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財富的分配 · 第三章 論交換

喬治·拉姆賽 《論財富的分配》
商品生產出來以後,必須在消費之前進行交換和分配。很明顯,它們或者可以首先進行交換,然後以交換得來的東西再進行分配;或者可以在交換之前進行分配。由此看來,本文以何種順序來論述交換與分配是無關緊要的。然而,由於在所有發達的社會中,職業的分離已確立之後,工業產品總是用來交換已經分配在各階級成員之間的某種一般等價物,以代替原來的商品的,所以在這樣的社會狀態里,如果事先沒有了解交換的一般理論,就想去探索財富分配的簡單原理的作用,那將是不可能的。 那麼,我就來開始論述這個問題。在此之前,我必須指出,通常還沒有把交換列為政治經濟學的一個基本部分。一般說來,有時把它和生產混雜在一起,有時又把它與分配相混淆,儘管它在事實上與兩者都有著本質的差別。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由於把交換與商業相混淆,有時便會對後者的性質產生錯誤的看法,它一直被草率地認為帶有前者的一切性質。但把商品從一地運送到他地,同集中在一起互相交換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只有前者屬於生產,而後者則完全不屬於生產。說實話,如果妄言商業就是交換,那麼說農業和工業是一回事也同樣是正確的了。我充分意識到,人們通常喜歡使用這種含糊的語言。這樣,在我們談到商業的時候,我們是指某種生產性的職業。但當我們說到商業繁榮的時候,應理解為商品銷路廣,出售快,換句話說,交換或流通活躍。 [9] 交換也不同於分配。因為,比方說一個農場,在工人、農場主和地主之間分配產品,與不管在產品分配之前還是在分配之後把這部分產品交換成貨幣或其他商品,是完全分開的兩樁事情。 [10] 但本學科的這一部分,不僅根本不同於其他部分,而且具有重要性;而其研究範圍,事實上包括了與流通有關的每一個問題。這就足以證明,它具有獨立的地位是完全正確的。它包括了貨幣和作為它的工具的信貸的全部理論,特別是通常所說的交換學說和銀行原理。因此,完全可以肯定,它構成了這門科學的一個主要部分。我確信,這些理由將足以證實我的分類是準確的。 交換大致上可通過三種途徑: 第一,通過物物交換; 第二,通過一種為社會全體成員樂意接受的一般商品的中介,這就是貨幣。流通媒介 這個詞極好地反映了它的特殊作用; 第三,通過信用。 由於本論文的目的不是論述政治經濟學的每一個部分,而是要特別論述分配,我只是對正確理解這門科學的各個部分而不是一個部分所必不可少的、本緒論中所提出的這些論題作一些附帶的說明。因此,在本題中只有一點要在這裡討論的,而這一點是整個問題的基礎,而且至今還是經濟學作者的最大絆腳石,這就是非常重要的價值學說。在確定了本題這一部分的界限之後,現在我就著手仔細考察作為交換基礎的價值。 如果沒有以一物交換他物的便利,物質舒適品的增長顯然就不會有多少進展。每個人或至多每個家庭必須通過他們獨立的勞動,為他們自己取得生存和便利所急需的每一種物品。然而,一個要干許多活的人,做每件工作的技能是這樣低,而在從一件工作過渡到另一種工作上所損失的時間又那麼多。因此,用這種方式只能取得很小的財富,以致最必不可少的需要也只能得到很不充分的滿足。毫無疑義,這樣就出現了另一種選擇。無論是誰也許都會同意建立一個分工的社會,把他們的全部勞動產品作為全體成員的公共財產,或者在他們之間進行平均分配。然而,這種制度多半會有與公社財物相關的一切不便,也缺乏足夠的刺激,即由無可爭辯的、與個人不可分割的勞動產品所產生的那種刺激,以及不害怕迫在眉睫的貧窮,不久便使每個人日趨懈怠,比依靠他自己更多地依賴他的夥伴的努力來供給他生活必需品。這是因為我們天生地易於具有這種懈怠的傾向。 甚至在今天還有人試圖建立這種制度,但我們完全可以設想,他們只能以失望而告終。因此,這種打算和原始的簡單方式,都不能成功地把人類生活提高到遠遠高出於野蠻生活狀態,也不可能提供哪怕是最普通的生活必需品來維持很少人的生活。在財產權建立以後,交換的產生比之任何其他原因對國民財富的發展作出了更多的貢獻。它使每個人能夠只專心從事一種工作或至多只做很少幾種簡單的工作。因為他確信可用自己的勞動產品來獲得他所需要的其他產品。沒有交換,絕不會出現分工。 一種商品與任何數量的另一種或多種商品,或者與任何數量的勞動一交換,用政治經濟學的語言來說,在交換中,就具有了價值的性質,即交換價值。 價值的大小 是由該物品具有交換其他商品或勞動的整個數量的一般能力來估計或計量的,換句話說,是由它的一般購買能力來計量的。一定份額的物品 所能交換到的商品或勞動的整個數量越大,它的價值也就越大。因為在計算物體的比重時總要用相同的體積為前提,在估計物品的價值時也是如此,需要以相等的數量為前提。這門科學所說的數量,有時是指分量,有時是指重量。當我們把一匹綢緞的價值與一匹亞麻布的價值相比時,我們說一碼綢緞值一碼亞麻布的兩倍或三倍,這裡是以分量來計算的。而當我們斷言一磅茶葉比一磅咖啡更值錢的時候,當然是以重量來計算的。於是在商品價值進行相比的一切場合,總是用我們所說的重量或分量來推算它們之間相等的數量的。 另一方面,正如計算比重時須以某一物體作為比較的標準一樣(這種標準通常是水),在計算價值時也是這樣,通常要用稱之為貨幣的特殊商品作為標準。大家知道,在化學中由於一定體積的水並不總是具有相同的重量,其重量是按照溫度的變化而變化的,因此常需注意規定溫度,一旦作了規定,在所有實驗中就永遠不再更動。對經濟學家來說,不幸的是他們並沒有一個標準,價值不像在一定溫度下一定體積的水的重量那樣不易變動。像最初看到的那樣,恰當衡量價值的標準是一定份額的物品所換得的整個商品量或勞動量。但因這個數量在日常實踐中是完全難於掌握的,於是確定某個商品作為衡量價值的標準就不可避免了。它必須是我們所能找到的商品中最不易起變化的一種商品,於是就選中了貴金屬。這樣,用金和銀來計算的價值便是價格。 [11] 我在給財富下定義時曾說過,有一些物體不但非常有用,而且對人的生存是不可缺少的,但由於它們是由自然界無限豐富地自發提供給我們的,所以使我們免除了為獲得它們而引起的一切麻煩,從而使它們不能成為實用科學的研究對象。因為這種科學的目的是要去增加缺乏的東西而不是去增加已經是過多了的東西,所以我們把這些東西排除在我們的財富定義之外。正是這些東西才沒有交換價值,因為沒有人願意拿出任何東西來交換能白白得到的東西。 同樣明顯的是,有價值的東西必須具有某種效用,因為沒有人會購買絕對無用的東西,這種東西不會以任何方式構成生活必需品、舒適品或者僅僅是一些奢侈品。因此,為了使一個物品具有價值,它必須:一、有效用;二、不是由自然界無限量地自發提供的。但是,價值與效用是否成比例呢? 我們已經看到,有些最有用的東西完全沒有價值;另一些東西,例如寶石,雖有很大價值,卻沒有多少效用。因此,價值並不與效用成比例。那麼任何商品的價值是與自然界自發提供的不足成比例的嗎?如果沒有辦法來增加這種自發的供給,情況確實是這樣。在這種情況下,價值將完全取決於稀缺。但如果技藝能減輕這種稀缺,如果人的努力能把追加的供給增加到無限的程度,那麼這種物品的價值取決於生產它所需的犧牲。這種犧牲越大,產品的價值就越大。倘若不然,就會完全停止生產這種商品,或者至多只是少量地製造這種商品。其不可避免的後果是,或者完全得不到這種商品,或者即使能得到也得付出很高的價格。因此,為了發現是什麼東西在調節價值,我們必須指出什麼是生產所必要的犧牲。 我已在適當的地方對這些犧牲作了明確的規定, [12] 請讀者去查閱一下已經說過的東西或許就足夠了。但在談到一個這樣重要的問題時,我與其有可能不為人們所充分理解,倒不如不怕重複地再次闡明一下某些相同的理由。 我們已經知道,在財富的源泉中,勞動占著突出的地位。勞動是人為了取得那些他所需要的物質享用品而作出的最初的唯一犧牲。犧牲所有人都喜愛的安逸。如果沒有獲得補償的希望,就沒有人願意放棄這種安逸。 但是,在此之後,通過勞動與自然力的結合,財富的創造和保存達到了一定的程度。正如我們所知,這件事本身可能有助於促進以後的生產,在這種情況下,財富便取得了資本這一名稱。但如果它的所有者不從他自己的個人消費中抽出這部分財富,那麼它就不能用做資本。他是在預期能獲得足夠收益的情況下犧牲這部分財富的。只有犧牲是肯定的,收益則是沒有把握的。同樣明白的是,不管碰巧獲得了多大收益都必須事先承受這種犧牲。因此,人在生產過程中被迫作出的犧牲有兩種:一、安逸的犧牲,二、一部分財富的犧牲。這就是說,勞動的耗費和資本的耗費。勞動與資本的耗費愈大,他預期的收益也愈大,換句話說,產品的價值就愈大。在通常的情況下,事情也應當是這樣。由此可見,商品價值的大小必定由生產中花費的勞動量和資本的價值量來調節。但有人會說,倘若不藉助於勞動,資本本身也就不可能被創造出來。如果產品是在沒有資本參加的情況下僅僅是由勞動生產出來的,那麼它的價值必將完全由勞動量來確定。這樣,最初是勞動量調節著資本的價值,後來這個資本的價值又與追加的一部分勞動一起決定了製成品的價值,看來,價值最終 只是由勞動量決定的。如果前一個資本本身是由勞動與更前面的資本協作生產出來的,那麼這種情況也沒有什麼實質上的差別。因為在每種情況下追溯到財富的原始源泉時,我們將發現資本並沒有包括在這一類財富裡面。因此,最先創造出來的產品價值應該是由在它之前的東西來確定的,這種東西只可能是花費在產品上面的勞動量。勞動是最初的犧牲,即「為了取得一切東西而支付的買價」。 那麼,從這種情況來看,勞動量似乎不只是調節著那些單單由它生產出來的商品的價值,而且還調節著那些在創造並結合了資本之後所生產或創造出來的商品的價值。總之,勞動是價值的唯一調節者。 但不管這個結論看來多麼有理,它絕不是普遍正確的。固定資本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價值取決於勞動量的原理。 因為有些花費了等量勞動的商品,在它們適合於消費之前所需的時間是很不相同的。但是,由於在這段時間內資本不能帶來收益,而為了使該行業不至於比其他在較短時間內就能準備好產品以待售的行業賺錢少,因此在這種商品最後拿到市場上去的時候,必須把這一時期內受到阻礙的全部利潤加到該商品的價值上去。這一事實最清楚地說明了資本是怎樣在勞動之外獨立地調節著價值的。我們就以酒這一商品為例,假定有兩桶酒要出售,它們是同一批釀製的,用的又是同一個葡萄園的葡萄。一桶在釀成之後馬上出售,而另一桶一連好幾年都沒有拿出去出售。在這段時期內,把它保存在地窖里以便使它完全變醇。現在,這桶酒便構成了固定資本。但這位商人要是不指望它的價值在這個時期結束的時候大大增加的話,他肯定不會把它保存得這麼久。事實上,這桶酒的價值也許是另一桶價值的兩倍或三倍, [13] 而花費在每一桶酒上的勞動量是完全相等的。要提出一個更有說服力的實例,來反駁勞動是價值的調節者這一原理的普遍性是不可能的。十分明顯,資本是獨立於勞動之外的價值源泉。我們可以設想,在這桶酒貯藏在商人地窖中之前,它的全部價值全靠種植葡萄和釀酒時所花費的勞動創造的,但其後來的價值是靠什麼得來的呢?不是靠勞動。因為那裡一點勞動也沒有。除了靠留下來的資本之外,還能靠什麼呢? [14] 現在,讓我們觀察一下從最初的原始時代以來財富的發展,以便追溯價值最初出現的各種原因。 在最初的社會狀態里,不存在資本。在這種情況下,生產商品時所花費的勞動量,是使不同階級的成員之間進行交換的唯一依據,他們力圖為各自的商品交換到儘可能多的東西而進行競爭,並且通過競爭導致一個結果。正是通過競爭的中介,才能確定每個人所要交換的其他一切東西的量,或換句話說,確定商品的價值。毫無疑問,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即由於某一物品偶爾過剩,或者由於對它的需求強度意外地下降,也就是說,需求者為了取得它所能並願意作出的犧牲意外地下降了,從而使這種物品的價值跌到花費了同等勞動量的其他商品的價值以下。但這種情況不可能長期持續下去,誰都不會永遠同意他的操勞比別人實現得少些。於是這種物品不是完全停止生產,就是降低產量,直到供給的減少促使它的價值回升到一般水平為止。另一方面,由於供給的突然短缺,或者由於需求強度的增加,使物品上升到一般價格以上。這時,為巨大的收益所吸引,追加的勞動量就會馬上轉到這方面來,結果更多的供給使價值迅速降低到它的一般狀態。因此,在資本產生以前,勞動量是決定價值的唯一依據,它按照各種情況,通過增加或減少供給來發揮這種作用。 後來,有些固定資本,例如工具和原材料,開始積累起來。人們自然會推測:最初,資本的所有者本人也是個勞動者,他身兼二職。他當然希望他的勞動與資本相結合的產品,將不但足以給他補償前者,並且也足以替代全部在生產過程中消耗的後者。但是,如果他這麼做的結果還是一無所得,則沒有人願意從滿足他的需要和享受物中犧牲他的一部分財物。如果資本仍按原狀返回到他手中,那麼情況就是這樣。為了使他願意從他個人的消費基金中把這部分財物分出來,他必須為財物增長的前景所引誘,即為利潤所引誘。在通常情況下,他的勞動和他的資本共同生產的產品必須給他的勞動提供一個合適的報酬,即通常的報酬;又須在替換他的資本的損耗之後,在實物上有所增加,或者,如果產品與消耗的資本不是同一種東西,那麼它的價值也必須比上述資本的價值還要大一些。在這種社會狀態中,不同生產者在交換他們商品時一定會互相競爭,直到這些商品的價值穩定在不僅與花費的勞動量而且與消耗的固定資本的價值非常接近時為止。然而,由於固定資本本身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花費在它上面的勞動量,所以勞動量最終還是決定價值的主要依據。我說是主要 依據而不是唯一的依據。因為,我們已經知道,物品的價值部分地取決於在它們能夠上市之前必須經過的時間長度。如果價值僅僅與所費勞動成比例,那麼資本被占用的時間愈長,最終完成的產品價值偏離它應有的價值就愈遠,因為在整個價值中利潤部分必將愈大。 在最後也是最發達的社會狀態中,資本,即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都開始積累在屬於一個特定階級人們的手中。這時,勞動者已不再為他自己勞動,而是受別人的雇用。在產品製成以後,他不再把它們看做是他勞苦所得的補償,因為他是以另一種形式預先領到報酬的。讓我們看一看這一新的情況是否會在調節價值的原因方面引起任何變化。 十分明顯,現在能確定商品相對價值的唯一直接原因,或者是實際花費在商品上的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總價值,或者是還沒有完全消耗掉仍然在生產中使用著的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總價值。對資本家來說,花了多少勞動量是無關緊要的,除非這種狀況已影響到了他所需要的流動資本量。他所關心的一切是去收回資本的價值,以及取得儘可能大的利潤。除此之外,他們就什麼也不關心了。現在,全部或部分所用資本和所費資本的總價值,已成為使各個資本家之間的競爭導致一個結果的唯一依據。每個資本家力圖為自己取得儘可能多的利潤,而這種競爭將這樣調節著價值,以致給每個資本家的預付資本額都提供相應的利潤。 也許有人會說,儘管容許有這樣的說法,即在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積累起來以後,產品的價值是直接 地、完全地由使用的這兩種資本的總價值來調節的,可是資本的價值就其本身來說也是由勞動量來決定的。因此,歸根結蒂,花費在商品上的全部勞動是商品價值的唯一依據。根據我在論述生產成本時所說的那些話,讀者可能早已有同樣的想法。但本章已經表明,這完全是一種錯誤的見解。為了更好地證明這一點,讓我們再一次更為精細地觀察一下我們眼前的這一情況,即同時使用著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情況。 我以為,同時拿出兩個毋容置辯的事實便可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所生產的商品價值並不是完全由勞動量來調節的。它們是:第一,倘若在相比的情況下兩種資本同時完全被耗費掉,那麼在使用著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場合,價值的唯一直接 因素是這兩種耗費掉的資本的總價值。這一點已經證明過了。第二,流動資本所使用的勞動總量要多於先前用於它本身的勞動,因為如果它不能僱傭多於從前花費在它上面的勞動,那麼所有者把它作為流動資本來使用還能得到什麼好處呢?使用流動資本這件事情本身最明白地證明了從中可得到一些利潤。如果確有利潤,那麼流動資本所能支配的勞動量就必定大於生產它的勞動量。 [15] 確定了這些原理之後,我們就來進一步考察討論中的那個論點。 我們假定商品是由這兩種資本的結合生產出來的。為了簡單起見,假定固定資本的價值全都由花費在它上面的勞動量構成的。儘管我們從本章前一部分中已經看到,這絕不是一定正確的,但還是讓我們姑且承認這一點吧。從而產品的價值部分地取決於間接的勞動,部分地取決於直接使用的勞動。直接使用的勞動是由流動資本維持的,而且我們已經知道它必定比從前花費在該流動資本上的勞動量還要多。但是,倘若情況正好與此相反,目前的這部分固定資本也是流動資本,很明顯,它所維持的勞動也就一定多於原先在它上面所花費的勞動。因此,總的看來,與一部分資本是固定資本的情況相比,該產品應當是更多勞動量的產物。但是,正如假設的那樣,在這兩個假設中的資本都具有相同的價值,並且都在同一時間內完全耗費掉,所以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的製成品的價值應當是完全相等的。因此,價值並不完全取決於勞動量看來已經十分明顯了。列舉一兩個例子將會使這一點變得更加清楚,讓我們首先提出一個最有力的例征。 假定有兩個相等價值的資本,每個資本都是由100人在一定時間內生產出來的。但是,其中一個完全是流動資本;而另一個則完全是固定資本,並且也許是由為了改進質地而保存著的酒所構成的。正如我們所知,這個由100人的勞動生產出來的流動資本將僱傭更多的人手,比如說150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來年年底的產品將是150人勞動的結果,但它的價值絕不會比在同一時期結束時酒的價值多一點,儘管在酒上僅使用了100個人的勞動。顯然,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而且是以最強有力的觀點來說明價值可能在多大程度上背離勞動量的。 現在讓我們再舉另一個例子,它是更為經常發生的實例之一。 像上面一樣,我們假定有兩個價值相等的資本,每一個資本都是由100人的勞動在一定時間內生產出來的。在這兩個相等的資本中,我們設想一個是由50人勞動所生產的固定資本和50人勞動所生產的流動資本構成的。另一個資本是由80人製造的固定資本和20人生產的流動資本構成的。由於這兩個資本的價值相等,依據上述原理便可推斷:假定固定資本都同時完全消耗掉,那麼它們產品的價值也一定是相等的。但這些產品會不會是等量勞動的結果呢?像我們先前所看到的那樣,流動資本,即50人勞動生產的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可僱傭50個以上的人手。我們假定它可僱傭75人。在這個例子中,固定資本為50人勞動的結果,因此用於完成該產品的全部直接和間接的勞動量為125人的勞動,其中流動資本占絕大部分。 另一個資本是由80人勞動所生產的固定資本和20人勞動所生產的流動資本所組成的。按上面的比率來計算,如果由50人生產的流動資本可僱傭75人,那麼20人勞動生產的流動資本可維持30人。但80人的勞動是花費在固定資本上的,因此,從整體來看,該產品使用了110人的勞動,其中花費的流動資本只占較小的部分。我已說過,由於兩個產品都是由相等價值的資本產生的,並假定它們都是在同一時間內完全耗費掉的,因此這兩個產品必將具有相等的價值。但一個是由125人的勞動生產的,而另一個則是由110人的勞動生產的。這樣,110人勞動的產品將可交換125人勞動的產品。 由此,我們已明白無誤地證明了:依據在產品上所花費的固定資本的相同或不同比例,兩個等價的物品可能是或可能不是等量勞動的結果。 除非斷言流動資本僱傭的勞動量僅僅等於先前花費在它上面的勞動量,否則就無法迴避這個結論。但我們已經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倘若果真如此,這種資本就不會產生利潤了。事實上這等於說,所花費的資本價值等於產品的價值,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後一個例子中的固定資本的比例更大一些,那就會證明價值將會更少地取決於勞動量。 我確信,現在我們將毫不猶豫地承認勞動量調節價值這個一般原理,是在很大程度上受著所使用的固定資本限制的。讓我們來看一看關於流動資本是怎樣一種情況吧。 為了弄清流動資本是否在限制這個一般原理方面有任何影響,就必須比較兩種產品:一種是利用流動資本生產的,另一種則完全沒有流動資本,即勞動者為自己生產的。後一種情況不僅僅是可能的,也不只是社會初期所特有的,而且目前在歐洲的許多國家裡還實際存在著。在那裡,許多土地是由小所有者耕種的,他們除了自己的家庭成員之外,沒有任何人的幫助。這樣的小所有者,在法國、瑞士和薩瓦非常普遍。毫無疑義,用這種方式生產的產品比在使用流動資本的條件下生產的產品具有較少的價值,因為為自己耕種土地的農民,並不把他個人消費掉的東西而僅僅把他的勞動看做他生產費用的一部分。他認為他個人所消費的東西只是直接滿足他需要的基金,並不期望它帶來收益。但僱傭勞動者的資本家不單單要把資本的價值收回,而且還要取得與其資本相應的利潤,所以他不能像靠自己來勞動的人一樣出售的那麼便宜。例如,假定某一個國家的穀物是以上述方式來生產的,而製造業的產品則是通過流動資本的介入來生產的。假定100個鄉下人100天的努力勞動能生產價值500鎊的穀物。為了在100天的相同時間內,以同樣的費用僱傭相同數量的製造業勞動者,資本家必須為此墊付一筆同樣的金額。但如果他的產品所值不超過500鎊,而這一數額恰好等於他的支出,他當然就不能獲得任何利潤。因此,他的商品必須具有比這一數額更大的價值,即在價值上要高於完全等量的勞動所生產的穀物。如果利潤為10%,那麼前者也將比後者高出這麼多。因此,流動資本的使用,看來也影響著價值的一般原理。 [16] 但是,這裡必須看到,在普遍使用流動資本的任何一個地方,人們並不會感到這種影響,因為對所有企業都有影響也就好像對誰都沒有影響。為了在結果上使人感覺到任何不同,就得在先前應有所不同。舉例來說,如果所有商品都是通過流動資本的媒介生產出來的,它們都提價10%,那麼它們相互之間的關係就不會有任何變化。事實上它恰恰證明了普遍 提價這一假設是荒唐的。所以在那些一直使用這種資本的國家裡,它作為限制更為一般的價值原理的一個原因的這種作用可能完全被忽視了。 總之,我們知道,在社會未產生和使用資本以前的最初階段,價值完全是由勞動量調節的。 在某些固定資本積累在那些辛勤工作的人的手上以利於他們的生產活動之後,我們又進一步知道了價值開始部分地由直接使用的勞動量,部分地由資本的價值直接 決定的。我們也談到了這種資本本身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 是由生產它的必要勞動量決定的,因此這一資本的產品的價值可最終 追溯到同一個來源。但與此同時,由於在產品完成以前固定資本被占用的時間不同,這一原理就會受到很大的限制。無論如何,這樣占用的資本最後必須連同利潤一起被收回,而這種利河可能構成整個價值中一個不小的部分,結果是等價的產品所花費的勞動量可能有很大差別。關於這一點,我們已用窖藏年數不同的酒作為例子加以闡明了。這樣,我們便可得出結論:資本是一個獨立於勞動之外的價值源泉。 我們還進一步展示了,在流動資本也像固定資本一樣積累在一個特殊階級成員的手中、勞動者不再為自己而勞動之後,生產中使用的這兩種資本的總價值便完全成了決定價值的唯一直接 原因。 各個資本的總價值相同,但構成它們的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比例不同,如果它們同時完全被耗費掉,則也會導致產品的價值相等而所費勞動量卻有很大的差別。固定資本愈大,勞動就愈少。因此,又可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固定資本是一個與勞動截然不同的價值來源。 最後,我們考察了流動資本的情況。我們發現,與其他獨立勞動者生產的產品相比,流動資本確實會提高那些用它來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但在普遍使用流動資本的情況下,它的作用變得難以覺察了。 但是,這些結論絕不能證明勞動量已不再是價值的一個來源。它們僅僅表明勞動量不是價值的唯一來源。正像我們已看到的那樣,在發達的社會狀態里,價值的直接來源是使用的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總價值。但這些資本的價值量是由什麼來決定的呢?顯然,生產所需的資本的總價值必須由兩個東西來決定:所需固定資本的價值和必要的勞動量。在必要勞動量這一方面的任何增加或減少必然會擴大或縮小為此目的所必需的流動資本,並通過流動資本的媒介,必然相應地影響到產品的價值。此外,固定資本本身的價值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必須取決於一切時間內花費在它上面的勞動量。因此,產品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 必將最終 由自始至終施加在該產品上的勞動總量來調節。 我們已經知道,資本的引入在三種特定的情況下限制著價值的這一最初來源。這三種特定情況是: 第一、單獨使用固定資本,而等量資本的產品所需的完成時間有很大差別; 第二、資本也都相等,但組成它們的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比例不同; 第三、流動資本被用於國家的某些產業部門,而在另一些產業部門則不用流動資本。 在第二種情況下,與其自身所包含的勞動相比,流動資本總是可以維持更多的勞動,多就多在實現的全部利潤。而固定資本則只能代表原先賦予它的勞動。但是,給它的所有者提供的補償,必須像它被用來雇用比最初生產它時更多的人數所提供的補償一樣多。好像它已脫離了主人賜予它的固定形態而去雇用工人似的。 但是,第一種情況和第二種情況基本上是相同的。正如我們在前面所舉的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樣,固定資本對流動資本的比例愈大,價值完全取決於勞動量的程度愈小,直到我們達到像為了使酒變醇而把它窖藏起來達許多年之久這樣一種情況為止。在這種情況下,全部資本為固定資本,這裡價值確實大大地背離了作為它調節者的勞動量。因此,主要由於固定資本——不能養活勞動者的資本,換言之,一部分從直接 滿足人的需要中抽取出來的財富的存在(只有一種情況除外),才使勞動量不成其為價值的唯一來源。現在這部分暫時犧牲的財富必須給以報酬,即把一個與存在於固定資本形式中的一部分財富所占用的時間相一致的價值附加到該產品上去,否則資本家就絕不會作出這種犧牲。 可見,全部秘密是這樣的:不論資本是否用來維持勞動,它必須把通常的報酬給予它的所有者。所以,如果資本以任何時候都不能用來直接 滿足需要這樣的形式,就像機器,或保存著以待改善的酒這樣的商品形式,固定了好幾年之後,它將提供一種產品,其大部分價值不是取決於勞動,而是取決於所有者長期放棄使用這麼多本可用來僱傭勞動的財富所作出的犧牲。因為,如果用它來僱傭勞動,隨後他便可逐步實現接連不斷的利潤。所以,他忍受的犧牲是由他本來可以用等量的資本,在同樣長的時間內維持勞動者所實現的利潤量來計量的。這樣,結果還得把這部分利潤給他補足。 由此可知,價值最後取決於: 1.自始至終花費在商品上的全部勞動量。 2.任何一部分作為固定資本的勞動產品存在的時間長度,即資本以一種雖然有助於生產未來的商品,但並不以維持勞動者的形式存在的時間長度。 但正如以前指出的那樣,這些都正好是生產成本的要素。 [17] 因此,價值是由生產成本調節的。現在,大家都已知道生產成本的組成部分了。 [18] 可是,這個原理,即價值取決於生產成本,還有一個例外,這就是前面所說的第三種情況。在那裡,我們把商品作了比較,一批是通過流動資本的媒介生產的,而另一批是由獨立勞動者生產的,這裡價值可能不完全相同。像先前已解釋過的那樣,儘管從全國範圍來看,這兩種情況下的生產成本應當是完全一樣的。正如我們所知,因為只要在不涉及固定資本的場合,勞動便是生產成本的唯一要素。 然而,在所有這些場合,價值無論以何種程度背離勞動量,其原因都在於除非資本提供利潤,否則它不能繼續作為資本來使用。現在,這種利潤須與資本的大小成正比,而不須與維持的勞動量成正比。即使在它完全與勞動量成比例的場合,商品的整個價值量也要高於獨立勞動者生產的商品價值,因為獨立勞動者只需得到工資而沒有利潤。 因此,如前所述,生產成本調節著商品的價值。但它是以何種方式來起這種作用的呢?是直接調節商品的價值,還是間接調節商品的價值呢?這個問題已在前面幾頁中作了回答。它是按各種情況導致供給的增加或減少來影響價值的,當價值超過了生產所需犧牲的一般報酬時,導致供給的增加;而在相反情況下,便導致供給的減少。那麼生產成本只是間接的調節者,是決定價值的間接原因,而供給和需求之間的比例則是直接的調節者。但是,需求這個詞是什麼意思呢?影響價值的那種需求是什麼呢?確定這一點具有重要意義。 顯而易見,如果說這個用語的意思僅僅是指需求的數量,那麼光是這一點決不能調節價值。因為如果一個很大的數量被消費掉,只是因為價格很低,那麼價格一開始上升,需求量就下降,那時便不能維持原有的價值,價值必然立刻降低到它先前的水平。因而在特大豐收的年景,例如小麥的大豐收,消費也許按供給的比例大大增加,但價格非但沒有上升,而且比通常情況還要低得多。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就在於人們之所以消費得更多,只因為穀物已經跌價,而如果價格稍有上升,他們就會以比較少的小麥來滿足自己了。他們只願意花從前同樣多的錢而不是花更多的錢來買麵包。因此,如果他們的錢能買到較多數量的麵包,那再好也沒有;如果不能,他們就只好買得少一點。只要這種心理傾向保持下去,這個國家的全部小麥就不會交換到比在通常年景或歉收年景所能交換到的更多的東西。在價格可能上升之前,購買者必須既能夠又願意買進比平常更多的數量,即使以高一點的價格也在所不惜。如果這種決心保持下去,那麼他們的渴望必將使銷售者能夠提高他們的糧價。為此,必須考慮需求的強度。 剛才已經說明,像這樣一種將會引起商品增加的需求,部分地取決於它的強度。同樣肯定的是這種需求也部分地取決於需求的數量,因為這種情況大大影響著強度本身。因此,如果人們看到許許多多的人想要得到某種商品,這一事實本身就具有增加購買者願意作出犧牲的趨勢。因此,雖然需求強度是最終決定價值的唯一原因,但由於這個原因本身受到需求量的很大限制,所以這種情況也必須包括在我們調節商品價值的需求概念之中。於是需求是由兩個要素組成的:大小和強度。 [19] 這裡也許值得一提的是,當商品生產成本增加時,為了使價格上漲,不一定要減少上市量。毫無疑問,最初情況很可能會減少上市量,因為銷售者發現購買者極其不願意比平常多出一些價錢。但在後者發現他們不能用從前一樣的價格買到商品之後,前者再拿出原有的商品數量也不致引起跌價。因為決心不接受低於合理利潤的銷售者的頑固將最終克服購買者的固執。一方有堅定的決心,而另一方則沒有。因此在估計影響價格的供給時,我們應當不僅僅考慮上市量,而且還要考慮銷售者賣掉他們產品的迫切程度。毫無疑問,前者影響到後者,但像我們剛才所看到的那樣,並非永遠如此。因為拿出的數量可能是一樣的,但出售的渴望可能會少一些。所以,與需求的構成相對應的供給是由下列兩個因素組成的:第一,供給量;第二,銷售者不願在一定的價格以下出售他們貨物的堅決程度。生產成本方面的變化總是限制著後一個因素,即銷售者的堅持性。必要時也限制著第一個因素。生產成本通過這些因素中的一種或者兩種來調節價值。 [20] * * * [1] 我們發現,在法語中同樣存在著這類模稜兩可的話,有時商業表示運輸:但當商業被宣稱為 Le commerce va bien(生意好——譯者注)的時候,意思是指商品在手頭留不長。 [2] 施托爾希先生在他非常令人欽佩的《政治經濟學教程》中所作的分類,比其他人更為近似於我自己的分類。我承認它是一部很有教益的著作。雖然他是在分配的標題下論述流通的,但他注意到了用第二次分配的名稱來把前者與後者區別開來,並分別加以論述。確實,穆勒先生把交換作為一個獨立的部分,可是在我看來,他並沒有指出它的恰當界限。 [3] 馬爾薩斯先生曾提議把勞動作為價值的最佳標準。我承認我不知道這一意見是否貼切。勞動本身遠遠不是不變的,在不同的國家裡,它有著很大的差別。請比較一下,一個美國人用一天的勞動為他自己所能取得的東西和一個窮苦的愛爾蘭人在他本國所能得到的東西,我們不難看到它們有多大的差別呀!可惜我們沒有機會去注意到印度和中國的情況來證實這一點。 [4] 請參閱「生產」一章。 [5] 過去,我出去買一些白蘭地。各種樣品都擺在我面前,它們原先的質量和價格全都一樣,即一法郎半瓶。但現在按照它們貯藏的年數,已分別漲到四、五法郎甚至六法郎半瓶了。 [6] 一位頗有聲望的作者,試圖用宣稱在地窖里的那桶酒的勞動為發酵的勞動來把這種情況和他特別喜愛的原理調和起來!也許沒有地方能夠找得到比之強迫自然過程闖進鍾愛的制度更為偉大而果斷的例子了。可是,它對哲學家又是這般平常。只要說一下(如果真是值得一說的話,因其詭辯是這樣明顯)他的謬誤就在於給了勞動這個詞以完全不同於迄今為止的政治經濟學家普遍接受的新含義。勞動,真的!除了上面提到的這位作者之外,所有作者都用這個詞來指人的勞動而不是指酸和鹼的勞動。在提到了這一點之後。我們難道不想再一次驚呼:唉!邏輯,你要飛到哪裡去啦! [7] 托倫斯先生在《論穀物的對外貿易》中,提出並運用了這一原理。 [8] 根據這裡所說的情況來看,土地由小私有者耕種必定具有阻礙另一個階級的成員——具有農事經驗的資本家——經營農業的傾向。因為前者的售價可以比後者低。 [9] 見「生產」一章。 [10] 有關成本的更為詳盡的論述,見「論毛利潤」一章。 [11] 見馬爾薩斯《政治經濟學的定義》第六章。 [12] 有些作者把實際價值與相對價值區分開來,看來前者是指生產成本。但是把同一個詞運用在原因和結果上究竟會帶來什麼益處,我承認,對我來說是費解的。這只能使一個已夠複雜的問題變得更加混亂。另一種更好的分法是分為自然價值與市場價值。前者表示生產成本所決定的價值的通常狀態。而後者的意思是指,無論何時何地,根據供給和需求的變化或多或少地不同子通常水平的商品實際價值。不過,商品的實際價值還是經常趨向於它的通常水平的。當然,自然價格和市場價格與自然價值和市場價值之間是相互關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