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汀志 · ○供貢
九賦斂財,九貢任土,上無苛於取下之制,下有樂於奉上之忱。汀,地產無奇,土貢不作,賦色目亦重。惟是礦冶廢歇之久,歲額白金買償價日以踴,雖痛革擾,猶以為病雲。
上供銀每歲解發七千九百四十五兩八錢三分五厘。赴行在左藏西庫交納。
州庫代輸建昌軍、撫州銀一千一十兩八錢三分五厘。
諸縣樁解錢六千九百三十五兩。長汀縣一千五百四十一兩一錢五分。寧化縣一千五百六十兩四錢五分。清流縣九百六十八兩七錢七分五厘。上杭縣九百六十九兩七錢三分。武平縣一千一百一十九兩八錢九分五厘。蓮城縣七百七十五兩。
州庫樁辦上、中、下三限頭子銀二百三十五兩七錢三分七厘。
舊額解上供銀一萬三千兩。淳熙間〔1〕七年九月,郡守江公■〈鏋,王代釒〉奏請:「祖宗舊制以汀州地有坑場,銀貨易得;不宜蠶桑,衣賜難辦。令本州歲出銀六十五兩〔2〕,為建昌、撫州代輸上供銀;令建昌歲出絹四千五百三十七疋,紬三百三十五疋,綿二千兩,撫州歲出綿七千五十兩,應副本州官衣賜,通融相濟,及本州代輸二郡上供朝廷,籍為定額。為建昌、撫州歲出綿絹,只到本州,一更兵火,乘此失約。本州既無本色綿絹可給衣賜,不免紐折價錢支給,而代輸二郡上供之銀,常自若也。乞將汀州每歲見發上供銀數內豁除代輸建昌、撫州銀六千六十五兩,下江西運司徑行督責逐州起發,仍於本州歲發數內銷熔。其本州合用官兵春冬衣賜,管認自行措置支給。」得旨,令江西、福建運司依所陳事理施行。本州實合解六千九百三十五兩。續准運司牒文,備省札從江西兩運司申請,乞將建昌、撫州均認起發物帛,以三分為率,令江西運司措置均認一分,福建運司均認一分,其餘一分別行措置。續又准運司牒,本路一分銀二千二十二兩,更令汀州每歲認發一半,銀一千一十一兩,通計本州每年實發銀會七千九百四十五兩八錢三分五厘。
聖節錢每歲進奉二千兩,赴行在右藏西庫交納。系諸縣樁解。長汀縣四百五十兩。寧化縣四百五十五兩。清流縣二百七十六兩六錢。上杭縣二百七十六兩七錢。武平縣三百二十一兩六錢。蓮城縣二百二十兩一錢。
州庫又樁辦頭子銀一百一十八兩六錢四分四厘。
大禮銀每遇大禮年分,解發進奉銀二千兩,赴行在左藏西庫內交納。亦系諸縣樁解。長汀縣四百五十兩。寧化縣四百五十五兩。清流縣二百七十六兩六錢。上杭縣二百七十六兩七錢。武平縣三百二十一兩六錢。蓮城縣二百二十兩一錢。
州庫又樁辦頭子銀一百一十八兩六錢四分四厘。又簇辦賞給錢會九千七百七十貫九百一文。
舊例,諸縣樁解銀二千兩,錢六千貫,余錢州庫湊支。嘉定十六年,郡守趙公崇模奏,乞以本州自行趲積,代為諸邑盡數認解,其諸邑合解之數,並已蠲免。十七年,牒諸邑將合解本州官錢截撥買銀二千兩,赴州交納。團綱起解及本州簇辦會支給諸軍賞賜,至今為定例焉。
免丁錢本府祖額管催僧道免丁錢二千三十六貫五百文,錢會各半。嘉熙二年,准都省指揮照年額增催一半,自是歲催三千五十四貫八百文,銀會各半,分上、下半年起解赴行在左藏庫送納。見錢紐計銀四百七十兩五錢一分二厘,十八界會一千五百二十七貫三百文。
鉛本錢本府額辦上供鉛本錢三千貫中半,照紹興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已降聖旨,指揮截撥發下通判廳應支屯戍左翼軍券食,候至年終打算,將截使不盡錢會起解。至開慶元年,准戶部行下,每年分兩次取解。本州遵稟以緣會中照分限,解赴行在右藏西庫送納,銀四百二十八兩五錢七分二厘,十八界會一千五百貫。
牙契牙契系司法廳拘催,逐時承准提領催契。所發下契紙收趁,牙兒以十分為率,隨季行算,分隸解納。內三分撥充經制,一分充州用,六分解赴提領安邊太平庫送納。其每年收到錢數不等。解發諸司:都大提點司進奏官供給錢二十八貫九百五文。轉運司進奏官供給錢一十八貫二百七文。提舉常平茶事、提干任三年滿,遠接牒本州支錢會二十七貫二百七十三文,半年申解。安撫司、簽廳白直、每年十八界會二十三貫三百文,見錢七十七文。經總制原額六百三貫二百四十七文,錢會各半。助學養士二百貫,錢會各半,分上、下半年發下。
通判廳財賦經總制錢,每年六縣共解到一萬三千四百八十八貫九十三文。又在州倉庫頭子等錢,隨出納數拘收無定額。又六縣搬鹽綱頭錢、鉛本折茶錢每年六縣共解到八千貫文。三司錢官戶役錢,統置官供給錢,減利顧錢六縣共解到一千四百六貫陵廣〔3〕六十文。贍學錢取於本州及六縣搬運鹽綱籮頭錢,每年分十二月發下,州學錢糧官交管養士,每一月計二百九貫九百六十一文。牙兒等錢,隨民戶印契價貫拘收無定額。常平義倉米,系民戶秋糧帶收,祖額每石收五升。近於寶祐四年准提領所行下,每石收一斗,年額管催,六縣共二千五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以上據通判廳申到數目該載。
通判廳經總綱起解於行在右藏西庫送納。嘉定十七年,准戶部取解錢會五萬二千七百一十七貫七百一十文。近於寶祐四年,准戶部行下以五萬貫為額。至開〔4〕元年,又准戶部拋冊增作五萬八千九百三十二貫四百一十四文。
土貢杜佑《通典》貢蠟燭二十條。唐《地理志》亦貢蠟燭。《九域志》貢蠟燭二百條,今貢無。
校註:
〔1〕「間」為衍字。
〔2〕依下文應作「六千六十五兩」。
〔3〕「陵廣」,為誤入之字。
〔4〕「開」後脫一「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