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史 · 第十一章 政府與被統治者

蒙森 《羅馬史》
新黨派的形成 貴族階層的衰亡並未改變羅馬共和國的貴族統治性質。我們已經在上文有所表述,平民黨本身從一開始就具有這一性質,而且在某種意義上表現得比貴族更加明顯。因為在舊有公民群體中,權利絕對平等,新憲政一出台便將享有特殊公民權和使用權的元老家族與其他公民大眾區分開來。因此貴族一經廢除,公民平等得以正式建立,新的貴族以及相應的平民階層也隨之形成。 我們此前也敘述過前者如何在衰落的貴族階層上成長起來,以及新的進步黨如何完成早期運動與舊有平民反對黨後期運動的混合與承接。這兩個新政黨最初形成於5世紀,但直到之後的6世紀才有相當的規模。這種內在的發展變遷似乎被大戰和勝利的喧囂淹沒,因而與羅馬歷史上其他事物的形成相比,顯得隱逸飄渺。恰如一層寒冰悄無聲息地凝結在河流表面,並且不知不覺地愈凍愈緊,新的羅馬貴族就這樣悄悄地登上歷史舞台。同樣,正如在冰面下緩緩增漲的水流,與新貴族對立的新進步黨也開始嶄露頭角。兩者相互對立的運動單獨來說均影響甚微,並未在此時產生任何明顯的實際災禍,很難從綜合的歷史角度去概括。但正是在此期間,共和國至此享有的自由逐漸受到侵蝕,為將來的革命埋下了伏筆。如果我們不稍微表露該層冰殼的強弱,不略加表述冰層下水流的急緩,不大致描述預示大爆發臨近的怒號和霹靂,那麼對二者的描寫以及羅馬總體發展的敘述都有所欠缺。 貴族階層優越性的根源 在形式上,羅馬貴族固守貴族統治時期的舊有制度。曾經擔任過國家平時最高官職者,不但在一開始就理所當然享有較高的榮譽,而且在早年便可獲得與其地位相關的某些榮譽特權。最初始的特權毫無疑問是允許這些官員的子孫,在他們功勳卓著的祖先謝世之後,於家堂之上供奉其蠟像,沿著繪有家譜的牆壁陳設,在家人去世出殯時,也可以帶著蠟像行進在葬禮隊列中。要想領略這種榮譽的重要性,我們需要回顧一下,在義大利—希臘的觀念中,個人崇拜與共和政體不相符合,因此羅馬國家警察絕不容許發生展示在世者雕像的情況,並嚴格監督逝者雕像的陳列。與這一特權外在標識不一而足,由法律或者習俗傳承給這些官員及其後代:男子的金戒指、年少者的鍍銀配飾、托加袍[1]華麗的垂邊以及童子存放護身符的金盒子[2]——這些東西固然不足掛齒,但是在一個表面上嚴格遵守公民平等的公社中,這仍是很有必要的。甚至在第二次布匿戰爭中,一位公民因為在公共場所,未經法律允許,將一隻花環戴在自己頭上而被捕入獄,並在牢中囚禁數年[3]。 平民貴族的特權 在貴族統治時期,這些榮譽很可能大部分已經存在,而且只要貴族內部家庭仍然存在門第高下之分,這些榮譽便被當作名門望族的外在標誌。但只是在羅馬紀元387年即公元前367年憲法改革之後,它們在政治上的重要意義才得到承認,由此,平民出身的執政官,其家庭和貴族家庭享有平等特權地位,這些貴族家庭如今大概都可以運著祖先的雕像辦理喪事。此外,根據當下的規定,擁有這些世襲特權的國家官職,不包括低級或特派官員,也不包括平民護民官,而只包括執政官、與執政官平起平坐的軍事執政官以及市政要職官員(市政官參與管理公共司法行政,因此也參與行使國家主權)[4]。 雖然平民貴族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有在高級官職向平民開放後才有可能形成,但是即使不是一開始,在不久之後也表現出組織上的某種嚴密了——無疑是因為這種貴族特權早已在現有的平民元老家庭萌芽了。因此,李錫尼的法律所帶來的結果實際上和我們當今所謂的冊封一批貴族有異曲同工之妙。仰賴在政府擔任高官的祖先而躋身貴族的平民家庭,與原屬貴族的家庭合為一體,並且在羅馬共和國中占據特殊地位、擁有特權,所以羅馬人再一次回到了原來的出發點,不僅再一次同時具有掌握政權的貴族階層以及世襲貴族——二者實際上從未淡出歷史——而且還存在掌握政權的世襲貴族,因此掌握政權的氏族和起義反抗他們的平民勢必會重起爭端。事態很快就朝這個方向發展了。貴族階層不再滿足於相對無關緊要的榮譽特權,力圖獨攬政權,將國家至關重要的制度——元老院和騎士階級——由共和國的政府機關變成平民、貴族共存的貴族政治機關。 元老院的特權 共和政體下的羅馬元老院,尤其是貴族—平民組成的規模較大的元老院,在法律上依附於行政長官,但這種關係迅速走向瓦解,二者實際上已經相互獨立。在羅馬紀元244年即公元前510年政治革命之後,公共官吏開始從屬於國務議會,召集人們進入元老院的權力由執政官轉移到監察官手中。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法律承認曾經擔任最高官職的人在元老院中有出席權和表決權。元老院本來是高級行政官員召集的議會,它在很多方面都依附於高級行政官員,這樣一來就變成了在實際上獨立的統治團體,而且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自行增補人員。因為進入元老院的兩種方式——一是通過被選舉擔任高級官職,二是得到監察官徵召——都在實際上受到統治團體本身的掌控。毋庸置疑,這個時期的公民依舊飽含獨立精神,不允許出現非貴族完全被排斥在元老院外的現象,而其貴族階層也許謹小慎微,也不願意在元老院中形成壟斷、一家獨大,但由於元老院本身等級森嚴——其中擔任過高級官職者,按照執政官、軍事執政官以及市政官等級,成為元老院成員,和那些未擔任要職因此無權參與辯論的元老具有明顯的區別——所以出席元老院會議的非貴族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在元老院中的地位無足輕重,相對勢單力薄,元老院在實際上是貴族勢力的支柱。 騎士百夫隊的特權 騎士制度逐漸發展成為貴族階級的第二個機關,其重要性次於元老院,但是絕非無關緊要。新的世襲貴族無法將公民大會的權力完全占為己有,他們必然極度渴望至少在代表公社的公民大會中占據一席之地。在部族大會中,新的世襲貴族無法做到這一點,而塞維亞政制下的騎兵百夫隊似乎正是為此創建的。公社提供的1800匹戰馬按照憲法也由監察官支配[5]。毫無疑問,監察官在軍事背景下檢閱軍隊,履行職責挑選騎士之時,若騎士因年老或者其他原因未達能力標準或者完全不堪重用,監察官須堅持令其交出公有的戰馬。但是這一制度的本質就暗含騎士的戰馬應該專門分配給富人的意味,而且要使監察官看重能力而非出身高貴,不允許一度入選的顯貴,尤其是元老長時間將馬匹據為己有,這絕非易事。也許法律也有規定,元老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想保留多長時間都無可厚非。 如此一來,元老在十八個騎士百夫隊中享有表決權,而其他領域的表決權主要分屬貴族青年,這在實際上成為常規。軍事制度不可避免受到衝擊,原因並不全然在於兵團騎兵隊伍中不適合服役的人數頗多,而在於這種改革破壞了軍隊中的平等,更是因為貴族青年越來越多地從陸軍中退役。封閉的貴族騎兵部隊為整個兵團騎兵隊奠定了基調,從家世和財富地位更高的公民中選任。這讓我們稍可領悟為何在西西里戰爭期間,執政官蓋烏斯·奧列里烏斯·科達(Gaius Aurelius Cotta)下令他們和兵團士兵一起挖掘戰壕時,騎兵竟然拒不服從(羅馬紀元502年即公元前252年);而加圖在西班牙擔任統帥之時,備感有必要對麾下的騎兵嚴加訓斥。但是這種將公民騎兵隊轉化為貴族騎兵衛隊的做法,必然對貴族利益帶來危害,更給羅馬共和國帶來威脅。貴族階層在十八個騎兵百夫隊中不僅享有特別選舉權,而且是其他人的表率。 劇院中的場所分離 與上述性質相似的,還有在國家節慶日將元老階層和其他民眾出席觀看的場所正式分離開來。這是羅馬紀元560年即公元前194年,西庇阿第二次擔任執政官時實行的改革。國家節慶和為了表決而召集起來的百夫隊一樣,都是人民大會,但是那次國家節慶日並未通過任何決議,便宣告統治階級和臣民群體的種種區別——暗含出席會議二者分區而坐——更加意義非凡。因此這項改革甚至在統治階級內部都遭到了反對,因為這給他們徒招怨憤,無所裨益,而且貴族中的明達志士竭力以公民平等的形式掩飾他們在政府中的獨斷專制,這一改革與他們所做的努力顯然南轅北轍。 監察官——貴族的支柱 這些情況可以說明許多事實:監察官一職為何成為共和國晚期的樞紐。原先無足輕重的某個官職,為何逐漸擁有根本不屬於它的官階,享有貴族共和國無與倫比的光榮,並被認為宦途亨達、登峰造極的職位。反對黨屢屢嘗試將自己的人推上監察官一職,甚至企圖讓監察官在任期內以及卸任後對人民負責。為何政府認為這是對其統治的攻訐,並聯合起來抵制這種企圖?在這方面,我們只需要提及一事便一目了然:羅馬紀元550年即公元前204年,加圖成為監察官候選人,當年的兩位監察官不得人心,反對黨意圖對他們進行法律訴訟,但元老院非常蠻橫、不擇手段加以阻止,此事引起軒然大波。監察官是政府最重要、因此也是最危險的工具,政府一方面賦予這一職位無限光榮,一方面又對其心懷芥蒂。將元老院和騎士階層的人員組成置於監察官的絕對支配下,是完全有必要的。因為排斥權不可能和徵召權分離,而且排斥權必然需要保留下來,其目的不完全是剷除元老院中反對黨的才幹志士——這是當時任何圓滑的政府都會謹慎規避的——而是保留貴族政治的道德光輝。一旦這種道德光輝不復存在,反對黨勢必會迅速反撲。拒絕權也得以保留,但他們需要的主要是這柄白刃的璀璨光華——他們懼怕白刃的鋒芒,並想方設法使之變鈍。此外監察官一職受到天然的約束——貴族階級的名錄以前可以隨時更改,在監察官的管理下,只能每隔五年修訂一次——而且政府賦予監察官的同僚否決權,賦予其繼任者撤銷權,以此限制他的影響。此外還有一種十分有效的限制措施:存在著這樣一種習俗,其作用相當於法律,監察官將元老或者騎士除名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出具做出這一決定的緣由,於是通常採取司法程序。 貴族認為高級官員員額不足發動政制改革 貴族階級享有這樣的政治地位——主要基於元老院、騎士階級監察官一職——不僅實質上將政府置於股掌之間,而且貴族階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改革政制。為了維持公共官職的重要地位,貴族階級儘可能少地增加官職的數額,隨著領土擴張以及事務逐漸繁瑣,將官員數額控制在遠遠低於所需要的數額,這是他們政策的一部分。為了應對緊急事件,他們於羅馬紀元511年即公元前243年將此前一位執政官擔任的司法職務分給兩位法官——一位負責審判羅馬公民之間的訴訟案件,一位負責處理非公民之間或公民與非公民之間的訴訟案件——並任命四位助理執政官管理四個海外屬地,即西西里(羅馬紀元527年即公元前227年)、包括科西嘉在內的撒丁(羅馬紀元527年即公元前227年)、近西班牙以及遠西班牙(羅馬紀元557年即公元前197年)。羅馬提起訴訟的方式十分簡單,而且官員的勢力與日俱增,無疑與羅馬官職數額低於實際需要有很大關係。 羅馬公民會議中的官員選舉 政府發起的改革——雖然不改變現行憲法的條文,而僅僅改變其實施,但是仍不失為改革——最為顯著的是軍官和文職官員的任用,不再按照憲法條文許可以及憲法精神要求,不再僅僅是選賢任能,而越來越多地重視門第和資質。至於軍官的選任,在形式上並非如此,但在實際上卻變本加厲。在前期,軍官的任命權已經很大程度上由將軍轉移到公民的手上,而這時每年固定負責徵兵的全體軍官——四個常備兵團的二十四名軍隊指揮官——都是在公民大會中直接任命的。因此,下級軍官和官員之間逐漸形成一條不可逾越的界限,下級軍官可以通過嚴謹勇武得到將領的提拔,官員卻只能通過遊說公民才能平步青雲。為了杜絕由此引發的惡意瀆職濫權行為,防止沒有經驗的年輕人被選任這些重要職位,一定年限的在職證明成為授予官職的必備條件。然而軍隊指揮官是羅馬軍隊制度事實上的支柱,這一職位一旦成為年輕貴族步入政界的階梯,服兵役的義務便難免被規避,於是既存在民主政體的競選運動,又有貴族政治的獨斷專權,軍官選舉因此不免流弊叢生。在發生重大戰爭之時(如羅馬紀元583年即公元前171年的戰爭),暫時中止軍官民主選舉的方式,將軍官任命權歸還將領被認為是十分必要的,這是對新制度的強烈抨擊。 執政官和監察官選舉限制 至於文官,改革的首要目的是限制再次參選最高官員。如果每年一任的君主政制並非浪得虛名,這種限制就不可或缺。即使在前期,某個人卸任執政官未逾十年,也不允許再次當選執政官,而監察官一職則明確禁止重新參選。至今沒有通過其他法律,但是法律的落實越來越嚴格。在義大利戰爭延續期間,十年間隔法雖然於羅馬紀元537年即公元前217年一度中止,但在之後卻未予以再次實施,而且直到這段時期結束,重新當選的例子也極為罕見,這是法律實施嚴格的明證。此外,這段時期末(羅馬紀元574年即公元前180年)頒布了一項人民法令,規定公共官職的候選人按固定順序依次申請,並遵守任職間隔年限和年齡限制。 當然在習俗上對二者早就有規定,但是將習慣上的條件升格為法律要求的資格,顯然是對選舉的自由設限,因此選舉主體也不再具有於非常時期忽視這些要求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統治階級家族內部的人,無論其能力大小,元老院都開門延入,貧賤卑微者完全排除在政府官職之外,而且不屬於世襲貴族的全體羅馬公民也一律排除在外,他們或許可以進入元老院,但沒有資格充任兩個最高官職,即執政官和監察官。除了曼尼烏斯·庫里烏斯和蓋烏斯·法比里烏斯之外,沒有其他出身非社會貴族的人擔任執政官,很可能從來沒有這樣的例子。從漢尼拔戰爭開始到柏修斯之戰結束的半個世紀,首次出現於執政官和監察官名錄的氏族數量十分有限,其中絕大多數,例如弗拉米尼氏、特倫提氏(Terenti)、波爾奇氏(Porcii)、阿西里氏(Acilii)和萊利氏(Laelii),他們身居執政要不就是因為反對黨的選舉,要不就是由於和貴族階級有特殊聯繫。例如羅馬紀元564年即公元前190年,蓋烏斯·萊利烏斯(Gaius Laelius)當選羅馬執政官,顯然是因為他是阿庇西的兄弟。當然,將弱勢階層排除於政府之外,是出於形勢變幻莫測的考慮。 如今羅馬已經不再是純粹的義大利國家,已經吸收了希臘文化的成分,不可能再從耒耜之間尋一介農夫,就將其奉為公社的領袖。但如果將當選者完全限制在貴族家族這一狹隘的範圍內,「新人」想要擠進這個圈子必須採取某種篡奪的方式,既沒有必要,也無甚裨益[6]。元老院制度從一開始就以代表氏族為基礎,具有某種世襲屬性,而且一般來說,從政智慧和從政經驗可以由父親傳給兒子,虎父無犬子,功勳卓著的祖先,其精神感召力也能激起人內心所有高尚的閃光點,使之迅速散發出更加璀璨的光芒,因此貴族自然而然也具有其固有世襲性質。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羅馬貴族從來都是世襲貴族,其世襲性質可以從傳統習俗中一探究竟:元老攜其子同赴元老院,公職高官以所謂好徵兆的方式,將最高官爵的榮譽標誌——前任執政官華美的服飾衣擺和凱旋的符篆金盒——贈予其子。但是在較早時期內,世襲的表面尊嚴在某種程度上有內在的道德為其佐證,元老貴族治理國家,憑藉的並非世襲的權力,而是最高代表權——傑出人士和常人的持有權力的差異——這時貴族由原來高人一等、公社中最富於策劃和行事經驗的團體地位,淪落為世代沿襲補充官員,實行朋黨相爭暴政的貴人階級,自漢尼拔戰爭之後其降格速度尤為迅速。 家族擅權 這一時期事態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在寡頭政治的荼毒中演化出毒害更甚的特殊家族擅權。征服者扎瑪霸道的家族政策,及其努力憑藉自己的名望成功掩飾其弟之無能卑劣的行為,令人不禁搖首嘆息,上文對此已有所敘述。弗拉米尼努斯任人唯親,可能比西庇阿更加寡廉鮮恥、傷風敗俗。選舉的絕對自由實際上為朋黨衍生出更多的可乘之機,而選民真正可以把握的機遇少之又少。馬爾庫斯·瓦勒里烏斯·科爾孚斯(Marcus Valerius Corvus)二十三歲便當選執政官,無疑是出於國家利益做出的決定,但是此時西庇阿於二十三歲當選市政官,三十歲成為執政官,而弗拉米尼努斯不到三十就從刑事推事升格為執政官,這種提升方式給共和國帶來嚴重威脅。事態已經發展到這樣的地步,要想制止一家專政及其帶來的後果,只能從嚴格的寡頭政治中尋求有效的防範措施。正是出於這一原因,甚至在其他方面反對寡頭政治的一方也同意限制絕對自由的選舉。 貴族政治的內部管理 統治階級的精神存在於逐漸演化的過程,政府自然而然也帶有這種改變的形跡。這一時期,內對外事務的管理仍然採取一貫強有力的政策,正是依據這一政策精神,昔日羅馬公社確立起對義大利的統治地位。在西西里戰爭那段備受摧殘的艱難時期,羅馬貴族逐漸登上其新地位的頂峰,如果貴族違反憲法,篡奪高級官員和公民大會共同擁有的政權,並交由元老院執掌,他們的理由是:在漢尼拔戰爭風波以及由此而起的紛擾中,貴族固然不甚輝煌,但以堅定而審慎的方式為國家掌舵,並向世界證明,在很多方面,只有羅馬元老院有資格統治義大利—希臘各國這一廣泛區域。必須承認,掌握政權的羅馬元老院在抵禦外敵方面態度令人敬佩,因而結果也不負眾望,但是我們不能忽視這樣一個事實——管理國家內政(雖然)不那麼令人矚目。然而十分重要也十分棘手,元老院應對現存制度和新制度的表現令人唏噓不已,更確切地說,元老院在內政處理上與人們的期許背道而馳。 政權的衰頹 首先,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係已經發生改變。「長官」一詞原意為「出類拔萃的人」,如果說他是公社的奴僕,那麼因此他就是所有公民的主人。但是這種嚴格的管制已經明顯鬆弛。任何朋黨和遊說盛行的地方,如當時的羅馬,人們都謹言慎行,不會言辭激進或恣意妄為,以免喪失同仁的情誼和群眾的支持。一般來說,只有科達(羅馬紀元502年即公元前252年)和加圖之類的新式人物,並非出身於統治階級,才會不時表現出傳統長官的莊重和嚴肅。鮑魯斯被推舉為討伐柏修斯的統帥,並未按照常例向公民致謝,反而向他們聲明:相信人們之所以選他擔任主帥,是由於他最善統兵作戰,因此要求他們不要干預戰事,默默服從就好。人們對此已經感覺莫名其妙。 軍紀和司法 羅馬在地中海區域確立霸權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其嚴格的軍紀和司法。當時希臘、腓尼基和東方各國在軍事和行政方面無不陷於徹底混亂的狀態,而羅馬無疑在這兩個方面遙遙領先,然而羅馬本身亦已積弊甚多。我們此前指出,在第三次馬其頓戰爭期間,羅馬統帥的拙劣無能給國家帶來多大的危害,不僅僅是由反對黨選出的民眾領袖,如蓋烏斯·弗拉米尼努斯以及蓋烏斯·瓦羅,就連出身貴族的人也未能避免。司法方面情況如何,可以從執政官路奇烏斯·昆克提烏斯·弗拉米尼努斯(Lucius Quinctius Flamininus)於普拉森提亞軍營中的一件小事略見分曉(羅馬紀元562年即公元前192年)。一位受其寵溺的少年因為隨侍執政官,錯過了前往首都觀看決鬥比賽,為了補償其損失,這位執政官命人將一位投奔羅馬營中的鮑埃部貴族召來,在筵席上親手將其殺死。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兇犯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審判,而且監察官加圖因此將其在元老名籍除名時,元老院同儕卻又在劇場中請這位被革職者重新坐在元老的座位上——毫無疑問,得以享此殊榮,只因為他是希臘解放者的兄弟,也是元老院中最有權勢的黨魁之一。 財政管理 這段時期內羅馬公社的財政系統取得長足進步。羅馬的財政收入明顯呈上升態勢。間接稅收——羅馬不存在直接稅收——因羅馬疆域擴大而增加,例如在羅馬紀元555年和575年即公元前199年和前179年,由於稅務不斷增加,不得不在坎佩尼亞和布魯提亞沿海普特奧里、迦斯特拉(Castra,即Squillace,斯奎拉斯)以及其他地方設立新的稅務局。正是出於這一原因,羅馬紀元550年即公元前204年新的鹽稅法規定了義大利各區域的食鹽售價表,因為這時羅馬公民散居各地,不可能再以相同價格為他們供應食鹽。如果羅馬政府不減價,大致按照原價為公民供應食鹽,這種財政措施就不能為國家衍生利益。公地收入的增加更可觀,當然,得到允許占用義大利的公地應該向國庫繳納賦稅,但大多數情況都是無人徵收,故而無人交付。另一方面牧場費(scriptura)得以保留,不僅如此,後期於第二次布匿戰爭所得的公地,尤其是卡普亞和里昂提尼領土的大部分,羅馬政府不允許人們占用,而將其分割成小塊,租給短期佃戶,政府對企圖違規占用土地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因此羅馬獲得安全、可觀的財政來源。此外國家的礦產,尤其是重要的西班牙礦產,都是通過出租獲取利益。最後,海外附屬國的貢物也增加了財政收入。這個時期數額巨大的額外財源不斷湧入國庫,特別是安條克之戰勝利後,戰利品累計達2億塞斯特(折合200萬英鎊),柏修斯一戰,戰利品累計達2.1億塞斯特(折合210萬英鎊)——後者一次交付羅馬國庫的現金為史上最大的數額。 但是這些財政收入的增加,大部分為不斷上升的財政支出抵消。各行政區域,西西里可能例外,經費可能和收入所差無幾,領土越廣泛,公路和其他設施建設的費用也越高,而且在苦戰時期羅馬政府向擁有財產的公民所徵收的貸款(tributa),這個時候需要償付,給羅馬國庫帶來數年沉重的負擔。此外,由於最高長官管理不善、玩忽職守或者明知故縱,給財政收入帶來重大損失。地方官員的行為,他們花費公款驕奢淫逸,挪用公款尤其是戰利品,以及初見端倪的行賄和敲詐手段,我們將在下文敘述(地方官員的惡行——花費公款驕奢淫逸,挪用公款尤其是戰利品,以及初見端倪的行賄和敲詐手段——我們將在下文敘述)。國家招錄第三方徵收捐稅,並與其訂立供應和建築契約,其一般運行狀況可以根據以下事件進行判斷:羅馬紀元587年即公元前167年,由於礦區的承租人不是劫掠百姓就是欺詐國庫,元老院決定停止開採劃屬羅馬的馬其頓礦區——理事會坦白自認其無能,並對外懺悔其過錯。 他們不僅如前文所述,自覺允許廢止占用公地的賦稅,而且任憑首都和其他地方的私有建築侵占公有地產,公共水渠的水資源也被轉供私有用途。有一次監察官對這些侵犯公共利益的人採取嚴厲的打擊措施,迫使其停止使用霸占公共財產,或者按照法定價格購買土地和用水,激起社會上強烈的不滿。在其他與經濟有關的事情上,羅馬人道義在懷,處處謹小慎微,但是一旦與國家有所牽連,便顯得十分懈怠。加圖說:「行竊於人者,終其生於鐐銬枷鎖;行竊於公社者,享盡榮華富貴。」(與「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如出一轍)。 羅馬官吏和投機倒把者肆無忌憚侵盜羅馬公社的公共財產,且逍遙法外,波里比阿卻仍然強調在羅馬少有盜用公款的情況,而希臘的官員則無不同流合污,盡皆染指公共財產。他還明言羅馬的委員或高級官員管理巨額款項,只要一句承諾,便無任何欺瞞;而在希臘,即使是一筆微不足道的款項,也需要封緘公文十件,二十個人作為見證,但仍然避免不了人人遭受欺詐。波里比阿言外之意只是希臘的社會和經濟亂象遠遠甚之於羅馬,希臘明目張胆地直接侵吞公款的情況較之羅馬更加恣意猖獗。通過了解公共建築和國庫金額現狀,羅馬財政的一般狀況可見一斑。我們知道,公共建築支出在和平時期占財政收入的五分之一,戰爭時期占財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在當時的情況下,這一經費似乎並非天文數字。 上述款項以及間接繳入國庫的罰金,應用於修整首都內部及周邊的公路,修建義大利的主幹道[7],營建公共建築,必然會取得不少成就。這段時期內已知最重要的建築工程,大概當屬整個羅馬城下水道網絡的大整修和擴展,大致在羅馬紀元570年即公元前184年,訂立了該工程的合同,為此即刻預留出24000000塞斯特(折合240000英鎊)專款。我們可以推測,至今仍然殘存的羅馬城下水道至少大部分是該工程的建設。然而即使暫且不論戰爭帶來的強烈衝擊,這段時期在公共建築方面似乎遠落後於前期末,羅馬紀元482年至607年,即公元前272年至前147年,羅馬沒有建造任何新的輸水溝渠。國庫自然也日漸充盈。羅馬紀元545年即公元前209年,羅馬被迫動用最後的儲備時,國庫存款總計僅164000英鎊(4000磅黃金),但在本時期結束(羅馬紀元597年即公元前157年)之後不久,國庫所存金銀接近860000英鎊。然而在漢尼拔戰爭結束後30餘年間,巨額額外收入湧入羅馬國庫,如果將這筆巨資計入財政收入,讓我們驚訝的不是這筆巨款之大,而是國庫存款之少。此前的記載極度缺乏,但是根據目前掌握的數據而言,羅馬國家財政收入大於財政支出,存在財政結餘,這一點毋庸置疑,可總體來說,這樣的數據並不算輝煌。 義大利臣民——被動公民 羅馬公社對待義大利內外臣民的方式最能明顯表現政府精神的改變。此前義大利臣民分為以下四種:普通同盟公社、拉丁同盟公社、無選舉權的羅馬市民以及具有正式公民權的市民。在該時期內,這四種臣民中的第三種幾乎完全不存在了,因為拉丁姆和薩賓納(Sabina)的被動公民組成的公社,如今也應用於以前佛爾西人(Volscian)的領土,這些公社都逐漸——最晚的應該是羅馬紀元566年即公元前188年的阿爾庇努姆(Arpinum)、方迪(Fundi)以及佛密埃(Formiae)——獲得了正式公民權。坎佩尼亞[8]的卡普亞(Capua)周遭的一些小公社由於在漢尼拔戰爭期間背叛羅馬,所以完全喪失了公民權。雖然少數公社,例如佛爾西人疆域內的維利特勒(Velitrae)以及坎佩尼亞的提拉姆(Teanum)和庫邁[9],依然保持著此前的法律地位,但是總體看來,被動公民權已經不復存在。 公共奴隸 另一方面,義大利又興起一種地位特別低下的新階層,他們不具有公共自由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其待遇幾乎和公共奴隸無異,尤其是昔日的坎佩尼亞、庇森弄廷南部以及布魯提亞中與漢尼拔結盟的公社,都屬於這一類。此外還有被容許留在阿爾卑斯山南部的凱爾特人部族,他們相對義大利同盟的地位固然無從詳知,但是他們與羅馬簽訂的盟約中附帶著足夠明示其低劣地位的條款,即這些公社的成員永遠不允許獲得羅馬的公民資格。 非拉丁同盟國 如前文所述,由於漢尼拔戰爭,非拉丁同盟國的地位受到了十分不利的影響。非拉丁同盟公社中僅有少數,例如拿波里(Neapolis)、諾拉(Nola)、瑞吉阿姆(Rhegium)以及赫拉克利亞[10],在那場起伏不定的戰爭中始終堅定地站在羅馬這邊,所以他們昔日同盟的權利未被剝奪。非拉丁同盟國中的大部分曾投歸敵方,羅馬人據此修訂盟約,條款對非拉丁同盟國不利,但他們不得不服從。非拉丁同盟國衰微的狀況可以從其公社遷往拉丁公社得到例證:羅馬紀元577年即公元前177年,薩謨奈人(Samnites)和佩里格人(Paelignians)向元老院申請削減其助戰兵額,他們之所以提出這一請求,是因為在近幾年中,先後有四千戶薩謨奈人和佩里格人遷居拉丁殖民地弗雷吉萊(Fregellae)。 拉丁人 「拉丁人」這一名詞表示不包括羅馬公民聯合在內的舊時拉丁姆少數城市居民,例如第伯爾(Tibur)和普林斯特(Praeneste),與之在法律上平等的同盟城市還有赫尼錫人(Hernican)的幾座城市,以及散布於義大利各地的拉丁殖民地。此時拉丁人還處在相對優勢的地位,其名稱中便蘊含了這種意味,但是相比較而言,他們遭受的摧殘並不亞於其他人。拉丁人背負的重擔不合情理地累積,服兵役的義務也從公民轉移到了他們以及其他義大利同盟身上。例如在羅馬紀元536年即公元前218年,拉丁同盟徵發的兵額幾乎是公民的兩倍。漢尼拔戰爭結束後,所有公民士兵一律准予退伍,但是同盟士兵卻不盡然。同盟士兵主要被派遣執行戍守任務,以及在西班牙執行令人深惡痛絕的兵役。羅馬紀元577年即公元前177年凱旋,在犒勞軍隊時,同盟士兵並未像往常一樣得到與公民士兵等額的戰利品,而是僅有其一半,因此在士兵慶功宴上,周遭一片喧囂至死的歡騰,受到輕視的拉丁同盟軍卻怏怏不樂,他們悄無聲息地跟隨在雙輪戰車後面。至於分配義大利北部的土地,每位公民分得十猶吉拉耕地,而非公民每人只分得三猶吉拉。 拉丁公社在稍早一段時期就被剝奪了自由移民權利,只有在放棄原來公社裡自己的孩子和一部分地產的條件下,才能得到允許遷入羅馬。但那時這些不厭其煩的要求被千方百計規避或逾越,拉丁公民群體大肆遷入羅馬,當地的官員抱怨各城人口日益減少,這樣一來無法提供規定數額的助戰兵,因此羅馬政府派遣警察在首都大舉驅逐移民(羅馬紀元567—577年即公元前187—前177年)。這種舉措或許無法避免,但是自由移居權是羅馬與同盟城市簽訂契約賦予的權利,此舉不免讓人感覺是對自由移民權的極大限制。再者,這一時期末端,羅馬在義大利內地創建的城市開始獲得正式公民權,而非拉丁權利,此前只有沿海殖民地才能獲得正式公民權。通過併入新的公社,拉丁群體不斷擴大,至此這種擴張太過頻繁,於是將其終止。阿奎萊亞(Aquileia)創建於羅馬紀元571年,即公元前183年,該城是羅馬最後得到拉丁權利的義大利殖民地,幾乎同時被派往波滕提亞(Potentia)、庇薩魯姆(Pisaurum)、馬提拉(Mutina)、巴馬(Parma)[11]以及盧那(Luna)等地的殖民團,他們都獲得正式公民權(羅馬紀元570—577年即公元前184—前177年)。這一現象顯然是因為拉丁公民權日漸勢微,而羅馬公民權日益興盛。在派往新開拓殖民地的人當中,選派的大多數都是羅馬市民,比以前任何時候都多,羅馬市民中相對窮困的一部分人,即使面對獲得巨大物質利益的機會,也不會有人願意以自己的市民權利換取拉丁公民權。 羅馬公民權愈加難以獲取 最後,至於非公民——無論是公社還是個人——他們取得公民權的門路幾乎完全被杜絕。大約在羅馬紀元400年即公元前354年,羅馬人就廢除了前期將附屬公社併入羅馬公社的方法,防止羅馬公民群體因過度擴大而太過分散,因此設立了半公民的公社。如今,公社集中的方法也被廢止,一方面允許半公民的公社享有公民權利,一方面允許大量邊遠公民殖民地加入半公民公社行列,但是聯盟公社不採用原先合併的方法。義大利完全被征服之後,甚至找不到一個由同盟變成具有羅馬公民權的公社,可能在該段時間之後,確實沒有任何公社獲得公民權。甚至義大利的個人要獲得羅馬公民權也受到嚴格限制,只有在擔任拉丁公社高級官職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另外在公民殖民地創立之初,非公民以個人身份優先享有公民權[12]。 毋庸置疑,義大利臣民關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種種改變,至少表現出密切的關聯性和一致性。各級臣民的處境不斷惡化,此前等級中地位越低,其惡化程度愈甚,政府曾經努力縮小不同等級之間的差距,並規定了從某一等級過渡到另一等級的方式,如今相互之間的聯繫均被斬斷,連接各方的橋樑亦被拆毀。在羅馬公民團內部,統治階級自身和人民相分離,一律無需承擔公共責任,以榮華富貴裝裱自身,所以公民也極力聲明他們與義大利同盟之間的差別,日益排斥同盟成員,使之不得共同享有政權,同時讓他們承擔兩倍甚至三倍的公共義務。貴族和平民的關係又恢復到了衰落的貴族階級專權排外的狀態,公民與非公民的關係亦復如是。 平民階級受其開明政策的滋養已經發展壯大,如今卻受制於貴族階級的繁文縟節。取消被動公民,此舉本身無可厚非,就引發此舉的動機而言,也許和下文即將提到的殊途同歸,但是由於被動公民的取消,一種聯繫介質化為烏有。然而更加令人生畏的,是拉丁公社和其他義大利公社之間的差異也不復存在。拉丁民族在義大利的特權地位是羅馬政權的基礎,拉丁城市一旦知覺他們在同樣強大的公社中不再享有特權,在實質上和其他城市無異,屬於羅馬的臣民,而且所有義大利人都處於這種備受煎熬的處境,這一基礎隨之土崩瓦解。當然差別還是存在的:布魯提亞人及其處於水深火熱的同盟,正遭受奴隸一般的待遇,因此也像奴隸一樣行事,例如在艦隊中充當划槳奴隸時,他們想方設法乘機逃脫,並欣然為敵軍服役對抗羅馬;凱爾特臣民,尤其是海外臣民,他們比義大利人遭受更加殘酷的壓迫——政府故意將這類人拋棄給義大利人,使之遭受輕視和虐待。但是這種區別雖然含有劃分臣民等級的意味,但是遠遠無法彌補此前同族義大利人和異族義大利人的差異。整個義大利同盟瀰漫著一種氣勢如虹的憤懣,只是因為恐懼使之還未宣洩出來。坎尼之戰結束後,有人建議在每個拉丁公社中,賦予兩個人以羅馬公民權及元老院席位,但是這個建議提出地不合時宜,所以理所當然遭到了拒絕,不過由此可以看出,統治階級的人甚至在那個時候就開始憂慮拉丁姆和羅馬之間的關係了。如果現在再有一個漢尼拔對義大利發動戰爭,是否還會遇到義大利人以拉丁名義對外人統治的堅決抵抗,也許會是個疑問。 行省制度 羅馬共和國這段時期最重要的創製是新設置省長一職,這同時也是最為決絕和離經叛道的制度。羅馬的早期國家法中找不見納貢臣民的蹤跡——被征服的公社成員或被賣作奴隸,或者併入羅馬共和國,或者與羅馬締結盟約,這至少可以確保其公社的獨立並免於納稅。但是迦太基在西西里、撒丁和西班牙的屬地,以及希耶羅(Hiero)王國,需要向其舊主納貢並繳納什一稅,如果羅馬意欲保留這些領土,從目光短淺者看來,最明智也最方便的辦法是遵循一貫的規矩治理新的疆土。因此羅馬人只保留了迦太基-希耶羅的行省建制,並按照這種行省制度治理從蠻族手中奪來的領土,例如近西班牙行省。他們從敵人繼承下來的制度遺患無窮。毋庸置疑,羅馬政府起初向其臣民徵稅,本意不完全是積累國家財富,而是為了抵付行政和國防的經費,但是羅馬政府令馬其頓和伊里利亞納貢,卻不著手當地政務,不承擔邊防責任,他們已然偏離了正軌。然而實際上,羅馬人在課稅上仍不失節制,但是與將主權轉變為謀取利益的特權相比,顯得無關緊要。不管是竊取一個蘋果還是整棵蘋果樹,其性質都同樣是墮落。 行省長官的地位 有失必有罰。既然開創了新的行省制度,那麼必須選任省長,省長的地位不僅和行省本身的福祉水火不容,而且與羅馬政制互相矛盾。由於羅馬公社代替了各省此前統治者的地位,所以羅馬政府指派的省長在當地儼然國王的替身,例如,西西里的將軍居住在位於西那庫斯[13]的希耶羅宮殿中。省長自然仍受到法律的約束,需要按照共和國的規定忠實勤勉政務。加圖擔任撒丁省長之時,徒步行走到他治下的城市,只有一位僕人拿著他的外套和祭勺隨侍,當他卸任西班牙省長返回羅馬時,加圖將自己的戰馬賣掉,因為他認為自己沒有權利讓國家負擔運送戰馬的費用。當然羅馬的省長中,像加圖這樣廉潔到了吝嗇可笑地步的人雖然算是鳳毛麟角,但大多數因具有虔誠的上古遺風,在宴會上謙恭肅穆的態度,相對正直地管理政務和司法,並嚴厲地打擊殘酷剝削人民的人——羅馬的包稅商和銀行家——一般說來,羅馬省長以其凝重莊嚴的舉止,受到臣民的尊敬,尤其受到輕浮善變的希臘人的由衷讚嘆。 行省臣民感覺他們的政府差強人意。他們未嘗受到迦太基執事和西那庫斯王室的縱容,他們不久後回憶到當時的鞭笞與之後的暴虐怖政相比,已經心生謝意了。後世將羅馬6世紀看作是行省政制的黃金時代,如此看來也不難理解。但是無論時間長短,都不能在實行共和政體的同時,又存在著君主。羅馬統治階級充當省長的角色,致使他們的品行以驚人的速度淪喪。在這種情況下,省長對治下的人民桀驁不馴、驕橫無禮已經習以為常,所以不足以成為某位省長的罪責。但是一位省長兩袖清風地從自己管轄的行省歸來已經算是罕見,又因為羅馬嚴格遵守舊制——公共官吏沒有俸祿——不由讓人感覺太難能可貴了。 皮德那的征服者鮑魯斯不收受錢財,論述者引以為怪事。以「榮譽酒」和「自願禮物」饋贈省長這種惡習,似乎在行省制度之初就已發端,這或許是迦太基人的遺風。羅馬紀元556年即公元前198年,加圖就任撒丁省長,也只能節制和減少這種例錢。行政長官和一般因公出差者,有權免費住宿以及免費搭車乘船,而這也已經成為為官者中飽私囊的藉口。省長還擁有一項更重要的權力:在其管轄範圍內平價徵收穀物——一方面是為了維持自己以及扈從的生計,一方面是為了備戰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補給軍需——這種權利已然濫用,使得怨聲載道,以至於羅馬紀元583年即公元前171年,西班牙人提出申訴,元老院不得不撤銷省長出於上述原因控制糧價的權力。自此以後,甚至在羅馬舉行公眾節慶,也要向臣民徵收物品,如市政官提比略·森普羅尼烏斯·格拉古(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需要籌辦慶典,於是向義大利內外提出嚴苛無度的要求,引起元老院的官方介入(羅馬紀元572年即公元前182年)。到本段時期末端,羅馬的官員不僅對水深火熱中的臣民恣意妄為,而且對附屬羅馬的獨立國家和王國也是這樣,蓋烏斯·孚爾索在小亞細亞的侵掠,尤其是在柏修斯戰爭期間在希臘臭名昭著的行徑,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羅馬元老院對行省及省長的監管 羅馬政府對這些我行我素的軍事管理沒有進行嚴格的監管和干涉,所以這些現象不足為奇。當然司法管制不完全有必要。存在這樣一項普遍存疑的規則:不允許控告任期內的統帥,按照這一原則,羅馬的省長在平時只能在惡行已然昭著的情況下被傳訊,他可以受到刑事或民事訴訟的制裁。為了提起刑事訴訟,具有刑事審判權的羅馬官員應該受理此案,然後將其提交公民法庭。至於民事訴訟,主管這一將軍職務的元老將案件提交陪審團,陪審團成員按照當時法庭的組織法,由從元老院中選派的元老組成。因此在兩種情況下,主導權都掌控在統治階級手中。統治階級仍然十分正直廉潔,不會對證據確鑿的申訴完全棄之不顧,而且在很多案例中,羅馬元老院甚至響應受迫害者的呼聲,屈身俯就,下令提起民事訴訟。然而貧窮者和外國人如果控訴貴族統治階級的強勢成員,由於審判官和陪審團距離事出地點遙遠,如果沒有涉及犯同罪的嫌疑,至少應該與被告屬於同一階級,所以他們將訴狀提交審判官和陪審團,從一開始就應該按其罪過確鑿與否論斷成敗。如果申訴失敗,結果幾乎是自取滅亡。附屬城市和行省與其征服者,以及與之有密切關聯的其他羅馬人建立世襲的門下關係,這種關係無疑能夠給受壓迫者帶來一些扶助。 西班牙行省省長自知無人能虐待加圖的門下而逍遙法外,西班牙人、利古里亞人以及馬其頓人均為鮑魯斯所征服,鮑魯斯謝世之後,這三個民族的代表都不願放棄將他的靈柩抬到火葬堆的權利,這一情形是對這位偉大人物最崇高的致敬。但是這種特殊保護不僅給希臘人可乘之機,在羅馬的統治者面前極力展現他們奴顏婢膝的全副本領,而且以其信手拈來的奴性敗壞統治者的品性——馬塞魯斯在征服並劫掠西那庫斯之後,西那庫斯人曾經向羅馬元老院控訴他的行為,但是沒有任何成效,元老院還在之後頒布尊崇馬塞魯斯的法令。西那庫斯的歷史本來就不甚光彩,此事又為其添上最為臭名昭著的一筆——而且還與已然危機重重的家族政治相關聯,這種保護制度對名門望族也會產生政治上的威脅。如此一來,羅馬官員一定程度上忌憚神靈和元老院,大多數不會再肆無忌憚魚肉百姓,雖然他們依然會剝削民眾,但如果他們稍加節制,便可逍遙法外。於是形成了這樣一條潛規則:羅馬官員在其管轄範圍內如果只是搜刮民脂民膏,或者只行有度的暴政,在法律上可以不受懲戒,所有受壓迫者只能忍氣吞聲,這一規矩對後世必然遺患無窮。 然而,即使法庭一反此前的寬鬆,已經嚴刑峻法,但是只在有人觸犯法律底線時,才會對其進行制裁。良政的可靠保證在於最高行政當局施行一貫嚴格的監管,但是羅馬元老院完全沒有給予這種監管。在這一方面,同僚政治的廢弛和無助最早浮現在世人面前。按照常理,省長受到的監督應該較之義大利市政府更加嚴格,也更具針對性。而這個時候羅馬帝國擁有大量海外領土,政府監管全境的制度需要進行相應的擴充。但是這兩個方面都適得其反,省長的地位在實際上儼然是君主。負責監管全境最重要的機構,即羅馬帝國的監察官,其權力範圍僅延伸到西西里,而後來獲取的行省卻仍然不受監管。最高行政長官脫離中央政權的束縛,這是十分危險的。 羅馬的省長統領國家軍隊,並掌握大量國家財政來源,但是僅受到鬆懈的司法約束,這勢必會將其及其治下人民的利益與羅馬公社的利益相剝離,並引起二者的矛盾衝突,所以省長這一身份更像是波斯總督,而非薩謨奈戰爭時期的羅馬委員。此外,省長在境外施行法律認可的軍事暴政,很難回復到普通市民的平等地位,而區分這一地位的是發號施令者與服從者,而非主人與奴隸。因此,甚至政府都察覺出他們的兩條基本原則——貴族階級內部平等,官員的權力隸屬於元老院團體之下——在他們手中開始發生動搖。政府對設置新的行省以及整個行省制度心有餘悸,而設立行省刑事推事,至少剝奪了省長的財政權。延長這一官職的任期本來是十分明智的做法,但是遭到了政府的取締,凡此種種,皆明確表現出深謀遠慮的羅馬政治家對所有這些努力最後的收穫倍感擔憂。但是診斷不是治療,知而不為並不能改變現狀。貴族階級的國內政府仍然延續此前的方向,於是行政和財政上的腐敗——為將來的革命和傾覆埋下了伏筆——勢不可擋地大行其道,雖然並非無人知曉,但卻無人扭轉乾坤。 反對黨 新貴族雖然不似舊氏族階級那般等級森嚴,而且關於共同享有政治權利,一方面在法律上對其他公民產生侵害,另一方面在事實上就是如此,但正是出於這一原因,後者的卑如塵芥比前者更加難以忍受,也更加不易擺脫。人們理所當然不乏擺脫這種等級束縛的意圖。反對黨倚賴公民大會的支持,一如貴族階級有元老院作為支撐,要想了解反對派,我們必須首先了解這一時期公民大會的精神及其在羅馬共和國中的地位。 羅馬公民大會的性質 羅馬的公民大會不是整個國家機構的動力,而是其牢固的基礎,對於這樣一個大會,它必須具備以下性質——對公眾利益具有明確的感知,對名副其實的領袖有明智的崇敬,無論處在順境抑或是逆境,都具有堅定不移的精神,更重要的是能夠為了集體的福祉犧牲個人,為了將來的利益放棄當下的安樂——所有這些品質在羅馬公社都發揮得淋漓盡致,縱覽其發展過程,一切指摘盡皆淹沒在敬佩之中。即使到現在,羅馬公社留給世人的印象仍是開誠布公和隨機應變完全占據主導。公民對政府和反對派的一切行為,毫無保留地表現了氣勢恢宏的愛國精神,迫使素稱雄才大略的漢尼拔止戈息兵,這種精神仍盛行於羅馬的公民大會。當然他們也會經常犯錯,但是他們之所以犯錯,不是一群烏合之眾因為衝動而胡作非為,而是源於公民和農民褊狹侷促的思想。 但在另一方面,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機制必然越來越積重難返,但是他們鑄就豐功偉業的形勢已經遠遠超出了力所能及的範圍。我們在上文已有敘述,在本段時期,大多數舊日的被動公民公社以及許多新建立的殖民地都得到了正式(的)羅馬公民權。到本時期末端,羅馬公民群體已經十分緊密,遍及廣義上的拉丁姆、薩賓以及坎佩尼亞的一部分,因此已經擴展到西部海岸,北抵凱里(Caere),南抵庫邁。在這一區域內,只有少數城市未納入羅馬公民群體,例如第伯兒、普林斯特、西格尼亞、諾爾巴以及弗倫提農。此外還要加上義大利沿岸一律具有正式羅馬公民權的沿海殖民地,設立必須承認其公民權的庇森農以及亞平寧山以外各殖民地,還有嚴格意義上並未形成獨立公社、散居在義大利各地的集市和鄉村(-fora et conciliabula-)里的為數眾多的羅馬公民。以這種方式組織起來的公民公社龐雜臃腫,在司法和行政方面,此前提及的代理裁判可一定程度上施以補救[14],此後規模相對較小的城市公社,在龐大的羅馬城共和國範圍內的組織體系,此時或許至少已經在沿海以及庇森農和亞平寧山以外的殖民地初見端倪。但是在所有的政治問題當中,只有在羅馬廣場舉行的大會具有行動權利,此前所有享有投票權的人可以在早晨離開田舍,並在當天晚上回到家中,對此我們可以一目了然。現在無論就其組織還是集體行動而言,公民大會已經發生了顯著改變。 再者,羅馬政府——到底是缺乏見識,疏忽大意,還是惡意串通,我們無從得知——不再按照舊例將羅馬紀元513年即公元前241年之後獲取公民權的公社納入新創建的選區內,而將他們整合納入舊選區,因此每一個部族都漸漸成為由散落在羅馬全境的不同城市組成。像這些選區,平均各8000人享有投票權——城市部族所占人數自然而然比鄉村部族多——沒有地域關聯,也沒有內部的團結,所以不再受任何明確的指導,也不能事先皆大歡喜地商議。由於在投票前沒有開放式討論,人們必然會感覺到諸多不便。此外,公民完全能夠洞察所屬城市的公共利益,但如果將一個統治世界的大國關乎存亡的難題交給一群心存善良卻萍水相逢的義大利農夫,讓那些對法令的前因後果一無所知的人最後決斷將領的任命以及國家條約的締結,實在是愚不可及、滑天下之大稽了。因此在所有超越一般市政的事務中,羅馬公社都扮演著幼稚,甚至愚蠢的角色。按照規定,人們會站在會場,對一切議案都予以通過,但是在例外的情況下,他們會情不自禁發表反對意見,比如羅馬紀元554年即公元前200年對馬其頓宣戰之際,集市公民的決策對國家政策作出了一番頑強的抵抗,但最終的結果令人不堪回首。 城市下層民眾的崛起 客民群體最終取得了和獨立的公民階層在形式上平等,並且在實際上往往更加優越的地位。客民起源於十分遠古的制度。自無文字記錄的太古時代以來,羅馬貴族就對被解放的奴隸和客民行使某種管理權,這兩類人在一切相對重要的事務上都需要向貴族請示,例如,客民不允許在未得到保護人的同意擅自為子女婚配,而通常由保護人直接安排客民子女的婚姻。但是由於貴族成為擁有特權的統治階級,不僅集中掌握了權力,而且財富也聚斂在其手中,客民則淪為寄生蟲和乞丐,富人門下的追隨者無論在內還是在外都成為蠶食市民階級的蛀蟲。貴族不僅容許這種客民制度的存在,而且利用他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謀取利益。例如舊時的集資活動,此舉往往主要出於宗教目的或者為功勳卓著者舉行葬禮的情況,現在被達官顯貴利用——先是羅馬紀元568年即公元前186年,路奇烏斯·西庇阿為了計劃舉行公眾慶典,意欲額外向公眾徵收一筆款項——收受禮物被特別列為法律禁止事項(羅馬紀元550年即公元前204年),因為元老開始以這一名義頻繁向客民徵收貢物。但是對於統治階級,客民的隨行人員卻可以成為貴族控制公民大會的工具。從選舉一事可以明顯看出,在這一時期依附貴族的下層民眾已經有力地與中等階層分庭抗禮。 從以上種種事實可以看出,首都的下層民眾增長速度十分迅速,從其他方面也可見一斑。被釋奴的人數和重要性與日俱增,可以在下列事件中得到佐證:關於他們在公民大會中的投票權,前一個世紀已經引起了十分鄭重的討論,本世紀仍然在繼續商議。在漢尼拔戰爭期間,元老院通過了一項備受矚目的決議,允許有身份的被釋女性奴隸參與公共募捐活動,並允許被釋男性奴隸合法所生的子女使用此前自由人子女專用的服飾。大多數定居羅馬的希臘人和東方人所受到的待遇可能不及被釋奴,前者帶有民族上的奴隸性質,後者帶有法律上的奴隸性質,兩者同樣無法消除。 群眾糧食分配的系統腐敗 但是這些天然因素共同造就了首都下層民眾人滿為患,此外,有意培養下層民眾群體使之發展壯大,以諂媚恭維人民或者更甚的行為破壞他們舊日構建的公德心,貴族階級和民眾領袖都難辭其咎。就其整體而言,選舉人仍然值得尊敬,沒有出現大規模賄選的情況,但是間接向具有選舉權的人獻媚取寵的方法也不免令人咂舌。高級官員,尤其是市政官曆來就有保證穀物價格平穩以及督辦賽事的義務,但是形勢每況愈下,最終引起帝國平民大眾駭人聽聞的吶喊——「麵包有何用,賽事永不朽」。源源不斷的穀物供應,或被行省省長交由羅馬市場官員隨意處置,或各省分文不取將其自行送到羅馬,以巴結一些羅馬高官的歡心,所以從羅馬紀元6世紀開始,市政官能夠以十分低廉的價格為首都人民供應糧食。加圖認為「公民不再察納雅言——肚子上沒長耳朵——這也不足為奇了」。 羅馬節慶 大眾娛樂以驚人的速度增長。五百年來,羅馬公社每年只有一次節慶,以及一處競技場。羅馬第一位嚴格意義上的人民領袖蓋烏斯·弗拉米尼烏斯增設了第二個節慶以及第二座競技場(羅馬紀元534年即公元前220年)[15],也許通過這些建設——新節慶命名為「平民賽會」,這就足以明示其旨趣——他才贏得在特拉西美涅湖作戰的許可。這種先例一開,其弊害接踵而至。豐收女神是平民階級的保護神,紀念豐收女神的節慶縱使果真晚於平民賽會,定然也相差無幾。此外,按照西比林和瑪爾斯預言的指示,羅馬紀元543年即公元前211年增設第四個節慶以紀念阿波羅,羅馬紀元550年即公元前204年為紀念「神母」新從佛里幾亞移至羅馬,又增設第五個節慶。此時正值漢尼拔戰爭進入白熱化階段——首次舉行阿波羅賽會時,公民在競技場就被召入軍隊,義大利獨有的迷信狂潮風生水起,趁機散播西比林和先知的神諭,借著神諭的內容和主張四處招搖撞騙者不乏其人,政府不得不要求公民作出如此巨大的犧牲,我們不能以政府對此事放任讓步便對其口誅筆伐、聲討炮轟。但是一次讓步之後只能繼續讓步,果不其然,甚至在相對太平的年代(羅馬紀元581年即公元前173年)又增加了一個節慶,雖然只是個不甚重要的紀念花神芙羅拉的節慶。這些新節慶娛樂的經費分別由承辦各種節慶表演的官員個人承擔,如此一來,高級市政官除了要負責原有的民族節慶,還需要舉辦神母節慶以及芙羅拉節慶,平民市政官負責平民賽會以及豐收女神節慶,城市執政官負責阿波羅賽會。 那些認可此等新節慶的人或許有自己的考量,認為這些活動不可能會給國家財政帶來負擔。但是在實際上,讓國家預算負擔一些無益的花費,雖然帶來的危害微不足道,但是允許為人民提供娛樂事實上成為攀上國家最高官職的條件,這帶來的後果就無法預計了。隨之而來的,是執政官一職的候補人選開始在這些賽會上競相增加開支,導致費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如果有望當選執政官的人除了這種似乎是法定的貢獻外,還提供一場自願「表演」(-munus),自掏腰包為公眾舉行一場角斗戲,就更加錦上添花了。選舉人漸漸以賽會壯觀與否為標準,衡量執政官候補人能否勝任。貴族實際上需要高價購買爵位——一場相當規模的角斗戲須花費高達720000塞斯特(折合7200英鎊)——但是他們願意償付,因為他們可以因此將不富裕的人完全排擠出政界。 戰利品的揮霍 然而腐敗並非僅僅局限於羅馬廣場,甚至已經滲透到了軍營。舊日的公民士兵,如果能獲得一些行軍打仗的補償,在戰爭勝利時帶著為數不多的戰利品凱旋,就已經感覺很幸運了。以西庇阿·阿弗雷卡魯斯(Scipio Africanus)為首的新式將領,大肆將羅馬的錢財以及戰爭所得錢款分發給麾下的軍隊,在非洲與漢尼拔作戰期間,加圖正是因為此事與西庇阿發生爭執。那些經歷過第二次馬其頓戰爭和亞細亞戰爭的老兵儼然成為富人,只有一位將軍未將行省人民的饋贈以及戰利品據為己有或者贈予親信,而其麾下許多人卻已攜金帶銀歸國,還受到上流階層的稱讚,人們已然忘記屬於動產的戰利品是國家的財產。路奇烏斯·鮑魯斯按照傳統方式處置戰利品,他麾下的士兵,尤其是大量受豐厚劫掠物資誘惑而應徵入伍的志願兵,幾乎不願意接受皮德那戰勝者只得到一個凱旋榮典的法令——任何征服力久利亞三個村落的人都可享此榮典,但此時已經泛濫成災了。 尚武精神的消頹 戰爭成為搶掠的行當,公民的軍隊紀律和尚武精神受到多大的影響,在柏修斯戰爭中可見一斑。貪生怕死之風盛行,在伊斯特利亞那場微不足道的戰爭中(羅馬紀元579年即公元前175年),羅馬軍隊的行為讓人不覺扼腕嘆息。有一次發生了微不足道的小衝突,在謠言的作用下愈演愈烈,羅馬的海陸軍,甚至國內義大利人都聞風逃竄,加圖不得已專門發表訓誡,斥責他們的捕風捉影、懦弱不堪。在這方面貴族青年也開了先河。早在漢尼拔戰爭期間(羅馬紀元545年即公元前209年),應該在騎士隊中服兵役的人怠於從軍,監察官已經感覺有加以嚴懲的必要了。本時期末端(羅馬紀元574年即公元前180年),一項人民法令規定一個人必須擁有服兵役十年的證明,才具有擔任高級官職的資格,這一舉措旨在迫使貴族子弟從軍。 頭銜的角逐 上層貴族和下層民眾原始的自尊心和榮譽感每況愈下,這在人們對官階和頭銜的角逐中體現得最為明顯,所有階層都無一倖免,其表現形式雖然不一而足,但內在性質大體相同。按照舊制,普通高級官員只有在公開戰爭中發揚國威,才能獲得舉行凱旋儀式的榮譽,這樣一來許多取得突出成就的人也經常無法享此榮典。但是國家對凱旋儀式榮譽的要求又十分急迫,以至於舊制難以維繼。將領向元老院或公民請求舉辦凱旋儀式,但是沒有得到批示,或者不可能得到允許,便自行凱歌而還,一路直到阿爾巴山(首次是在羅馬紀元523年即公元前231年),這樣一來,元老院和公民只能默許了。與力久利亞或科西嘉部落的戰爭都是小打小鬧,但是全都成為要求舉辦凱旋儀式的藉口。為了制止像羅馬紀元573年即公元前181年的執政官兵不血刃還請求舉辦凱旋儀式的行徑,政府規定凱旋儀式的標準是在對陣戰中至少斬獲敵軍5000人,能給出這樣的證據,才能舉行凱旋儀式。但是有人會製造虛假的戰報予以規避——貴族府邸中不難看到敵人的盔甲璀璨奪目,但是絕非從戰場上獲取的。舊日裡一年一任的統帥,以次年卸任之後成為繼任者的幕僚為榮,然而前任執政官加圖在提比略·森普羅尼烏斯·郎古斯(Tiberius Sempronius Longus,羅馬紀元560年即公元前194年)和曼尼烏斯·格拉布里奧(Manius Glabrio,羅馬紀元563年即公元前191年)麾下擔任軍團指揮官,卻被認為是對新式的妄自尊大表示反抗。從前人們為國家效力,得到的只不過是公社的一聲感謝就已經心滿意足,如今人們立一份功勞,就期許獲得永久的優待。密勒之戰(羅馬紀元494年即公元前259年)的戰勝者蓋烏斯·杜伊里烏斯(Gaius Duilius)已蒙特許,可以在晚間穿過首都的街衢時,前有一人手秉火炬、一人鳴笛引路。 雕像和紀念碑通常由載譽者自己出資建造,這種現象泛濫成災,有人嘲諷說只是和普通人有一絲區別。但是這種僅僅屬於個人的榮耀無法使人長久心安理得。一種風俗開始變得時髦起來:戰勝者及其後代皆由其取得的勝利獲得一個永久的稱呼——該風俗大概起源於扎瑪戰勝者,他自稱非洲英雄,其胞弟被稱為亞洲英雄,其堂弟被稱為西班牙英雄[16]。上層人士作出了表率,下層階層紛紛仿效。既然統治階級不辭為不同階層的人籌備葬禮,並敕令曾經贈予擔任過監察官的人一塊紫色的裹屍布,被釋奴申訴要求至少其子應該以這令人妒羨的紫色鑲邊裝飾,也合乎情理。長袍、戒指和符篆不僅將公民夫婦和異國人與奴隸區分開來,而且將自由出身與被釋奴、自由人之子與被釋奴之子、騎士和元老的父母孩子與普通公民、執政世族的後代與普通元老一一區別開來——在一個以公民平等為基石而聲名在外的公社竟然存在這等事情! 公社中的爭執紛擾同時也反映在反對黨之列。依賴於廣大農民的支持,愛國人士提出強烈的改革要求;依賴首都民眾的支撐,群眾領袖開始蠢蠢欲動。這兩股勢頭雖然在很多方面緊密相連,但我們必須分別加以論述。 改革派——加圖 改革派仿佛化身為馬爾庫斯·波爾奇烏斯·加圖(羅馬紀元520—605年即公元前234—前149年)脫穎而出。舊派思想將發展範圍僅局限在義大利境內,反對將羅馬發展成為世界性的帝國,加圖是舊派最後一位有名的政治家,因此被後世稱為古代純正羅馬人的典型,更加準確地說,加圖是羅馬中層階級反抗希臘化、世界化新貴族的代表人物。加圖成長於耒耜之間,鄰近的一位地主路奇烏斯·瓦勒里烏斯·弗拉庫斯(Lucius Valerius Flaccus),此人不與世俗同流,在當時的貴族中算是鳳毛麟角,在他的勸導下,加圖步入政界。這位正直的貴族預測未經雕飾的薩賓人加圖將成為時代潮流的中流砥柱,結果一語成讖。 在弗拉庫斯的庇護之下,(加圖)遵循古風舊制為公民同胞和共和國察納雅言、鞠躬盡瘁,他一路奮爭,登上執政官寶座並取得一次舉辦凱旋儀式的資格,甚至達到監察官的地位。十七歲進入公民軍隊行列,加圖的行伍生涯跨過了整個漢尼拔戰爭,一直從特拉西美涅湖之戰到扎瑪之戰。加圖曾經在馬塞魯斯、法比烏斯、尼祿和西庇阿麾下任職,並且在塔倫頓、辛納、非洲、撒丁、西班牙和馬其頓等地服役,不論是身為士兵、軍官還是將軍,都充分展示出其驍勇善戰的才能。他在羅馬廣場跟在戰場一樣駕輕就熟。他才思敏捷、言辭犀利,他的措辭粗俗但字字珠璣、樸實無華,熟諳羅馬法律和羅馬政務,他事必躬行、鐵骨錚錚,在鄰近的城市中首先脫穎而出,之後終於登上更大的舞台,在羅馬廣場和元老院嶄露頭角,加圖成為當時最有影響力的辯士和政論家。 羅馬的政治家中,曼尼烏斯·庫里烏斯是加圖推崇備至的人物,此人的政見奠定了加圖的基本政治格調。在其漫長的一生中,加圖始終殫精竭慮,以打擊各種猖獗的腐敗現象為己任,甚至在85歲高齡之時,還在羅馬廣場與當時的新風尚作鬥爭。加圖其貌不揚——他的敵人聲稱他碧眼紅髮——他並不是叱吒風雲的偉人,更不是高瞻遠矚的政治家。他的政治和道德見解十分褊狹,無時不刻不惦念著上古遺風,對所有新的事物懷有根深蒂固的鄙夷。加圖對生活嚴謹認真,並因此自以為有資格對任何事物、任何人苛刻求全責備。他清正廉潔,但是除了維持治安和商業誠信外,他並沒有背負任何責任感。他敵視一切奸詐和粗俗,以及一切溫婉文雅,尤其是以怨報怨。他從未想過要杜絕一切罪惡的根源,而終其一生都在與表面現象,尤其是與惡人作鬥爭。統治階級的達官顯貴自然高高在上,對甚囂塵上的卑微者不屑一顧,他們不無理由地認為自己更加尊貴。 加圖是一位滿腔正義、自命不凡的共和國監察官,是一位親歷漢尼拔戰爭已然身經百戰千瘡百孔的老兵,同時又是呼風喚雨、深受羅馬百姓尊崇的元老,在他的面前,元老院內外隨波逐流的腐朽者,不免暗自戰戰兢兢。他公然當著同僚的面,將他們的罪責一一列舉出來,當然不會對證據耿耿於懷,談及曾經私下反對或冒犯他的人,加圖當然也饒有趣味。一旦公民處事有失公允,再次擾亂公共秩序,他動輒加以譴責或當眾申斥,同樣無所畏懼。他屢屢嚴辭攻訐,招致大量仇敵,公然與當時勢力最強盛的貴族黨羽,尤其是西庇阿氏和弗拉米尼努斯氏,保持一種不共戴天的仇怨,被公開控訴四十四次。但是羅馬的普通百姓——支撐他們度過坎尼之戰的精神,之所以在羅馬中等階層中長盛不衰,大致可以從中找到直接的答案——定然會給予這位主張改革的堅決擁護者投票支持。羅馬紀元570年即公元前184年,與其政見一致的貴族同僚路奇烏斯·弗拉庫斯提請擔任監察官一職,並事先宣稱打算在任期內徹底肅清一切公民等級。雖然貴族大費周章加以阻擾,但大規模的肅清依然接踵而至,包括非洲英雄的胞弟在內的許多人被清除出騎士階級,希臘解放者的胞弟被清除出元老院,貴族卻不得不忍氣吞聲。 治安管理改革 這種針對個人發動的攻擊,以及通過法律和治安管理手段不斷壓制時代思潮的種種嘗試,其本意也許難能可貴,但至多只能夠在短期內抵禦腐朽的侵蝕。加圖能夠拒絕同流合污,或者說憑藉這股潮流在政治上叱吒風雲,的確值得稱道。同樣意義深刻的還有他和反對黨領袖雙方僵持不下,並不能與對方一分高低。加圖以及與他政見一致的同僚,在公民面前提出了詳細訴訟,但對他個人的反訴一概無效,至少在重要的政治案件上的確如此。這段時期頒布的治安管理法數不勝數,尤其是禁止奢侈作風和推行節儉整肅的家政,其中包括我們下文要提到的國民經濟,但是也沒有產生多大的效力。 土地分配 間接抵制腐朽的蔓延,更加切中時弊,而當務之急毫無疑問是公地外新農場的分配問題。在第一次到第二次迦太基戰爭期間,大量公地被大規模劃分,從第二次迦太基戰爭收尾時期到這段時期末端亦復如是。其中最重要的是羅馬紀元522年即公元前232年蓋烏斯·弗拉米尼烏斯分配庇森農的領地,羅馬紀元560年即公元前194年新設立八處沿海殖民地,尤其是在羅馬紀元536年(公元前218年)和羅馬紀元565至577年即公元前189年至前177年,在亞平寧山和波河之間地區大規模殖民,建立起普拉森提亞、格里摩那(Cremona)[17]、博諾尼亞(Bononia)以及阿奎萊亞等拉丁殖民地,此外還有波滕提亞(Potentia)、庇塞隆(Pisaurum)、穆提那(Mutina)、巴馬以及盧那等公民殖民地。這些難能可貴的建設絕大多數歸功於改革派的努力。加圖以及與他政見一致的同僚一方面以此指明經過漢尼拔戰爭之後,義大利備受摧殘,農場數量以驚人的速度減少,義大利自由人口總數銳減,另一方面指出貴族在阿爾卑斯山的高盧、薩謨奈以及阿普利亞和布魯提亞等地占據大量土地,連同其財產一併據為己有。雖然羅馬的統治階級可能並未完全採納他的訴求,但不至於對這位深謀遠慮的智者發出的提醒置若罔聞。 兵役制度改革 與以上性質類似的,還有加圖在元老院中提議增加400個騎兵員額以拯救公民騎兵的衰頹。國家財政部完全有能力落實,但是似乎出於貴族的獨斷專權,他們竭力將非騎士階級的人排擠出公民騎兵隊,因此加圖的這一提議無疾而終。另一方面,由於戰爭形勢緊急,羅馬政府試圖仿效東方從奴隸市場募集軍隊,所幸計劃失敗,於是被迫改革此前進入公民軍隊的資格要求,即至少擁有11000阿斯[18](折合43英鎊)財產,並且是自由出身的人才有資格進入公民軍隊。實際上除了擁有財產4000阿斯(折合17英鎊)至1500阿斯(折合6英鎊)的自由人和所有被釋奴在艦隊服役外,在羅馬兵團中服役的財產要求也降到了4000阿斯(折合17英鎊)。在必要時,按規定在艦隊服役者以及擁有財產1500阿斯(折合6英鎊)至375阿斯(折合1英鎊10先令)的自由人都被編入公民陸軍。這些新制度可能起源於前期末葉或本時期初,與塞維亞兵制改革同樣並非源於黨派運動,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新制極大地推動了民主黨派的發展,因為擔負著公民義務的人勢必要求,並最終獲得平等的公民權利。窮人和被釋奴自為國服役開始,便具有一定影響力了。主要出於這個原因,引發了這個時期最重要的憲法改革——百夫隊公民大會重組,這很可能發生於西西里戰爭結束的同年(羅馬紀元513年即公元前241年)。 百夫隊改革 按照百夫隊公民大會歷來的表決順序,自由財產所有者——如阿庇烏斯·克勞迪烏斯改革前一樣——不再是唯一擁有投票權的人,但富人仍然占據優勢地位。騎士階級,即貴族出身和平民出身兼有的貴族階級先投票,而後級別最高者,即向監察官證明至少擁有100000阿斯(折合420英鎊)[19]財產的人再投票,如果雙方意見一致,就可以決斷每次投票的結果,其下的四個階層表決權不一定有效;擁有財產低於最低標準11000阿斯(折合43英鎊)的人,其投票權名存實亡。 按照新規定,騎士階級雖然仍然自成一派,但是其優先表決權已經不復存在,通過抽籤法從第一階層中選出一個表決小組,將投票權轉移給該小組。貴族的優先表決權重要性首屈一指,尤其是在貴族對公民的實際影響與日俱增的年代,這並非誇大其詞。貴族階級本身在這段時期仍然十分強大,貴族內部人員依然占據著依法對貴族和平民一致開放的第二執政官和第二監察官之職,第二執政官一職延續到本世紀末期(止於羅馬紀元582年即公元前172年),第二監察官一職甚至在前者基礎上延長了三十餘年(止於羅馬紀元623年即公元前131年)。實際上,在羅馬共和國最為危急的時刻——坎尼之戰後的生死存亡關頭——身為貴族的鮑魯斯戰死沙場,執政官一職因此出現空缺,平民出身的馬塞魯斯(Marcellus)是一位在各方面都出類拔萃的軍官,按照法定程序當選執政官,但是僅僅由於他的平民身份,選舉結果被判定無效。同時,這一改革本身的性質也有意義深遠的表征:只有貴族的優先投票權被剝奪,而最高等級仍然保有優先投票權。騎士百夫隊的優先投票權被剝奪,並非移交給全體公民抽籤隨機選出的小組,而是被第一階層專享。五個等級在總體上沒有發生變化,可能只是在百夫隊參與選舉,進入兵團服役的最低財產要求因此從11000阿斯(折合43英鎊)降至4000阿斯(折合17英鎊)。 此外,正式保留了前期的等級,但是男性成員數量總體上升,擴大投票權範圍也饒有民主意味。選區的數量同樣沒有發生改變,但是我們也提到過,18個騎士百夫隊以及80個第一階層百夫隊都是站在自己的利益立場上,在193個投票百夫隊中占據絕對優勢,改革後第一階層的投票百夫隊減少到70個,在風雲變幻之後至少第二階層爭取到了投票權。新選區和部族編制聯繫起來,此舉意義更加深遠,也是這場改革的核心要素。此前百夫隊主要來源於各部族,屬於某個部族的人必須經過某位監察官甄選進入百夫隊。非自由財產所有者的公民此前被納入部族,因此也被納入百夫隊,雖然他們被限制進入部族公民大會,但是可以正式進入百夫隊公民大會,擁有和自由財產所有者的公民同樣的權利。 監察官的仲裁特權可能與百夫隊的組成存在關聯,鄉村部族的公民也被賦予百夫隊公民大會中的優勢地位。這種優勢地位建立在合法的改革制度上,第一階層的70個百夫隊,每一部族兩個百夫隊,因此非自由財產所有者的公民只占八個百夫隊,同樣其他四個階層的優先投票權轉交給自由財產所有者的公民。此前被釋奴和自由出身者平等享有投票權,這一規則在此時遭到廢棄,甚至擁有自由財產的被釋奴都被分配到四個城市部族中。羅馬紀元534年即公元前220年,改革派舉足輕重的人物監察官蓋烏斯·弗拉米尼烏斯將其廢止,但是在五十年之後(羅馬紀元585年即公元前169年),監察官提比略·森普羅尼烏斯·格拉古,即領導羅馬革命的格拉古兄弟之父,重新加以嚴格施行。百夫隊改革也許完全沿用了弗拉米尼烏斯的做法,是新興反對派從貴族階級爭取到的首個重大憲法改革,也是民主政治本身取得的首次勝利。改革的著重點在於限制監察官的專制權力,同時一方面限制貴族勢力,另一方面限制非自由財產擁有者和被釋奴,按照此前利於部族公民大會的原則重組百夫隊公民大會。與這一改革同時並舉的還有將選舉、立法、刑事控告以及一般需要公民協力完成的所有事務,自始至終放到部族公民大會中處理,百夫隊體系繁雜,很少召集,只有在憲法規定必須或者至少是慣例情況下才會召集百夫隊,比如在選舉監察官、執政官和將軍或者決議是否發動擴張戰爭時。 這樣看來,這場改革並未給政制增添任何新的原理,而只是將長久以來支配公民大會——其舉行更加頻繁,也更加重要——運行原則加以廣泛推行。改革的初衷是建立民主政治而非寡頭政治,每個名副其實的革命政黨都站在無產階級和被釋奴的立場上,依靠他們的大力支持,由此可以明確判定其性質。因此這種按照投票順序進行的改革支配著公民大會,其實際意義不可太過高估。新選舉法毫無疑問在理論上實現了公民平等,但是並不能防止,甚至無法在實際上牽制當時新的政治特權階級形成。當然舊聞存在著疏漏,但是我們無法按照政務進程指明這場眾說紛紜的改革究竟帶來了哪些實際影響,並非僅僅是因為舊有傳聞的不完整。此外,這次改革賦予擁有投票權的公民平等的選舉權,這與上述廢止無選舉權的羅馬公社,將其漸漸併入具有正式公民權的公社,兩者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繫。進步黨提出平等化思想,提倡消除中等階級內部的差異,同時公民與非公民之間的鴻溝進一步深化和延伸。 改革種種努力之後的結果 縱觀這段時期改革派的目標以及取得的成效,改革派無疑以其愛國激情和勤勉努力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腐敗的蔓延——尤其是農民階層的衰落以及厲行節約古風的陵替——以及新貴族在政治上的獨斷專權。但是我們無法思量此舉有任何更為深遠的政治意義。群眾的不滿、上流階級開明人士的憤懣無疑在反對黨中適時強烈地表達出來,但是我們既看不到有人洞見問題的根源,也不見有制訂全面的明確計劃予以補救。所有的努力在其他方面都值得稱讚,只是總體上目的不甚明確,保守派純粹的排斥態度也預示了結局的慘澹。這一弊病是否能夠依靠人力修繕,依然飽受爭議。這一時期的羅馬改革家似乎只是遵紀守法的公民,而非運籌帷幄的政治家,他們導演了舊市府主義和新世界主義的紛爭,但是不夠雷厲風行,且眼界狹小。 煽動群眾 這一時期下層民眾崛起,與公民分庭抗禮,同時也出現了迎合大眾的煽動者與可敬可靠的反對派共存的局面。加圖已經對以煽動為業的人了如指掌,他們慣於施政布道,就像那些嗜酒或嗜睡的人一樣,如果無法利用其他方法找到自願的聽眾,他們便僱人坐聽布道。但是人們聽其講演,猶如聽街市的吆喝叫賣,對演講內容充耳不聞,即使需要幫助也不會將自己託付給他們來解救。這位老者以尖酸的口吻諷刺這些跳樑小丑效仿希臘市場演講家,賣弄戲謔和詞鋒,唱歌跳舞,無所不為,在他看來,這種人除了在遊行隊伍中扮演小丑以及與公眾唇槍舌劍外別無所長——會為了一塊麵包出賣言談或者保持沉默。實際上這些群眾煽動者是改革最大的敵人。當改革家處處注重整頓道德風氣之時,煽動者卻堅持主張限制政府權力,擴大公民的權力。 獨裁制度的廢除 實際廢除獨裁制是限制政府權力最重要的革新舉措。獨裁制從一開始就不得人心,羅馬紀元537年即公元前217年,昆提斯·法比烏斯與深得民意的反對派引發危機,給獨裁制致命一擊。之後在羅馬紀元538年即公元前216年,受坎尼戰役的直接影響,羅馬政府再次任命一名獨裁者,賦予其統兵作戰的實權,但是在相對和平的時期,卻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此後也有幾個相似的例子(最後一次是在羅馬紀元552年即公元前202年),政府為處理市政事務任命獨裁者,有時需要事先經過公民指明應該任命的人。雖然這一職位在形式上並未撤銷,但是實際上名存實亡。羅馬政制的結構並非渾然天成,由於廢止獨裁制,這種以同僚長官制為特色的政制便有失公正,政府原先獨掌設立獨裁者或停職執政官的權力,而且在平時也可以指定獨裁者人選,此制廢除,政府便失去了左膀右臂。自此以後,元老院宣稱其有權在十分緊急的時期,尤其是突發叛亂或者戰爭時,將半獨裁者的權力暫時移交最高官員,命他們「為共和國安危著想,慎重行事」,於是形成與近代戒嚴令相似的形勢,元老院的這項權力實際上並不能完全代替獨裁制。 公社選舉祭司 與上述改革同期進行的還有對高級官職的任命及政府、行政和財政問題的改革,人民形式上的權力遭受重重危機。按照傳統習俗,祭司團——尤其是在政治上至關重要的學士團——自行補充席位的空缺,如果該團體擁有領導人,便自行推舉。實際上這種世世代代以傳授神學為使命的機構,互選是唯一符合其精神的選舉方式。因此下列一事雖然在政治上無足輕重,卻足以表現共和制度的初步瓦解:此時(羅馬紀元542年即公元前212年之前)通過選舉進入該團體的程序依然照舊,但是團體內部領導人——族長和主教——的選任權卻從團體轉移至公社。然而羅馬人在此事上以其固化的形式主義秉性,為了避免發生任何錯誤,僅僅讓少數部族而非「人民」完成選舉事宜。 公社干預戰事和行政管理 更重要的在於軍政和對外政策範圍內的人員和事務問題,越來越多地受到公民的干涉。與此同類的還有前文提到的普通軍官任免權由將軍轉移至公民手中,選舉反對黨領袖擔任統帥對抗漢尼拔,羅馬紀元537年即公元前217年頒布的違背憲法且不合情理的公民法令,致使不得人心的統帥與其受到追捧的副將分任最高統帥的職權,副將不僅在國內與元帥分庭抗禮,在軍營中亦然。比如馬塞魯斯之類的軍官,護民官向公民控訴他在戰事處理上欠缺考慮且因公徇私(羅馬紀元545年即公元前209年),馬塞魯斯甚至因此被迫離開軍營回到首都,向公眾證明自己的軍事才能。更加臭名昭著的是試圖不允許皮德那的戰勝者以公民法令舉行凱旋儀式,將非同尋常的執政官權力授予——當然經過元老院同意——沒有官職的平民(羅馬紀元544年即公元前210年),西庇阿挑戰性地威脅,如果元老院不同意讓他擔任非洲統帥一職,他將尋求公民的支持認可(羅馬紀元549年即公元前205年)。野心膨脹幾近瘋狂者企圖違背政府的意願,強迫公民無緣無故向羅德島人宣戰,又在新的憲法中增添一條新的公理:所有的國家條約只有經過人民的批覆才能生效。 公社干預財政 公民在行政和統軍兩方面同時掌有權力,禍患無窮。但是更為嚴重的是,公民同時又干預國家財政,更是危機重重,不僅是因為單獨管理國有財產是政府最古老、最重要的權力,任何對其發動的衝擊都將會動搖元老院的根基,而且將這一生死攸關的權力——分配公共土地——交由公民大會掌握,這勢必陷共和政體於危亡。讓公民大會決定將公共財產無休無止地納入私囊,不但不合情理,而且開啟了覆滅的前兆。最為和善的公民因此道德淪喪,提出這項建議的人獲得了與自由共和國水火不相容的權力。雖然分配公共土地本身大有裨益,元老院未主動分配侵占的土地,防止各方面的威脅引發危機,應該備受詰責,但是在羅馬紀元522年即公元前232年,蓋烏斯·弗拉米尼烏斯向公民提議分配庇森農的公地,最終結果是給共和國帶來比預計的收益要多的損害。250年前,斯布里烏斯·卡西烏斯(Spurius Cassius)肯定有過同樣的提議,這兩個議案在字面上大體相似,但是本質上截然不同,因為卡西烏斯提交的是帶來深刻影響的議案,對象是一個仍然生機勃勃、自理政事的公社,而弗拉米尼烏斯卻將國家問題提交給強盛帝國的公民大會審議。 公民大會的局限 執政黨,甚至改革黨也將軍事、行政和財政看作是元老院的法定權力,公民大會註定在內部發生分裂,他們只能審慎避免充分利用公民大會的合法權力,而非擴大這一權力。甚至受到重重束縛的君主政體,賦予君主的權力也不像至高無上的羅馬人民那樣不名一文。從各方面看來,這固然存在缺憾,但是由於當時公民大會機構的狀況如此,甚至在支持改革的人士看來,這是勢所必然。因此加圖及其政見一致的人從不將妨礙所謂狹義政府的問題交給公民,也從不直接或間接以公民法令勒令元老院按照他們的意願施行政治和財政政策,例如對迦太基宣戰並分配其土地。元老院的統治或許不無弊病,但是公民大會完全沒有統治國家的能力。並不是說公民大會中大多數人心術不正,相反顯耀人物的意見、對榮譽感的強烈要求以及對需求更強烈的呼聲,照常在公民大會中得以採納,因而避免了最有害、最不光彩的結局。馬賽魯斯在公民面前為自己辯護,公民撤銷了對他的譴責和侮辱,並於次年選舉馬賽魯斯為執政官。公民也同意聽從對腓力發動戰爭的勸諫,選舉鮑魯斯終結柏修斯戰爭,並為鮑魯斯舉行實至名歸的凱旋儀式。但是只有在某些特殊的刺激下,公民大會才有可能進行這樣的選舉,頒布這樣的法令,一般來說,人民大眾沒有自己的主見,常常是隨心而發,所下的決斷或愚不可及,或出人意料。 政局動盪 在任何有機體中,一個無法再發揮機能的結構必定有害,國家亦然。至高無上的人民大會失去了法律效力,這帶來不小的危險。元老院中的任何少數派依據憲法都可以在公民大會中控訴多數派。任何具有隨心所欲遊說未經點化者的個人,或者僅僅是揮金如土,便可以找門道謀得一官半職或者購得維護自己利益的法令,對此高級官員和政府受法律約束不得不退避三舍。因此產生了很多公民將領,他們習慣在酒館的桌面上謀劃戰爭的計策,憑藉其無師自通的軍事天賦,滿懷同情雄視常規服役的將士,因此那些軍官在首都以遊說的把戲當選,每當形勢惡化,他們隨即全體缺席,因此引發特拉西美涅湖和坎尼這兩大戰役的失敗,以及柏修斯戰爭令人汗顏的應對方式。政府被不計後果頒布的那些公民法令一步一步掣肘和腐化,我們不難想像,政府在最合情合理的問題上,受到的束縛和影響也就越多。 但是削弱政府權力和弱化公社本身都只是群眾煽動者帶來的相對較小的危險。個人的雄心壯志演變成轟轟烈烈的黨爭,在公民的憲法權利庇護下,更加肆無忌憚地往前推進。名義上依據國家最高權威的意志正式發布的法令,實際上僅僅是提議者的個人意願。一個國家是炮火連天還是太平盛世,將領及其下屬的任免,國庫和公共財產,完全掌握在反覆無常的群眾以及隨機產生的領袖手中,這樣一個國家將會有怎樣的命運?雷雨還未爆發,但烏雲已經在層層集聚,悶熱的空氣中不時有雷聲隆隆。此外,在目標和手段截然相反的情況下,某些顯然相反的趨勢匯合一處,帶來的危險隨之陡增。 家族政策和煽動主義以同等危險的方式,爭相討好奉承群眾。下一代的政治家認為格拉古兄弟的改革——我們可以補充一句——和此後民主君主立憲的革命都源於蓋烏斯·弗拉米尼烏斯開創的先河。普布里烏斯·西庇阿雖然為貴族樹立了妄自尊大、追名逐利、招攬門客的風氣,同時個人甚至於王朝的反元老院政策也在群眾中尋求支持,並以其個人品質璀璨奪目迷惑群眾,並且通過施贈糧食賄賂群眾。他求助於羅馬兵團,不擇手段獻媚取寵,尤其是藉助依賴於他、不分高下的客民群體。這位偉大人物的魅力和缺陷大概都基於某種不切實際的神秘主義。他深信自己不過是羅馬第一公民,並深信自己只願意擔當羅馬第一公民,所以他永遠無法擺脫這種信念,無法幡然醒悟,即使有所覺悟,也不夠充分。 斷言和否認改革的可能性都不免過於草率,毋庸置疑,國家機器的所有零件都亟待徹底修繕,但是任何一方面都沒有被鄭重其事地落實。當然在細枝末節上,深得人心的反對派作了種種改革努力,元老院亦復如是。雙方中的大多數人仍然心懷善意,雖然彼此之間隔著一條無法逾越的鴻溝,但是仍然會聯手共同剷除遺患深重的弊病。但是他們並未根除病源,良善之輩察聞洪水高漲的悶響汩汩而來,不由得憂心忡忡,築堤攔壩已經是徒勞。他們僅僅自滿於緩和局勢,甚至在緩和局勢上——尤其是至關重要的問題上,比如司法改良和土地分配——無法適逢其時、恰如其分,給後人留下了不少隱患。 在正當時節不犁田墾土,即使他們從未播種,野草也會肆意瘋長。後世中對革命風波中倖存下來的人而言,漢尼拔戰爭之後的時代似乎是羅馬的黃金時期,而加圖則是羅馬政治家的典範。實際上這是暴風雨前夕的沉寂,是庸人主政的年代,與英國的瓦爾波爾(Walpole)主政時期異曲同工,但是羅馬卻沒有查塔姆(Chatham)為已然停滯的民族發展注入新的活力。無論我們著眼於何處,羅馬古老機體上都賁張著縫隙和裂口,有時可見匠人穿梭其間竭力修補,有時這些縫隙和裂口被撕扯和擴大,但是從未見何時何處有任何準備徹底重塑或改造的痕跡,存在懸念的不再是它是否會傾覆,而是它何時傾覆。在形式上,自西西里戰爭至第三次馬其頓戰爭以及其後三十餘年時間,羅馬政體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穩固狀態,但政體的穩固並不是國家強健的表征,而是國家陷入困境的初期表現以及革命發生的預兆。 * * * [1]托加袍(Toga),古羅馬男子穿的寬鬆罩袍。——譯者注 [2]這些標誌最初可能只屬於貴族本身,也就是高等官員的同族子孫,但是按照這種配飾的形式,經過相當一段時期之後,這種標誌都被推廣到更廣的範圍。金戒指就可以證朋這一點:在5世紀,只有貴族階級可以戴金戒指;6世紀,元老和元老之子都可以佩戴;7世紀,騎士階級都可佩戴;到了帝國時期,所有自由人都可以佩戴。銀飾物也是如此,第二次布匿戰爭時,這仍是貴族階級獨有的標誌,斗篷的紫邊也是這樣,最初只有高官之子才被允許穿紫邊的斗篷,之後推廣到騎士之子,再推廣到所有自由人之子,最後(早在第二次布匿戰爭),甚至推廣到被解放者之子。短襖上的紫條(clavus)可以證朋是元老和騎士的標誌,前者的紫條寬後者的紫條窄。同樣,盛符的金盒(bulla)在第二次布匿戰爭時,僅被稱為元老兒女的標誌,到西塞羅時期,被稱為騎士階級的標誌,卑賤等級的兒女只能用革符(lorum)。 [3]戴冠出外的權力只能靠軍功獲得,所以沒有相當身份戴冠,和如今沒有名義僭用軍人勳章相似。 [4]因此行使執政官權力的軍事總督、刑事推事、護民官以及其他官職仍被排除在外。至於監察官一職,雖然也有高官席位,似乎並不屬於高級官職,但是到了後來,只有具備執政官身份的人才能擔任監察官,這個問題實際上無關緊要。平民市政官原來沒有高官席位,但後來也算高級長官。 [5]通行的說法認為單貴族的六個百人隊騎兵就有1200名,因而騎士隊兵力共計3600人,這種說法無法成立。用編年史學家所舉例的倍數來決定騎士數目顯然不足為信,但實際上這兩種見解都有淵源,也有各自的解釋。但是第一個數字沒有根據,因為其僅見之於西塞羅書中的第一段,即使支持這一種說法的人也承認這一段的錯位。第二個數字也沒有根據,因為在古典作家的書中並不能找到一絲例證。反之,我們先有未見之於古書而在制度中顯現的數目,和書中陳述的猜想不謀而合:因為一個百夫隊的確有100人,騎士百夫隊原有3隊,後來有6隊,最後在塞爾維烏斯變法之後有18隊。 [6]從執政官和市政官的紀年,我們可以朋確看到羅馬貴族階級,尤其是世襲貴族的穩定性。 [7]然而修路的費用或許大多由附近居民承擔,徵發人民服勞役的舊制度沒有壽終正寢,地主手下的奴隸經常被征去修路。 [8]義大利南部地區,面積5214平方公里,首府Naples。 [9]義大利西南部古城,希臘在義大利最早的殖民地。 [10]義大利南部一古城。 [11]義大利北部一城市,以產乾酪著稱。——譯者注 [12]眾所周知,在創立波滕提亞(Potentia)和庇騷隆(Pisaurum)兩處市民殖民地時,魯迪(Rudiae)的恩尼烏斯(Ennius)從三巨頭之一福爾維烏斯·諾比里奧爾(Q. FulviusNobilior)獲得公民權,按照慣例,採用諾比里奧爾姓氏。非公民被派去參加公民殖民地的創建,雖然他們經常要求獲得羅馬公民權,但在法律上卻未能如願,至少在這一時期是如此。但是每次建立殖民地,與之相關的人民法令有一條公民權規定,負責設立殖民地的長官應該按規定將公民權贈予若干人。 [13]義大利西西里島東南部之一海港,公元前734年迦太基人建立的一座古城。 [14]加圖的農業論著,人盡皆知,原是論述關於維那弗魯姆(Venafrum)地方的一份產業,其中從法律角度討論可能發生的訴訟,訴諸羅馬的只有一個具體案件,即地主把冬季牧場租給一個牧羊人,便需要對付一位通常不住在本地的租戶。由此我們可以推測:在一般情況下,與住在本地的人簽訂契約,就是在加圖的時代,可能發生的訴訟案也不在羅馬審判,而是提交本地的法官裁決。 [15]建築競技場一事的確存在。平民賽會的起源沒有找到古代傳聞,但是由於平民賽會在弗拉朋競技場舉行,並且首次舉行是在建成後的第四年,即羅馬紀元538年(公元前216年),上文所述便有了充分的依據。 [16]這種別號最早的實例,是羅馬紀元491年即公元前263年執政官曼尼烏斯·瓦勒里烏斯·瑪克西穆斯(Manius Valerius Maximus)的別號,他曾征服梅薩(Messana),便以梅薩拉(Messalla)為別號。有人說羅馬紀元401年即公元前353年的執政官也曾這樣為自己取別號為Calenus,卻成了錯誤。瓦勒里烏斯·瑪克西穆斯的別號和法比烏斯氏的統一別號並非完全相同。 [17]義大利北部之一城市。 [18]1. 古羅馬的銅幣;2. 古羅馬的重量單位,等於一金衡量磅。 [19]關於羅馬估計公民財富的原比率,很難給出更具體的信息。到了後來,人盡皆知的,10萬阿司被視為第一級最低的財富值,其他四級分別是第一級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九分之一,至少大概是這樣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