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宋夏金史講義 · 第一章 遼宋的先後建國及其對立與鬥爭

第一節 契丹族建立契丹國(遼) 一、契丹族的歷史與其建國過程 1.契丹族發展小史 契丹,是鮮卑族的一部,這一稱號是從北魏時代開始的。從北朝直到隋代,契丹全族分作八部。其間曾因受到柔然或突厥的侵逼而幾度「內附」於中國,但契丹八部的活動區域一直還是在潢水流域和土河流域。 潢水,今稱西剌木倫河,意即黃色的河。它是遼河的上源之一,故也叫大遼水。在古代,這一道水曾有過各種各樣的名稱,如濫真水、托紇臣水、吐護真水等。 土河,現在也稱為老哈河。(以上兩水都在今內蒙古境內)。 在唐帝國前期的一百二十年內(618—735)契丹族眾已較前加多,已由前此的八部而改分為十部,而以其中的大賀氏一部世為部族酋長。在這一時期之內,契丹依違於唐與突厥之間,忽此忽彼,向背不常。在武則天的時代,竟至屢敗唐兵,且曾一度攻入幽州而屠之,又南殘瀛州的屬縣。後因突厥的默啜可汗正在向外擴展其勢力,出兵擊敗契丹,唐帝國的邊患因之而稍得緩和。 當大賀氏世為契丹部族酋長的時代,契丹族的生活情況還是「草居野次,靡有定所」的。 在八世紀的三十年代以後,大賀氏衰,乃又由契丹十部中的遙輦氏一部代之而世為契丹族酋長,自此至於十世紀初,共繼續了一百六十餘年。 當遙輦氏世為契丹部族酋長之日,人口日益眾,勢力日益強,遂又把全族合併離析,重新分為二十部。從這時起,也開始設置官屬,創立制度,並刻木為契,穴地為牢。二十部且各有各的分地。此後數代相繼,「教稼善牧」,且「創置鐵冶,國益殷富」。 因其勢力日漸強大,故在遙輦氏世為契丹酋長時代,便與唐帝國處在經常的對抗和鬥爭的狀態之下。在唐玄宗的天寶年間就已經敢於殺掉唐朝為和親而送嫁於契丹的公主,並不斷侵略唐帝國東北部的邊境。其間曾有一次以十萬人而擊敗安祿山於潢水之南。及安史之亂以後,幽州附近各地區更經常處在契丹的軍事侵略和掠奪的情況之下了。 當大賀氏和遙輦氏兩部的興替之際,契丹十部當中的迭剌部也與遙輦氏的力量同樣的強大。在遙輦氏推翻大賀氏的統治權力時,迭剌部曾出大力以相協助,因而當遙輦氏世為契丹部族酋長之日,便由迭剌部世世掌握統轄契丹軍馬的大權,官名叫夷離堇。因此之故,迭剌部的實力乃得逐漸超駕乎遙輦氏之上。到907年,迭剌部的首領阿保機遂又推翻了遙輦氏的統治而代為契丹各部族的共主。 2.幾種錯誤記載的批判 以上是我們歸納散見於《遼史》之《紀》、《志》、《表》、《傳》中的各種資料而得出的幾條結論。但在《遼史·世表》、《新唐書·北狄列傳》、《舊五代史·外國列傳》、《新五代史·四夷附錄》、《五代會要》和《資治通鑑》中關於契丹的記載,卻都是和上面的結論完全不同的一些說法,綜括之約為以下數事: 一、契丹全族自始至終都只是分作八部的。 二、契丹八部各有酋長,號大人。再由八部大人互推一人為王,建旗鼓以統八部。 三、被推為契丹王的並非終身職,而是每隔三年,或當國內遇到災疫時,便由八部大人聚議改選,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 四、阿保機之為契丹王,原也是由八部大人共同推選出來的,後因得到漢人的教唆,不肯受代,遂於為王九年之後用詐術殺害了諸部的大人,因得終其身及其子孫,世世為契丹國王。 這些說法與前面歸納出來的幾項結論全是互相牴牾的,而在這種種說法的本身及其相互之間也有種種矛盾,講不通,因而我們全部不能接受。這些說法全是出於中原方面的記載(《遼史·世表》也是根據中原史書中的一些材料編成的),由於是輾轉相傳而得來的,故全都走了樣,失了真,不能與契丹史實相符合了。 3.契丹國的建立 阿保機於901年受任為夷離堇,統軍馬,專征討,即統轄契丹兵馬的最高級的官員。他「繕治甲兵,滋蕃群牧」,充實力量,在下一年便率眾侵襲河東、代北,攻下九郡,俘去「生口九萬五千,馬牛羊不可勝計」。自此以後,阿保機每次與中原交鋒,無一次不從邊地各州縣中俘去大量人口和牲畜,這時候,契丹族的實力實已超過了分據中國北部任何一個割據力量之上,故開封的朱全忠和太原的李克用都爭著要結援於契丹,而阿保機乃依違於這兩大勢力之間,相機而擴大其本族的力量。 在侵襲中原北部邊境之外,阿保機還出兵攻破奚和室韋等部,所俘獲得的廬帳也極多。到907年,阿保機乃推翻了遙輦氏的統治而代為契丹族的共主。到916年便正式建立了契丹國,並且改稱皇帝了。 在阿保機四向用兵的過程當中,所擄獲的漢族人民,仍為之建立城鎮於可以從事農耕之地,即仍用其所從來處的州縣原名,也使其親朋鄰里仍得聚居在一地。例如,凡從薊州三河縣虜掠去的人民,即在東京道的濱州為之建城以居之,且仍名之為三河縣。《遼史·食貨志》說阿保機「弭兵輕賦,專意於農,嘗以戶口滋繁,乣轄疏遠,分北大濃兀為二部,程以樹藝,諸部效之」。在這些農業工作中起骨幹作用的必是這些被俘虜來的漢戶。 諸王外戚大臣及部族首領跟從阿保機出外征伐的,其所俘掠的人口,也都可以照上述辦法辦理:使其團集一處,建州縣以居之,稱為「頭下州軍」。甚至連阿保機的述律後因為在「開拓四方」和「平渤海國」的軍事上都曾盡過力,遂以所俘有技藝者歸於後之帳下,稱為屬珊軍,另以無技藝者團集而於回鶻牧地建置州縣以居之。凡徵收市井商賈之家所得賦稅皆歸「頭下」,惟酒稅繳納「上京」。 凡是領有「頭下州軍」的貴族們,州軍中的人民便等於他們的奴婢或部曲,向他們交租賦,盡經濟上的職責,作他們的私甲和爪牙,提供軍事義務,而這些州軍中刺史以下官吏又都由這些貴族們的部曲充任,故這些貴族實已享有「頭下州軍」中行政、經濟、軍事三方面的大權,其對於契丹國的朝廷的關係實具有極大限度的獨立態勢。這些方面所表現的,全與西周初年的情況相似,說明了當時新建的契丹國,處在漢民族高度發展的封建制的政治經濟的強大影響下,正加速其氏族社會解體的過程,正在從家長奴役制的社會而向著初期封建社會的體制邁進。 因而,阿保機所建立的這個以契丹族為統治核心的國家,是包括了許多具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語言的部落部族在內的,其中較重要者至少有以下幾種:奚、室韋、烏古、阻卜、回鶻、渤海、漢人。契丹國還只是一個不曾有自己的經濟基礎的、暫時的、不鞏固的軍事行政的聯合。 二、契丹國建立前後的社會經濟發展概況 1.契丹國建立之前的情況 在阿保機建國之前,契丹族的活動區域既主要地局限在長城之外,並、營以北的地區,氣候寒冷,風沙甚多,土地荒瘠,不宜農耕,而在其四近卻有不少的河流和湖泊可以捕魚,有不少的原始森林和山嶽地帶可以進行採集和畜牧遊獵,這就規定了他們的生活不能不是「畜牧畋漁以食,皮毛以衣,轉徙隨時,車馬為家」,不能不是「隨陽遷徙,歲無寧居」(皆《遼史·營衛志》中語)。契丹族在前此幾百年之內所過的全是畜牧漁獵的部落生活,而非城郭的耕稼的生活。 某種的地理環境構成生產過程的自然的基礎,在一定的程度上,特別是在社會發展的早期階段,地理環境在生產類別、生產部門上蓋上了烙印,構成了社會勞動分工的自然的基礎。…… 馬克思把社會生活的外部的自然的條件分成兩大類,其第一類是生存資料的自然富源,即肥沃的土壤、豐產魚類的水、藏野獸的森林等等,在社會的生產生活中,第一種自然財富在社會發展的低級階段具有最大的意義。(康士坦丁諾夫《社會物質生活的條件》講地理環境的一節) 契丹在那樣的自然環境和地理條件的限制之下,其全族的生活,如《遼史·食貨志》上所說: 契丹舊俗,其富以馬,其強以兵。縱馬於野,弛兵於民。有事而戰, 騎介夫,卯命辰集。馬逐水草,人仰湩酪,挽強射生以給日用,糗糧芻茭道在是矣。以是制勝,所向無前。 這等於說,契丹族的丁壯在平日則畜牧漁獵以維生計,有事則可隨時調集從軍出戰。其平時和戰時的生活實無太大的分別,故亦可說戰鬥生涯和軍事組織乃是契丹人民經常的職業。 2.契丹國建立之後 在阿保機做了契丹共主之後,四出攻掠,所俘獲的人口很多,而其中大多數都是以耕稼樹藝為業的漢族人民或渤海國人。據《遼史·百官志》說,阿保機在每次攻掠中國和渤海國之後,「得其人則就用之,東北二鄙以農以工」。而《遼史·地理志》中更說明契丹把所俘擄的漢人都使之分別聚居在比較適宜於農耕之地,或建漢城,或無城郭,民戶數目由數百戶而至數千戶不等,「程以樹藝」,使其「專意於農」,或則把一些有「技巧」的人聚合在一處,令其織紝。 就契丹國而論,在這樣的一些措施之下,在其社會經濟當中農業經濟的成份自然要大為增長,大為提高;但如僅就契丹族而論,則阿保機的政策卻是有意的不使其漢化,不使其參加農業勞動和織紝工作,目的是要保持契丹族人民勇武善戰長於騎射等等優點,恐其生活逐漸漢化之後這些長技便要隨之而消失了。故凡屬農耕一類工作皆由漢人、渤海人去作,而契丹族則仍是「以畜牧田漁為稼穡」(《百官志》四),仍繼續過其「轉徙隨時,車馬為家」也即是「秋冬違寒,春夏避暑,隨水草,就畋漁」的生活。這和北魏末年高歡向鮮卑人宣布的利用漢人的政策(即「漢民是汝奴,夫為汝耕,婦為汝織,輸汝粟帛,令汝溫飽」)幾乎是一樣的。 阿保機本是能說漢語的,但在他做了契丹共主之後,他卻絕口不說一個漢字,原因就是不願契丹族人受其影響而習於漢化之故。 3.「四時捺缽」 契丹的貴族,一直還繼承著阿保機的政策,也就是,一直還不肯改變其漁獵遊牧的風習,直到十二世紀初年契丹亡國之時依然如此。而從耶律德光時代得到燕雲十六州之後,其國土既包有長城以南的廣大地區,其「秋冬違寒,春夏避暑,隨水草,就畋漁」的活動區域更可以擴大,契丹貴族遂在四季各有其特定的遊獵畋漁地點,屆時即由契丹最高統治者率領大批貴族同往某地,於其地設置行宮,稱為「捺缽」。(用此名稱以與「斡魯朵」相區別。斡魯朵是指上京宮室營衛而言。) 春捺缽的地點是長春州東北的鴨子河濼(今松花江中的一段。遼代原稱松花江為鴨子河,後又改稱混同江)。契丹皇帝於正月上旬由臨潢出發前往其地,初至之時,凝冰未解,即紮營冰上,鑿冰鉤魚。及冰解之後鵝雁已來,則縱鷹鶻(即海東青)捕鵝雁。在鉤得第一條大魚(頭魚)及捕得第一隻鵝雁(頭鵝)之時,全須獻酒作樂以相慶賀。弋獵網鉤,春盡乃還。 夏捺缽多在吐兒山(今張北縣之炭山),契丹皇帝於夏季至其地避暑納涼,間亦從事遊獵。 秋捺缽在永州(潢水與土河合流處)西北之伏虎林。至其地之主要目的為在山中射鹿。 冬捺缽之地多在永州東南之廣平淀,因該處為沙土地,冬月稍暖,故往避寒。 據此可知,契丹國的最高統治者,每年留居於其都城上京的日子實極有限,而一切軍國大政以及會見外國的使臣等等,也大都是在其四時游幸之地舉辦。所以,每一個游幸之地,事實上便也是一個帶季節性的臨時的政治中心。 這種四時捺缽的習慣,一直到遼國最後的皇帝(天祚帝)時代,還是一直在沿襲著而未被廢除的。 三、契丹的軍政制度 1.軍事制度 如《遼史·食貨志》所說:「契丹舊俗,其富以馬,其強以兵,縱馬於野,弛兵於民,有事而戰, 騎介夫,卯命辰集。」可以知道契丹族的丁壯在平時即全是施行軍事部勒,故一遇戰事立即可以徵集起來充當士兵。戰鬥生涯和軍事組織乃是契丹人民的經常的職業。凡是經過這樣的調發徵集而編制起來的軍隊稱為「乣軍」。 但是,在這些須待臨時徵集調發的人員之外,契丹的皇帝和貴族外戚重臣等還都經常帶領著一定數目的兵馬。而皇帝所帶領的親衛軍,不但人數較多,而且都是經過簡選的精銳之士,「兵甲犀利,教練完習」,其實力超駕乎任何貴族外戚之上,故《遼史·兵衛志》的「宮衛騎軍」條中對阿保機的這項措置頗加稱讚,以為「強幹弱支,詒謀嗣續。……簡天下精銳聚之腹心之中,懷舊者歲深,增新者世盛,此軍制之良者也」。阿保機時這種親衛軍的數目不可知,到其子耶律德光時則為三萬人。在有事出戰之際,主要是依靠臨時調集的士兵,而這些「御帳親軍」則留屯國都之內以為「部族根本」。 貴族及部族大首領所經常帶領的「私甲」叫做「頭下軍」,其數目多不過千餘人騎,少則數百人騎。 2.胡漢分治的行政制度 儘管契丹國中所包括的部落種族如彼其複雜,但就其經濟生活與生產方式加以區分,卻也可以籠統地分作兩大類別,即: 一、耕稼以食、城郭以居的漢族人民和一部分渤海國人民。 二、漁獵以食、車馬為家的契丹族人民和所有漢族以外其他各部落部族的人民。 契丹國的政治上層建築,為這種社會經濟方面的具體情況所制約,乃也相應地而制定出一種胡漢分治的兩種行政體系的辦法,即所謂「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 在阿保機的時代,就已不但建置了一些專門居處漢人的城市,而且還設了一個「漢兒司」,專門負責統治漢人的各項事宜。及燕雲十六州割歸契丹之後,乃又把漢兒司的組織加以擴大,組成了一個「南面朝官」的系統,負責統轄漢人的行政,而與負責契丹族軍政事宜的「北面朝官」成為同時並存的兩個行政系統。 北面官和南面官都是因其辦事處所設在契丹皇帝的牙帳之北或南而得名。兩者的最上層組織叫南樞密院和北樞密院,都設有宰相和樞密等官。 北面官皆契丹貴族充任,掌管「宮、帳、部族、屬國之政」,掌管「兵機、武銓、群牧之政」,總之是「凡契丹軍馬皆屬焉」。所以《遼史·百官志》說「北樞密視兵部」(意即相當於中原王朝的兵部),而元好問也說「北衙不理民」。實際上,所謂「兵機、武銓、牧群」等事,已經可以說把契丹族的「國計民生」全都包括在內,此外已更無何等事務了。 從《遼史》所說「以國制治契丹」和「因俗而治」等話,可以知道北面官對契丹族和其他各部族的統治,完全是遵依其本族的風俗習慣的。 南面官在宰相和樞密之下,更設有「六部、台、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大部分是由漢人充任,而也有一部分是契丹人。他們掌管「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和「文銓部族丁賦之政」,總之是凡契丹國的人民「皆屬焉」。故《遼史·百官志》說「南樞密視吏部」(意即相當於中原王朝的吏部),而元好問也說「南衙不主兵」。 契丹獲得燕雲十六州之後便設置五冶太師以總四方錢鐵,又因燕京百物山偫,遂「命有司治其征」,又因「河間有煮鹽之利」,遂「置榷鹽院於香河縣」,因幽州與大同等地民殷物阜,遂「籍五京戶丁以定賦稅」。這可見,凡所謂賦稅之法,征商之法,鹽 之法以及冶鑄之法等等,也全都是屬於南面官的一些職掌,在北面官的職掌內是不會有的。 《遼史·百官志》四「南面方州官」條又說:「遼五京列峙,包括燕代,悉為畿甸,二百餘年,城郭相望,田野益辟,冠以節度,承以觀察、防禦、團練等使,分以刺史縣令,大略採用唐制。」這也反映出來,在契丹族本部族之內是無所謂地方行政的,契丹國的地方行政制度只是在統轄了廣大的漢族人民之後才開始的。因而,在《百官志》當中,也是只有在南面官的職掌之下才有「方州」一目,而在北面官的職掌中又是沒有的。 第二節 北宋初葉的政治經濟 一、割據紛爭局面的結束 在五代末葉後周世宗在位之日,對於藩鎮割據的局面已在極力要加以改變。周世宗曾命其臣僚供獻開邊之策和混一之道,前者為對契丹,後者則是要結束十國分立之局。後來他接受了王朴所建議的一項原則:要兼併分立的諸國,「攻取之道當先其易者」,由於後周南唐接境幾二千里,可乘之隙極多,遂連年對南唐用兵。 但除了「混一」的工作之外,周世宗還要把「開邊」工作同時並進,遂在959年發動了對契丹的軍事進攻,在契丹控制下的瀛莫二州先後望風而降。因世宗遇疾,乃班師而還。 趙匡胤於960年奪取了後周的政權,改國號為宋,是為宋太祖。他知道契丹的力量還不是中國的兵力容易制勝的,並且為避免陷於兩面作戰的境地,遂對契丹只採取防禦措施,要把全力集中在兼併南方諸國的工作上。而在這一工作上,他一方面仍然是沿用了「攻取之道必先其易者」的那一條原則,而另一方面卻也照顧到在這一工作進程當中所需要的經濟方面的支援。因此他要先從長江上游的後蜀著手,最後方及於南唐。他曾向他的弟弟趙光義說: 中國自五代以來,兵連禍結,帑廩虛竭。必先取西川,次及荊廣江南,則國用富饒矣。 趙匡胤所預定的這種進行程序,後來又稍有改變,不是首先用兵於後蜀,而是首先用兵於兩湖。 因為,在962年,建立於湖南朗陵(今常德)的政權發生了內訌,向宋廷乞師援助,趙匡胤乃假道江陵而出兵湖南,襲用了「假道於虞以伐虢」的故智,其結果,荊南和湖南兩個政權全被消滅了。 繼此而後,宋廷於965年兩道出兵滅掉後蜀,於971年從湖南進軍而滅掉南漢,974年吳越錢俶歸附於宋(納土歸朝則在太宗時候),975年宋滅南唐,割據漳州泉州的陳洪進在南唐既滅之後便也自動歸附。割據於長江流域及其以南的一些力量,到此算完全為北宋所消滅了。 對於在太原的北漢,趙匡胤因其是在契丹勢力的卵翼之下的,故最初還不打算用兵力去解決它,理由是: 河東正扼兩蕃(契丹與西夏),若遽取河東,便與兩蕃接境,莫若存之為我屏翰。 但在969年,趙匡胤認為北漢主劉繼元新立,內部多故,有機可乘,遂親自領兵去圍攻太原,為期三月而未能攻破,及契丹兩路出兵援救北漢,趙匡胤乃急遽班師。所棄軍儲,粟三萬石,茶絹各數萬,北漢頗得其用。到976年宋廷又命党進、潘美等率兵分五道以攻太原,契丹以耶律沙率師救北漢,宋師又無功而還。這年冬天宋太祖便死了。 二、北宋初年為了鞏固統治權的幾種措施 1.杯酒釋兵權 趙匡胤是以禁軍首領(殿前都點檢)而得以奪取到政權的,在其進行奪取的過程中且頗得當時禁軍中第二三等的將領如石守信、王審琦等人的助力,趙匡胤且曾與他們結拜為義社十弟兄。及北宋政權既建,這般人遂偃蹇驕縱,跋扈不奉法。趙匡胤乃採用趙普的建議,首先收拾了這般人,免得北宋的統治權再被他們攫取了去。所以在961年便演出了「杯酒釋兵權」的一幕帶戲劇性的事件。司馬光的《涑水記聞》載其事云: 上(宋太祖)因晚朝,與故人石守信、王審琦等飲酒,酒酣,上屏左右謂曰:「我非爾曹之力不得至此,念爾之德無有窮已;然為天子亦大艱難,殊不若為節度使之樂。吾今終夕未嘗敢安寢而臥也。」守信等皆曰:「何故?」上曰:「是不難知之,居此位者,誰不欲為之?」守信等皆惶恐起,頓首曰:「陛下何為出此言?今天命已定,誰敢復有異心?」上曰:「不然。汝曹雖無心,其如汝麾下之人慾富貴者何?一旦以黃袍加汝之身,汝雖欲不為,不可得也。」皆頓首涕泣,曰:「臣等愚不及此,惟陛下哀憐,指示以可生之途。」上曰:「人生如白駒之過隙,所以好富貴者,不過多積金銀,厚自娛樂,使子孫無貧乏耳。汝曹何不釋去兵權,擇便好田宅市之,為子孫立永久之業,多置歌兒舞女,日飲酒相歡,以終其天年。君臣之間兩無猜嫌,上下相安,不亦善乎?」皆再拜謝曰:「陛下念臣及此,所謂生死而肉骨也。」明日皆稱疾請解軍權,上許之。皆以散官就第,所以慰撫賜賚之者甚厚,與結婚姻。更置易制者使主親軍。 在對禁軍首領這樣地加意防範之外,趙匡胤對於禁軍中的士兵也是極不放心的。《宋史·兵志》說,太祖懲唐末五代藩鎮之弊,立更戍之法,分遣禁軍戍守邊城,使其往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佚。且不使任何部隊長期屯駐某一地區,也不使任何將官長期帶領某一部隊,目的全在防範其發生深切關係。故自宋初以來即有「兵無常將,將無常師」的情況。而士兵因習於勤苦之故,也可不至於驕惰。 甚至對於禁衛軍也頗加意防範。辦法是:當衛士們平時閒居之際,即分別給以棋枰,令對弈為樂。名義上是因為他們「端居終日,無他思慮,以此使之適情」,實際上卻是專門用來分其心神,使其不至發生他種思慮的(此事據《事實類苑》所引《楊文公談苑》)。 2.中央集權的強化 在北宋政權既建之後,其最高統治階層研究「唐末以來戰鬥不息,國家不安」的原因所在,趙普以為「其故非他,節鎮太重,君弱臣強而已。今所以治之,無他奇巧也,惟稍奪其權,制其錢穀,收其精兵,則天下自安矣」(《涑水記聞》)。於是宋廷為求達到此三項目標而有以下的一些措施: 一、收奪州郡長吏的事權——這一事又可以分作以下三項來說: 甲、取消支郡——晚唐五代的節度使,大都統轄很多的州郡,地廣兵強,所以難制。其節鎮所在地以外的州郡,均稱為支郡。宋初自平定湖南後即取消了節度使轄領支郡的制度,使各州郡都直屬京師。到後來,有的屯駐較多軍隊的大縣,如興元府(漢中)的三泉縣等,也都直屬於宋廷了。 乙、設置通判——在平定荊湖之後,宋廷下令規定在州郡長官之下設置通判(副長官)一人或二人,與長吏「均禮」,凡一州的軍民刑政他都得參預,且有權向中央政府直接奏報事件。此後每一州郡的行政權便分屬於幾個人而不專屬於一個人了。 丙、選用文臣——自唐末五代以來,州郡長吏大都為武夫悍將,到北宋初年,或因其衰病死亡,或令其致仕退休,或加以調動遷徙,皆選用文臣以為繼任之人,稱為「知州軍事」,這般文人自然不能稱兵逞強、據地自雄了。 二、制其錢穀——自晚唐以來,各州郡即把正式稅收分為「上供」、「送使」、「留州」三項,五代時的方鎮更大都各自委任其部曲去主管場院(稅收機關),厚斂以自利。其屬於朝廷上的三司管轄下的,方鎮們也都另派大員前往,在正當稅額以外多取其數以入己。宋廷於964年下令規定:諸州度支經費之外,凡金帛等均須送往朝廷以助軍費,不得擅自留用;各處的場院均須由朝廷派遣官員監臨。後來各道又置轉運使通盤籌措一道財賦,法制更為精密。從此「利歸公上」,外權稍削。 三、收其精兵——宋廷於965年令各州長吏選本道士兵驍勇者籍其名送都下以補禁旅之闕。又選禁軍之強壯者定為兵樣,分送諸道,使作選拔禁旅的標準。其後又改以木梃為高下之等,散給諸州作標準。各州長吏都監選定後即召募教習,俟其精練即送京城。據《涑水記聞》說,經各州郡選拔教習而聚之京師的這般禁旅,宋廷皆厚其糧賜,皇帝也常親加按閱訓練,結果遂皆能以一當百,禁旅之精銳既為任何地方實力所不能及,諸道將領遂無人敢生異心(皆據《涑水記聞》)。 地方行政的單位縮小,地方長吏的事權縮小,故在北宋初葉以來,都督和節度使乃都成了可以遙領的空名,有其名者並不親赴本鎮,既不理本鎮事務,也不食本鎮租賦,諸路觀察、採訪、團練、刺史等官也莫不如此。 北宋初葉雖頗得到以上諸項措施的好處,卻也種下了以後的禍根。故南宋的朱熹說:「本朝鑒五代藩鎮之弊,遂盡奪藩鎮之權,兵也收了,財也收了,賞罰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禍,虜騎所過,莫不潰散。」(《朱子語類》卷一二八) 3.宰相事權的分割和牽製作用的利用 北宋初年的最高統治階層中人是把防弊之政作為立國之法的,所以宋太宗趙光義曾把宋太祖一代創法立制的用意總括為如下的幾句話: 先皇帝創業垂二十年,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紀律已定,物有其常。 在這樣側重於防範的用意之下,不但要把方鎮割據和武將專擅的局面加以變革;如果宰相的事權太高,是也曾經對於某些朝代的政權起過危害作用的,自然也必須加以防範。於是北宋初年的中央政府是主要由以下幾個機構組成的: 一、三省——事實上只是一省,叫做中書門下。長官叫做「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另設參知政事一員或數員以為之副。然而「中書常缺舍人,門下罕除常侍」,與隋唐時代的組織規模大不相同。尚書六部則更是徒存空名,並無職掌,二十四司皆廢為閒所。 二、樞密院——唐德宗設置樞密使以傳達軍國機密,其後相沿皆以宦官任其職,至宋則改用士大夫任樞密使副。是為主持軍政的最高機關。然樞密使副及院中官員均不統兵。故宋代設置樞密院的用意是:一則使其「與中書門下對掌大政,號稱二府」,藉以分宰相之權,使宰相的事權大為縮小;二則使其與統兵將帥互相牽制:將帥雖有握兵之重而無徵發調遣的發號施令之權,樞密院雖有發號施令之權而無一兵一騎在其直接統領指揮之下。彼此相制,自然全不至發生異圖。 三、三司——這是把晚唐以來的度支、鹽鐵和戶部三者合而為一的一個機構,是主持財賦行政的最高機關。有了這一機構,便又把財政大權從宰相的事權當中分割了出來。長官叫做三司使和副使。但也間有分設度支使和鹽鐵使之時。三司也稱計省,三司使副遂也被稱為計相或亞相,其地位事實上是與執政官們略相等的。 4.官名和職責的分離 《通考·職官志》總序謂:「宋代官人授受之別,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有差遣以治內外之事。」 所謂官,是指中書令、侍中、六部尚書、給事中、大夫、郎以至刺史等。在宋代,做這類官的,並無職事可以掌管,不用到機關去辦公,這等名義只是用以敘補薪俸的,故又稱為寄祿官。 所謂職,是指學士院中的學士以及在皇帝左右的文學侍從之臣所擔任的各種名義。例如龍圖閣學士、天章閣學士等,因在當時都被認為是清高的頭銜,故稱之為職,以示與專用以敘俸之「本官」有別。其後凡有清望而出外任地方官者,也多帶有職名。 所謂差遣,是指內外百官所實際擔任之職務。例如侍中、中書令為官,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政事則為差遣;刺史為官,而「知某某州軍事」則為差遣。凡屬差遣,均是「名若不正,義若不久」,略似近代之所謂特派員,北宋各行政機構的事務均由此等被臨時指派之人負責,而正式編制中的各種官名反成虛銜,故「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七八」,反之則任其實職而不居其官者也必不下於十之七八。故有以某路某軍節度判官為階官,而實任某州州學教授者;有以某軍判官為階官,而試秘書省校書郎者;有以某縣縣令為階官,而實任某路轉運司勾當公事者。 三、大地主階級特權之擴大——「田制不立」與「賦役不均」 《通考·田賦考》四載有一段話說:「自祖宗承五代之亂,……而又田制不立,田畝轉易,丁口隱漏,兼併偽冒者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古為薄。丁謂嘗曰:『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蓋謂此也。」(《宋史·食貨志》同) 這段文字說明了,對於在漢晉北朝隋唐諸代均曾努力以求解決的土地分配問題,在北宋一代卻是自始至終採取放任態度而不加以聞問的。 從晚唐五代以來,長期在兵荒馬亂當中,軍將豪猾和貪官污吏得隨時漁奪百姓的產業,政府收取土地稅並無籍帳可作依據,遂採取了如《通考》所說的辦法,「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然而,「吏緣為奸,稅不均適,由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萊」,到宋太祖即位的第二年(961)便派遣使臣到各地去「度田」、「均田」、「括田」(當是調查各地墾田的數目及某田為某人所有等等),並規定對於苛暴失實者要加以「譴黜」,在這一次調查定籍之後,立即下令「許民闢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於是田畝的轉易與兼併偽冒等弊端便因而得以蔓延滋長了。到十世紀末年,已經有了「城郭之內則兼併之家侵削貧民,田畝之間則豪猾之吏隱漏租賦,虛上逃帳」(《長編》卷三四),以及「賦稅減耗,簿書糾紛,州縣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盡出,……征役不均於苦樂,收斂未適於輕重」等類現象。到十一世紀的二十年代,則因「承平既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併偽冒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食貨志》上一),故其時有人上疏說:「開國以來,天下承平六十餘載,民間無積蓄,倉廩未陳腐,稍或飢歉,立致流移,蓋差役賦斂之未均,形勢豪強所侵擾也。」(《宋會要·食貨》一之一九) 在這一時期之內,即在太宗、真宗、仁宗諸代雖也都曾有過「均田」或「均稅」的詔令和事實,但每一次都是稍遇阻力即又明令停罷,都是藉口於「恐勞民而止」。 於是在北宋一代墾田數字究竟是日益增多或減少,在耕墾中的土地究竟歸哪些人所有,以及究竟應由哪些人向政府繳納租賦,這種種問題是宋廷並不確知而也不求確知的。它不根據墾田頃畝之數以定賦租,卻是根據每年所得租賦以推算天下墾田有若干頃畝。明知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卻也始終容許此種不合理的現象長久存在,不加糾正。 這十分之七的不納租賦的土地,必然全是豪紳大地主、富商大賈以及各種享有封建特權的人們所有的。另外的十分之三的土地的所有者是一些中小地主和自耕農民,而宋廷的一切軍政費用卻全須從他們身上抽取。他們因賦役繁苛而發生流亡或託庇於豪強人家的事,宋廷的歲入則也因之而減少。據《宋史·食貨志》說: 皇祐(1049—1053)中,天下墾田視景德(1004—1007)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 附錄:王明清《揮麈後錄·余話》「《祖宗兵制》名《樞廷備檢》」條中關於宋代不抑兼併的一段: 置轉運使於逐路,專一飛挽芻糧餉軍為職。不務科斂,不抑兼併。富室連我阡陌,為國守財爾。緩急盜賊竊發,邊境擾動,兼併之財樂於輸納,皆我之物。所以稅賦不增,元元無愁嘆之聲,兵卒安於州郡,民庶安於田閭。外之租稅足以贍軍,內之甲兵足以護民,城郭與村鄉相資,無內外之患者此也。 四、苛重的賦役制度 1.租賦之重 北宋一代在農業稅方面,其辦法基本上還是沿用晚唐以來的兩稅法,當楊炎創立兩稅法時,其一般的規定是要征取貨幣,但從第九世紀以來,由於物價起落不定的關係,唐廷又幾次下令改收實物,五代亂離,政權紛立,大都是向人民課取實物。及北宋初年,對於兩稅之徵取,一般的是依據舊例而征取實物。其每畝每年大致是征取一斗 。 但當時既有「二十而稅一」者,也有「三十而稅一」者,且還有十分之七的土地不納租稅者,可見當時租賦的重擔,絕大部分都落在了一般無權無勢的民戶身上,其苛重不堪,自可想見。而在此以外,更有兩事成為其時納稅民戶之大患者,則是由於兩稅之課取實物而發生的所謂「支移」與「折變」: 支移——兩稅既是課取實物,則在民戶繳納之時,不但應該使「其輸有常處」,而且應該儘可能使其輸納於近便之地。然在北宋一代,為了「以有餘補不足」,卻常常要納稅民戶「移此輸彼」,「移近輸遠」,名之為「支移」。例如,當北宋初年,因為在北方邊境上屯駐重兵以防備契丹和北漢,需要大量的軍糧,遂規定河北河東諸州百姓的秋稅都要送到大軍所在的城鎮中去,而不要在本州本縣輸納。(直到1010年前後,因為「連年豐稔,邊儲有備」,才許河北諸州百姓把租稅輸納於本州。)到十一世紀之內,為防禦西夏而在今陝北地區屯駐大軍,便又規定河中府和同華兩州百姓把租賦輸送到「西部邊郡」。應由政府集中轉運的而卻使納稅百姓分擔,人畜的盤費,沿途的折磨,其苦累是必將十百倍於所輸稅額的。 折變——在北宋一代,其對於兩稅之徵取,基本上雖是征取實物,但有時卻又改為課取貨幣,隨時隨地變通辦理,而不是使「其入有常物」:有時既要「以麥折錢」,有時又要「以錢折絹」。這叫做折變。吏胥因緣為奸,其奸弊所至,竟如《通考》所載:「又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於錢。展轉增加,民無所訴。」(這段話雖是徽宗時候的人提出的,但這種情況卻早已存在了。)在仁宗時候包拯所舉出的陳州等地「折變」的實例,正可作《通考》這段話語的一個註腳: 本路轉運司牒陳州,令將今年夏稅大小麥與免支移,只令就本州送納見錢,卻令將大小麥每斗折見錢一百文,腳錢二十文,諸般頭子倉耗又納二十文。是每斗麥納錢一百四十文。況見今市上小麥每斗實價五十文,乃是於災傷年分二倍誅剝貧民也,則民間錢貨從何出辦?兼將客戶等蠶鹽一升一例折作見錢一百文,又將此一百文紐做小麥二斗五升,亦令納見錢一百四十文,計每斤土鹽卻納三百五十文。(《請免除陳州添折見錢疏》) 所以單是「折變」一項,就使一般民戶「在常稅之外」又增加了五七倍的負擔了,所以南宋初年的林勛在《本政書》中說:「本朝兩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 在唐代公布改行兩稅法時,本說「租庸雜徭悉省」,而北宋一代在兩稅以外卻還有所謂「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也叫沿納)」。——在五代十國期內,割據在江南、湖南和嶺南的政權,大都巧立名目向其地人民徵收「民丁錢絹米麥」、「丁口鹽錢」以及「身丁錢米」之類,趙匡胤消滅了這些政權,其官吏中雖總是誇口說:「王師所至,首務去民疾苦,無名苛細之斂剗革幾盡,尺縑斗粟無所增益。」事實上卻是把各地的橫征全部都繼承下來。凡其原以身丁為對象而征取的,則統名之為「丁口之賦」,凡其原以製鹽業、皮革業或其他行業為對象而征取的,則統名之為「雜變之賦」,二者且均固定為正式歲收項目之一種。在北宋初年,每年閩廣湖浙所征丁錢共為四十五萬緡(見《朝野雜記》甲集「身丁錢」條),而雜變之賦則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因緣侵擾,極為民患,宋廷不但不予免除,到1030年反又下令各地,令其「以類併合,隨同兩稅輸納」。 此外更有和買絹帛和和糴糧米二事,看來雖皆非稅戶的負擔,然而關於前者,其實際情況是:「其始也則官給錢以買之,其後也則官不給錢而白取之,又其後也則反令以每匹之價折納見錢而謂之折帛,倒置可笑如此,則官價之不給久矣。」關於後者的實際情況又是:「至於計其家產而均敷之,量其蓄積而括索之,甚至或不價其直,或強敷其數,則其為民病有不可勝言者。蓋始也官為商所虧,終也民又為官所虧,其失一也。」(均見《通考·市糴考》) 所以南宋的朱熹說:「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 2.差役法之害民 宋代的差役也叫職役,和前代的徭役是稍有不同的:徭役為修城、築路、掘河、造橋等事,而宋代的差役則是: 衙前——主運送官物或典掌府庫 里正、戶長、鄉書手——督課賦稅 承符、人力、手力、散從——供州縣衙門的驅使 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 把民戶分為九等,下五等戶一律免役,上四等戶則量其資產而分別給以輕重之役:例如第一等戶為衙前、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等。 充任衙前的,如遇府庫財物或押運的財物有傷耗損失,便須負賠償之責,故凡充此役者大都不免於傾家蕩產的後果。其後乃至凡被差充衙前者,必先有官吏至其家登記其資產之數,杯杵匕筯之類全被計入,以備將來賠償官物之用。 充里長的,如其鄉里中有不能按期交納賦稅或根本無力交納者,則須先為墊付或代為交納,應役之人也往往傾家而不能給。 依照規定雖是量資產之高下而定給役之輕重,但宦學釋老及軍籍中人則均可享受免役特權,於是如《宋史·食貨志》上五所說: 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偽滋生,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復役。……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並於同等見存之戶。……民間規避(衙前)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第三節 王小波李順的起義 一、北宋政府和當地豪強大地主對四川人民的嚴重剝削 四川自秦漢以來既號稱天府之土,是物產最豐饒的地方,故在趙匡胤取得政權之初,其所預定的削平群雄割據局面的程序,就是以在成都的後蜀作為最先著手的對象的。 然從唐末五代以來,川峽各地的豪民都在大量地兼併土地,大量地役使農民。每一富豪大地主之家,大都役使著幾十家「小民」為其佃客,稱為「旁戶」。地主們像奴隸一般地使用這般「旁戶」,每年應向政府輸納的「租調庸斂」也都由這般「旁戶」們承擔。(此據《宋會要稿·刑法門》二之五及《宋史·劉師道傳》。晚唐薛能有「邊城作」律詩一首,其自注有云:「蜀人謂稅戶為排戶。」疑排旁為一音之轉,「排戶」或「旁戶」均指此等役屬於土豪大地主家中之民戶而言。) 正因為四川是物產豐饒之地,從唐代末年以來,統治階級便對這一地區的人民加重其剝削,故在唐僖宗逃往成都之後,便逼成了役夫阡能和大量耕民對統治者的反抗。通過五代十國的時期,先是王建在成都建立了前蜀,繼之是孟知祥在成都建立了後蜀,為維持其割據政權的軍政費用,他們都對四川人民進行了極殘酷的剝削,特別是對於四川的最著名的特產——絲織品,更儘量搜刮以充實其府庫。而這些苛重的賦調,當然都是由那般在豪民役屬下的「旁戶」們負擔的。 土豪們經常地在進行著兼併土地的工作,也經常地經營著「糴賤販貴」的工作,而直接受到這樣的禍害的,當然也是一般貧苦農民和「旁戶」們。 四川的最大多數的勞動農民,便都是經常處在上述的兩重壓榨之下的。 北宋於965年滅掉了後蜀,不唯對於這一地區的農民的負擔未予減免,反而像《續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十三「李順之變」篇中所載: 蜀土富饒,絲帛所產,民織作冰紈綺繡等物,號為冠天下。孟氏割據,府庫益以充溢。及王師取之,其重貨銅布即載自三峽而下,儲於江陵,調發舟船,轉送京師;輕貨紋谷即自京師至兩川設傳置,發卒負擔。每四十卒所荷為一綱,號為「日進」。不數年,孟氏所儲之物悉歸於內府矣。 而言事者競起功利以惑人主:成都除常賦外更置博買務,諸郡課民織作,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日進上供又倍其常數,司計之吏,皆析秋毫。 然蜀地狹民稠,耕稼不足以給,由是小民貧困。 這就是說,後蜀府庫中的財帛更助長了北宋統治階級的貪慾,在用了幾年的工夫把這些府庫中的東西都已搬運到開封之後,便又設置博買務於成都,通過這一機構而向四川地區各州縣的民戶進行極其廣泛極其酷苛的壓榨剝削,仍要和前此一樣地維持著「日進」的辦法和數量。這樣的一些措施,就不但使四川的勞動人民因之而斷絕了生路,也必然要嚴重地觸犯了土豪的利益;而「商旅不得私市布帛」的禁令,更妨礙了富商大賈的利益。 到995年(宋太宗淳化四年),北宋政權對四川的殘暴統治已進行了二十多年,四川的「豪民」遂「嘯聚」了大量的「旁戶」和「饑民」,起而武裝反抗了。 二、王小波和李順相繼領導人民起義 993年二月,青城縣民王小波起事於眉州,《續通鑑長編紀事本末》記其事云: 青城縣民王小波聚徒眾起而為亂,謂眾曰:「吾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貧民多來附者。遂攻劫邛、蜀諸縣。 是月(十一月),「寇」彭山,縣令齊元振率兵拒之,為小波所殺。……元振實貪暴,民甚苦之,……恣橫與民為仇,受賕得金帛,多寄民家。小波知民怨怒,因襲殺之。散其金帛。剖元振腹,實以錢刀。蓋惡其誅求之無厭也。「賊黨」由是愈熾矣。 十二月,西川都巡檢使、崇儀使張玘與小波斗於江原縣,玘射中小波額,既而玘為小波所殺,小波亦病創卒。眾逐推小波之妻弟李順為帥。 關於王小波與李順的出身,據陸游的《老學庵筆記》卷九所載為: 蜀父老言:王小皤(波)之亂,自言:「我土鍋村民也,豈能霸一方?有李順者,孟大王(案指後蜀孟昶)之遺孤。」初,蜀亡,有晨興過摩訶池上者,見錦箱錦衾覆一襁褓嬰兒,有片紙在其中,書曰「國中義士為我養之」。人知其出於宮中,因收養焉,順是也。故蜀人惑而從之。未幾,小皤戰死,眾推順為主,下令複姓孟。 在李順領導了起義軍之後,起義軍的力量更很快地壯大起來。沈括的《夢溪筆談》卷廿五記其事云: (李)順本味江王小博之妻弟。始王小博反於蜀中,不能撫其徒,眾乃共推順為主。順初起,悉召鄉里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財粟,據其生齒足用之外,一切調發,大賑貧乏。錄用材能,存撫良善,號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時兩蜀大飢,旬日之間歸之者數萬人。所向州縣開門延納。傳檄所至,無復完壘。 以此與《宋史·劉師道傳》中所說「李順之亂皆『旁戶』鳩集」以及《宋會要稿·刑法門》至道二年(996)所載「上言者以為兩川兆亂,職豪民嘯聚旁戶之由也」兩條參看,可知領導了這次起義鬥爭的王小波和李順——特別是李順——雖是「豪民」而不是勞動人民,而起義軍中的主要成份卻是「旁戶」和「饑民」。此從後來王安石的一段談話中也可得到佐證。《長編》卷二四九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正月癸亥記事有云: 其後上與輔臣論及市易,馮京曰:「曩時西川因榷買物致王小波之亂,故今頗以市易為言。臣檢《實錄》,實有此說。」王安石曰:「王小波自以饑民眾,不為官司所恤,遂相聚為盜。而史官乃歸咎般取蜀物上供多而致然,不知般取孟氏府庫物以上供,於饑民有何利害?」 王安石所說王小波所領導的起義軍乃由饑民團聚而成,這是毫無問題的;但他認為此次起義與「般取蜀物上供太多」並無關係,便是所謂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搬取孟氏府庫中物或尚可說與四川人民無大關係,在孟氏府庫中物已被搬取淨盡之後而又設置博買務以向四川人民進行額外的榨取,這正是逼使四川人民走上饑寒交迫絕路的重要原因,如何能說與饑民的利害沒有關係呢? 到994年的春間,李順已攻占蜀(崇慶縣)、邛(邛崍縣)、漢(廣漢)、彭(彭縣)、益(成都)、綿(綿陽縣)、閬(閬中)、巴(重慶)諸州,且即稱帝於成都,建國號曰大蜀,改年號為應運。 這時候,北起劍關,南至巫峽,所有郡邑均已成為大蜀的統治區域了。 三、起義軍的失敗 宋廷在聞知四川有變故發生之後,即商討對策,有人主「遣使撫慰」,有人請「發兵捕斬」,久不能決。及知李順攻入蜀邛等州之後,乃決定派宦官王繼恩率兵進討,並分由劍門及峽路兩道出兵。 994年二月,李順遣數千人北攻劍門,被宋方的軍隊打敗,從此棧道無阻,宋軍遂得長驅入川,先後奪回了劍、綿、巴、閬等州,於五月間便又奪回成都。 起義軍於撤離成都之後,流轉於彭、嘉、戎、渝、涪、萬等州,但為宋軍尾追,到處都不能立足了。 (史謂「李順平後,人心未寧」,而宋廷派往四川的軍將又多驕縱貪殘,至1000年,戍守成都的神衛軍遂又擁都虞候王均據成都譁變,建號大蜀,改元化順,歷九月之久始為宋軍所平定。) 第四節 北宋與契丹(遼)的和戰 一、宋太祖對契丹(遼)的防守政策 趙匡胤於960年奪取到政權,他對於用兵的決策,是先要向長江流域的上下游進發。其所以這樣做,一則是因為五代十國的割據分裂局面急需結束,而南方是富庶區域,更是必須首先著手的地方,只有先取得南方諸地,才可以解決興師用兵和政府財政諸問題;二則是由於他知道在四周所有的敵對勢力當中,只有契丹最為勁敵,「凡攻取之道當先其易者」,自然應當把契丹問題留在最後解決了。所以在北宋政權建立之初便對契丹採取守勢,於瀛州、常山、易州、棣州等重要軍事據點,均分屯重兵,分派戰將以扼制之,而將兵力集中於南伐工作。968年(開寶二年)伐太原時,初則士卒數百陷敵,繼則遺棄大量軍儲而退,使北漢獲得粟三十萬石,茶絹各數萬,「喪敗罄竭,賴此少濟」。這一經驗教訓,都使北宋君臣一致的不敢對契丹作武力解決之想。這從以下兩個故事中可以明白看出: (1)趙匡胤一日召見趙普,出「取幽州圖」示之,趙普詳觀稱嘆,說道:「這必是曹翰設計的。」越匡胤問其何以知之,普對曰:「方今將帥材謀無人能出曹翰之上,所以除了曹翰便一定無人能擬定此圖。若使曹翰往攻,幽州必可攻下,但不知既已取得幽州之後,將使何人去代替曹翰前往駐守。」趙匡胤默然,持圖歸內。(據宋敏求《春明退朝錄》,非原文) (2)趙匡胤在國庫之外別設「封樁庫」一所,嘗密諭近臣曰:「石晉苟利於己,割幽薊以賂契丹,使一方之人獨限境外,朕甚憫之。欲俟斯庫所藏滿三五百萬,即遣使與契丹約:苟能歸我土地民庶,即當盡此金帛充贖直;如曰不可,朕當散滯財,募勇士,俾圖攻取爾。」會晏駕,不果。(據彭百川《太平治跡統類》,非原文) 契丹的穆宗於968年(宋太祖開寶二年)為其近侍所殺,繼其位者為景宗耶律賢。景宗的為人雖已不似世宗、穆宗之荒怠,但對宋也不能發動攻勢,因而還是維持著對宋的和平不相侵犯的政策。《遼史·兵衛志》下有一段話說: 遼之為國,鄰於梁、唐、晉、漢、周、宋,……宋惟太宗征北漢,遼不能救,余多敗衄,縱得亦不償失,良由石晉獻土,中國失五關(榆關、金坡、松亭、古北、居庸)之固然也。……雖然,宋久失地利,而舊《志》言兵惟以敵宋為務,逾三關,聚議北京(大名),猶不敢輕進,豈不以大河在前,三鎮(河間、中山、太原)在後,臨事好謀之審不容不然歟? 二、宋太宗兩次進攻契丹(遼)及其失敗 1.979年的高梁河之戰 宋太宗趙光義於976年冬即位,979年(太平興國四年)二月,親率大軍征北漢,五月,北漢主劉繼元降,五代十國分崩離析之局至此結束,遂欲乘勝恢復燕雲。 當時在宋的統治階層當中,對於如何對付契丹的問題,意見也並不一致。例如《長編》卷廿所載: 初,攻圍太原累月,饋餉且盡,軍士罷乏,會劉繼元降,人人有希賞意,而上將遂伐契丹,取幽薊,諸將皆不願行,然無敢言者。殿前都虞候崔翰獨奏曰:「此一事不容再舉,乘此破竹之勢,取之甚易,時不可失也。」上悅,即命樞密使曹彬議調發屯兵。 這可見當時贊同宋太宗對契丹用兵的意見的,只有崔翰等極少數人,大多數的將領們卻是「皆不願行」。 王得臣的《麈史》當中還記有另一故事說: 富鄭公(弼)嘗為予言:永熙(太宗)討河東劉氏,既下并州,欲領師乘勝收復薊門,始咨於眾,參政趙昌言對曰:「自此取幽州,如熱鏊翻餅耳。」殿前都指揮呼延贊爭曰:「書生之言不足盡信,此餅難翻!」永熙竟趨幽燕,卷甲而還,卒如贊言。 這裡也是說只有文臣當中的趙昌言等書生同意宋太宗的進攻契丹之策,武人當中的呼延贊等人卻全是反對的。 宋太宗不顧這許多人的反對意見,只因為得到崔翰的擁護支持,便決定從太原轉而進攻幽州。在進軍的最初階段,也和周世宗北伐時候一樣,契丹方面緣邊州郡的守將大多自動投降,例如: 六月,次東易州(岐溝關),刺史劉宇以城降。 次涿州,判官劉厚德以城降。 進圍幽州,以潘美知行府事,契丹將多降。 七月,順州劉延義、薊州劉守恩皆降。 契丹時以耶律學古守燕,悉力備御,不能支,城中洶懼。 釋文瑩的《玉壺清話》說: 帝(宋太宗)駐蹕城南,敵不敢居城中,有萬餘眾屯城北,帝率兵乘之,斬千餘級,餘黨遁。壬申,命諸將攻城。旬有五日,以卒疲食盡,七月壬申班師。 宋兵抵達幽州之後,契丹方面是由耶律沙應戰,戰於高梁河,宋兵頗有一些勝利,但並未獲得大的功績,而耶律休哥與耶律斜軫即率援兵繼至,橫擊宋兵於高梁河上,宋兵大敗,死者數萬人。宋太宗也股中兩箭,遂與近侍數人深夜隨潰軍自燕京城下遁逃,真所謂「隻身兔脫」。凡他帶在軍中的服御寶器盡為契丹所奪,跟他在軍中的宮嬪從人也全成了契丹的俘虜。逃至涿州,方得竊乘驢車而南。(據王銍《默記》所載宋神宗的一段話,知宋太宗的箭創歲歲必發,其後來致死之因亦即為此。故神宗認契丹為不共戴天之仇,以為不當捐金繒數十萬以與之,更不應尊之為叔父,而有對北邊用兵復仇之志。) 2.986年宋師再伐契丹及其再度失敗 982年遼景宗卒,其子隆緒因得韓德讓(耶律隆運)之翼戴而繼承其位,年方十二,由母后蕭氏當政,而韓德讓實握大權。其時宋方雄州的守臣是賀令圖,其父賀懷浦也正帶兵屯三交口(今山西陽曲縣北),均是控扼沿邊要地,負有探察敵情的責任,他們遂與宋太宗的寵臣侯莫陳利用交互進言於宋太宗,謂「契丹主幼,國事決於其母,大將韓德讓寵幸用事,國人疾之,請乘此釁取幽薊」。 979年的失敗是宋太宗引以為恥而志切報復的,得到賀懷浦父子等所報告的敵情和所提出的建議,遂立即分路出兵。 以曹彬為幽州道行營都部署,崔彥進副之。 米信為西北道都部署,杜彥圭副之。(以上俱出雄州) 田重進為定州路都部署。(出飛狐) 潘美為雲應朔等州都部署,楊業副之。(出雁門) 契丹方面的布置,是以耶律休哥抵禦曹彬等人,以耶律斜軫抵禦潘美、楊業。當進軍之初,定州路的田重進和雲應朔路的潘美全都獲得一些勝利,曹彬的一路,本是決定要採取持重緩行的政策的,只是契丹的大兵被牽制在幽州,則潘美一路便可以乘虛進擊。但在曹彬聞知定州、雲朔兩路俱有進展之後,恥於據重兵而不能有所攻取,乃往攻涿州,時方五月炎暑,軍士疲乏,所剩糧又不繼,前此堅壁不肯出戰的耶律休哥這時乃率輕兵來戰,耶律隆緒與其母后亦親引大軍而至,曹彬遂棄涿州南退,契丹大軍邀擊,宋軍大敗於岐溝關(涿州西南四十里,易州拒馬河之北),所棄器甲如丘陵。 曹彬的大軍既敗,西路的潘美也為耶律斜軫所敗,契丹兵乘勝攻入寰州(今山西朔縣),詔遷雲朔寰應四州之民於內地,由楊業任其事,緣途與契丹作戰,至朔州南之陳家谷口,為契丹伏兵所乘,宋方原布置在此地的軍隊已開往他處,楊業乃為契丹所擒,絕食死。 宋廷嗣即下詔班師。 在這次的戰役當中,宋方軍事上的弱點全暴露了出來。 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固然是在地利方面,如張洎所說:「自飛狐以東,重關復嶺,塞垣巨險皆為契丹所有。燕薊以南,平壤千里,無名山大川之阻,蕃漢共之,此所謂失地利而困中國也。」 而其更為重要的,卻在於宋方的軍事制度和對於武將的防範等方面。 第一,政府不肯把戰場上調度指揮的大權完全交付給前線的將帥,更不肯交付給某一二將帥,委任不專,動相牽制,無人能有適應具體情況臨機應變之權,而且,「兵以奇勝而節制以陣圖,事惟變適而指蹤以宣命,勇敢無所奮,知謀無所施」,遂致動而奔北(《長編》卷四四真宗咸平二年閏三月庚寅載朱台符疏中語),也因為「將從中御」和將領事權太低之故,遂致將帥之中也不能發揮其積極性與創造性,全成了敷衍塞責,故「涿州之戰,元戎不知將校之能否,將校不知三軍之勇怯」,互不相關,也不聞「賞一效用,戮一叛命」(《長編》所載張洎疏中語)。 第二,宋廷不把軍隊集中在幾個重要據點上,卻分散在各個縣城之中。分師而守,列壁相望。及至敵人打上前來,長驅深入,各城市全都嬰城固守,不敢出戰。確如張洎所說:「漢家郡縣,據堅壁,囚天兵,待敵寇之至。」遂使契丹大兵出入燕趙,如入無人之境,及其因利乘便,要集中力量去攻擊任何一個城市的時候,宋方便常是以一邑之眾當對方的一國之師,既眾寡不相當,其終歸失敗自屬必然。 第三,在宋太宗即位之後,對外的戰事極少,軍隊中既無作戰經驗,而在平時也不再像宋太祖在世時那樣地注意於教閱訓練,故在涿州戰場上所表現出來的是一幅極其混亂的場面:在既已布陣之後,有的還在取索兵仗,有的還在遷移部隊,「萬口傳叫,囂聲沸騰,轍亂塵驚,莫知攸往」(張洎疏中語)。是則兵鋒未交,步驟先已自亂了。 第四,在宋代以前,任何一個身為將帥的人全都有隨身的衛士,少則三五十人,多則更不止此數。衛士們習騎射,善刺擊,隨從主將出入大陣,為其心腹,故主將不至遭遇到危險。但宋代的將帥們卻不敢設置衛士,而在楊業陷入敵陣之後,就因為身旁沒有衛士,單人獨馬,遂致為敵人所獲(見田錫奏疏)。 曾經發揮過很大威力以結束了五代十國殘破之局的宋廷軍力,到了它已經漸次腐化的時候方與北方的勁敵契丹相接觸,在兩次交戰之後,宋軍的弱點乃全部暴露了出來,而自此以後,宋軍便入於永不復振的途程之中,所謂「積弱」之局已經在宋太宗的初年開其端了。 3.宋方利用塘泊遏制契丹 宋太宗兩次向契丹發動攻勢,兩次均遭到極嚴重的失敗,這使他永不敢再打算以武力恢復燕雲,對契丹遂又恢復了宋太祖時代的防守政策,並於988年採用何承矩的建議,從河北的順安砦(今高陽縣境)開決舊有的幾條河道,即徐、鮑、沙、唐等河,和叫猴、雞距、五眼等泉,東合滹沱、漳、淇、易、白等水,資其陂澤,築堤瀦水,以為屯田(此參《夢溪筆談》卷十三「瓦橋關」云云條),於是自保州西北的沉遠泊,東盡滄州泥沽海口,東西屈曲九百里,南北五七十里,盡成水田,藉以遏制敵騎。並於其地置二十八寨,一百二十五鋪,命廷臣十一人,戍卒三千餘,部舟百艘,往來巡警。凡瀕臨塘水的緣邊州軍,止留守城軍士,不再駐守大兵。即何承矩所謂之「用地陣而設險,以水泉而作固」。 宋方在此後的數十年內,極收塘泊之效,即如999年契丹侵宋,宋之高陽一路,東起海濱,西至順安,民庶安堵,即其實效。 三、契丹的南侵和澶淵之盟 1.契丹發動侵宋的軍事行動 塘泊之制是必須依靠天時的幫助的,在雨量缺少、河道淺涸的年份便沒有多大用處。所以在宋方利用塘泊以限制契丹的兵馬之後,契丹的小規模的侵擾還不斷地發生。而在1004年(宋真宗景德元年,遼聖宗隆緒統和廿二年)契丹國主與其母便又親率大軍南下。 宋廷在北部邊境上的軍事布置,並沒有因為太宗時代兩次失敗的經驗教訓而有所修正,仍然把軍力分散在各個城鎮,即所謂「據堅壁,囚天兵」,故凡契丹兵所到之處,戰無不勝,攻無不克。例如這次契丹大軍於閏十月分路出動到唐興(宋稱順安軍,今安新縣東南)便攻破唐興,到遂城(今徐水縣西,即威虜軍,亦名廣信軍)便攻破遂城。 《遼史·兵衛志》上說,每次契丹南伐,多在幽州以北千里的鴛鴦泊點集兵馬,然後由居庸關、古北口……松亭關、榆關等分路而入長城,既入南界,分為三路:廣信軍為一路,雄州一路,霸州一路,到達宋境之後,三路兵皆會,以議攻取。及退兵時亦然。 其每次之所以遇不到太大的阻力而即可以到達大名者,便是因為宋方布置在北部邊境上的軍力過於分散之故,而1004年的一次仍是如此。在十一月下旬便已抵達澶州之北。 2.宋廷的驚惶失措和寇準的應戰措施 這次契丹的皇帝(聖宗)和他的母親均親自出馬,聲勢非常浩大,宋廷聞悉之後,為之張皇失措,在商討對策的時候,只有寇準一人力主抵抗,而且主張宋真宗趙恆也親往前線。除此以外舉朝只呈現了一種恐怖、慌張和混亂的氣氛。例如王欽若因是江西新喻人,便主張遷都金陵以避敵鋒;陳堯叟因是四川人,便主張遷都於成都,這等主張雖均經寇準以大力鎮壓下去,宋廷雖終於採用了寇準的武力抵抗的主張,且把全部抗戰的責任交付給寇準去計劃,去調度,而寇準對此實際上也並不是認為確有勝利的把握的。寇準的布置見於他的《論澶淵事宜》(《宋文鑒》四十二)一疏: 一、抗戰的三路大軍(鎮州、定州、高陽關)應當以定州為中心。以魏能、張凝、楊延朗、田敏等人分布在最前線的威虜軍等處。 二、東路的深、趙、貝、冀、滄、德等處目前並無大軍駐泊,敵人若趨東南,則無兵抵擋,可以直抵大名。應先從大名抽調兵馬一萬人前往貝州(清河),充實防務。但從大名到貝州,也只能配置三萬人,萬一敵人到貝州以南,即從定州抽調三萬人到鎮州,再調河東兵出土門開往洺州(永平)以東。 三、跟隨真宗到前方的軍隊,止作護駕之用,不可與敵人交鋒原野以爭勝負。真宗必須過大河,到澶淵,就近易為制置會合兵馬,控扼津梁。 四、萬一敵人把定州的宋方軍隊阻截在鎮定之北,而取道邢洺以侵大名,便再分劈駐在定州的三路精兵,以及楊延朗、魏能等人的兵馬向東開發,邀擊敵人,使其有後顧之憂。 這便是寇準的全部抗戰軍事方案。葉適曾在《習學記言》中對這方案更加以一番總括,說道:「此疏止是擘移兵馬,寇深則抽那大軍護駕爾。了無奇計,未知諸公何以夸艷如此。」 在客觀的條件上既全無制勝的把握,故寇準雖能以極具孟浪顢頇的辦法鎮壓住遷都的浮議,而對於每個人頭腦中的憂疑畏慮之感,對於舉朝所呈現的慌張、恐怖、混亂的氣氛,全都不能掃除,使之消滅。因而當真宗「嚴兵將行」之際,管天文的人(司天監)便報告太白晝現,流星出上台北,以為天象也在勸阻真宗的親征(《宋史·畢士安傳》),而畢士安則面與寇準交涉,有「相公交取鶻圇官家」等語(《習學記言》),《宋史·王旦傳》中又謂宰相王旦本從軍進發,後被派回開封作「東京留守」,臨行前問真宗云:「十日之間未有捷報時,當如何?」真宗默然良久,曰:「立皇太子。」 按宋真宗直到1004年尚未得子,仁宗之生在1010年(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十四日,在此事之後凡六年,據知《王旦傳》中的記載必有錯誤,故《長編》中不載此事。然據此等誤傳的故事,也可以推見當時宋廷君臣之間是處於如何驚慌失措的狀態之中。 直到宋真宗已至澶州的南城之後,尚憂疑顧慮,不願再過河到北城去,寇準謂:「惟可進尺,不可退寸,回輦數步則萬眾瓦解,金陵亦豈可得至?」並再度提出「主張遷都者可斬」的主張,可見真宗於時尚不忘王欽若等人的遷都之議。寇準又謂「陛下不過河,則人心危懼,敵氣未懾」,管領隨駕軍隊的高瓊亦固請,且曰:「陛下若不幸北城,百姓如喪考妣。」簽書樞密院事馮拯在旁呵之,瓊怒曰:「君以文章致位兩府,今敵騎充斥如此,猶責瓊無禮,君何不賦一詩詠退敵騎耶?」即麾衛士進輦,至浮橋,猶駐車未進,瓊執撾擊輦夫背曰:「何不亟行?今已至此,尚何疑焉?」上乃命進輦。 真宗於十一月廿八日剛移住於澶州北城的行營之中,而十二月朔又突有日蝕,且系全食,更增加了真宗的憂懼。司天監解釋為「主兩軍和解」,並檢出《晉書·天文志》以為證,而真宗的憂畏仍不能釋,但這時雙方的和平商談確已經開始了:契丹方面是由王繼忠倡議的,宋方是由畢士安竭力主張的。 3.雙方的和談 真宗在澶淵,心情既畏懼不安,遂不斷地派人去探察寇準究竟如何,在做些什麼。探察的人回報說「相公飲酒矣,唱曲子矣,擲骰子矣,鼾睡矣」。真宗知道寇準十分鎮定,自己才也勉強鎮定下來(見《後山叢談》)。 在北宋一代百餘年內所矜誇為不世之奇功者只有澶淵之役,而在澶淵之役中宋人矜誇為奇捷者則為射殺敵方的主將蕭撻覽一事。 蕭撻覽之死,在十一月二十四日,其時宋真宗剛北進到衛南縣。撻覽之死確是澶淵一役的主要關鍵。但其致死之因,則雙方的記載頗有不同: (1)《遼史·聖宗紀》說蕭撻凜中伏弩死,《蕭撻凜傳》同,並詳記其事云:「進至澶淵,宋主軍於城隍間,未接戰,撻凜按視地形,取宋之羊觀、鹽堆、鳧雁。中伏弩卒。」(按撻凜死時真宗尚未渡河,未至澶淵,此謂「宋主軍城隍間」,誤也。) (2)《宋史·畢士安傳》與《遼史》記載略相同,謂:「契丹……至澶北鄙,為伏弩發,射撻覽卒,眾潰,遁去。」 (3)《長編》則謂:「契丹是日抵澶州北,李繼隆等分伏勁弩,控扼要害。契丹統軍順國王撻覽有機勇,所將皆精銳,方為先鋒,異其旗幟,躬自督戰,威虎軍頭張瓌守床子弩,弩潛發,撻覽中額隕,其徒數十百輩競前輿曳至寨,是夜,撻覽死。敵大挫衄,退卻不敢動。」 照《長編》所記,是宋方的張瓌見到敵方有「異其旗幟」的人出而督戰,斷定他必是敵方的統帥人物撻覽,遂即向他發弩,果然一發命中,遂成奇捷,並造成了全部戰役的轉折點。但如宋方確知被床子弩射死者為敵方的統帥,則勢必乘機鼓行而前,斷無明知對方的主帥已死,而靜止不動之理。故知《長編》之記載必為事後貪功之詞。撻覽誠為契丹所倚重之人,但實際乃是中伏弩而死,在其死的當時宋人實無所聞知,唯其如此,故直至雙方和議商定之前,宋朝人士仍處於慄慄畏懼之情況中。唯其如此,宋方在議和的條件上才肯出很高的代價:真宗曾對議和使臣曹利用說,若契丹肯罷兵,宋方除不能應允割讓關南之地而外,歲輸金帛之數,「必不得已雖百萬亦可」。曹利用以銀十萬兩,絹二十萬匹成約而還,宋廷君臣實可謂喜出望外。至宋方記載謂「寇準不欲賂以貨財,且欲邀其稱臣及獻幽薊之地,因畫策以進,曰:『如此則可保百年無事,不然,數十年後戎且生心矣。』帝曰:『數十年後當有捍禦之者,吾不忍生靈重困,姑聽其和可也。』准尚未許,會有譖准幸兵以自取重者,准不得已乃許其成。」這全是一些不合事實的誇張之詞,一無是處。 王欽若後來譖寇準,說他好像賭博一樣,把宋真宗當作了「孤注」,並且把澶淵和約說成城下之盟,是都有幾分道理的。 就因為宋真宗被寇準強制到前線上去,使他在戰戰兢兢當中過了許多天,幸得「全身而歸」,而從此卻再也不敢正視現實,只圖逃避現實,於是奉應天書,東封西祀,如孫奭論天書奏章中所說: 臣竊見朱能者奸險小人,妄言祥瑞,而陛下崇信之,屈至尊以迎拜,歸秘殿以奉安,上自朝廷,下至閭巷,靡不痛心疾首,反唇腹非,而無敢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