂中犯下罪惡的人都免受任何處罰。
財產充公
充公的財產也被以相同的方式處理。出於政治原因的考慮,蘇拉試圖吸引有身份有地位的公民來購買充公的財產。很多人都自告奮勇前來購買,尤其是年輕的馬爾庫斯·克拉蘇最為積極。在目前這種情況下,充公財產大幅貶值在所難免。實際上,羅馬採用整數現金的方式變賣充公的財產,勢必會導致這樣的結果。這位統治者還沒有忘掉他自己,尤其是他的妻子梅特拉和與他交往甚密的各色人物,當中甚至還有自由民和酒肉朋友。有時,這些人可以無須競價就能購買到充公財產,甚至免付全部或部分購物款。據說,蘇拉的一位自由民曾用二千塞斯特斯(sesterces)購買了價值六百萬塞斯特斯的財產,他的一位部下用這種投機買賣獲得了一處價值一千萬塞斯特斯的房產。這引起了巨大的憤怒,甚至在蘇拉執政期間,一位律師質問道,貴族之所以發起內戰是否只是為了讓他們的自由民和奴隸發財致富。雖然充公財產被降價出售,全部的實收款不足三億五千萬塞斯特斯,但大部分充公財產都落入了最富有的公民手中。總而言之,這是一次恐怖的懲罰。不再需要任何程序、沒有寬恕,無聲的恐怖就像千斤重擔壓在全國各地。首都和城鎮的市場裡,人們不再發表自由的言論,都保持靜默。毫無疑問,寡頭政治的恐怖統治與革命不同,馬略沉溺於用敵人的鮮血來進行個人報復,而蘇拉好像把恐怖行為抽象化,就是說,引入新獨裁統治的必備事件大屠殺,是由自己還是由別人來實施都無所謂。當這次的恐怖統治由保守派實施,多少有些無情,顯得更加讓人心驚膽戰。當兩方的憤怒和罪惡不分上下時,共和國的損失更加無法挽救。
維持此前所授予的公民權利
雖然除了例行公事外,所有在革命期間的事務都被蘇拉認為無效,但是在調整義大利及首都之間的關係上,蘇拉堅持原則,即義大利城邦的每個公民都是羅馬的公民;義大利同盟國公民之間的區別,擁有優越權的舊公民和受到更多權利限制的新公民之間的區別,都被廢除且永遠如此。至於投票權不受約束的自由民被再次剝奪權利,恢復以前的狀態。對於貴族中的極端分子而言,這算是一次巨大的讓步。蘇拉認為必須從革命首領導者的手中奪取這些強大的控制權,而增加公民的數量並不會嚴重危害寡頭政治的統治。
針對個別城邦的懲罰
原則上的讓步與最嚴苛的審查相聯繫,由特派員和分布在義大利的駐軍合作完成,涉及所有地區的各個城邦。有些獲得獎賞,如蒲隆地西烏姆是首先加入蘇拉的城邦,現在這個港口獲得了重要的免稅權。更多的是遭到了懲罰,輕則罰錢,重則拆除城牆,夷平要塞。至於那些頑固抵抗的城邦,統治者沒收了他們部分甚至是全部的領土,無論他們是被視為拿起武器反抗祖國的城邦公民,還是發動戰爭破壞永久和平條約的同盟國,在法律上他們的土地肯定都會被剝奪。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公民,都被剝奪了他們的市民權,同時還有羅馬公民權,代之以最低等的拉丁權[3]。這樣,蘇拉就避免了給反對黨提供一個擁有低等權利的附屬城邦作為核心,被剝奪必需品的無家可歸者很快便淪為無產階級。在坎帕尼亞,不僅廢除了民主殖民地卡普亞,可想而知土地也被收歸國有,而且拿波里城邦的埃那利亞島(即伊斯基亞島)也被奪走。在拉丁姆,富饒的大城市普萊奈斯特的所有土地全部被沒收。據推測,諾爾巴也是如此,翁布里亞的斯波勒提烏姆(Spoletium)同樣如此,佩里格尼亞地區的蘇爾摩甚至被夷為平地。統治者的鐵腕特別重罰了兩個地區——埃特魯里亞和薩莫奈,這兩個地區都是奮力抵抗到底,甚至在科林門戰役後也沒有投降。幾個最大的市鎮如佛羅倫薩、弗蘇萊、阿雷提烏姆和沃拉特萊,都被全部徵收。我們已經介紹了薩莫奈的命運,這裡沒有沒收財產,但是土地淪為永恆的荒蕪,繁榮的城鎮甚至是昔日的拉丁殖民地埃塞尼亞都成了廢墟,地位與布魯提亞和盧卡尼亞地區相同。
派遣士兵
關於義大利土地的處置,一方面,曾經獲得羅馬領地使用權的同盟城邦,現在瓦解後將土地歸還羅馬政府;另一方面,受到懲罰的城邦,其領土被沒收,統治者將其用來安置勝利軍隊中的士兵。新的定居點大部分位於埃特魯里亞,如費蘇萊和阿雷提烏姆,其他則位於拉丁姆和坎帕尼亞,這裡的普萊奈斯特和龐貝成了蘇拉的殖民地。如前所述,統治者不打算再向薩莫奈移民。大部分的土地分配沿襲了格拉古的模式,所以移民隸屬於已經存在的城邦。據說,分配的土地數量為十二萬,這充分體現了定居點的規模。不過,有些土地另作他用如交由提法塔山的黛安娜神廟使用的土地,沃拉特萊和阿雷提烏姆的部分土地一直未作分配,其他的依據舊法禁止濫用的土地現在被重新分配,由蘇拉的寵臣按占有權獲得。對於這些殖民地,蘇拉的目的另有不同。首先,他履行了對戰士們的承諾。其次,他在實施中所採納的觀點獲得了改革派和溫和保守黨一致的同意。早在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他就曾依次設立了一些殖民地——這個觀點即政府通過打破較大的財產所有者,在義大利增加小型的農業經營者,而蘇拉重新禁止廢棄分配的土地則充分體現了他對此事的重視。特別是最後一點,他看見這些駐軍就像衛戍部隊,在保護他的新政體時也保護他們自己的財產權。因此,在土地沒有被全部沒收的地方,例如龐貝,殖民地居民不能併入城邦,但是,在同一城牆內,舊公民和殖民地居民組成兩個公民團。在其他方面,就像以往一樣,這些殖民地無疑也是以人民法令為基礎,但這只是間接基礎,因為執政者以瓦勒里烏斯法來組建殖民地,事實上,這是源於統治者手握大權,讓人想起了以前的王權隨意處置國家財產的情況。至於士兵和公民之間的區別,在其他情況下這種外派士兵或殖民者都已取消,但在蘇拉的殖民地甚至是已建成的殖民地,這種區別卻準備有效地保留下來,事實也確實如此。可以說,這些殖民地居民形成了元老院的駐軍,與以前相比,他們所在的這些殖民地應被稱為軍事殖民地。
羅馬城裡釋放的奴隸
統治者從被剝奪權利的奴隸中挑選出最為年輕力壯的人,將他們全部釋放,數量多達一萬人,這一措施類似於為元老院組建了一支特別的常備軍。這些新釋放的奴隸,他們公民權的存在與其保護人的法律效力有關,這一制度的設計是為寡頭政治提供一種保護,幫助其控制城民。事實上,目前在首都缺少駐兵的情況下主要就是依靠他們。
廢除格拉古制度
統治者的寡頭政治主要就是依靠這些特殊的支持,雖然就連創建者都認為這些支持稍顯薄弱且無法維持,但這確實是唯一可行的方法。除非在羅馬設立正規的常備軍或採取其他類似手段,但這些比起煽動家們的攻擊來說,更會加速寡頭政治的滅亡。元老院當然一直都是寡頭政治普遍管理權的基礎,但是不斷增加的權力如此集中,讓毫無組織的敵人每次襲擊都占有優勢。最後,實行了四十年的懷柔安撫政策壽終正寢。仍在使用的格拉古的憲法,蘇拉曾在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進行過第一次修改,現在則被完全廢棄。可以說,自蓋烏斯·格拉古時期開始,政府就承認了首都的無產階級有起義權,然後通過給定居在這裡的公民定期分發糧食來化解危機,現在蘇拉將這些慷慨的贈予徹底廢除[4]。蓋烏斯·格拉古在羅馬的亞細亞行省施行什一稅和關稅的包稅法,鞏固了資本家的地位。蘇拉廢除了中間人制度,將此前亞細亞行省的納稅方式轉變為定額稅,幾個地區按照為徵收拖欠稅款而擬定的估值表來徵稅。蓋烏斯·格拉古曾委任有騎士資格的人擔任陪審員,讓資本家可以間接參與國家管理和統治,其權威經常比官方的還要強大。蘇拉將其廢除並恢復元老法庭。蓋烏斯·格拉古或至少在格拉古的時代,每逢盛行的節慶日都會給騎士階級留一個特殊的位置,就像元老所長期享有的位置。蘇拉取消了這個位置,將騎士降到平民座位[5]。蓋烏斯·格拉古創造了騎士規則,現在蘇拉將騎士階級從政治中剔除。元老院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上享有最高的、無條件的、不可分的永久權威性,從外部彰顯出它不僅享有特權,而且是唯一享有特權的階級。
整頓元老院
為此,統治集團首先要能填補職位,讓自己處於獨立地位。最近的危機已經讓元老的數目急劇減少。毫無疑問,現在蘇拉將給予被騎士法庭放逐的人回國的自由,例如執政官普布利烏斯·魯提利烏斯·魯弗斯和德魯蘇斯的朋友蓋烏斯·科塔,不過前者並未利用這種許可。即使如此,也只能稍微彌補由革命和反革命的恐怖統治所導致的元老階級的巨大空虛。於是,根據蘇拉的指示,元老院特別補充了大約三百名新的元老。這些人由部落大會從騎士名籍中提名,當選者一方面主要來自元老世家的年輕一代,另一方面來自蘇拉的軍官和在新近革命中成為達官顯貴的人物。至於將來獲准進入元老院的方式也重新制定,基礎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按照法律一直所規定的,人們進入元老院要麼是通過監察官的召喚這種普通方式,要麼是通過擔任三種高級官員之一的方式——執政官、法務官和市政官——自《奧維尼安法》(Ovinian law)通過以來,他們依法在元老院擁有一個席位和一個投票權。擔任下級官員如保民官或財務官的,實際上也可以在元老院要求一個席位,尤其是監察官的選舉傾向於擔任過這類官職的人員,但在法律上這絕不是必然的。對於這兩種進入元老院的方式,蘇拉通過撤銷監察官廢除了前者——至少在實際中是如此,讓財務官取代市政官進入元老院而改變了後者,同時將每年任命財務官的數量增至二十人[6]。迄今為止,監察官依法享有一項特權,即每五年修訂一次元老院名冊,陳述原因後可以將任何元老除名,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它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已經與原始意義不同,但未來同樣被暫停實施。這樣,最終由蘇拉在法律上確立了元老們一直所享有的終身制。一直以來,元老總數大概不會超過三百名,通常甚至少於此數字。現在,元老數目大為增加,可能平均增加了一倍[7],由於陪審員的職責轉移給了元老院,讓元老院的任務加大,這也讓增加元老數目成為必需。此外,額外允許進入的元老和財務官都是由部落會議提名,元老的選舉一直都是由人民間接選出,現在則直接以人民選舉為基礎,這與寡頭政治和古代羅馬的觀念相比更接近於代議制。元老院漸漸從一個僅僅是給官員提供建議的機關轉變成一個給官員下達命令的自治機關。當把官員任命和取締元老的權力剝奪時,元老院和官員的權力有了相同的法律基礎。監察官有權修訂元老名冊,隨意刪除或增加元老,這種特權事實上與一個有組織的寡頭體制不符。因為現在利用財務官的選舉足以作為普通補充元老的方式,便不再需要監察官來修訂名冊。這種職能被廢除後,寡頭政治最基本的原則即擁有席位和投票權的統治者具有不可罷免的終身制最終確立了下來。
關於人民的法規
至於立法,蘇拉恢復了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制定的法規,保障了元老院的立法權。實際上,這一權力早屬於元老院,現在通過頒布法律的形式讓其可以對抗保民官。公民團仍然具有形式上的至高權威,但是對於公民大會,統治者似乎有意維持其形式,卻更加注意防範它有任何實質上的活動。蘇拉甚至用極為不屑的態度來對待公民權,輕易就承認了新城邦的公民權或者將其授予給大批的西班牙人和凱爾特人。事實上,要是想一想,如果政府仍然重視與公民名單有關的法律特權,在經歷了如此激烈的革命後,公民名單繼續重新修訂,但是卻完全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不過,公民大會的立法權並未受到直接限制,事實上也無須限制。因為既然元老院的法案受到了更好的保障,人民就不願再干涉政府在行政、財政或刑事審判上的事務,他們之間的立法協作實質上又回到了人民對憲法改革的贊成權。
恢復祭司的選舉
更重要的是公民參加選舉,這種參選不干擾或不想干擾蘇拉表面的重建,好像都無法實施。亂黨無法干涉祭司的選舉。蘇拉不僅廢除了羅馬紀元650年即前104年將最高祭司選舉改為民選的圖密善法律(Domitian law),還取消了類似的關於最高祭司和祭司長的其他舊法,祭司團收回了最初絕對的自我完善的權利。關於官吏的選舉,至今保留了原有的模式,除了關於軍事指揮的新規定將立即對公民權進行重要限制,其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把將軍的任命權由公民轉移給元老院。現在,蘇拉似乎也不願恢復此前試圖重拾的蘇維安投票法(Servian voting-arrangement),不知是他認為這種分級投票的特別模式無關緊要,還是他感覺這種舊法規會極大地危害到資本家。他只恢復了任職資格的規定,部分還有所提高;重新實施對擔任官職的年齡限制;還規定執政官的候選人此前得擔任過大法官,大法官的候選人此前得擔任過財務官,而市政官則不需要。最近,很多人企圖通過連續幾年連任執政官的方式來建立僭主統治,對這種權力的濫用,蘇拉施行了特別嚴苛的限制。他規定:擔任過官職的人再次擔任另外一個職位時,期間至少要間隔兩年;擔任同一官職時,期間至少要間隔十年。後一項規定是早前412年法令的重新恢復,這種做法取代了最近的極端寡頭政治時期的流行觀點,即嚴格禁止任何人重新當選為執政官。不過,大體看來,蘇拉是讓選舉自由進行,只是用這種方式來束縛官吏的權力,讓難以預測且反覆無常的公民大會無論召喚誰,當選者上任後都無法反抗寡頭政治。
削弱保民官的權力
事實上,此時國家的最高官職是平民保民官、執政官、法務官和監察官。蘇拉恢復這些官職後,其權力都大為削弱,尤其是保民官。在統治者看來,保民官無疑是元老院統治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它既然是革命的產物,反過來也具有產生新革命的趨勢,所以需要長期對保民官進行嚴厲地束縛。保民官的權力來自他可以行使否決權來廢除官員的官方行為,並對任何反對者處以罰金和採取進一步的懲罰措施。現在,保民官仍然保有這個權力,只是濫用仲裁權時,要遭到重罰,甚至被取消其公民權。保民官還有隨意和人民商討的特權,部分是為了提起控告,尤其是在人民的面前質問前任行政長官;部分是為了對提出的法案進行表決,這是格拉古、薩托寧和蘇爾皮基烏斯對國家進行徹底改革的工具。這一特權也沒有廢除,但行使前需徵得元老院的許可[8]。最後,還規定擔任保民官的人未來將喪失擔任高級官吏的資格。這條規定和蘇拉復位後的其他很多事項一樣,都是再次恢復了舊貴族的信條,就像將平民錄用為官吏時宣稱保民官和高級官吏之間相互牴觸一樣。寡頭政治的立法者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限制平民官的煽動行為,讓所有具有野心和號召力的人遠離保民官一職,但是將此職位留作元老院的工具,來調解元老院和市民之間的關係,如果環境需要,還能約束官吏。作為國王和後來共和國官吏管理市民的權力,表現得最為清晰的,是為眾人所知的原則即只有他們有權召集人民,所以這是第一次通過立法確立元老院的至高地位,最明顯的就是人民領袖每次與選民商討事務必須徵得元老院的意見。
蘇拉之前的時期
雖然,相較於遭到質疑的保民官,執政官和法務官更受貴族改革者的青睞,但是也無法避免寡頭政治對他們的懷疑。這種對自己工具的懷疑始終都是寡頭政治的特色。從形式上來說,他們所受到的限制較為溫和,但還是可以明顯感覺到。蘇拉先從劃分職權開始。初期,職權安排如下所述:以前,最高行政長官的全部職能均交由兩位執政官,所以法律還未設立專職官員的所有公務仍由他們負責。在首都,這些公務以前是由法官實施,按照不可侵犯的原則,執政官不得干涉。還有那時所設立的海外行省——西西里、撒丁和兩個西班牙行省,執政官必然具有統治權,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因此,一般情況下,這六個特殊職務——首都的兩位法官和四個海外行省,都分派給六位法務官,同時在首都的兩位執政官總攬一切非司法事務和大陸屬地的兵權。現在,權力由兩人執掌,事實上其中一位執政官仍然在處理政務。因此,通常情況下八位任期一年的最高官員綽綽有餘。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一方面仍然保留了權力可以與非軍事職能聯合,另一方面任職期滿時可以把軍權延長。通常會讓同一個副執政官來管理兩個司法機關,處理首都事務。這些事務一般情況下會交由執政官,由內事裁判官辦理,不過要儘可能避免一個人手握多項指揮權。對此,在實際中,「兵權沒有空置期」成為補救措施。所以,兵權雖然有法定期限,但是期滿時仍然有效,直到出現繼任者接受前任的權力。或者還有一個與此作用相同的辦法即掌權的執政官或法務官在到期後,如果繼任者還未產生,他們將繼續履行職務,執政官或法務官的代替者也必須如此。元老院在劃分職權方面的影響在於:它可以利用權力實行普通規則或依此規定一些變通做法。普通規則即將六個法務官指派到六個特殊部門,執政官管理大陸非司法事務,而變通做法是指派執政官擔任當時特別重要的海外指揮官,或將非常重要的軍事或司法職務——如指揮艦隊或重要的刑事調查——包括到要分配的部門中,使延長任期成為必須。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元老院每次只是負責劃分執政官和法務官各自的職責,並不指派特定的職位,後者由相關官員共同協商或抽籤確定。早期,繼任官員未到時,官員可以在實際中延長統帥任期,由公民利用城邦法令使其合法化,但這是法律精神而非一紙文書,所以很快公民便不再插手此事。7世紀時期,在六個已有職位的基礎上又逐漸增加了六個特別職位,即馬其頓、阿非利加、亞細亞、納爾波和西里西亞的五個新總督和一個常設的治貪法庭庭長。此外,羅馬政府的活動範圍日益擴大,這就要求高級官員越來越頻繁地承擔特派的軍事或司法任務。然而,每年最高官員的數量沒有增加,於是每年任命的八位官員,不說別的,至少每年要擔任十二個特別職位。當然,這種人數缺口並未通過設置新的法務官來一次性彌補所有缺陷,並非偶然。按照憲法規定,所有最高官員每年由公民提名;而按照新規或更準確點說不規範的做法是缺位,只要也用延長任期的方式來填補,通常由元老院將官員的一年法定任期再增加一年,但不能隨意增加。這樣國家最重要的肥差不再由公民任命,而由元老院從公民推選的名單中挑選競爭者任職。一直以來,這些職位中最有利可圖的當屬海外統帥,通常在海外統帥任職期滿時,會委任那些法律上或至少是事實上在首都就職的官員擔任即羅馬城兩位負責執法的法務官,經常還有執政官。這種做法並不違背延長任期的本質,因為在羅馬行使職權的最高官員和各行省的最高官員雖然就任地點有所不同,但在性質上並沒有嚴格的法律區別。
蘇拉將政治權和軍事權分開
這便是蘇拉所面對的情形,是他制定新法的基礎。新法的主要原則即將公民區的政治權和非公民區的軍事權完全分開,最高官吏的任期統一由一年延長至兩年,第一年致力於民政事務,第二年致力於軍事事務。長久以來,章程就已經將本地的民事權力和軍事權力明確地劃分開,前者至羅馬城的邊界,後者由邊界開始,但是最高政權和軍權仍集中於一人手中。未來,執政官和法務官應對元老院和公民,行省總督和地方行政官來指揮軍隊,但是依法剝奪前者的所有軍權、後者的所有政權。這首先導致了北義大利地區在政治上從義大利本身劃分出去。毫無疑問,這兩個地區的民族一直以來都處於敵對狀態,因為北義大利主要居住著利古里亞人和凱爾特人,而中義大利和南義大利居住著義大利人。但從政治管理的角度來看,從海峽至阿爾卑斯山脈的整個羅馬大陸地區包括伊利里亞地區,包括一切公民城邦、拉丁城邦和非義大利城邦,通常都屬於羅馬的最高官員管理。事實上羅馬的殖民地遍及整個領土。按照蘇拉的規定,嚴格意義上的義大利其北部邊界從埃西斯(Aesis)移至盧比孔(Rubico)河,這個地區居住的全是羅馬公民,一般隸屬於羅馬當局。通常情況下,這個地區沒有駐軍和統帥,這已成為羅馬國家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在阿爾卑斯山脈南面的凱爾特人地區,由於受到阿爾卑斯部落持續不斷的侵犯,所以必須指派軍事統帥。因此,這裡按照舊有的海外統帥的方式任命一位地區總督[9]。
因為每年所任命的法務官由六名增加到八名,新的職務安排如下:每年所任命的十位長官作為執政官和法務官在任職第一年將負責首都事務——兩位執政官負責行政管理,兩位法務官負責民法,其他六位法務官負責整頓刑事審判——在任職第二年,執政官或法務官可以擔任十個行省之中的總督:西西里、撒丁、西班牙兩省、馬其頓、亞細亞、阿非利加、納爾波、西里西亞和義大利高盧。前文所提到的蘇拉增加財務官至二十人也與此有關。[10]
更好地安排事務來增大元老院的權力
首先,這個計劃用一套明確的規則取代了一直以來所採用的非法公職分配方式,這種方式招致了各種各樣的陰謀詭計;其次,儘可能地避免了官員權力的濫用,最高統治機關的影響力大大增加。按照以前的規定,帝國只有一個法律區別即被圍在牆內的城市和城址之外的地區。新法約定今後用新義大利代替城市,永保和平,可以脫離以往的統治[11],而另一方面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海外領地,需要置於軍事統治之下——這就是日後所謂的行省。按照以前的安排會頻繁地出現同一個人在一個職位上連任兩年的情況,經常還會超過兩年。新規定將首都的官員和各地總督的任期限制為一年,還有一個特別法令即每個總督須在繼任者到來後的三十日內離開行省,尤其是當我們把這項法令和此前所提及的禁止舊官員立即重任原職或其他公職的法令聯合起來看,那麼這些規定的意向如何就很清晰了。有一句古老的格言說:限制官員的職權有利於民主政治,限制官員的任期有利於寡頭政治,曾經元老院就是依此來讓君主聽命於己。按照以前的規定,蓋烏斯·馬略曾擔任元老院的領袖和國家統帥,如果他曾埋怨自己的愚蠢,沒有利用手中的雙重權力來推翻寡頭政治,那麼現在人們好像已經顧慮到要防止一些聰明的成功人士來利用這種工具。按照以前的規定,人民可以直接任命官員擔任軍職,而蘇拉將這些職位專門留給經元老院延長任期以認可其職權的官員。當然,現在這種延長任期的方法已經成為慣例,但就占卜官、名稱和一般政體形式而言,這仍然是一種特殊的延長。這並非無關緊要,只有公民大會能廢除執政官和法務官的職務,代執政官和代法務官的任命和罷免由元老院負責,所以最終一切都要依靠軍權,這項法令至少讓全部軍權正式歸屬於元老院。
閒置的監察官
最後,我們已經注意到位於所有官員之上的監察官,雖然沒有被正式廢除,但也像昔日的獨裁官一樣被置之不用。實際上肯定無需這個職務,另有其他的方法來補充元老院。從義大利幾乎免稅和軍隊大體由徵兵組建時起,賦稅冊和兵役冊就失去了其主要意義。如果騎士名冊和投票名冊流於混亂,那可能就大為不利。這樣只剩下當前的財政職責,通常沒有選派監察官時,一直都是由執政官來履行職責,現在它成了執政官的日常職責。監察官的閒置讓官員失去了最高榮耀,與這種實質性的利益相比,下面的事則無足輕重,完全沒有妨害最高統治機關獨掌大權,即現在為了滿足元老院的野心,將增加元老人數——九名大祭司、占卜師和十名預言者都將增加至十五名,宴主從三名增加至七名。
財政管理
即使在舊政體下,財政事務也是由元老院決定,因此目前唯一要解決的就是重建一套有條不紊的管理體系。起初,蘇拉在資金問題上遇到了不小的困難,他從小亞細亞帶來的錢財很快便花在了軍費開支上。甚至在取得科林門之戰的勝利後,由於國庫已經遷往普萊奈斯特,元老院不得不採取緊急措施。他們將首都的多處建築物和坎帕尼亞的幾處土地公開出售,向屬國國王和自由城邦和同盟城邦要求額外的貢賦,有時會徵收他們的地產和關稅,有時給予他們新特權來換取資金。不過普萊奈斯特投降時,國庫剩下近六十萬鎊的資金,很快又進行了公開拍賣以及其他額外資金來源,這緩解了一時的資金窘境。為了未來制定的條款與其說是改革亞細亞的稅收制度,不如說是收回了坎帕尼亞地區,現在還加入了埃那利亞,尤其是廢除了糧食援助項目。自蓋烏斯·格拉古時起,這個項目就像毒瘤一樣吞噬了羅馬的財政。改革亞細亞的稅制主要是讓納稅人得利,國庫最多就是沒有損失。
整頓司法體系
另一方面,司法制度也從本質上進行了徹底改革,這一部分是出於政治的考慮,一部分是為了讓此前非常不完善和不連貫的法律更加統一實用。按照規定,訴訟程序部分由公民決定,部分由陪審員決定。直到蘇拉時期,官員的判決書上訴於全體公民的司法案件,首先交由保民官處理,其次是市政官。因為所有的案件——被委以官職或任務的人受到傳訊,無論是涉及性命還是罰金,首先由保民官處理,所有其他最終由人民決定的案件,初審由貴族市政官或平民市政官裁決,二審由他們主持。即使蘇拉沒有直接廢除保民官的追責程序,但他仍然像保民官的立法一樣,需要先取得元老院的同意,市政官的刑事訴訟程序大概也受到一樣的限制。另一方面,他擴大了陪審法庭的管轄權。當時存在兩種陪審員程序:普通程序適用於我們所認為屬於刑事和民事的所有案件,除了直接危及國家的犯罪行為。該程序由首都的兩位法務官之一調查原因,並任命一位陪審員以他的調查為基礎做出判決。特別陪審程序適用於特別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它依照特別法成立一個特別法庭,以取代單一的陪審員。這類特別法庭有為個案所設立的,有常設的專門法庭,如在7世紀有審理勒索、毒害或謀殺案件的法庭,可能還有審理賄選和其他罪行的法庭。最後,有兩個處理自由訴訟的十人法庭和處理遺產訴訟的一百零五人法庭,或簡稱百人法庭。因為所有涉及財產的爭論都有一桿槍,所以百人法庭又稱長槍法庭(spear-court)。十人法庭(又名十人委員會)是一個非常古老的機構,用來保護平民對抗他們的事主。長槍法庭出現的時間和情況則不清楚,基本情況大概近似於前面所提及的刑事委員會。關於這些不同法庭的主持人任命,在各自的法令中都有著不同的規定:勒索法庭由法務官主持,謀殺法庭從擔任過市政官的人中特別推選一位主持,長槍法庭從前任財務官中挑選幾位負責。按照格拉古的規定,在普通和特殊程序中,陪審員至少是由從騎士階層中選取的非元老人員擔任。一般而言,由負責法庭的官員挑選。他們一旦上任,就一次性宣布陪審員名單,此後每個案件由此名單選出,不能隨意選擇官員,而是通過抽籤和公眾斥責制。由人民選出的只有處理自由訴訟的十人法庭。
蘇拉設立的法庭
蘇拉所領導的改革有三重特點。第一,他大幅度增加了陪審法庭的數量。從此以後,以下各種罪行均設有單獨的審判委員會:勒索、謀殺、縱火和做偽證、賄選、叛國罪和有損羅馬名譽的行為、極惡劣的欺詐行為即偽造遺囑和製作假幣、通姦行為、最嚴重的損害名譽行為尤其是傷害他人和擾亂家庭和睦、可能還有侵吞公款、高利貸和其他罪行。至少,蘇拉建立或創設了很多這樣的法庭,針對罪行頒布了特別法令,設立了刑事訴訟程序。此外,政府應對特別罪行成立特別應急法庭的權力並未被剝奪。由此導致的後果是普通法庭基本上不存在了,尤其是嚴重的叛國罪交由新設立的嚴重叛國委員會審理,普通的審判程序也受到了相當大的限制,因為更惡劣的偽造和傷害行為不再由其審理。第二,關於法庭的主持,我們已經提過有六個法務官,現在可以用來監管不同的審判法庭,最常出現的是在處理謀殺案時還要增派幾個指導人員。第三,元老們取代格拉古的騎士再次擔任陪審員。
這些法令的政治目標一清二楚,即結束了騎士階級的參政權,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些不只是政治趨勢,還讓自鬥爭以來日益陷入混亂的羅馬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法律首次得到了改善。自蘇拉立法之日起所產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之間的區別,就其意義而言與我們現在的表述相關連,在此之前的法律中基本沒看見過這樣的表述。自此之後,刑事案件交由法務官主持的陪審法庭,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是在法務官主持下由一個或多個陪審員負責。就法庭而言,蘇拉的整個法令可謂是《十二銅表法》後的第一部羅馬法典,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特別頒布的刑法,但從細節來看還是體現了值得稱讚的開明精神。這位剝奪人權的首創者竟然廢除了政治犯的死刑,聽起來讓人不可思議卻千真萬確。即使是蘇拉也保持了羅馬人的傳統,即只有人民才能判處人死刑或監禁,陪審委員會不行,同時將嚴重叛國罪的審理程序由公民轉移給常設法庭受理,相當於對此類罪行廢除了死刑。另一方面,針對特殊的嚴重叛國罪而設立有害的特別法庭也受到限制,這也可視為一種進步,其中在同盟戰爭中的瓦里安法庭就是一個例子。整個改革具有非常持久的益處,它的制定者所表現出的穩健務實的政治家精神完全值得擁有一個永久的紀念碑,就像古代的十人委員會(decemvirs),作為最高調解者用法典協調各黨派。
警察法
我們可以將警察法視為這些刑法的補充,蘇拉用這些法律來代替監察官,再次加強了良好的紀律和嚴謹的作風,同時規定最高額來取代舊風陋習,以此來限制宴會、喪葬和其他活動中的鋪張浪費。
羅馬的自治制度
最後,就算獨立的羅馬自治制度不是蘇拉首創,至少它也在蘇拉時期得到了發展。將城邦作為一個附屬的政治體有組織地併入較高的國家中,在古代這原本是個陌生的想法。東方的專制政體對於城邦共和國這個詞的嚴格意義一無所知,而在希臘—義大利世界,城市和國家這兩個詞在各地都出現必然的重合。就此而論,開始,無論在希臘還是在義大利都沒有合適的自治制度。尤其是羅馬的政體以其特有的固執擁護這個理念,維持著一致性。甚至在6世紀,義大利的附屬城邦為了維持自治政體,要麼組成形式上有主權的非公民國,要麼已經取得羅馬公民權,雖然可以組建屬於自己的共同體但卻被剝奪適當的自治權,所以一切公民殖民地和公民自治市,甚至連司法和建築業都交由羅馬法務官和監察官負責。羅馬最多允許一位由羅馬任命的代理法務官,把一些迫在眉睫的案件當場解決。各行省也是類似的處理方法,只是由總督取代了首都的當權者。自由市即形式上自主的城鎮,在這裡由自治官員按照當地的法令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權。除非受到特權的阻撓,每個羅馬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可以要求將他的案件交由義大利法官按照義大利法律來審判。對於普通的行省而言,羅馬總督是唯一正規的司法權威,由他負責指導一切的司法程序。在西西里,如果被告是一位西西里人就是個大問題,總督將要受到行省法律的約束,需要委派一名當地的陪審員按照當地的習慣來做出裁決。在大多數行省,這種情況好像都取決於負責官員的個人喜好。
在7世紀,這種羅馬城邦的公共生活集中於羅馬的絕對集權化被拋棄,至少在義大利是如此。現在,義大利成了一個單獨的城邦,領土從阿努斯和盧比孔至西西里海峽,需要在這個較大的團體內建設一些較小的城邦,所以義大利組建成了具有完全公民權的城邦,有時面積較大具有威脅性的地區,只要未曾被分割,就會被分割成幾個小點的城區。這些具有完全公民權的新城邦,其地位介於迄今為止的同盟國和按照舊法屬於羅馬城邦一部分這兩種情況之間。它們一般是以此前具有形式獨立性的拉丁城邦的政體為基礎,其政體的原則類似於羅馬,是羅馬貴族執政官城邦。只是要注意,相同的機構在自治市的名稱要與首都即國家的名稱不同,或使用次級名稱。公民大會居於最高地位,具有頒布自治市法令和任命自治市官員的特權,自治市的百人會議相當於羅馬的元老院。
司法職能由四名官員執行,兩名常設法官相當於兩名執政官,兩名市場法官相當於高級市政官。監察官的職能像羅馬一樣,每五年重選一次,表面看來其主要職責就是監督公共建築,由城邦最高級官員擔任,通常名為「兩頭統治」(duumviri),這樣便擁有一個與眾不同的稱號「擁有監察權或五年任職權」的兩頭統治。市政基金由兩位財務官管理。宗教事務主要是由最早的拉丁體制中的兩家學院負責,為市祭司和占卜師。
自治市與國家的關係
關於二級政治體與一級政治體國家之間的關係,一般而言,前者和後者一樣,擁有完全的政治特權,所以,市法令和市官員權力對市公民具有約束性,正如人民法令和執政官權力對羅馬人具有約束性。總而言之,這讓國家機關和市政機關協調合作實施權力。例如,二者均有定價和徵稅權,所以任何自治市都不會考慮羅馬的定價和徵稅,反之亦然。公共建築可以由羅馬官員在義大利各地建設,也可以由自治市管理部門可以在本地區建設,其他亦然。遇到二者相牴觸時,城邦當然服從國家,人民法令取代市政法令。可能正式的劃分職能只出現於司法部門,這裡如果實行純粹的平行制會導致極大的混亂。所有死罪的刑事訴訟以及由主管官員獨立受理的棘手的民事訴訟,都留給首都的法庭和陪審員負責,義大利的市法庭只受理不太複雜和不太緊急的小訴訟。
自治市的產生
關於義大利自治制度的起源並沒有過記載。它的萌芽可能要追溯到6世紀末期所確立的大公民殖民地的特殊章程。公民殖民地和公民自治市本身區別不大,但至少幾點形式上的區別顯示了,實際上,在那時出現於拉丁的新公民殖民地在國家法律中的地位比更早出現的公民自治市要更優越,這種優勢肯定只能是近似於拉丁的自治政體,諸如後來屬於一切的公民殖民地和公民自治市。首次被明確考證的新組織出現在革命性的殖民地卡普亞。毫無疑問,同盟戰爭讓一直以來擁有自主權的所有義大利城鎮必須重組,首次推行公民城邦。至於首先做出詳細規定的是尤利安法律還是羅馬紀元668年即前86年的監察官或蘇拉所規定則無法確定:把監察官的職能移交給兩位執政官似乎確實類似於用蘇拉的法令代替監察官法令。無論如何,這種被引入隸屬於國家的自治政體是蘇拉時期和羅馬國普通生活中最引人關注的重大事件。當然古代很難將城市嵌入國家,就像要發展一套屬於自己的典型政府和其他現代國家生活的大原則,但是它將政治發展到了盈滿則虧的限度,尤其是羅馬,在各方面都站在了新舊精神世界的分割線上。在蘇拉的政體裡,一方面,羅馬共和國的公民大會和城邦特色幾乎淪為無意義的擺設,另一方面,維持國家的城邦已經完全發展成義大利的自治市。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名無疑反映了一半的事實,最後這個自由共和政體實施了代議制,國家的理念也是建立在自治市的基礎之上。
各行省的市政系統並未因此而發生改變,非自由市的市政當局除去特例外,仍然局限於行政和警察以及羅馬當局不願插手的司法。
蘇拉整頓反對派官員
這就是盧西烏斯·科爾內利烏斯·蘇拉賦予羅馬共和國的政體。元老院和騎士團、公民和無產階級、義大利人和外省人都按照統治者的指示接受了,即使難免有怨言,至少也沒有反抗,而蘇拉的部下則不然。羅馬軍隊的性質完全改變了。在努曼提亞圍城戰中,他們毫無戰鬥力,但經過馬略的改革後,他們當然變得更加厲兵秣馬,更具軍事化用途,但同時從一支公民軍隊轉變成一群僱傭兵,根本不會效忠於國家,只會向博得他們好感的軍官盡忠。軍隊精神層面的完全變革在內戰中得到了可怕的證實:有六名將領死在了自己的士兵手中,他們是阿爾比烏斯、加圖、魯弗斯、弗拉庫斯、秦納和蓋烏斯·卡波。迄今為止,只有蘇拉能掌控住這群危險人物,事實上只因為他讓這些人可以肆意妄為,而此前還未有羅馬軍官這樣做過。如果我們因此而責備他破壞了古老的軍紀,這種譴責不無道理可也有失公允。作為一位僱傭兵的領頭人,他確實是第一位能夠履行其軍事和政治任務的羅馬官員。他擁有軍事獨裁權並不是為了讓國家服從於軍隊,而是為了迫使國家中的一切尤其是軍隊和軍官,再次屈從於民權。當這事昭顯出來時,他的部下里便出現了反對聲。寡頭黨可以被其他市民們尊為僭主,而這些將領用他們的劍推翻了元老院,現在召喚他們去服從的正是元老院,這似乎讓人無法忍受。反抗新秩序的正是蘇拉最信任的兩位軍官。蘇拉派遣格涅烏斯·龐培攻打西西里和非洲,並將他選為自己的女婿。任務完成後,元老院下令讓龐培解散軍隊,他沒有服從,差不多算是公開叛亂。
昆圖斯·奧菲拉所堅守的普萊奈斯特,是最艱苦的戰役,並帶來了最後的勝利,而他也公然違反新頒布的法令,沒有擔任下級官員便成為執政官的候選人。對於龐培,他即使不是誠心實意的和解,至少也做出了妥協。蘇拉非常了解這個人並不怕他,也沒有憎恨龐培當著他的面直言人們更關注朝陽而非落日,還給予了這位自負的年輕人一心所嚮往的虛榮。如果在此蘇拉表現出來他的寬宏大量,那麼在另一處則顯示出他不允許自己的下屬利用他。當奧菲拉一擔任非法候選人時,蘇拉就在公共市場將他處死,隨後便向聚集的公民解釋此事是他的指令以及這樣做的原因。如此一來,官員們明目張胆地反對新法令的行為肯定就暫時沉寂了,但反抗依然存在,並揚言這次的事蘇拉不會再做一次。
重建政令
還有一件事,可能是所有事情中最難的:就是把異常事態帶回到新舊法律所規定的道路上。因為蘇拉一直都將這視為最終目標,所以進行起來很方便。雖然瓦勒里安法賦予了他絕對的權威,讓他的每項法令都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然而他只在措施上利用了自己的特權。這些措施具有暫時的重要性,無法讓元老院和公民妥協而參與進來,尤其是剝奪人權。
統治者蘇拉辭職
通常,他今後所規定的法令就是他自己所遵守的。我們讀到現存的關於財務官的法律,曾向人民進行諮詢,其他法律如禁奢令(sumptuary law)和關於沒收土地的法律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樣,在更重要的行政事務上,他會事先向元老院諮詢,如派遣和撤回非洲軍隊以及授予特許城鎮。依此精神,蘇拉甚至在羅馬紀元673年即前81年通過選舉產生執政官,這樣至少可以避免攝政時期官方任命的惡習。然而攝政者仍然具有絕對的權威,他指導選舉以便讓次要人物當選,但在隨後的羅馬紀元674年即前80年,蘇拉恢復普通法的全部效力,作為執政官與他的夥伴昆圖斯·梅特路斯共同管理國家,保留攝政權但允許暫時停止。他深知繼續實行軍事獨裁對他自己的體系多麼危險。當新的事態好像站穩了腳跟,雖然很多事情尤其是殖民地事務仍然有待解決,但最大最重要的新安排已經完成。羅馬紀元675年即前79年,蘇拉實行自由選舉,雖然執政官與他的法令不符但拒絕重選。不久,新的執政官普布利烏斯·塞爾維利烏斯和阿皮烏斯·克勞狄烏斯上任後,蘇拉辭去了攝政職位。迄今為止,這個男人可以隨意處置上百人的生命和財產,只要他點頭,無數的人頭都將落地。羅馬的每條街道、義大利的每個城邦都住著他的死敵。他的旁邊沒有一個同行的夥伴,甚至沒有一個固定黨派的支持,卻能將這個觸犯千萬人利益和想法的國家改組工作進行到底。當這個男人出現在首都的廣場,自願宣布放棄大權,解散他的軍隊,遣散他的扈從,向擁擠的人群宣布任何人想要找他算賬都可以直說。這些甚至讓最冷酷無情的人都為之感動,所有的人都沉默了。蘇拉走下講台,只是在朋友的陪伴下徒步走回居住地,他所穿過的人群正是八年前剷平他房屋的群眾。
蘇拉的性格
後世並未公正地評價蘇拉本人及他整頓國家的工作,因為人們確實不會公正地評判反抗時代潮流的人物。事實上,蘇拉是歷史上最了不起的人物,甚至可以說是一種獨一無二的現象級人物。他是多血質的身心,藍色的眼睛,白皙的皮膚,雖然這個英俊的人目光敏銳,但面色非常蒼白而且一激動就會變得緋紅。對於這個國家而言,他似乎並非註定要比他的先祖更重要,他的高曾祖父普布利烏斯·科爾內利烏斯·魯菲努斯(曾於羅馬紀元464年即前290和羅馬紀元477年即前277年擔任執政官)就曾是最負盛名的將軍,也是皮洛士時期最愛炫耀的人物。蘇拉只是渴望平靜地享受生活。在當時不甚富裕的家庭,也是在如此有教養的奢華中培養著舉止文雅的人。在希臘的優雅和羅馬的富有相結合的保證下,蘇拉迅速擁有了一切給予人快感和智力的享受。在貴族的沙龍里,他是一位受人歡迎、讓人愉快的朋友;在軍營里,他是一個友好的同伴;他所相識的人,無論貴賤都認為他是一位富有同情心的朋友,會在需要時伸出援手,給予陷入困境的朋友黃金比給予殷實的債主更快樂。他熱衷飲酒更愛美色,甚至在晚年不攝政時,一天工作完畢後還會入座飲酒。他的所有本性都富有一種諷刺意味或者說是滑稽。甚至在他攝政時,在公開拍賣被剝奪者的財產時,有人交給他一份自己所寫的令人生厭的頌詞,蘇拉令人從掠奪物中送給他一份,只要他承諾再也不對蘇拉歌功頌德。當他向公民講述處死奧菲拉的正當理由時,卻向人們講述《鄉下人和虱子》的寓言。他喜歡有戲子陪伴左右,不但與昆圖斯·羅斯庫斯同桌飲酒——這位是羅馬的達爾瑪——而且還與比這人更低級的演員飲酒。其實,他自己就唱得不賴,甚至寫了部鬧劇在自己的宴會上表演,然而,流連於酒宴中他卻並未喪失身體和精神的強健。晚年,在鄉間休閒度日時,他仍然熱愛打獵,並從戰敗國雅典帶回書籍著作,這足以證明他對閱讀擁有著濃厚的興趣。他更反感羅馬的風氣特色。羅馬的貴族喜歡在希臘人面前表現出傲慢自大,或者是狹隘的大人物的狂妄自大,而蘇拉卻不會這樣。相反,他直率幽默,在希臘城便會穿著希臘服,而他的很多同胞卻會恥於這樣做,或者讓他的貴族夥伴在比賽中親自駕馭戰車。他不是半愛國半自私的人,在那個自由政體的國家,每個有才華的青年都進入了政界,他也曾如此嚮往,但他徘徊於酩酊大醉和過度清醒中,幻想很快就消失了。在這個完全由偶然性主宰的世界裡,一個人若要追求什麼,他們努力的唯一目標只是一個機會而已,所以在蘇拉看來,期望和努力可能都是愚蠢的。他也會隨波逐流,沉迷於疑惑和迷信之中。他怪異的輕信不是像馬略那種出錢請祭司來占卜然後由此決定行為的迷信,也不是對命運抱有消極信念的狂熱教徒,而是一種荒謬的信念。一個人完全不相信事物之間相互聯繫的規則時,這種信念就會出現在他的身上,這是幸運者的迷信,自認為被命運所青睞,每投必中。在實際問題中,蘇拉清楚地知道如何用諷刺的方式滿足宗教的要求。當他用盡希臘神廟的財寶時,一個人永遠也不會失敗,因為神會自行將他的金庫裝滿。當神諭的祭司說他們不敢應他的要求將財寶交出,因為當他們觸碰財寶時,神的豎琴發出清晰的聲音。他回答道,現在他們更該樂意交出財寶,因為顯然神已經同意了他的想法。他還是樂於將自己稱為神所選定的寵兒,尤其是阿佛洛狄特神,直到晚年都是他最崇敬的神。在他的談話和自傳中,常常吹噓自己在夢中和預兆中與不朽之神相互交流。他所擁有的成就讓他比更多的人有權驕傲自滿,然而他卻沒有,讓他驕傲的是一直追隨他的獨一無二的幸運。他常說每次隨心所欲的行為結果總是好於有條不紊的計劃。他最奇怪的一個念頭就是經常說戰場上在他身邊死去的人數為零,這只是幸運兒幼稚的說辭罷了。他已經達到了事業的巔峰,所有同時代的人都位居其下。他認為自己是幸運之神所選派的人物,並給自己冠以「幸運者蘇拉」(Sulla Felix)的正式稱號,並賜予自己孩子相應的稱號。
蘇拉的政治生涯
蘇拉沒有處心積慮的野心。他太過理智,不會像當時一般的貴族那樣,把將名字載入執政官名冊作為自己一生的目標。他太過冷漠、太過務實,不會主動地改革國家糟糕的結構。他出生於上流社會,便留在了這個撫育他的社交圈,按照慣常的仕途發展。他沒有機會展示自己,把這種勤勉留給了政界中的工蜂。事實上,政界配備充足的就是這種工蜂。因此在羅馬紀元647年即前107年,他擔任財務官職務時,意外來到了非洲蓋烏斯·馬略所在的總部。這位來自首都毫無經驗的時髦人物,並不被舉止野蠻的將軍和他身經百戰的下屬所接受。蘇拉受到這種反應的激勵,有膽識又有才幹的他很快便讓自己成了一個軍事專家。在大膽遠征茅利塔尼亞的過程中,他首次展現出智勇雙全的獨特才能,同輩人形容他是一半是獅子、一半是狐狸的人,而狐狸般的他比獅子般的他更可怕。大家都公認是這位出身名門的優秀青年軍官真正結束了麻煩的努米底亞戰爭,現在他的仕途一片光明。他還參加了辛布里戰爭,在提供物資供應這件艱巨任務上,他證明了自己擁有出色的組織管理才能。不過,即使是現在,首都安逸的生活比起戰爭甚至是政治來說,對他更具吸引力。蘇拉在一次候選失利後,於羅馬紀元661年即前93年擔任法務官。他所任職的是最無足輕重的行省,而他再一次獲得機遇,首次擊敗了米特拉達特斯國王,首次與強大的阿薩息斯王朝(Arsacids)簽訂協議,這也是該國首次受辱。隨之而來的是內戰。第一次主要是依靠蘇拉幫羅馬平定了義大利叛亂,這讓他依靠武力當上了執政官,此外還快速鎮壓了蘇爾皮基烏斯叛亂。命運之神用這位更年輕有為的將領讓老英雄馬略黯淡無光。捉拿朱古達、擊敗米特拉達特斯國王都是馬略求之而不得的事,卻都由下屬蘇拉完成。同盟戰爭中,馬略將軍喪失了榮耀並被罷免,而蘇拉卻建立了自己在軍事上的聲望,並升為執政官。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的革命,同時也是這兩位將軍之間的個人對決,最後以馬略被宣告為非法並逃亡海外而告終。蘇拉出乎預料地成了那時最著名的將領和寡頭政治的保護者。隨後出現了更可怕的新危機——米特拉達特斯戰爭、秦納革命,蘇拉總是福星高照。蘇拉就像一位忙著向敵人開火而不去撲滅自己船上大火的船長,當義大利的革命風起雲湧時,他仍然堅守在亞細亞直到敵人投降。所以,他一制服敵人,便摧毀了無政府的混亂狀態,將首都從窮凶極惡的薩莫奈人和革命黨人的叛亂中解救出來。對於蘇拉而言,回家的那一刻讓他悲喜交加,我們完全可以相信,正如他的回憶錄里曾寫道,在羅馬度過的第一夜,他徹夜難眠,但他的任務還未完成,他的事業還將更進一步。蘇拉是絕對的獨裁者,不亞於任何國王。他控制了極端的反對黨,廢除了四十年來限制寡頭政治的格拉古憲法,首次迫使資本家和城市無產者與少數黨派對抗,最後當他那擁有軍權的下屬變得傲慢無禮時,他再次讓他們服法,從而鞏固了新法。他建立起比以前更為獨立的寡頭政治,將官員權力作為工具握於手中,負責立法、審判、最高軍事和財政權,讓解放的奴隸成為保衛者,在固定的軍事殖民地組建成軍隊。最後,當工作完成,這位創始人讓位於他人,這位絕對的獨裁者自願再次成為一個普通的元老。在他整個漫長的軍事和政治生涯中,未曾打過敗仗,未曾被迫讓步,未曾被朋友或敵人引入歧途,讓工作能按計劃達到目標。他確實應該感謝他的幸運之星。反覆無常的命運之神唯獨對他始終如一,無論蘇拉要求與否,都樂意將成功和榮耀賦予他,但歷史對他應該比他對自己更公正,必須將他歸在單純的幸運兒之上。
蘇拉和他的功績
我們無意將蘇拉的政體視為如格拉古和凱撒那樣的政治天才之作,裡面沒有蘊含政治才能所創造的任何新想法,事實上其性質正是一種復辟。它最本質的特徵如擔任過財務官才能獲准進入元老院、廢除將元老逐出元老院的監察權、元老院有立法權、將保民官轉變為元老院的工具來限制其統治權、最高官吏的任職期限延長至兩年、兵權從人民選舉的行政長官交給元老級的總督或官吏甚至是新制定的刑法或地方法規,這些都不是蘇拉創製的,只是在此前寡頭政治管理下發展出來的體系,蘇拉僅僅是制定並確立了下來。甚至和蘇拉復辟相聯繫的恐怖行為即剝奪人權和沒收財產——與那西加、波皮利烏斯、奧皮米烏斯、卡皮歐等人的行為相比,這些不是寡頭政治消滅反對派的習慣做法在法律上的體現還能是什麼?關於這一時期的羅馬寡頭政治,除了不斷地進行無情的譴責外,沒有什麼好評論的。就像與此相關的其他事情一樣,蘇拉的政體也要受到全面的譴責。如果我們礙於惡人的聰穎,而給予他們讚美,那麼就是對神聖的歷史犯罪。我們該記住,對於蘇拉的復辟,蘇拉本人所應負的責任遠遠不及羅馬貴族政治本身。幾個世紀以來,羅馬貴族政治由一小團體統治,逐年衰退,遭人怨恨,如此的虛偽和邪惡,都源於貴族階級。蘇拉負責整頓國家,但他並不是一家之主,可以自行處理遭受重創的財產和家人,而只是一個臨時的管理者,忠誠地履行著下達給他的指令。在這種情況下,若將主人的責任歸咎於管理者,則是膚淺而又錯誤的做法。我們過高評價了蘇拉的重要性,更準確地說,我們將這些可怕的殺害、放逐和恢復舊體制看得過於簡單。當一個人意外成為一國領袖,我們將這些視為一個暴君的所作所為。這些以及可怕的復辟都是貴族的行為,用詩人的說法,蘇拉只不過是劊子手的斧頭,在有意識的思想指導下的無意識工具。蘇拉非常完美地完成了任務,事實上是超出了人所能及的範圍,但在設定的範圍內,他的工作不但偉大甚至實用。從未有過任何貴族,像當時的羅馬貴族那樣,日漸腐敗墮落。他們找到了一位像蘇拉這樣甘願揮舞起刀劍和立法者的文筆,而不求權力的人來做他們的保護者。毫無疑問,一個因為公德心而拒絕王權的政客和一個因為厭倦而拋棄權力的政客,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但是,就全無政治的私心而言——當然僅就此點而論——蘇拉應該與華盛頓齊名。
蘇拉政體的價值
蘇拉給貴族階級乃至整個國家所帶來的恩惠,比子孫後代所願意承認的還要多。確實是蘇拉結束了義大利的革命。是以利用高權地方而廢除低權地方的革命,他強迫自己和同黨承認所有的義大利人在法律面前擁有平等的權利。他是整個義大利實現政治統一的真正的最終首創者——這一成果的獲得並未遇到太多困難,沒有出現血流成河的慘況。不過,蘇拉的成就還不止如此。半個多世紀以來,羅馬的勢力日漸衰弱,長期陷於無政府的狀態。因為元老院用格拉古憲法來管理國家就是種無政府行為,秦納和卡波的管理比缺少一個掌權者還要糟糕(這種慘狀最清晰的反映就是一反常態與薩莫奈結成聯盟)。可想而知,所有的政治狀況都完全陷入最動盪、最糟糕、最有害的狀態——這其實就是國家滅亡的開端。我們認為,要不是蘇拉插手亞洲和義大利拯救了羅馬,那麼長期處於動盪不安狀態的羅馬共和國必將土崩瓦解,這並非危言聳聽。誠然,蘇拉的政體和克倫威爾的一樣缺乏持久性,不難看出他所建立的結構並不穩固。我們卻不能忽視,若不是蘇拉就連整個國家建築的根基大概都會被洪流捲走,甚至於就連缺乏穩定性,我們也不能歸咎於蘇拉。政治家只能在他所指定的區域內建設國家。蘇拉做了一位保守派所能做的去挽救這個政體,他自己也預見到當他想要建設一個要塞時,卻不能派遣一支駐軍,寡頭執政者的無權無勢讓所有拯救寡頭政治的願望都徒勞無功。他的政體就像是置於驚濤駭浪之中的臨時堤壩,如果在十多年後,這個與大自然抗衡的建築被衝垮,甚至無法庇護它的城民,我們是無法指責修建者的。政治家那些受到高度稱讚的孤立的改革如亞洲的稅收制度和刑法,則無須被提及,他會立刻考慮到蘇拉短暫的復辟。他會認為羅馬共和國的整頓安排周詳,基本是在困難重重之下實施的,他會將這位羅馬的拯救者和義大利統一的完成者與克倫威爾相提並論。
蘇拉復辟的不道德性和表面性
然而,並非只有政治家才能評判死者,蘇拉自己或者他差使別人的所作所為永遠都無法平息正義人民的憤怒情緒。蘇拉不僅肆無忌憚地用武力建立了他的暴權,還憤世嫉俗般地直呼其名。這種做法徹底冒犯了大量的善良之士,他們更多的是反對這個名而不是這個行,但是,從他冷酷無情的罪行看來,顯然他的道德判斷比他情緒化的罪行更讓人反感:無數次地剝奪權利、懸賞追殺、沒收財產和對違抗命令的下屬用私刑,僅僅用古代文明的政治道德對這些行為進行不溫不火地責備;將罪犯的名字公布,將他們公開處死;土匪將他們殺死還能得到固定的賞金,這筆錢被登入公共賬簿;沒收的財產就像繳獲敵人的戰利品一樣,被拿到公開市場拍賣;將軍將違抗命令的軍官立刻處死,並當著所有人的面承認此事。這種公然嘲笑人性的行為也是一種政治錯誤,後來的革命就是受到了很多這些行為遺毒的影響。因此,人們對這位剝奪人權的首創者的回憶,甚至到現在也活在其陰影之中。
此外,對於蘇拉需要加以指責的是:他在處理所有重要事務時顯示出堅持不懈的活力;而在處理次要事務,尤其是他的個人私事時則常常受制於多血質的情緒,按照個人好惡來處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他要是真的恨之入骨,就會肆無忌憚地宣洩仇恨,就如對馬略,甚至連無辜者也不放過。他自詡沒人比他更懂得如何回報朋友和敵人。他不屑於利用手握大權的機會來積累巨額財富。他是羅馬首位專制君主,他所頒布的關於通姦和奢侈的法律,即刻就證明了那句關於專制主義的格言「君主不受法律的約束」。對這個國家來說,他對自己黨派的寬宏大量比起對自己的縱容更為有害。他的軍紀懶散,雖然一部分是迫於政治處於緊急狀態所制定的,在這種情況下想來是該如此,但危害遠勝於他對同僚的放縱。有時,他的寬容度簡直讓人難以置信:例如囂張的盧西烏斯·穆雷納違抗指令導致戰敗,不但免於處罰,甚至被允許參加凱旋大典;格涅烏斯·龐培行為更加惡劣,卻仍然受到了蘇拉更為盛大的禮遇。大範圍的剝奪人權和沒收財產,這種更為惡劣的暴行可能並不是出自於他的本意,而是一種人性的冷漠,但對於身處其位的他而言確實讓人無法原諒。蘇拉生來就精力充沛而又性格冷漠,無怪乎他有時寬容得讓人難以置信,有時又苛刻得無人可以阻撓。人們無數次地重複,蘇拉在當權之前是個溫良之士,但執政後就成了一個殘暴的君主,這種說法有些自相矛盾。如果他當政後就一反常態,與早先的溫文爾雅判若兩人,那麼不如說是他在寬恕和懲罰時都是一如既往的冷漠。他的所有政治行動都充滿著半諷刺性的輕率。這位勝利者好像總是認為勝利本身毫無價值,正像他喜歡將自己的勝利歸因為好運;正像他有些預感到自己所做的事既沒有價值還會很快衰亡;正像他猶如一個管家一樣,想要推翻重建,最後只是抹了層灰掩蓋缺陷就心滿意足了。
蘇拉隱退之後
這樣一位唐璜式的政客,他的整個生涯都證明了他生性平靜,在最紛繁複雜的環境中他仍能處亂不驚。由於這樣的性格,蘇拉在非洲大獲全勝後又再次回到首都悠閒度日,在完全擁有了專制權後他便來到庫邁別墅休憩。「公務是個負擔」,這話他並非說說而已,只要一有機會他就會拋開這些事務。隱退後,他還是一如既往,既沒有牢騷滿腹也沒有故作姿態,而是很高興能擺脫公務。不過偶爾需要時,他還是會插手公事。閒暇時,他便會去打獵、釣魚和寫傳記。其間有一個小插曲,就是毗鄰的菩提奧利殖民地出現紛爭,蘇拉應該應公民的請求處理內部事務。就像昔日在首都一樣,他很快就將事務妥善處理完畢。在他生病臥床期間,最後的活動就是募捐重建卡皮托利諾神廟,而他卻無法親眼見證神廟的落成了。
蘇拉之死
蘇拉隱退一年後便與世長辭,享年60歲。當時他身體強壯,精神矍鑠,去世時前兩天還在撰寫自己的自傳。羅馬紀元676年即前78年,蘇拉在臥床後不久因血管破裂而被死神帶走[12]。即便在去世時,追隨蘇拉的好運也沒有拋棄他。他肯定不願再次捲入讓人生厭的黨派之爭,不想再次率領他的老部下進行新的革命,但是如果他再多活些時日,就難逃此命。因為在他死時,西班牙和義大利正陷入這種狀況。當有人提議在首都給蘇拉舉行公葬,以示對這位僭主最後的尊敬時,引起了眾多反對的聲音,這些人在蘇拉活著時都默不作聲。由於人們對他的記憶還如此清晰,對他老部下的畏懼還如此強烈,所以還是決定將他的屍體運回首都,在那裡舉行葬禮。
蘇拉的葬禮
義大利還從未見證過比這更加隆重的葬禮。死者身著王室服裝,前面是眾人熟知的旌旗和束棒,所經之處的居民和他所有的老部下都加入到哀悼的隊伍之中。這位英雄生時曾時常率兵打仗,所向披靡;死時,他的大軍好像要重新集結在他周圍。於是,這連綿不斷的送葬隊伍一直行至首都。這裡法院放假,所有事務都被延期辦理,兩千頂金色的花冠靜候死者,這是忠誠的軍團和親密的夥伴給予他的最後榮耀的禮物。蘇拉想要遵循科爾涅利家族的慣例,實行土葬而非火葬,而其他人比他當年的所作所為更加謹慎,杞人憂天。蘇拉曾經將安放在墓中的馬略骸骨掘動,而今元老院下令讓他的屍骨灰飛煙滅。所有官員和整個元老院走在隊列前面,男女祭祀身著法衣,一隊貴族少年身穿騎士盔甲,這支隊伍抵達了大市場。在這裡,留下了他的豐功偉績,幾乎還能聽到他讓人膽寒的話語。在發表了對死者的祭文後,元老院的官員肩負著靈柩前往戰神廣場,那裡堆放著用來火葬的柴堆。火焰熊熊燃燒,騎士和士兵們圍繞著屍體致敬。這位執政官的骨灰被安放在戰神廣場上老國王的陵墓旁,羅馬婦女為他服喪一年。
* * *
[1]這是瓦勒利烏斯·馬克西姆斯所給出的總數。據阿庇安所說,蘇拉處死了大約40名元老和1600名騎士,元老數目隨後還有增加,按弗洛盧斯的說法是2000名元老和騎士。據普魯塔克所說,在前三天有520人上了名單,按奧羅休斯的說法在最初幾天是580人。這些說法並不矛盾,因為不只是元老和騎士被處死,名單在數月內還有變動。在另一段,阿庇安提到被蘇拉處死或流放的人,執政官15人、元老90人、騎士2600人,這顯示他把內戰的受害者和蘇拉的受害者混為一談。15位執政官是昆圖斯·卡圖盧斯(羅馬紀元652年即前102年)、馬爾庫斯·安東尼(羅馬紀元655年即前95年)、普布利烏斯·克拉蘇(羅馬紀元657年即前97年)、昆圖斯·斯愷弗拉(羅馬紀元659年即前95年)、盧西烏斯·多米提烏斯(羅馬紀元660年即前94年)、盧西烏斯·凱撒(羅馬紀元664年即前90年)、昆圖斯·魯弗斯(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盧西烏斯·秦納(羅馬紀元667—670年即前87—84年)、格涅烏斯·層大維(羅馬紀元667年即前87年)、盧西烏斯·梅魯拉(羅馬紀元667年即前87年)、盧奇烏·弗拉庫斯(羅馬紀元668年即前86年)、蓋烏斯·卡博(羅馬紀元669即前85年,羅馬紀元670即前84年,羅馬紀元672年即前82年)、蓋烏斯·諾爾巴努斯(羅馬紀元671年即前83年)、盧西烏斯·西庇阿(羅馬紀元671年即前83年)、蓋烏斯·馬略(羅馬紀元672年即前82年),其中十四位被處死,盧西烏斯·西庇阿被流放。另一方面,李維在尤特羅庇烏斯和歐羅休斯認為,同盟戰爭和內戰剷除了24位執政官、7位法務官、60位市政官和200位元老,這個統計一方面包括了在義大利戰爭中死去的人,如執政官奧魯斯·阿爾比烏斯(羅馬紀元655年即前99年)、提圖斯狄·狄烏斯(羅馬紀元656年即前94年)、普布利烏斯·盧普斯(羅馬紀元664年即前90年)、盧西烏斯·加圖(羅馬紀元665年即前89年),還包括部分這一時期的受害者,執政官昆圖斯·梅特路斯·努米底庫斯、馬尼烏斯·阿奎利烏斯、蓋烏斯·馬略的父親、格涅烏斯·斯特拉博,或者還有些我們不知道的人。14位被殺的執政官中,三人(魯弗斯、秦納和弗拉庫斯)死於軍事叛亂,蘇拉黨的八位和馬略黨的三位執政官死於敵軍手上。由上述數字比較而言,馬略殺害了50名元老和1000名騎士,蘇拉殺害了40名元老和1600名騎士,這可以作為一個衡量二者罪惡程度的標準,至少不會太過武斷。
[2]西塞羅為普布利烏斯·昆克提烏斯(Publius Quinctius)辯護時,常常提到的一位就是塞克斯圖斯·阿爾菲努姆(Sextus Alfenus)。
[3]第二卷第七章提及的拉丁權。對此要增加一種特例:在其他情況下,擁有拉丁權的人就像外邦人,是某個特定拉丁城邦或外國城邦的一員。在這裡,正如後來放棄權利的拉丁自由人,他們沒有任何城邦成員的權利。結果是這些拉丁人被剝奪了城邦法律所規定的特權,嚴格說來甚至不能履行遺囑,因為除非按照他所在的城邦法律,任何人都不能履行遺囑。不過,他們可以履行羅馬人的遺囑,在世者可以依照羅馬法的方式,彼此之間或和羅馬人及拉丁人相互交易。
[4]事實顯示,蘇拉所估算的向亞細亞徵收的五年欠款和戰爭費用,形成了未來徵收的標準。據說亞細亞分為四十個地區是蘇拉所為,蘇拉的分派成為了日後徵收的基礎。進一步說來,在羅馬紀元672年即前82年造艦隊的數額就是從所納稅款里扣除。最後,西塞羅直言「沒有包稅商,他們無法繳納蘇拉施加在他們身上的稅賦」。
[5]見第四卷第三章與騎士榮譽相關的內容。史書確實沒有告訴我們是誰頒布了這項法律,羅馬紀元687年即前67年的羅西安劇院法才需要重申先前的特權,但在這種情況下,無疑是蘇拉創立了這項法案。
[6]迄今為止,每年選了多少財務官無從知曉。羅馬紀元487年即前267年,該數字為八人,兩位城市財務官、兩位軍事財務官、四位海軍財務官,還要加上各行省的財務官。因為奧斯提亞和卡勒斯等地一直都有海軍財務官,別的地方沒有軍事財務官,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擔任統帥的執政官將沒有財務官。現在,到蘇拉時期有九個行省,此外派了兩名財務官去西西里,他可能有十八位財務官。但這時的最高官員的數量遠低於所設職位,遇到困難時便不斷地延長任期和用其他方法來補救。一般而言,羅馬政府傾向於儘可能地限制官員數量,財務官的職位也多於財務官的數量,當時甚至不會向西里西亞這樣的小省派遣財務官。不過,在蘇拉之前,財務官的數量已經超過了八人。
[7]我們無法確切地知道固定元老的數量。雖然在蘇拉之前,監察官每次會列出三百人的名單,但通常會把本次名單起草時到下次名單籌備期間,擔任市政官的非元老人員加入名單之中。蘇拉之後,元老數目與現存的財務官數目一樣。我們或者可以假設,蘇拉想把元老的數目增加至五百或六百人,如果假定每年加入二十位元老,平均年齡三十歲,並估計元老的平均任期為二十五至三十年,那麼結果就是這個數字。西塞羅時期,出席元老院會議的人數是四百一十七人。
[8]撒路斯特的書中勒庇都斯所提到的populus Romanus excitus... iure agitandi就是指此事,塔西佗所說的statim turbidis Lepidi rogationibus neque multo post tribunis reddita licentia quoquo vellent populum agitandi即是暗指此事。西塞羅曾指出保民官並未完全喪失與人民議事的權力,德孟西布人民平民決議(plebiscitum de Thermensibus)寫得更為清楚,不過這個決議在開篇自詡為「元老院的警言」(de senatus sententia)。另一方面,按照蘇拉的規定,執政官在還未獲得元老院的決議前,可以向人民提出建議。這不僅可以由當權者的默許表現出來,還可以用羅馬紀元667年即前87年和羅馬紀元676年即前78年的革命印證,正因為如此這兩次的革命都是由執政官而非保民官領導。據此,我們發現在這一時期行政上的次要問題,頒布了執政官法令,如羅馬紀元681年即前73年的糧食法,如果在其他時期,肯定是平民會決議。
[9]除了義大利凱爾特地區在早期肯定不是一個行省外,這個假說並沒有其他證據——這表示一個確定的地區每年都會更換總督來管理——而在凱爾時期它確實是一個行省。邊界擴展也是一樣。我們知道以前是埃西斯河將凱爾特地區和義大利分開,凱撒時期是盧比孔河,但並不清楚邊界從何時發生了推移。事實上,從馬爾庫斯特、倫提烏斯、瓦羅、盧庫盧斯擔任法務官時曾承擔了埃西斯和盧比孔之間的邊界校準工作,據此我們推測至少在盧庫盧斯(Marcus Terentius Varro Lucullus)擔任法務官之後的羅馬紀元679年即前75年,這裡肯定仍然是一個行省,因為法務官對義大利土地什麼也不能做。只有在羅馬城邊界範圍以內,每種延長的權力才能自行停止,而在義大利,甚至是在蘇拉的規定之下,這種延長的權力雖然不是普遍存在,至少也是允許的。不管怎樣,盧庫盧斯所擔任的職務是一個特例,但我們還是能夠了解到盧庫盧斯何時在此地及任職的情況如何:在羅馬紀元672年即前82年蘇拉整頓之前,他就以指揮官的身份在此地活動,可能就像龐培,由蘇拉給予法務官的權力。據此他肯定在羅馬紀元672年即前82年或羅馬紀元673年即前81年就調整了邊界。因此,根據這段描述我們無法推出北部義大利的法律地位,尤其是蘇拉獨裁後的情況。另外,蘇拉擴展羅馬城邊界的說法有一個朋顯的暗示:根據羅馬國的法律,這種區別是一個人擴展了羅馬城而非帝國的疆界即義大利的疆界。
[10]因為派往西西里的財務官為兩人,其他各省均為一人,此外兩名城邦財務官,兩名隨執政官作戰的財務官,艦隊財務官仍然有四名財務官,這個職位每年需要官員19名。二十名財務官的說法不可考。
[11]義大利同盟出現得更早,但它是城邦的聯合,不像蘇拉的義大利,是在羅馬帝國之內作為一個部分而劃分的領土。
[12]另一種說法認為他死於虱病,但並非如此,原因很簡單,那種病完全是虛構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