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叔同講演集 · 南山律苑講演錄

一餘弘律之因緣 初出家時,即讀《梵網合注》,續讀《靈峰宗論》,及發起學律之願。 受戒時,隨時參讀《傳戒正范》及《毗尼事義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請得古版南山、靈芝三大部,計八十餘冊。 辛酉之春始編《戒相表記》,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訖。以後屢經修改,手抄數次。 是年閱藏,得見義淨三藏所譯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深為讚嘆,謂較舊律為善。故《四分戒相表記》第一、二次草稿中,屢引義淨之說,以糾正南山。其後自悟輕謗古德,有所未可,遂塗抹之。經多次修改,乃成最後之定本。 以後雖未敢謗毀南山,但於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窮研,故即專習有部律。二年之中,編《有部犯相摘記》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時,徐蔚如居士創刻經處於天津,專刻南山宗律書。費資數萬金,歷時十餘年,乃漸次完成。徐居士始聞余宗有部而輕南山,嘗規勸之:以為吾國千餘年來秉承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舊貫,未可更張。余因是乃有兼學南山之意,爾後此意漸次增進。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於佛前發願:捐棄有部,專學南山。並隨力弘揚,以贖昔年輕謗之罪。 昔佛滅後九百年,北天竺有無著、天親等兄弟三人。天親先學小乘而謗大乘,後聞長兄無著示誨,懺悔執小之非,欲斷舌謝其罪。無著云:汝既以舌誹謗大乘,更以此舌贊大乘可也。於是天親遂造五百部大乘論。余之亦爾,願盡力專學南山律宗,弘揚讚嘆,以贖往失。此余由新律家而變為舊律家之因緣,亦即余發願弘南山宗之因緣也。 二略述律學之派別 化制二教: 一化教依大乘律宗之說。以大小二乘若道若俗當守之戒律,皆屬制教。經論所言理觀等,乃名化教。 二制教(亦云行教)依小乘律宗之說。制教唯是道眾當守之戒律,局於小乘。以外悉為化教。 制教中分二: 一密教律如唐善無畏《三藏禪要》、《大日經》及一行禪師疏義釋廣明。 二顯教律如下所明大小二乘律是。 顯教律分二: 一大乘律如梵網善戒等、瑜伽論戒本,宗於《菩薩善戒經》。 二小乘律如四分、十誦等。 小乘諸律分部有二說: 一舊律家之說如今所述。 二新律家之說如唐代義淨三藏《南海寄歸內法傳》所述,今不錄出。 舊律家傳小乘律分五部(異說最多,新律家雲四部;佛滅百年後,第五祖優婆咸多尊者,有五弟子同時於律藏分五部派別)。有二說: 一依《大集經》—— (一)曇無德部:四分律。 (二)薩婆多部;十誦律。 (三)迦葉遺部(但傳戒本,即解脫戒經):僧祇律。即是根本部。 (四)彌沙塞部:五分律。 (五)婆粗富羅部:未傳。 以上五部,皆由彼部主依此僧祇律中契同己見者,集為一部。 二《義鈔》(《拾毗尼義鈔》所引三藏日傳及《遺教法律注》(即《舍利弗問經》)—— 此說無婆粗富羅部,即以僧祇律列入五部。古師多謂僧祇本律即婆粗富羅者,非也。 附律論(依南山律所引用者錄)善見論(見論—— 毗尼母論——四分 薩婆多毗婆沙(多論)—— 薩婆多摩得勒伽(伽論) 五百問論——十誦 明了論——正量部 (南山三十五歲往學,僅一月即故。) 此上四分律宗三大家(甚多、舉大): 一相州日光寺法礪——相部律(州稱部者,僧傳之語例)。 二終南山道宣——南山律。 三西太原寺東塔懷素——東塔律。 四分南山宗下二派: 一宋代錢塘昭慶寺允堪,亦稱天台律師。 二宋代錢塘靈芝寺元照。 八十誦律即根本之律藏也。如來滅後,結集三藏之時,優婆離尊者於一夏九旬之間、八十番誦出之,故名八十誦律。佛滅百年內唯有此律。 始分二部佛滅後,結集之時,即有上座部大眾部窟內(上座)、窟外(大眾)之異。但此時猶非宗義之別稱。而上座與大眾之名,實起於此。逮佛滅後百年,始分宗義為二部,即用昔名而分。五部十八部等亦即依此而分也。 僧祇僧祇翻為大眾,即窟內上座部也(僧祇律者,此根本二部中之窟內上座。因大眾之名通二部故)。 三此土流傳之次第 曹魏時,始譯僧祇戒心、四分羯磨。斯二部初傳洛陽,是為大僧受戒之始也(此據南山所傳。若約他家傳述,漢靈帝以後,北天竺有五沙門創與北方五人受戒。所誦戒本即古戒本是也。) 其時比丘尼唯從一眾邊受。至劉宋文帝時,有西尼來,乃足十數。是為比丘尼於二部中受戒之始也。 姚秦弘始六年至八年,譯十誦律。 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譯四分律。以上二律,譯於關中。 東晉安帝義熙十四年,譯僧祇律。 齊宋景平元年,譯五分律。以上二律,譯於江左。此四種律,所譯時代略同也。 唐天后久視至睿宗景雲時,譯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此律南山未見。 江南嶺表,十誦先盛。關中(陝西)諸處,多承僧祇。四分雖譯於姚秦,而至元魏孝文時,法聰乃始弘揚。法聰本習憎祇,因考受體,遂弘四分。五傳至智首,智首傳於南山,四分一宗乃大盛焉。 五分罕有弘通者。南山嘗稱其文勝而傷嘆也。 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翻譯最為完密。但譯布稍後,適在四分盛行之時,故未傳布。 四示今所宗 今所宗者為四分南山宗,依靈芝諸記而修習焉。斯宗妙義,贊莫能窮。今略舉之。 一創明圓體《羯磨疏》中分別三宗。 (一)實法宗(有宗)即薩婆多部。十誦律。當分小乘教。 (二)假名宗(空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四分律。過分小乘教(雖通大乘,但非全大教,蓋分通也)。 (三)圓教宗依《法華》、《涅槃》二經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終窮大乘教。既開顯大解,依小律儀即成大行。以大決小,不待受大,故云圓教也。 靈芝《戒體》章云:問:此與天台圓教為同為異?答:理同說異。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華》文,用《法華》意,立此圓體。但彼教統攝,此局一事。何名說異?今此為明戒體,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談,非謂取彼,但名相濫,是故異也。 此為南山律之樞要,最宜窮研。具如《行事鈔》、《業疏》及《記》廣明。 二包含精博以四分為主,兼采它部,具備眾長,故靈芝《記》云: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攢聚成宗。斯宗崛興,獨盛當世。自是九代諸師之作,蔑如無聞。歿後數百年間,沛然莫御。非四依大士垂示像季者,其孰能至於此哉! 南山、靈芝諸撰述,自宋以後,多佚不傳。明季靈峰藕益大師、寶華三昧見月諸律師等,雖有重興律宗之意,而諸家撰述佚失,無由承稟。近今三十年來,中土古德佚著乃自東瀛取返,復顯於世。蓋佚流海外已近千年矣!學者得是希有難逢之寶典,宜如何歡欣而踴躍耶?! 附南山律典目錄 據現今流傳者。先後次第,依靈芝靈。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十二卷,六冊。天津版(以下皆同)。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四卷,二冊。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二卷,一冊。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卷。會入羯靡文十二卷,六冊。 《四分律含注戒本》三卷,二冊。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卷。會入戒本文十二卷,六冊。 《四分律刪定僧戒本》一卷,一冊。 《四分律比丘尼鈔》六卷,三冊。 《量處輕重儀》二卷,一冊。 《釋門章服儀》一卷,與《釋門歸敬儀》合冊。 《釋門歸敬儀》一卷。 《律相感動傳》一卷,一冊。 《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卷,一冊。 《關中創立戒壇圖經》一卷,一冊。 《舍衛國祇洹寺圖經》二卷,與《戒壇圖經》合冊。 《淨心誡觀法》一卷,與《新學比丘行護律議》合冊。 附靈芝律典目錄(皆天津版) 《行事鈔資持記》四十二卷(與《鈔》合會),二十冊。 《羯磨疏濟緣記》二十二卷(與《疏》合會),十二冊。 《戒本疏行宗記》十六卷(與《疏》合會),十六冊。 《芝苑遺編》五卷,二冊(內附載他文)。 《冊定尼戒本》(今附刊《四分律比丘尼鈔》後)。 《章服儀應法記》一卷。 《道具賦》一卷,一冊。 《佛制比丘之物圖》一卷,一冊。 《遺教經論住法記》二卷,二冊。 五此次講律之學程 《四分律含注戒本》「含注」擇講。其不講者,於下學程講《隨機羯磨》時補講之。 《戒相表記》全冊皆細講。惟警策語等略講之。 六所用之講授法 參用新講授法,務期明了易解。惟依文釋義,無有發揮,如三寶七佛,乃到《涅槃》等義,講釋義略。難解之文言及律學專門名詞,必不得已乃用之。用時隨即略為解釋。 教材極為簡單,罕有增加。惟增加下記數種: 講解之前,先略說律學派別等。 《靈峰宗論》及《毗尼事義集要》中,遇有警策之文及問答等,酌為選錄,隨時附講。 講廣教別序後,略說篇聚名義等。 盜戒依戒疏事鈔增之。 注釋文義,皆宗南山靈芝之說。凡有新律家所釋,與舊說大異者亦附及之,以備參考(南山鈔疏有時所說不同,蓋鈔文猶宗昔解,疏文乃改易也)。 七問答遣疑 問:常人皆謂學律者應偏重行持,未審然否? 答:解如目,行如足。行持固重,而不知解義為尤要焉。若於律義未能十分了解,而以臆見率爾行之,執非為是,謗是為非,他人不知,群起仿效,壞亂正法,其罪極大。古人謂:惡紫奪朱,即此意也。若於律義果能十分了解,雖行不足,亦可對眾宣揚,續佛慧命,以正知正見接引後學。彼雖不行,而其學者或能行也。昔鳩摩羅什法師為姚主所逼,受女十人,不住僧房,別立廨舍。每至講說,常先自云:譬如臭泥,中生蓮華,但採蓮華,勿取臭泥。所謂依法不依人也。由是觀之,解義而行持不足,猶可弘護正法;雖行而解義未徹,不免誤入歧途。故曰解義為尤要也。 問:破四重戒仍可說法,出於何律? 答:十誦律。眾中羯磨誦律無堪能者,學悔比丘開作說戒自恣羯磨,亦聽眾中誦律。此且約制教而言。雖聽秉法,猶名破戒。若約化教,如《涅槃經》云:犯四重者,若披法服猶未舍遠,常懷慚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為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為破戒。 問:俗謂不知者無罪。今若不學戒律,愚無所知,雖或犯戒,以不知故,能無罪否?雖或有罪,能減輕否? 答:若約未受戒者,雖犯而無破戒之罪;若已發心受戒,即應依律修學,盡力行持;倘因不學而破戒者,於其應得正罪之外,更加不學無知諸罪,寧復有輕減耶?!若畏破戒而恐懼者!惟有退戒返為白衣耳。 問:戒相繁多,具持非易。值茲末法,最低持戒者以何而為標準? 問:律藏五百結集法云:佛涅槃後,諸阿羅漢集法之時,阿難白大迦葉言:我親從佛聞,憶持佛語,自今已去,為諸比丘舍離碎戒。當時阿難愁悲忘失,未問何者是雜碎戒,制限莫定。詢諸此丘,言各不同。迦葉乃命仍依佛世舊制,而具學之,不復棄捨。當今之時,末法鈍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舍微細戒遺教猶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隨力,且約最低標準而言。止持之中,四葉、十三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 八未來之希望 余於初出家受戒之時,未能如法。准以律義,實未得戒,本不能弘揚比丘戒律,但因昔時既虛承受戒之名,其後又隨力修學粗知大意,今欲以一隙之明,與諸師互相研習,甚願得有精通律儀之比丘五人出現,能令正法住於世間,則余之弘律責任即竟。故余於講律時,不欲聚集多眾。但欲得數人發弘律之大願:肩荷南山之道統,以此為畢生之事業者。余將盡其綿力誓捨身命而啟導之。 學者約分數學程: 第一學程《四分含注戒本》、《戒相表記》,如前所述,共二冊余。 第二學程《隨機羯磨》一冊。 以上二學程學畢,即能了知律學大綱。《戒本》、《羯磨》皆須讀誦。 第三學程《行事鈔》擇講《資持記》。自閱《比丘尼鈔》及其它。 第四學程略講《戒本疏》。自閱《義鈔》及其他。 第五學程略講《羯磨疏》。 若能盡力研習,中人之資約四五年即可學畢。但須有恆心,決不間斷。又須心思精細,決不粗浮者,乃可能圓滿成就也。 余於前年二月,既發弘律願後,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發起欲辦律學院,惟與余意見稍有不同,其後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罷。以後有他寺數處,皆約余往辦律學院,因據以前之經驗知其困難,故未承諾。惟於寧波白衣寺門前存一南山律學院籌備處之牌,余則允為造就教員二三人耳。以後即決定弘律辦法:不立名目、不收經費、不集多眾、不固定地址等。 去年春間在某寺有數人願學律,余為講四重十三僧殘,後以他故中止。夏間居某寺有數人來願學律,道心堅固,行持甚嚴,乃不久彼等即與寺主有故,遂往他處。以後在此寺有舊住者數人,諄囑余講律。本擬於八月開講,而學者於七月即就職地方。故此次在本寺講律實可謂余弘律第一步也。 以上略述余發心弘律後所經過諸事。餘業重福輕,斷不敢再希望大規模之事業。惟冀諸師奮力興起,肩荷南山一宗,高樹律幢,廣傳世間。此則為余所祝禱者矣! 九此次講解之程度 初學——求解文義。 宿學——參考講授法。 佛學院普通佛學 課程中律學講義止持《含注戒本》 《戒相表記》。 作持—《隨機羯磨》。 簡要顯明每周二小時,一學年講畢。約八十小時,即可了知律學大要。所以,今講義立酌中標準。若在他處預講時間更多者,即可再增加教材。若在戒期內講、預定時間僅四十小時左右者,即可減少。 備筆記簿三冊: Ⅰ余所編之講義草稿,將來即可依此轉授初學。 Ⅱ聽時寫錄。 Ⅲ問答筆問筆答,有四利益—— (一)問詞與答詞皆能詳細說明。 (二)問者與答者皆起鄭重之心,決不潦草,各負責任。 (三)所問之義隨時記錄,以備講授時參考。 (四)於問答文中,選擇精要者列入書中流傳。 以後口問,恕不答覆。不合處乞正。講中氣弱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