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 · 論貨幣數量

「利息的自然降低是由於貨幣增加的結果。」(引文1) 「第二種經常提高自然利息的情況是:貨幣太少,與全國貿易情況不相適應。」(引文3) 「由於貨幣能夠通過利息產生出這種年收入,它的自然價值就取決於和全國貿易總量(即一切商品的總銷路)成比例的全國當時流通的貨幣總量。」(引文12) 由於這些觀點中的第二種除包含在第三種當中的內容以外沒有別的意思,所有這三種觀點可以只當作一種觀點來考察;但是,由於洛克先生提出了一國需要有能同它的貿易成一定比例的貨幣,因而我認為有必要分別考察這個問題。因為雖然可以說他規定了這個比例,但即使如此,我相信也沒有人能由此知道多少貨幣足以經營這個國家或任何其他國家的貿易;因為按照他所提出的如下法則(引文7),不論200萬鎊、400萬鎊、800萬鎊還是1600萬鎊,都一樣可以很好地做到這一點。 我們很難不認為要想經營任何國家的貿易,至少得有勞動者年工資的1/50、地主的年收入的1/4和經紀人的年收入的1/20的現錢;至少也不能少於上述數字的一半,否則就不能推動貿易的齒輪,使商業處於有生氣和繁榮的狀態,任何國家的現錢如果少於這種比例,那麼,缺少得越多,它的貿易由於缺錢而受到的損害和阻礙就必然越大。 這些計算中的哪一種更接近真理,我不想加以推定,因為洛克先生本人也沒有這樣做,這也不是很重要的,但是,當必須決定其中一種的時候,我將選取前一種。 洛克先生的法則說,我們很難不認為要想經營任何國家的貿易,至少得有勞動者年工資的1/50、地主的年收入的1/4和經紀人的年收入的1/20的現錢;而由此作出的推斷是,任何國家的現錢如果少於這種比例,那麼,缺少得越多,它的貿易由於缺錢而受到的損害和阻礙就必然越大。 我倒想知道,勞動者的年工資的1/50、地主的年收入的1/4和經紀人的年收入的1/20是多少;因為他們合計成的貨幣量,必須是固定不變的金額,否則就不可能據以知道多少貨幣可以經營任何國家的貿易;因為如果它們像所有的人都知道的那樣變動,則由它們決定的貨幣的比例也會變動;因而洛克先生的法則不能使人們知道多少貨幣可以滿足貿易的需要。 勞動者的工資的1/50可能在一個時候是1先令3 便士,在另一個時候是2先令6便士,在第三個時候是5先令,而在第四個時候是10先令,地主和經紀人的收入也是這樣;按照弗利特伍德主教在《珍貴的編年史》 [27] 一書中的記述,我國各個時期的情況正是如此,或接近於此;因此,如果我們按照洛克先生的法則,研究一下多少貨幣足以經營大不列顛的貿易,其答案當為,或者是200萬鎊、400萬鎊、800萬鎊貨幣,或者是1600萬鎊貨幣;假定當勞動者的工資的1/50是1先令3 便士的時候,國內流通的貨幣為200萬鎊,並假定國民人數和貿易額在不同時期都相同,那麼,他應當同我一樣同意這個答案,雖然事實不是這樣。 一國的貨幣和貿易之間的均衡和不均衡,都是我們可以談論的問題,但是議論這些沒有多大意義:因為貨幣作為一種可以交換的商品,它的價值隨同它的數量的變動而增減,當貨幣充裕的時候,較多的貨幣在勞動者的工資、地主的年收入的支付或經紀人的交易上將無所作為,而當貨幣短缺的時候,較少的貨幣也能應付;因而很難斷定均衡在哪裡終止,或不均衡在哪裡開始。 如果金銀可以被人吃或被人穿,則一定數量的金銀就總是會被人們所需要;而假如其數量與所需數量不一致,就無可置疑地會出現不均衡;但是,金銀既不能吃,也不能穿,作為貨幣(若充當貨幣,一定數量的金銀是必不可少的)也沒有多大用處;如今每蒲式耳小麥可以賣到4先令的農民以這一價格出售小麥獲得的利益,不比生活在200年以前的農民以2先令的價格出售小麥得到的利益多(假定當時國內的貨幣很少,因而每蒲式耳只賣2先令),因為在那時,2先令在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地租或者向一個人提供肉類、飲料或衣服方面可以做到的同現在4先令可以做到的一樣。因此,因為現在流通的貨幣比200年以前多一倍,就說目前不缺乏用以進行國家貿易的貨幣,是沒有充分根據的;或者因為200年以前流通的貨幣僅為現在的一半,就說那時缺乏貨幣,也是沒有充分根據的。實際情況是,那時這個島的居民以800萬鎊貨幣經營或可以經營的國內貿易,同現在這個島的居民以1600萬鎊所能經營的一樣;不這樣說,就是否認貨幣作為一種可以交換的商品,它的價值是由它的數量決定的。 至於對外貿易,在這種研究中幾乎沒有必要求助於它;因為,按照威廉·配第爵士的敘述 [28] ,我國的對外貿易僅占整個貿易的1/6;因而,可以說,對國內貿易來說是正確的東西,對於整個貿易也適用,因為它符合於整個貿易中的最大部分;而且,通過調查可以看到,我國只用800萬鎊貨幣就可以經營比1600萬鎊經營的要多的對外貿易;誰不這樣認為,他就或許具有同樣多的理由可以認為,使我國的各種商品便宜一些,不會增加國外對它們的需求。 要研究的另一個問題是,一國的自然利息率是否取決於當時在國內流通的全部貨幣數量同該國的全部貿易的比例;或者,換句話說,一國的利息是否會而且必然按照該國流通的貨幣數量相對於該國的貿易來說減少或增加的程度而提高或降低;因為實際上這是洛克先生在如下一段話(引文12)中談到的,「但是那使借錢者利潤增加的因素,是貨幣數量與貿易相比即與一切商品的總銷路相比減少了,或後者與前者相比增加了。」而且他是把這一點作為固定的和普遍的規律提出來的,因為他在同一引文中說,「雖然某一個人對貨幣的需要或需求,可以使他為得到貨幣而付較高代價,但這只不過是一個特殊事例,它並不能改變這一固定的和普遍的規律。」 洛克先生用小麥的價格來推定一國的貨幣相對於該國的貿易來說是增加還是減少,我同意他的意見,認為這是最好的方法,這既是由於他列舉出的一些原因(見引文11和引文13),同時也是由於從他所處的時代起就開始顯露的另一原因,即各種賦稅顯著增加,它們大大提高了一般商品的價格,但對小麥價格的影響卻較少,對小麥不徵收任何直接稅,小麥的價格也沒有受到對其他各種商品徵收的賦稅的多大影響;因而小麥的價格最適於表明,我國的貨幣數量對國家的貿易來說已變動到什麼程度;因為其他商品都不能像小麥(它的價格由於賦稅而產生的變動很小)那樣普遍利用。但不幸的是,沒有像我所希望的那樣將那麼多年的小麥價格收集起來。 弗利特伍德主教提供了僅僅連續60年的小麥的真實市場價格,這60年開始於1646年,而結束於1705年;固然他提供了那一時期以前大約500年間不同時期的小麥價格,但我相信,任何人看到其間存在的巨大間斷或變動,都會推斷它們對於論證目前的論題殊少幫助:其中只有一部分可以可靠地加以引用,用小麥的價格來表明當時貨幣的價值;這便是關於1444年和1460年間大約10年的資料,在這期間貨幣既不很缺乏,也不很充裕;雖然約克王室和蘭開斯特王室當時處於戰爭狀態,並且在時間上有若干間斷,可是由於它們是僅有的一些資料,我認為還是可以計及。 我搜集到了剛過去的大約20年間的小麥價格;它不像我所希望的那樣準確,但是它接近於事實;因此,我們雖然不能從這些資料中看到過去300年間貨幣價值方面發生的一切連續變動,卻可以由此了解五個不同時期的貨幣價值,而這就足夠了,因為人們所知道的英格蘭的自然利息率的一切變動都是在這一期間發生的。 根據弗利特伍德主教的計算,在1444年和1460年之間的10年中,每夸脫小麥的價格平均為6先令3 便士,當時這一金額的鑄幣的內在價值,按照馬丁·福克斯先生的計算 [29] ,相當於我國現在的貨幣12先令1便士,在他的英國銀幣表中,他算定當時英鎊的票面價值同目前英鎊的票面價值之比為1.937 比1.000。 從1646年開始到1665年結束的20年間每夸脫小麥的價格,按當時的鑄幣計算平均為2鎊17先令 便士,同我國目前的貨幣價值恰好相同;從伊麗莎白女王在位的第43年以來,英鎊的票面價值沒有發生變動。 從1666年開始到1685年為止的20年間的小麥價格,平均每夸脫2鎊6先令 便士。 從1686年到1705年的第三個20年間的小麥價格,平均每夸脫為2鎊5先令 便士。 而剛過去的20年間的小麥價格,平均每夸脫略低於1鎊8先令6便士。 這些就是上述幾個時期的小麥價格,我們根據它們可以取得國內流通的貨幣數量同國家的貿易之間的比例。 在 17 年間 1444 到 1460 20 1646 1665 20 1666 1685 20 1686 1705 20 1729 1748 在這幾個時期利息率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洛克先生的法則,從下列的表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我在表中列出了法定利息率,也列出了自然利息率,我假定自然利息率比法定利息率低1%,因為確切地確定自然利息率似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在現在,私人支付的利息率之間的差別也非常大;而且過去有些時候的差別很可能更大,但有理由認為,由於許多人支付法定利息率(我指的是根據協議規定的利息率,而不是憑藉法律力量規定的利息率),這些差別被拉平了,因此,如果我們一般地理解自然利息率,1%的差別該是接近於實際情況,因為法定利息率是仿照自然利息率訂立的。在這個表中,我還列出了假如自然利息真是依照貨幣數量與貿易額之比而提高或降低,則應該出現的自然利息率。同時,我認為有必要在這裡提到一項研究的結果,我進行這項研究是為了弄清貨幣與貿易之比的下降(小麥價格的下跌表明了這種下降)是否可以用任何其他商品來證實,這種商品也是經常而普遍地被人使用,而且很少受賦稅的影響。我發現大麥的價格可以證實這一點,大麥的價格在剛過去的100年間已經降低,並且下降的比例和小麥相同;這連同洛克先生所說的那些話,使我具有足夠的理由可以認為,小麥價格的下降至少主要(如果不是完全)是由於貨幣流通量與貿易之比降低造成的;無論其他人多麼不願意相信這一點,我都認為沒有理由表示懷疑;因為如果小麥在幾百年間以每夸脫3先令、6先令、9先令和12先令的價格出售(我從未聽到任何人對此提出質疑),是由於國內只有很少的貨幣,則小麥在100年以前以高於過去的價格出售,必定是由於那時貨幣相對於貿易而言有所增加的緣故;否則貨幣作為一種可以交換的商品,其價值便不由其數量來決定;我相信沒有人會這樣認為,沒有人說小麥和大麥的情況是這樣,因為過去的經驗已經表明,數百年來,隨著貨幣的增加,這些商品和其他商品的售價在不斷提高;而且應當記住,就小麥的價值取決於勞動和生活費用來說,它現在就應該比100年以前高,因為從那時以來賦稅和時尚也提高了勞動者與農民的生活費用,其幅度超過了貨幣數量使生活費用上升的幅度。 利息率和小麥價格表 貨幣作為一種可以交換的商品時的價值,或它同貿易的比例,由小麥的價格決定 各個時期的法定利息率 各個時期的自然利息率 如果在剛過去的20年間貨幣同貿易之比是自然利息率之所以是4%的原因,則按照洛克先生的法則,自然利息率應當發生如下的變動 平均價格的起訖年份 現在的貨幣價格 鎊 先令 便士 不由法律確定的 假定約為 1444 至1460 0 12 1 10% 1646 至1665 2 17 8 7 2 1666 至1685 2 6 6 5 1686 至1705 2 5 6 5 1729 至1748 1 8 6 5 4 4 由上表可見,如果在剛過去的20年間國內貨幣同貿易之間的比例是自然利息率之所以是4%的原因,那麼,按照1666至1705年這40年間貨幣同貿易之間的比例,那一時期的自然利息率就應該只是21/2%,而實際上卻比這一數目大一倍;同一法則,1646年至1665年的自然利息率應該只是2%,而實際上自然利息率卻是7%左右。1444年至1460年自然科息率應為91/2%,距離假定的那一時期的自然利息率不超過0.5%,因為在亨利八世37年以前自然利息率從來不由法律調節,但是這並不能證明洛克先生的規則是正確的,即使我們承認10%或91/2%的利息是那個時期的實際利息率,因為如果那時利息率與這個法則相一致是那時貨幣與貿易之比必然產生的結果,利息率就絕不會像其他時期的利息率那樣背離這個法則,在那些時期,利息率既不與這個法則相一致,也不同它保持任何形式的協調;而相反地在100年間逐年下降,其時貨幣同貿易的比例正在降低;現在的利息率非但不比100年以前高一倍,反而只是那時的大約一半,因此我認為,這無可爭辯地證明了洛克先生的法則是錯誤的;如果他像論證貨幣作為一種可以交換的商品,它的價值取決於它的數量同貿易的比例那樣,在他的論述中周詳地論證他的法則,他就會發現,在他自己談到的時期內貨幣和利息發生的變動同這一法則是牴觸的,這個時期就是伊麗莎白女王在位時期和他寫作期間;因為他說(引文16),流入英國的財富從來沒有像伊麗莎白、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時代那樣多;這三個朝代末期的小麥價格證實了這一點,因為以前小麥從來沒有賣這麼多錢;他還談到他寫作的時代缺乏貨幣,而那時小麥的價格表明,那時國內的貨幣相對於貿易來說少於50年以前。 再者,在這一時期,自然利息率下降了2%,因此,如果洛克先生考慮到這些事實,並且把他的法則同它們相比較,他也會發現他的法則是不正確的。還有一個方法可以用來檢驗這個法則,這個方法會給人們提供很大的餘地來懷疑洛克先生法則的真實性,這就是考察一下,假如利息率取決於貨幣同貿易的比例,那麼前幾百年的利息率應當是多少;因為如果使20年間平均每夸脫小麥賣2鎊17先令5便士的貨幣,使自然利息率達到7%,那麼,當每夸脫小麥賣1鎊8先令81/2便士的時候,自然利息率就應當是14%。當每夸脫小麥賣14先令41/4便士的時候,自然利息率應當是28%,當每夸脫小麥賣7先令2便士的時候,自然利息率應當是56%,而當每夸脫小麥賣3先令7 便士的時候,自然利息率就應當是112%;在1066年威廉征服英國以後,小麥是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的;可是任何人都無法想像有人會為借用100鎊而一年償付120鎊的利息;或者利息率曾經高達56%或28%。 洛克先生是否會像我在這裡做的那樣應用這個法則,我不敢說,但是,我想不出有其他任何方法來應用這個法則,因為他說,利息率取決於流通的貨幣總量同貿易的比例;而如果這樣,利息就應當隨著這一比例的變化而變動;而利息如果發生變動,就應當像上面所說的那樣同貨幣一起均等地變動;否則,如果這種變動是不均等的,我倒想知道,不均等到什麼程度,又怎樣查明,因為我目前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可以相信利息的變動與貨幣是均等的或不均等的。不過這一點並不重要,因為經驗已經表明,自然利息率既不與用於貿易的貨幣數量均等地或者不均等地變動,也毫不依存於一國的貨幣同該國居民彼此之間的債務的比例,因此,有必要找出除這些以外的其他一些法則來說明利息率,因為很明顯,它們不決定利息率;而這就是現在我要努力去做的事情。 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 為了找出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我認為有必要研究一下支付利息的原因是什麼,因為在我看來,在目前的情況下這是最自然和最可靠的研究方法,如果我們知道據以確定利息的根據,我們就能更好地斷定決定自然利息率的是什麼。 首先,關於支付利息的原因。由於任何商品的所有者像他對這一商品本身具有權利一樣,對該商品所能提供的一切利益也無可置疑地具有同樣的權利,因而毫無疑問,他將這些利益中的任何一種轉讓給任何人,這個人就對他負有義務,恰像這個所有者將這些利益由以產生的商品給了他一樣;因為各種物品的價值僅僅在於它們有用處,凡由於利用或占有某一物品而受益的人,均可以恰當地說得到了它的部分價值,因此而從該物品所有者那裡得到了好處。 所以,如果某人向其鄰人借取100鎊貨幣,為期一年,而在這一年期間,將這筆錢用於貿易或其他方面,他的鄰人本可以而且他也可以在補償由此產生的一切辛勞和風險之外獲得5鎊利潤,那麼,此人便欠他的鄰人105鎊,就像他實陳上向鄰人借了105鎊,並在借到手以後又馬上償還那樣;因為雖然在一種情況下他借了105鎊,而在另一種情況下他只借了100鎊,可是通過使用後一筆錢1年時間,他比應得的份額多掙了5鎊,這實際上同他向鄰人多借了5鎊是一樣的;因為這5鎊是由於利用那100鎊而掙得的,它同後者一樣實際上屬於他的鄰人;因而不僅應償還給鄰人那100鎊,而且那5鎊也應償還給鄰人。 按照同一法則,如果彼得向詹姆斯借100夸脫小麥,為期一年,並將它用於貿易或其他方面,帶來同上述一樣的利益,那麼到年底,他實際上就欠詹姆斯105夸脫小麥,就像另一個人欠他的鄰人105鎊,而這個人向他的鄰人借的錢只有100鎊那樣;即使借主不可能靠借到的貨幣或小麥獲得假定的利潤,甚至完全不能靠它們得到任何利潤,也不會使出借人對105鎊貨幣或105夸脫小麥的要求權的合理性略有減少;因為出借人實際上有權要求得到這種利潤,或者說,顯而易見,按照他們的能力,他們至少可以靠這些商品獲得5%的純利,因而有權要求借主為借用它們而作出這種補償,而借主如果得到超過5%的利潤,既不會也不應當償付比他們同意支付的數額更多的報酬,因而,儘管他們沒有得到這麼多的利潤,他們也應當遵守協議。 以上就貨幣和小麥所作的表述,同樣適用於通過消費、利用或占有能夠給借主帶來利潤的其他一切商品;也適用於出於需要而借貸、沒有任何牟利目的或意圖的那些人;因為一個人需要貨幣或小麥供他揮霍,或者滿足他目前的需要,並不能成為提供貨幣或小麥的人不為此收取利息的原因,正像並不能因此而不收回本金那樣,因為出借人既有權收回本金,又有權索取利息,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取決於借債人是否賺得利潤,而取決於這些貨幣如果正確地加以使用,能夠帶來利潤。因此,不難斷定自然利息率直接取決於什麼;因為,既然借債人為所借貨幣支付的利息,是所借貨幣能夠帶來的利潤的一部分,那麼,這個利息總是要由這個利潤決定。 日常經驗表明事實也是如此,因為每個人當他放債或借債的時候在內心產生的問題是,他靠所借出或借入的物品能夠得到什麼?如果能夠得到很多東西,則理性會告訴他應當為利用該物品按較高的利息率收取或支付利息;如果能夠得到的東西很少,他就應當只按較低的利息率收取或支付利息;而任何人這時懸而未決的問題可能是,在這個利潤中,多大一部分歸借債人,多大一部分歸放債人才算合理呢?這一般地只有根據借貸雙方的意見來決定。因為在這方面合理不合理,僅僅是大家同意的結果。洛克先生說(引文4),他們平分這個利潤,我相信,這是一般情況;如果是這樣,則就利用所借物品產生的利潤而言,合理的分配就應該是,放債人得到一半,而借債人得到另一半。 可是,這一條利潤分配規則,並不是對每一個放債人和借債人都適用,而只是對放債人和借債人總的來說適用;因為一個人對自己的業務異常熟練,以致他靠100鎊借款能夠得到比同一行業中的其他人所獲得的多一倍的利潤,不能成為他應當為此比其他人多付一倍利息的理由,而另一個人很不了解自己的業務,以致不能得到一半以上的普通利潤,也不能成為他應按一般利息率的一半支付利息的理由;特大的利潤和特小的利潤是對業務熟練和業務不熟練的報酬,這是同放債人絕無關係的;因為他們既不會因業務不熟練而吃虧,也不會因業務熟練而得利。 我們就同一營業中單個人所說的情況,也適用於各種不同的營業;如果某一個營業部門的商人與製造業者可以用他們借來的貨幣,獲得比本國其他的商人和製造業者所獲得的普通利潤更多的利潤,那麼,這種額外利潤就屬於他們自己,儘管這種額外利潤的獲得,只需要有普通的熟練和營業知識;這種額外利潤不屬於貸給他們貨幣的貸出者;我認為這是借債人的合理的和正當的所有物;因為貸出者把貨幣貸給某個營業部門時,是不會同意利息低於一般利息率的條件的,所以,不管用他們的貨幣獲得多大的利益,他們都不應該得到更多的利息。 以上的考察表明,利息以利潤為依據,而利潤在貸出者和借債人之間的公平分配似乎是由大家的一致同意決定的,所以我認為如下說法可以有把握地作為一個法則規定下來,即: 自然利息率是由工商業企業的利潤決定的。 我相信,在一切文明時代和文明國家都可以覺察到這一法則的存在;我之所以特彆強調文明一詞,是因為如果人們互不信任,借貸就不能存在,而如果沒有宗教和法律的幫助,這種信任一般說來恐怕也會十分脆弱,至少必須假定法律具有適當的約束力,否則就只會有很少的借貸。那麼,如果有人問,為什麼英國100年以前的利息率是8%,而現在只是4%呢?或者問,為什麼荷蘭在這一時期的利息率以幾乎與英國相同的比例降低呢?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是,一般地說,那時候英國和荷蘭的商人和製造業者賺得的利潤比現在多一倍。 或者,如果有人問,為什麼一切商業國家現在的利息率不同英國一樣都是4%左右,而是荷蘭為3%,法國、德國和葡萄牙為5%—6%,西印度和東印度為7%—9%,而土耳其為10%—12%?對於所有這些情況,只要總的答覆一下就夠了,就是說,這些國家的商業利潤和我國的商業利潤不同,並且如此不同,以致產生了上述各種不同的利息率。 然而,我們不能到此止步,因為雖然這些是直接決定利息率的原因,但是還存在著一些決定利息率的更廣泛的原因,我們接下來便要探討這些原因是什麼。 洛克先生說(引文12),「那使借錢者利潤增加的因素,是貨幣數量與貿易相比即與一切商品的總銷路相比減少了,或後者與前者相比增加了。」但是,我已用經驗證明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雖然過去100年間英國的貨幣與貿易之比在降低,但商業利潤卻在減少,因而利潤不可能是由貨幣與貿易之比決定的。 必然是由於除此以外的某種原因,100年以前商人和製造業者通過商業一般能得到16%的利潤,而現在只能得到8%的利潤;最有可能知道其中原因的人,是很早就經營商業並在變動中受到最大損失的那些人;因為當人們發現某種對他們不利的變動的時候,他們會千方百計去了解引起變動的原因。 那麼,讓我們向多年經營工商業的商人和製造業者打聽一下,為什麼他們現在的利潤比他們最初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時候低,我相信他們當中所有的人或大多數人都會說,這是由於商人增加或貿易減少,或者由於商人彼此競相壓低自己商品的價格;這是這種變動的必然結果。一旦少數人將一種商品以低於通常利潤的價格出售,無論是因為他們有必要把東西賣掉,還是因為他們利慾薰心想儘量多賣一些,經營這種商品的另一些人都不得不以同樣的價格出售,否則便會失去他們的顧客,而這就會逐漸使商業利潤發生巨大變動;大凡是自己創基立業而沒有從長輩、老闆或其他一些人那裡繼承事業的商人或製造業者,都必須想辦法誘使人們優先惠顧,而想攫取較多貿易份額的人也必然如此;辦法通常就是使他們經營的某些商品賣得比別人便宜一些。必然總是會有一些這種貪婪的人,而且一切貿易部門也必然會接連不斷地有一些沒有經驗的生手參加進來,而其中許多人的唯一業務就是以廉價出售商品來牟利;因而很明顯,這對於一般商業利潤降到100年以前的一半必定起了很大作用;在商業利潤降到最低點以前,這種作用是不會停止的。 一般商業利潤不僅會由於商人的增加或變化而變動,而且還會由於貿易的減少而變動;因為如果貿易的減少使貿易規模和商人人數的比例發生變化,那也會使利潤發生變動,正是貿易規模和商人人數的比例發生變化,而不是兩者按相同比例增加或減少,使商業利潤提高或降低。 在前述那段時間內貿易的減少對英國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利潤的降低起到了多大作用,不能精確斷定;但是,如果我們考慮到,100年以前歐洲的大部分對外貿易是由英國人和荷蘭人經營,而現在它們在某些方面遇到了法國人、瑞典人和丹麥人等的競爭,我們對這個問題就只能作這樣的推斷,即利潤的下降主要是那些國家參與對外貿易造成的;特別是,如果我們進一步考慮到,歐洲的大多數君主和國家由於英國與荷蘭的勢力與財富增加而認識到商業的重要性,已努力改進一切原來的貿易方法,力圖減少對其他國家商品的需求,或者能夠以對它們不那麼不利的條件購買這些商品。 我認為以上這些便是致使過去100年間一般商業利潤降低的主要原因;除了這些,還可以添上第三個原因,雖然它很不重要,可是我認為它對利潤的變動也產生了某些影響;這就是東印度貿易,現在所進行的東印度貿易雖然對某些國家是有利的,但是我非常懷疑它對整個歐洲來說是否如此。因為如果由英國、荷蘭和法國等國運到東印度的一切未加工的和完全製成的商品的價值(即成本和運費),不足以購買從那裡帶來的一切商品(這一點,從與東印度進行貿易的一切歐洲國家每年出口的大量白銀,其價值遠遠超過運回的黃金看來,確是如此),那就可以肯定,儘管這些國家可以收回它們放棄的貨幣,可是歐洲人在同東印度人的總收支差額上還是虧損的一方;因為歐洲對亞洲的貿易所作的貢獻,大於亞洲對歐洲的貿易所作的貢獻;差額表現為歐洲從事貿易的人們損失了大量勞動,其中許多人還必然因此而成為其各自國家的負擔,而且,所損失的勞動要用硬幣向東印度償付,從而使損失增加一倍;這樣,西印度的財富由歐洲從事貿易的國家帶給了東印度,而非但沒有給歐洲的貿易帶來任何好處,反而對它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為超過從歐洲運去的商品可以換得的數量而從東印度運來的每一匹絲綢或衣料,都會給一些歐洲國家的製造商帶來相應的損失;因為不管你如何轉移這種損失,它都肯定會落在某些製造商身上,因而必然會像前面所說的那樣,通過減少貿易所占的比例而促使商業利潤降低。 根據上面就這個題目所作的論述,可以得出以下的法則: 商業利潤一般決定於商人數目同商業規模之比。 一般說來,這個法則已被過去100年間歐洲各商業國家利息的降低所證實,在這些國家,對外貿易和國內貿易的競爭者數目大為增加,並通過降低商業利潤降低了利息率;而且如果我們觀察一下歐洲各國的情況,就會發現它們現在的利息率,從而商業利潤,是符合這一法則的,因為在適於經營商業的那些國家中其從事商業的人數在居民總數中所占比例最大的荷蘭,利息最低;而在這方面最接近於荷蘭的大不列顛,其利息率也最接近於荷蘭的利息率;在法國、葡萄牙、德國和西班牙,從事商業的人數在人口總數中占的比例較小,因而利息比我們這裡高;在土耳其,這種比例更低,因而利息比前面提到的任何國家都高。 至於在美洲的各個殖民地和新拓居地以及在東印度和西印度據以收付利息的利息率,我認為不宜於同已經談到的那些相提並論;這不是因為它們同已經提出的法則相矛盾,而是因為它們一般高於歐洲的各個商業國家的利息率;它們為什麼較高,並且可能永遠會較高,我認為其原因在於,這些地方的貿易高度地依賴歐洲,因而其所伴有的海險或氣候變化的風險(或者二者兼有),大於相互距離不那麼遠的國家之間的貿易,所以,它必須產生較大的利潤,否則商人就不會從事這種貿易;但是,雖然出於上述理由,我認為那些殖民地和新拓居地的利息必須永遠高於它們各自所屬的歐洲國家同一時期的利息,然而由於人們致力經營歐洲的一般貿易,那些地方的利息已經降低,並將繼續降低。 上面已證明,商業利潤決定於商人數目同商業規模之比;接下來要弄清的是,什麼決定商業同商人之間的比例,而這一點恐怕要通過考察貿易的動機是什麼來做到。 貿易的第一個也是最大的動機是必要性;因為大自然把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分配得使任何人都不可能靠自己的勞動來獲得他方便而愉快地生活所需要的那麼多必需品和便利品;沒有別人的幫助,就無法消除這種不方便,而得到別人的幫助,就可以做到這一點;彼得靠自己的勤勞可以獲得某些有用的物品,詹姆斯靠自己的勤勞可以獲得其他一些有用的物品,兩人獲得的有用物品都多於滿足他們各自的需要所必需的數量:他們都能夠通過交換他們所持有的那些物品的過剩部分,相互供應難以用自己的勞動取得的東西,以滿足各自的需要;因而,無力依靠我們自己的勞動方便地生活下去,是貿易的第一個也是主要的動機。 但是,這不是人們不得不從事貿易的唯一動機;因為如果這是唯一的動機,每一個國家的商業規模同它的居民數目的比例,或者同它的天然豐饒或貧乏的比例,就應當相同,而實際情況遠非如此;在一些國家,人的生活是一場持續不斷的勞動,而在另一些國家,則除懶散和怠惰以外幾乎沒有別的東西,因此人們可能會認為,大自然使人類的一部分勤勞,而使人類的另一部分懶惰;然而這種差別產生於一較低級的本源,實際上是政治,而不是自然,把人們區別了開來:一些人只是為了眼前的需要而勞動,但是,在人們對未來給予關注的地方,勞動則是出於今後能享受他們目前勤勞的果實的期望,但並不是所有地方的人都能抱有這種期望;這也就是為什麼某一國家的人很勤勞,另一國家的人很懶惰,而第三個國家的人則既不非常勤勞也不非常懶惰的原因。 所以,我們發現,在政治上享有自由、人們的私人權利也得到最好保護的大不列顛和荷蘭,利息率較低,因而商人在這兩個國家人口總數中所占的比例,大於法國、葡萄牙、德國和西班牙,或歐洲的任何其他國家,在這些國家,政治是專橫的,私人財產也不那麼安全。威廉·坦普爾爵士說得非常正確:「若對社會安全和個人安全缺乏信心,因而對政府的實力、智慧和公正缺乏信任,貿易就不能在極大的程度上增長或興旺起來;而政府的實力、智慧和公正必然建立在君主的個人德行和品質之上,或建立在國家的法規和制度之上。」(《對荷蘭的觀察報告》,第190頁 [30] 。) 那麼,決定商業同商人之間比例的就是以下這些: 一、自然的必要性; 二、自由; 三、私人權利的保護; 四、社會安全。 一、 關於自然的必要性。必需而有用的自然產品如此不公平和不均勻地分布在不同的國家,以致令人十分懷疑,歐洲是否有兩個國家能夠以等量的勞動使一定人口同樣方便地生活,如果限定它們只使用本國獨有的產品,而不接受其他國家的任何幫助的話,我相信每個人都會同意這樣的看法,即沒有兩個國家能夠以等量的勞動耗費,同樣豐富地提供數目相等的必要生活資料。人的需要的增減取決於人生活在其中的氣候的嚴寒或溫暖;所以不同國家的居民必須經營的商業的規模不能不有所差別,只有根據冷熱的程度才能知道這種差別的程度。由此可以得出一個一般的結論:維持一定人口生活所需要的勞動量,在氣候寒冷的地方最大,在氣候炎熱的地方最小,因為在寒冷的地方,不僅人需要較多的衣服,而且土地也必須耕作得更好,而在炎熱的地方人只需要較少的衣服,並且往往可以說,他們穿衣多是出於體面和樣式的考慮,而不是出於必需,而且在炎熱的地方,大自然自動生產的物品很多,因而土地無須耕作得很好。例如,在歐洲南部生活的那些人能夠以少於在歐洲中部居住的那些人所花費的勞動來維持自己的生活,而在歐洲中部居住的那些人則能夠以少於歐洲北部的居民所花費的勞動來維持自己的生活。既然談到必要性迫使某些人較多地從事貿易,其他一些人則較少地從事貿易,我就不能夠略而不談荷蘭所獨具的一種必要性,這種必要性是由國內人口過剩引起的;這種情況,再加上必須花費很多勞動去築堤和排水,就使荷蘭經營商業的必要性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可以居住的地方都大。 二、 關於自由。享有自由對商業所起的作用,一般可以在地理位置適於經營商業、其貿易同居民數目之比最大的那些自由國家看到;但是,如果我們要了解自由的最大作用,就必須觀察一下荷蘭,從荷蘭的土質處於自然狀態、低洼,因而它的位置有損健康來看,它不是一個理想的國家;可是那裡的自由卻如此令人稱心,以致人們寧願選擇這塊自由的土地住下來,並甘願忍受它的一切天然的不便和不利,而不到自然條件好但卻沒有自由的地方去。 三、 關於私人權利的保護。保護私人權利是自由的自然結果。因而似乎沒有必要將它們區分開來,但在此處情況不是這樣;因為有一些專制國家,其商業的規模遠遠大於必要性所要求具有的規模;這是它們的君主的個人品德或政策造成的;這些君主或者按照正義和人道的原則,或者為了自身利益,而運用自己的權力向臣民們提供保護(在自由國家,這種保護得自於法律),當它持續下去的時候,這對人們勤勞操業和從事貿易是一種鼓勵;但是,君主的保護只是個人的保護,容易受其壽命的影響,而貿易則不能很快改變它的發展方向;他們的視野和保證也不像自由國家那樣廣泛,在自由國家,人們的私人權利和對勞動成果的享有,較之獨斷專行的君主變化無常的意願具有更為可靠的保障;因而專制國家的貿易不可能像自由國家的貿易那樣長期地興旺發達。 四、 關於社會安全。我們就自由和私人權利的保護所說的那些話,在一定程度上也適用於社會安全:因為它們都是一棵樹上的分枝,都有助於結出同一果實,即私人安全。凡是超過必要性而經商的人,都是因為對私人安全抱有某種信心,但是當強大的外部勢力威脅要摧毀一切時,人們對私人安全抱有的信心,便絲毫也不會多於國內處於暴政之下或無政府狀態時人們對私人安全抱有的信心。 從上面就導致人們從事貿易的動機所作的表述,我認為可以作出如下的論斷,即: 一國的商人數目取決於必要性和對商業的鼓勵程度。 上面我已說明了有關利息率的決定的一切(目前在我看來它們都是實質性的),我擬以簡短地複述我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來結束本文,這些看法有如下述: 自然利息率決定於工商業企業的利潤。 商業利潤決定於商人數目同商業規模之比。 商人數目決定於必要性和對商業的鼓勵程度。 這便是我對自然利息的看法;但是,如果人們能夠提出得到事實充分支持的任何其他見解,則無論在什麼時候提出,我都準備改變我的看法。 譯者附記: 本書譯文曾經朱泱同志校閱,謹在此表示深切的謝意。 * * * [1] 這裡引用的一些段落有一些詞語上的小錯誤以及標點符號、大寫字母和分段上的許多不準確之處。 [2] 《有關政治算術的幾篇論文:其題目見隨後幾頁》(倫敦,1699年)。 [3] 利息在公元1623年根據法律由10%降低到8%,1660年又由8%降低到6%。 [4] 《配第經濟著作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76頁。——譯者 [5] 《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致英國下院議員的一封信》(倫敦,1692年)。 [6] 《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下同),第6頁。——譯者 [7] 《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第7頁。——譯者 [8] 同上書,第9頁。——譯者 [9] 同上書,第12頁。——譯者 [10] 同上書,第13頁。——譯者 [11] 貿易商。 [12] 同上書,第25—26頁。——譯者。 [13] 《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第29—30頁。——譯者 [14] 同上書,第30頁。——譯者 [15] 《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第32頁。——譯者 [16] 同上書,第33—34頁。——譯者 [17] 《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第38頁。——譯者 [18] 同上書,第43—44頁。——譯者 [19] 《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第44—45頁。——譯者 [20] 同上書,第49頁。——譯者 [21] 同上書,第51頁。——譯者 [22] 《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第64頁。——譯者 [23] 同上書,第74頁。——譯者 [24] 《論降低土地稅》(倫敦,1749年),第31、51頁。 [25] 那個覬覦王位的年輕人是1746年4 月16日在卡洛登被打敗的。 [26] 東印度公司的債券可以憑(預先)6個月的通知兌付,而且人們可以把該公司債券當作現金,用來購買該公司出售的貨物,並可得到6個月的利息。 [27] 《珍貴的編年史,或,關於過去600年間英國的貨幣、穀物和其他商品的價格的記述,錄自致牛津大學一個學生的一封信》(倫敦,1707年)。第2版出版於1745年。 [28] 《政治算術》(倫敦,1690年),第85、112—113頁;載《經濟學著作集》(赫爾編,劍橋,1899年),第1卷,第297、311頁。 [29] 《英國貨幣史,從1066年威廉征服英國起至現在;包括蘇格蘭的有關情況,從國王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間兩個王國的合併開始。第2版,此版作了許多增補和改進,增添了有關金銀幣的一些表格以及6幅新的插圖》(倫敦,1745年)。 [30] 《對荷蘭聯省的觀察報告》,載《威廉·坦普爾爵士著作集》(愛丁堡,1754年),第1卷,第1—1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