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大全 · 5. 論不是同義詞的具體的名和抽象的名
如果撇開其他言語部分,我們應該討論名。首先我們應該檢驗抽象的名和具體的名之間的區別。
抽象的名和具體的名是詞幹相同而詞尾不同的名。例如,「正義的」—「正義」、「勇敢的」—「勇敢」、「動物」—「動物性」,這一對一對的詞中,都有起始音節或音節序列相同而詞尾不同的名。抽象的名的音節總是(或者至少常常是)比具體的名的音節多。 [2] 這在剛剛給出的例子中是顯然的。同樣,情況常常是這樣的:具體的名是形容詞,而抽象的名是名詞。
具體的名和抽象的名能夠以許多方式起作用。有時具體的名意謂、意味著、表示或者表達並且也指代某種東西,而抽象的名根本不意謂這種東西,因而絕不指代它。例如,「正義的」—「正義」、「白的」—「白」,等等。「just」(正義的)在「The just are virtuous」(「這正義的是善良的」)這個命題中指代人;若說它指代正義,就會是不正確的,因為儘管正義是一種善,卻不是善良的。另一方面,「正義」指代人的品質,而不指代人本身。正因為這樣,這種具體的名才不能謂述與其相應的抽象的名。這兩種詞項指代不同的東西。
這種具體的詞項和抽象的詞項能夠以三種方式起作用;我們可以根據種屬關係的方式來處理它們。在第一種方式,要麼抽象的表達指代主體具有的某種偶性或形式,而具體的表達指代這種形式或偶性的主體;要麼反之亦然。以這第一種方式起作用的具體的名和抽象的名的例子是「白」—「白的」、「熱」—「熱的」、「知道」—「知識」(假定我們把自己限於有限生物的知識),因為在所有這些例子中,抽象的名指代主體具有的一種偶性,而具體的名指代這種偶性的主體。在「火」和「火熱的」這樣的名產生相反的情況。這樣,「火」指代一種主體,而「火熱的」是一個具體的名,指代火的一種偶性;因為我們說火的熱是火熱的,而不說火的熱是火;同樣,我們說認識是人的,而不說認識是人。
在第二種方式,要麼具體的名指代一個東西的一部分,而抽象的名指代整個東西;要麼反之亦然。例如,「心靈」和「有心靈的」;因為人是有心靈的,但人不是心靈。這裡,「有心靈的」指代人,而「心靈」指代人的一部分。然而,在「心靈是人的」和「心靈不是人」這些命題中,「人」這個抽象的名指代整體,而「人的」指代是人的一部分的心靈。
儘管如此,仍然應該注意,有時具體的名可以在兩種不同的意義上使用,以致它既可以以第一種方式也可以以第二種方式起作用。這樣,「有心靈的」這個名可以指代一個整體,因為我們說人是有心靈的,而且它也可以指代獲得心靈的主體,因為我們說肉體(這是這個複合體的另一部分)是有心靈的。在這一點上,其他許多可以在若干不同意義上使用的詞項的用法和「有心靈的」相似。
在第三種方式,具體的名和抽象的名指代不同的東西,這些東西既不是主體,也不是另一方的一部分。發生這種情況可以有多種方式。這樣,被意謂的東西可能作為原因和結果聯繫起來,譬如我們說一個設計是人的而不是人;或者它們可能作為符號和被意謂的東西聯繫起來。這樣,我們說人的區別是一種本質區別,不是因為它是人的本質,而是因為它是人的本質的某一部分的符號。另一種可能性是被意謂的東西被當作地點和在這個地點的東西聯繫起來。這樣,我們稱在英國的一個東西為英國的。還可以繼續列舉類似情況。我把這個問題留給那些善於舉例的人來做。
正像前面兩種方式一樣(在這兩種方式中,有時具體的名指代一部分或形式,而抽象的名指代整體或主體,有時情況恰恰相反),在第三種方式也可能有作用的相反情況。因為有時具體的名指代一種結果或被意謂的東西,而抽象的名指代原因或符號;有時出現相反的情況。這也不限於一些適合因果性和意義的名;它適合於第三種方式的所有情況。
我們已經說過,一個名若在不同的意義上理解,則可以既在第一種方式又在第二種方式下是具體的。一個名也可以既在第一種方式又在第三種方式下——確實,在所有三種方式下——是具體的。但是這樣,這三種方式之間的區別就不是基於這一事實,即一種方式是對其他方式普遍的否定。相反,每種方式都是對其他方式的特殊的否定,而且這就是它們的區別所需要的。我們也不用擔心是不是會出現下面這樣的結果:同一個詞項就一種表達來說是具體的,而就另一種表達來說是抽象的。
應該注意,由於語言的貧乏,有時一個具體的名沒有與之相應的抽象的名。「studiosus 」這個拉丁詞在用來指「善良的」時,就缺少一個與之對應的抽象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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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漢語的相應表達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一個名詞上加「的」,表示相應的形容詞,另一種是在一個名詞上加「性」,表示相應的抽象名詞。因此相應地說,在漢語中,抽象的名的音節有時比具體的名的音節少,有時比具體的名的音節多。——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