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 · 序言

為紀念法國大革命二百周年(1789—1989),我們翻譯出版西耶斯的兩篇名著:《論特權》和《第三等級是什麼?》。這兩本小冊子先後於1788年11月和1789年1月問世,它們在鼓動革命人民和促進政治社會改革方面起過重大作用,今天讀來仍有新鮮感。 從一定意義上說,西耶斯開始了法國革命,也結束了法國革命。埃馬努埃爾·約瑟夫·西耶斯(EmmanueIJosephSieyes,1748—1836)生於稅務官家庭,早年受耶穌會修道院教育,成為神甫,當過夏特爾大教堂議事司鐸,享有教會領地。因缺乏宗教虔誠,對神學格格不入,他從未履行神職。對哲學、政治經濟學,他有濃厚興趣,熟讀洛克、馬布利、孔迪雅克等哲學家的著作。1788—1789年連續發表四本小冊子①,抨擊兩個特權等級(教士、貴族),宣傳政治制度改革,從此名聲大振。巴黎選他為1789年5月召開的三級會議中第三等級代表,表明他與特權等級的決裂。 ①除上述兩本外,另外兩本的題目是《對法國人民掌握的手段的我見》、《在議會中應通過的決議》,均出版於1789年2月。 在此期間,他積極參與把三級會議改為國民議會的活動,起草《網球場宣誓》(1789年6月20日)和《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擁護《教士公民憲法》(1790年7月12日);參與制定1791年憲法。當選國民公會代表後,他與平原派坐在一起,投票贊成處死國王路易十六,但對其他革命措施往往採取默認和審慎態度。無怪乎後來在談到革命恐怖時期時,他輕描淡寫地說一句:「我活過來了。」 熱月政變(1794年7月27日)後,西那斯重新站到前台,被選為救國委員會委員(1795年3月),一度任國民公會主席(1795年4月)。因不滿於共和三年憲法(1795年7月通過),他拒絕參加督政府,但在五百人會(1797年果月政變後任該會主席)中極為活躍。1798年被派至柏林任大使。1799年5月任督政官後,他竭力謀術結束革命的途徑。此時三十歲的拿破崙·波拿巴將軍恰好從埃及回國,西耶斯找到了他亟需的一把「利劍」,於是同他合作排擠其他督政宮,發動霧月政變(1799年11月9—10日),從而結束了法國革命。 西耶斯以為此後可以施展自己的政治才能,特別在制定新憲法方面。他擬訂了一部憲法草案,以「服從來自下面,權威來自上面」為原則,規定一整套繁瑣的牽制機構,上設「大選侯」為榮譽元首。拿破崙對他的權力受限制大為不滿,親自修改憲法草案,並把西耶斯排除在執政府之外。為安撫起見,西耶斯被安排在元老院,拿破崙賞賜他大片領地,後又封他為帝國伯爵。他對拿破崙日益失望,轉而支持波旁王朝復辟,但在「百日統治」時,他仍出席貴族院會議。1815年波旁王朝第二次復辟後,西耶斯因「弒君」罪被放逐,長期定居布魯塞爾,直至1830年七月革命後方回國。1836年6月默然去世。 在《第三等級是什麼?》的第三版扉頁上,西耶斯加了一個註:「本書作於1788年顯貴會議期間①,出版於1789年1月初。它可作為《論特權》的續篇。」可見兩篇有邏輯聯繫。 ①按:顯貴會議召開於1787年,1788年為1787年之誤。 法國大革命前二十年的歷次改革嘗試都宣告失敗,其癥結在於特權等級的頑抗和阻撓。貴族階級一方面力圖封閉貴族行列的大門,一方面想方設法維持和恢復過時的封建特權,拒絕履行與其他等級平等納稅的義務。代表穿袍貴族利益的巴黎高等法院甚至宣稱:「任何制度在人道與仁慈的掩蓋下,企圖在人與人之間建立義務平等,消滅必要的差別,它必將導致秩序的破壞,社會的覆滅將由此而生。」他們一面叫囂賦稅平等違反「古老的憲法」,一方面呼籲按古老辦法召開三級會議,即三個等級代表人數相等,分別開會議事,每個等級各占一票。這顯然對第三等級不利。 西耶斯《論特權》一文集中揭露特權等級的壟斷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權的弊端對國家社會的危害。「他們充斥宮廷,包圍大臣,獨占所有的恩賜,所有的年全,所有的帶薪職稱。陰謀把目光普遍地投向教會、司法界和軍界。它瞥見了一筆可觀的收入,或者一種可撈到這筆收入的權力,這種權力與無數的職位相聯……設置這些職位不是為了完成應由才幹之士來完成的職能,而是為了確保與特權家族相符的境況。」(第13頁)「所有的大門都對特權者的要求敞開著。他們只須露露面,人人都以關心他們的晉升為榮。人們熱情地照管著他們的事務,他們的財富。」(第15頁) 特權的危害極大,它猶如盜竊:「讓某一個人對屬於大家的東西擁有獨一無二的特權,這等於為了某一個人而損害大家。」(第3頁)「農業、製造業、商業,以及所有手藝行業,為了維持、擴展,並為了國家的繁榮昌盛,都要求分享由它們出力積累起來的巨額資金,但是毫無結果;特權者吞下了錢,也吞下了人;而這一切都有去無回地奉獻給不事生產的特權者了。」(第17頁) 特權排斥競爭:「儘管國家經濟要求在各方面都任用最能幹、最便宜的公僕:而壟斷卻強行選擇最昂貴因而最低能的公僕,因為壟斷的明顯作用在於制止那些在自由競爭中本來能夠顯示才能的人有所發展。」(第13—14頁) 總之,「所有特權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惡的,與整個政洽社會為最高目的背道而馳。」(第3頁)「人們怎麼能夠同意為使三十萬人得到可笑的榮譽而願意這樣侮辱二千五百七十萬人。這裡絕無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東西。」(第3頁) 如果說,《論特權》的主要任務是「破」,那麼《第三等級是什麼?》的主要任務是「立」:破特權等級,立第三等級。 許多作家曾為第三等級的處境鳴不平,但沒有人能象西耶斯那樣用如此簡潔有力的語言和命題來表述第三等級的地位和要求: 「一、第三等級是什麼?是一切。 二、迄今為止,第三等級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麼?什麼也不是。 三、第三等級要求什麼?要求取得某種地位。」(第19頁) 第三等級的悲慘處境是由特權等級的存在造成的。「第三等級比如一個強壯有力的人,他的一隻臂膀還被綁在鎖鏈上。如果除掉特權等級,國家不會少些什麼,反而會多些什麼。……沒有特權等級,第三等級將會是什麼?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榮的一切。沒有第三等級,將一事無成,沒有特權等級,一切將更為順利。」(第22頁) 為了從理論上說明特權等級是國家中的異己力量,西耶斯對國家下了一個定義:「國家是什麼?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並由同一個立法機構代表的人們的聯合體。」(第23頁)由於特權等級享有同廣大公民截然不同的種種權利,他們實際上已脫離了普通法,他們已成為一個大國中的一群獨特的人,一個「國中之國」。「由於他們的目的不是保衛普遍利益,而是保衛特殊利益,所以他們的原則和目的和國民是格格不入的。」(第23頁)因此,不論他們是舊貴族、新封貴族或非世襲的特權等級,即使坐在三級會議里,都不可能也無權代表人民。必須把他們全部排除在第三等級代表之外。不僅如此,必須把他們全部排除在國民之外。 接著,西耶斯為第三等級提出三個要求:一、第三等級代表只能選自真正屬於第三等級的公民;二、第三等級的代表須與兩個特權等級的代表在數量上相等;三、三級會議投票不依等級而依人頭。這些要求不久都實現了。但是,西耶斯考慮的根本要求是制訂一部憲法,只有憲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正是在討論制訂憲法的原則時,西耶斯充分闡發了他的政治觀點和法制思想。可以簡單地歸納為下述幾點: 一、人生來有自然權,國家通過人們的自然權組織起來; 二、國家與人民是同義的,一致的,統一的; 三、主權屬於國民,一切公共權力來自國民意志,國民意志永遠是合法的,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 四、制定憲法不是已組成的權力機構(pouvoirconstitué)的事,而是由國民委託的、擁有特別權力的代表組成的制憲機構(pouvolrconstituant)的事; 五、從根本上說,國民不屈從於憲法,憲法從屬於國民,只有國民有權改變憲法,判斷憲法引起的爭端; 六、憲法被稱為根本法,它規定立法機構的組織與作用,又規定執行機構的組織與作用; 七、立法機構實行代議制,國民意志通過代表表現出來,但下管採用什麼形式,國民意志永遠是最高法律,它是多數人而不是少數人的意志; 八、國民在必要時可在普通代表之外,授予一些特殊代表以應付特別情況的必要權力,協助國民議會,解決憲法問題,結束分歧以及可能出現的混亂。 最後,西耶斯又回到特權等級問題。「必須要麼前進,要麼倒退;要麼廢除不公平的非社會的種種特權,要麼承認這些特權並使之永存。所以,人們應該感到,在十八世紀末還企圖認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殘餘,這是多麼荒誕。」(第72頁)必須把特權等級堅決排除出立法機構。在這個機構里,只應關心、維護公共利益和權利,而不是集團利益或個人利益。特權等級已成為公共利益的真正敵人,因此決不能授以代表權。要問「兩個特權集團在社會秩序中應占據何種位置:這無異於詢問,打算給予在病人體內正在損壞並折磨著病人的惡性膿腫以什麼位置。」(第87頁) 當時有人認為,人們還沒有思想準備來傾聽西耶斯的意見;即使聽了也會感到震驚。對此西耶斯回答道:「最值得宣布的真理,並不是那種人們已經相當熟悉的真理,並不是那種人們已然準備接受的真理。不,恰恰因為它會刺激更多的偏見、更多的私利,才更有必要加以傳播。」(第85頁) 在西耶斯看來,行政官與哲學家的看法和做法是不一樣的。行政官是按照實際可能按部就班地一步一步前進,只要他的道路是正確的,人們只能讚揚他。但是哲學家不同,他要突破這條道路並把它走到底。「哲學家的職能在於指明目標,因此他必須抵達目標。……哲學家未抵目標便不知身在何處;行政宮看不見目標便不知走向何方。」(第19頁)因此,西耶斯認為,推進事情的真正辦法不是竭力掩蓋觀點,而是將事業的正義性深入傳播到廣大公民中去。 西耶斯這兩本小冊子的實際作用是喚起第三等級與特權等級徹底決裂,促進1789年6月國民議會的建立和8月4日夜封建制的廢除。他的政治理論和制憲學說對當時以及後世的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的確立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他自稱「完成了政治這門科學」,並說《第三等級是什麼?》是一部「理論教材,我們革命的重大發展都是根據這部教材行動的」。①他的「制憲權力」的理論授予法國革命中建立的國民議會和國民公會以無限的專政權:它們通過各委員會同時行使管理權和統治權,從而取消了三權分立。自然,制憲權力要發揮作用,必須有強制力量作後盾,如果沒有革命人民攻陷巴斯底獄、十月示威和一系列暴力行動,這種制憲權力也是不能奏效的。 ①引自A,索布爾:《文明與法國革命:II.法國革命》,347頁,巴黎,1982年。 然而,無論在實踐上或在理論上,西耶斯都暴露出許多弱點和矛盾。他提倡主權在民和社會平等,但同時主張把國民分為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兩類,從而剝奪了一部分人民的參政權。他原先主張成立一院制立法機構,但在起草1799年憲法時又設計一套權力分散的、互相牽制的、多元化立法制度,實際上取消了人民的立法權。他從未具體分析第三等級的各組成部分以及它們之間的利益矛盾,只是籠統地強調公共利益應壓倒集團和個人利益。他在理論上維護人民主權,但實際上支持拿破崙的個人獨裁。他反對舊貴族的特權,自己卻享受新貴族——帝國貴族的特權。…… 這一切都說明西耶斯的政治理論與實際行動的脫節,也說明資產階級在掌權前與掌權後立場的轉變。 這兩本小冊子有多種版本,我們是根據第一版譯出的,除保留西耶斯的原注外,增添了一些必要的注釋。在翻譯過程中,我們遇到一些名詞上的困難,曾請教過法學專家,仍不能解決得很理想。例如「natiOn」一詞,有時指「國家」,但在大多數場合都指「國民」、「全民」或「人民」,我們只能根據上下文靈活運用。又如「pouvoirconstituy和「pouvoirconstituant」,前者是指已組成的權力機構,後者指「正在組建中」或「負責組建的」或「制憲」的權力機構,因無現成譯法,只能根據內涵意譯。希望讀者指正。 張芝聯 一九八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