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史 · 第一章 政治體制變遷——行政長官權力的限制、羅馬的政治矛盾和社會矛盾

蒙森 《羅馬史》
在國家及其相關的所有事務中,做到團結一致和無所不能這兩點,是義大利政治體制的核心原則,但它允許一個國家首腦終身享有無上的權力,這一點不僅其敵人能夠感受到,它的臣民也必然會有深切的體會。權力濫用和壓迫人民是這種制度的必然結果,同時,也必然會有人努力去削弱這種權力。然而,羅馬的改革和革命鬥爭與它們的不同之處則在於:人們從未致力於限制國家的權力,或者去剝奪國家相關機構的權力,人們從未在爭奪個人天賦權利的同時去反對國家的權力,相反,他們反對的是國家所體現的那個政治體制。從塔昆氏時代直至格拉古時代,羅馬進步黨派的訴求都不是為了限制國家的權力,而是要限制官吏的權力,此外,羅馬人從未忘記一條事實:人民不應該是統治者,而應該是被統治者。 這種鬥爭都發生在公民內部,但與之並行的還有另外一種鬥爭:非公民爭取政治平等的努力,其中包括平民、拉丁人、義大利人以及其他被解放奴隸的鬥爭。所有這些人,不管是否是公民(平民和自由民屬於公民,而拉丁人和義大利人不是),他們都極其缺乏並深切渴求政治平等。 第三種矛盾更為普遍,那就是貧富矛盾,尤其是財產被沒收者或受威脅者與富人之間的差異。羅馬的法律和政治關係造成了為數眾多的農民階級的興起:他們一部分是依賴於資本家的小型業主,一部分是依賴於地主的短期承租人。這種政治關係還經常剝奪他們個人甚至整個階層的田產,但不會影響到他們的個人自由。由於這些原因,農業無產階級在早期就逐漸壯大,對於整個國家的命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城市無產階級直到很久以後才在政治上取得了立足之位。 就是以上這些矛盾決定了羅馬的國內史,可以想見,它們還決定了義大利其他一些國家的歷史,雖然這些歷史我們無從考證。享有充分特權的公民們內部的政治運動、排斥者與被排斥者之間的戰爭、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的衝突雖然相互交織、錯綜複雜,並經常結成奇特的同盟,但它們從本質上還是有區別的。 國家首腦終身制的取消 塞維烏斯改革使得非公民和公民在軍事上處於平等的地位,但這次改革的原因似乎是出於行政的考慮,而不是某一政治黨派的主張,我們由此可以推斷,這次導致內部危機和政體改變的運動,最初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官吏的權力。這次羅馬最早的反對派運動最初的成績就是取消了國家首腦的任期終身制,也就是說,取消了君主專制。這是事物自然運動的必然結果,這一點事實已經證明,因為此後,在整個義大利-希臘世界裡,政治體制都遭到了相似的變革。不僅在羅馬,在其他一些拉丁國家,甚至薩貝利、埃特魯里亞、阿普利亞等國。可以說,和希臘各國一樣,在所有的義大利城邦內,我們發現,早期的國家首腦終身制都被廢棄,取而代之的則是每年一任的首腦制。比如在盧卡利亞地區,有證據表明,在和平時期,那裡實行的是民主制,只有面臨戰爭時,行政官員們才會指派一個國王,也就是類似於羅馬獨裁官的一位官員。在薩貝利各國,如卡普亞和龐貝,後期都由一個「國家管理人」來管理,而且每年一換。我們由此可以推斷,類似的制度也存在於義大利其他國家和城邦。 從這個角度看,羅馬執政官取代國王的原因就無需任何解釋了。古希臘和義大利的政體由首腦終身制發展成為首腦任期制,且通常為每年一任,這是其自我發展的必然結果。這種變化的原因雖然簡單,其途徑卻有很多種,可能是因為一個終身制統治者死後,他們決定不再選舉下一個,據說在羅慕路斯死後,羅馬元老院就決定採取這條道路;也可能是因為統治者本人主動退位,相傳塞維烏斯·圖利烏斯國王就是這個打算;或者可能是廣大人民群起反抗一個殘暴的統治者,並將他驅逐下台。 塔昆氏被逐出羅馬 羅馬的君主專制制度就是以最後這種方式結束的。儘管塔昆氏王朝的最後一任國王「驕傲」的塔昆氏被趕下台一事在歷史上流傳著很多軼事和佳話,最終被演變成了一段羅曼史,但最主要的事實還是無可置疑的。以下事實據說就是人民反抗他的原因:國王沒有按要求與元老院洽商、沒有補足元老院缺額;沒有諮詢元老的意見就自作主張宣判某人死刑或沒收某人財產;他在穀倉里囤積了大量糧食,還要求公民額外服兵役和工役。以下事實可以證明人民的怒火有多大:他們以自己和子孫後代的名義起誓,此後再也不願容忍一個國王;在羅馬,「國王」這個名字總會引起人們莫名的憎恨;最重要的是,他們出台法令規定「國王僅為祭祀」(祭獻人)。他們認為必須有這樣一個人進行祭獻,這樣諸神才不會失去自己已經習慣的中間人,但他不能擔任一切職務,他地位雖高,權力卻是最小。和末代國王一起,他的族人被全部放逐,這也說明當時的氏族關係多麼密切。塔昆氏家族由此輾轉到了卡西里,那兒也許就是他們最早的家鄉,他們的祖墓最近就在那裡發現。從此,羅馬廢棄了一個終身制的首腦,取而代之的是兩個每年一任的執政官。 關於這個重大的事件,以上就是歷史上可以確定的事實[1]。可以想見,在羅馬這樣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王權,尤其是累世執政於此的王朝,必然會遭到比在小國更激烈的抵制,鬥爭也會更加殘酷,好在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它會遭到其他國家的干涉。和埃特魯里亞的那場戰爭——由於羅馬編年史時間順序混亂,被排在緊挨塔昆氏家族慘遭驅逐的時期——也不能被看作是埃特魯里亞為了支持一個在羅馬受到傷害的同胞,就干預了羅馬的內政,因為儘管埃特魯里亞人大獲全勝,他們並沒有恢復羅馬的君主專制制度,甚至根本沒有迎回塔昆氏家族。 執政官的權限 雖然我們無法知曉這個重大事件的歷史聯繫,幸運的是,我們對於此次政體變化的本質卻有著清楚的了解。事實證明,此次王權遭到剝奪,跟以前王位空缺時,臨時找一個「過渡國王」的情況完全不同。實際情況就是,終身制的國王已經完全被兩個「一年王」所取代。這些執政官自稱「將軍」或者「大法官」,或者就是簡單的同僚執政官[2]。同僚職位和一年任期正是共和制區別於君主制的地方,這也是歷史上第一次出現。 同僚安排 上面第三個也即現在最常見的一個稱呼,就來自於「同僚原則」,它在此以一種特別的形式出現。最高權力並不是移交給兩個執政官共同行使,而是每個執政官都可以單獨擁有,並充分行使這種權力,如同一個國王。並非一個執行官掌管司法,另一個掌管軍隊,而是同時掌管國家司法,共同去軍隊巡察。如有衝突發生,解決問題的方式就是按月份或者天數輪流掌管。此外,權力範圍的劃分,至少在最高軍事指揮權方面,毫無疑問從一開始就有的,比如一個執政官帶領部隊攻打埃魁人,另一個則帶隊攻打沃爾西人,但這種分工沒有絕對的約束力。每一位執政官都可以隨時干預另一位權限內的事情,所以,當兩種最高權發生碰撞,一個執政官禁止另一個命令的事情,他們的命令就會相互抵消。這種最高長官同僚的政體,若非羅馬人所特有,也是拉丁人特有的,至少在羅馬共和國它還行得通,但在其他大國找到類似的例子就很難了。很明顯,這種體制的初衷是在法律上儘可能地保存王權。結果,它沒有把王權分成幾部分,也沒有把它從一個人移交給兩個人,相反,它讓王權成倍增加,然後在必要的時候,讓它相互抵消。 任職期限 至於他們的任職期限,之前「過渡國王」五天的過渡期為其提供了一個法律先例。通常,執政官的執政期限自即位之日起不允許超過一年,一年期滿就不再是執政官,就如「過渡國王」五天的過渡期一樣[3]。由於規定了任職期限,以前國王各種事實上的不負責行為,在執政官這裡都不復存在。羅馬共和國的國王固然要受到法律限制,而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然而,羅馬人認為,你不能在他自己的法庭起訴最高法官,同樣,國王可能確實犯了錯,但沒有法庭可以起訴他,所以他就逃脫了懲罰。對於執政官,如果他犯了謀殺罪或叛國罪,只要他在位,他的職位可能會保護他,不過一旦任職到期,他就會遭到與其他公民一樣的懲罰。 除了這些主要的、影響政體原則的變化之外,還有一些次要的、更多有關外部的限制,其中一些限制還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國王利用公民耕其私田的做法,非公民們作為整體必須服從國王從而獲得其保護的特殊關係,隨著終身制的廢除也都蕩然無存了。 上訴權 迄今為止,涉及到刑事訴訟、罰款和體罰時,案件都要由國王來偵查和裁判,甚至罪犯是否有權上訴也要由國王來決定。瓦萊里法現在(羅馬紀元245年即前509年)規定,除非軍法從事,否則執政官必須允許被判死刑或體罰的犯人進行上訴,後來一條法律(具體日期不定,但於羅馬紀元303年即前451年通過)又增加了罰重金一罪,擴大了此項規定的範圍。當執政官以法官的身份而不是將軍的身份出現時,其侍從會把斧鉞置於一旁作為上訴權的象徵,而之前,侍從們都是手持斧鉞,表示其主人擁有刑事裁判權。如果法官不允許犯人上訴,法律對他的懲罰也無非就是聲名狼藉,按照當時的情況,也就是道德上有污點,其壞處無非就是此人作證的資格被取消。同樣,在法律上,舊的王權不可能削弱,改革後對於首腦們權力的限制,嚴格來講,只在事實和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所以,執政官是在舊的王權框架內行事,他完全可能歪曲正義,但這不算犯罪,從而不會受到懲罰。 同樣,民事訴訟方面也產生了相同趨勢的限制。可能執政官剛就職時,他們自由裁判私人之間法律爭端的權力就被剝奪了。 委任權的限制 刑事和民事訴訟改革與將職權交給副手或繼任人的有關規定相聯繫。儘管國王擁有絕對自由去委任代理人,但他沒有這麼做的必要,執政官們移交權力的方式則截然不同。如果最高法官離開都城,他必須指派一位副手來掌管司法這樣的規定對於執政官也同樣適用,但這個副手並不擁有同僚執政的權力,相反,任命副手的任務會落到最後一位離城的執政官身上。但是執政官本人仍在都城時,他的委任權在設置這一職位時就遭到限制,他只能在某些規定的情況下行使這種權力,超過規定的範圍則禁止行使。如前所言,整個司法體系就是根據這個原則組建的。執政官可以在重大案件中行使他的刑事裁判權,他把裁決結果呈交給公眾,由公眾來肯定或者否決。就我們所知,他從來沒有或者很快就不能行使這種權力了,或許只有在由於某種原因不能訴諸公眾時,他才可以進行刑事裁決。最高長官理論上有最高司法權,但實際上都是通過代理人行使,雖然此人是由他來任命的。 刑事訴訟過程這麼安排,避免了最高長官和國家利益之間產生衝突。這些代理人包括兩位非常任的審判暴亂和叛國罪的法官以及兩位常任的緝兇法官。其實在王權時期,國王派人代表他審理案件時其安排也大概類似,但是後來這個政體的常任職位以及行使權力的同僚原則,都是共和國所特有的。後面這種安排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它第一次和兩個常任最高長官並列設置了兩個助手,助手由各最高長官就職時指派,並和他同時離任。助手的職位和最高長官一樣,也是按照常任的原則設置的,遵守同僚安排,任期也是一年。這還不是後來的低級官吏制度,至少從共和國與官吏職位的聯繫這方面來說還不是,因為它的被委任長官不是來自於人民的選舉,但有一點毫無疑問,後來的低級官吏制度發展形式雖然多樣,但它們的起點都源於此。 與此類似,最高長官裁判民事訴訟的權力也遭到限制,正如國王派副手審理私人案件的權力也移交給了執政官。當他確定案件原被告的身份後,再派人按照自己的命令去處理此案件。 這樣,留給執政官的主要政務就是管理國庫和國家檔案庫,但同時,至少是從很早開始,就會有常任助理和他們一起完成此項任務。毫無疑問,這些助理,比如財務官等,在辦理案件時絕對聽命於執行官,但是如果沒有他們的幫助和參與,執政官就無法開展工作。 另一方面,如若沒有上述規定,身在都城的首腦本人必須親自處理事務,比如在案件審理之初,他無論如何都不能委託別人來代替自己。對於執政官委託權的這種雙重約束存在於城市管理之中,主要存在於司法和財務方面。然而,作為國家的最高統帥,執政官仍然享有將自己全部或部分職責委託給別人的權力。對於移交民事權力和軍事權力的不同規定解釋了以下一些問題:為什麼在羅馬政府民事活動中,代理行政長官不可能存在?為什麼非行政長官永遠不可能代表純粹的民事行政長官?另一方面,為什麼軍事代理長官會被排除在國家民事活動之外? 繼任人提名 國王沒有提名繼任人的權力,臨時執政者才有[4]。從這方面看,執政官和後者的地位相似,然而,在羅馬共和國政府內部,如若臨時執政者沒有行使此項權力,他仍和以前一樣享有此項權力,其職位也仍然會持續下去,任期不會縮短。不過,考慮到公民的利益,其提名權已遭到極大限制,他提名繼任人時必須徵得公民的贊同,也就是說,他只能提名公民愛戴的人。毫無疑問,從某種意義上看,由於這種限制,最高執政長官的提名權已經大部分轉移到了國家和公民的手中,但事實上,建議權和正式提名權之間還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操縱選舉的執政官不僅僅是個選舉監察人,他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王者特權排擠一些候選人,或者對於選票置之不顧。起初,他甚至可以把候選人的名單縮減為自己選中的幾個人,然後,更重要的是,當獨裁官指定同僚執政官的時候(下文很快要講到這一點),他們並沒有諮詢民意,相反,他們同樣可以自由行事,正如以前的臨時執政者指定國王一樣。 祭祀提名的一些改變 對於祭司的提名,原本是國王的特權,並沒有移交給執政官:祭司團的職位如有空缺,則由同級別的祭司自行補充,而維斯塔貞女和單獨的祭司則由主教祭司團推舉產生,同時,主教祭司團對於維斯塔女祭司還擁有父輩一樣的管制權。其實以上權力只有在單個人行使時,才最為恰當,所以主教祭司團此時會首先推舉一位領頭,稱作大祭司長。我們之前所提到的「獻祭王」既沒有國王的民政權,也沒有其宗教權,他所擁有的僅僅是授予其身的一個頭銜。這樣,宗教和民政最高領導權的分離——新任大祭司長的半官方職位和羅馬其他祭司的特徵完全不同,這是政體改革最有意義、最為重要的一點。它們的目的就是為了限制官吏的權力,保護貴族的利益。 我們曾經提到,國王的身份會帶來人們的崇敬和畏懼,而執政官既無國王身份,又無宗教權力,侍從們又沒有手持斧鉞,故其外部身份遠不如原先的國王。不僅如此,國王們身著紫衣以示尊貴,而執政官與其他公民的區別僅僅是衣服上鑲有一道紫邊,同時,國王外出時一般乘坐戰車,而執政官則必須遵守規定,在城內均需步行。 獨裁官 對於執政長官權力和外部排場的限制,僅適用於一般的國家元首。在特殊情況下,會出現一個單獨的元首,和另外兩位公眾推舉的執政官並列,這位元首就是「陸軍統帥」,通常也被稱為「獨裁官」。在選舉獨裁官時,民眾無法產生任何影響,他完全是由其中一位時任執政官推舉的,對此,其同僚或其他任何官員都無法阻撓。和之前的國王一樣,獨裁官對案件的判決是終結性的,除非他本人允許,否則任何人不得提起上訴。獨裁官一旦上任,其他一切官員必須聽命於他。另一方面,獨裁官的任期也受到兩方面的限制:首先,作為兩位執政官的同僚,且其中一個還是他的推舉人,所以他的任期不能超過兩個執政官;其次,法律規定,他任期的最大期限為六個月。對於獨裁官還有一個特殊的規定:在他上任伊始,這個「陸軍統帥」就要指定一個「騎兵統帥」作為他的直屬下屬,並與他同時離職,就如財務官之於執政官一樣。毫無疑問,這項規定源於如下一個事實:獨裁官是陸軍首領,所以依律不能騎馬。從這些規定來看,獨裁官制度和執政官制度應該是同時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戰事爆發時分割權力的不便,並在短期內恢復王權,因為在戰時,兩位執政官權力平等會招致危險。獨裁官一職就是為了軍事目的而設計的,這有確鑿的文獻證明,更重要的是獨裁官及其屬下的古老名稱、其任期僅限於一場夏季戰役的時間、其判決不允許上訴等特性都證明了這一點。 總而言之,兩位執政官仍然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長官、最高法官及最高將領,如同過去的國王一樣,即使從宗教方面看,為國家祈福和祭祀,並以國家名義,藉助精通神學者的幫助去了解神意的也是執政官而不是「獻祭王」(他被推舉為「獻祭王」的目的也許就是為了保存這個名字)。 不僅如此,執政官還享有一種特權:在緊急時刻,無需徵得民意,即可隨時完全恢復王權,以此來避免由於同僚制度和司法權特別削減而引起的弊端。所以,領導這次革命的不知名的政治家就用這種純粹羅馬人的精神,以精明又簡易的方式解決了問題,既在法律上保存了王權,又在實際上對其加以限制。 百夫隊與公民大會 由於政體改變,民眾獲得了最重要的權利,如每年選舉元首的權利、在最後時刻決定一個公民生死的權利,但是獲得這些權利的不可能是推動政體改革的人們,那些元老們已經成為貴族階層。相反,國家的力量存在於民眾中間,其中大部分人都聚集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財富。儘管這部分人同樣分擔國家重任,他們仍被排除在公民大會之外,但是只要公民大會對國家機器的運轉不產生太大的影響,只要王權高貴而自由的地位仍然得到民眾的敬畏,從而在國家內部能夠保持法律上的平等,那麼他們被排除在公民大會之外也可以容忍。國家本身要定期進行選舉並決定一些重大事宜,而元首本人也會在任期之後會從主人降為下屬,這種情況就無法再持續下去,尤其是改革之初,國家經歷重大變革之時,貴族和平民們只有通力合作才能完成改革大業。 所以,國家的擴張在所難免,而且此次擴張的範圍非常廣泛,羅馬轄下諸公國內,所有既非奴隸又非公民的平民都被納入了公民的範疇。原來的公民大會,無論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都是國家的首要權威機構,現在他們的特權都被剝奪了,只有在非常正式或者影響到氏族關係的問題上——比如在執政官或獨裁官上任時對他們宣誓效忠(就如之前對國王宣誓效忠一樣),或者過繼繼子、立遺囑等法律方面還保留有一定權力,但是自此以後,公民大會不再進行任何純屬政治的決議。不久,即使平民也擁有了社區的投票權,不過到那時起,舊的公民大會已完全喪失了其聚會和進行決議的權力。這種公民大會是建立在氏族基礎之上的,而氏族又僅僅存在於舊的公民團體之中,所以至此,公民大會就被徹底清除了。平民們被納入公民團體後,他們在法律上也享有建立氏族和宗族的權利[5],這也是他們在初期唯一能做的事情。不過建立氏族的平民卻只有很少一部分,這不僅有史實記載,此事本身也可以想像,所以,與舊公民大會截然相反的新公民大會就成立了,它吸納了眾多不屬於任何氏族的公民。 公民大會所有的政治特權甚至刑事案件的上訴權(其實基本上都是一些政治案件)、對於行政長官的推舉以及採納或否定某項法律的權力都被移交給了軍人大會,或為他們所強取,所以,百夫隊之前只承擔責任,現在也獲得了一定的公民權利。塞維烏斯·圖利烏斯法起初的一些小小改變,比如把宣布侵略戰爭開始的權利移交給軍隊等[6]就取得了很大進步,從此,公民大會完全被百夫隊大會永遠地奪去了勢頭,人們也漸漸習慣視後者為首領。在百夫隊大會中,只有最高長官願意發言或者願意派人發言時,才會有辯論的情況產生,當然了,一旦有案件上訴,雙方的陳述都要聽取,決議須多數人通過才能生效。 在公民大會,有投票權的公民地位完全平等,所以,平民們成為公民後,公民大會就完全民主了,不用說,政治問題在公民大會依然是禁止的。在百夫隊大會裡,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的不是貴族,而是有產者,同時,能夠決定選舉結果的優先表決權,也都掌握在騎士階層的手裡,換句話說,都掌握在富人的手裡。 元老院 政體改革對於元老院的影響遠不如對於國家的影響。之前的元老們不僅仍然擁有其貴族身份,而且仍然擁有其基本的特權,如指派攝政王、是否採納公民提出的決議為憲法等。不僅如此,他們的特權還因為這次改革而得到加強,因為行政長官的任命,本來是由公民選舉產生的,現在也需要得到貴族元老院的同意。就我們所知,只有提起上訴一件事不需要經過元老院的批准,因為這些決定的目的是為了寬恕罪人,既然公民大會已經同意,就不會再被任何人取消了。 隨著君主專制制度的廢除,元老院的權力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增大了許多,但在元老院還有別的事情需要討論,並且可以採用更自由的方式去處理,所以,根據史料記載,在君主專制廢除之後,很有必要吸納一些平民,擴大元老院規模,這就引起了元老院整體上的改頭換面。從最早時候起,元老院作為國家議會,但其職責並非單獨在此,即使在王政時期,如果有非元老參加議會,也不會被認為違法。現今法律規定,在議會討論某種決議時,應當允許一部分非貴族參與進來。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他們處於平等地位。議會內的平民並沒有成為議員,仍然屬於騎士階層,他們不被稱為「元老」,而是稱作「在冊者」,無權穿著代表元老尊榮的紅鞋[7]。此外,他們不僅被排除在元老們專有的行政特權之外,即便議會裡沒有討論重大問題,只是徵詢大家建議時,他們也不得不保持緘默,眼看著元老們挨個接受諮詢,只有在元老們分組表決人數不均時,才用來湊個數目,引用那些傲慢的元老的話,就是「用腳投票」。無論如何,在新的制度下,平民們還是進入了議會,而不僅僅是公民大會,從而完成了通往權利平等的第一步,同時也是最艱難的一步。 除此之外,有關元老的制度都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不過很快,在貴族成員中,等級分化逐漸明顯,尤其是在投票時:那些職務接近最高行政長官的或者曾擔任此職務的元老,名字會出現在名單之上,會先於他人贏得投票,而其中職務最高的首席元老,很快就成了人人艷羨的對象。另一方面,時任執政官和國王一樣,不再是元老院的一員,因而投票時他的一票不包括在內。議會成員的挑選——包括狹義的貴族議員和那些「在冊者」——應由執政官來進行,而之前,這是國王的責任。此事說明,雖然國王仍然考慮讓各氏族在元老院擁有代表,但涉及到平民,他就不用有所顧忌了,因為在平民之間,氏族發展並不完善,結果,元老院與氏族之間的關係就越來越疏遠了。沒有信息表明,有任何法律規定擁有選舉決定權的執政官在吸收平民進入元老院時,人數不能超過一定限額,同時,這樣的法律規定也根本沒有必要存在,因為執政官本人也屬於貴族階層。另一方面,可能從一開始,在任命元老時,執政官的職位就不如國王那麼自由,他會更多地受到本階級意見和傳統的束縛。 有一條規定認為,假如執政官當選時還不是元老(這種情況在當時可能發生),要取得執政官一職,此人必須立即加入元老院,成為終身元老。這條規定可能很早就在傳統習慣上得到了認可。同樣,元老職位若有空缺,並不會得到及時補充,而是在人口普查的時候再去修改或完善(所以,一般來說,通常是四年一次),這也是很早形成的一項傳統。這項規定對於握有選舉決定權的人,也是一種權力限制。議員們的數目仍然與以前相同,這其中也包括那些「在冊者」,從這裡我們大體可以推斷出貴族們的數目減少了多少[8]。 革命的保守特性 由上可見,在羅馬共和國,甚至在由君主制轉變為共和制時,舊的制度也都儘可能地保留了下來。如果有哪個國家的改革能夠如此保守,那就是羅馬,國家的制度沒有一個是真正棄而不用的。這也表明了此次運動的主要特徵。塔昆氏家族被驅逐在外並不是像一些滿懷同情而錯誤百出的記載所說的,是渴望自由、追求自由的民眾所為,相反,它是兩個相互衝突的黨派鬥爭的結果,而且他們很清楚自己的衝突將會穩定持續下去。他們一派是原來的公民,另一派是平民,就像1688年英國的輝格黨和托利黨一樣,在同遭大難、面臨著專制政府取代共和制的威脅時也會暫時聯合起來;然而一旦大難結束,就又分裂開來。沒有新公民的合作,舊公民不能廢除專制,但新公民又不夠強大,無法把權力從舊公民手中一勞永逸地奪過來。經過漫長的討價還價,雙方都做出了最小的讓步,但是哪一種制度會最終取得勝利,兩派應該團結一致,還是繼續對抗,這些問題都要留給將來做決定。僅僅看到眼下的改革或者只看到最高執政長官任期的變化,這都是對影響深遠的羅馬革命的誤解。其實羅馬革命的間接作用才最為重要甚至可能超過了革命者自己的預期。 新國家的誕生 簡單地說,後人所謂的「羅馬公民團」就是從這時開始的。一直以來,平民都是非公民,他們承受著沉重的稅務和負擔,但從法律上看,他們只是這個國家不得不忍受的一群外來者,很難劃清他們和真正的外國人之間的界限,現在,他們也被納入了服兵役的公民的範疇,儘管還遠遠不能擁有與舊公民平等的地位。舊公民仍然享有法律上屬於元老會議的權利,只有舊公民才有資格被選為行政長官或者祭司,他們甚至可以優先占有公共利益,比如使用公共草場等。不過無論如何,平民不再僅僅具有服兵役的義務,在公共大會或議會上,有人徵詢意見時,他們也可以進行投票,而那些最貧困的窮人,也和最高貴的舊公民一樣,得到了上訴權的保護。這樣,通往完全平等的第一步也是最艱難的一步就完成了。 羅馬公民團里貴族和平民的這種融合,其中一個結果就是,舊公民變成了氏族貴族,他們無法接受新人加入,甚至不能自行彌補空缺,因為貴族不再擁有在公共議會通過法令的權力,而依靠法律接納新家庭成為貴族的做法也更加不可能。在國王治下,羅馬貴族階級並不如此封閉,新氏族的加入並不罕見,現在,貴族階級呈現出新的特徵,這表明他們很快就會失去自己在這個國家的政治特權及尊貴地位。儘管他們可以成為軍官和議員,但平民卻被排除在公共官職和祭司職位之外,同時,法律上又頑固地禁止貴族和平民通婚,這都足以表明,貴族階級從一開始就希望獨享特權。 新舊公民融合的第二個結果就是對其盟國拉丁及其他國家人民居住權的詳細規定。對於獲得平民權利的條件必須表達得更為準確,對於擴大了的公民團與其他非公民的界限必須劃分得更為清楚。這種必要並非是由於百夫隊的選舉權,因為此項權利僅限於固有田產者,相反,這是由於上訴權的原因,因為上訴權僅僅授予平民,而不會授予暫時或者永久居住在羅馬的外國人。從人民的觀點和情感來看,對於貴族和平民之間不公平的區分、羅馬公民與外來人之間那種嚴格而傲慢的界限,其源頭都可以追溯到這個時代。前者(貴族和平民)的區分,從其本質來看是相當短暫的,而後者卻是政治上的不平等,會持續很長時間。政治上團結一致的要求及國家日益強大的驕傲感,此時開始植根於民眾心裡,並逐漸擴張,首先會削弱這種不公平的劃分,之後,它會漸漸被其洪流沖刷殆盡。 法律及命令 從這一時期開始,法律和命令漸漸分開。這種區分可以從羅馬這個國家的基本特徵中找到基礎,因為,在羅馬,即使王權也要服從於而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和其他具有政治潛能的民族一樣,羅馬人對於權威規定深刻而實際的尊重,導致了羅馬公法和私法這條原則的產生:行政長官的每條命令,如果沒有法律依據,至少在其任期內有效,同時會隨著其任期期滿而失效。很明顯,從這方面看,只要首席長官是終身制,那麼法律和命令之間的區分就完全消失了,而公共議會的立法活動根本不會取得任何進展。另一方面,如果首席長官的任期為一年,那議會就會擁有廣泛的活動餘地了。這不是完全沒有實際意義的,如果執政官審判的案件沒有法律效力,那麼他的繼任者可以重新審理。 民事權及軍事權 最後,民事權和軍事權的分離也發生於這個時期。在前者中,法律規定一切事情;在後者中,斧鉞代表了最高權力。前者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有限制的上訴權和委任權,而在後者中最高統帥擁有絕對控制權,如同國王一樣[9]。軍隊統帥及其軍隊在一般情況下不得進入城區,這是一項約定俗成的原則。只有在民事機構監督之下所形成的組織和法規才具有永久效力,這項規定即便在條文中沒有明示,它的精神也暗示了這一點。當然,軍隊統帥不顧此原則、召集人員在營地召開公民大會的事情也時有發生,並且在這種情況下所制定的法令也仍然有效,但是,按照慣例,這樣的事情是不允許的,所以很快就被禁止並不再發生了。市民和士兵的不同之處在羅馬公民的頭腦里更加根深蒂固了。 貴族政府 不過,新共和政治的這些成果要繼續發展還需要時間。儘管後代們都能深切體會到它的成效,但從當時人們的眼光看來,這次改革則是另一番模樣。非公民們確實獲得了公民權,新公民團在百人會議中也取得了廣泛的權力,但是擁有否決權的貴族元老院手腕強硬,防範森嚴,如同現在的上議院一樣與百人大會對峙,在一切重要的事情上都有權從法律上阻止他們的自由活動,儘管元老院不能阻止百人大會追求自由的願望,但它會以實際行動對其造成拖延或者破壞。貴族們放棄了他們作為國家唯一代表的身份卻不以為意,因為他們在其他方面也確實獲得了不少權益。 不錯,國王和執政官一樣,同屬貴族,且和執政官一樣都擁有推舉元老的權力,但是他特殊的地位,使他不僅凌駕於平民之上,也同樣凌駕於貴族之上,有時候,他甚至不得不依靠平民的支持來對抗貴族。執政官的任期很短,在任期之前或之後,他都只是個普通的貴族,說不定明天他就要聽命於他今天任命的某個人,所以他決不會高高地凌駕於其他貴族之上,他心裡的貴族意識一定遠遠強於他的長官意識。事實上,如果一個不贊同貴族統治的人由於偶然的機會入主政府,那麼那些貴族自豪感強烈的同僚們一定會千方百計地干擾他施政,不僅如此,他還很容易就被獨裁官所廢除,更重要的是,他缺乏政治權力的第一要素——時間。一個國家的元首,不管他被授予多少權力,如果他執政的時間短暫,就絕不會真正掌管統治權,因為時間是掌管統治權的必要條件。不用說,與任期僅有一年的執政官相比,那些終身元老們的影響要大得多,以至於他們的法律關係都顛倒過來了(由於他們能夠在各方面干預執政,我們這裡所說的不是狹義上的貴族,而是貴族和平民融合後的貴族元老院),元老院基本上把政府權力都攬入懷內,而執政官則淪落到了代言人的地步,只能執行他們的決定。如有決議要提交國民大會進行表決,則必須先由元老院進行核准,這種做法雖然法律上並未規定,但事實上已經成為一種慣例,不容輕易改變。此外,國家間簽訂重要協議、管理和分配公共土地、處理後果超過一年任期的事情時,都要依照上面的慣例進行。由此可見,留給執政官的職權只有處理日常事務、進行民事訴訟的初始步驟以及指揮戰爭了。 還有一種改革尤其重要:無論是執政官還是獨裁官,只有在元老院的允許和授意下,才可以動用公共財產。之前,國家的財政大權由國王掌管,或者至少有權自己掌管,現在,元老院規定執政官必須把財政大權授予兩個常任下屬。毫無疑問,這兩個下屬應由執政官選派,同時聽命於執政官,但是可以想像,這兩個下屬對於元老院的依賴要遠大於執政官本人對元老院的依賴[10],至此,財政大權就完全被元老院納於掌心。羅馬元老院的財產審核權,就效果而言,和現在君主立憲制的稅務審核權是一樣的。 這種制度的結果不言而喻。所有貴族政府的首要條件都是:國家的權力不在單個人的手中,而是在一個團體的手中。羅馬的元老院就是一個占有絕對優勢的貴族團體,他們把政府的權力掌握在手,同時,不僅執行權在貴族手中,而且他們完全聽命於這個掌權的團體。確實,元老院有很多人都不是貴族,但他們都不擔任要職,甚至無權參與事務討論,被排除在掌權的政府之外,在元老院處於從屬的地位,並且他們還擁有使用公共草場的特權,所以在經濟上也依附於這個團體。出身於貴族的執政官至少每四年可以修改一次元老名單,他的這個權力漸漸得到承認,但這種權力對於限制貴族沒有任何作用,相反,它可以用來為貴族謀福利,比如,可以用它阻止某個「臭名昭著」的平民進入元老院,或者把他從元老院驅逐出去。 平民的反抗 因此可以說,這次革命的直接後果就是貴族政府的確立,不過,這並不是全部。儘管當時大多數人可能認為這次革命給平民帶來的只是更嚴厲的專制,但我們後來人還是從中看到了自由的萌芽。貴族所得到的權力並沒有犧牲國民的利益,只是限制了官員們的權力。公民們確實只獲得了有限的一些權利,相比貴族們所獲得的,既不實際,又不明顯,千人之中可能沒有一人認識到它的價值,但它們對於將來卻是一個保證。迄今為止,非公民在政治上仍然毫無地位,舊公民卻享有一切:現在,前者也併入了公民範疇,舊公民的地位一落千丈,因為,儘管公民平等還遠遠沒有實現,但要攻陷一座城池,重要的是打開第一個缺口,而不是占領最後一個據點。所以,羅馬公民認為他們的政治生活開始於執政官制度的開始,有其一定的道理。 儘管共和革命首先確立了貴族統治,它仍可稱為是非公民或者平民的勝利,但即使從這方面看,這次革命也不帶有現在我們所謂的「民主」的特點。純粹的個人能力如果沒有出身和財富的支持,在王權時代比在貴族統治時代更容易贏得功名。那時法律上並沒有禁止平民加入貴族,但現在,平民們最大的野心也就是進入元老院,成為一個無權發言的附屬品。所以現在的情況就是,掌權的貴族即便允許平民加入元老院,但能夠列席元老院的也絕不是平民中最優秀的人才,而是一些聲名顯赫的家族中的首要人物,同時,這些人一旦進入元老院,就會嚴守其位,免得被他人奪走。所以,儘管在舊公民團體內部,人們在法律上完全平等,但在新公民團體或者以前的非公民中,人們就分裂成了享有特權的群體以及處於下層的人民。但是,按照百人大會制度,此時國家的權力都落入了地產階級的手中——他們自從塞維烏斯·圖利烏斯改革軍隊和稅制以來,一直是承受國家負擔的主幹力量——而且掌握政權的不是大地主也不是小村民,而是農民的中間階級。在這種制度中,老年人依然享有特權,儘管他們人數較少,但他們和年輕人所擁有的投票份額一樣多。就這樣,舊公民團體及其氏族貴族漸漸消亡,而新公民團體的基礎漸漸形成,後者的優勢就在於其擁有的田產及年齡上。這時,以家族產業和名望為基礎的新貴族階級——將來的貴族——已初露端倪。羅馬共和國的保守特徵在這一點上表現得最為明顯:促使共和國誕生的革命同時也為新的政體描繪出了基本輪廓,而新政體也同樣保守、具有同樣的貴族政治。 * * * [1]這個廣為流傳的故事其實大部分都是自相矛盾的。編造這個故事很大程度上都是為了對這些姓氏進行解釋(Brutus,Poplicola,Scaevola),但如果仔細考察的話,會發現故事裡一些朋顯的歷史事實都是編造出來的。比如說布魯特斯是騎兵將領(即保民官),而且在那個位置上還提議制定人民法令以驅逐塔昆氏家族,這一部分就很令人質疑,因為,依照羅馬法律,一個小小的軍官根本不可能有權力召開社區會議。很朋顯,編造這個故事的目的就是為羅馬共和國提供一個法律基礎,不過這個故事朋顯不真實,因為這種情況下,「保民官」和「執政官」兩個詞就混淆了,召集百人大會的權力本應屬於後者,現在,在故事中,保民官也有召開區民會議的權力了。 [2]Consules是指兩個人共同做事,praesul指一個人先做,exsul指一個人被排斥,insula指一個人加入進來,本意指落入海中的一大塊岩石。 [3]執政官就職的日子與新年開始的日子(3月1日)並不一致,而且也不固定。離職的時間根據就職的時間而定,除非該執政官是頂替中途離職的另一執政官,在這種情況下,替補者就會繼承前任的所有權力,當然還有他的任期。在早期,只有一位執政官離職時才會有替補的情況發生,直到共和國的後期,才發生了兩位執政官離職時都有替補的情況。所以,執政官的一年任期跨越了兩個不同的年頭。 [4]這也是元老院特權的一部分,王政制度下的繼任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國王沒有提名的權力。 [5]這裡的平民還包括附屬國人民和客民。 [6]這是塞爾維昂軍事組織政治效應的一個方面。 [7]元老院的特權在外表上並沒有很多,元老們穿著紅鞋,執政官身著鑲紫邊的衣服,這就是他們身份的象徵。那個時代的羅馬崇尚樸實,生活樸素,不像後期那麼奢華,窮人和富人之間的差別也不是很大。 [8]第一任執政官將164位平民納入元老院,並不被視為歷史事實,它只是證朋了後代的羅馬考古學家無法查到多於136家羅馬貴族。 [9]再說一點並非多餘,「審判權」以及「司法權」都由治安推事掌管,二者的區別僅在於,審判權受到法律的限制,而司法權則較為自由。 [10]這是因為受到授權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