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 · 馬西《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書述評

李善明 (一) 約瑟夫·馬西(Joseph Massie?—1784年),英國經濟學家,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以當時經濟文獻的收藏家和目錄學家著稱,曾花費許多年時間搜集到1500多本涉及商業、硬幣和大不列顛殖民地等問題的圖書,並且按照字母和年月順序編制了一種極好的文獻目錄,以後竟增加到兩千多條,成為亞當·斯密以前英國經濟文獻最有益的指南。但是他也曾利用上述材料寫作過不少關於經濟問題以及社會問題等方面的小冊子,所以馬克思稱他為「一個多方面的作者」,還「擁有很多讀者」。馬西在其著作中曾明確地闡述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並用資本積累、競爭和由此產生的利潤率下降來說明利息率的下降以及利息率決定於利潤率。他是第一個將利潤作為獨立的經濟範疇提出來的經濟學家,雖然他對於利潤的「本性」或實質問題一無所知。此外,馬西還堅持貨幣數量論,並把這一觀點貫徹到他的其他經濟思想之中,例如他即曾以之批駁洛克關於利息率決定於貨幣供應量的意見。馬西的著述很多,至於主要的經濟學著作,則除了這本《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而外,還有《賦說計算》、《國家關心的商業知識》等。馬克思認為,馬西於1750年匿名出版的《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書,雖然文筆「比較差」,但論述卻「精確得多」 [1] 。他斷言此書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並且肯定「休謨就是從這部著作中得出他的利息理論的」 [2] 。不僅如此,馬克思本人在《資本論》第三卷中討論「生息資本」、「利息」等問題時,還廣泛地引證了馬西的上述著作,以之作為自己學說的註腳,或直接地給予明確的肯定和讚許。對於馬西,馬克思主要是持肯定態度。 《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書,主要是批判威廉·配第,尤其是約翰·洛克關於利息問題的觀點,所以該書還有一個副標題,叫做:《對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關於這個問題的見解的考察》。 (二) 在《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書中,馬西首先在《論債務比例》一節中說明,利息率或自然利息率與一國的債務數量的大小或多少無關,即自然利息率不是由債務數量決定的。 馬西從批判洛克的這樣一種觀點入手:決定貨幣的自然利息率提高的一種情況是:「一個國家的貨幣太少,與其居民彼此間的債務不相適應。」其實,洛克的意思就其本質而論,是說:貨幣的自然利息率是由一個國家的貨幣供應量的大小或多少來決定的,即:一國的貨幣供應數量大,則其利息率低;一國的貨幣供應數量小,則其利息率高。當然,這個貨幣供應量是大是小,或是多是少,是同債務數量相聯繫的,或者說是相對於債務數量而言的。但是應當指出,洛克的意思是很清楚的,即利息率直接取決於貨幣供應量,而不是直接取決於債務數量。洛克是把自然利息率的提高,歸結為貨幣太少,不能滿足居民間的債務需要;即認為自然利息率提高的原因是貨幣短缺,而不是簡單的債務數量的增加。洛克的這一觀點當然也是不正確的;但是馬西並沒有抓住洛克上述錯誤看法的要害,而是荒謬地把洛克的意見歸結為:貨幣的自然利息率由一國的債務數量的大小或多少來決定。因此,馬西對洛克的批判是強詞奪理的、缺乏根據的。 馬西曲解了洛克的觀點之後,批評他說:「如果債務像洛克先生所認為的那樣,對自然利息率具有如此重大的影響,人們就可以合理地料想現在的自然利息率會比150年以前高一半以上。」因為按照洛克的推測,在奢侈、浪費十分普遍的情況下,目前無論私債還是公債都比過去大大地增加了。因此馬西斷言:「如下推測似乎並不過分,即,這樣的債務負擔必然會使利息率上升到20%,而任何人都沒有理由可以設想利息率會低於15%,這種利息率是許多年來人們所支付的利息的整整3倍。這充分表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人們相互間的債務同他們居住的那個國家的利息率具有多麼少的關係。」馬西還列舉事例說:儘管1740年以後國債已由4500萬鎊增加到7800萬鎊,但一般地說,私人之間通行的利息率現今和那個時期大致相同。因此馬西堅決反對說利息的增加是由債務數量增多造成的。 馬西不僅用歷史事例論證他的觀點,而且還從理論上分析說:由於債務數額大,因而私人突然搜集巨額貨幣肯定會使利息率上升,正像購買大量小麥會使小麥價格上漲一樣。但是,當引起這種上升的需求得到滿足時,利息會很快地回到它的自然利息率上來。貨幣在發生普遍危機或公眾急需時所具有的價格,不能稱為自然利息率,正如一個人在急需小麥時所同意支付的價格不能稱為小麥的自然價格一樣。 在批判洛克時,馬西還區分了利息和風險報酬或保險費。他不同意洛克把因借款人不能保障償還貸款而支付的較高的費用都稱為「利息」。馬西認為這種以「利息」名義支付的費用,只有一部分是利息,而另一部分則是風險報酬或保險費。借款人支付的較高的費用,只有減去這部分風險報酬或保險費之後的餘額才是利息。馬西說:「因為放款者在利息的名義下收取的那種報酬的一部分,在具有損失(貸款)危險的一切情況下,是一種風險報酬,而不是利用(貸款)的報酬;而由於在借款者奢侈浪費把一半借款揮霍掉的地方,存在著損失(貸款)的很大風險,因而這種借款者支付的很大一部分報酬,也就當然是一種風險報酬,而不是利用(貸款)的報酬。」「所以,這裡在高利息的名義下所隱藏的,實際上並不是利息,而是對利用和風險兩者的共同報酬;它可以像稱之為高利息一樣恰當地稱為高保險費,因為它既像前者又像後者。」因此馬西認為,洛克用揮霍者支付給借款人的高額報酬來論證利息的提高,是不正確的。 由此馬西談到了借款利息率同借款人信用之間的關係問題,認為兩者是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就是說,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率,同他自己的信用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較高,則借款時所支付的利息率就較低,或能以較低的利息率借到錢;反之,如果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較低,則借款時所支付的利息率就較高,或只能以較高的利息率借到錢。他指出,無論私商或政府都是如此。商人的信用隨著他的貿易的興衰而升降,政府的信用也根據它所從事的戰爭的勝負等而有高低。例如政府,在和平時期,因為信用程度較高,所以往往能以低於私商的利息率或自然利息率,比方以比法定利息率低2%的利息率借到貨幣;然而在戰爭時期,因為信用程度較低,因而只能以較高的利息率,比方以比法定利息率高2%的利息率借到貨幣。作者認為,這種較高的利息率,實際上並不是全部部為利息,而是利息加保險費或保險收入。這種較高的利息率減去一般利息率之後,便是保險費或保險收入。因此馬西堅決反對根據政府借款時所支付的利息率「來推斷自然利息率」。馬西斷言:「經驗表明,這兩種利息率(即政府支付的利息率和自然利息率。——筆者)彼此既不一致,又不保持一定的關係。」這就是說,借款者(無論政府或私人)所支付的利息率是同他們各自所具有的信用程度密切地聯繫在一起的,因而它們往往和自然利息率不相一致,也不保持固定的比例關係。 馬西接著批駁了下面一種觀點:「如果國債得到清償,通過將較多的貨幣投入貿易,會使利息大大低於現在。」馬西認為,國債的償還不會把較多的貨幣投入貿易,從而不能把利息率降低。在他看來,「國債的償還十之八九會提高而不是降低利息率」;「也不會使較多的貨幣投入貿易,而會使已經投入貿易的全部或大部分貨幣流出國外」。馬西指出,欠外國人的公債必須以鑄幣或金塊進行償付,而這種鑄幣或金塊又必須由自己的國家運送,或對本國負有債務的其他一些國家運送,除此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的辦法。所以國債的償還,是減少流通中的貨幣,而不是增加流通中的貨幣。所以,如果說利息率是依用於貿易的貨幣數量而定的話,那麼,隨著國債的減少,利息率不是必然降低,而是必然提高。他還指出,欠本國人的公債,即欠大不列顛人的公債,也必須通過徵稅等籌集起來後方能償還,然而這部分貨幣不僅是過去已經處在流通中、已經投入貿易中的貨幣,並且在債權人得到它們以後也仍然把它們投入流通或貿易之中,所以處在流通或貿易中的貨幣既不增加,也不減少,而是和過去一樣多。因此馬西斷言:「我不明白償還國債怎麼能夠使較多的貨幣投入貿易。」他說,當然,如果國內有金銀礦,政府可以從那裡隨意提取一定數量的金銀來償還國債,則國債的償還無疑會使較多的貨幣投入貿易;但是政府沒有這種礦山,因而除了依靠賦稅,以及依靠向國內的土地、生產或消費的商品徵稅以外,沒有任何可以獲得貨幣的方法。所以從償還國內公債來講,它也不能使更多的貨幣投入流通或貿易;從而不能使利息率降低。 馬西還通過揭露洛克「矛盾的觀點」來批駁他的說法或理論。馬西指出:洛克一方面把債務數量看做決定利息率的主要原因,而另一方面卻又憑藉貨幣缺乏來說明利息率的提高。他認為這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債務對利息率具有那樣大的影響,那麼還有什麼必要引入貨幣短缺問題呢?如果導致利息率提高的原因是貨幣短缺,那麼,債務除對貨幣短缺起促進作用而外,同利息率的提高又有什麼牽連呢?為什麼要把債務看成是提高利息率的要素呢?在馬西看來,債務數量同貨幣短缺之間並不存在必然性的聯繫。因為:在債務毫無增加的情況下,貨幣短缺同樣可能發生,例如同法國進行自由貿易會在國內引起貨幣短缺,但不會導致債務增加;在債務大量增加的情況下,貨幣短缺卻不一定發生,例如大不列顛和荷蘭所欠的債務多於它們可用以償還債務的貨幣,然而這兩個國家都不缺少貨幣。如前所述,這裡馬西顯然歪曲了洛克的觀點,因而他的批判是沒有什麼理由和意義的。 (三) 接著,馬西在《論貨幣數量》一節中說明,利息率或自然利息率與一國貨幣數量的多少無關,自然利息率不是由貨幣數量所決定的;或者說,自然利息率與一國貨幣數量同貿易之比無關,自然利息率不是由貨幣數量同貿易之比所決定的。 馬西首先討論國內貿易問題,並且提出:經營一國的貿易,究竟需要多少貨幣才是恰當的?或者說,要有多少貨幣才可以滿足貿易的需要?他認為,所謂一國的貨幣和貿易之間的均衡和不均衡這個問題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說議論這個問題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因為貨幣作為一種可以交換的商品,它的價值隨同它的數量的變動而增減,當貨幣充裕的時候,較多的貨幣在勞動者的工資、地主的年收入的支付或經紀人的交易上將無所作為,而當貨幣短缺的時候,較少的貨幣也能應付;因而很難斷定均衡在哪裡終止,或不均衡在哪裡開始。」 這就是說,馬西和洛克一樣,他也是一個貨幣數量論者,認為貨幣這種商品,乃是一種交換的工具,它本身是沒有固有的價值的,它的價值是隨著貨幣數量的變動而變動的,即:當貨幣數量增加時,單位貨幣的價值便降低;當貨幣數量減少時,單位貨幣的價值便提高。因此,馬西認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其結果都是一樣的:一定數量的貨幣總是代表一定數量的商品的價值,因而總是與貿易相適應的。所以貨幣多了,對商業起不了什麼作用;貨幣少了,對商業也無妨礙,仍能對付過去。因此我們很難講貨幣同商業之間是否存在均衡或不均衡的問題。於是馬西說:如今每蒲式耳小麥可以賣到4先令的農民,他們以這一價格出售小麥所獲得的利益,並不比生活在200年以前的農民以2先令的價格出售小麥所獲得的利益為多。因為200年以前的貨幣很少,因而每蒲式耳小麥只賣2先令;200年以後的貨幣很多,因而每蒲式耳小麥能賣4先令。所以在200年以前,2先令在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地租或者向一個人提供的肉類、飲料或衣服方面可以做到的,同現在4先令可以做到的一樣。即當初的2先令和現在的4先令可以辦同樣的事情,買一樣多的東西。因此馬西斷言:200年前這個島的居民以800萬鎊貨幣經營或可以經營的貿易,同現在這個島的居民以1600萬鎊所能經營的一樣。所以,我們不能因為當時的貨幣比現在少一半,就說當時的貨幣短缺;也不能因為現在的貨幣比當時多一倍,就說現在的貨幣不短缺。如果不這樣認為,「就是否認貨幣作為一種可以交換的商品,它的價值是由它的數量決定的。」 雖然洛克和馬西兩個人都是貨幣數量論者,然而看得很清楚,他們是有顯著的區別的。洛克一方面堅持貨幣數量論,而另一方面卻又持與貨幣數量論相矛盾的觀點:貨幣數量需與商業需要量相平衡。上述兩種意見是對立的。因為按照貨幣數量論,任何數量的貨幣都是同商業需要量相適應的,根本不存在兩者是否相均衡的問題。例如,在商品價格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當貨幣數量增多時,因單位貨幣的價值成比例地降低,因而是與商品價格總額相一致的;當貨幣數量減少時,因單位貨幣的價值成比例地提高,因而也是與商品價格總額相一致的。可見不會出現貨幣數量與商業需要量之間是平衡還是不平衡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說,洛克的貨幣數量論是不徹底的、不連貫的,他並沒有把他的貨幣數量論貫徹到他的其他經濟理論之中。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這種矛盾之所以出現,是因為洛克對貨幣問題的態度本來就是搖擺不定的。他一方面主張貨幣數量論,認為貨幣的價值是一種想像的或假定的價值;而另一方面又贊成貨幣金屬論,斷言決定貨幣價值的,不是它的名稱,而是它的金屬內容。這就造成了他的理論不可能前後相同,一以貫之。相反,馬西與洛克比較起來,他的貨幣數量論則要徹底得多,一貫得多。因為他看出了洛克上述觀點的矛盾性,並用貨幣數量論駁斥了洛克關於利息率決定於貨幣供應量的觀點。馬西堅持認為,當商品價格提高時,必定是由於那時的貨幣數量相對於商業而言有所增加的緣故,「否則貨幣作為一種可以交換的商品,其價值便不由其數量來決定。」 馬西接著也談到了對外貿易問題。他認為,在研究自然利息率是否由貨幣與貿易數量之比決定的問題上,幾乎沒有必要研究對外貿易。因為按照威廉·配第的說法,英國的對外貿易僅占整個貿易的1/6,因而可以說,對國內貿易來說是正確的東西,對於整個貿易也適用,因為它符合於整個貿易中的最大部分。 那麼,一國的自然利息率是否取決於當時在國內流通的全部貨幣數量同該國的全部貿易的比例呢?或者,一國的利息率是否會而且必然會按照該國流通中的貨幣數量相對於該國的貿易來說減少或增加的程度而提高或降低呢? 馬西的答覆是否定的。他贊成洛克用小麥的價格來推定一國的貨幣相對於該國的貿易來說是增加還是減少的意見。因為其他商品的價格變動很大,而小麥的價格變動卻較小。因此,他利用自己搜集到的過去若干年間小麥價格變動的歷史材料,證明自然利息率的變動並不取決於貨幣同貿易的比例。馬西指出:「如果在剛過去的20年間國內貨幣同貿易之間的比例是自然利息率之所以是4%的原因,那麼,按照1666年至1705年這40年間貨幣同貿易之間的比例,那一時期的自然利息率就應該只是2.5%,而實際上卻比這一數目大一倍;同一法則,1646年至1665年的自然利息率應該只是2%,而實際上自然利息率卻是7%左右。」他還指出:如果使20年間平均每夸脫小麥賣2鎊17先令5便士的貨幣,使自然利息率達到7%,那麼,當每夸脫小麥賣1鎊8先令8.5便士的時候,自然利息率就應當是14%。當每夸脫小麥賣14先令4.25便士的時候,自然利息率就應當是28%。當每夸脫小麥賣7先令2便士的時候,自然利息率就應當是56% 。當每夸脫小麥賣3先令7 便士的時候,自然利息率就應當是112%。就這樣,馬西否定了洛克的結論,斷言自然利息率的變動並不取決於流通中的貨幣總量同貿易總量的比例;因為自然利息率的變動並不隨著流通中的貨幣總量同貿易的比例的變動而變動,或至少是不均等地隨著上述比例的變動而變動。 (四) 馬西最後在《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節中說明了他自己關於利息率變動原因的觀點:引起自然利息率變動的真正原因是利潤率的變動。 馬西寫道:「經驗已經表明,自然利息率既不與用於貿易的貨幣數量均等地或不均等地變動,也毫不依存於一國的貨幣同該國居民彼此之間的債務的比例,因此,有必要找出除這些以外的其他一些法則來說明利息率,因為很明顯,它們不決定利息率。」 為了確定引起自然利息率變動的原因,馬西首先研究支付利息的原因,即人們為什麼要支付利息?他從借款者利用貸款進行貿易等談起,認為:由於借款人利用貸款從事貿易等而獲得了利潤,例如借款100鎊,獲得了5鎊利潤,因而這個借款者雖只借了100鎊,實際上等於借了105鎊。因此,他理所當然地應從所獲得的5鎊利潤中取出一部分來交給貸款人,貸款人也有權要求獲得這一部分貨幣。這是指那些因將貸款用於貿易等而獲得了利潤的人。那麼,有些僅僅出於需要而貸款、沒有任何牟利目的或意圖的人是否也需要支付利息呢?馬西指出,這是肯定的。因為一個人需要貨幣或小麥供他揮霍,或者滿足他目前的需要,並不能成為提供貨幣或小麥的人不為此收取利息的原因,正如它不能成為不收回本金的原因一樣。貸款者或出借人既有權收回本金,又有權索取利息。馬西認為,「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取決於借款人是否賺取利潤,而取決於這些貨幣如果正確地加以利用,能夠帶來利潤。」由此可見,馬西是從利潤引出利息來的。他斷言:「利息以利潤為基礎」,「自然利息率是由工商業企業的利潤決定的」。 那麼,利潤中應當有多大一部分歸借款人,多大一部分歸放債人,才算是合理的呢?馬西認為,「這一般地只有根據借貸雙方的意見來決定」,所謂合理或不合理,「僅僅是大家同意的結果」。他贊同洛克的意見,斷言:「合理的分配就應當是,放債人得到一半,而借債人則得到另一半。」當然,馬西也指出,這一條利潤分配原則,並不是對每一個放債人和借款者都適用,而只是就總的情況來說才是適用的。因為一個借款人的業務很熟練,因而能夠靠100鎊貸款獲得比同行業中的其他人多一倍的利潤,例如10鎊,他不能因此而支付比其他人多一倍的利息,例如5鎊。另一個借款人的業務很生疏,因而100鎊只能獲得比其他人少一半的利潤,例如2.5鎊,他不能因此只支付比其他人少一半的利息,例如1.25鎊。馬西認為,「特大的利潤和特小的利潤是對業務熟練和業務不熟練的報酬,這是同放債人絕無關係的;因為他們既不會因業務不熟練而吃虧,也不會因業務熟練而得利。」馬西還指出,上面就同一營業中單個人所說的話,同樣適用於各種不同的營業。就是說,各個行業的利息都是按照一般利息率支付的。例如,某一行業利用貸款能夠獲得比其他行業的普通利潤更多的利潤,則這一額外利潤就歸該行業所有,它不會因此而支付較高的利息;反之,另一行業利用貸款所獲得的利潤比其他行業的普通利潤要少,它也不會因此而支付較低的利息。 馬西寫道:如果有人問,為什麼英國100年前的利息率是8%,而現在只是4%呢?或者,為什麼荷蘭在這一時期的利息率以幾乎與英國相同的比例降低呢?他指出,對於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一般來說是:那時英國和荷蘭的商人和製造業者賺得的利潤比現在多一倍。馬西還寫道:如果有人問,為什麼一切商業國家現在的利息率都和英國不同,都不是4%左右呢?為什麼荷蘭為3%,法國、德國和葡萄牙為5%—6%,西班牙和東印度為7%—9%,土耳其為10%—12%呢?他指出,這是因為這些國家的商業利潤和英國的商業利潤不相同,甚至很不相同,所以才產生了上述各種不同的利息率。 可見馬西把利潤作為決定利息的原因和基礎。 馬西是將利潤作為獨立的經濟範疇提出來的第一個人。以往的經濟學家,包括傑出的古典經濟學家如威廉·配第、弗朗斯瓦·魁奈等人在內,都把利潤歸結為資本家的工資或特殊工資,而沒有把它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範疇提出來。馬西與他們不同,他在政治經濟學史上最先把利潤作為獨立的經濟範疇提出來。他的《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這本書就是一個歷史的見證。馬西從來不把利潤看成是資本家的工資或特殊工資,而認為它是由商人和製造業者所「賺得」的。在馬西看來,「利潤不可能是由貨幣與貿易之比決定的」,而是由競爭來決定的,或者說,它決定於商人人數同商業規模之比。例如他指出,為什麼商人和製造業者現在的利潤比他們最初從事商業活動的時候要低呢?接著回答說:「這是由於商人增加或貿易減少,或者由於商人彼此競相壓低自己商品的價格;這是這種變動的必然結果。」這就是說,由於商人增多了,彼此競相爭奪市場,競相爭著出售自己的商品,因而一些商人便以低於通常利潤的價格出售,結果另一些商人不得不競相效尤,否則便會失去他們的顧客。這樣一來,就會逐漸使利潤發生巨大的變動。另外,由於貿易減少,因而使貿易規模和商人人數的比例發生變動,也會使商人人數相對增多,進而使利潤減少。 馬西顯然沒有弄清楚利潤的起源和實質。他認為利潤決定於競爭的觀點是不正確的。馬克思在《剩餘價值理論》手稿中曾經這樣評論道:馬西和休謨「兩人同樣很少談到『商業利潤 』本身的源泉 問題。」 [3] 後來在《反杜林論》的第十章《〈批判史〉論述》中又指出:「馬西和休謨兩個人對於在他們學說中起作用的『利潤』的本性,什麼都不知道,什麼也沒有說到。」 [4] 但是也應當指出,他獨立提出利潤問題,並用利潤來說明利息,而不再把利潤歸結為資本家的工資或特殊工資,則是可取的,是一種歷史貢獻或歷史功績。 馬西認為,利潤是決定利息率的直接原因,但還有一些決定利息率的更廣泛的原因。以下他便進一步地討論了這些原因;然而歸結起來,這實際上就是討論利潤是如何決定的。 在這裡,馬西首先批判了洛克的如下觀點:「那使借錢者利潤增加的因素,是貨幣數量與貿易相比即與一切商品的總銷路相比減少了,或後者與前者相比增加了。」馬西不同意說利潤增加或減少的原因是貨幣與貿易之比,並認為他已經用經驗證明了這個觀點的錯誤。馬西說,雖然在過去的100年間,英國的貨幣與貿易之比在降低,但是商業利潤卻在減少,可見利潤不可能是由貨幣與貿易之比決定的。 那麼,利潤究竟是由什麼因素決定的呢?馬西從利潤的逐步減少談起。他說,100年前,商人和製造業者通過商業一般能獲得16%的利潤,而現在則只能得到8%的利潤,其原因有如下一些主要的方面: 第一,商人增加。由於商人的人數增加,商人之間的競爭加劇,因而彼此競相壓低自己商品的價格,從而使利潤減少,利潤率降低。馬西把上述情況視為一種客觀規律,並且指出:「在商業利潤降到最低點以前,這種作用是不會停止的。」 第二,貿易減少。由於貿易減少,使商業規模縮小,從而同原有的商人人數之間的比例發生變動,於是導致利潤減少,利潤率降低。馬西在這裡特彆強調貿易規模和商人人數不是按照「相同的比例增加或減少」。就是說,在貿易規模縮小時,商人人數並沒有減少或沒有按相同的比例減少,因而使貿易規模和商人人數之間的比例減小了。這同前一條原因是相類似的;它實際上表明,相對於貿易來說,商人人數增加了,從而加劇了商人之間的競爭,引起商品價格下跌,利潤減少,利潤率降低。 第三,東印度貿易。馬西指出,雖然這個原因很不重要,但它對利潤的變動也產生了某些影響。因為就整個歐洲人同東印度進行的貿易而論,它往往處於入超地位,在總收入差額上屬於虧損的一方。所以馬西認為:現在所進行的東印度貿易,雖然對某些國家來說是有利的,但它對於整個歐洲來說卻未必如此。 通過以上的分析,馬西得出結論說:「商業利潤一般決定於商人數目同商業規模之比。」他把這看成是一條法則或規律,並且認為它已經被過去的100年間歐洲各個商業國家的利息率的降低所證實。馬西指出:在荷蘭,因為從事商業的人數在居民總數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利息率最低。在英國,因為從事商業的人數在居民總數中所占的比例最接近於荷蘭,因而其利息率也最接近於荷蘭。但在法國、葡萄牙、德國和西班牙,因為從事商業的人數在人口總數中的比例較小,因而其利息率也比我們這裡高。在土耳其,因為上述比例更小,因而其利息率比我們前面提到的任何國家都高。 既然商業利潤決定於商人數目同商業規模之比,那麼,又是什麼要素決定這種比例呢?馬西通過考察貿易的動機來說明這個問題。他認為這些要素有如下一些: 第一,自然的必要性。馬西認為貿易的第一個也是最大的動機是必要性。因為大自然把人們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分配得不適當,即分配得不公平或不均勻,因此使任何人都不可能單靠自己的勞動,就能獲得他為了方便而愉快地生活下去所需要的那麼多必需品和便利品。一個人如果沒有別人的幫助,就無法消除這種不方便,只有得到別人的幫助,才可以做到這一點。所以人們只有通過交換來相互供應他們難以用自己的勞動取得的東西,以滿足各自的需要。所以馬西認為,無力依靠我們自己的勞動方便地生活下去,是貿易的第一個也是主要的動機。不僅如此,人的需要還取決於氣候條件:在氣候寒冷的地方,維持一定人口生活所需要的勞動量最大,因為不僅需要穿較多的衣服,而且土地也必須耕種得更好;在氣候炎熱的地方,則所需要的勞動量最小,因為不需要穿更多的衣服,也不必把土地耕作得很好,大自然本身就會提供豐富的物品。這也迫使某些人較多地從事貿易,其他一些人則較少地從事貿易。 馬西關於同一勞動量在不同的自然條件下可以滿足不同需要量的意見,曾經受到馬克思的讚許和重視。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14 章「絕對剩餘價值和相對剩餘價值」中討論「自然條件」與提供剩餘勞動的關係時,曾引證了馬西的如上論述作為其註腳,用以論證他關於「勞動的不同的自然條件使同一勞動量在不同的國家可以滿足不同的需要量」的觀點 [5] 。在《剩餘價值理論》手稿第一冊中,馬克思也摘引了馬西的那一段論述 [6] 。可見馬克思是贊成和支持馬西的上述觀點的。 第二,自然對商業所起的作用。馬西寫道,大不列顛和荷蘭,在政治上享有自由,人們的私人權利也得到了最好的保護,因而利息率較低,商人在人口總數中所占的比重較大;而法國、葡萄牙、德國和西班牙,或歐洲的其他任何國家,因為政治專橫,私人財產也不那麼安全,因而利息率較高,商人所占的比重也較小。所以馬西認為自由對於貿易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第三,保護私人權利的重要性。馬西認為,在自由的國家裡,人們的私人權利和對勞動成果的享有,較之獨斷專行的君主的變化無常的意願具有更為可靠的保障,同時專制國家的貿易不可能像自由貿易國家的貿易那樣長期地興旺發達。因為在自由的國家裡,對私人權利的保護得自於法律,因而能較長時期地獲得穩定發展的局面;而在專制國家裡,上述保護只是由君主個人提供的,容易受其意志和壽命的影響,因而不能維持較長時期的穩定發展局面。然而貿易是不能很快地改變它的發展方向的,它需要有一個長期穩定的環境。 第四,關於社會安全問題。在馬西看來,貿易要獲得發展,必須使人們對私人安全抱有充分的信心。所以凡是超過必要性去經商的人,都是因為他們對私人安全抱有某種信心。但是,當一旦受到外部的強大勢力的威脅,或國內處於暴政和無政府狀態時,人們的這種信心便十分低落,甚至消失不見了。 最後,馬西把他的上述幾方面的論述歸結起來,得出如下一個重要結論:一國的商人數目取決於商業的必要性和對商業的鼓勵程度。就是說,除了第一個方面闡述商業的必要性而外,其他三個方面的問題,實質上都是一個對商業的鼓勵程度問題。例如,一個國家的自由程度越高,則對商業的鼓勵作用越大;私人權利越是可靠地受到保護,社會安全感越強,則對商業的鼓勵作用也越大。 因此,馬西的最後的總結論如下:「自然利息率決定於工商業企業的利潤。商業利潤決定於商人數目同商業規模之比。商人數目決定於必要性和對商業的鼓勵作用。」 (五) 馬西在其著作《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書中,集中地闡述了他關於利息問題的理論。這一理論中有不少觀點和論述是正確的,是值得肯定和讚許的。馬克思在創立自己的科學的利息學說時往往引證了它們,對之給予了高度的評價。現舉其要者以說明之。 首先,馬克思肯定了馬西認為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的觀點。他在《資本論》第三卷第21章中討論「借貸資本的價格」或利息的性質時,在正文和腳註中引用了馬西的下面兩段論述:「人們為了使用他們所借的東西而作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東西能夠生產的利潤的一部分。」「富人不親自使用自己的貨幣……而是把它貸給別人,讓別人用這些貨幣去牟取利潤,並且把由此獲得的利潤的一部分為原主保留下來。」 [7] 馬克思在引證了馬西的上面兩段話之後,還深刻地闡述了利息為什麼只是利潤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利潤的思想。這說明馬克思是完全肯定和贊成馬西斷言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的觀點的,是確認馬西的這一見解的正確性的。不僅如此,他還高度評價了馬西的這一思想。馬克思在《剩餘價值理論》手稿第一冊中認為:「馬西比休謨更加明確地說明利息只不過是利潤的一部分 」 [8] ;在《資本論》第三卷中,馬克思又肯定這一理論是首先由馬西「發現」的 [9] 。 馬西的這一觀點顯然帶有時代的特徵。因為當時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並且在社會生產的各個領域中逐步占據統治地位,因而借貸資本已經從屬於產業資本,利息也在事實上變成了利潤的一部分。把利息限制為利潤的一部分,是產業資產階級的要求和願望。所以馬西和休謨等人認為利息只是利潤的一部分的觀點是符合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較為發展的條件下的資產階級的利益的,他們也正是從這一階級的立場出發,並維護這一階級的利益而作出上述結論的。因此,馬克思深刻地指出:「直到18世紀中葉,利息只是總利潤的一部分這個事實,才(被馬西,在他之後又被休謨)發現,而且竟然需要有這樣一種發現。」 [10] 其次,馬克思肯定了馬西認為利息率由利潤率調節的思想。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第22章中討論利潤是利息的最高界限時,引證了馬西著作中的如下論述:「為使用資本而支付的金額和這個資本本身之間的比率,表示利息率,這是用貨幣來計量的。」「因為人們為了使用他們所借的東西而作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東西能夠生產的利潤的一部分,所以這個利息總是由利潤調節。」「自然利息率,由個人營業的利潤調節。」 [11] 在馬西看來,因為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因而利息的多少就由利潤的多少來決定,從而利息率的高低由利潤率的高低來決定。所以利息由利潤調節的觀點,是馬西合乎邏輯地、自然而然地得出來的一個科學結論。馬克思贊成馬西的這一結論,但是進一步地發展了它。他指出:「因為利息只是利潤的一部分,……所以,利潤本身就成為利息的最高界限,……利息的最低界限則完全無法規定。」 [12] 他又指出:「假定利息和總利潤之間的比率或多或少是不變的,執行職能的資本家就能夠並且也願意與利潤率的高低成正比地支付較高或較低的利息。」 [13] 馬西只是說明利息由利潤調節,而未明確指出利息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更未明確指出利息率隨利潤率漲落的情況,這是馬克思在批判繼承馬西觀點的基礎上所作出的進一步的發展。 第三,馬克思肯定了馬西認為平均利息率無規律可循的思想。他指出馬西的下述說明是「完全正確」的:「在這裡唯一產生的疑問是,在這個利潤中多大部分歸借入者,多大部分歸貸出者,才算合理;一般地說,這只能由所有的借入者和貸出者的意見來決定;因為,在這一點上,合理還是不合理,只是雙方同意的結果。」 [14] 馬克思不僅認為馬西的這段話說得完全正確,並且根據馬西的論述,進一步作出結論說:「一個國家中占統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於不斷變動的市場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規律決定。在這個領域中,像經濟學家所說的自然利潤率和自然工資率那樣的自然利息率,是沒有的。」 [15] 馬克思還指出,供求平衡在這裡沒有任何意義。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中等的競爭條件,貸出者和借入者之間的均衡,會使貸出者得到他的資本的3%、4%、5%等等的利息,或得到總利潤的一定的百分比部分,例如20%或50%。當競爭本身在這裡起決定作用時,「這種決定本身就是偶然的,純粹經驗的,只有自命博學或想入非非的人,才會試圖把這種偶然性說成必然的東西。」 [16] 「在中等利息率不僅作為平均數,而且作為現實的量存在時,習慣和法律傳統等等都和競爭本身一樣,對它的決定發生作用。」 [17] 在一般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問題上,馬克思的思想和闡釋,當然比馬西豐富得多、深入得多、明確得多,馬克思才真正科學地制定了這一理論。然而馬西認為一般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無規律可循,是由借貸雙方的意見決定的思想,不能不富有啟迪作用,不能說對馬克思制定這一理論沒有貢獻、沒有幫助。馬西的功績應當給予充分的肯定。 第四,馬克思贊成馬西認為利息率由一般利潤率決定,而不是由特殊或個別利潤率決定的思想。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第22章中寫道:「就利息率由利潤率決定來說,利息率總是由一般利潤率決定,而不是由可能在某個特殊產業部門內占統治地位的特殊利潤率決定,更不是由某個資本家可能在某個特殊營業部門內獲得的額外利潤決定。」 [18] 馬克思的觀點很明確:利息率由一般利潤率決定,而不是由部門利潤率或個人利潤率決定。在這段論述之後,馬克思引證了馬西的下述闡釋作為其註腳:「不過,利潤分割的這個規則,並非對每個貸出者和借入者都適用,而是一般地說對貸出者和借入者適用……特別大的或特別小的利潤,是熟練或缺乏營業知識的報酬,同貸出者根本沒有關係,因為他們既不會由於一種情況而受到損害,也不會由於另一種情況而得到利益。我們就同一營業中單個人所說的情況,也適用於各種不同的營業;如果某一個營業部門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可以用他們借來的貨幣,獲得比本國其他的商人和製造業者所獲得的普通利潤更多的利潤,那麼,這種額外利潤就屬於他們自己,儘管這種額外利潤的獲得,只需要有普通的熟練和營業知識;這種額外利潤不屬於貸給他們貨幣的貸出者……因為貸出者把貨幣貸給某個營業部門時,是不會同意利息低於一般利息率的條件的,所以,不管用他們的貨幣獲得多大的利益,他們都不應該得到更多的利息。」 [19] 馬西的意思是說:利息是按照一般利潤率或平均利潤率來調節的,借款人不會因為憑藉所借款項獲得了特別大的利潤而支付較高的利息,也不會因為只獲得了特別小的利潤而支付較低的利息。可見馬克思的學說包括了馬西的某些思想或觀點,或者說,馬西也表述了與馬克思學說相類似的觀點或意見。但是顯而易見,馬克思的論述明確很多,概括得多,更具有科學性;而馬西的論述,則比較抽象,只能說它包含有與馬克思相類似的思想。馬克思是繼承並且進一步發展了馬西的思想的。 上面,我們在分析馬西有關利息問題的四個觀點時,都曾提到馬克思對馬西著作的引證問題。就是說,馬克思在自己的《資本論》第三卷第21、22章中討論「利息」問題時,都曾廣泛地引證了馬西的著作:《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這些引證究竟說明什麼問題呢?馬克思為什麼要引證馬西的著作呢?對於這樣的問題,雖然我們在前面都曾分別地有所涉及,但這裡似乎還很有必要單獨地作一些討論。 關於馬克思的引證方法問題,恩格斯曾集中地做過兩次精闢的論述。 首先,恩格斯在1883年11月的《〈資本論〉第一卷第三版序言》中寫道:「最後,我說幾句關於馬克思的不大為人們了解的引證方法。在單純敘述和描寫事實的地方,引文(例如引用英國藍皮書)自然是作為簡單的例證。而在引用其他經濟學家的理論觀點的地方,情況就不同了。這種引證只是為了確定:一種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經濟思想,是什麼地方、什麼時候、什麼人第一次明確地提出的。這裡考慮的只是,所提到的經濟見解在科學史上是有意義的,能夠多少恰當地從理論上表現當時的經濟狀況。至於這種見解從作者的觀點來看是否還有絕對的或相對的意義,或者完全成為歷史上的東西,那是毫無關係的。因此,這些引證只是從經濟科學的歷史上摘引下來作為正文的註解,從時間和首倡者兩方面說明經濟理論中各個比較重要的成就。」 [20] 其次,在1886年11月的《〈資本論〉第一卷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又寫道:「關於作者的引證方法,不妨說幾句。在大多數場合,也和往常一樣,引文是用作證實文中論斷的確鑿證據。但在不少場合,引證經濟學著作家的文句是為了證明:什麼時候、什麼地方、什麼人第一次明確地提出某一觀點。只要引用的論點具有重要意義,能夠多少恰當地表現某一時期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生產和交換條件,馬克思就加以引證,至於馬克思是否承認這種論點,或者說,這種論點是否具有普遍意義,那是完全沒有關係的。因此,這些引證是從科學史上摘引下來並作為註解以充實正文的。」 [21] 從恩格斯這兩段關於馬克思引證方法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它們雖然出自兩個不同的時間和兩篇不同的《資本論》第一卷序言,但其精神實質卻是基本一致的。兩段論述互相印證、互相補充,其意義是十分清楚的。撇開其他的引證形式不講,單就馬克思引證經濟學家的理論觀點而論,這種引證是為了「確定」或「證明」:一種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多少恰當地從理論上表現當時經濟狀況的、在科學史上具有意義或重要意義的經濟思想,是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由什麼人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來的。這種經濟思想或理論觀點,即使它不具有普遍意義,即使馬克思不贊成、不承認,也要加以引證。因為這些引證是從經濟科學的歷史上摘引下來作為正文的註解,用以從時間和首倡者兩個方面說明經濟理論中的各個比較重要的成就。 根據恩格斯的論述,可見馬克思在討論「利息」問題時對馬西著作的引證,是對馬西經濟思想的肯定和讚許,是對它的高度評價,是確認馬西及其著作和經濟思想在歷史上的重要地位。因為馬克思對馬西關於利息問題的論述的引證,都是符合於馬克思本人的經濟學思想或觀點的,這就說明馬克思確實是把馬西和他的著作作為自己理論的先驅和奠基者的,是承認馬西在政治經濟學史和利息理論史上的歷史地位的。例如,馬克思在討論「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這個問題時,在正文和腳註中均引用了馬西著作中的同樣論述,這就證明馬克思已經確認馬西是這一理論的「首倡者」,從而肯定了馬西及其著作在經濟科學史上應當占有的重要地位。其他如討論利息率由利潤率調節,確切些說是由一般利潤率調節,以及平均利息率無規律可循等問題時,都是引證馬西著作中的論述作為正文或其註腳,或者從馬西的論述中作出結論,這些都充分地說明了這個問題。馬克思對於馬西著作的引證,並不涉及不贊成、不承認的問題,更未對之採取批判、否定或反對的態度。無怪乎馬克思把馬西的《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書稱頌為一部「劃時代的著作」。 從上面對馬西利息理論四個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政治經濟學史上,馬西的《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一書標誌著產業資本已經占據統治地位,已經使借貸資本從屬於自己;因此,它第一次把利潤作為獨立的經濟範疇提出來,並且首先把利息同利潤聯繫起來,斷言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還在此基礎上初步闡釋了科學利息理論的一系列基本問題,從而使利息理論獲得了新的生機,躍上了新的台階,走上了科學化的軌道。這是馬西的前輩們由於受時代條件限制而沒有解決也根本不能解決的,是他們所望塵莫及的。這大概就是馬克思所說的這本小冊子的「劃時代」的意義吧! * * * [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62頁。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562頁。 [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第404頁。 [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62頁。 [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2頁。 [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第404頁。 [7] 參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4—396頁。 [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第404頁。 [9]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22—423頁。 [1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22—423頁。 [11] 參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2、403頁。 [1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1頁。 [13] 同上書,第402—403頁。 [14] 轉引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6頁。 [1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6頁。 [16] 同上書,第407頁。 [17] 同上書,第408頁。 [1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9頁。 [19] 轉引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09頁腳註(70)。 [2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頁。 [21] 同上書,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