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 · 第六章 尚需做的事。若干原則的闡發
三個等級一心只考慮抵禦政府的專制,準備聯合起來反對共同敵人,那個時代已經過去,儘管國民利用目前的時機,朝著社會秩序哪怕只前進一步,第三等級也不會不從中得益;可是,前兩個等級看到王國的各大市鎮正在要求屬於人民的政治權利中的小小一部分時,他們的自尊心便大大受傷。這些特權階級如此熱衷於維護其多餘之物,如此急於阻止第三等級取得此類實在不可再少的必需之物,他們到底希望什麼?他們是杏要讓大家引以為傲的振興專為他們一己服務?他們是否要把始終不幸的人民只當作盲目的工具來加以利用,以擴大和延長他們的貴族統治?當後代人聽說國家的第二等級和僧侶即第一等級曾如此狂怒地討伐市鎮的要求時,他們將會怎麼說呢?他們會相信曾有過秘密和公開的聯盟故意製造緊張局勢,以及使人民捍衛者中計的惡毒伎倆嗎?在愛國作家為後代撰寫的忠實記述中,什麼也不會遺漏。他們將告訴大家,在一種連最自私的人也會發出愛國熱情的情況下,法國貴人們的行徑是多麼高尚;在位王朝的王公們如何斷然插字國家各個等級之間的爭執:他們如何聽任卑劣的文人們大量製造惡毒而又可笑的誹謗,讓這類誹謗充斥這些文人署名出版的令人難以置信的報告。
有人抱怨第三等級的某些作家言辭激烈。一個孤立的個人,他的思想方法算什麼?微不足道。第三等級真正的活動,確確實實的活動,僅限於在城鎮和一部分有三級會議地區呈遞請願書。請將這些活動與王公們同樣確確實實的反對人民的活動作一對比(人民小心翼翼地不去攻擊他們),可以看出,前者是何等謙恭,何等節制!後者又是何等凶暴,何等不公之至!
第三等級期待得到所有各階級的協助,期待恢復共政治權利和享有全部公民權利,但都枉然;前兩個等級由於懼伯看到改革流弊而產生的不安,甚於他們對自由的渴望。在自由和某些可憎的特權之間,他們選擇了後者。他們的靈魂已與奴役帶來的好處融為一體。不久以前他們還熱情召喚三級會議,如今卻懼怕三級會議了。對他們來講,萬事如意,他們所抱怨的只是那種革新思想;他們什麼也不缺;恐懼已經給了他們一部憲法。
第三等級應該在思想和事物的發展中看到,除了他們自己的知識及勇氣外,什麼也指望不上。理性與正義在他們一邊;他們至少應該堅信理性與正義的全部力量。不,謀求各派和解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在被壓迫者的力量與壓迫者的盛怒之間,還能期望達成什麼協議呢?
他們竟然說出了分裂一詞。他們這樣來威脅國王和人民。啊!偉大的上帝!這個求之不得的分裂若能一勞永逸,國民將何等幸福!撇開特權階級會是多麼愜意!把特權階級變為普通公民將是多麼困難!
有一些問題,那些害怕正義的人大概永遠不會討論;這些問題肯定有助於啟發公眾,而且,自願也罷,強制也罷,知識一定要導向公正。況且,對於第三等級來說,已不再是有所改善或是依然如故的問題。形勢決不允許這樣盤算:必須要麼前進,要麼倒退;要麼廢除不公平的非社會的種種特權,要麼承認這些特權並使之永存。所以,人們應該感到,在十八世紀末還企圖認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殘餘,這是多麼荒誕。在這個問題上,事物消失了,表達這些事物的語言卻保留下來了。貴族們津津有味他說著平民、鄉巴佬、泥腿子這些字眼。他們忘記了,不管賦予這些詞語什麼含義,時至今日,這些字眼要麼對於第三等級已風馬牛不相及,要麼對三個等級全都適用:他們還忘記了,當這些詞語意義確切之時,他們自己當中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無可辯駁地是平民、鄉巴佬和泥腿子。
對於時間和事物的必然發展所引起的變革視而不見,也是枉然;這種變革並不因此而不存在。從前,第三等級是奴隸,貴族等級是一切。今天,第三等級是一切,貴族不過是一個詞。但在這個詞下,卻溜進來一個新的難以容忍的貴族階級;而人民有一切理由絕對不要貴族。
在這樣的處境中,假使第三等級要以對國民有利的方式擁有其政治權利,還需要做哪些事呢?達到這個目的的方法有兩種。根據第一種方法,第三等級應當單獨集會:他們決不與貴族和僧侶合作,無論依等級還是依人頭,他們都不與貴族和僧侶坐在一起,我請大家注意,第三等級的會議與另外兩等級的會議之間存在著巨大區別。第三等級的會議代表二千五百萬人,商議的是國民利益。而另外兩個等級,即使他們合在一起,也只不過擁有近二十萬人的權力,而且只考慮他們的特權。有人會說,第三等級不能組成三級會議。啊!那更好,他們將組成國民議會。
如此重要的主意需要用正確的原則中最清晰和千真萬確的道理加以論證。
我說,僧侶和貴族的代表同國民代表毫無共同之處,三級會議中三個等級間絕無聯合可能;既然他們決不可能共同表決,所以他們既不能依等級表決,亦不可能依人頭表決。在第三章末尾,我們曾許諾要在這裡證明這一真理。此外,這一真理也許不能提供什麼新鮮的東西:有識之士早已將它傳播到公眾之中了。
有句格言談到萬能權時說,沒有比無權更大的缺陷。大家知道,貴族並不是僧侶和第三等級委派的。僧侶決不負有貴族和第三等級的委託。由此可見,每個等級都是自成一體的國民。正如荷蘭三級會議或威尼斯政務會議無權就英國國會的決議進行表決一樣,每個等級亦不得干涉他等級的事務。受委託的代理人只與他的委託人發生聯繫,代表只有為他所代表的人代言的權利。假若不承認這一真理,就必須取消所有原則。
有鑒於此,我們應該看到,要想找出每個等級在參與形成普遍意志時應占什麼比重或比例,這種企圖完全是徒勞無益的。只要仍保留三個等級和三種代表,這種意志便不可能是一個。這三個會議至多能在同一願望下聚集在一起,猶如結成同盟的三種國民可以形成同一願望。但永遠不可能把它們變成一種國民、一種代表和一個共同意志。我感到,這些真理儘管都是千真萬確的,但在一個不以理性與政治公正為指導的國家裡,卻變得令人困惑不解了。有什麼辦法呢?你們的房屋全靠人工支撐,奇形怪狀的支柱多得不可勝數,七顛八倒,既無風格,又無設計,有的只是在即將坍塌的地方胡亂撐上幾根柱子;要麼應該重建這所房屋,要麼就需下定決心在困境中得過且過,終日擔心著有一天死在瓦礫堆下。社會秩序中一切都相互關聯。若忽略其中一個部分,其他部分也難免同受其害。如果開始就毫無秩序,他們必將看到其後果。倘若從不公正與荒謬中取得的果實竟與從公正與理性中取得的果實一樣,那麼公正與理性的好處又何在?
你們大叫大嚷說,如第三等級單獨集會是為了組成國民議會,而不是所謂三級會議,他們便不能為僧侶和貴族投票,這兩個等級也不能為人民議事。首先,我請你們注意,正如我們剛才所說,第三等級代表無可非議地擁有構成國民的二千五百萬或二千六百萬人的委託書,僅二十萬左右的貴族或教士不在其中。他們給自己加上國民議會的頭銜,這個數目已足夠。因此,他們代表全體國民商議政事將毫無困難,排除在外的僅二十萬人。依此設想,僧侶可繼續開他們的會,討論向國王無償奉獻;貴族可討論採取某種方法向國王繳納御用金;為使對這兩個等級的特殊安排永遠不會成為第三等級的沉重負擔,第三等級一開始就應正式宣布,他們不打算繳納任何其他兩個等級不承擔的課稅。只有依此條件他們才對御用金投贊成票;如發現僧侶和貴族以某種藉口免繳課稅,那麼即使稅額已經分配停當,也決不能向人民徵收。
這種安排也許和另一種安排一樣,有利於將全民逐漸引向社會統一,雖然表面上看去並非如此。但是至少從現在起,它對解除正威脅著這個國家的危險有所裨益。事實上,當人民看到兩個特權集團,也許還有第三個集團的一半,準備在三級會議的名義下,擺布人民的命運,把萬古不變的悲慘命運強加在他們身上,他們怎能不感到恐懼?驅散二千五百萬人心中的惶恐,並通過我們的原則與行為證明,當我們談到憲法時,我們是了解並尊重憲法的首要成分的,這種做法完全正確。
毫無疑問,僧侶和貴族的代表決不是國民的代表;因此他們沒有資格代表國民投票。
假如讓他們來審議有關普遍利益的事項,後果又將如何?第一,如果表決依等級進行,其結果必然是二千五百萬公民不能就普遍利益作出任何決定,因為十萬或二十萬特權者不喜歡普遍利益。這也就等於說,一百多人的意志將被一個人的意志所取締,所消滅。
第二,假如表決依人頭進行,那麼即使特權階級與非特權階級之間影響平等,其結果也必然是二十萬人的意志可與二千五百萬人的意志平分秋色,因為這兩部分人的代表數額相等。然而,組成一個議會,使之能夠投票贊成少數人的利益,豈不活見鬼?豈不是與議會南轅北轍?
在前一章里,我們已經論證了這一必要性,即只承認大多數人的意見為共同意志。這個準則是不容爭議的。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在法國,第三等級的代表是國民意志的真正受託人。故此他們可以準確無誤地代表全體國民講話。因為,即使特權階級聯合在一起,始終一致地反對第三等級,他們也依然不能在第三等級的審議中與大多數人勢均力敵。根據既定數字,每個第三等級代表均代表近五萬人表決;故而只須規定,在下院中超過半數五票為多數,即可將二十萬貴族或僧侶一致所投的票視為無足輕重了;請注意,在這一假設中,我姑且不考慮前兩個等級的代表絕非國民代表,我還同意聽任他們坐在真正的國民議會中,運用他們單獨擁有的影響,不停地發表反對多數人願望的意見。縱然如此,他們的意見也顯然必將居於少數。
以上這些比述,既足以證明第三等級必須自己單獨組成國民議會,又足以在理性與公正面前,批准第三等級無一例外地代表全體國民議事和表決的要求。
我知道,對第三等級中最善於捍衛該等級利益的那些成員,這樣的原則並不完全會他們的口味。好吧,但願人們不否認我是從真正的原則出發的,我的推理所依據的是正確的邏輯。我還要說一點,不能把第三等級與前兩個等級分離斥為製造分裂;必須將這個詞語及其含義留給首先使用這個詞語的人。事實上,多數根本不會與整體分離;否則多數和整體這兩個詞就有矛盾,因為多數要脫離整體,那多數就非與自身分離不可。唯有少數人才會根本不願服從多數的願望,因而唯有少數才會製造分裂。
不過,我們向第三等級指出他們共有哪些手段,確切地說,共有哪些權利時,我們的意圖絕對不是慫恿他們全部加以運用。
我已申明,第三等級有兩種手段可使自己在政治領域中擁有他們應占有的位置。假如我剛才提出的第一種手段顯得有些過於突然;假如有人認為必須讓公眾有時間來習慣於自由;假如有人認為,對於一些國民權利,無論其如何昭的,一旦有人爭奪,即使是最少數人來爭奪,亦需要某種法律裁決——姑且借用此詞——來加以確定,並通過最終批准加以認可,我並不反對;那就讓我們訴諸國民這個法庭,這個唯一有權裁決所有涉及憲法爭端的仲裁者吧!此即第三等級可採用的第二種手殷。
在這裡,我們需要全部重溫一下前一章中關於必須組成普通代表團的論述,以及就只能將這項重大工作委託給擁有特殊的專門權力的特別代表的論述。
大家不會否認,下屆三級會議的第三等級會議肯定極有資格召開全王國的特別代表會議。因而也正應該由他們來告訴全體法國公民,法國的政體是虛偽的。他們將高聲指斥,三級會議是一個組織不善的團體,不能履行其全國性職能;他們同時還將闡明,必須賦予特別代表以專門權力,以便通過可靠的法律,確定立法機構的組成形式。至此,第三等級雖不中止其準備工作,卻暫停行使其權力;他們將不作任何最後決定;他們將等待國民對劃分三個等級這個大訟案作出裁決。我認為,這是最光明磊落、最寬宏大度,因而最符合第三等級尊嚴的做法。
故而,第三等級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待自己:從第一個角度,他們只把自己看作是一個等級;於是,他們同意不完全蕩滌從前不開化時代的偏見;他們在身分上將另外兩個等級區分開來,但除了合乎事物常理的權勢外,再不賦予另外兩個等級以其它的權勢,他們對那兩個等級儘量尊重,同意對自己的權利採取存疑態度,直至最高仲裁者作出決定。從第二個角度,第三等級就是國民。以此資格,他們的代表組成整個國民議會;他們擁有國民議會的一切權力。既然他們是普遍意志的唯一受託人,他們便無需就實際上不存在的爭執與他們的委託人磋商。無疑,他們時刻準備服從國民樂於為他們制定的法律;但是如果他們自己要向國民提出法律,那就不能涉及從國民議會中多數等級中產生的任何問題。
派遣一個特別代表團,或至少如上所述設置新的專門權力,以便首先處理憲法這一重大事務,看來是結束國民現時的糾紛和可能產生混亂的好辦法。即使無需擔心這些混亂,這仍然是一項必須採取的措施,因為無論我們是否高枕無憂,我們都不能不了解,不能不設法獲得代們的政治權利。假如我們考慮到政治權利乃是公民權和個人自由的唯一保證,這種必要性對我們來說就顯得更加迫切。
如果我只準備提供一些行動方法,到這裡我這篇對第三等級的論述就該結束了……但是我的目的是還要對一些原則加以闡發。因而請允許我在即將發生的關於如何切實組成國民議會的公開辯論中,繼續捍衛第三等級的利益。我要講的決非一般事務,亦非權力,而是關於決定應由哪些人來組成代表團的規則。
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國民的代議機構的宗旨或目的是什麼;它不能有別於國民本身抱定的目的,如果全體國民能夠聚集在同一地點進行商議的話。什麼是國民的意志?它是全部個別意志的產物,一如國民是所有個人之聚合。不可能設想一個合法的團體不以公共安全、公共自由,總之,公共事務為目的。無疑,每一個人又都抱有個人目的。他對自己說:在公共安全的保護下,我可以安心地從事於我的個人計劃,我將追求我所理解的幸福,確信我將遇到的法律界限,無非是社會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而為我規定的那些界限,而公共利益中有我的一份,況且我的個人利益已與公共利益極為有益地結合在一起。
但是,能否設想,在全體會議中會有這樣一些成員,他們狂妄到竟敢說:「你們聚集在這裡,並不是為了商議我們的共同事務,而是為了來管我的事務以及我和你們當中某些人組成的小集團的事務。」當我們說一些加入聯合的人之所以集會,是為了處理與他們共同相關的事情,這就解釋了促進各成員加入聯合的唯一動機,說出了一個如此簡單的根本道理,以致越想證明這些道理,結果反而削弱了這些道理。
現在,讓我們來說明一下國民議會全體成員如何以各自的個別意志,同心協力去形成這一不應違背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這是很有意義的。
首先,讓我們以最為有利的假設來闡述這一政治規則,或者說這個政治機制:這個假設就是,公益精神的力量十分強大,只允許在議會中反映共同利益的活動。這類奇蹟歷來罕見,而且並不持久。如果把團體的命運與努力從善掛上鉤,那是太不了解人類了。當利己主義似乎支配了所有靈魂因而民風日下時,我認為,即使在那種漫長的間歇時期中,一個國民的議會也必須組織得十分良好,使這個議會中的個人利益始終處於孤立,而多數人的意願永遠與普遍利益一致。
我們應注意到,人心中有三種利益:第一種利益使人們彼此相似;它給公共利益規定適當範圍;第二種利益使個人僅與若干他人聯合;此即集團利益;最後,第三種利益使每個人自我孤立,只考慮自己;此即個人利益。使一個人與同一團體中所有的人相一致的利益,顯然是眾人意志的宗旨,也是共同集合在一起的宗旨。在這裡面,個人利益應該毫無影響。事實也正是如此,因為個人利益各不相同,結果都不能發生影響。最大的困難來自那種使一個公民僅與若干他人相一致的利益。這種利益促進人們共同商議,結成聯盟;由此策劃出危害共同體的計謀;由此形成最可怕的公眾的敵人。這類事實在歷史上屢見不鮮。
因此,社會秩序嚴格要求普通公民不組成行會,甚至要求那些勢必組成真正集團的受命掌握行政權力的人,在他們任職期間,不謀求被選為立法代表,對這些要求,請不必大驚小怪。
沒有其他辦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公共利益支配個人利益。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才能懂得為什麼基於加入者的普遍利益,有可能建立起人類的聯合體,並從而說明政治團體的合法性。
上述原則亦同樣有力地使人感到,必須按照一個不允許議會養成集團意識並蛻化為貴族的計劃,建立代議制議會本身。我在其他章節中已充分闡明的下述各基本準則亦生於此種考慮:代表團應每年更換其三分之一;卸任的代表只應在相當長的間隔後才有再次當選的權利,以便讓儘可能多的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因為公共事務如可被目為若干家族的事務,它也就不成其為公共事務了,等等,等等。
但是,如果立法者不尊重這些基本概念,不尊重這些十分清楚、十分確切的原則,卻相反地擅自在國家機構中創設行會,承認一切正在形成的行會,並以立法者的權勢對它們加以認可;如果立法者竟敢號召規模最大的因而也就是危害最大的那些行會,在等級的名義下成為國民代表團的一部分,這表明邪惡的原則在人們中間千方百計地損害一切,毀滅一切,攪亂一切。只要讓這些可怕的行會擁有凌駕於國民這個大團體之上的實際優勢,那麼,社會混亂就會達到頂點並得以持續下去。如果不應將此歸咎於事物本身的盲目發展,或歸咎於我們的先人的無知和凶暴的活,那麼人們就指控立法者應對法國大部分弊病負責,這些弊病使這個美好的王國陷於水深火熱之中。
我們了解國民議會的真正宗旨;建立國民議會絕非為著照管公民的個人事務,它只從共同利益的觀點對它們作總體考慮。我們從這裡可得出一個自然的結論,那就是指定代表的權利之所以屬於人民,只因為他們之間有著共同的品質,而不是因為他們之間有著不同的品質。
使公民彼此區別的各種優勢是超乎公民性以外的東西。財產與技巧的不等猶如年齡、性別、身材等等的不等一樣,絕不改變公民責任感的平等。無疑,這些屬於個人的優勢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立法者卻不應製造這類性質的優勢,將特權賦予一些人,而拒絕賦予另一些人。法律不賦予任何東西,它保護業已存在的東西,直至業已存在的東西開始損害公共利益時方停止保護。只有在這裡才對個人的自由設置界限。我將法律比作一個龐大球體之中心;所有公民無一例外,在圓周上均與中心保持同等距離,所占位置相等;所有的人都同等地依存於法律,所有的人都將其自由與財產交由法律保護;這就是我所稱的公民的普通權利,在這點上他們彼此全部類同。所有這些個人互通往來,作出承諾,磋商協議,這一切始終在法律的共同保障下進行。在這一普遍運動中,倘若某一個人想要統洽他的鄰人,或篡奪其財產,普通法便制止這種侵害,並將所有的人重新置於與法律同等的距離上。但是法律絲毫不妨礙每個人根據其先天與後天的才幹,隨機遇好壞,憑財運或卓有成效的勞動來增加財產,並可在其合法的地位上,提高最符合他的欲望而且最值得羨慕的幸福。法律保護所有公民的共同權利,也就保護了一切他能做的事的權利,除非公民想要做的事已開始危害公共利益,否則這種保護絕不會停止。
也許我對同樣的思想反覆陳述過多,但是我沒有時間將它們壓縮到最簡潔的程度,況且,在陳述一些人們特別生疏的概念時,並不宜過於簡練。
所以唯有使公民們彼此類同的利益才是他們能夠共同相處的利益,只有憑藉這種利益井以這種利益的名義,他們才能要求政治權利,即要求積極參與制定社會怯律,因此,也只有這種利益才給公民打上可代表品格的烙印。因此某人之所以有權選舉代表和被選為代表,並非由於他是特權者,而是由於他是公民。我再重複一遍,一切屬於公民的東西,諸如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只要它們不損傷法律,均有受保護的權利。但由於社會聯合只能由一些共同點結合而成,因此只有共同品格才有權立法。故此,集團利益不但不能影響立法機構,只能使立法機構信譽掃地;集團利益與代表團的宗旨背道而馳,又與其使命格格不入。
當涉及特權集團與特權等級時,這些原則就變得更加嚴格。我說的特權者,是指所有背離共同權利的人,或因他聲言不完全服從普通法,或因他聲言有享有特殊權利。特權階級是有害的,不僅因其集團精神,而且因其存在本身。它所獲得的那些必然違反公共自由的優惠愈多,就更須將其排除在國民議會之外。特權者只能因其公民資格而可以被人代表;但是在他們身上這一資格已被破壞,他們喪失了公民責任感,他們敵視共同權利。如果給予他們代表權,這在法律上將是一個明顯的矛盾;如不採取強制行動,國民是不會屈從此種法律的;但是不能這樣設想。
當我們論證現行權力機關中的受命人不能擁有立法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我們並未因此而不再把他們視為真正的公民。象所有其他人一樣,他們在個人權利上仍是公民。職位使他們與眾不同,但這決不能破壞他們身上的公民責任感,相反,職務是為了完成公民責任感的權利而設立的。假如仍需讓他們停止行使政治權利,那麼對於蔑視共同權利、杜撰與國民毫不相干的共同權利的那些人應當作何處理?這些人的存在本身經常與人民這個大團體為敵。顯然,這些人已經屏棄了公民性,當然不應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對一個其公開聲明的利益至少並不與你們的利益相敵對的外邦人,你們尚且不給予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對這些人當然更應如此。
概括起來說:凡背離公民共同品格者,均無權參與政治,這是一條原則。人民的立法機構只能負責保證普遍利益。但是,如果存在著因其地位而與公共秩序為敵的特權者,而不是對法律來說幾乎是無關緊要的簡單差別,這些特權者就應該斷然被排除在外。他們可憎的特權存在一日,他們便一日不得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知道,在大多數讀者看來,這樣的一些原則會顯得荒唐。這是因為對於真理來說,偏見可能顯得很荒唐,所以對偏見來說,真理大概也顯得荒唐。一切都是相對的。我的原則是確切的,我的結論是正確的,對我來說這就夠了。但是,至少,有人會說,這些東西眼下是絕對行不通的。我也根本不以將其付諸實施為己任。對我來說,我的角色亦即所有愛國作家的角色;這就是闡述真理。另一些人視其力量和境遇,將或多或少地接近真理,或出於惡意而背離真理;我們所無法阻止的東西,我們也只好忍受。假如大家都照實思考,那麼一旦變革展示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宗旨,再巨大的變革也不會有任何困難。除了竭盡全力來幫助傳播這一開拓道路的真理之外,我還能做什麼比這更有益的呢?對真理,人們開始時難以接受,繼而思想上對它漸漸習慣起來,公共輿論也逐漸形成,終於,人們在實施中發現了那些起初被稱作痴心妄想的原則。在幾乎各類的偏見中,假使某些作家們當初未曾心甘情願地被人當作瘋子,今天的世界還不會這樣開明。
我到處遇到只願一步一步地走向真理的溫和派。我懷疑他們這樣說時,是否能為人們所理解。他們把行政官的步調同哲學家的步調混為一談了。前者在可能範圍內向前行進;只要他們不偏離正確的道路,得到的只能是人們的讚揚。但是這條道路必定已由哲學家開闢到盡頭。他們必已抵達終點,否則,他們便無法確證這條路千真萬確地通往終點。如果他們以小心謹慎為藉口,想讓我停步便讓我停步,我怎麼能知道他們引導我走的是正路呢?難道他們怎麼說就應該怎麼信嗎?在理性範圍中是不允許盲目相信的。確實,有人在慢條斯理他說完一句再說一句的時候,看來正企圖並希望陷敵手於措手不及,使敵手落入圈套。我絲毫不想與人爭論,是否甚至在個人之間,坦率行事亦為最精明;緘口不語和見機行事,被認為是集人們經驗之大成的技巧;但是,當這許多代表真正和開明利益的人公開討論一些全民事務時,這種態度無疑是不折不拍的愚蠢。在這裡,真正促使事物前進的方法,不是對敵人掩蓋敵我皆知的東西,而是使公民的大多數深信事業的正義性。有人過於相信真理可劃分為若干部分,以為這樣真理便可零星地較為容易地進入人們的頭腦。不對,灌輸真理常常需要通過強烈的震動;光輝給人留下強烈的印象,使人對公認的真實、美好和有益的東西產生熾熱的興趣;但是真理並不全部具有這種光輝。
只有對真理髮展的過程不甚了了的人才會設恕,應讓全體人民對自己的真正利益始終茫無所知,而集中在少數幾個人頭腦中的最有用的真理,只應隨著某個能幹的行政官為保證其措施得到成功感到需要真理時才逐步顯現。首先,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因為這根本不可理解。其次,誰人不知真理只能慢慢地進入同國家一般大的群眾頭腦之中?難道不需要給為真理困惑的人們留點時間讓他們習慣於真理,給如饑似渴地接受真理的年輕人留點時間讓他們成長起來,讓老年人有時間悄然消逝?一句話,難道打算到收穫時節來到才播種嗎?如果這樣,就永遠不會有收穫了。
況且,理性絕不喜愛神秘;只有通過大規模傳播,它才起作用;只有到處出擊,它才能擊中要害,因為這樣才能形成輿論的威力,大多數於人民有利的變革,大概都應歸功於這種輿論的威力。你們說,人們尚無傾聽你們的思想準備,你們將使許多人感到吃驚。必須如此:最值得宣布的真理,並不是那種人們已經相當熟悉的真理,並不是那種人們已然準備接受的真理。不,恰恰因為它會刺激更多的偏見、更多的私利,才更有必要加以傳播。大家未注意到,最需謹慎對待的偏見是與真誠相連的偏見;我們要刺激的最危險的私利,是那種人們認為自己擁有正義,而真誠又賦予其全部感情的私利。必須把它們的這種奇怪力量拔除掉;必須通過解釋、說明使這些偏見和私利歸結為單純的不義手段。我現在向溫和派說明上述這些想法,如果他們不固執地經常將行政官謹慎而有節制的行為與哲學家的無拘無束的衝勁混為一談,那麼,他們便不會再為他們稱之為為時過早的真理擔憂了。行政官若不計算各種磨擦和障礙,就會把一切搞糟;哲學家則因見到困難而越發激動;人們的頭腦越受封建不開化的禁錮,越需要哲學家來闡明正確的社會原則。
最後,有人會說,如果說特權者們根本無權要求共同意志來關心他們的特權,至少他們應該以公民資格,和社會的其他成員一起,享有他們政治上的代表權。
我已經說過,當他們具備了特權者的性質時,他們就已經成為公共利益的真實敵人;因而他們絕對不能承擔保障公共利益的任務。我補充一點:只要他們願意,回到社會秩序中來的主動權始終操在他們自己手中;同樣,失去政治權利的行使權也完全是出於他們肉願。最後,既然他們的真正權利,那些可能成為國民議會討論議題的權利,對他們與對構成國民議會的議員們完全相同,當他們想到,如果議員們試圖損害這些權利,這些議員也將損害自己時,他們便可以聊以自慰了。
因此可以肯定,唯有非特權等級的成員可以成為選民和國民議會議員。第三等級的願望對全體公民來說永遠是良好的,特權等級的願望則永遠是邪惡的,除非他們不考慮他們的私利,願意同普通公民一樣投票,就是說,同第三等級一樣投票。故而第三等級足以滿足大家對國民議會的一切期望;故而,人們有理由期待於三級會議的一切好處,唯有第三等級才能帶來。
有人也許會想,特權等級還有最後一著,那就是把自己看作是單獨存在的一國國民,要求擁有單獨的獨立的代表團……我在本書的第一章便己預先答覆了這一妄想,我證明了特權等級絕不是,也不可能成為單獨存在的人民。他們只是而且只能靠真正的國民生活。哪一個國民會自願贊同這樣一種結盟呢?
目前,還不能說兩個特權集團在社會秩序中應占據何種位置:這無異於詢問,打算給予在病人體內正在損壞並折磨著病人的惡性膿腫以什麼位置。必須消除它的有害影響,必須使人體和所有器官的功能恢復良好,以確保在各種器官中不再形成這類會敗壞生命力的最基本要索的病原性組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