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 · 喪服四制第四十九

戴聖 《禮記》
【題解】 鄭玄說:「名曰『喪服四制』者,以其記喪服之製取於仁、義、禮、知也。」 本篇闡述制定喪服所根據的四項原則——恩(恩情)、理(義理)、節(節制)、權(權變),而這四項原則分別本於仁、義、禮、智。本篇內容也見於《大戴禮記·本命》和《孔子家語·本命解》,可互相參看。 凡禮之大體①,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訾之者②,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 【注釋】 ①大體:鄭註:「禮之言體也,故謂之禮,言本有法則而生也。」孫希旦說,此言凡禮由是四者而生,蓋五禮之所同也。下文乃專以喪禮言之。 ②訾(zǐ):詆毀。 【譯文】 凡禮的基本點與法則是,取法天地,效法四時,比照陰陽,順應人情,所以稱之為禮。詆毀禮的人,是不知道禮是怎樣產生的。 夫禮吉凶異道①,不得相干,取之陰陽也。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也。有恩、有理,有節、有權②,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義也,節者禮也,權者知也。仁、義、禮、知,人道具矣③。 【注釋】 ①吉凶異道:孔疏:「言吉凶各異其道,及衣服、容貌、器物不同也。」 ②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孫希旦說,有親屬而服之者謂之「恩」;本非親屬,因義理之宜而服之者謂之「理」;立其制限謂之「節」;酌其變通謂之「權」。 ③仁、義、禮、知,人道具矣:孔疏:「仁屬東方,義屬西方,禮屬南方,知(智)屬北方。四時並備,是『人道具矣』。」 【譯文】 吉禮、凶禮兩種禮儀規製做法各不相同,不能互相干犯,因為它們分別取法於陰陽。喪服制度有四條準則,喪服的變化相宜地進行,就是取法於四時。服喪的四條準則,有據恩情而服,有據義理而服,有據節制而服,有據權變而服,都取法於人情。據恩情而服就是仁,據義理而服就是義,據節制而服就是禮,據權變而服就是智。有仁、義、禮、智這四條,做人的道德就齊備了。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 【譯文】 對恩情深厚的,喪服就重,所以為去世的父親要服斬衰三年,這就是根據恩情制定的禮。 門內之治恩揜義①,門外之治義斷恩②。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③,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 【注釋】 ①門內之治恩揜義:孔疏:「以門內之親,恩情既多,揜藏公義,言得行私恩,不行公義。」門內,指本族內。 ②門外之治義斷恩:孔疏:「既仕公朝,當以公義斷絕私恩。」 ③資:鄭註:「猶操也。」 【譯文】 為族內的人服喪,感情重於道義;為族外的人服喪,道義重於感情。拿為父親服喪相同的敬意來為國君服喪,尊敬貴人,尊崇尊者,這是義理中最重大的原則。所以為國君也服斬衰三年,這就是根據道義制定的禮。 三日而食①,三月而沐,期而練②,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也。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③,墳墓不培④,祥之日鼓素琴⑤,告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 【注釋】 ①食:鄭註:「食粥也。」 ②練:服喪滿一年後舉行練祭,改戴練冠。 ③苴(jū)衰:苴麻之衰,即斬衰。 ④培:孔疏:「益也。」 ⑤祥:大祥祭。素琴:孫希旦說:「琴之無飾者也。」 【譯文】 父母之喪,三天後可以喝粥,三月後可以洗頭,一年練祭後改戴練冠,身體雖然毀傷但不至於危及性命,這是說不能因為死者而傷害了生者。喪期不超過三年,斬衰喪服破了也不補,墳墓不再壘土,大祥祭後就可以彈奏素琴,這是告訴人們服喪是有終結的,這就是根據節制原則制定的禮。 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杖者何也?爵也①。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擔主②,或曰輔病③。婦人、童子不杖④,不能病也。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禿者不髽⑤,傴者不袒⑥,跛者不踴。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⑦,以權制者也。 【注釋】 ①杖者何也?爵也:孔疏:「杖之所設,本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為爵者而設,故云『爵也』。」 ②擔主:孔疏:「《喪服傳》云:『杖者何?爵也。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鄭注云:『擔,假也』,『尊其為主』,『假之以杖』。」指無爵之嫡子假借喪杖而為喪主,主持喪事。 ③輔病:即扶病。孔疏:「《喪服傳》云:『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謂庶子以下,雖非適(嫡)子皆杖,為其輔病故也。」 ④婦人、童子不杖:孔疏:「杖既扶病,何婦人、童子所以不杖?為其不能病也。婦人,謂未成人之婦人。童子,謂幼少之男子。」 ⑤髽(zhuā):孔疏:「髽者是婦人之大,重喪辮麻繞發。」即用麻線編辮髮髻。 ⑥傴(yǔ):駝背。 ⑦八者:即前述八種情況。孔疏:「應杖不杖,不應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禿者,五也。傴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 【譯文】 用侍奉父親的相同的態度來侍奉母親,敬愛之心是相同的。但是,天上沒有兩個太陽,地上沒有兩個王,國家沒有兩個君主,家裡沒有兩個尊者,只能由一個人來治理。所以父親健在為去世的母親服齊衰一年,即體現家中沒有兩個尊者。服喪為什麼要拄著喪杖呢?表示服喪者是有爵位的人。國君去世,第三天授給世子喪杖,第五天授給大夫喪杖,第七天授給士喪杖。喪禮中,有的人沒有爵位也拄喪杖,或是因為是嫡子要主持喪事,或是因為生病而要用杖來支撐身體。男女未成年的不用拄杖,因為他們不能因為哀傷而生病。百官齊備,百物具備,有的喪主不用說話就能把事情辦好,這樣的喪主可以竭盡其哀痛之情,要別人攙扶才能站起來;有的喪主需要自己發話才能把事情辦好,這樣的喪主要適當收斂其哀痛之情,自己拄杖站起來;有的喪主要親身做事才能把事情辦好,這樣的喪主蓬頭垢面也是可以的。服喪時,禿頭的人不用露出髮髻,駝背的人不用袒衣露體,跛子哭喪時不需跳腳。年老和有病的人不需停止喝酒吃肉。以上八件事,這就是根據禮儀的權變制定的禮。 始死,三日不怠①,三月不解②,期悲哀③,三年憂,恩之殺也。聖人因殺以制節,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 【注釋】 ①不怠:鄭註:「哭不絕聲也。」 ②不解:鄭註:「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 ③期悲哀:孔疏:「謂期之間,朝夕恆哭。」 【譯文】 親人剛死,孝子三天內哭聲不斷,三個月不解衣而睡,沒有倦意;一年裡悲哀愁苦,朝夕常痛哭;三年內憂思在心,恩情隨著時間過去而減弱,哀痛逐漸遞減。聖人依據恩情隨著時間過去而減弱,哀痛逐漸遞減的情況來制定禮節,所以喪期是三年,賢人也不能超過,不肖的人也不能達不到,這是喪禮中的中庸之道,是歷代君王所常實行的。 《書》曰:「高宗諒,三年不言。」①善之也。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三年之喪,君不言。《書》雲「高宗諒,三年不言」,此之謂也。然而曰「言不文」者②,謂臣下也。 【注釋】 ①「《書》曰」以下二句:出自《尚書·無逸》。諒,居喪所處的倚廬。,同「暗」。 ②言不文:出自《孝經·喪親章》:子曰:「孝子之喪親也,哭不偯,禮無容,言不文,服美不安,聞樂不樂,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 【譯文】 《尚書》上說:「殷高宗居處倚廬,三年不說政事。」這是在讚揚他。君王沒有不行此禮的,為什麼只誇獎殷高宗呢?回答說:殷高宗,就是武丁。武丁,就是殷代的賢王。繼承父親即位,孝順溫良地守喪。他在位時,殷代由衰而逐漸復興,禮由廢棄逐漸興起,所以讚揚他。因為讚揚他,所以記載在《尚書》中並頌揚他,所以稱他為「高宗」。三年之喪,君王不開口談政治。《尚書》上說的「殷高宗居喪住在倚廬中,三年不開口談政事」,說的就是這件事。然而,古書上說「孝子在居喪期間,說話不講究文辭」,說的是臣下的居喪禮。 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齊衰之喪,對而不言;大功之喪,言而不議;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①。 【注釋】 ①「斬衰之喪」八句:見《間傳》「斬衰,唯而不對」節。 【譯文】 禮制規定:服斬衰之喪,別人問話時只發出「唯唯」的聲音而不回答別人的問話;服齊衰之喪,可以回答別人的問話但不主動說話;服大功之喪,可以主動說話但不發表議論;服緦麻、小功之喪,可以發表議論但不說快樂之事。 父母之喪,衰冠、繩纓、菅屨①,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練冠,三年而祥。比終茲三節者②,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 【注釋】 ①菅(jiān):茅草。屨(jù):鞋。 ②三節:孫希旦說,謂三月而沐,期而練,三年而祥。蓋喪以既葬、既練、既祥為變除之大節也。 【譯文】 為父母服喪,頭戴喪冠,冠纓用麻繩編成,腳穿草鞋,三天後才喝點兒稀粥,三個月後才洗頭,滿一年即十三個月後才改戴練冠,第三年舉行大祥祭。完成了這三個階段的孝子,仁者就可以觀察到他的愛心,智者就可以觀察到他的理性,強者就可以觀察到他的志意。用禮來治理喪事,用道義來規正喪事,是不是孝子,是不是順從的兄弟,是不是貞潔的婦人,都可以觀察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