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 · 一、未解析的命題的推演

金岳霖 《邏輯》
A. 解釋弁言 這裡的解釋分以下兩條:1.關於符號;2.關於推論。 1. 關於符號。 以下的符號不必有以下的意義,可是事實上我們給它們以以下的意義。「p,q,r…」解釋成未解析的命題。在本書我們不說它們是最初級的命題。「最初級的命題」這一名稱似乎有困難。如果命題要解釋,如果我們免不了要用解析的方法以研究命題的意義,則是否有「最初級的命題」,頗發生疑問。即有這樣的命題,我們也不容易舉例。我們手指一物說「這是紅的」。「這是紅的」是否最初級的命題頗不易說;但只要我們不解析它,它總是未解析的命題。 「├」表示斷定。每一命題都有斷定的成分在內。假如我向窗外一望說「今天天晴」,「今天天晴」是一命題,有斷定成分夾在裡面;假如我討論命題,說「即以『今天天晴』」為例,嚴格地說,「今天天晴」不是命題,因為它沒有斷定的成分。「├」既表示斷定,有此符號的命題,均為此系統斷定為真的命題。 「~」表示「非」「負」「假」。它可以視為運算(operation),也可以視為真假兩值中的假值。有時運算與值一樣,有時不一樣。有此符號的命題有時此符號表示此命題之為假,有時無此表示。即以本系統的矛盾律而論,「├:~(p·~p)」,括弧外面那個「~」表示括弧裡面的命題是假的;可是括弧裡面那個「~」,嚴格地說,只能視為運算;因為假設p代表一真命題,則括弧里的「~」不過表示p的反面而已。但系統的推行既沒有因此發生什麼困難,我們也不必多所計較。 」表示「或者」, 表示「p是真的或者q是真的」。這裡的「或者」是相容的或者,所以p、q皆真也是一可能,所排除的不過是二者皆假而已。 也可以讀成「p、q之中至少有一為真」。負p或負q的情形同樣,「~p ~q」可以讀成「~p、~q之中至少有一為真」。~ 即「『p、q之中至少有一為真』是假的」,那就是說「p是假的,q也是假的」。 「=……Df 」表示定義,例如 。定義不是本系統的命題,它不過表示符號的用法而已。等號之後,加上「Df 」,即表示定義;那就是說,左邊符號的意義就是右邊符號的意義。定義既是以比較簡單的符號代替比較複雜的符號,所以嚴格地說來,系統無定義也可以推行,不過不甚方便而已。 表示「蘊涵」或「如果——則」, 表示「如果p是真的,則q是真的」。照定義,這句話的意義就是「p是假的或者q是真的」,或者「『p是真的而q是假的』是假的」。這樣的「如果——則」很受了些批評。它是否普通的「如果——則」,頗發生問題;普通的「如果——則」,究竟是怎樣的「如果——則」也不見得容易認清楚。但普通的「如果——則」的諸意義中有這裡的「如果——則」的意義,同時這裡的「如果——則」,在本系統範圍之內,似乎沒有不清楚的地方。 「·」表示「與」或「和」,或「而且」,或「既——又」;「p·q」表示「p與q都是真的」。這命題所要求的是p與q無一是假。基本定義說「p·q」的意義就是 的意義。點尚有另外用法,詳見下述。 「≡」表示命題的真假值相等,「p≡q」表示「p與q或者同真,或者同假」。它的定義是 。這就是說「p·q」或者「~p·~q」,因為 取消「p·~q」,而 取消「~p·q」。在P. M.( Principia Mathematica之簡稱)中 「·」「≡」是分開來的,本書把它們的推演集為一部。 點除表示「與」「和」……之外,尚有以之為括弧的用法,點的數目表示括弧的大小,數目愈大,則所包括的愈多;而斷定符號「├」後之點表示斷定的範圍。茲以下式為例: 斷定符號後之兩點表示所斷定者為整個公式所表示的命題;命題中左右俱有一點的「 為命題中的主要蘊涵關係。表示「與」的點例如「p·q」力量最小;在 兩旁雖僅有一點,與表示「與」的點的數目相等,然因其力量大, 仍為此命題中之主要符號。 每一命題均有號數表示,而證明所根據的命題僅寫其號數。假如證明中有[1.1·1.2]這樣的符號,此符號表示所引用以為證明的根據的命題為「1.1」與「1.2」兩基本命題。 表示以「~p」代替「p」,例如 ,此符號表示「1.2」 那一基本命題—— ——以「~p」代替「p」,成所要引用的命題 。 2. 關於推論。 P. M. 中基本命題共有十個,本書僅抄六個。其餘四個一方面在本書不甚重要,另一方面它們所應付的問題,本節不預備提出,所以根本沒有抄寫的必要。 此處所謂「推論」是英文裡的inference,推論原則即principle of inference。推論原則是非常之麻煩的原則,我們在第四部討論它一方面的困難問題,此處不談到。 本節的推論約有以下諸點我們應注意。 以下系統是現在所稱為自足系統的系統,它有它本身所備的推論原則。既然如此,它的基本命題不僅是前提,而且是推論的方式。命題雖只有一套,而用法不只一樣。有些前提只是前提,不能以之為推論方式,例如: 所有的人都是有理性的動物, 孔子是人, 所以孔子是有理性的動物。 這裡的前提均不是推論的方式,前提的真假與推論的對不對不相干。設有下例,則情形不同: 所有真命題所蘊涵的命題都是真命題, 「q」是真命題所蘊涵的命題, 所以「q」是真命題。這裡的推論方式與以前的一樣,其不同之處即此推論方式亦同時為其本身之一例。在此處我們承認大小前提為真命題,也承認大小前提蘊涵結論,也承認結論是真命題;可是,我們沒有明白地說這裡的結論就是小前提所說的「q」那樣的命題。我們可以換一方法表示此意:設以此種推論方式為「A」方式,這裡由大小兩前提而達到結論的推論方式也是「A」方式;可是,我們雖知此方式為「A」方式,而沒有明文表示它是「A」方式。所有的推論都有這裡所說的情形,這情形不是推論原則的問題,是引用推論原則的問題。推論原則可以明文表示,而推論原則的引用,嚴格地說,不能以明文表示;因為推論原則的引用總是特殊的,而承認此引用為普遍方式之一例,也是特殊的。我們雖欲以明文表示推論方式的引用,每次所表示的雖在明文範圍之內,而那一次的表示不在明文範圍之內。換句話說,總有一次的引用是直接的;既然如此,我們不如乾乾脆脆、一刀兩斷,承認推論原則的引用是直接的。在第四部我們對於此困難問題,稍加討論,此處不再提及。 照以上所說的看來,頭一例中的前提僅是前提,後一例中的前提不僅是前提,而且也是推論的方式。本系統中的基本命題不僅是前提,而且是推論原則;這不過是說,它們有兩種用法。以它們為前提是把它們當作結論的根據,由它們所能得到的結論是本系統所能承認為真的命題;以它們為推論原則是把它們當作推論的根據;合乎此原則的推論是本系統所承認為對的推論。 在解釋符號的時候,我們曾舉 ,說這符號表示 ,這一基本命題,以「~p」代替「p」之後,即為 。這裡就有以基本命題為原則,直接斷定後一命題即為前一命題的例。本系統中的「p,q,r…」既均為任何未解析的命題,則「~p」亦可為「p」之一例,(「~p」也是未解析的命題,這一點本書沒有明文表示),所以我們能以「~p」代替「p」;所要求的是,如果在一處以「~p」代替「p」,則一公式中所有的「p」,均須以「~p」代替之。 本系統的基本命題之中,我們寫上了:「真命題所蘊涵的命題是真命題」這一命題。原書中有兩個類似的基本命題,一引用於未解析的命題,一引用於命題函量。但如果本書所抄的系統僅用以下的「1.1」已經盡職(是否如此頗有問題),我們不必有兩個類似的基本命題。 B. 基本概念與基本命題 1. 基本概念: a.「 p,q,r…」表示未解析的命題; b. 表示「或」; 表示p、q中至少有一為真; c.「 ~」表示「非」或「假」;「~p」表示「非p」,或「p是假的」。 2. 基本定義: 3. 基本命題: l.1,真命題所蘊涵的命題是真命題。 C. 命題的推演 (這命題說:如果一命題p是真的蘊涵它自己是假的,則它是假的。右角的號數是原書中此命題的號數。) (這命題說:任何命題蘊涵一真命題。請注意此處的蘊涵是所謂真值蘊涵。此點在第四部會提出討論。) (這命題說:如果P是真的蘊涵q是假的,則q是真的蘊涵P是假的。前一部分為一假言命題,如果P真則q假;後一部分亦為一假言命題,但對於前一部分等於說否認前一部分的後件,亦即否認前一部分的前件。) (這命題說:如果在P真條件之下,q蘊涵r;則在q真條件之下,P蘊涵r。在真值蘊涵的情形之下,前後兩部分的p、q可以更換位置。參見G. Moore,Philosophical Studies一書中關於外在關係的討論。) (此處最後一行括弧內的數目表示(1)(2)皆真,(2)既為(1)之前件,則根據(1.1)(1)之後件亦真,而(1)之後件即為所欲證明之命題。以上2.05,2.06,在P. M. 稱為三段論原則。以後的「Bardara」三段論即由它們推出。) (此為同一原則。在P. M. 中同一原則與同一律不同。本書不討論這一點。) (在此證明中請注意以下諸點:設以 為p1 ,以 為 為p3 , 為p4 ;以上(3)行表示p1 蘊涵p2 ,(4)行表示p2 蘊涵p3 ,(6)行表示p3 蘊涵p4 。最後證明的命題為p1 蘊涵p4 。為使推論的層次嚴謹起見,此證明利用2.05所表示的三段論原則,證明p1 既蘊涵p2 ,p2 既蘊涵p3 ,(8)行表示p1 蘊涵p2 蘊涵p1 蘊涵p3 ,(9)行的結論是p1 蘊涵p3 ,(10)行的推論是P3 蘊涵P4 蘊涵P1 蘊涵P3 蘊涵P1 蘊涵P4 ,而此最後即為所要證明的命題。 此證明中有連鎖推論;若從簡便,由(3)(4)(6)已可以得P1 蘊涵P4 的結論。 同時如果利用「 」的定義,則第四基本命題即為此處所要證明的命題。) (以上2.14、2.15、2.16與2.03那一命題相似,屬於一類。它們都是表示否認後件亦即否認前件。至於前件與後件單獨地究竟為真為假與它們當然無關。在P. M. 中這四個命題稱為principles of transportation。) (2.17與2.01成一對。2.01說:如果P是真的蘊涵P是假的,則P是假的;2.17說:如果P是假的蘊涵P是真的,則P是真的。這裡前後兩部分僅說是「真」或是「假」,但「則」字後之「真」,可以有必然的意義,「則」字後之「假」,同時也可以有不可能的意義。) (此命題與2.02成對,均為真值蘊涵的特別情形。2.02說:任何一真命題被任何命題蘊涵;2.19說:一假命題蘊涵任何命題;這一點在第四部還要提及。) (此證與原書中的證明不同。因為我們拋開了好些命題,我們不能用原來的證明。可是,一個證明用不著這樣長,讀者可想方法求短的簡單的證明。此後有好些證明都不是原書中的證明,但本書沒有特別表示它們不是。) (此命題說:如果p不蘊涵q,則q蘊涵p。如果所謂獨立的命題是彼此沒有蘊涵關係的命題,則本系統的命題沒有獨立的。) (這命題說:如果p是真的,則q是真的蘊涵p與q都是真的。這命題可以是一種推論的方式,至少在本系統範圍之內,我們可以利用它把兩個分別斷定的真命題,合起來斷定其為真。例如2.28與2.29可以使我們得「├:p·q·≡·~(~p ~q)」的結論。) [(2)·(6)·1.1]├:~(p·~ p) (此為「矛盾律」:「P是真的又是假的是假的。」我們以「與」的思想表示矛盾律,以「或」的思想表示排中律;「或」的思想出現在前,所以排中律先矛盾律而出現。這不過是說在本系統的成文秩序中,排中律在前,矛盾律在後,這與它們彼此的重要問題沒有關係。 在此證明中,我們利用排中律去證明矛盾律,這當然純是根據於成文的先後;設成文的先後反轉過來,我們也可以利用矛盾律去證明排中律。) (此兩命題均為三段論原則之另兩種表示,以後亦利用之以為推論。這兩個命題與傳統的三段論比之2.05、2.06更為切近,2.40使人想到「barbara」。情形當然不同,因為這裡的p、q、r、 、 、 ,不必是傳統三段論中的A、E、I、O那樣的命題。) (此命題說:如果p是真的,而p蘊涵q也是真的,則q是真的。 請注意在此證明中,由(5)(6)而得(7)的結論,其推論與2.41這一命題相似;我們可以把它寫成: 不同之點如下: (一)在證明中的推論,(5)與(6)兩前件本系統均斷定其為真,而在2.41這一命題中,p與p q兩前件,我們僅假設其為真,究竟為真與否,無從說起;2.41所斷定的是整個的命題,而不是前面那一部分。 (二)在證明中的是推論,是inference。而在這命題中的是蘊涵,是implication。推論說得通的時候,定有蘊涵關係;但有蘊涵關係的時候,不必有推論。在證明中,我們可以說(5)是真的,(6)是真的,「所以」(7)是真的;2.41這一命題雖是真的,而我們既不能說前件是真的,我們也不能說「所以」後件是真的。 (三)證明中的推論的根據是1.1那一基本命題,由此可以知道1.1與2.41為不同的命題。) (此命題所表示的可以用所謂anti-syllogism為例。設有以下甲乙兩組的命題,以普通的三段論的形式表示之,2.42說甲組蘊涵乙組。 請注意以上的例有很不妥當的地方;2.42這一命題沒有斷定p、q、r之為真為假;用普通語言表示,它不過是說如果甲組是對的,乙組也是對的。) (此命題與第六基本命題成對,第六基本命題表示「或」方面的關係,而此命題表示「與」方面的關係。) (以上2.54、2.55、2.56,三命題表示命題的真假值相等有自反質(self-reflexive)、對稱質(symmetrical)、傳遞質(transitive)。蘊涵僅有自反與傳遞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