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注釋 · 法外有情
【原文】
孟氏①使陽膚②為士師③,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④,則哀矜而勿喜。」
【注釋】
①孟氏:即孟孫氏,魯國專權的大夫之一。②陽膚:據說是曾子的學生。③士師:法官。④情:指犯罪的真情。
【譯文】
孟氏任命陽膚做法官,陽膚向曾子請教。曾子說:「在上位的人失去道義,民心渙散已經很久了。如果審案時發現犯罪的真情。應該哀憐同情而不要居功自喜。」
【讀解】
法內無情,法外有情。
當一個法官,按法辦理案子,自然不應河情。但了解社會的實際情形,了解犯罪人的行為動機和導致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也是完全應該的。何況,在公正審案,公正量刑的同時,對罪犯由於社會的原因而犯罪抱以哀憐同情也是人之常情。誰說法官就非得是鐵石心腸的人呢?
曾子的看法是,一方面要對由於社會和時代的原因造成犯罪的人抱以哀憐同情;另一方面不要因為自己審出一個案子而居功驕傲,沾沾自喜,因為這並沒有什麼可喜的。作為法官,可喜的應該是自己沒有什麼事情做,沒有什麼案子可審。正如孔子所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顏淵》)「必也使無訟乎」就是讓人們沒有官司可打,自然也就無案可審了。
「但願世間人無病,何愁架上藥生塵。」當法官的也應有這種心理狀態才是。或者可以擬為--
但願世間無官司,何愁法庭鋪灰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