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方法的國民經濟學講義大綱 · 著者序
本書系著者作為講義編寫的。有關國民經濟學的教材差不多每天在增加,要想在最多不過一百小時左右的課時中充分運用這些教材,越來越不可能。在西北德意志還沒有積累起它自己的一套行政管理經驗,因此在這裡的大學裡分別獨立地開設理論經濟學、財政學、經濟政策的講座,看來不能認為有利。著者有鑒於此,乃將過去的講稿附以入門參考書,予以付印。這樣,如能節約出12小時乃至15小時的自由講課時間,相信好處會是不小的。但聽講者記筆記,按照著者的計劃,在有些方面並不是不必要的。著者深切體驗到,上課時按部就班地記筆記,對引起聽講者的注意和督促正規的出席是多麼有效。
熟習這門科學的專家如翻閱本書,將不致忽略貫串全書並成為它的基礎的獨特而嚴密的方法——歷史的方法。對本書內容方面的任何批評,我希望暫時保留,等到我在部頭更大的著作中,像給沒有肌肉的骨架賦予血和肉的時候,自會得到理解。所謂歷史的方法,並非只是不管什麼,只要可能,就像編制年表那樣,從外表上將材料拼湊成一種連續的序列,恰恰相反,它主要存在於下述各個基本原理中:
(1) 如何才能最好地增進國家富強這個問題,對我們來說,和別人一樣,仍不失為一個主要課題。但這絕非我們的主要目的。國民經濟學並非單純的貨殖學或單純的致富術,而歸根結底是一種認識人類、支配人類的政治科學。我們的目的在於記述各個國民在經濟方面想了些什麼,要求了些什麼,發現了些什麼;他們做了些什麼努力,有了些什麼成就;以及他們為什麼要努力,又為什麼獲得成功。這樣的記述只有同有關國民生活的其他科學,特別是同法制史、政治史以及文化史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做到。
(2) 然而所謂國民並非今天生活著的一個一個人的單純集合。因此打算研究國民經濟的人,就不能僅僅滿足於對現代經濟關係的觀察。況且對過去各文化階段的研究,任何一種情況,都是現代一切未發達國民的最好教師。對我們來說,對過去各文化階段的研究,完全具有同觀察現代經濟關係一樣的重要性,雖然在這個講義中不能因此而花費同樣的時間。
(3) 從諸多複雜的現象中發現事物的本質和規範性的這種困難,促使我們有責任從經濟關係上對所能知道的各個國民作相互比較。說實在話,現代各個國民是如此緊密地聯繫著,如果缺乏對總體的觀察,就不可能對個別的國民作出任何根本性的觀察。同時,過去的國民——已經滅亡的國民,它們的發展過程都已成為一種完結的存在擺在我們面前,給我們以特殊的啟示和教訓。如果新的國民經濟表現出一種同過去的國民經濟相類似的傾向,我們在認識這種傾向時就可以從這種類比關係(Parallel)中得到極為寶貴的啟示。
(4) 歷史的方法對任何一種經濟制度決不輕易地一律予以頌揚或一律予以否定,因為對所有國民和一切文化階段完全有益或完全有害的這種制度差不多是絕無僅有的。幼兒的纖帶,老人的拐杖,對普通人是沒有用處的。而經濟學的主要任務在於指出:為何以及如何逐漸發生「從合理的變為不合理的」、「從幸福的變為有害的」。的確,有天才的人,雖然他的研究還很有限,但他將會容易判斷在事物存廢興亡和實踐上的重要的本質的東西。可是能有這樣的教師僅以真正的天才為對象來編寫他的講義嗎?通常,凡能正確認識像實物地租、封建徭役、行會特權、貿易公司的壟斷等在何時、如何以及為何必須廢除的人,也就是充分認識到這些制度為什麼必然要在各個時代發生的人。實踐這種觀點,一般絕不能像編寫一本通俗易懂的入門書那樣容易,何況這種主張,由於要注意到立法者或行政人員在每個階段所必須作出的各種各樣的考慮,其具體實踐就更為困難了。
人們會了解上述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是與薩維尼-艾希霍恩的方法(Savigny-Eichhornsche Methode)在法學方面所要達到的目的完全一樣。 [1] 這種方法同李嘉圖學派的距離是遠的,但它本身並不反對李嘉圖學派,相反地卻感謝它的成果並有所利用。因此,這個方法毋寧同馬爾薩斯和勞的方法相接近。我雖不能肯定這條通向真理的道路是唯一的或絕對最短的捷徑,但這條道路是通向特別美麗而又豐饒的領域的,一旦經過適當的開拓,我相信它將成為很難被輕易放棄的。歷史方法的國民經濟學對歷史學所能提供、並且必須提供的東西,正有點像組織學和生物化學在今天對生物學所提供的那樣的東西。
我將經濟政策和福利政策分別插入本書各處,當人們看到第三節和第四節時,就不會奇怪了。有關行政管理科學方面的大部分,即法律政策,我習慣於放在政治學的講義中來闡述,這對講授一般管理制度和它的原理,恐怕是最適當的地方。我將國民經濟學的參考書目放在卷末敘述,而不像通常那樣放在序論後面敘述,這很可能引起疑問。我的想法是,根據我的經驗,在序論之後就想運用單純的參考書目錄成功地進行生動的有條理的說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即使可能,也要浪費莫大的時間。如果採取相反的辦法,放在卷末來敘述,由於聽講者已經知道這門科學的初步內容,這就可以用簡要的說明指出各種參考書的特點,同時對最難理解、爭論又最多的各種論點,也能有效地重行加以解說。
1843年復活節
著者於哥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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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薩維尼自1810年至1842年教授羅馬法於柏林,1815年他在艾希霍恩(Eichhorn)及戈森(Goschen)二人的協助下,創辦了《歷史法學雜誌》。他在序言中宣稱創立法學的歷史學派。他的中心命題是法律為一國整個生活的自然發展,並為國家的精華或靈魂所依以表現的方式之一。他認為只有由歷史的比較的研究,法律的真正本性才能表露出來。——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