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平等 · 第三章

皮埃爾·勒魯 《論平等》
這項原則今天已被公認為司法準則 我要問那些不承認在人類平等中具有某種原則,或者說某種信條和某個戒律的人,為什麼他們認為下面的事實是不好的,是違背公正的,是違反健全的立法呢?比如說,一個父親今天仍象過去羅馬人所做的那樣,對他的兒子還操有生殺之權,或者認為一個主人可以殺害或傷害他的僕人而不受制裁,就象各國過去所做的那樣,或在奴隸制殖民地內還在發生的情形那樣。我要問為什麼他們覺得在歐洲重新建立奴隸制和封建制是極不公道和十分荒謬的,相反,為什麼他們認為最貧窮的公民採取反對最富裕公民的行動值得讚賞呢?為什麼他們認為不管受害者是誰,也不管罪犯是什麼人,對不法行為和犯罪的刑罰應該一視同仁呢? 這樣,你們的司法原來是與拉西第蒙①人不公正地傷害和殘殺伊洛特人的司法有區別的,同時也是與羅馬人不公正地傷害和殘殺他們的奴隸的司法有區別的,也是與中世紀的貴族不公正地傷害和殘殺他們的家奴有區別的。你們不再根據傷害者和受害人的身分去定罪。如果今天一位王子殺害了一個平民,並用幾塊巴黎鑄造的錢幣去贖他的罪過,你們就會認為這是錯誤的。 ①拉西第蒙是斯巴達的又一種名稱,地處今日希臘伯羅奔尼撒半島的南部,是地中海、愛奧尼亞海、愛琴海海上交通的樞紐和必經之地。——譯者 但是為什麼在人類的法律中會有這種變化呢?過去,在刑法方面,人們注意什麼呢?今天那些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們又在考慮些什麼呢?毫無疑問他們是根據一種原則進行調節的,他們當然不會象失去理智的人那樣胡作非為;他們根據某個普遍的、神聖的、銘刻在他們心中的概念去制定立法。 然而這個概念、這種原則、這種規則、這種準則究竟是什麼呢?根據這個準則,過去法律所許可的許多行為今天被看作是罪孽,並為人們所憎惡或受到懲罰。 這個原則,就是人類的平等。 事實上,你們不得不承認今天的司法並不在一個人與另一個人之間作出區別;既然這兩個人都具有人的特徵,他們在司法的眼中就是平等的。 如果說司法對於他們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那唯一理由就是他們都是人。父親所以無權殺害他的孩子,因為人類的特徵也體現在小孩的臉上。富翁所以無權強制可憐的窮人,因為人類的特徵保護著可憐的人去反對富翁。因此,只要因為他是人,你得承認人具有某種權利。 你們不會認為,發明這個規則是為的是使司法的管轄格外方便,格外正規化吧?這樣來解釋也是荒謬的。創造權利的東西(我指的是今天的權利)恰恰就是確認人們的平等。這種確認的平等先於司法,是平等創造了司法和構成了司法。如果一個生氣的父親或者一個嫉妒的丈夫能夠隨心所欲地報復或進行懲罰,那是因為當時人類的平等尚未得到承認,也因為弱者在強者面前一文不值或者說微乎其微。請你們相信,如果公眾輿論還在人類的種族之間製造區別的話,司法就會追隨輿論,這樣還會象古代和中世紀那樣產生兩種或三種司法。 有人力圖把今天的司法說成只承認同一種民族內公民之間的平等,這完全是徒然的。為什麼在這種情形下,殺害一個外國僑民也要象殺害一個本國居民那樣受到懲罰呢? 請注意,這裡的問題不在於人為法,而在於這些法的原則。我要馬上證實,公民的平等就象我們今天所理解的那樣是源於我們對一般人的平等的信仰;從上一世紀以來,這兩種信仰一直是不可割的,而且是產生於同一種學說,人們不能反對人為法,也不能用指明公民的平等經常取代人類的平等來否定我們對於人類平等的感情。我需要得到證實的是,當一些人不是我們的手足同胞,而受到種種暴行侵犯時,我們就完全熟視無睹。 那麼你們自己在這一點上檢查一下。我並不認為這些是強加給歐洲人的暴行和折磨;歐洲各國人民有著密切的聯繫,他們之間不得不保持著某種司法方面的相互保證。但是那些黑奴販子要把奴隸販運到你們美洲的殖民地去。我告訴你們,那些殖民地的蔗糖和咖啡需要黑人去種植。無論是來自歐洲的白人,或是印第安人自己,都無法忍受在酷熱的陽光下勞動。這些墾殖者期待著黑奴,如果非洲人的奴隸制度不被肯定接受的話,他們的財產就會受到損失。而殖民地也就會結束。你們會用這一句名言回答我:「寧可犧牲殖民地,也不放棄原則」。人們竟那樣愚蠢地把這句話說成是對法蘭西革命的犯罪,而這句受到人們譴責的話,僅僅是良心的最高吶喊,是正義的呼聲,也是高乃依①曾說過的「不如去死」的聲音。 有人對你說,那些人是黑人,他們是夏姆(Cham)②人種,而你們是雅弗(Japhet)③人種。對此,你就回答說,膚色的差別不能證實奴隸制的正確;你說,瑞典人比西班牙人皮膚白,但並不能從這句話得出任何結論。 但是有人還會對你說,過去那些教皇曾經敕書把統治非洲領土的主權授與歐洲人,而那些可憐的印第安人的偉大保護人——拉斯·加薩斯④曾認為黑人淪為俘虜是件正當的好事。你會說,教皇們所支配的是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而拉斯以後也會贊同克拉克遜⑤的意見去解放黑奴。 最後,讓人們用《聖經》⑥對眾多的人民所宣布的滅絕的判決去反駁你們吧,你們將會厭惡地合上書,將這些戒律歸咎於當時人類的愚昧無知。 ①高乃依(Corneille,1606—1684),法國劇作家,以《勒·熙德》、《賀拉斯》、《西拿》、《波利厄克特》四大悲劇聞名於世。——譯者 ②夏姆系《聖經·創世記》里的人物,是諾亞的兒子,後成為埃及人、衣索比亞人、索馬利亞人的祖先。——譯者 ③雅弗系《聖經》里代表的族長,他是諾亞的兒子,後成為印歐語系裡各國人民的祖先。——譯者 ④拉斯·加薩斯(Las-Casas,1474—1566),西班牙傳教士和多明我會修士。他在南美洲和安的列斯群島以所謂保護印第安人的名義,實際上推行的是一種改頭換面的殖民主義政策。——譯者 ⑤這可能是作者在引證時的一處筆誤,把薩米埃爾·克拉克(Samuel Clarke)誤為克拉克遜(Clankson)。克拉克(1675—1729)是英國哲學家和神學家,早先研究笛卡爾哲學,主要作品是《論存在和上帝的屬性》,其矛頭與霍布斯和斯賓諾莎的觀點針鋒相對。他在與萊布尼茨探討時間空間的通信來往中,他的立場贊成牛頓的現實主義觀點,反對萊布尼茨的唯心論。——譯者 ⑥摩西,《聖經》故事中猶太人的古代領袖,向猶太民族傳授上帝律法的人。——譯者 因此,什麼都不能戰勝你們對正義的感情,這種感情並非其他,而是對人類平等的信仰。 這種信仰,可以說今天已自然地體現在所有完美無缺的智者身上,並產生了效果。外交官們制定了人為法,還作出對買賣人口施以刑罰的規定。 我們的結論是,今天從人道思想出發,承認每個人單就作為人的資格而言,可享有某些權利;但是也可以反過來說,每個人都有可能具有和其他任何人同樣的權利。由此我們必然得出第二個結論,即如果我們還無法真正行使這種權利的話,如果我們還太愚昧、太墮落、太貧困,以致無法在地球上組織人類平等的話,那麼這種平等仍然比我們所有的民族、我們所有的政體、我們所有的機構更優越,更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