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文集 · 駁《復仇議》
臣伏見天后時[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2],且請編之於令[3],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4]。
臣聞禮之大本[5],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6],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7]。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8]。誅其可旌[9],茲謂濫[10],黷刑甚矣[11];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以向[12],違害者不知所以立[13],以是為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14],本情以正褒貶[15],統於一而已矣。向使刺讞其誠偽[16],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7],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18]。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19],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20],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21],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22],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23],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義曲直,暴寡脅弱而已[24],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25],「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26]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27],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28],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29],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理,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30]。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注釋】
[1]伏見:看到。伏,和下文「竊」一樣,是舊時下對上用來表示敬意的。天后:指武則天。
[2]旌其閭:在徐元慶家所在的里巷用立牌坊或賜匾額等方式來表揚。
[3]編之於令:把處置這案件的辦法編為法令。
[4]竊獨過之:個人認為陳子昂的建議是錯誤的。
[5]大本:根本作用。
[6]無為賊虐:不讓殺人逞凶。
[7]凡為治者殺無赦:凡是治理人民的官吏,無故殺人也不可赦免。
[8]莫得而並焉:沒有能同時並用的。
[9]誅其可旌:處死該受表彰的人。
[10]茲謂濫:這叫作濫殺。
[11]黷:輕率。
[12]趨義者:尋求正義的人。
[13]違害者:躲避邪惡的人。
[14]窮理:據理。
[15]本情:根據人情。
[16]刺讞:審訊議罪。
[17]原:推究。端:原因。
[18]判然離矣:明顯地區別開。
[19]蒙冒:蒙蔽,包庇。
[20]枕戈:連睡覺時也頭枕著兵器。
[21]介然:堅貞。自克:下定決心。
[22]愆:失誤,過錯。
[23]正邦典:正國法。
[24]暴寡:侵害孤寡。脅弱:威脅弱者。
[25]調人:周朝官名。
[26]邦國交仇之:舉國共同懲處他。
[27]推刃:往來相殺。
[28]取此:根據這個標準。兩下相殺:指師韞殺元慶的父親,元慶又殺師韞。
[29]愛死:怕死。愛,吝惜。
[30]請下臣議:請求發下我這篇駁議。附於令:附在法令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