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二章
直接源於政體性質的法律
第一節
論三種政體的性質
政體有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即使是最沒有學識的人們的見解也足以發現其性質。我假定三個定義,或者更確切地將它們稱之為三個事實:共和體制就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著只有一個人統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至於專制政體非但毫無法律與規章,而且由獨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領導國家的一切。
以上便是我所謂的每個政體的性質說。應該看到直接伴隨這些性質所產生出什麼樣的法律。因此,這些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
第二節
與共和政體及民主政治相關的法律
在共和政體下,當全體人民擁有最高權力時,便是民主政治,而當最高權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時,那就是貴族政治了。
在民主政治之中人民在某些方面似乎是君主,在其他方面又像是臣民。
只有通過選舉方能成為君王,這亦是人民的意志所在。君王的意志體現於君王本身。因此,為建立投票權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在民主政體下的選舉法應該如何規範、由誰規範,對於誰,就什麼事情進行投票都必須予以闡明。其重要性亦如君主政體必須了解什麼樣的人才能稱之為君主,以及應該用什麼方法治理國家一樣。
李巴尼烏斯說:「在雅典曾有一個異族人混人人民議會。」他最終被處死。這樣一個人竟竊取了王權中的權利。
確定組成議會的公民至關重要,否則,人們將不了解最終是人民或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人表達了心聲。在拉棲弟夢,議會必須由一萬名公民組成。在誕生於卑微卻走向偉大的羅馬;在經歷了所有命運的興衰榮辱洗禮的羅馬;仍然是在羅馬,曾幾何時所有的公民在它的城圍之中,還是整個義大利以及世界版圖的某一部分在它的城圍之中,議會中公民的數目從未固定不變過,這便是羅馬最終覆滅的重大原因。
擁有最高王權的人,民應該自己去做他們能夠做好的所有事情,而那些自己無法出色完成的事情就應該讓其代理者去完成。
但是,如果那些代理者並非人民所指派,他們便不能成為人民的代理者。因此這種政體中存在著一個基本的準則,那就是由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者,他們被稱之為行政官吏。
與君主們一樣,人民甚至更加需要一個參政院或參議院來統領一切。但是,出於信任,其成員由人民選舉。要麼由人民直接挑選,像雅典的做法;要麼由人民選舉的官吏去挑選,羅馬曾數度實行此種做法。
人民十分榮幸地挑選其委託人,將應當委託的某一部分權力給予他們。人民只依據他們不能不知曉的事物以及明確感知某些事實時才能下決心行事。他們十分了解哪一位將領經常征戰疆場,也同樣知道他曾有過這樣或那樣的功勳;因此,他們對選擇哪一位將領非常在行。他們知道哪一位將領恪盡職守,且十分了解從法院歸來的眾人對他的滿意程度,也同樣知道他不曾有過受賄行為。人民所了解的這些情況足以使他們有能力選舉一位法官。當人民被某位公民的慷慨大度或是他的豐厚財富所感動和感到驚訝時,就足以讓他們選擇一位市政官。人民在大庭廣眾之中探詢而來的這些事實,要比身居深宮的君主了解得更清楚。那麼,他們是否能夠以此來處理某一事物,了解某些場所,把握某些機會和時機呢?回答是否定的,實際上他們並不懂得這一切。
如果有人對於人民這種鑑別功績的天然能力心存疑慮的話,只要去探詢一番雅典人和羅馬人的一系列接連不斷的令人嘆為觀止的選擇,就足以使人信服,我們絕不能將這些選擇歸結為偶然。
正如人們熟知的那樣,在羅馬,儘管人民被賦予提昇平民擔任公職的權利,然而他們卻從未決定選擇過平民。在雅典,儘管依據阿利斯底德法律,可以從社會的任何等級中提拔官吏,然而據色諾芬稱:「從未有過社會底層的人民請求獲得過社會各階層夢寐以求的,與拯救民生或者與獲取榮譽相關的職位。」
正如絕大多數公民雖然擁有相當足夠的選舉權利一樣,他們卻沒有相應的被選舉權。如出一轍,人民具有相當的能力聽取他人交代事務管理的情況,他們自己卻並不適合處理有關事務。
事物總是要向前發展,並且要遵循某種規律運行,既不能太緩慢,也不能太迅速。但是人民的行為往往總是過於積極,或是過於消極。有時候十萬隻手臂能掀翻一切;而有時候十萬隻腳只能像昆蟲一樣蠕行。
在平民政治的狀態下,人民被劃分為若干個等級。偉大的立法者正是通過劃分等級的方式而稱著於世。這些等級劃分的方式往往與民主政治的進程和繁榮程度相關聯。
塞爾維烏斯·圖里烏斯的等級組合方式追隨著貴族階級的精神。我們可以從狄德·李維和狄歐尼西烏斯·哈利卡爾拿蘇斯的著作里看到他是怎樣將選舉權賦予高等級的公民,而使他們將選舉權玩弄於掌股之間。他把羅馬人分為一百九十三個「百人隊」,這些團隊又被劃分為六個等級。最富有但卻人數最少的人們被劃分在最高級別的團隊之中;那些不怎麼富有而人數較多的人們被劃分在其次的團隊中;所有赤貧的人群被他置於最後的一個團隊里;而每個團隊只有投一票的權利。所以,與其說是人在參加選舉,不如說是資產與財富在參加選舉。
梭倫將雅典人劃分為四個等級。這一划分是在民主精神引導下進行的。他把人民劃分為等級,並不是以此規定什麼人應該參加選舉,而是確定什麼人能夠被選舉。他讓每個公民都擁有被選舉權,四個等級中的每一個等級中都可以選舉產生「法官」,但是只有前三個等級中才能選舉產生「官吏」。這三個等級都是富裕的公民。
在共和政體中劃分擁有選舉權的人是一項基本法律,因此進行選舉的方式則是另一項基本法律。
用抽籤方式進行選舉具有民主政治的性質;運用選擇的方式進行選舉則具有貴族政治的性質。
抽籤選舉的方式不會使任何人苦惱。這種方式讓每個公民產生為祖國服務的合理希冀。
但是,這種方式有其自身的缺陷,這也正是那些偉大的立法者竭力加以調整和糾正的理由所在。
在雅典,梭倫規定:用選擇方式任命所有的軍事職務。參議員和法官以抽籤的方式選舉產生。
他規定那些耗費巨資的文職行政職位以選擇的方式授予,其他的職位通過抽籤給予。
但是,為了糾正抽籤選舉的弊端,他調整為:只能從自薦的人們中進行挑選;中選的人們還將接受評判官的審查;而且每個人都有權對不合資格的候選人提出指控。這樣就讓抽籤和選擇方式兼而有之。當官吏結束他的任期時,必須接受另一次對他任期內品行和表現的評價。沒有能力的人,在自薦抽籤選舉時,當然會十分勉強地提出自己的姓名。
規定投票選舉的方式也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項基本法律。選擇應該是公開地進行,還是秘密地進行,是一個重大的問題。西塞羅曾指出,在羅馬共和國的末期,規定選舉應秘密進行的法律[1]終於成為使共和國覆滅的重大原因之一。但是秘密投票方式在不同的共和國有著各種各樣的方式,我認為這正是應該認真思索之處。
毫無疑問,人民行使其選舉權時,選舉理應公開進行[2];這應該被視為民主政治的一項基本法律。地位卑微的民眾應得到權貴的指導,並應受到某些人物莊嚴態度的約束;因此,在羅馬共和國時期,當實行秘密選舉時,一切都被破壞殆盡;指導迷途羔羊般的民眾已不存在可能性。而在貴族政體下,貴族階層行使選舉權[3],或是在民主政體之下參議院行使選舉權[4],其共同的目的就是防止陰謀詭計,因此,其選舉不會在過分秘密的狀態下進行。
對於參議院而言,陰謀詭計是危險的;對於貴族團體亦然。但是對於人民並非如此,因為人民的天性受到感情的左右。在人民完全無權參加政府事務的國家中,人民會像管理國家事務那樣為某一位演員而狂熱。當沒有陰謀詭計的時候,也預示著共和國的悲哀將至。這一切發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錢收買的情況下。人民變成了冷血動物,他們迷戀金錢,不再熱衷於國事。他們並不為政府分憂,也不關心政府為此有何打算,而是悠然地等待著薪金。
還有一條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然而,在眾多的場合卻十分有必要由參議院制定;某項法律在最終確定之前試行一番,往往是切實可行的手段。羅馬和雅典政體對此十分明智。參議院決議的法律效力只有一年;而這些決議只有獲得人民的贊同才能成為永久性的法律。
第三節
與貴族政治的性質相關的法律
在貴族政體中最高權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這些人制定並實施法律的。其餘的人民與這些人的關係充其量也就像君主政體中的臣民與君主的關係。
那裡並沒有實行抽籤選舉,因為那樣會產生種種不利因素。事實上,一個已經建立了令人痛苦至極的爵位階層的政府,即使選擇抽籤選舉的方式,也無法減輕人們的憎惡感,因為嫉妒的是貴族階層,而不是官吏。
既然貴族的數目如此龐大,就必須由參議院協調處理貴族團體無法決定的事務,並籌備貴族團體決議中的某些事務。在這種情況下,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參議院中實行的是貴族政治,在貴族團體中則是民主政治,人民淪落到一錢不值的境地。
如果能通過某種間接的途徑,使人民擺脫滅頂之災,在貴族政體下將會是一件幸事;如同熱那亞的聖喬治銀行主要由人民中的精英人物進行管理,人民在政府中擁有某些權勢,也會盡享繁榮。
參議院的參議員絕不應該有權補充其缺額成員,再也沒有比這種權限更會使弊端長久持續的了。初期的羅馬實行一種貴族政體,參議院不能補充缺額成員;新的參議員得由監察官任命[5]。
在共和國里,某一個公民驟然獲得過高的權力,便會發生像君主政體中或者更甚於君主政體的某種情況。在君主國中法律符合政體的要求,或者適應其政體;君主還能受到政體原則的約束。但是,在共和國里,某一個公民獲得太高的權力時,這種權力的弊端便會更加明顯地表現出來。因為沒有任何防範的法律條文,所以對他們毫無約束力。
這條規律的例外之處在於,當某個國家的政體架構需要一個擁有非常權力的執政官時,就另當別論了。羅馬的「獨裁官們」,威尼斯的「國家審理官們」都是如此。這些官吏十分可怕,他們強行把國家重新帶入自由。但是,這些官職在這兩個共和國中為何擁有如此巨大的差異呢?那是因為羅馬維護的是貴族政治的殘餘,而且與人民作對;而在威尼斯人們則利用「國家審查官」維護其貴族政治,但是卻與貴族作對。這正是羅馬的專政統治時間很短的原因所在,因為人民總是按照熱情而絕非按規划行事。獨裁官員必須具有駭人的能力,因為他們的目的在於恫嚇民眾,並非去懲處人民;獨裁官只是為某一件事而設立,他們也只能在這件事上享有無限的權力。因為這個官職總是為某種未曾預料的情況而設立的。在威尼斯情況則恰恰相反,那裡設置一個永久性的執政官。通過這名執政官可以使各種規劃付諸實施、得以繼續、中止,或者重新開始;因為某個人的野心可以變為某個家族的名利慾;某個家族的奢望有可能蔓延為數個家庭的野心。人們需要有一個隱蔽的官職,因為這一職務所要懲處的罪行,往往是隱藏很深,而且在秘密與緘默中進行的。因為它不僅僅是制止人們知道的罪行,甚至要預防人們不知道的罪行。總而言之,威尼斯的官職的設立是為了懲處他所質疑的罪行。而羅馬的獨裁官對於罪行,甚至當事者已經承認的罪行,運用威脅手段多於懲罰手段。
在所有的官職中,給予重權可以補償其短暫的任期[6]。大部分立法者將官職的任期確定為一年。若長於一年,便會產生危險。若短於一年則與事物的特性相悖。有誰情願這樣管理自己的家務呢?在臘古禮國家元首每個月更換,其他的官吏每星期更換;城堡首領每月更換。這種情形也只能在一個被某些列強包圍的小共和國里發生;那些強國可以輕而易舉地賄賂共和國的小官吏們,使其腐敗。
最理想的貴族政治表現在不占有國家任何權力的那部分人民數目極少,並且極為貧窮。這樣占國家支配地位的那部分人民便毫無興趣去壓榨他們。由於這一原因,在雅典當安提帕特爾規定擁有兩千個得拉姆銀幣的人們,才能擁有選舉權。他使建立最理想的貴族政治成為可能,因為不擁有兩千得拉姆銀幣的人很少,被排除在選舉之外的人數極為有限,在城市中幾乎沒有人不擁有選舉權。
因此,貴族家庭更加盡其所能實現平民化。貴族政治越是走近民主政治,便越趨於完備;越走近君主政治,則越背經離道。
最理想的貴族政治,則是處於屈從地位的那部分人民成為占統治地位的那部分人民的私人奴隸,如同波蘭的貴族政治,在那裡農民是貴族的奴隸。
第四節
法律與君主政體性質的關係
中庸、從屬和依賴性的權力特徵構成君主政治的性質。換言之,君主政體的性質,在於由一個君王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國家。我所以說「中庸」、「從屬」和「依賴」性的權力,那是因為在君主政體中,君王是一切政治與民事權力的淵源。這些基本法律必須通過「中間途徑」才能使權力得以實施,因為如果在某一個國家,單憑某個人一時的衝動以及多變的意志治理國家的話,這個國家中的一切都會毫無確定性,而且其結果也毫無基本法律可言。
最為自然的中庸及從屬的權力,便是貴族階級的權力。從某種意義上說,貴族是君主政體的要素,其基本準則是:沒有君主便沒有貴族;沒有貴族亦沒有君主。然而在沒有貴族的君主國中,君主將會成為專制君主。
有人曾企圖在歐洲某些國家裡廢除貴族所擁有的司法權。他們卻沒有看到,他們想做的事,英國國會已經做過了。請廢黜君主政體中的貴族、僧侶階層、達官顯宦以及市政人員的特權吧!那樣便會即刻出現一個平民政治的國度,或是一個專制的國家。
數個世紀以來,歐洲某個大國的法庭[7],無休止地對貴族遺產的管轄權進行抨擊,對教會亦如此。我們並不願意指責那些如此理智的法官。但是我們卻要他們判定,政體的改變究竟可能達到何種程度。
我並不鍾情於僧侶們的特權,但是,我希望任命能夠將僧侶們的管轄權予以明確的界定。問題並不在於要了解這種管轄權的設立是否合理,而是要了解這種管轄權是否設立;是否成為國家法律的一部分;並且是否與法律的各個部分相聯繫;在人們認為兩種相互獨立的權力之間,是否就不該具有相互關聯的種種條件;作為一個安分的臣民是否同樣有責任維護君主的司法權,或者維護君主司法權已經確立的種種界定。
僧侶的權力在共和國里是具有危險性的,但卻十分適合君主政體,尤其對於那些傾向於專制政體的君主國更合適不過了,自從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紀衰敗之後,沒有一種惟一的權力能夠制衡專制的話,將會是什麼樣的情形呢?當專制主義不受其他外力約束的時候,某種桎梏總是有益的,因為既然專制主義誘發人類種種可怕的天性,那麼某種能夠遏制專制主義的弊端甚至能成為某種妙方。
如同似乎要恢復整個陸地的大海一般,它卻被海岸邊的草莽和最微小的砂礫阻隔。同樣那些權力似乎無限擴張的君主,都在最微不足道的障礙面前停止了腳步,並且使其驕橫的天性屈從於抱怨和乞求。
為了維護自由,英國人把組成君主政體的所有中間勢力剷除乾淨。他們維護這一自由有其充足的理由,一旦他們喪失了這一自由的話,就將會淪為地球上最受奴役的人民之一。
老威先生出於對共和政體和君主政體都一無所知的緣故,成為歐洲有史以來專制主義最大的倡導者之一。除了在他的倡導下發生的極為殘暴、罕見,聞所未聞的變革之外,他力主剷除中間階級,並要消滅其政治團體。他用華而不實的酬金收歸貴族們的土地,似乎要贖回君主政體似的。
在一個君主國中,僅僅有中間階級是不夠的,還必須有一個法律保障機構。這個保障機構只能產生於眾多的政治團體之中。這些團體在法律制定時公布於眾,當法律被人們遺忘時,它則喚起人們的記憶。由於貴族天性的蒙昧、怠惰和對民政的漠視,所以要有一個團體不停地將法律從掩埋的塵土中發掘出來。而君主的樞密院並不是一個合適的法律保障機構。就性質而言,樞密院是一個施政君王即興意志的保障機構。加之,君主的樞密院頻繁地更迭,絕不具有常設性;其成員不多,在人民中也缺乏足夠的信任度,因此在非常時期它既不能引導人民,也不能讓人民重新歸順。
在專制國家裡,不但沒有任何基本法律,更沒有法律的保障機構。由此得出結論,在這些國家裡,宗教具有超乎尋常的力量;宗教成為一種保障機構,並且具有永久性。另則,如果不是宗教發揮作用,那麼在專制國家中習慣將會受到人們的尊崇,而並不是法律。
第五節
與專制國家性質相關的法律
由於專制權力的性質所限,實行專制統治的某一個君王也甚至通過一個單獨的個人去代替他行使其權力。一個人面對自己的五官不斷地沉吟:「你就是一切,別人都一錢不值」時,他便自然地開始怠惰、愚昧,沉湎於淫逸。因此,他不事政務。但是,如果他把政務交給幾個人去辦理的話,這些人之間就會爭鬥四起;他們都會施展陰謀設法使自己成為君主的第一奴僕;君主又不得已重新執掌國政。因此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把政務託付給一個大臣[8]。這位大臣首先擁有與他一樣的權力。在這種政體的國家裡,設立一個大臣,則是一項基本法律。
據說,一個被選為教皇的人,深感自己無法勝任,起初百般推辭,最後他接受了這個職位,而且將所有的事物交給他的侄子經辦。他就職期間常說:「我從未感到過當教皇如此容易。」東方的君主們也有同感。他們蟄居在監獄般的深宮之中,那裡的宦官已讓他們的心神日趨頹唐,甚至於常常讓他們忘記自己的身份。一旦人們將他們從「監獄」里拖出來,推上王位,他們起初是驚愕不已;然而,當他們設立了一個大臣之後,便在他們的後宮裡開始放縱起極為獸性的情慾;在一個衰敗的宮廷里,他們恪守著種種最愚蠢的肆意妄為,他們從未意識到當君王是如此的容易。
帝國擴張得越大,君王的後宮變化也就越大;因此,君王越是沉湎於歡娛。因為在這些國家裡君王應該管理的人民越多,他們就越不思朝政;國家的事務越繁重,君王越加疏于思索。
[1] 當時的所謂「表法」,選舉者有兩張表決單,前者可註明「反對」;後者表明「同意」。
[2] 雅典用舉手的方式選舉。
[3] 威尼斯實行此法。
[4] 還有部分暴君規定,最高裁判所成員的選舉要公開進行,以便於操作。
[5] 最初由執政官任命。
[6] 羅馬帝國正是在這種情形下被推翻。
[7] 此處指法國。
[8] 夏爾旦先生說,東方的君主們總有宰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