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汀志 · ○稅賦

胡太初 《臨汀志》
汀,山多田少,土瘠民貧,二稅視他郡為重。朱文公熹、運使王公回、郡守祝公櫰、布衣雷衡皆請行經界,迄不果。昔固已病之矣,更紹定寇擾,阡陌淆紊,常賦陷失而郡計窘;或業去產存,或業輕產重而民力殫。官版簿不明,民砧基無有,奸豪擅利,貧弱罹殃,經界之行,實今日急者也。事大體重,念非得請於上,則郡家亦未易為。采民風者,宜有訪於此。 夏稅 本州原管六縣,夏稅一萬九一十八貫七百九十三文正,紐計錢糧草麥四色共七萬八千三百八十九貫一十二文,錢會〔1〕各半。紹定寇攘後,六縣實納到錢九千六百五貫九百三十八文正,紐計錢糧草麥四色共四萬三千七百九十七貫三百二十四文,錢會各半。逃絕戶無納九千四百一十二貫八百五十五文正,紐計錢銀草麥四色共三萬四千五百九十一貫六百八十八文,錢會各半。開具諸縣細數在下: 長汀縣額管稅錢,四千二六十九貫二百九十二文正,計一萬九千一百九十九貫七百四十七文,錢會各半。紹定寇攘後,實納到二千八百四十三貫九百三十八文正,錢銀草麥四色紐計錢一萬五千五十二貫三百五十三文,錢會各半。逃絕戶無納一千四百二十五貫三百五十四文正,計四千一百四十七貫三百九十四文,錢會各半。 寧化縣額管稅錢,四千三百二十一貫四百二十九文正,計一萬八千二百四十六貫九百九十三文,錢會各半。紹定寇攘後,實納到二千一百七十三貫五百九十七文正,錢糧草麥四色紐計一萬二百九十九貫八百五十七文,錢會各半。逃絕戶無納二千一百四十七貫八百三十二文正,計七千九百四十七貫一百三十六文,錢會各半。 上杭縣額管稅錢,二千六百三十三貫九百四文,計錢九千七百八十三貫七百一十八文,錢會各半。紹定寇攘後,實納到一千三百八十八貫四百五十五文正,銀錢草麥四色紐計四千三百一十貫五十文,錢會各半。逃絕戶無納一千二百四十五貫四百四十九文正,計錢五千四百七十三貫六百六十八文,錢會各半。 武平縣額管稅錢,三千六十一貫八百六十九文正,計錢一萬一千九百四十八貫六百三十七文,錢會各半。紹定寇攘後,實納到一千一百一十七貫四十八文正,錢銀草麥四色紐計四千一百八十七貫七百七十文,錢會各半。〔2〕 清流縣額管稅錢,二千六百三十貫八百八十九文正,計錢八千六百一十七貫八百五十九文,錢會各半。紹定寇攘後,實納到一千一百三十貫八百五十三文正,錢銀草麥四色紐計四千五百三十貫三百一十一文,錢會各半。逃絕戶無納一千五百貫三十六文正,計四千八十七貫五百四十八文,錢會各半。 蓮城縣額管稅錢,二千一百一貫四百一十文正,計錢一萬五百九十二貫五十八文,錢會各半。紹定寇攘後,實納到九百五十二貫四十七文,錢銀草麥四色紐計五千四百一十六貫九百八十三文,錢會各半。逃絕戶無納一千一百四十九貫三百六十三文,計五千一百七十五貫七十五文,錢會各半。 秋苗 本州原管六縣秋苗五萬九千五百三十三石四斗三升七合四抄。紹定寇攘後,六縣實納到苗米二萬五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一升。續根括到賊、絕戶撥充諸寨軍食米二千九百三十七石三升,逃絕戶無納三萬九百六十石九升七合四抄,逐月和糴米斛添湊軍支糧食。開具諸縣細數如下: 長汀縣額管秋苗,一萬五千二百二十八石六升五合。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九千九十石六斗四升,逃絕戶無納六千一百三十七石四斗二升五合。 寧化縣額管秋苗,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四石三斗九升四合。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六千四石二斗五升。根括賊戶撥充安遠四寨軍食,計米二千一百八石五斗一升,逃絕戶無納五千二百五十一石六斗三升四合。 上杭縣額管秋苗,八千六百五十石七斗六升四合。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三千二百七十八石八斗五升。根括賊戶撥充梅溪寨軍食,計米二百八十七石五斗六升,逃絕戶無納五千八十四石三斗五升四合。 武平縣額管秋苗,八千五百六石一斗四升五合四抄。紹定寇攘後,實納〔3〕苗米二千三百七十八石九斗,逃絕戶無納六千一百二十七石二斗四升五合四抄。 清流縣額管秋苗,六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二升一合。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二千八十石八斗六升。根括賊戶撥充明溪寨軍食,計米一百六十九石六斗七升,逃絕戶無納四千七百二十一石九斗九升一合。 蓮城縣額管秋苗,六千八百一十一石五斗四升八合。紹定寇攘後,實納到苗米二千八百二石八斗一升。根括賊戶撥充北團寨軍食,計米三百七十一石二斗九升,逃絕戶無納三千六百三十七石四斗四升八合。 役錢 本州管六縣免役錢四萬二千六百七十貫四百六文,系諸縣徑自拘催支遣。 長汀縣九千五百六十三貫一百三十八文。 寧化縣九千六百七十九貫三百三十二文。 上杭縣五千八百九十九貫九百四十八文。 武平縣六千八百五十八貫五百八十八文。 清流縣五千九百六十二貫二百三十文。 蓮城縣四千七百七貫一百七十文。 以上皆據舊志端平間李敷文改定數目該載。 房廊地基 房廊地基及州前西廊行廊錢每年二百七十三貫三十二文,錢會各半,歲終監納。 地基錢,每年一十八貫六百五十文,錢會各半,歲終催解。 城內廂官軍典催納行廊錢,每年五貫三十四文省,歲終呈帖兵官催解。 濟川門外房廊錢,每年除減免外,合納錢四十八貫文,錢會各半,系宗子趙必文請佃,歲終監納。 定光院祐聖堂沒官田稅錢,每年納九十二貫一百四十八文,錢會各半,歲終解納。 軍資庫每年催房店錢,一百八十一貫五百三十五文,錢會各半。 以上系見催數。 鹽課 本州合發朝廷綱運官軍衣賜全籍。 賣鹽趁辦 舊額運福鹽每年八中綱,實搬到鹽四中綱,多至六中綱。後以涉歷艱難,動經年歲不到,多欲更革。前長汀縣宰劉元英為檢院申請,欲令汀民與長汀、寧化、清流並照上杭、武平、蓮城體例,改運漳鹽。郡守趙崇模申請謂搬運漳鹽,系遵陸路,恐腳夫有改,反為一方之擾,莫若改運潮鹽。紹定五年,准尚書省札,從本路鄭轉運之請,許本州及諸縣艱於運福鹽者改運潮鹽。本州具申朝廷,乞行下諸監司移文潮州,立定體例,候本州搬載鹽綱,須是從官納錢請清鹽,不許場務邀阻,多收稅錢。續准運司牒本州,催促一面搬運,責認本司淨息,準擬供給吐渾月糧、衣賜,不可頃刻乏。興〔4〕本州遵稟,牒長汀縣根括諸里船梢水手條具河路灘險,陸路扛搬因依陸續支錢發遣船戶往潮州界撮買應辦郡計,並非從官給賣。其鹽經由潮州潭口場納稅,過上杭縣,從官檢秤核實,方到本州交卸。每綱一十船,共搬鹽四百籮,每籮二十貫足錢重。每一貫錢重,官支買鹽、腳載、納稅、盤磯、扛搬等錢共三百足,外搬盤上岸及包鹽箬葉、稈索合干人食錢等費在外。本州從來鹽價,每斤一百六十錢重,賣錢一百八十文足。自後逐次裁減,每兩賣錢六文足,每斤賣錢九十六文足。歲約運三綱,綱吏多阻滯,以致違限,或止兩綱,或兩年通五綱。每年解納本路運司鹽息錢七千六百五貫四百一十六文省,提舉司吏祿錢三百一十二貫文及支撥下通判廳頭子贍學錢一千二百八十四貫七百二十文省。 長汀縣原撥福鹽。紹定間,本州申請改運潮鹽,每綱一十船,每船載鹽六十籮,每籮二十貫足錢重。舊制,每斤價錢二百六中文省,中豐〔5〕。嘉熙間,提刑童公順每斤減三十文省。淳祐間,宰陳顯伯撥青泰上二都鹽三百六十三斤,拘錢會入學養士。寶祐間,郡守周公晉拘回營陽第五、第六、第八都,歸仁第一、第二、第三都,仙桂第一、第二都復買州鹽。寶祐間,准提舉湯公謨行下,減免逃絕戶幾二十斤。 寧化縣運福鹽。每年運四中綱,到清流嶺下交卸,別僱船搬運入縣。一中綱計七百一十七籮,每籮淨鹽一十七貫二百文重,分東西廊發賣。東廊甲戶鹽額每月一萬七千斤,今止一萬六十斤;西廊賣縣郭三都人戶,買不買從其便,無定數。解提舉司吏祿見錢二十貫五百文省,十七界會一百二貫五百文,州淨利錢三百六十二貫八百八十八文省,十七界會一千八百一十三貫五百文,通判廳贍學鹽頭錢見錢二百五十一貫四百二十二文省,十七界會一千二百五十七貫文。 上杭縣舊運漳鹽。紹定間,郡守李公華申請改運潮鹽。杭與潮接,私販旁午,艱於發買。逐年只就潭口場撮買三綱,每綱計一千七百秤。 武平縣運漳鹽。每年十小綱,每綱一萬斤,斤為錢一百六十二文。邑去漳餘十程,皆陸負,例和雇里夫,分番接運。 清流縣運福鹽。每年四中綱,每綱六萬斤。每月發賣諸團里民戶食鹽計七千八百包,每包二百五十八文,錢會各半。 蓮城縣運漳鹽。舊例官給綱本錢,雇誘丁壯陸負而官民中分之。近年官差人吏齎錢往漳州買鹽,載上水頭,和雇里夫往水頭搬擔交卸。舊例編排民戶分四等給賞,上等三百文,中等二百一十文,下等一百二十文,四等六十文。自紹定兵火後,戶口凋耗,不許計口分等,只憑甲長請鹽分賣。 以上該載諸縣所申,互有詳略。 六縣每年合解春冬衣賜等青冊錢 長汀縣錢會七千四百四十七貫三百三十六文。 寧化縣錢會一萬二千八百五十四貫六百八十四文。 上杭縣錢會三千六百二十六貫一十二文。 武平縣錢會五千四十七貫八百一十六文。 清流縣錢會六千七百八十二貫一百二十三文。 蓮城縣錢會六千一百七十五貫七百九文。 以上並逐月拘催,年終解足。 商稅 州城商稅務,祖額收錢一千三百五十九貫一百八十三文。政和八年,收錢一千四百一十六貫五百六十四文。新額收錢四千九百九十九貫一百六十七文。紹興二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准運司牒文准都省付下汀州奏,城下務自紹興十六年至二十年所收商稅比祖額並增,依法取酌中一年收錢。遂取紹興十八年收錢數立為新額,計上項遞年收錢六千二百六十三貫八百三十八文,每日遇晚隨所收多寡以十分為率,解赴知通衙交納,州庫六分,通判衙四分。 以上據本務所申。 寧化縣商稅務,祖額收錢二千七十一貫—百二十七文。今收錢二千四百七貫六百三十四文。 校註: 〔1〕錢,硬幣。會,即會子,南宋發行的一種紙幣。 〔2〕此處缺逃絕戶無納數字。依武平縣額管稅錢總額扣除實納到額,應補「逃絕戶無納一千九百四十四貫八百二十一文,計七千七百六十貫八百六十七文,錢會各半」三十七字。 〔3〕漏一「到」字。 〔4〕「興」字疑有誤。 〔5〕「中豐」不可解,疑為「中豐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