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財富的分配 · 第一章 分配的一般概念

喬治·拉姆賽 《論財富的分配》
現在,在我們理解了為闡明分配這一重大問題所必需的價值和交換的一般原理之後,便可開始研究構成本理論特定對象的這一部分財富科學了。 分配有兩種:一種可恰當地稱之為初次分配,另一種則為二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不同財富源泉的所有者之間所進行的分配。那麼,第一個問題是,誰是這些財富源泉的所有者?第二個問題,也是遠為複雜的一個問題則是,這些階級成員中的每個人所分得的份額在整個產品中所占的比例是由什麼原因決定的呢? 全部產品在不同生產源泉的所有者之間進行了分配之後,每個所有者可能把他們的一部分財富分給另一類從事有助於他們的利益或娛樂的人,但這部分人與國家的財富增長無關。他們是各種陸軍和海軍士兵、公務員、律師、醫生、牧師、音樂家、演員等等。儘管這些人在其他方面是很不相同的,但他們都不參加財富的生產,因此,在初次分配中無權取得任何份額。於是,他們必須依靠那些確實參加財富生產的人來取得他們的生活資料,即他們必須通過二次分配,從別人的貯存品中取得他們的財富。 這裡,我們必須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到初次分配上,嚴格說來,只有它才屬於政治經濟學研究的範圍。 [1] 如前所述,初次分配是在不同財富源泉的所有者之間進行的分配,他們中間沒有一個人願意無償地致力於物質財富的生產,而是想要獲得一部分產品。 正如我們所知,在社會的最初階段,從事生產活動的人都同屬於一個階級。打獵和捕魚是獲得生活資料的唯一手段,而且所有的人都從事這些活動。因為只有一個階級,全部產品必然屬於這個階級,所以就沒有分配的問題。但資本一產生,資本的所有者形成了一個獨特的等級,於是社會開始由資本家和勞動者所組成,各自占有他們特有的財富源泉。如果在每個行業中,這些階級都通過各自特有的財富源泉進行協作,顯然,產品就必須在他們之間進行分配。但後來又產生了另一批人,儘管他們有可能而且一般地說也確實占有一些資本,但他們並不一定占有資本,而對產業的發展卻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他們就形成了一個不同於普通勞動者的等級。這些人就是農業、製造業或商業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應該承認這些人的勞動在性質上不同於普通工人的勞動,因為全面的指導和監督是與體力勞動不同的。他們也不一定是資本家,也許是利用借入的資金來經營他們的企業的。事情即使就像這樣,除開資本的利息之外,還必須為他們的特種勞動,或者我們最好把它叫做勞神以及他們所冒的風險取得某種報酬。他們要取得報酬是顯而易見的,否則借錢還有什麼利益呢?同時誰又能懷疑他們不斷借進資本是為了把它用於生產的目的呢? 英語很需要一個特殊的詞來表達這一類的人。法語把他們叫做企業家(enterpreneurs)。因為缺少一個恰當的詞,請允許我把他們稱為僱主(master)。於是整個產品將在勞動者、資本家與僱主之間進行分配。僱主可視為另一種高等階層的勞動者。但是,他們的報酬所受的規定是與後者非常不同的。 我在列舉財富的各種源泉時,曾提到土地也是其中之一。像美國邊遠的殖民地的情況一樣,當一個國家人口還很稀少並有大量沃野未被占用的時候,當然任何人都無需為可以自由占有並隨意耕種的土地交付報酬。但在一國的全部土地或者至少最肥沃最適於耕種的那部分土地都變成了私有財產的時候,一些不願耕種自己土地的所有者,便能把它們出租給別人。租地人則因其使用了土壤原有的肥力,而同意交付其產品或產品價值的一定部分。現在,在總產量的分配中,除了屬於另外三個階級的人之外,又有了第四個階級要在其中攫取一個份額。勞動者、僱主、資本家和地主分別擁有三種財富源泉——勞動、資本和土地,而勞動則是前兩種人所共有的財富源泉。 但是,除了這些之外,是否沒有其他源泉了呢?前面已經提到了還有我稱之為無生命動力的風、水流和蒸汽。但恰巧這些財富的源泉,要麼是由自然界無限豐富地自發提供的,要麼是由於它們不能被固定而具有不可能被占有的性質。因此,不論哪一種情況,無人有幸為他自己而獨占它們,並強迫使用者從這些源泉幫助創造的產品中支出一部分來。在人口稠密而運轉機器的動力又非常缺乏的國家裡,為了利用水流可能還會給河堤的所有者交付一定的報酬,但是決不會因使用風力而支付報酬。水蒸氣也同樣如此。現在,水蒸氣的利用產生了驚人效果。雖然它不是自然界的自發恩賜,但由於它甚至片刻也不能被固定或控制在手上,所以也決不能被占有。 但我們應該記得,對土地說來是正確的東西,如同適用於地殼的表層一樣,同樣也適用於礦藏以及在陸地上養殖魚類的水域,兩者都可以像土地一樣被占有。因此,要使用它們就得向所有者交付一部分產品或者它的價值。 在指出了參與分配企業總產品的各個不同階級的人之後,尚需探索支配每一部分人所得份額的原因。這是政治經濟學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而對於這個問題所引起的許多爭論一定使我們認為它也是最複雜的問題之一。儘管已有許多關於這一問題的論著,可是分配的理論是否已得到了徹底的闡明,還是大可懷疑的。也許李嘉圖的著作比任何其他作者的著作對政治經濟學的這一部分闡述得更為明確,但我仍然確認,他的觀點也並不全都正確。如果李嘉圖的見解並不十分精確,那麼他的追隨者的意見就更是如此了。他們通常與其門徒一起,在許許多多問題上把他們老師已經闡明的原理引申得更要遠得多,以至於完全忽視這位傑出的作者已經指出的那些例外和限制。也許沒有人比托倫斯先生在他的很有才幹的著作《論穀物的對外貿易》中把李嘉圖學派的錯誤表明得更加清楚了。但是,我的目的不是去討論在這個問題上所有業已發表過的互相牴觸的意見,而是利用我所能找到的有助於說明這個問題的一切見解,提出儘可能精確的財富分配理論。 我們已經提到,總產品應該在勞動者、僱主、資本家和地主之間進行分配。總產品中給地主的那部分份額叫做地租。正像在以後還要詳細表明的那樣,由於在一切新成立的國家中仍有許多未被占有的好地,因而在那裡就不存在地租。顯然,在交付地租之前,在另外三個階級之間也一定存在著支配產品分配的原因。因此我們可以首先論述這些原因而暫時不去考慮作為社會上一個特定等級的地主。於是就剩下了勞動者、僱主和資本家。我所熟悉的所有英國的政治經濟學作者都認為後面的兩種人只構成一個階級,而把最後一個詞加到這些人的身上。如前所述,這是絕對不正確的,因為擁有資本的人和指導工作的人可能而且確實常常是不同的,所以他們各自應該有權在共同的產品中取得一個不同的部分。 [2] 英國作者稱之為利潤的東西,實際上是在補償生產中消耗的全部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之後給資本家和僱主留下的全部餘額。我並非對這個詞的這種用法有什麼異議,而僅僅是想明確指出它所包括的成分。不管僱主是否就是他主管企業的資本的所有者,無論如何,全部剩餘或者說利潤,首先要到他的手裡。如果資本確實屬於他自己的,那麼全部剩餘當然歸於他;倘若不是他的,那麼就還要在資本家與僱主之間再分配。 但是在目前,我們沒有必要去論述再分配,這是以後要考慮的事。無論這兩者是否結合為一體,現在我們需要研究的是全部產品中屬於這兩個階級的那部分產品。因此,我們可在以後的敘述中把他們看做是結合在一起的,並且用僱主—資本家的名稱來指明他所具有的雙重身份。在我們單獨使用「利潤」一詞而不附帶任何限制時,我將採用英國作者賦予它的含義,但我將用「僱主—資本家的利潤」或「毛利潤」來代替根本不正確的「資本的利潤」這一用語。由於我們假設兩個階級已合在一起了,所以目前我們只需要考慮勞動者和僱主—資本家,以代替參與整個產品分配的三個階級,即勞動者、僱主和資本家。 * * * [1] 雖然亞當·斯密在他論工資一章中已經論述了調節政治經濟學稱之為非生產勞動者的報酬的原因,但這並不能說明它們必須包括在這門科學的論題之內。因為大量國民財富與這部分人工作的主要目的只有間接的聯繫。然而,該章在論述本題時所說的一切是如此出色,以致我敢於肯定沒有人願意刪去一行。施托爾希先生曾論述了他稱之為內在財富,即非物質產品的理論,但非常恰當地把這一理論同國民財富的理論仔細地區別了開來。如果薩伊先生也這樣做,那麼他的著作就會更好些。趁此機會,我請讀者注意施托爾希先生的巨著(《政治經濟學教程》——譯者)的第二部分《論文明》。自從我仔細閱讀過該書以來,至今已有好幾年了,但它卓越的論述仍給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此,我也注意到他稱之為二次分配的東西不僅包括我歸納在該詞之下的一切內容,而且另外還包括了交換的全部學說。按照我在適當場合所說明的理由,我一直認為交換學說應構成這門科學的主要部分之一。 [2] 法國的作者總是注意到這種區別。從不把 entrepreneur(企業家)和 capitalist(資本家)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