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 · 附錄:錯誤
錯誤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是形式的錯誤,一是非形式的錯誤。前一種與邏輯的關係大,但我們不必提出討論,因為這一種錯誤不過是違背直接間接推論的法則而已。後一種錯誤與嚴格的邏輯似乎沒有多大關係,是否能說它是錯誤也發生問題;但實際上在一個人的思想中或者發生這種錯誤的情形,提出來討論一下不見得沒有益處。茲分非形式的錯誤為以下三種:1. 解釋的錯誤;2.意義不定的錯誤;3. 無形假設的錯誤。
1. 解釋的錯誤(errors of interpretation)。
在這一條下我們僅舉以下兩項:
a. 模稜的言語。
模稜兩可的話非常之多,模稜數可的話也不見得少。菩薩面前所得的簽,算命先生的批語,都免不了屬於這一類。笑話中的「下雨天留客天留客不留」就有兩三個解釋。中文裡這種情形似乎特別的多,文學方面一部分的興趣,至少在從前,就是一句話的多方面的解釋。例如李鴻章遊園,說一聲「庭前花未發」,其文案某應聲對白「閣下李先生」。下聯的妙處就在它的兩方面的解釋。
不止一個解釋的話不表示一個命題,以此話為前提而從事於推論,不免有解釋的錯誤。
b. 音節的影響。
一句話有時注重一字有一意義,注重另一字又有另一意義。一篇文章有時注重一段有一個印象,注重另一段又有一個印象,若以聲音的高低表示注重之所在,一句話因聲音的高低不同,而有意義的分別。即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為例(此處的讀法與考據無關),我們可以讀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可以讀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可讀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總而言之,一句話的讀法不同音節不同,有時意義也不同。假使原來的意義是三讀法中之任何一讀法,則其餘的讀法錯了。
因音節不同而意義不同的話不表示一個命題,以這樣的話為前提,不免有解釋的錯誤。有時不僅有解釋的錯誤,而且有解釋的不一致。
2. 意義不定的錯誤。
a. 意義變更的名詞。
如果一句話或幾句話中有意義變更的名詞,則那一句話或幾句話的內部或彼此的關聯不免發生不合邏輯的情形。例如「若能真無道德始能有道德」,道德二字的意義前後一致,這句話就有內部的衝突;意義不一致,這句話不過是一個動聽的方法表示一個意見而已。一句話中有這樣的情形,毛病顯而易見,錯誤很容易免。幾句話中有同樣情形,毛病或者不顯,錯誤比較容易發生。如果在一三段論中的中詞意義不一致,則所謂「結論」者根本就不是結論。
b. 合舉的錯誤。
有時一句話對於一集團的任何分子均可以說,而對於那一集團的全體不能說,如果說的時候,就有此處所說的合舉的錯誤。茲以一常舉的例為例:
所有三角中之角均小於二直角,
AB與C是三角中之角,
所以AB與C小於二直角。此處小前提與結論中的「與」的意義,如果是把A、B、C三角聯合起來成一角,則結論錯了;大前提所要求的是A、B、C個別的分舉,而不是它們聯合起來的合舉。
c. 分舉的錯誤。
此處的錯誤適與以上b條相反。即以原例反過來以為例:
三角中之角等於二直角,
A是三角中之角,
所以A等於二直角。
上條表示應分而誤合,本條表示應合而誤分的錯誤。
d. 普遍與特殊的混亂。
這個就是把一句對於特殊情形所能說的話普及於全體,或者把一句普遍的話引用於條件不同之下的特殊情形。這種錯誤在普通談話中時常發生,在邏輯上雖然說不過去,在日常生活中,談話反有時因這種錯誤而發生興趣。
3. 無形假設的錯誤。
a. 思想循環的錯誤。
這就是思想繞圈子的問題。例如,「這件事我不應該干,因為太不對了」;但「何以不對呢」,「因為我知道我不應該干」。這裡無形之中把假設視為結論。但思想循環的問題非常之麻煩,非常之複雜。不加嚴格的解釋,不大容易說思想循環是錯誤。
b. 複雜問語的錯誤。
有時一問語蘊涵一未經承認的假設,如果一個人對於這種問語有所答覆,他就無形之中承認了這種假設。例如某甲並未承認吃鴉片,而某乙問他說:「你現在戒了鴉片沒有?」無論答案是戒了或未戒,某甲免不了承認他吃鴉片。有時這種情形不用直接方式表示而用間接方式表示,用間接方式的時候,常不容易知道此情形之潛在。例如:「稀奇得很,昨日有甲乙二人相遇於前門,甲是乙的兒子,而乙不是甲的父親。」有時我們真會胡思亂想看甲與乙究竟有什麼樣的稀奇的關係。這裡父親與兒子兩名詞,加上前面「稀奇得很」幾個字,無形之中,會使人假設甲乙二人均為男性。無此假設,當然毫無問題。
c. 不相干的辯論的錯誤。
不相干的辯論大都分作以下諸種:
(一)人言淆混的錯誤。這就是以人廢言或以言廢人的錯誤。如果一個人批評孔子,有時會遇著盛氣凌人的反攻:「難道你比孔子好嗎?」好像一個人不比孔子好就不能批評孔子似的。這種不相干的辯論常見於日常生活。
(二)投合眾好。美國已故前總統羅斯福曾在報紙上罵某甲,某甲訴於法庭。見於文字的罵人,不易否認,羅斯福亦未否認。被告律師乃大演其說,專鼓人民之氣,歷舉美國人民對於卸任總統之苛,於法律半字未提,結果是法庭宣告羅斯福無罪。這就是投合眾好以不相干的辯論,而得所欲得的結果。
(三)理事混亂。理論上之可能,事實上不必實現;若以理論上的可能為事實上的實現,就有理事混亂的錯誤。如果一個人因為沒有證據使他相信沒有靈魂,而以為有靈魂是事實,他的思想就有理事混亂的錯誤。這與其他的不相干辯論的情形不同,但照老辦法,我們仍列於一類。
(四)亂引權威的錯誤。長於物理學者不必長於政治學,物理學的權威不必是政治學的權威。記得從前有一位弄教育的美國人跑到中國來,有一位好好先生,拿一本筆記簿,問這個美國人,中國的憲法應如何制,地方自治應如何實行,等等問題。把這些答案視為社交上的閒話,不見得毫無意味;以之為學者的政見,就難免亂引權威的錯誤。在不相干辯論這一項之下,還有所謂不相干結論的錯誤;但這似乎又是形式錯誤,所以不提出討論。
(1) 這裡說「兩命題」實在不妥當,比較妥當一點的說法是:兩命題形式有同時假的值(values)而無同時真的值, 則此兩命題形式有反對的對待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