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忠公選集 · 光緒十四年

譯署來電(二月二十五日酉刻到) 寄譯署(二月二十六日戌刻) 寄台撫劉省帥(二月二十八日亥刻) 寄譯署(三月初一日未刻) 寄台撫劉省帥(三月初二日申刻) 寄譯署(三月初二日申刻) 寄譯署(三月初四日申刻) 寄譯署(三月初五日巳刻) 寄台撫劉省帥(三月初九日申刻) 寄譯署(三月十一日亥刻) 議台灣抽厘宜劃口界(三月十八日) 寄台撫劉省帥(三月十九日戌刻) 寄譯署(三月二十三日酉刻) 寄旅順丁琅提督(七月初四日申刻) 寄台撫劉爵帥(七月初六日巳刻) 寄台撫劉爵帥(七月十三日午刻) 速寄威海衛丁提督(七月十五日申刻) 台撫劉爵帥致譯署(七月十九日申刻到) 台撫劉爵帥來電(七月十九日戌刻到) 寄海署(七月二十一日辰刻) 寄海署(七月二十五日酉刻) 京局寄交直隸臬司周(八月初四日辰刻) 丁鎮由基隆來電(八月初四日申刻到) 寄煙臺盛道、滬局馬道(八月初五日亥刻) 寄煙臺盛道(八月初八日亥刻) 盛道來電(八月初九日未刻到) 寄海署(八月十九日辰刻) 寄煙臺盛道、滬局馬道(八月二十一日辰刻) 海防用款立案折(八月二十日) 寄台撫劉爵帥(八月二十一日辰刻) 寄煙臺盛道(八月二十三日戌刻) 盛道來電(八月二十三日亥刻到) 覆煙臺盛道(八月二十四日午刻) 台北交丁提督(八月二十六日巳刻) 盛道來電(八月二十七日辰刻到) 覆丁提督(八月二十八日午刻) 寄譯署(九月初六日未刻) 寄台撫劉爵帥(九月初八日未刻) 寄譯署(九月初九日戌刻) 寄譯署(九月十二日辰刻) 譯署來電(二月二十五日酉刻到) 奉旨,本日據總理各國事務衛門奏,台灣設局抽收洋商厘金,與約不符,請旨遵辦一折。台灣為通商口岸,洋商應完出口正稅,向不抽厘,既據該使臣等屢次據約陳情,著劉銘傳將抽收洋商厘金一事,即行停止。至該省應如何徵收落地稅厘,著另行設法辦理,總應徵之華商,彼自無所藉口。欽此。即轉電台撫。 寄譯署(二月二十六日戌刻) 台撫劉電覆,台灣現辦章程,洋商完子口半稅,並無洋厘名目。現在各使既向總署無理取鬧,祗可就華商另行設法。至全台除滬、打二口外,不能皆作通商口岸。洋商入內地買土貨,並無不應領三聯單之約。台灣釆辦樟腦,向章有三聯單。此二層應請總署堅持成約,不可游移,致礙大局。出口半稅必得照約完納。赫德屢次來商,要將全台厘卡撤去,華、洋商人統歸新關完納出進子口半稅。以事關大局,不敢擅允。洋商既不肯完出口半稅,何以又肯完進出口兩道稅?情形可疑。台南洋商完稅兩年並無異言,自赫德來商後,各使忽然阻撓,恐系赫德鼓惑。除鈔赫德章程詳細函復總署,先此電復雲。 寄台撫劉省帥(二月二十八日亥刻) 總署來電,洋商入內地運貨,應領聯單,納子稅,不領單則抽厘。各國所謂違約者,以台灣系通商口岸,在該處運出口,不應領單完稅,亦不完厘。此專指府城而言。若入台灣內地及他處向不通商口岸,仍應照約辦理。至樟腦出在台灣內地,自應領單完稅。但彼欲援向章,阻我官收,尚當與之力辯。即轉電台撫雲。 寄譯署(三月初一日未刻) 台撫劉電覆,通商口岸系指台灣府城口而言。此口字確有界限,非僅府城二字所能渾括。且恭繹諭旨,府城口三字俱無。又專提正稅,未將領單半稅一層帶敘,恐洋商藉為口實,應請總署照會各使時,將府城口並半稅二節分晰補敘,免致爭端,余容另函布達。請轉電總署雲。 寄台撫劉省帥(三月初二日申刻) 總署覆電,凡通商之處,無論是城、是鎮,皆為口岸。通商口岸抽華商厘金,原與洋商無涉。若貨入洋商手後,只應完一出口正稅。至領聯單納半稅,系指往內地販運土貨而論。所謂內地者,離約內指明口岸外皆是也。來電似誤會。即轉電台撫雲。鴻查原約,台灣府城口字樣,本屬牽混,開辦後又未將口界劃明,遂認台灣府城為口岸,必令在台府完半稅,恐辦不到。至洋貨免收厘,煙臺會議第三端,則以各口租界為免收厘金之處,又當分別。 寄譯署(三月初二日申刻) 頃冬電已轉台撫。惟查原約,台灣府城口字樣,本屬牽混,開辦後又未將口界劃定,以致誤認府城為口岸。然如登州、潮州、瓊州、天津,皆有府城字樣,究各另有通商埠也。煙臺會議第三端,英使聲明准以各口租界作為免收洋貨厘金之處,可知租界以外洋貨厘金、土貨半稅皆可分別徵收。台灣府城內並無租界之名,祈查酌辯論。 寄譯署(三月初四日申刻) 台撫劉來電,台灣城與准予洋商貿易之安平口,相距八里。是府城系在指明口岸之外。譬諸上海,計口岸距縣城二里,未聞縣城亦作通商口岸。現在專就華厘設法,並不擬在台灣府城向洋商抽收半稅,而口界不能不劃清者,恐籠統作為通商口岸,該處華商冒充洋商包攬,於華厘大有窒礙。至租界免厘一層,台灣無租界可免雲。 寄譯署(三月初五日巳刻) 台撫劉支電,台南糖為大宗。糖灶偪近府城,洋商皆預發資本,交華商代辦。若將府城統作通商口岸,則土貨出處,洋商必皆指為已經入手,華厘概不能征。辨明口字,非欲於府城抽半稅,實顧全華厘。乞轉電總署雲。 寄台撫劉省帥(三月初九日申刻) 總署函稱,德使照會,台灣府城本為通商口岸,安平為該口下貨之地,與上海之吳淞、廣州之黃埔無異。由府城運貨安平,與入內地置貨不同等語。查土貨聯單半稅,原為深入內地。台府距口太近,似只可照滬、粵設厘局,未便在城收半稅。安平口有洋行幾家?成市埠否?並希查復。 寄譯署(三月十一日亥刻) 台撫劉來電,台灣府城向不准洋商設棧開行,祗領事租住民房。凡洋商貿易建設行棧,均在安平;如上海之通商碼頭。由安平運貨到港口,約水程十餘里;如上海之吳淞口。上海縣城非通商口岸,台灣府城亦不能籠統作通商口岸。請轉達總署,抱定約章口字辨明雲。 議台灣抽厘宜劃口界(三月十八日) 台灣抽厘一事,迭經尊處與省三中丞往返電商,並經鴻章電陳大略,已邀鑒及。茲承鈞示須將口岸劃清辦理,始能就緒,並屬將天津等處就近販運土貨,是否請領聯單完納半稅,查明酌擬等因。 鴻章查各使以台灣府城系通商口岸,不允抽厘。巴使所稱尤為狡混,英約第十一款始載有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口通商子樣,英續約第四款又載有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等語。厥後各國立約,皆照英約辦理,然自各口開辦以來,均於府城郡城外另立通商埠頭,蓋按原文之意,實以口字為主,而不能以府城籠統作為通商口岸。惟台灣口界未經劃定,以致洋人誤認爭執。但距台郡八里之安平口,既准洋商貿易,建設行棧,是即以安平為府城之口,與天津之紫竹林、上海之洋涇浜無異。巴使謂安平為該口下貨之地,不作通商口岸,未免強詞奪理。 又煙臺會議第三端內載:准以各口租界作為免收洋貨厘金之處等語,可知租界以外抽收洋土貨厘金,非彼所能強阻。台灣府城既無租界之名,雖有領事賃居民房,向不准洋商開設行棧,是斷不得將該府城混為通商口也。津、滬等處,皆在租界以外設立厘局稅卡,徵收內地稅厘,與台灣抽厘情事相同。若照各使之意,台灣府城作為通商口岸,不應收厘,則凡原約所載有府城、郡城字樣之天津、登州、潮州、瓊州等處,皆可援引阻止,有礙內地稅厘,事關全局,不僅台灣一隅,固不可不急與辯明矣。至洋商請領三聯報單,釆買土貨,原指深入內地而言。南北情形不同,辦法亦有互異;即以天津而論,洋商之領聯單買土貨,如赴有關卡地方,則在釆買土貨之第一子口報換運照;如未換運照,准其以報單沿途呈驗,直至天津入境之鈔關首卡,報驗換照,呈明關署徵收子口半稅。其在天津本地販運土貨,原系在口收買已經華商完過內地厘稅之貨,照章不應重征,向由洋商立具保單,僅完出口正稅,不完子口半稅。而日久弊生,每多影射偷漏。 嗣經關道設法整頓,與新關稅司委員訂明辦法,除領有報單、已在關署完過子口半稅之貨,報運出口時,由洋商將子口稅單呈送新關驗銷徵收出口正稅,方准起運外;其未經領單在口收買之貨,報運出口,由洋商將華商已完內地稅厘單據呈送新關驗銷,徵收出口正稅,方准起運。儻無已完內地稅厘單據,即由新關徵收子口半稅,再征出口正稅,方准起運。如在口收買之貨,確有內地稅厘單據,因輪船開行在即,不及呈驗,亟須出口者,仍令其照完子口半稅,俟其呈驗單據,再將半稅給還,以昭平允。初辦之時,洋商不甚願意,往往以貨在口買、稅不應完等詞,慫恿領事來函辯論,關道亦因時制宜,間有免收半稅、通融放行之事。近年以來,洋商亦皆帖服辦理,尚無掣肘。上年關署徵收洋商在口收買之貨,雖不過羊皮褥及雞鴨毛等類粗賤之物,稅僅二、三百金。然即此以觀,則洋商之就近販運土貨,雖未請領聯單,仍應完納半稅也。總之,洋商販運土貨,有領單、不領單之分。領單者完納子口半稅;不領單者照華商一律逢關納稅,過卡抽厘。所以深入內地販運土貨,洋商利請單,蓋完一子口半稅,而免內地各關卡稅厘,較為合算。若就近販運土貨,不必皆請聯單,而完納子口半稅,或呈驗內地稅厘單據,仍聽洋商自便。在洋商稅項不致重征,而內地稅厘藉資稽考,杜絕隱漏,保全稅厘,辦法尚為核實。惟稽查單據,權在出口之海關,必須與稅務司聯絡一氣,責成委員認真稽察,則凡未經完厘之貨,令其完納子口半稅,洋商亦無可趨避。台郡非通商之埠,厘金又征自華商,先將口界劃清,辦理當易就緒。至徵收子口半稅,大都歸新關經理。惟天津系在關道衙門,稅司屢欲攬歸新關,徒以積久相沿,未能如願,於是將估價收稅之貨,意為重輕,使與關署所估不符,俾洋商有詞藉口。嗣經關道與稅司訂明:凡進口洋貨,關署以新關估征正稅減半征子口半稅;出口土貨,新關以關署估征半稅加倍征出口正稅。如遇貨價增減,彼此預先商訂,不得稍有參差,始得相安無事。 台灣府城既非通商口岸,即不應由厘卡代征洋商子口半稅,蓋善後條約第七款載明:運入內地洋貨,報關查驗,照納內地稅項,該關發給內地稅單;洋商在地置土貨,至最後子口,先赴出口海關報完內地稅項,方許過卡等語。大抵南洋各口岸洋貨進口、土貨出口應完子口半稅,照章皆在海關交納。天津之歸關署經征,雖極認真,已是創格。若台灣府城既欲辯明內地界限,仍欲洋商在府城完子口半稅,恐辦不到。應否由打狗口新關稅司委員、就近在安平口分設關卡、稽收土貨半稅,以免越漏,而恤商情。請屬省三就台灣向辦情形,參酌各關辦法,妥細籌辦。但此事最要關鍵,應懇台端先與各使將城口字樣,切實辯明,嚴定界限,外間方易循辦。是否有當,祗候卓裁。 寄台撫劉省帥(三月十九日戌刻) 總署本日電,樟腦一事,同治間因官廠價貴,英商私運,經官截留,領事請兵要挾,嗣還貨賠銀,始得了事,並議定裁撤官廠,聽其釆買,完交正子稅,立有章程五條,遵行已久。現又設官廠,彼之爭論不為無理。雖照來函屢與辯論,各使堅執,無論新開舊有,總在台灣境內,斷難兩樣辦法。彼已電知領事,仍令洋商自行釆買,如截留即索賠。此事勢難再商,只好聽洋商領單完稅,自行釆買。至內地如何徵收稅厘?另行設法辦理。此次各使屢來忿爭,若不及時變通,必生枝節。希速照辦勿遲,並即電復,轉電台撫雲。 寄譯署(三月二十三日酉刻) 台撫劉覆電,官辦樟腦並無不准洋商領單釆買,惟偪近內山番社地方,須遵執照,不能深入,須先言明,除函復總署外,請轉達雲。 寄旅順丁琅提督(七月初四日申刻) 台灣劉爵撫來電,連接後山稟報,番變殺官,並圍攻卑南大營。山路遙遠,非由海道不能通信調兵,台灣船少,請速派快船兩隻來台,前往查辦解圍,急切待援,務求飭船速開到基隆為要雲。酌派何船前往?即稟覆核辦。 寄台撫劉爵帥(七月初六日巳刻) 連日雨大,水漲電斷,快船巡洋,在旅、大一帶,信息不通,已設法信致酌派,俟復到再電聞。 寄台撫劉爵帥(七月十三日午刻) 直東奉線俱斷,頃始接丁鎮稟,擬派兩船在煙臺候信。後山番事近日查辦當有頭緒,是否必須派往?即覆。 速寄威海衛丁提督(七月十五日申刻) 省帥十三日電來,敬悉。卑南被圍半月,消息不通,望船眼穿。昨日始得快船,自英來台一隻,已派裝兵前往救援,不知該處存亡。北洋兵船兩隻,務飭速來送信探事雲。汝即帶致、靖兩船速去操防,各事飭琅與林鎮妥商辦理,俟卑南番事就緒即回。 台撫劉爵帥致譯署(七月十九日申刻到) 十六恭奉電旨,後山番變因何起釁?現辦情形若何?詳悉電奏等因。遵查後山呂家望社凶番殺人,防營總兵張兆連拏辦凶首二人,該社不服,潛約大莊化番叛亂,眾約二千餘人,於六月二十五日戕殺委員、防勇。二十八日,圍攻卑南大營,旱道阻隔,音信不通。張兆連孤營苦守半月。十四日台灣鎮萬國本帶勇乘伏波先到。提督李定明派三營並炮隊乘飛捷等船續至。即日解圍,現派澎湖鎮吳宏洛並萬國本、李定明三軍共十營,五成隊伍,相機剿辦,已將詳細情形具奏。請代奏。 台撫劉爵帥來電(七月十九日戌刻到) 卑南十四日解圍,張兆連孤營苦守半月,現派吳宏洛、萬國本、李定明三軍共十營剿辦,旱道太遠,信息難通,急盼丁汝昌到。 寄海署(七月二十一日辰刻) 台撫劉二十電,快船十九到基隆,丁本日來見,即刻回基,開往卑南。將來一泊澎湖,一泊基隆,從此信息長通,聲威亦壯雲。 京局寄交直隸臬司周(八月初四日辰刻) 省三奏請分撥快船巡台,當交海署議覆,現章程未定,快船本少,愈分愈單,只可有警暫派,礙難常駐。 丁鎮由基隆來電(八月初四日申刻到) 在卑各統領攻呂家望未克。昨奉省帥面諭,令昌去卑,將兩船快炮各起船架會剿等因。明早開,到卑如何商辦?俟有船回基,再電稟。 寄煙臺盛道、滬局馬道(八月初五日亥刻) 台船合盛保十年,無人另樹旗幟,怡太必不毀約,馬分合無成見。台電亦允改艙裝貨,可遵前批,暫由局代理數月,試看盈虧究竟若何?再與省帥商定分合。馬慮局吃虧,盛議局只搭股二萬。盛自搭一萬。省帥原議,盈虧悉歸台算,局即吃虧,不過二萬股,少獲利耳。何大虧之有?馬應懍遵協力籌辦,不准推諉誤事。至怡太若責我背約,馬應明切開導。水腳次數,據理力爭。盛既擔保,如有決裂,當赴滬理論。辦商局系奉案,豈畏人言?船到津,我不往驗矣。即轉電省帥。 寄煙臺盛道(八月初八日亥刻) 馬電覆,奉歌電台船暫由局代理數月,試看盈虧之諭。台船分恐怡太斗,合恐占局分數,論事應先商怡太。今事定與商,逆施殊棘手。忠奉嚴諭往商,力為其難。太奮鬥,怡附之,局如繳全價,售兩船,則核噸位,定次數代理,背約不准。忠答以此系台帥船,非商船比。彼雲三家約爭利,不爭名。英國家亦難強我。與辯數日,似可轉圜。適蔚霞持報盛道,論台船實非商船節略,轉以相示。怡太重以鈞命,始免允局暫行代理若干次,不入局分數。如是為局謀、為台謀,即為盛謀,忠自謂已盡心,第不知從此口舌可免否?乞轉電雲。即電台帥。 盛道來電(八月初九日未刻到) 省帥電,台船相令暫合,即由閣下全權保險,已知會藕舫照議。股銀三萬亦交王松森存儲備用。股票三十張,請查收。但須詳定妥細章程,兩處遵守,以免後岐雲。按章程十六條,似未到台。 寄海署(八月十九日辰刻) 台撫派丁汝昌帶快船赴卑南協剿,頃丁鎮十七電報,吳家望於十六日攻破,番甚強悍,各軍均有傷亡,致靖共陣亡副頭目一名、水兵傷八名,各統領仍留昌在卑數日雲。 寄煙臺盛道、滬局馬道(八月二十一日辰刻) 省帥二十電,楊電台船不能合,舉葉成忠代辦,小村恐有礙商務大局,勸將台船照原價讓歸商局,以免將來爭鬥。鄙意台灣造船,原為通內地聲氣,非為同商局爭利。今走天津,專為謀利,全失本意,已許小村議讓,否則合不能久,分則斗,台船勢必與葉成忠合,方能自樹一幟。請飭盛道酌議雲。盛即妥議具覆,並知會馬。 海防用款立案折(八月二十日) 奏為光緒十一年北洋海防用款,應行立案各項,先開簡明清單奏報,隨後造冊請銷,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查光緒元年六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會同戶部議撥南北洋海防經費,奏明由督辦大臣將用款數目咨報總理衙門及戶部查核,原以籌辦海防事屬創始,一切用款皆無成例可循,亦非他項軍需可比,是以僅令將用款數目咨報。嗣於八年十一月、九年八月戶部議奏報銷程序,並定戶、兵、工三部分銷章程,可令於事前奏明報部立案,事後方准核銷等因。臣以立案之意,必部中無案可稽者,始行奏咨以備核銷時有所稽考,其曾經報部有案及常年照章支用各款,自無庸再行立案。北洋海防取法泰西諸國,凡購物、制器、用人,頭緒太多,鉤稽匪易,擬每屆一年將應行立案各款,奏咨一次,庶辦理可期簡易,而稽核亦有依據。迭經奉咨在案。所有九、十兩年用款,前已造冊奏咨請銷,並准戶部核覆。茲查光緒十一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經支北洋海防經費,除舊有各船艇、魚雷、水雷各營原支薪糧、煤斤、號衣、旗幟、水師學堂、行營、製造常年經費、機器、工程、軍械、子彈、藥火各項、廠庫局所華洋文武員弁人等薪餉、軍械所鎔造鉛丸、起卸炮械工價、各台牆炮費、馬乾、恤賞,一切照章支用款項,暨找付九、十兩年分訂購外洋軍火、機器等項價值,旅順口挑築澳壩工程及雜支各款,十年以前報部有案者,均無庸再行立案。又大沽船塢、武備學堂、電報總分各局薪費,並水師公所內暫作學堂添造住房及定遠、鎮遠、濟遠三艦薪糧,十一年十二月以前,由北洋防費支給,均經專案奏咨。雇募各國洋員教習薪水、川資等費,亦將合同鈔錄送部。其淮軍報銷局剔歸海防收銷造子辛工,業由該局報部奉准,亦均無庸再行立案。此外,釆買、製造並新添大魚雷艇及原有各船添募員弁人等薪糧,暨一切新支用款,應遵照部文按款摘敘案由支數,分別匯冊,先行奏咨立案,飭據海防支應局司道查明具詳前來。 臣查光緒十一年春間,法釁未弭,海防戒嚴,北洋拱衛京畿,沿海千餘里,前經迭奉諭旨,嚴密防範,趕建台壘、庫廠,增購軍火、器械,應付工料價值及舟車轉運之費,固屬必不可少,即法約定後,籌度未盡事宜,揆以現時財力,凡必不可緩之工、必不可缺之器,不得不分年舉辦,以期有備無患。然皆力求撙節,並無絲毫浮濫。所用各款,詳細數目,統俟造銷時再行分晰開報,除將清冊分咨戶、兵、工部外,理合匯繕簡明清單,恭折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謹將光緒十一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動用北洋海防經費應行立案新支各款,開具簡明清單,恭呈御覽。 薪糧及雜支項下 一、大沽水電營改派會帶官一員,月支薪水銀四十兩。添派書識一名,月支辛工銀八兩。翻譯學生一名,月加薪水銀六兩。值電學生一名,月支薪水銀十兩。 一、旅順魚雷局添派司事一名,月支薪水銀八兩。字識二名,各月支辛工銀四兩。 一、水師學堂駕駛、管輪各學生,第三屆考試月支贍銀一百九十七兩五錢。 一、大沽水師船塢添募學徒三名、長夫六名,共月支辛工銀四十四兩。 一、旅順新設電燈經理、匠役人等八名,共月支辛工銀四十七兩五錢。 一、委辦水師營務處法文翻譯中書羅臻祿,月支薪水銀六十兩、公費銀四十兩。文案舉人鄭孝胥,月支薪水銀三十六兩。 一、洋槍隊教習楊榮泰,月支津貼銀八兩。 一、正定練軍翻譯吳器堂,月支薪水銀四十兩。 一、出使德國隨員同知楊兆鋆,回德川資銀六百五十五兩。 一、中書羅臻祿,派赴澎湖與法酋會商,川資公費銀二百十四兩一錢零。 一、撥還船政墊給委員陳文祺、學生李壽萱、周銘西,由閩來津川資銀一百九十兩九錢零。又調募三艦需用大、二、三副、管輪人等,並前調繪圖學生共二十四名,由閩來津川資銀一千一百七十四兩五錢零。 一、英人敦約翰赴外洋辦公,川資等銀三千四百三十八兩九錢零。 養船及運腳保險項下 一、水師添練水手三十名,共月支口糧銀一百二十兩。 一、威遠練船添練學生三十名,並派聽差、伙夫等七名,共月支銀五百十六兩。 一、水師屯船添派醫士一名,月支薪水銀十八兩。 一、水師操練營務處月支公費銀五十兩。 一、水師添調閩廠教習學生龐銘世等七名,共月支薪水銀一百十兩。 一、水師候差學生何廣成等三名,共月加支銀十兩。 一、水師官醫生曹茂祥、何廷梁、周傳諤三名,共月支薪工銀九十兩。 一、咨調閩廠千總陸麟清,月支薪水洋銀一百二十元。 一、右隊二、三號大魚雷輪艇二隻,每艇配設管駕人等三十二員名,共月支薪糧銀九百八十二兩。 一、三艦洋教習克鹿車、衣甫蘭脫等二員,共月加薪水銀二百兩。 一、赴援朝鮮、台灣弁勇及軍械等項,在山海關駁運,共支銀二百四十兩二錢零。 一、上海招商局選募三艦需用管輪、管油汽、升火人等一百四十名,由滬至津水腳銀一千七兩零。 一、武備學堂學生赴山海關學習測量,水腳銀六百四兩。 一、購水師應用海道圖等項,水腳銀二十六兩九錢零。 一、續購磷銅魚雷二十尾,運保等費銀七百三十兩五錢零。 一、購超、揚兩快船加重鐵錨,並備用零件,運保等費銀二百五十八兩零。 一、購旅順水雷營需用直斜測鏡等項,並備用零件、運保等費銀七十八兩二錢零。 一、購力拂廠管爐汽機等項,驗運保險等費銀三千二百九十五兩八錢零。 一、購阿摩士莊廠炮彈等項,運保等費銀三百八十七兩四錢零。又,單管哈乞開司炮位子彈等項,運保等費銀二千九百八十六兩零。 一、水師及旅順魚雷營購買刷次考甫廠拆雷、定雷各項器具,運保等費銀五百六十九兩七錢零。 一、水師學堂購管輪學生練習手藝機器,並配用各項器具,運保等費銀六百四十二兩九錢零。 一、招商局輪船承裝魚雷、槍炮、子彈等件,由旅順口運至天津,水腳銀一千九十五兩六錢零。又拉火等件,由天津運赴山海關,水腳銀九百三兩九錢零。又棉藥等件,由天津運至旅順口,水腳銀五百三十七兩七錢零。又炮位等件,由天津運至旅順口,又由旅順口承裝炮件運至天津,水腳銀四百八十二兩零。又洋槍等件,由滬至津,水腳銀五百四十三兩六錢。又炮位、炮架等件,由津、旅等處運至山海關,水腳銀一千四百五十五兩七錢零。又黎意槍槍子,隨槍零件,由滬運津,水腳銀二百九十六兩零。又兵槍槍子,由滬運津,水腳銀一千六百五十四兩三錢零。又炮彈及卑門丁油,由天津運至旅順口,水腳銀一百六十五兩三錢零。又炮位鐵架、千斤柱等件,由滬運津,水腳銀一千二百二十五兩九錢零。 一、軍械所雇用英商帶水駁船裝運炮械等件,水腳銀一百四十三兩二錢零。 一、招商局輪船,由天津赴澎湖,裝送官弁勇夫八百三員名至廈門,水腳銀一千二百三十兩。又派赴朝鮮裝送慶軍等營官弁勇夫二千四百五十八員名至旅順口,水腳銀一萬八百十五兩二錢。又由天津駛赴香港承裝炮位等項運至天津、旅順等處,水腳銀三千七百七十二兩七錢零。 一、上海地亞士洋行轉運德國購存鐵件、化學器具等物,由滬至津,水腳銀一千五十一兩零。 一、大沽船塢撥發水師輪船煤噸駁費銀二千八百六十六兩二錢零。 一、天津、旅順、仁川等處卸運水師雷營及挖海工程需用煤噸,共支摃駁等力銀一千四百六十兩八錢零。 釆買及修制項下 一、購阿摩士莊廠炮彈等項價銀二千九百五十七兩一錢零。又單管哈乞開司炮位、子彈等項價銀一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兩零。又馬克綏姆炮位、子彈價銀二萬一千二百七十九兩二錢零。 一、行營製造局添備仿造呍啫士得槍子機器銀九千六百四十九兩七錢零。 一、購新載生洋行哈乞開司槍子價銀二萬一千兩。又格林炮子價銀二千五十一兩一錢零。又克鹿卜後膛、炮閂等項價銀一千一百七十三兩六錢零。又旱電線價銀五百二十六兩四錢零。又起重架等件價銀二千三百五十四兩六錢零。又旅順水雷營直、斜測鏡等項價銀五百七十二兩三錢零。又洋號等件價銀四百五十九兩七錢零。 一、購克鹿卜十生脫半新式後膛鋼炮並子彈,先支價銀一萬四千三百九兩二錢零。 一、購黎意槍槍子、隨槍零件價銀二萬二千七百五十一兩三錢零。 一、購哈乞開司陸路炮架價銀二百二十八兩一錢。 一、水師及旅順魚雷營,購德國刷次考甫廠拆雷、定雷各項器具,價銀一萬三百三十三兩八錢零。 一、水師購用海道圖等項,價銀一千八百九十九兩七錢零。 一、水師學堂購教練魚雷需用壓汽機等件,價銀五千二百九十五兩二錢零。又購管輪學生練習手藝機器,並配用各項器具,價銀七千五百七十六兩五錢零。 一、軍械所購備用電機,價銀七百三十八兩九錢零。 一、購氏那米脫炸藥,價銀二千九百九十五兩九錢零。 一、購毛瑟槍圖說等項,價銀七百八兩五錢。 一、武備學堂購印石、印銅器具、料物等件,價銀一百五十二兩零。 一、購超、揚兩快船加重鐵錨,並備用零件,價銀一千二百六十二兩二錢零。 一、旅順魚雷營購雷廠、雷艇修制操習需用大批料物,價銀一萬七千二百兩九錢零。又定製洋帆布煤袋工料銀二百七十五兩四錢零。 一、山海關水雷營購買應用料物、電機等項,價銀七百十七兩三錢零。 一、購水師機器廠需用各項料物,價銀一百三十八兩六錢零。 一、購洋皮紙價銀九百七十八兩六錢零。 一、購青鉛價銀二千三百三兩四錢零。 一、額撥旅順魚雷營添購修制魚雷零星料件經費,每季支湘平銀一千兩。 一、水師學堂由機器局派雇匠工,安設管輪學生練習手藝機器,並撥各項料件,工料銀八百五十二兩二錢零。 一、軍械所添制圓式裝藥皮桶等件,工料銀二百五十七兩六錢零。 一、機器局撥發兩號魚雷船需用各項料物,價銀六百六十二兩一錢零。 一、威遠練船添購學生需用紙筆、顏料並盤碗等件,價銀一百三十一兩七錢零。 一、武備學堂購印字機器,價銀一千二十一兩九錢零。又購測量機器、西洋書籍、圖畫、筆墨、紙張,並置備家具等項,價銀二千二百八十三兩九錢零。 一、水師購辦練船學生需用書籍、紙筆,並機器廠需用料物等件,價銀八百九十二兩七錢零。 一、製造頒賞洋員金寶星工料銀一百五十一兩三錢零。 一、津勝營駐紮臨榆縣境,修築營壘及取土之地,占用民地,租銀三十五兩三錢零。 一、建造武備學堂,購買民地,並籽種工本及遷房費銀六千四百八十一兩九錢零。 一、旅順炮台監工洋員漢納根合攏起重船工料價銀九千兩。 一、光緒十年分定購德國魚雷巨艇一艘,運至上海祥生懋洋廠合攏,並添配應用各物工料價銀五千一百八十二兩四錢零。 一、大沽船塢十一年春季修理六鎮炮船,並添置備用各件,料價銀五千六百四十九兩七錢零。又修理威遠練船,並添置備用各件,料價銀一萬二千一百十八兩七錢零。又修理海鏡輪船,並添置備用各件,料價銀一萬一千八百五十七兩四錢零。又修理飛霆、杆雷兩號小輪船,並添置備用各件,料價銀五百三十四兩八錢零。又十一年秋季修理六鎮炮船,並添置備用各件,料價銀八百三十兩一錢零。又修理超勇、揚威、康濟等三船,並添置備用各件,料價銀二千七百四十二兩六錢零。又修理飛霆小輪船,並添置備用各件料,價銀七百九兩二錢零。又修理快馬小輪船,並添換各件,料價銀一百八十兩二錢零。又修理大沽水雷營廣艇一號、舢板四號,料價銀九百四十五兩九錢零。又承造詳河口外安設水雷需用十四漿舢板二隻,工料價銀一千一百九十兩二錢零。又承造大沽海口南北兩岸各台牆炮洞,添設鐵炮門三十二副,料價銀四千八百五十七兩三錢零。 一、大沽船塢代旅順工程局購造接泥船十隻,需用鐵件價銀二千五百兩六錢零。 一、大沽船塢匯報光緒十年分修理大沽海口兩岸各營雷電炮械及電燈等項,工料銀七百二十一兩一錢零。 一、超勇、揚威兩快船光緒十一年分赴上海祥生懋洋廠油修艙面船底,並機器檔牌及添備應用料件,工料價銀一萬六千七十九兩七錢零。 一、魚雷營專造操習六槳舢板六隻,料價銀八百五兩四錢零。 一、行營製造局代山海關水雷營造起重大船一隻,工料銀五百三十六兩九錢。 一、快馬及守雷、下雷小輪船三隻,守□包紮船面及搭蓋住棚,需用席繩等項工料銀一百五十兩八錢。 一、另建武備學堂並演武廳及水龍廠等,計大小房屋五百二十九間,又圍牆一道,濠溝一道,磚木橋五道,工料銀五萬三千五十三兩七錢零。 一、旅順工程局添建饅頭山大炮台下牆台一座,炮盤六座,子藥庫一座,濠溝一道,兵房二十間,圍牆三道,工料銀三千九百四十七兩六錢零。又建築牧豬礁炮台一座,子藥庫兩座,兵房九間,護牆一道,坡牆一道,工料銀一萬九千三十九兩三錢零。又修改蠻子營炮盤四座,土牆二段,並添建炮房、庫屋五座,工料銀四千二百五十四兩八錢零。又建築老虎尾低勢土炮台一座,計炮盤兩座,炮房一座,子藥庫兩座,兵房二十二間,並濠溝濠牆等,工料銀六千八百二十九兩八錢零。 一、洋員漢納根經造旅順水陸弁兵醫院及教習住房共三十一間,併購備醫治傷病外國藥料、器具,工料價銀四千一百六十六兩一錢零。 一、旅順魚雷營建築收存魚雷霆台旱塢,並圍牆、石溝、石壩、庫屋、煤圈、碼頭等項,工料銀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七兩六錢零。又製造黃龍旗並各國旗幟十二面,工料銀六十九兩六錢零。又制給新兵應需號衣褲並號帽、戰靴等項,工料銀八百九十兩一錢零。 一、旅順水雷營建造講堂、料庫、住房、廠棚、直斜鏡房、旱雷電房,計七十一間,並營門石、碼頭圍牆,工料銀一萬一千十五兩四錢零。 一、旅順護軍營修造收儲軍米、軍裝房十八間,工料銀一千二百五十四兩四錢零。 一、北塘水雷營建造直、斜鏡房二座,工料銀六百六十九兩一錢零。 一、朝鮮仁川海口修建有煤木柵一座、板房一座,工料銀五十六兩七錢零。 一、旅順防次,由洋員漢納根經設電燈,工料價銀一千二百二十四兩零。 一、水師學堂制給派上練船學生各項號衣褲、號帽、戰靴等件,工料銀六百四十七兩七錢零。 一、駐防大沽北岸保定練軍左營添設石頭縫台牆、克鹿卜八生脫後膛鋼炮四尊,共月支炮費銀十八兩。 一、山海關寧海城等處添設炮位十四尊,共月支炮費銀七十九兩。 一、旅順口東岸黃金山炮台及人字牆添設炮位六尊,共月支炮費銀十九兩。牧豬礁炮台安設炮位四尊,共月支炮費銀十八兩。嶗嵂嘴炮台添設二十一生脫後膛鋼炮三尊,共月支炮費銀二十四兩。西岸饅頭山、城頭山、蠻子營威遠各炮台,安設炮位十二尊,共月支炮費銀六十四兩。 查以上各款均系十一年分新增支項,應遵部章先行奏咨立案。其一切例支款項及業經奏咨者,毋庸再行立案,均未開列,理合登明。 寄台撫劉爵帥(八月二十一日辰刻) 二十電已飭盛妥議。丁協攻番社,已告海署。現奏定北洋水師章程,擬請簡提督實缺,尊處附獎聽便,一軍統將實難久離,望飭九月回北,料理封河時巡南洋。 寄煙臺盛道(八月二十三日戌刻) 昨以邵電轉馬,覆云:讀邵電,局外代謀,血誠可感。事關商務大局,忠何敢挾私負氣?弟為台謀,亦應為局謀。現官款洋債甚巨,何力能籌三十六萬無著之船價?近於各船盈絀稍能核計,深悉台船經商歲虧約五、六萬,貿然售進,拋本滋累,局何以堪?故擬仍體台帥本意,專通內地聲氣,商局可歲籌一、二萬以貼其虧,實系兩全。又,兩船行速,外洋水師巡緝、郵遞可用,若歸官收進,局商可報效十萬,較局售之累猶輕。 邵、盛皆慮分斗吃虧,蓋未知近日野雞行駛江海,三公司不肯與斗,即斗三家均之,萬不至局獨歲虧五、六萬也。忠於滬商多熟識,空談造船者有之,若集股樹幟實無其人。葉並無船,間租船,祗裝己貨,頃計台船必難討好,方苦求龔、楊道代辭,忠與葉熟,現彼萬不願置船。在三公司無壟斷權,各華商亦悅服甚,但務專其責成,不為他事掣肘,即驟添十船,樹幟爭走,亦不懼,且可保四、五年後,官款洋債足有盈餘可抵,忠為台、為局,力籌兼顧,屢電瀆陳,語皆徵實,不敢泛論,皆為保全兩處商本,毫無私心,諒蒙洞鑒。又,忠自訂新盛船到華,共費八萬餘兩,載貨千一百噸,吃水只十二尺,貨商爭載,每年可保淨盈三、四萬,並聞等語。尚平實妥酌。 盛道來電(八月二十三日亥刻到) 已電商筱村,請以一船歸台灣,兵駁援利運例開銷公帳,藉通內地聲氣。搭客水腳仍收抵,一船歸我局,援鄂購漢廣、閩造富有、美富倒,分年免利繳本,似此兩面無損,可否求憲即將此以說電覆省帥? 覆煙臺盛道(八月二十四日午刻) 一船歸台,彼願否?一歸局,據馬電,歲虧不少,本銀若干?即詳報候酌。 台北交丁提督(八月二十六日巳刻) 昨因汝斷難久留,電知省帥,已覆允。北洋水師經制定章,二十五海署奏奉旨准,亟須開辦。琅威理來津面稱,目疾請假回國,允俟汝回營再行,決難再緩,應詳告省帥,克日北旋,並來津面商一切。 盛道來電(八月二十七日辰刻到) 省帥二十六電開,來電并迭寄筱村電,均閱悉。台船既無用處,歸併一層,永不再議。至慮虧折,俟封河後,即分辦可也。無庸多議,以免枝節雲。 覆丁提督(八月二十八日午刻) 可乘致遠北旋,暫留靖遠,俟大莊事定,即回,勿逗留,並報省帥。 寄譯署(九月初六日未刻) 台撫劉支電,後山呂家望甫經攻克,各軍不能抽回。彰化土匪聚眾搶劫鹽館後,圍攻城池。台南北兵力單薄,兼疫癘之後,兵勇十病五、六,雖派銘軍三營往援,恐不濟事。聞提督朱煥明受傷甚重,已電福建速撥三千人來助。如匪勢日眾,須求南、北洋調撥三、四千人來助,以免日久蹂躪地方。丁鎮本日已回北洋,請轉電總署雲。 寄台撫劉爵帥(九月初八日未刻) 彰化土匪因何聚眾?閩撥三千能速到否?北洋各軍分築炮台正吃緊,礙難遠調,無已,或商調張景春所部數營往助剿。但隔海調隊,須增糜費耳。 寄譯署(九月初九日戌刻) 台撫劉齊電,閩撥曹志忠四營,每營只有四旗,各輪俱赴卑南載勇,無船往載。彰化城或可無慮。嘉、彰民情浮動好亂,土匪、鹽梟日日搶劫,兩縣令貪酷,嘉令尤壞,民心怨恨。限於例章,無人更換。此次因各軍俱赴後山,土匪乘虛猝發,搶劫鹿港鹽館,經嘉練槍斃五賊,各匪聚眾報復。嘉令閉城告急,沿海匪人乘勢搶劫圍城。聞為首施,始因丈田不公,一雲聽斷不明,尚未查明。如彰城無虞,或可不用請調客兵雲。 寄譯署(九月十二日辰刻) 台撫劉真電,彰化初八日經林朝棟帶勇解圍,奪回要隘,匪仍聚海邊,離城不足十里。吳宏洛、曹志忠兩軍,十二日俱可到新竹,已派沈應奎前往查辦起事緣由,請轉電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