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史 · 第十二章 土地和資本經營
羅馬經濟
直到羅馬建城的第六個世紀,我們才找到一些資料,在一定程度上證實了歷史上各個事件之間的聯繫。也就是在這一時期,人們對羅馬的經濟狀況有了更清楚的了解。在土地利用和資本管理方面,這一時期大規模型農業開始形成,其採取的形式和規模此後也一直盛行。雖然我們無法確定,這樣一種農業制度與過去的農業制度存在多大聯繫,多大程度上效仿了早期文明,尤其是腓尼基人的農牧耕作和投機買賣模式,多大程度上與資本積累和人們的智力發展有關,但大致了解這些經濟聯繫有助於我們更準確理解羅馬的內部歷史。
羅馬農牧業[1]分為農場耕作、草場放牧和小型租借地耕作。根據加圖的描述,我們能非常清楚地了解農場耕作的情況。
農場耕作
即便是多數人看來面積較大的土地資產,實際面積也十分有限。據加圖所述,這樣的土地面積通常為240尤格拉。當時人們常用的面積單位為「頃」(centuria),一頃相當於200尤格拉。種植葡萄耗時費力,因此栽種葡萄樹的單位面積更小,於是加圖規定,每單位面積為100尤格拉。任何人若想大規模投資農業,不會選擇擴大現有的規模,而只能多購買土地。這一時期每人最多可擁有500尤格拉的土地,在大家看來,這恰好是兩到三處土地資產的面積之和。
農用土地
義大利的土地經營同羅馬公有土地一樣,世襲的租借地也不屬於私有土地,並且只存在於尚未獨立的民族。若是短期租佃,一些租賃者會支付固定金額的押金作為擔保;一些租賃者會承擔全部耕作所需費用,同時獲取一定回報,通常為作物收成的一半[2]。短期租佃並非從未存在過,只是十分罕見,也是一個權宜之計。因此,義大利並沒有一個明確的佃農階級[3]。也正因如此,地主通常只監督所有土地上的耕作情況,偶爾露面確定耕作計劃、監督計劃實施並核對奴隸的工錢,而不會親自進行嚴格管理。只是這樣一來,一方面他們能同時兼顧幾處土地運營,另一方面,只要情況允許,便可專心處理公共事務。
穀物栽培以斯佩爾特小麥(作飼料用)和一般食用小麥為主,伴有少量的大麥、粟、蕪菁、小蘿蔔、大蒜和罌粟。除此之外,人們還會種植羽扇豆、豆角、豌豆、野豌豆以及其他豆類植物,用作牛羊的飼料。通常,人們都在秋天播種,只有遇到特殊情況才會改在春天播種。因為農作物生長需要經常灌溉,所以人們很早便開始利用暗溝排水。當地草原遼闊,草料充足,即便是在加圖時期,人們也會經常灌溉草地。相比於穀物和蔬菜,橄欖和葡萄的經濟價值更高,並且前兩者需種在農作物之間,後兩者則種在專門劃分的葡萄園[4]里。人們有的種植果樹,如無花果樹、蘋果樹和梨樹,有的種植多葉樹木和灌木,這些樹一部分經砍伐變成木材,一部分摘取樹葉用作墊草或供牛羊食用。在義大利經濟中,當時飼養牲畜的地位遠低於現代,因為蔬菜是常見的食物,而餐桌上很少能見到肉食。如果餐桌上出現了肉食,也一定是豬肉或羊肉。儘管古人注意到農業和牲畜飼養之間的經濟關聯,特別是意識到了生產肥料的重要性,但直到現代人們才將穀物種植與牲畜飼養相結合,古時人們對這一做法還一無所知。
考慮到耕田離不開牛,人們開始飼養體格較大的牛。他們養牛並未設專有牧場,而是在整個夏天和大部分冬天的時間裡,將牛關在牛棚里。等到農作物收割後留下整片麥茬,他們便將羊趕去那裡放牧。加圖規定,240尤格拉的土地限放牧100隻。然而,地主往往更願意在冬天將農場租給一個擁有大批羊的人,或將自己的羊群轉租給他人,與其分享農產品,同時依照契約用一定數量的羔羊交換一定重量的芝士和牛奶。根據加圖的安排,每一大塊地產配有十個豬圈,豬、家禽和鴿子都養在農場裡,平時人們還要餵養它們。如有需要,他們還會搭建一個小型野兔窩或挖一口魚塘,起初這些數量較少,此後人們便開始大規模飼養野禽和魚。
耕牛
田間農活需藉助牛和驢來完成,牛主要用於犁田,驢主要用於運輸肥料和推拉石磨。人們有時還會養一匹馬,主要供主人使用。這些動物不由牧場飼養,而是通過購買而來,通常人們會將買來後的牛和馬進行閹割。加圖規定,100尤格拉的土地配一軛(兩頭)牛,240尤格拉的土地配三軛牛。後來有一位名叫薩塞爾納的作家,他在記錄農業時指定200尤格拉的土地配兩軛牛。同時據加圖估算,面積較小的農場需要三頭驢,而較大農場則需要四頭驢。
通常,農場上的人力勞動都由奴隸完成。奴隸由管家負責,此外,管家還負責農場日常收入開支、買賣、聽取地主安排。地主不在時,管家還需發布命令、實施懲罰。在管家以下設有一位女管家,由她負責房屋、廚房、食物櫥櫃、養禽場和鴿舍這幾個區域,另外統管一些農夫和一般農奴、一個驢夫、一個豬倌。若農場養羊的話,還應僱傭一個牧羊人。若耕作方式不同,農場人員規模也不相同。人們估算,一塊200尤格拉的耕地若無果園,需要2個農夫和6個農奴,而面積相當的耕地若帶有兩個果園則需要2個農夫和9個農奴;一塊240尤格拉的耕地若帶有橄欖園並且養羊的話,則需要3個農夫、5個農奴和3個牧人。相比之下,葡萄園自然需要更多的人力,一塊100尤格拉的耕地若帶有葡萄園,則需要1個農夫、11個農奴和2個牧人打理。
與奴隸相比,管家更加自由。馬哥在其論著中說道,管家可以結婚養子並擁有私有財產,並且在加圖看來,管家應與女管家結婚,並且只有管家在表現良好的情況下,才能從主人那裡獲得自由。而除他以外,所有人都同住一所房子。同大型牲畜一樣,奴隸並非從小就生活在農場,而是到了能夠勞作的年紀由地主從奴隸市場購買。當他們年老體弱、無法繼續勞作時,農場主又會將他們同其他沒有價值的物品一起送回市場[5]。農場建築應同時包括飼養牲畜的棚舍、儲存農產品的倉庫和供管家和奴隸居住的房屋。此外,農場內還經常建有專供農場主居住的鄉間別墅。每個奴隸,甚至是管家自己的一切生活必需品都由專人代表農場主定期定量發放,他們只能靠這些生存。
這樣一來,他們便能穿上從市場買來的衣服和鞋,只需常常縫補便可;每月還能領到一些小麥,不過得自己將它們磨成粉狀;還有一些鹽、橄欖或鹹魚,或作為他們食物和葡萄酒的佐料,或用來榨油。因每人工作量不同,他們獲得必需品的量也有不同。以此為根據,管家比一般奴隸工作輕鬆,所以獲得的必需品數量也比他們少。女管家需照看所有烘焙和烹飪事宜,所有人的飯菜都一樣。通常,奴隸不會佩戴鎖鏈,但若某個奴隸招致懲罰或他人認為他企圖逃跑,他就必須戴上鎖鏈幹活,夜間還會被關在奴隸牢中[6]。
其他勞動力
通常,農場上的奴隸人數能夠滿足日常需要。若有特殊情況,相鄰農場會借調各自的奴隸前來幫忙,按日計酬。同時,農場會僱傭外來工人勞作,但這類情況並不常見,只有在衛生狀況十分差的地方,控制奴隸人數並代之僱傭工人對農場主才更為有利。而在農作物收穫季節,農場平日勞作的奴隸人數就不夠了。到了收谷割草的時候,農場會雇幾人收割,他們沒有工錢,常常能得到六至九分之一收割來的麥捆,若他們還負責脫粒,則能得到所有穀物的五分之一。每年都有大批翁布里亞工人前往列蒂的山谷,加入當地的農忙,一塊收割。葡萄和橄欖的收割工作通常交由他人承包,承包人個人擁有一些奴隸並僱傭了一些自由工人,由他們完成果實的收摘和壓榨工作,並將農產品上交給農場主[7],整個過程由地主指派專人監督。地主常常會將樹上結的果實賣掉,把儲存果實的工作留給買主。
制度的精神
整個制度充滿了對資本勢力的無畏態度,奴隸的地位與牲畜無異。一位古羅馬作者在談論農業時說道,一個好的監管人員一定不能對手下奴隸太過友好。只要奴隸和牛還能勞作,農場主便會供給他們生活,因為放任他們挨餓並不划算;一旦他們不能勞作,便會被當作破犁一樣賣掉,因為繼續留著他們也不划算。早期,宗教思想能減輕人們的痛苦,在勒令慶祝和休息的日子裡,奴隸和耕牛便可休息[8]。加圖和那些與他持有相同觀點的人其態度最特別之處在於:他們在形式上反覆強調人們應舉辦節日慶祝活動,現實中卻避而不談。通過這種宣傳,這些天應當停止耕犁,而就其他未明令禁止的工作而言,奴隸則需不間斷地工作。原則上,奴隸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活動自由,正如加圖的某一格言所說,奴隸的生活除了幹活便是睡覺。此外,聯繫奴隸與土地和地主之間的紐帶,也從來不是人類的同情。法律條文赤裸裸地展現了這樣醜陋的一面,它們限制這種關係,因此古羅馬對任何美好結果也不抱有任何幻想。古羅馬有句諺語:「有多少個奴隸,就有多少個敵人。」而經濟學上也存在這樣一條準則,認為人們應當鼓勵而不是制止奴隸之間的紛爭。同樣,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以及地主們的精神領袖——迦太基人馬哥都曾告誡奴隸主,勸他們不要把來自同一民族的奴隸聚在一起,以防他們聯合起來密謀造反。我們之前提到,羅馬公社恰恰效仿了地主管理奴隸的方式,以此管理生活在「羅馬鄉村莊園」、即首都以外地區的臣民。據史料記載,奴隸主管理奴隸的方式之後也成為世界上各執政國的新政治體制的模板。
而且,若我們的思想提升到幾乎令人無從忌妒那般高尚,除投入資本外其餘經濟因素一概不考慮,我們便無法否認對古羅馬土地經營的讚美,讚美它的首尾一致、充滿活力、節儉樸素。加圖筆下的理想管家形象是同一時期農夫的真實體現。在田間,他最早起床卻最晚休息;對手下奴隸管理嚴格,對自己也嚴格自律,尤其知道如何令女管家遵守秩序,同時照看僱傭工人和牲畜,尤其是拉犁的牛;他凡事親力親為,但總是充滿活力,不知疲倦;他一直待在家中,從不參與借貸,不舉辦宴會,專注於對土地神的崇拜,而他又與其他奴隸無異,因為只有主人才能祭祀神靈和逝者;最重要的是他態度溫和,謹遵主人的命令,忠心耿耿,小心謹慎。
在別的地方,據說一個人若購買自己田裡種出的農產品,他便不是一個好農夫;若天氣晴朗,作為一家之主的父親若把借著燭光能完成的工作留到白天再做,他便不是一個好父親;若在假期能完成的工作留到工作日做則更糟;但最糟糕的是,天氣晴好時他不做室外工作而是忙於室內工作。人們對廣施化肥的耕作方法擁有獨特的熱情,同時也制定了一些黃金法則,例如地主將土地分給奴隸勞作並非讓他們擦洗打掃,而是播種收割,因此農夫首先應該種植葡萄和橄欖,只有後來不再年輕了,才會自己建一座鄉間莊園。整個制度有點粗野,它並未採取理性的方式研究事情的因果,而是採納了鄉間廣為流傳的經驗。但是有資料證明,人們曾爭取借鑑他人經驗並侵占外邦農作物,例如,在加圖整理的果樹名錄上我們能發現古希臘、非洲和西班牙三地的物種。
小農耕作
與農場式農業僅有或主要的不同之處在於,小農耕作規模更小。小農耕作中,地主和他的孩子或同奴隸一起勞作,或代替奴隸自行勞作。牲畜的數量減少,當莊園無法支付購買耕犁以及拉犁的耕牛費用時,便會用鋤頭替代。人們很少栽種橄欖和葡萄,甚至幾乎不種。
在羅馬周邊地區及任何高食物消耗量(人口密集)的城鎮,當地居民都小心灌溉著花園和菜園。在某些程度上,這很像我們在那不勒斯附近地區所見到的情形。同時,這些園子也帶來了豐厚的利潤。
畜牧業
畜牧業經營規模遠大於農業。在任何情況下,用於放牧的土地面積必然遠遠大於耕地,其面積最少為800尤格拉,為了便於發展,面積幾乎可以無限擴大。在氣候方面,義大利夏季山間牧場與冬季平原牧場兩地互補,那一時期同如今一樣,大部分地區的居民會在春季將牛羊沿著同一路徑從阿普利亞趕往薩莫奈,等到了冬天又把它們從薩莫奈趕回阿普利亞。然而,正如上文所說,冬季牧場不僅包括所有留作此用的牧場,還包括部分布滿麥茬的草場。人們飼養馬匹、公牛、驢子和騾子,主要供地主、搬運工、士兵等人所用,此外還成群飼養豬和羊。大多數人習慣穿羊毛衣物,這也使得養羊業更為獨立並獲得了更大的發展。牲畜飼養實際由奴隸操作,其總體上與耕地經營類似,領頭的牲畜地位與管家一致。整個夏天,牧羊的奴隸大部分時間都住在室外,常常住在離住所幾英里之外的棚屋和羊圈裡。因此,這樣的工作需選定最強壯的人才能完成,並且有必要為他們提供馬匹和武器,給予他們比耕地奴隸更大的行動自由。
與海外糧食競爭的結果
為了估算這種耕作制度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我們必須考慮物價情況,尤其是這一時期的糧食價格。一般說來,糧食價格都極低,這在很大程度上應當歸咎於羅馬政府。在這一重要問題上,與其說是因為政府目光短淺,不如說是因為他們那令人無法容忍的不公正態度,想偏袒首都的無產階級而犧牲義大利農民的利益,才最終導致了糧食價格居低不上。而這裡最主要的問題在於海外糧食和義大利本土糧食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地方人民將收穫的糧食上交給政府,有時不收取費用,有時政府會適當作出一些補償,政府將部分糧食用於羅馬官吏和軍隊的日常生活,另一部分分給繳納什一稅(-decumae-)的承租人,但他們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或承諾將一定數量的糧食運往羅馬以及其他需要糧食的地方。自第二次馬其頓戰爭爆發後,古羅馬軍隊日常糧食一律采自海外,儘管這樣做對國庫有利,但它切斷了義大利農民銷售農作物的一個重要市場。然而,這還只是它帶來的危害中最微不足道的部分。政府長久以來監管糧食價格,這也合情合理,一旦有饑荒的威脅,它便會適時在海外購買糧食進行防範。而如今,人們每年向政府上交了大批糧食,甚至多過和平時期所需糧食的總量,並且政府有機會以低價幾乎無限量地買進他國糧食,這時政府自然屈服於這一誘惑,首都市場因而糧食供過於求,政府只得以極低價格拋售。無論是糧價本身,還是與義大利糧價相比,這種拋售價格都是毀滅性的。在羅馬建城的羅馬紀元551年至554年(即公元前203年至前200年)間,最初在西庇阿的建議下,6莫迪[9](modii,約為0.255蒲式耳或8.91公升)西班牙和非洲的小麥以24甚至12阿司[10](即1先令8便士或10便士)的價格公開賣給羅馬公民。數年以後,也就是羅馬建城的第558年,即公元前196年,西西里240000蒲式耳[11]的穀物都以之後那種虛假的價格分給首都人民。加圖猛烈抨擊了這項目光短淺的舉措,但也是徒勞。在群眾的煽動作用下,政府和個別地方行政長官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將糧食分給人民,儘管這一舉措不同尋常,但想必經常發生,也因此成為後期穀物法的萌芽。然而在海外,糧食並未通過這一特別方式銷售,但它還是對義大利農業造成了衝擊。一般情況下,國家以低價收購糧食,從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轉賣給繳納什一稅的承租人,在各個地方,尤其是西西里地區,由於當地土質肥沃並實行迦太基式的大規模性農業和奴隸制度,穀物的生產價格總體上遠遠低於義大利水平。但是,相較於將糧食從埃特魯斯坎、坎帕尼亞甚至是義大利北部運往拉丁姆地區的運費,將西西里島和撒丁島的糧食運往那兒的運費如果不能更低,至少還是一樣便宜。依照這一趨勢,海外糧食自然只能運往半島,半島地區糧食價格也隨之降低。令人惋惜的奴隸勞工制度造成糧價反常失調,在這種情況下,若為了維護義大利農民利益而向海外糧食徵稅,大概也是正當合理的。但事態的發展似乎恰恰與之相反,並且地方為了促進海外糧食進口,還制定了一項禁令。因為儘管羅得島人享有特權,可以從西西里島出口一些糧食,但一般說來,地方糧食輸出只有運往義大利才能免去運費,而為了母國的利益海外糧食也因此遭到壟斷。
義大利糧食價格
這一制度帶來的影響顯而易見。在羅馬建城的504年即公元前250年,農作物獲得了極大豐收,羅馬首都人民花費不過3/5個第納里[12](denarius)便能買到6莫迪(相當於1.5bush)斯佩爾特小麥,以同樣的價格還能購買180磅(一磅等於11盎司)曬乾的無花果、60磅油、72磅肉或6康吉斯[13](congii)葡萄酒。因為豐年的糧食價格屬特殊情況,所以不予考慮。但就這一問題,用其他例子說明更為清晰。即便是在加圖執政時期,西西里就已被稱為羅馬穀倉。農作物多產的年份里,義大利各港口都在售賣產自西西里島和撒丁島的穀物,以運費作為售價。波利比阿時,在整個半島穀物產量最高的地區,即現代的羅馬涅和倫巴蒂區,旅館的食宿費用平均每天為半個阿司(相當於1/3個便士),1.5蒲式耳的小麥平均售價為半個第納里(即4便士),而後者的平均價格僅為其他地區正常售價的十二分之一[14]。這也明確了一點,那就是義大利生產糧食的人缺乏糧食銷售市場,因此導致當地穀物和種植穀物的土地幾乎毫無價值。
古羅馬的農業變革
對於一個以工業見長的國家而言,其農業發展不足以供養本國人民,或許人們會認為這種結果實則有益,至少它並非百害而無一利。而義大利這個國家,工業的發展不值一提,農業才是整個國家的支柱,但卻遭到這樣有組織的打擊。首都地區農作物產量低,供不應求,所以對當地人來說麵包價格越低越好,而僅僅為了這群人的利益,義大利竟以極為羞愧的方式犧牲了整個民族的利益。這也最能體現憲法的缺陷,以及所謂羅馬共和國的黃金時代行政部門的無能。任何代議制度,無論多麼不完善,至少都會招致人們的抱怨並暴露本身的弊端。但在那些基層公民大會中,人們應當傾聽各方聲音,以免受到擅長預言的愛國人士發出警告的影響。任何一個名副其實的政府都會自行干涉,但羅馬元老院的眾位元老善良輕信,認為糧食售價低對人們來說是真正的幸福,並且西庇阿兄弟和弗拉明兄弟的確有更重要的事要做,那就是解放希臘人並行使共和國王的職能。因此,這艘船徑直駛向了迎面拍打的白浪。
農民階級的沒落
當小塊土地無法保證任何確切的可觀產量時,農民便會一蹶不振,隨著受挫加深,他們逐漸拋棄了共和國早期的良好品格以及節儉習慣,只是這個過程比其他階級進展緩慢一些。隨著義大利地主不斷從農民手中購買或農民自願放棄小塊土地,它們最終併入規模更大的土地,而這一過程終究會完成,只是時間的問題。
油和葡萄酒的製作以及牲畜飼養
相較於農民,地主能更好保存自身的實力。地主不再依照過去的制度將土地租借給小型臨時租戶,而是按照新的制度將土地交由奴隸耕種,因而其糧食生產價格會低於農民。於是,在早期不接受這一模式的地方,受西西里島奴隸種植糧食帶來的競爭壓力所迫,義大利的地主也採取了同樣的模式,並將工作分配給無妻無子的奴隸而非攜有家眷的自由勞工。此外,地主能通過改進或轉變耕種方法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哪怕土地所獲收益比農民少也感到滿足,而農民缺乏資本和智慧,所擁有的只不過是生存的一些必需品。所以相對來說,羅馬地主忽視了穀物種植,在許多地區穀物數量僅限於所需勞工的數量[15],並愈發關注油和葡萄酒的製作以及牲畜飼養。義大利的氣候條件十分有利,人們無需懼怕來自國外的競爭。義大利的葡萄酒、橄欖油和羊毛不僅占領了整個國內市場,而且很快被運往國外。波河河谷地帶所產的穀物無人購買,卻為半個義大利的大片區域供應豬和醃製豬肉。就古羅馬畜牧業的經濟效益而言,我們擁有的舊時資料所記載的與現實情況非常吻合。我們有充分理由假定,土地投資資本大致可獲利百分之六,這一比率與同一時期平均資本利率相符,而後者是前者的兩倍之多。而總體來說,牲畜飼養相較於耕種業獲利更多,耕種業中葡萄園獲利最豐,其次才是蔬菜園和橄欖園,而草地和谷地獲利最少[16]。
當然,我們都會假設,每類作物的耕種都具備適宜的條件和適合生長的土壤。而這些作物足以運用大規模耕作模式逐漸取代小農耕作模式,人們也難以通過立法抵制它們。後文中將提到克勞狄安法(羅馬紀元536年即公元前218年)所產生的惡劣影響,該法案禁止元老院成員參與商業投機活動,因此人為強迫他們將大部分資本主要投入土地,換句話說,就是用土地管家管理的農莊和供牲畜放牧的牧場代替農民的舊式家宅。此外,雖然對國家而言,畜牧業的弊端遠大於農業,但在特殊情況下畜牧業發展仍更為有利。首先,這種從土地獲得利潤的形式,是唯一需在實踐中大規模投入並獲得豐碩回報的形式,也是唯一代表大部分資本流向並體現這一時期資本家態度的形式。儘管正在耕種的土地不需要主人一直在場,只需他經常親臨現場便可,但現實不太容許他擴大土地規模,或是毫無限制地增加土地數量。同時,供放牧的土地允許對其進行無限制的擴張,並且主人不需太過關注。正因為這個原因,哪怕需承擔一定經濟損失,人們仍著手將優質耕田轉變成了牧場,但這一做法遭到法律(相關法律制定時期不明,大概就在這一時期)禁止,也少有成功。占用登記在冊的土地有利於畜牧業的發展,因為通常這類土地所占比重較大,所以這一制度幾乎只誕生大型農莊。不僅如此,而且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可由國家任意收回並不受法律保障,因此土地使用者們害怕投入大筆資金耕種,例如種植葡萄或橄欖。最終,這些土地大多變成了牧場。
貨幣管理
談及羅馬經濟,因為缺少古時流傳下來的有關專著,並且經濟在本質上比農牧業更複雜多樣,所以我們無法同樣作出概括。而就能夠確定的部分而言,與其說經濟原理,不如說農牧業原理更像是羅馬人的特有財富。相反,經濟原理是一切古代文明的共同遺產,無論在古代還是現代,各地都進行了大規模實踐。在貨幣問題上,古希臘人最早建立商業制度,最後不過被古羅馬人所採納。雖然整個制度制定十分嚴密,具體操作規模十分巨大,頗具羅馬特色,所以羅馬經濟的精神內涵和壯觀景象,無論其影響好壞,在貨幣交易中都極其引人注目。
貨幣借貸
古羅馬的貨幣經濟起於貨幣借貸。與任何商貿行業分支相比,專業放貸人以及貨幣兌換商人或銀行家所從事的行業都更受羅馬人青睞。一種高度發達的貨幣經濟體現在,在大筆貨幣交易中,身為中間人的銀行家代替個人資本家收取費用,並為顧客收支款項、投資放款並代為進行國內外金錢交易。而早在加圖時期,這一做法已完全應用於實踐。然而,銀行家不但充當了富人的出納,而且處處鑽營小型業務並搬入人口不斷增長的地區及附屬國。可以說,自此,帝國境內向需要錢的人群放款這一行業開始由羅馬人壟斷。
承包人的投機買賣
與之密切相關的是,企業遍布各地。同時,羅馬盛行一種交易制度,即全程通過中間機構進行交易。為供應日常補給和修築公共建築,國家需徵收各種稅目並訂立許多合約,而它將這些事物承包給個別資本家或資本家協會,雙方達成條件,各自收取或支付一定費用。同樣,個人也可簽訂合約承包一切合約容許完成的業務,例如建築施工、收割莊稼,甚至是為繼承人分割遺產以及農莊破產清算。農莊破產清算時,承包人通常為一位銀行家,他一方面接收所有資產,另一方面償還全額或部分債務,最後根據情況需要支付餘款。
商品手工業
上文已在適當之處提到,早期海外貿易在羅馬國民經濟中擔當了重要角色。在羅馬金融體系中,義大利關稅日益重要,這也證實這一時期海外貿易獲得了進一步發展。至於海外貿易日益重要的原因,我們無需解釋,除此之外,占據統治地位的義大利民族在地方擁有特權,而且這時許多附屬國都依據條約豁免了羅馬人和拉丁人的關稅,因而也促進了海外貿易的發展。
另一方面,工業仍舊比較落後。手工業必不可少,並且有跡象表明,在某種程度上羅馬城曾是手工業的發展中心,例如,加圖建議坎帕尼亞的地主在羅馬購買所需的奴隸衣服鞋子、耕犁、釀酒大桶和鎖具。羊毛織品十分暢銷,由此來看,織布業無疑分布範圍很廣,獲利也頗豐[17]。但顯然,羅馬人並未試圖將埃及和敘利亞的這些技術行業引進義大利,甚至也未嘗試利用義大利資本在海外經營。義大利當地種有亞麻並能研製紫色染料,而至少後者這一工藝原本來自希臘城邦塔蘭托,並且這一時期,各地引進的埃及亞麻織品、米利都或提爾[18]的紫色染料都頗受人們青睞,遠勝過義大利本土工藝製品。
然而,羅馬資本家為了大規模種植穀物和飼養牲畜在義大利境外出租或購買土地,在某種程度上也應歸為此類。大概在我們討論的這一時期內,這類買賣開始興起,尤以西西里島為盛,之後在市場上占據極大比例。鑒於西西里人所受的商業限制,即便不是為了賦予不受商業限制的羅馬商人獨攬土地贏利之權的目的,也至少意圖如此。
奴隸買賣事宜
所有這些行業的工作一律由奴隸完成。在其經營範圍內,放貸者和銀行家各自新增賬房和分行,由奴隸指導運營。企業一旦承包了國家的關稅業務,大多會指派奴隸和釋放奴在每一海關徵收稅款。若企業簽訂了建築合約,則需購買擅長建築的奴隸;若企業承諾呈現精彩表演或武士決鬥,則需分別購買或訓練好一批精通表演的奴隸或熟悉角斗的奴隸。商人用船隻進口貨物,交由奴隸或釋放奴看管,又以相同的辦法將貨物零售或成批銷售。更不消說,礦山和工廠的一切工作也都由奴隸完成。毫無疑問,這些奴隸的境況處處不及希臘的奴隸,實在令人無從羨慕。但若我們不考慮上述提到的那些奴隸,總體說來這些從事工業的奴隸的生活條件仍優於農奴。在他們當中,成家的奴隸更為常見,都有各自的家屬,不久的將來便能獲得自由並擁有私人財產。因此,對於那些由奴隸階級轉變成暴發戶的人來說,這些職位成為了他們的實際培訓場所,他們擁有奴隸的美德,也常常暴露身為奴隸的惡習,最終躋身成為羅馬公民,往往獲得巨額財富。而至於羅馬共和國的毀滅,他們至少在道德、經濟和政治三個方面與奴隸犯下了同樣多的罪惡。
這一時期,羅馬的商品交易與政治力量完全同步發展,並且兩者規模不相上下。任何人若想清楚了解與其他地區的商貿情況,只需研究這一時期的羅馬文學,尤其是喜劇便可。從中我們可以發現,舞台上腓尼基人說本族語言,對話中充斥著希臘語和夾雜著希臘語的字句。通過研究錢幣以及貨幣關係,我們才能最清楚地了解羅馬商業交易的廣度及熱度。羅馬銀幣第納爾,起於古羅馬軍團建成之時。上文提到,羅馬紀元542年即公元前212年的敘拉古鑄幣廠到最後只剩下西西里的幾家鑄幣廠,在被羅馬政府占據以後,這些造幣廠也不得不關閉或只能鑄造小額錢幣。因此在西西里島和撒丁島,第納里銀幣至少能同舊時銀制流通貨幣一樣得以合法流通,並很快成為唯一的法定貨幣。
西班牙當地有大型銀礦,並且早期並未有統一的國家鑄幣,因此羅馬銀幣即便不能提前,至少還是在同一時期傳到了西班牙。因此,西班牙城鎮早期便依照羅馬規格鑄造錢幣。總體看來,迦太基鑄幣規模十分有限,除去西地中海地區的羅馬鑄幣廠,以及馬西利亞的鑄幣廠,也許還有伊利里亞境內阿波羅尼亞和底拉西烏姆兩地希臘人所建的鑄幣廠以外,這裡沒有一個大型鑄幣廠。因此,當羅馬人最初征服波河地區時,這一地區的鑄幣廠採用的都是羅馬標準。儘管它們仍保留鑄造銀幣的權利,但它們,特別是馬賽利亞鑄幣廠,必須一律將本地區的德拉克馬[19](drachma)的重量統一為羅馬第納里的四分之三。第納里是羅馬政府最早鑄造的貨幣,名為「勝利幣」(victoriatus),上刻有勝利女神像,主要用於義大利內陸地區。
這一新型幣制以羅馬標準為基礎,不僅在馬賽利亞、義大利內陸和伊利里亞地區盛行,而且這些錢幣甚至流通到了北邊的荒蠻之地,例如馬賽利亞的錢幣沿著羅納河流域進入阿爾卑斯地區,伊利里亞的錢幣遠及現今的特蘭西瓦尼亞地區。因為地中海的東半部地區尚未歸羅馬直接統治,所以羅馬錢幣並未在當地流通,而黃金代替它們成為國際和海外貿易的天然中介。的確,羅馬政府極其保守,除了在漢尼拔戰爭時期因財政拮据短期造過金幣以外,他們一直以來堅持在本民族和義大利地區只鑄造銅幣和銀幣。然而隨著貿易的發展,在沒有貨幣的情況下,人們已然可以通過稱量黃金重量來進行交易。羅馬紀元597年即公元前157年,羅馬國庫的現金當中,銀幣和未鑄造的銀塊僅占六分之一,其餘六分之五全為金條[20]。並且毫無疑問,在羅馬大資本家的錢櫃中,我們發現貴重金屬的比例也大致相同。因此,黃金在大型交易中占據首要地位,並由此可以推測,通常在與他國,尤其是東方國家進行的交易中,羅馬占據貿易優勢,因為自菲利普[21]和亞歷山大大帝時代起,東方國家一直採用黃金貨幣。
羅馬富人
羅馬資本家從大量交易中賺取的所有利潤,最終都將流向羅馬。因為儘管他們經常出國,但極少在別國定居,一旦回到羅馬,他們便將變賣的獲利投資義大利,或是繼續利用已有的資本和貿易關係,以羅馬為中心繼續經營。與其他文明地區相比,羅馬在經濟上更占優勢,並且完全不亞於其在政治和軍事上的優勢。在這一方面,羅馬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關係和當今英國與歐洲大陸之間的關係有些相同,例如一個希臘人談論西辟奧·阿利坎努斯(Scipio Africanus)弟弟時說道,「就羅馬人而言」他不夠富有。究竟在那一時期羅馬富人的標準如何,從下列事實中我們能有所了解:保盧斯(Lucius Paullus)擁有市值60塔連特(合14000英鎊)的土地,但他仍不算富有的元老;而人們認為,一份價值50塔連特(合12000英鎊)的嫁妝才能匹配貴族少女的身份,正如西辟奧·阿利坎努斯哥哥所收到的其女兒嫁妝那般;而這一時期最富有的希臘人所擁有的田產其價值也不超過300塔連特(合72000英鎊)。
商業精神
因此,無疑整個民族都崇尚商業精神,或因為這在羅馬並不新奇,所以資本主義精神滲透進了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層,而農業和國家政府也開始列入資本家的計劃。同時,財富的保留和增長也形成公共及私人道德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加圖在寫給兒子的實踐指導中說道:「寡婦的土地應當進行削減,而男子必須增加財富,若他死時,其賬簿表明他所賺取的財富多於繼承的遺產,則他理應得到讚賞並充滿神聖的精神。」所以,一旦雙方存在互相給予關係,每一項交易即便未通過任何正式手續,仍被視為合法。但出於必要,如若法律規定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不具備訴訟權,那麼無論如何依照商業慣例和司法習慣也應保留他們該項權利[22]。但對於贈送禮物的承諾,若缺乏適當形式,在法理和實踐中均無法律效力。在羅馬,波利比烏斯告訴我們,若非必要,任何人不會給予;若非到期,任何人都不願支付一個便士,哪怕在近親間也是如此。甚至立法也應屈服於商業道德,認為一切沒有報酬的給予都是浪費。這一時期,贈送禮物、授予遺產和提供擔保均受公民法的限制,同時遺產若不歸最近親屬所有,則必須繳稅。與這一觀點密切相關的是,生活中隨處可見商人的守時、誠實和受人尊敬的品質。每一位普通人出於道德,都應備有一本收支賬簿,相應地,每一座充滿秩序的房屋都設有獨立的賬房,而任何人都應小心,在離世前就應立好遺囑。加圖稱他生平有三件憾事,一直沒立遺囑便是其中之一。
依照羅馬慣例,人們普遍認為這些家庭賬簿能作為法庭有效證據,商人的收支總賬幾乎也是如此。名譽清白的人所作證詞無論對其利與無利,均被視為有效。若兩個個性正直的人發生爭執,最常見的解決方式便是由一方要求發誓,另一方對其發誓,同時這一方式還具有法律效用。當缺乏證據時,陪審團可以引用一項傳統規則,即當聲譽清白一方與聲譽較劣一方對立時,判決利於前者,只有當雙方聲譽相當時,判決才會利於被告方[23]。任何值得尊重的人都不應以提供個人服務為由收取報酬,隨著這一規則執行日益嚴格,羅馬人注重聲譽的傳統日益明顯。因此,地方法官、軍官、陪審員和通常所有富有聲望擔當公職的群體都承擔了一定的公共職能,對所提供的服務不收取任何報酬,至多要求補償個人花費。不僅如此,熟人之間互相提供服務,例如提供保障、訴訟陳詞、監護看管、租借無疑出租物品的所有權以及一般情況下的企業運營和業務辦理,都遵循同一原則,所以人們因上述服務收取報酬是不合理的,即便早有約定作出補償,他們也無權提出訴訟。
這一時期,羅馬人民用貨幣支付和法律訴訟代替了決鬥甚至是政治決鬥,我們也許由此便能最清楚地了解羅馬民眾完全轉變成為商人這一過程。若想解決個人榮譽問題,最常見的方式是,冒犯的一方和被冒犯的一方就冒犯性言辭的真假性打賭,由此提出訴訟,將事實問題以法律的形式提交給陪審團。對於這樣一個賭注,這兩方的接受度正如當今人們對決鬥的接受度一樣,雖然法律不設限制,不過關係到榮譽問題,通常人們只能接受。
商業協會
商業精神所體現的強度只有商人才能體會,其最重要的結果之一是協會數量異常增多。上文多次提到羅馬政府通過中介進行交易,而這一制度極大促進了這些協會的發展。從交易規模來看,羅馬尋求更大的保障,聯盟自然也一定不可或缺,所以資本家們不應以個人身份,而應互相合作完成這些租約和合同。一切大額交易都依照這些國家合同擬定。協會制度的特色十分鮮明,我們也能在羅馬發現協會存在的痕跡[24],例如互相競爭的幾家企業會為了形成統一的壟斷價格而進行聯合。特別是海外貿易和其他類似伴隨巨大風險的行業當中,合夥制度得到非常廣泛的應用,以至於幾乎取代了古時不為人知的保險行業。
航海貸款最為常見,在近代被稱為「船舶抵押貸款」,通過這樣一種貸款,船舶和所載貨物的主人以及所有為航程投資的資本家們各按比例分擔海外貿易的風險和利潤。儘管如此,羅馬經濟的基本規則是,一人應採取合作經營開闢多項業務,各占小股,而不是獨立經營。加圖建議,資本家們不應用個人錢財只裝備一艘船,而應同其他49位資本家一同裝備50艘船,並收取每艘船盈利的十五分之一。因此,經營變得更為複雜,羅馬商人工作守時並利用奴隸和釋放奴進行經營,從而克服了這一難題。而就純粹資本家的觀點來看,這種經營制度遠比賬房制度更為可取。於是,這些商業公司憑藉著大量分支,大大影響了每個富有名望的羅馬人的經濟情況。據波利比烏斯所言,羅馬富人幾乎都會以公開或匿名的身份借貸國庫稅收,更何況幾乎每人必然會將大部分資本投資於商業協會。
所有的這些為羅馬持續繁榮奠定了基礎,而相較於羅馬的繁榮程度,其繁榮時期之長更為引人注意。許多大型部落歷經多個世紀仍屹立不倒,而這一特殊現象早已吸引了我們的注意,同時也為我們解答了為何部落成員會用那稍顯狹隘卻又固定不變的原則管理個人商業財產。
富有貴族
正因為羅馬經濟偏重資本,所以人們無法避免單一資本主義經濟所帶來的弊端。羅馬經濟既偏重資本,所以不免有那與純粹資本主義經濟不可分離的弊病。
早期隨著貴族統治階級的興起,後又因為社會貧富階級之間的差異日益明顯,公民平等接連受到了兩次毀滅性打擊。而上文我們提到的一條規則能最大程度擴大一般民眾之間的貧富差距,即人們以收取工作報酬為恥,雖看似無關緊要,實際上卻將資本家的最自大傲慢的一面體現得淋漓盡致。自此,在一般按日計酬的散工和手工藝人與受人尊敬的地主和製造商之間、士兵和低級軍官與軍事保民官之間、書記員和信使與行政長官之間建起了一道隔牆。而在上層階級當中,弗拉米尼烏斯提出了克勞狄安法(羅馬紀元536年即公元前218年以前),禁止元老與其兒子(除運輸土地所產糧食用途以外)購買航海船隻,大概也不允許他們簽訂公共合同。總而言之,該法案禁止他們從事任何羅馬人所說的「投機買賣」[25]。的確,這一法案的制定並非出於元老的建議,相反,它是由民主反對派促成的。面對統治階級成員親身參與政府間交易的局面,民主反對派最初只是希望通過該法案阻止這樣罪惡的行為。此外,這類情況下的資本家從此經常與民主派共同參與,在將元老排除在外的同時,抓住機會減少競爭。當然,前一個目標完成得並不理想,因為合股制為元老提供了充足條件,供他們繼續暗中進行投機買賣。但這個人民法案劃定了一條法律界限,區別了經商貴族和從不經商或至少不公開經商的貴族,並在最初政治貴族的基礎上,新增了純粹富有的貴族群體,即後世人們所稱的騎士階級。在隨後一個世紀的歷史當中,騎士階級和元老階級的競爭無處不在。
偏重資本的另一深遠結果是,整個國民經濟中最貧瘠和生產效率最低的行業卻最受重視,兩者並不成比例。工業本應占據最重要地位,實際上卻最不受關注。商業繁榮,但普遍是被動參與或進口,而非出口。甚至在北部邊境,羅馬人可以用貨物換取奴隸,在凱爾特甚至在日耳曼地區,他們購買大量奴隸運往阿里米努姆[26]和義大利北部的其他地區。並且至少早在羅馬紀元523年即公元前231年時,羅馬政府就禁止向凱爾特境內出口銀幣。所以,在於希臘、敘利亞、埃及、普蘭尼和迦太基的交往中,貿易差額必然對義大利不利。羅馬開始成為地中海各城邦的中心,義大利成為羅馬的邊緣地帶。而羅馬人沒有別的願望,至於羅馬與其他中心城邦一樣,只能被動進行貿易,羅馬人對此非常漠不關心。實際上,他們有足夠的錢購買任何必需或不需的物品。另一方面,所有行業當中,貨幣交易和徵稅業效率最低,卻是羅馬經濟的真正支柱和重中之重。最後,經濟中所包含的保證富裕中產階級以及足夠下層階級生存的產量要素,或許至多也只能使令人煩惱的自由人階級日益龐大。
資本家和公眾輿論
但最重要的是,純粹的資本主義經濟存在一種根深蒂固的弊端,就是道德敗壞,它能吞噬整個社會乃至共和國的靈魂,以一種完全自私的態度代替人們內心的仁慈和愛國心理。民族進步人士敏銳察覺到隱藏在投機買賣當中腐敗的萌芽,對於職業放債人這一行當,引發了大眾出於本能的憤怒和滿懷好意的政治家的不滿。職業放債人過去一直受到刑法的抵制,即便現在就法律條文而言,仍應受到懲罰。在這一時期的一部喜劇當中,放債人得知其所屬的階級和妓女無異。如下文台詞所言:
在我看來,妓女和你們放債人完全一樣;
他們暗地裡賣身,而你們公開賣身。
他們通過妓院,你們通過利息,一同剝削民眾。
為了限制你們,人們已頒布不少法律;
而你們一再觸犯法律,卻總有辦法脫身。
對你們來說,這些法律只是涼掉的熱水。
相比喜劇,改革領袖加圖在表達自身觀點時更為強烈。在農業專著的序言上他寫道:「貸款給他人並收取利息具有許多優點,但有損聲譽。我們的祖先在法律中規定,盜賊須賠償兩倍所盜金額,而放債收取利息的人須支付四倍償金。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公民認為放高利貸的人比盜賊更為惡劣。」而他在別處又認為,放債人和殺人犯之間並無太大區別。我們必須承認他做到了言行一致,在他統治撒丁島時期,他嚴格依法治理,令羅馬銀行家們束手無策。絕大多數握有政權的元老階級對投機行業不滿,他們不僅在地方總體表現得比富人更為誠實正義,而且經常對自身加以約束。然而,羅馬執政官經常更換,他們對待法律的態度也存在差異,這也必然會打擊他們抵制這些行業的積極性。
農業資本體系
羅馬人不難意識到,相較於用政治手段控制投機行業,轉變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更有意義,如加圖的大多數人也正是秉著這一觀點,通過制定準則並做出示範來發展農業。在序言中他還寫道:「我們的祖先在朗讀傑出人物的悼詞時,總稱讚他們是一位值得尊敬的農民或一位值得尊敬的地主,在他人看來,受到這類稱讚相當於獲得至高榮譽。我認為商人充滿活力,為達利潤勤奮努力,但他們的職業太容易遭受風險和災難。另一方面,最勇敢的人和最有才能的戰士往往來自農民,他們的職業最光榮、安全並不受非議,並且從事這些職業的人最不易受邪念的影響。」他習慣談及自身情況,說自己的財產全部來源於農耕和節儉。儘管這一說辭在思想上並不十分合理,也不緊貼實際[27],但同一時代的人和子孫後代將加圖視為羅馬地主的典型,也並非不妥。
遺憾的是,人們不得不面對一個引人注目又令人痛惜的事實,他們以最大的誠意稱讚農業,視其為處理辦法,而農業本身充斥著資本主義極其有害的思想。這一點在畜牧業中顯而易見,因此,畜牧業最受大眾喜愛,而為渴望道德改革的人所厭惡。但至於農業又是何種情形呢?自羅馬紀元的第三至第五世紀,羅馬城對勞工宣戰,以貸款利息的方式剝奪耕作農民的土地收入,從而將其送到不耕而食的公債持有者手中。隨著羅馬經濟規模的擴大,拉丁姆地區的資本流入整個地中海地區所開放的商貿區域,這場戰爭才得以平息。
如今,即便是擴大後的商貿區域也無法容納增加的大批資本,人們還制定了一項十分愚蠢的法律,力求通過人工手段強迫元老將資本投資於義大利的土地,同時通過干涉糧價有意降低義大利的耕地價值。於是,當地發動了第二次針對自由勞工和小農制度的資本戰爭,大體看來與古時無異。即便第一次資本戰爭暴露了問題,但相較於第二次它尚屬溫和人道。資本家們借款給農民不再收取利息,但因為小地主拋開了獲取高額利潤這一目的,因而這一做法如今已不適用,並且不夠簡單徹底。但資本家買下了農場,至多也只是將它們改造成莊園,有管家管理,購買奴隸耕作。
同樣,這即使被稱為農業,而本質上是將資本主義制度應用於生產土地收益。加圖描述農人時給予了高度評價,並十分中肯。但這樣的評價究竟有多符合加圖所描寫推薦的制度呢?若一位羅馬元老擁有四處加圖所描述的那般土地,這種情況並非不常見,而在小型田產遍布的古代,同樣的面積能供100至150個農民的家庭生活,如今卻由一家自由平民和大約50個奴隸(其中多數還未結婚)使用。如果人們把這當作使正在衰退的國民經濟恢復活力的良藥,非常不幸,其本身與病症極其相似,並不能解決問題。
義大利的發展
這一制度通常造成的結果在人口比例的變化上體現得尤為明顯。義大利各個地區情況不一,一些地區甚至達到了繁榮。羅馬殖民時期,人們在亞平寧山脈和波河地區之間新建了大量農場,這些農場也並未很快消失。在羅馬殖民結束後不久,波利比烏斯[28]曾到這視察,稱讚該地區人口眾多,英俊強壯。至於穀物,只要立法公平,波河盆地毫無疑問能夠取代西西里島成為羅馬穀倉。同樣,隨著羅馬紀元522年即公元前232年弗拉明法案的頒布,皮塞努姆和所謂的高盧地區通過土地分配誕生了大批農民,但十分不幸,農民數量在漢尼拔戰爭中銳減。在埃特魯斯坎及翁布里亞地區,受異族統治的城邦內部情況利於自由農階級的繁榮,而拉丁姆並未完全喪失作為首選市場的優勢,只是經過漢尼拔戰爭優勢逐漸瓦解。因此,在整個拉丁姆地區和馬西亞和薩貝利偏僻的山谷地帶,總體情況更為有利。
另一方面,漢尼拔戰爭徹底破壞了義大利南部地區,並摧毀了許多小鎮和兩個最大城市,即卡普阿和塔倫圖姆,它們過去都能為作戰部隊輸送30000兵力。在經歷了第五世紀的惡戰之後,薩莫奈得以恢復。參考羅馬紀元529年即公元前225年的人口普查,薩莫奈當地外出征戰人數為所有拉丁城鎮的一半,並且在當時大概屬於整個半島除羅馬以外最繁榮的區域。可是漢尼拔戰爭發動之後,這塊土地再次陷入荒涼,儘管該地區西庇阿的軍隊戰士能分得大量土地,但可能仍無法彌補損失。坎帕尼亞和阿普利亞一直以來人口稠密,在這場戰爭中也遭到了敵友雙方更糟糕的對待。毫無疑問,阿普利亞後來也實行土地分配,但建立殖民地的過程並不順利。在坎帕尼亞風景如畫的平原地帶,人口依舊更為密集,但卡普阿和其他城邦的土地在戰爭中遭到分裂,繼而成為國有資產,而占有這類土地的一律為小規模臨時承租人,而不是地主。最終,在廣闊的盧卡尼亞和布魯提亞土地上,戰爭爆發前已是人煙稀少,又在此目睹了整場戰爭的兇殘和隨之而來的刑罰處決。就羅馬而言,其並未大力復興當地農業,大概除瓦倫提亞(Valentia,即Vibo,今寫作Monteleone)外,任何一個新建的殖民地都未獲得真正的繁榮。
人口縮減
儘管各地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一些地區還較為繁榮,但總體仍呈現衰退之勢,並且已有確切證據證實了義大利的概況。加圖和波利比烏斯都曾說道,相比於羅馬紀元第5世紀末,第6世紀末期義大利的人口數量更少,無法再像第一次布匿戰爭那般提供大量兵力。徵稅愈發困難,降低參軍標準愈發必要,盟軍因需派出大量分遣隊而怨聲載道,這些都證實了加圖和波利比烏斯所言非虛。此外,關於羅馬公民的數量,其情形大致也是如此。就在雷古勒斯遠征非洲後不久,即羅馬紀元502年(公元前252年),羅馬能夠攜帶兵器的公民數量上升到298000人;三十年後,恰逢漢尼拔戰爭即將打響(羅馬紀元534年即公元前220年),這一人數下降到270000,或者說縮減了十分之一;又二十年過去了,時值漢尼拔戰爭即將結束(羅馬紀元550年即公元前204年),這一人數繼續下降到214000,即大約縮減了四分之一;又大概經過了三十年,期間公民數量並未大幅減少,但自義大利北部平原新建了大型殖民地以後,不出所料,公民數量顯著增加,但幾乎依舊無法達到這一時期初的公民數量。
若對於義大利的總體人口我們也有類似的數據,那麼這些數字必然會呈現一個更大幅度的縮減趨勢。但僅憑這些證明民族活力衰退當然不夠,但論述農業的作者表明,普通人的飯桌上肉類和牛奶愈發少見。與此同時,奴隸數量增加,自由民的數量減少。在加圖統治時期,阿普利亞、盧卡尼亞和布魯提亞三地的畜牧業的發展勝過農業,因而粗野的奴隸牧民在這裡成了真正的主人。因為他們阿普利亞並不太平,於是在此駐紮了一支強大的軍隊。羅馬紀元569年即公元前185年,在酒神節當天,奴隸混入慶典活動策劃了一場大規模反叛,不料被發現,最終約7000人被定罪。在埃特魯斯坎,羅馬軍隊也不得不出征討伐奴隸(羅馬紀元558年即公元前196年),甚至在拉丁姆地區也存在這類案例,例如斯蒂亞[29](Stia)和普萊內斯特城兩個城鎮也面臨逃亡農奴突然鬧事的威脅。顯然,整個民族的規模縮小,自由公民逐漸分化為主人和奴隸。雖然最初與迦太基之間的兩場長期戰役給公民和盟軍造成了大量傷亡,但論及人民身體衰弱以及人口減少兩大問題,羅馬的資本家應當承擔的責任並不少於哈米爾卡和漢尼拔。
沒人能夠確言政府是否能夠伸以援手,但這是一個充滿警醒、令人恥辱的事實,羅馬貴族階級大部分心懷善意並精力充沛,卻從不曾有一絲察覺到戰爭的真正嚴重性,抑或是預見危險程度。曾有一位身屬羅馬高等貴族的女士,她的兄弟身為公民艦隊司令中的一員,在第一次布匿戰爭中破壞了國家艦隊。某天她在古羅馬議院廣場遇到了一群人,於是她便面對他們大聲說道:「現在正是時候,再次讓我兄弟率領整支艦隊,再次流盡血汗(羅馬紀元508年即公元前246年)緩解市場壓力!」毫無疑問,有這樣想法和如此言論的人僅占少數,然而整個貴族和富人階層都對普通平民和農民心存鄙視,因此此番駭人的說辭只不過是強有力地表現了這種充滿罪惡的冷漠態度。
確切來說,他們並不希望人類遭受毀滅,只是抱有一種順其自然的態度。在義大利這片繁茂的土地上,無數自由民享受著適度而應得的繁榮,而隨著當地的迅速發展陷入一片荒涼。
* * *
[1]若想真正了解古代義大利的情形,我們須考慮近代耕作對這片土地所造成的巨大變化。穀類中,古時人們並不種植稞麥,如帝國時期人們熟知燕麥是一種野草,見日耳曼人用它煮粥,他們十分驚奇。直到15世紀末期義大利人才開始種稻米,17世紀初種玉米。馬鈴薯和番茄都是由美洲傳來的,羅馬人熟知的朝鮮薊似乎只是薊類的一種,而它通過培植而養成的新屬性似乎近期才被人發現。此外,還有扁桃即所謂「希臘果」、桃即所謂「波斯果」和所謂「軟果」(nuxmollusca),儘管義大利起初並沒有這類植物,但人們至少在公元前150年時便能在義大利找到了。棗椰樹由希臘傳入義大利,就像它過去由東方傳入希臘一般,作為東西方原始商業和宗教的交流的佐證,人們早在公元前300年便在義大利栽種。人們種他並非想獲取它的果實,只是因為它是一種美麗的植物,因此公眾節慶日裡人們都會用棗椰樹葉進行裝扮。櫻桃又名「黑海上開剌蘇(Cerasus)的果子」,它傳入義大利的時間較晚,直到西塞羅時代人們才開始種植櫻桃,但野櫻桃卻是該地土生土長的植物;杏樹又名「亞美尼亞梅樹」,它的傳入時間或許更晚。到帝國末期人們才開始種植香櫞樹,橘樹則由摩爾人於公元十二三世紀傳入義大利,龍舌蘭(Agave Americana)則在十六世紀始由美洲傳入。最初在歐洲種植棉花的是阿拉伯人。近代義大利才有野牛和蠶,但古時候都沒有。顯然,我們所認為大多數真正屬於義大利的植物原本並不存在。若將近代德意志與愷撒遊歷的德意志相比,前者可稱為「南方之地」,也正是從這時起,義大利同樣獲得了更多「南邊」的獨特風景。
[2]據加圖所說,若實行分收的租佃制,田地的總產量應先除去耕牛所需的飼料,之後再由地主與佃戶按約定比例來進行分配。因其與法國的「牲畜租約制」(bail a cheptel)和義大利的「對半租賃制」相似,又毫無其他分配法的痕跡,我們可以推測,雙方通常各分得一半。以「打穀人」(politor)為例,結果便會有出入;打穀人可以分得所打穀物五分之一,若在打穀以前分配,他們也可分得每捆的六分之一至九分之一。他們不是分物產的佃戶,而是在收割時期被人僱傭的勞工,只是按照僱傭合同領取每日工錢。
[3]這種租賃制度在法律上沒有適當的形式,因為它只可用於房層出租而不適用於土地出租,即承租人只能用金錢繳納租金,所以朋確表示熱門最初在租房時使用這一制度,之後才用於土地出租。因此,羅馬人認為,租佃制是實際生活中的一個偶然事件,而不屬於法律理論範圍。羅馬資本家在海外獲得大規模的地產時,租佃制才體現出真正的重要性,直到臨時租約延續幾個世紀之久後,他們才意識到租借的價值。
[4]每棵葡萄樹之間的空地不能種植穀類,人們最多只能種植些易於在陰處生長的芻秣植物,此事可見加圖的書。所以科路梅拉(Columella)談到葡萄園,說除賣出的幼苗外,不會計算其他附帶價值。另一方面,人們效仿麥田在果園裡種小麥。只有把葡萄蔓架在活樹之上,人們才能在中間空地種植小麥。
[5]馬哥及他的書的譯者勸人應自行讓奴隸繁育,併購買22歲以下的奴隸;加圖一定也有類似的想法,雖然他並未說出口,但從他那模範農場的人員來看,可見一斑,他甚至還公開勸人們出賣年老有病的奴隸。在科路梅拉所描寫的奴隸繁育辦法中,即女奴若有三個兒子便可免去勞動,若有四個兒子則可獲得自由。毫無疑問,他描述的只是他個人的臆想,而不屬於管理田產的常用辦法,這與加圖購買奴隸訓練之後再轉賣的手段相似。這段里所說的特別稅,可能是就真正的奴隸主體(familia urbana)而言。
[6]嚴格說來,給奴隸甚至家中兒子戴上鎖鏈是很古老的制度。加圖曾寫道,戴鎖鏈耕田的勞工,這是個例外,因為這些奴隸不能自行磨麵,他們只能以麵包代替穀物為食。即便在帝國時期,主人有時仍給奴隸戴上鎖鏈,那只是暫時懲罰他們,管家給奴隸戴上鎖鏈,也只是為了暫時懲罰他們。儘管如此,之後用戴上鎖鏈的奴隸耕田卻成為一項特別的制度,勞工監獄(ergastulum)成為農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整個監獄只有一間地下室,窗洞很多卻很窄,關在裡面暗無天日。和其他奴隸相比,鄉間農奴境況更加艱苦,所以被關在監獄的大部分人是犯過罪或似乎犯過罪的奴隸。此外,我們也不否認,的確有殘暴主人無正當理由給奴隸戴上全套鎖鏈或半套鎖鏈。至於烙印,也是如此。嚴格來說,其用意在懲罰,不過所有家畜都烙有印記。
[7]至於釀造葡萄酒,加圖並未特意提及,不過瓦羅卻這樣做了,並且事實就是如此。若按收穫工作量大小安排田產上的奴隸數量,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勞動力;而將結滿葡萄的葡萄樹賣掉更是浪費,不過常常有人這樣做。
[8]據科路梅拉估算,平均每年雨日和假日共計45天。特圖里安(Tertullian)說:基督教由復活節至聖靈降臨節期間假期共計50天,異教節日不計次數,這也符合科路梅拉的估算。此外依照科路梅拉的估算,秋季播種之後的仲冬假期共計30日。毫無疑問,這其中包含了未設固定日期的播種節(feriae sementivae)。但這一個月的假期不可與收穫和釀酒期間的開庭日假期混為一談。
[9]古羅馬容積單位,約為0.255蒲式耳或8.91公升。——譯者注
[10]古羅馬銅幣。——譯者注
[11]穀物和水果的容量單位,相當於8加侖。——譯者注
[12]銀幣,用白銀鑄造。——譯者注
[13]6康吉斯等於4.5加侖。——譯者注
[14]第七、八世紀,首都糧食均價大約為一莫迪值一個第納爾,即一蒲式耳小麥值2先令8便士,按1816—1841年布蘭登堡(Brandenburg)和波美拉尼亞(Pomenrania)兩省的平均價格,一蒲式耳小麥值3先令5便士。可見羅馬物價與近代物價差異不大,而這究竟是因為谷價升高,還是銀價跌落,我們無法確定。羅馬這一時期或之後糧價波動是否大於近代,我們也不得而知。如果我們要買1.5蒲式耳小麥,需花費4到5個便士。而同樣數量的小麥,在糧食緊缺饑荒不斷的戰爭時期——如在第二次布匿戰爭時需花費9先令7便士,內戰時更是漲到19先令2便士,到了奧古斯都時代的饑荒年,同樣數量糧食竟要花費21先令3便士。相差如此之大,卻並不具備很大的借鑑意義,如今在相似的情況下,這樣的事仍會發生。
[15]因此,加圖將那兩處他所描寫的田莊分別命名為「橄欖園」(olivetum)和「葡萄園」(vinea),儘管這兩處不僅出產橄欖油和葡萄酒,還出產糧食和其他農作物。而他命葡萄園主準備了容量為800庫賴(culei)的大桶,如果這800庫賴為一年釀酒的最高產量,則100尤吉拉土地必須全部種上葡萄,因為每尤吉拉土地產8庫賴葡萄酒已是空前的產量。可是瓦羅顯然有理由認為,這裡所說的一定是個還未賣出舊酒而須釀新酒的葡萄園。
[16]根據科路梅拉的書,我們可推測得出羅馬地主平均所獲利潤為總利潤的百分之六。至於費用和產物的精確估算,我們只得到葡萄園相關數據。據科路梅拉計算,葡萄園每尤吉拉土地的成本如下:
地價1000塞斯特
耕作奴隸價(與尤吉拉成比例)1143塞斯特
葡萄秧和木樁 2000塞斯特
前二年利息的損失 497塞斯特
共計 4640塞斯特
折合47英鎊
據他計算,面積為60安非羅(amphorae)的土地至少值900塞斯特,這樣地主可以獲利百分之十七。可是這個數字有些誇大,因為還需考慮農作物歉收、物產收穫費以及葡萄秧、木樁以及奴隸的成本。
又依據科路梅拉的估算,草地、牧場和林場的總產量至多每尤吉拉土地100塞斯特,小麥的總產量只會有少無多;事實上,平均每尤吉拉產25莫迪小麥,按首都每莫迪一第納爾的平均價格,總價值不超過100塞斯特,若在原產地,總產值會更低。據瓦羅的計算,較大田產每尤吉拉贏利150塞斯特便是通常最大利率。當然,這裡的經費較葡萄園還是少了許多。
再者,以上這些估計一概是加圖死後100年或之後的數據。加圖只大概說過畜牧業的贏利大於農業,這話當然不是鼓勵人們將耕地變為牧場。而他所說的比較是相對的,若在山間牧場或其他相宜的牧場投資蓄養牛羊群,則與投資於耕植相宜的麥田相比,前者獲利較多。這種估算也應考慮一種情形:地主若缺乏經營經驗和相關知識,對經營畜牧業影響不大,卻對高度發展的葡萄和橄欖種植業危害甚大。據加圖說,在一個耕地田莊,土地贏利從大到小依次為:(1)葡萄園;(2)菜園;(3)杞柳叢,因栽植葡萄而有大利;(4)橄欖園;(5)產芻草的草地;(6)麥田;(7)樹林;(8)伐木林;(9)飼牲畜的橡林;這九項全都包含在加圖的模範田莊經營計劃之內。
此外,還有一事可證朋葡萄種植所得的淨利潤較小麥種植更多。羅馬紀元637年即公元前117年,熱那亞城與屬下各村落起了爭執,經仲裁宣判,熱那亞城收取葡萄酒產量的六分之一及糧食產量二十分之一作為免役稅。
[17]蒸洗匠在羅馬喜劇里占據重要地位,由此可見羅馬織布業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加圖也說道,布料蒸洗池也是一項盈利的產業。
[18]北歐神話中的戰神,象徵勇氣與英雄的神。——譯者注
[19]希臘貨幣單位,於2002年為歐元所取代。——譯者注
[20]那時羅馬國庫有黃金17410羅馬鎊,生銀22070鎊,銀幣18230鎊。金對銀的法定兌換比率為一磅黃金等於4000塞斯特銀,即1:11.91。
[21]馬其頓帝國建立者亞歷山大大帝的父親。——譯者注
[22]購買、出租和合股皆一次作為起訴根據。一般來說,非正式而可以起訴的學說皆以此為根據。
[23]這一點主要出自格利烏斯(Gellius)書中所引的加圖殘本。關於「文字的約束力」(obligatio litteris),即完全以債主記在賬上的債務為根據而要求的權利,甚至當一方的證據與其本人相關,法律也承認該方可信度,這裡法律的認可是訴求的前提。所以到了後世,羅馬省中完全見不到這種商業信譽,文字的約束力雖未真被取消,卻自然走向衰亡。
[24]加圖在契約範本中,就出租橄欖收穫寫下這樣一段:「【出租時願訂約之人】,無一得因欲把采榨橄欖出租更高價而退約,除非【共同出價人】即刻聲稱【另一出價人】為其同夥。若違背此項規定,【立約公司】的一切同夥應地主或其所派監理人的要求,須宣誓說【他們未嘗同謀來防止競爭】。他們若不宣誓,約定的價款便不支付。」這裡我們默認,接收契約的不是個人資本家而是一個公司。
[25]李維烏斯僅說到關於航海船隻的法律,可是阿斯科尼烏斯(Asconius)和狄奧(Dio)稱法律同樣禁止元老承辦國家企業(redemptiones),並且據李維烏斯所說,「羅馬元老不宜參與一切投機事業」,克勞迪烏斯法案可能不止於如他所說。
[26]義大利北部一古城,古代曾是著名的「羅馬大道」的終點。——譯者注
[27]與其他羅馬人無異,加圖也將財富的一部分投資畜牧業、商業和其他事業,可是他很少直接觸犯法律。他既不經營承包國稅的投機事業(身為元老不得為此),也不放債取息。至於後者,人們若要判他言行不符的罪名,也欠妥當;他的確從事航業貸款,但這不在法律禁止的放債取息之列,這實際是租船運輸業的一個主要部分。
[28]古羅馬歷史學家,本是希臘人,晚年才成為羅馬公民。——譯者注
[29]坐落在法來若那山腳下斯提哥亞河匯入阿諾河的交匯處,是一個繁忙而吸引人的村鎮。——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