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的民主 · 第四章 美國的政治社團

托克維爾 《論美國的民主》
英裔美國人對結社權的日常應用——三種政治社團——美國人如何將代議制用於社團——這對國家的危險——1831年關稅問題大會——這次大會的立法性質——為什麼結社權的無限應用在美國不如在他處危險——為什麼可以認為這樣做是必要的——社團在民主國家的功用美國是世界上最便於組黨結社和把這一強大行動手段用於多種多樣目的的國家。 除了依法以鄉、鎮、市、縣為名建立的常設社團以外,還有許多必須根據個人的自願原則建立和發展的社團。 美國的居民從小就知道必須依靠自己去克服生活的苦難。他們對社會的主管當局投以不信任和懷疑的眼光,只在迫不得已的時候才向它求援。他們從上小學就開始培養這種習慣。孩子們在學校里遊戲時要服從自己制定的規則,處罰由自己制定的犯規行為。這種精神也重現於社會生活的一切行為。假如公路上發生故障,車馬行人阻塞不通,附近的人就會自動組織起來研究解決辦法。這些臨時聚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選出一個執行機構,在沒有人去向有關主管當局報告事故之前,這個機構就開始排除故障了。假如是事關慶祝活動,則自動組織活動小組,以使節日增輝和活動有條不紊。而且,還有反對各種道德敗壞行為的組織。比如,把大家組織起來反對酗酒。在美國,為促進公安、商業、工業和宗教,也建有社團。人們的願望一定會通過私人組織的強大集體的自由活動得到滿足。 以後,我再找機會敘述社團對公民生活發生的作用。現在,我的任務是只談政界。 既然結社權是公認的,所以公民們可以用各種不同方式去行使。 一個社團可以由一致贊成某一學說或主張的若干人組成,並約定以某方式去促進該學說或主張獲勝。因此,結社權與寫作自由幾乎沒有什麼不同。但是,早先建立的社團,卻比出版界擁有更大的權力。當一種見解由一個社團來代表時,它必須具有簡單明確的形式。這個社團要擁有它的支持者,並讓支持者為本社團的事業獻身。支持者們彼此結識以後,他們的熱情便隨人數的增加而增強。社團把多數人的精神力集結在一起,促使他們精神飽滿地奔向由它指明的唯一目標。 行使結社權的第二階段,是行使集會權。當一個政治社團將其活動中心設在國內的某個重要地點時,它的活動顯然要強大,而它的影響也將擴大。在那裡,人們容易互相見面,各種執行手段可以結合使用,思想可以用文字永遠無法達到的力量和熱情向外傳播。 最後,在政治方面,結社權的第三階段是:同一見解的支持者們可以組成選舉團,選出代表到中央立法機構去代表本社團。這就是真正將代議制用於政黨了。 因此,第一,擁護同一見解的人要在彼此之間建立純思想的聯繫;第二,他們要組成只代表本黨的一個派系的小團體;第三,他們要建立一個國中之國,政府中之政府。他們的代表表面上好象是在代表多數,而其實只代表他們的支持者的集體。他們的支持者也給人以代表國家和由此而來的一切道義力量的外貌。不錯,這些支持者不能象他們那樣有權制定法律,但支持者們可以攻擊現行的法律和協助他們草擬法律。 假如一個民族完全沒有利用自由的習慣,或易於掀起狂熱的政治激情,而在它的立法者的多數之旁,只有一個負責審議和監督執行的少數,那我不妨認為它的公共秩序一定處於嚴重的危險之中。 證明一項法律本身比另一項法律好,與證明這項法律應代替另一項法律,其間無疑有很大不同。但是,當聰明人的智慧又發現一個重大差別時,他便不再考慮眾人的想像。有時,一個國家分裂為兩個勢均力敵的兩派,每派都爭做多數的代表。如果在領導權之旁再建立一個道義權威幾乎與它同樣大的權力,你會認為領導權能夠長期只說不乾地混下去嗎? 認為結社的目的在於引導輿論而不在於強制輿論,在於審議法律而不在於立法,乃是形上學的想法。人們能在這樣的想法面前止步不前嗎? 我越深入研究出版自由的主要成果,便越深信它在現代世界裡是自由的主要成分,也可以說是自由的基本組成部分。 因此,一個決心保衛自由的國家,有權要求人們全力尊重自由。但是,政治結社的無限自由,又與出版自由不盡相同:前者的必要性不如後者,而其危險性卻大於後者。一個國家能夠把結社自由限制起來,並使其永遠處於國家的控制之下;但是,國家為使結社自由存在,有時也需要耍些手腕。 在美國,以政治為目的的結社自由是無限的。 有一個例子可以清楚地表明這項權力被容許到我們難以想像的最大程度。 我們可以回想一下,關稅問題和貿易自由問題曾在美國引起人們很大衝動,關稅制度不僅影響輿論,而且影響十分重大的物質利益。北方把它的一部分繁榮歸因於關稅制度,而南方則把它的一切災難歸因關稅制度。可以說有很長一段時間,關稅制度一直是使當時美國不安的唯一政治激情的製造者。 1831年,當爭論處於最激烈的時候,一個名不見經傳的馬薩諸塞州公民想出一個辦法,即通過報紙向反對現行稅制的人建議,請他們派代表到費城,共同研究恢復貿易自由的辦法。這項建議,經過報刊轉載,沒有幾天就由緬因州傳到紐奧良。反對現行稅制的人熱烈地採納了這項建議,他們到處開會,推選代表。選出的代表都是知名人士,有的人還大有名氣。南卡羅來納州為此問題還拿起了武器,僅它一州就派去63名代表。1831年10月1日,一個按照美國人的習慣取名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大會,於費城召開,有二百多人參加。會上的辯論是公開的,大會自開幕日起就具有立法的性質。會上討論了國會的職權範圍、自由貿易理論和稅則。第十天,大會在草擬一封致美國人民的信後閉幕。這封信中宣稱:(1)國會無權制定關稅稅則,現行稅則是違憲的;(2)不准自由貿易對任何國家均無利益,特別是對美國。 應當承認,政治方面的結社無限自由,至今在美國還未產生在別處也許會產生的致命後果。在美國,結社權是從英國輸入來的,輸入之後便一直存在下去。現在,這項權力的行使,已成為美國人的習慣和氣尚。 在我們這個時代,結社自由已成為反對多數專制的一項必要保障。在美國,一旦一個黨居於統治地位,一切國家大權就都落於它的手中;它的黨徒也將取得各種官職,掌握一切有組織的力量。反對黨的最出名人物也不能打破把他們排除在政權以外的藩籬,反對黨只能在野,發動少數的全部道義力量去反對壓制他們的強大物質力量。可見,這是用一種危險去平衡另一種更為可怕的危險。 在我看來,多數的無限權威對美國共和制度的危害十分巨大,以致使我認為用來限制它的那個危險手段還好一些。 在這裡,我要提出一個想法,它使讀者可以想起我在本書第一部分講述鄉鎮自由時所說的話。這個想法就是:再沒有比社會情況民主的國家更需要用結社自由去防止政黨專制或大人物專權的了。在貴族制國家,貴族社團是制止濫用職權的天然社團。在沒有這種社團的國家,如果人們之間不能隨時仿造出類似的社團,我看不出有任何可以防止暴政的堤壩。另外,在這樣的國家,一個偉大的民族不是要受一小撮無賴的殘酷壓迫,就是要受一個獨夫的殘酷壓迫。 常有可能成為一種必要手段的大政治集會(有各種人參加),即使在美國也經常是重大事件,使國內的好心人表示驚異。 這種情況,在1831年的大會期間表現得最為清楚。參加大會的所有傑出人物,都竭力使發言溫和,把目標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大概,1831年的大會對不滿政府措施的人起了很大影響,促使他們在1832年對聯邦商業法進行了公開造反。 不能否認,政治方面結社的無限自由,是一切自由當中最後獲得人民支持的自由。即使說這種自由沒有使人民陷入無政府狀態,也可以說它每時每刻都在使人民接近這種狀態。 但是,這個如此危險的自由,卻在一點上提供了保障:即在結社自由的國家,是沒有秘密結社的。在美國,只有黨派分子,而沒陰謀造反者。 歐洲和美國對結社權的不同理解——它們對結社權的不同使用人們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聯合起來共同活動的自由,是僅次於自己活動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我認為結社權在性質上幾乎與個人自由一樣是不能轉讓的。一個立法者要想破壞結社權,他就得損害社會本身。但是,如果說結社自由在一些國家可促進和加快繁榮,那麼在另些國家又可能因為濫用和歪曲結社自由而使它由積極因素變為破壞的原因。在我看來,對比一下對自由有正確理解的國家的社團和濫用自由的國家的社團所經常採用的不同方法,對於政府和政黨都會是有好處的。 大多數歐洲人,目前還把社團視為在戰鬥中匆匆忙忙組織起來而馬上投入戰場的武器。 在結社時應當說清目的,但急於行動的思想卻限制了創辦人的頭腦。一個社團,等於一支軍隊。向士兵講話,是為了檢查軍容和激發士氣,然後讓他們沖向敵人。在結成社團的人們看來,合法的手段可能是成功的手段,但決非唯一的成功手段。 在美國,人們卻不是這樣理解結社權的。處於少數地位的美國公民之所以結社,首先是為了顯示自己的力量和削弱多數的道義力量;其次是為聯合起來進行競爭,從而找出最適於感動多數的論據,因為他們總希望把多數拉進自己的陣營,然後再以多數的名義掌權。 因此,美國政治社團的宗旨是溫和的,而其手段則是合法的。由於它們只想依靠法律取勝,所以一般都講真話。 美國人和歐洲人在這方面存在的不同,來自數種原因。 在歐洲,有些政黨完全與多數分家,以致它們永遠不能指望得到多數的支持,但這些政黨又自信自己強大得足以與多數抗衡。當這樣一個政黨結社時,它並不想進行說服,而只想進行戰鬥。在美國,觀點與多數大相徑庭的人,絕對鬥不過多數的權力,因為其餘所有的人都想拉攏多數。 因此,大黨越是不可能成為多數,結社權的行使越是沒有危險。在象美國這樣的各黨意見只有細微差別的國家,結社權可以說能夠無限地存在下去。 促使我們把結社自由只看成是攻擊政府的權利的,是我們對自由還沒有經驗。一個黨也和一個人一樣,當它意識到自己強大而產生的第一個念頭,就是以力服人。說服人的念頭,只在很久以後才出現,因為這要由經驗中獲得。 因意見嚴重分歧而形成各種不同派別的英國人,很少濫用結社權,因為他們已有長期行使這項權力的經驗。 而在我們法國,人們則被一種強烈的好戰精神所激勵,以致凡是繫於國家安危的事,人們都發瘋似地參與,認為手握武器戰死是光榮。 但在美國,促使政治結社暴力趨於緩和的最強有力因素,也許是普選權。在實行普選的國家,多數從來都是容易辯別的,因為沒有一個政黨能夠冒充沒有選舉它的選民的代表。因此,各個社團都知道,而且人民大眾也知道,那樣的黨並不代表多數。這也是它們的存在本身所決定的,因為如果它們真是代表多數,它們本身就能修改法律而不必企求改革法律了。 受到它們攻擊的政府的道義力量,必將大大增強;而它們自己的這種力量則必將大大減弱。 在歐洲,幾乎沒有一個社團不自充或自信自己是多數意志的代表。這種自充和自信,使它們的力量驚人地擴大,並令人不可思議地將它們的手段合法化。有什麼事件比用暴力去打擊壓制權利的事件更值得原諒的呢?正因為如此,在浩繁而又複雜的人類行動準則中,極端自由有時反而能糾正自由的濫用,而極端民主有時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險。 在歐洲,社團差不多總把自己看成是無法發表意見的人民的立法機構和執行機構,並起著這種想法去行動和發號施令。而在人人都認為社團只代表人民中的少數的美國,社團只靠說理和懇求。 歐洲各國社團所使用的手段,與它們所提出的目的一致。 這些社團的主要目的是行動而不是空談,是戰鬥而不是說服,所以它們自然要建立沒有一點和平氣氛的組織,並使其內部具有軍事生活的習慣和準則。它們儘量集中領導自己的下屬,把一切權力交給少數幾個領袖。 這些社團的成員,要象戰場上的士兵一樣服從命令。他們信奉盲目服從的理論,或者更確切地說,他們一旦聯合起來,就立刻放棄了自己的判斷和自由意志。因此,這些社團內部實行的專橫統治,往往比它們所攻擊的政府對社會實行的專橫統治還要令人難於忍受。 這便大大削弱了它們的道義力量。它們也失去了被壓迫者反對壓迫者的鬥爭所具有的神聖性。心甘情願在一定的場合下奴顏婢膝地屈服於同夥中的某幾個人的人,拱手交出自己的意志、甚至思想由他人控制的人,怎麼能奢談他希望自由呢? 美國人也在他們的社團中建立統治組織,但是,如果我可以用和平一詞的話,那都是和平的統治組織。在社團中,承認個人的獨立,每個人就象在社會裡一樣,同時朝著一個目標前進,但並非都要循著同一條路走不可。沒有人放棄自己的意志和理性,但要用自己的意志和理性去成就共同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