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集 · 明代黃冊考

梁方仲 《梁方仲集》
作為政府剝削農民的田賦制度,到了明代達到一種空前的嚴密的結構。這種嚴密的結構表現在兩個基石上:一為黃冊,一為魚鱗冊,這兩種冊籍的意義,不只代表冊籍的本身,並且與賦役的整個制度構成一種有機性的聯繫,彼此互相影響。此中尤以黃冊制度為一切賦役的根據。固然這兩種冊籍在明以前早已具備;不過以前各朝對它們並沒有像明代那樣地重視,也沒有一樣地花了一大筆人財物力和時間去辦理,因之無論從地域與規模的廣大,時間上影響的深遠,或編制方法的整齊劃一各方面來說,明代這兩種冊籍都是遠邁前代的。 出身於貧農家庭的流氓皇帝朱元璋(明太祖),在統一中國以後,據史傳說他「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明史·食貨志》語),確實做了幾件快人意的事。他魄力的雄大,不愧為開國之君,即如關於黃冊和魚鱗圖冊,他便花了一二十年的工夫進行籌備和編制的工作,在他的晚年便成為普遍的制度。儘管並沒有收到什麼預期的良好的結果,而且百病叢生,害民不淺,但這兩種制度不但與明代相始終,並且入了清代,仍然有一部分的辦法保留著,只是中間經過些修葺補苴的工作罷了。 《明史·食貨志》一開宗明義便有近三百字關於黃冊的記載,它主要的來源是根據明《會典》,《會典》的記錄雖然比較詳細,可是只是各種法令的匯編,從它本身找不出一條重要的有機線索。關於黃冊的最詳盡的記錄,莫過於《後湖志》一書——後湖就是貯藏黃冊的所在地,即今南京的玄武湖。這一部志書是當時一部第一手的官書。初刻於嘉靖年間,其後迭有增補。筆者在十五六年前從國立北平圖書館善本甲庫得觀萬文彩等修的天啟遞刻本。此書甚為罕見,南京國學圖書館有一鈔本,似向北平圖書館借鈔得來。我曾以數月之力將萬氏輯本子細鉤稽一過,對於明代田賦史上許多重要問題得到一部分的解答。1937年春,我自北平去南京,每於暇日游玄武湖,踏勘當年故址,游倦以後,靜對水色山光,很想將研究的結果寫出,好為美麗的湖山添一段參考的資料,但因人事碌碌,迄無餘暇。我在南京不久,旋東渡日本,在盧溝橋戰事爆發後束裝返國,道過京都,復承京都帝國大學文學部陳列館內東洋史研究會諸君的盛意,以新得來的嘉靖四十五年福建泉州府德化縣的黃冊原本相示,並代攝影寄回廣州。在空襲聲中,我收到了寄來的影片和相底。後來我播遷西南,皆以此自隨。今年春初我自寧返粵,行篋中攜回的書籍無多,但這些攝片和多年前的筆記幸仍然無恙,所以輒先為文發表,以免散失,並了卻多年來的一樁心愿。獨惜尚有一部分的材料存留在南京,未及利用,補苴之功,只好俟之將來了。 本文的範圍只限於黃冊制度本身的研究。要說明主要事項:其一,戶籍的編制方法,其二,戶籍的實施狀況。此外並欲對歷史上的「衙門」政治,以致「吏胥」行政效率兩個問題,附帶提供一點暗示。即如在下面將要述及的各種腐化情形,倘以之與最近才被廢止的保甲制度以至國民身份證,種種苛政來作一比較,我們必定會發生「於今為烈」的感想。文中有一二節目似乎近於瑣碎,且無關宏旨的,但因與筆者計劃中所要發表的幾篇文章頗有關聯之處,故亦不忍割愛。五六十年前西洋學者根據英國11世紀末葉遺留下來的Domesday Book作了許多很有價值的論文和專書,為研究社會經濟史的專家所稱道。今文因材料本身所限制,愧未能比美前賢於萬一,尚請讀者原諒。 一 黃冊的早期歷史及其作用 明代的戶籍制度,據《明史·食貨志一》所載: 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兵〕,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戶〕船〔戶〕之類。瀕海有鹽灶,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 軍籍總握於兵部,民籍掌於戶部,匠籍掌於工部,為有明一代通行之制。戶籍的劃分以職業作標準,這就是「畢以其業著籍」的意義。這種方法,與元代輒以種族或地域來區分諸色人戶的辦法不同。 但在朱元璋初得天下的時候,有許多制度仍不能不暫時地部分地沿襲元代的舊制,在戶籍方面似乎亦有這種情形,據《實錄》所載: 洪武二年(1369)令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會典》卷十九《戶部六·戶口一·凡立戶收籍》) 上載的軍、民、醫、匠、諸色戶的劃分,在元代已有,所謂「原籍」當即指在元代末年所編定的原來戶籍。 太祖初年,對戶籍表示甚為注意,《實錄》載: 洪武三年二月令中書省臣,凡行郊祀禮,以天下戶口錢糧之籍,陳於台下,祭畢,收入內庫藏之。 以戶口錢糧冊籍陪列祭祀典禮之中,恐怕不免有獻捷於天及求祖宗保佑的一種複雜心情在內,並且這些冊籍想來多是沿用元末之舊,因在干戈甫定之後,一時連核實的工夫都來不贏,更不用說去重新製造了。但不管怎樣,太祖對於戶籍的推進,確是相當努力。所以在同年十一月便有戶帖的設置。《實錄》載,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核民數,給予戶帖: 諭省臣曰:民者,國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數未核實,其命戶部籍天下戶口,每戶給以戶帖。於是戶部置戶籍,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口、名、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帖給於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以聞,著為令。(按上文引自《續通考》,因所載較《實錄》略詳。) 這是在黃冊以前設立的一種戶口登記。在後,黃冊的編制就是根據戶帖的記錄,並配合里甲的制度,部勒而成的。關於戶帖與黃冊的關係的研究,詳拙作:《明代的戶帖》一文(載《人文科學學報》第二卷第一期,1943年6月昆明出版),讀者可以參閱。 又過了十年光景,太祖用試戶部尚書范敏的建議,制定了里甲與黃冊之法。《明史》卷一三八《楊思義傳附范敏傳》云: 十三年試尚……帝以徭役不均,命編造黃冊。敏議百一十戶為里,丁多者十人為里長,鳩一里之事,以供歲役,十年一周,余百戶為甲,後仍其制不廢。 《續通考》記此事甚詳: 十四年正月,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之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糧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之首,總為一圖。其里中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年終,送呈後湖東西二庫藏之。 《實錄》《會典》與《明史·食貨志》所載文字,與上略同。惟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三《國朝戶役》所載,頗有異文,轉錄於下,以資討論: 十四年,詔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糧多者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其不能十戶,或四五戶,若六七戶,名半圖。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各編一冊。冊首為總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繫於百一十戶之外,著之圖尾,日畸零帶管。冊成,上戶部,而省,府,州若縣各存其一。 其一,《治平略》謂每「甲十戶」,與《續通考》《實錄》諸書「甲凡十人」之說不同。按《治平略》所載系指里甲制度(即戶籍)而言,《通考》《實錄》諸書則指賦役制度(即每年每甲應役之人數)而言,兩說可以並存不悖。其二,《治平略》「半圖」之稱,不見於《通考》諸書,但明代方誌中往往用此一名詞,故足補《通考》諸書所載之未備。又從《治平略》可知「畸零」亦作「畸零帶管」,他書亦有作「帶管畸零」者,——並且此二字有時亦寫作「 」的,見《況(鍾)太守集》。復按《通考》《明史》諸書均有「冊凡四」一語,此語有補充說明之必要。考明代戶籍之編制,以里為單位。地方行政區之劃分,則為司、府,及州縣三級制。直隸州的地位與府同,散州地位與縣同。每里各造冊兩份,一份為呈繳州縣政府之用;一份為存留本里參考之用。里冊呈上州縣以後,州縣匯集全縣境內所屬諸里所造之冊,更製成本州縣總冊兩份,一份上呈於府,一份存留本州縣。府復據各州縣之冊,又製成本府總冊兩份,以一份上呈於布政司。司又據各府州縣所造之冊,匯編為司總冊兩份,以一份上呈戶部。最後,戶部亦根據各司、府、州縣所造之冊,編為全國總冊,以備皇帝御覽。關於戶部所編之全國總冊,前引各書皆未見記載,事實上當然是有的。凡司、府、州縣以至各里存留本地的冊子,皆用青紙作封面,惟進呈戶部之冊,則用黃紙為殼皮,故曰黃冊。故所謂「冊凡四」者,僅指司、府、州縣,及里冊而言,戶部所編之全國總冊並不計算在內。清《無錫縣誌》卷二七《戶口》云: 明朝舊制……黃冊十年一造……每圖民冊,解京,解府,解縣,並自存草冊,共四本。而京冊尤為鄭重,造完,解南京後湖收藏,以防火也。 不列解司這一份,因為該縣屬常州府,而該府直隸南京也。 從以上各條看來,可知洪武十四年創立的黃冊制度,其動機在平均徭役。編排里甲的目的,一方面在清查戶口,但更為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科征賦役——用現在名詞表達,即為加緊榨取。里甲制度是黃冊的骨幹,黃冊上的記錄只是編審里甲後所得的結果。所以當時人往往稱黃冊為賦役黃冊(見上),《御製大誥》(洪武十八年)「造冊科斂第五十」云: 置造上中下三等黃冊。朝覲之時,明白開諭,毋得擾動鄉村。止將黃冊底,就於各府州縣,官備紙札,於底冊內挑選上中下三等,以憑差役,庶不損靠小民。 《實錄》亦載: 洪武十八年正月己卯,命天下府州縣官,第其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於廳事。凡遇徭役,則發冊驗其輕重而役之。 以上兩條所言,當為同一事件。當時所編的賦役冊是以黃冊作底本的。總而言之,黃冊就是合戶口冊與賦役冊為一的冊籍。黃冊與賦役的關係,丘濬《大學衍義補》卷三一《治國平天下之要·制國用·傳算之籍》一條,言之甚為簡明扼要: 臣按,所謂版者,即前代之黃籍,今世之黃冊也。周時惟書男女之姓名年齒(按此言未可盡信,詳下),後世則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產皆書焉,非但民之數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冊,首著戶籍〔原註:若軍民匠灶之屬〕,次書其丁口,成丁不成丁,次田地,分發民等則例房屋,牛隻。凡例有四:曰舊管,曰開除,曰新收,曰實在。今日之舊管,即前造之實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戶,十戶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長,轄民戶十,輪年應役,十年而周,周則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貫,官按此以為科差。……版籍既定,戶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無,披閱之頃,一目〔一作日〕可盡。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無不當而均矣。…… 前言裡甲黃冊之制,肇議於范敏。與敏同時或稍後,而於此事擘畫有功者,還有開濟一人。錢薇《承啟堂稿》卷一三《均賦書與郡伯》云: 嘗觀國初籍人戶矣,未有里甲,而奏置里甲,自開公濟始。 同書同卷《復邑令田賦書》又云: 我朝開國之初,委任尚書開濟設立十甲以括戶。 按開濟,洪武初,以明經舉,授河南訓導,人為國子助教,以疾罷歸。十五年七月召試刑部尚書,逾年實授。其年十二月,以罪棄市。《明史》卷一三八本傳謂其: 以綜核為己任,請天下諸司設文簿,日書所行事,課得失。又各部勘合文移,立程限,定功罪。……敏慧有才辯。凡國家經制,田賦獄訟,工役河渠事,眾莫能裁定,濟一算畫,即有條理品式,可為世守,以故帝甚信任,數備顧問,兼預他部事。 所以開濟之參預定製一事,大約可信。 二 黃冊的由來 我國戶籍的編制,起源甚早。但在明代以前,尚沒有叫作「黃冊」的。這個名稱,究竟怎樣得來的呢?關於這點,有兩種說法。有些人以為是由於冊子的封面上的顏色得來。王鴻緒《明史稿·食貨志》卷一所言最為明白: 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冊面青紙;惟上戶部者黃紙,故謂之黃冊。 《萬曆會典》卷二〇《戶部七》所載,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攢造黃冊格式」一條中有云: 其各州縣,每里造冊二本。進呈冊用黃紙面。布政司,府,州,縣冊用青紙面。 《後湖志》卷八正德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戶部題准為賦役黃冊事》中亦載,洪武二十四年定: 總冊俱要黃紙為殼面,其餘存留司,府,州,縣冊,止用青紙殼面。 關於黃冊一共應有幾份一問題,我在前節已檢討過,所以上面「二」「四」數目相異的原因,在此不必再說了。 黃冊名稱的由來,又有人以為是取義於唐代「黃,小,丁,中」之制者。張萱《疑耀》卷二「黃冊」條云: 今制,丁口稅糧,十歲一籍其數,曰黃冊,自劉宋時已有之。齊高帝即位,嘗敕虞玩之與傅堅意檢定,詔曰:「黃籍,人之大綱,國之政端」云云,時亦稱人籍。今世多不解黃字之義。余偶閱唐開元制,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帖,三年一造戶籍。即今之黃冊也。謂之黃,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之耳。 按稱小兒曰黃,原不始於唐代。《淮南子·泛論訓》已有「古之伐國,不殺黃口,不獲二毛」之語。《說苑·敬慎篇》亦載有「孔子見羅者,其所得皆黃口也」一段故事。可見「黃口」一詞,在漢已流行。且早在隋高祖開皇二年已有所謂「新令」之頒,定男女「黃」小中丁老之制。至唐高祖武德六年亦有類此的規定,中經中宗神龍元年的修改,至玄宗開元中又復武德舊制(參《冊府元龜》《唐通典》《唐會要》《舊唐書》)。故謂黃冊「黃」字的取義,出於開元詔令,縱令其解說不誤,亦未免失之過遲。又如隆慶申嘉瑞、李文纂修的《儀真縣誌》抄本卷六《戶口考》亦云: 周制,黃口始生,遂登其數。後世黃冊之名起此。 與上引《疑耀》之均陷文於望文生義之失。《疑耀》文中又據南齊高祖建元二年詔中「黃籍」數語,謂黃冊,自劉宋時已有之(參《南齊書》卷一四《州縣誌·南兗州》,又同書卷三四《虞玩之傳》)。實亦失考。按,宋齊時的「黃籍」,乃與「白籍」對稱。蓋自東晉以來,朝野盛倡所謂「土斷」之法。原來西晉時,北方的戶籍,是用竹簡做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名曰「黃籍」;江南則用紙,故曰「白籍」。承陳寅恪先生相告,黃白之分,不僅由於所用材料,如竹或紙之不同。所謂黃籍,乃指舊籍,含有黃舊之意,以別於新的白籍。晉室東渡以後,流寓僑郡的北方人士,手持黃籍,不納賦役,影響政府收入甚大。所以東晉成帝咸康七年(341)實行土斷,把北方流寓人戶依其所居之土地斷其戶籍所屬,把他們的黃籍換為白籍。有人考據,謂土斷遠在漢末西晉已行過(參孫毓棠《中國古代社會經濟論叢》頁一二七至一二八)。陶希聖、武仙卿《南北朝經濟史》(頁六二),謂:「北方遷移的人戶的戶籍,名曰白籍;原住人戶的戶籍名為黃籍。土斷就是將白籍改為黃籍,使戶籍歸於一律。」與前說正相反,疑誤。又有人根據《玉海》引《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及石虎詔語「先帝創臨天下,黃紙再定」,以為黃冊亦用紙為之。今按石虎咸康二年之詔,原指「三載考積」銓敘官吏時所用的黃紙,與戶籍無涉。(《晉書》卷一六〇《載記第六·石季龍上》。) 由上所言,黃冊之得名,當以第一說「冊面黃紙」的理由為充足。倘從現存清故宮所遺留下來的黃冊實物的觀察,其中有些封皮是用黃綾綢製成的,不專用黃紙。又清代的黃冊並不限於戶籍所包括的種類,較之明代遠為繁雜廣泛,可參看故宮博物文獻館編的《內閣大庫現存清代漢文黃冊目錄》。 黃冊所以用黃色,似與進呈御覽有關。按五行家的說法黃是中央的顏色。此時黃色尚非王者所專用,但大約自從唐代以後,黃色便成了御用的顏色。明代的黃冊,是需要進呈御覽的,故用黃色。 黃冊的編造,雖於洪武十四年正月明令全國通行,但其完成之日,各地尚未能一致,如湖廣布政司的永州府至洪武十五年黃冊始成。洪武《永州府圖志》卷首,洪武十六年「胡鑒序」云: 本府口洪武九年入籍所報戶口錢糧,比較十五年成造黃冊之數,大有增益不同。 可見在洪武九年時已有戶籍的編制,但至洪武十五年始稱黃冊。 三 內容與格式 在第一節中我們提到黃冊與里甲制度的關係。所謂里甲制,就是以地域相鄰接的一百一十戶的人家編為一里。在城中曰坊,近城曰廂,在鄉、都(即野)曰里。坊、廂、里的戶數皆同。每一里之中,有里長十戶;其餘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戶。每十戶之中,有一戶為甲首。編制里甲的目的,為的是供應政府所需要的徭役。初時僅限於傳辦公事及催征錢糧兩項經常性的勞役,其後征斂日繁,凡祭祀、宴饗、營造、饋送等一切勞務或其代價,皆令里甲人戶供應。應役的次序,每年由里長一名,甲首一名,率領一甲十戶充當。其餘九甲,每年亦各由里長一名,甲首一名,率領一甲十戶,輪流服役一次。這樣,十年之中,所有一百一十戶內的里長、甲首,以至普通的人戶,各依次序應役一年。應役之年名曰現年,不須應役之年皆曰排年。十年以內,每甲人戶只當「現年」一次,其餘九年皆為排年。十年屆滿,復重新編排,每年仍以一甲應役。故曰「十年一周,周而復始」。 戶有等則,普通分為三等九則。等則的編排,根據資產的大小。資產最殷富之戶,列為上等一則戶。以次,為上等二則、三則戶。……最下,為下等三則戶。資產的高低,以田地丁口,和其他的不動產如房屋,動產如車船、牛隻等合併來計算。其中以丁田兩項最為重要。丁多,田多的戶,多列為上等。里長,多由此等戶中挑出。其餘十甲入戶,每一甲的資產總數大致與其他各甲的資產總產相差不多。從原則看來,每甲每年的勞苦應當是約略相等的。 里甲制度編排好後,即作戶籍登記。戶籍普通分為官、民、軍、匠四大類。民籍的戶數,比較最多,故最重要。每戶先記其屬於某鄉某都某圖某籍。然後列記其成丁,不成丁,大口(女),小口,各若干;次載其田地的種類(如官民田之分)及其頃畝之數,如有房屋車船牲口,亦附載其數目於後;最後,登記其應完的夏稅秋糧各若干。 每十戶一甲,甲有甲首。甲滿十戶的名曰「全圖」;不滿十戶,僅得四五戶或六七戶的名曰「半圖」。合十甲為一里,每里有里長十戶。每里合編一冊,名曰「總圖」,載列里中丁口稅糧的總數。里甲排列的次序,名曰「格眼」。其里中鰥寡孤獨之戶不勝徭役者,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參看錶一:明朝坊廂里甲) 表一 明朝坊廂里甲 續表 里甲每十年重新編定一次,戶冊亦隨之重造一次,名曰「大造」。 丁田稅糧的額數的記錄,分為「舊管」「開除」「新收」「實在」四項。名曰「四柱式」。本屆的「舊管」,便是上屆的「實在」。「開除」指前屆至今屆期中人口死亡及出賣田產的數額。「新收」指上造至本造期間人口增加及買入田產的數目。今可列成計算的公式如下: 實在=舊管-開除+新收。 楊廉《後湖志·序》說:「今制黃冊所載,人丁,事產(按即財產),其經也;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其緯也。」(黃訓輯:《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一)將此中的關係說得很清楚。 關於黃冊的格式以至裝訂之法,洪武二十四年有詳細的規定:冊本的大小,行款的高低,俱依官頒樣冊製造。冊內字樣,照依題本字粗大,俱用真楷書寫。各戶項下,細開某府州縣某坊廂都圖軍民等籍。冊本用厚紙為殼面,用粗大絲索裝訂,不許用麵糊裱背。冊內紙張亦不許用粉塗飾,恐惹蟲蛀。進呈總冊俱要用黃紙為殼面,其餘存留冊止用青紙為殼面。冊面上須寫司府州縣等衙門並坊鄉都里分名目,照式刊印,不許用紙浮貼,以致改換失落,違者治罪。但土官用事,邊遠頑野之處,里甲不拘定式;余裔夷不編造冊。(以上參《後湖志》卷八「正德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戶部題准為賦役黃冊事」,及《萬曆會典》卷二〇。) 四 黃冊與魚鱗圖的關係 在本文開始,我們已說及明代田賦制度遠較前代完備,因為有了兩種較完備的圖冊作基礎。圖,是指魚鱗圖;冊,即為黃冊。關於前者,已詳拙著《明代魚鱗圖冊考》一文(載《地政月刊》第八期)。本節專就兩者之間的關係發揮。魚鱗圖,用簡單明了的話來說,就是今所謂的地籍或地畝冊,與戶籍的黃冊是互相為用的。黃冊以戶為主,詳記各戶的丁口與產業狀況,故凡同屬於一業戶的坐落不同的土地都登記在黃冊中,由此可以明了地權分配的情形。並且,確定了某一業戶總共領有土地若干以後,由此可以定科則的高低,賦役的多寡,這是黃冊最大的功用。 魚鱗圖冊以土地為主,詳載土地的形狀,性質,等級,及種類,——故凡屬於該一地區內所有的土地的狀況,均可按圖索驥,一目了然。且戶口有轉移,土地有分割。假如專恃黃冊,則於轉移分割稍為頻繁之時,對於地權狀態無法明了且易發生紊亂及弊端。由此可見魚鱗圖冊原為補救黃冊之不足。萬曆《武進縣誌·額賦》云: 故按圖以稽荒熟,為某人現業,則田土不可隱;按冊以稽某家某戶占田若干,坐落某處,則稅不可逋。又凡質賣田土,則每年有開注。戶雖變遷不一,田則一定不移。是之謂以田為母,以戶為子,子依乎母,而的的可據,縱慾于田土轉移過割之際,為詭寄埋沒之舉,以圖逃避稅糧,而不可得,此魚鱗圖冊之制然也。 就是這個意思。並且,土地除了發生人事糾葛外,有時亦遭遇自然的變化,如坍沒淹沖被災等情形。各縣徵收田賦,向例於開徵之時,應許人民報災,政府再派人下鄉勘災,定其被災的面積與成數。如無魚鱗圖冊為根據,絕難達到公平的地步。設有完備的地畝圖籍,則某段某丘的情形如何,當能按號查勘,定其減免的成數,轉入田賦征冊,其手續極為簡便。 換言之,黃冊很像現代所說的戶領丘冊,魚鱗圖冊則很像丘領戶冊。若用簿記學的術語來說,黃冊的性質近於分類賬,魚鱗冊近於日記賬。 自行一條鞭法後,攤丁於地,賦役皆從地畝起稅,於是黃冊在編定賦役的位置上,反不如魚鱗冊的重要。這大約就是嘉靖、隆慶以後,黃冊更趨失實的原因。當時多用白冊(即一種實征冊)去代替黃冊。清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四記清代自攤丁人地以後的情形,亦可為證: 自並丁戶以入地糧,罷編審而行保甲,於是黃冊積輕,魚鱗積重。(「紀賦冊糧票」條) 同書卷四《紀丁隨地起》一條云: 照地派丁,即丁隨地起之法。其法但以黃冊與魚鱗冊相為乘除,即得其實。 所謂「相為乘除」,當即謂以黃冊中所載的丁則,乘魚鱗冊中的畝數,即得丁賦額數;或以魚鱗冊的畝數,除黃冊的丁賦額數,便得到丁則。 由於民田與屯田,分掌於戶部及衛所。且由於各州縣間有「寄莊」與「寄戶」等情形發生,於是一縣之中,地籍與戶籍的記錄往往發生矛盾。如萬曆廣東《順德縣誌》卷三《賦役志》所云: 屯田籍在衛所。各縣之民,附籍順德,而以田地徑入其縣者眾;邑民亦然。故魚鱗冊與黃冊乖異。 總括言之,黃冊的主要目的,為徵收賦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各戶若干,及條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征斂,務要編入黃冊,以憑徵收稅糧。」又規定:「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萬曆會典》卷二十《戶口二·黃冊》)可見黃冊與田丁賦役的關係。魚鱗圖冊的主要目的,為明了本地的土地狀況,附帶地要控制土地轉移分割的異動。傅維麟《明書》卷六七《土田志》將兩者的區別及其相互關係說得甚為明白: 而制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田各歸其都里,履畝而籍之,諸原坂墳衍下隰腴沃瘠鹵之故畢具為之經,而土田之訟質焉。制黃冊,以戶為主。田各歸其戶,而詳其新故移易之數為之緯,而賦役之法從焉。 五 編制與申解的手續 關於編制及申解的手續,洪武年間定:每當大造之年,先由戶部查照原定冊式,並現今合行事例,刊印榜文冊圖,差人馳驛齎去各地翻刻,給發所屬張掛,曉喻官吏里甲人等依式攢造,俱限年終進呈。 各州縣有司於奉到戶部的榜文圖冊的式樣以後,即將一戶的定式謄刻印版,給與坊廂里長並甲首,再分發各戶,令其自將本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各人戶供寫以後即付與該管甲首,甲首將本甲十戶的丁產親供,送與現役坊廂里長。現役坊廂里長即將十甲的丁產親供,攢造一處,訂作冊本,送與本管州縣衙門。 州縣衙門官吏將各戶親供,仔細查算,如無差錯,仍發該里依式謄寫完備,再送本管衙門類總。 各里文冊既具,州縣衙門將其類總,填圖完備,仍依定式,將各里人丁事產攢造一處,另造總冊一本(亦名類冊),其中分豁各鄉都人丁事產的總數。正官,首領官吏,躬親磨算,查對相同,於各里並本州縣的總冊之後,一律開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解赴本府。 府提調正官,於所屬州縣文冊,躬親磨對訖,依定式另造總冊一本。於內開豁各州縣人丁事產總數,並於各州縣造到各項冊後,一體開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如系直隸府州,就便由本府委官一員率各州縣提調造冊官,並該史直接親齎戶部。 其布政司所轄府州縣解到文冊,由本司官史躬親檢閱,磨算相同,依式類造總冊一本,於內分豁各府州人丁事產總數,並於各府州所造的總冊之後,填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由司委官一員,率各府州縣官吏,親齎戶部。俱限年終進呈。若限外未到,行移各處巡按御史,就將各承行官吏俱照取供住俸問罪事例發落。 總括以上所言,由各戶按照戶部所頒的定式填報本戶的丁口財產,交付甲首。甲首匯集本甲十戶的「親供」,送給坊、廂、里長。里長將本里十甲的親供,訂成冊子,送給州縣衙門。州縣匯編縣內各里冊為縣總冊,呈報府衙門。府依樣地匯報於布政司。司匯報於戶部。部類編全國總冊,進呈御覽。這一級一級的公文旅行,到了布政司的階段完成時,便由司委官一員率帶各府州縣的大小嘍囉浩浩蕩蕩地開到京城去。這個旅行團的組織,委實大得可以。 成祖永樂十九年國都北遷,戶部遂分南北。英宗天順五年定,凡司府州縣總冊,各委官吏親齎送呈北京戶部查考,然後進呈御覽。其各里文冊,另差官徑送南京戶部交納。(以上根據《萬曆會典》卷二〇《黃冊》,卷四二《南京戶部》;《後湖志》卷五《事例二》「弘治三年十一月南京吏科給事中邵 等奏准為黃冊事」,卷七《事例四》「正德五年九月南京戶科給事中何亮奏准為大造賦役黃冊事」,卷八《事例五》「正德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戶部題准為賦役黃冊事」。) 各地黃冊送到南京後湖的限期,今據《南京戶部志》(日本前田侯家尊經閣藏卷五,頁二十四)「黃冊到湖限期」一條所載,依其日期的長短,排列如下: 浙江限二十日 江西二十二日 江西行都司二十二日 河南三十日 山東四十日 北直隸五十八日 福建六十五日 遼東八十五日 廣西九十日 湖廣九十日 山西九十日 陝西一百零五日 四川一百五十日 貴州一百五十日 福建行都司一百五十日 雲南一百八十日 廣東(不詳) 以上由各地起送至解達後湖的日數,大致是根據距離的遠近與交通狀況的難易而斟定的。 六 大造及其費用 隨著里甲排年的重編,黃冊每隔十年重造一次,名曰大造。在十年當中,遇有人口的生死,田地的買賣,都隨時分別登記在各戶的「新收」或「開除」項下,以為稅糧過割的憑據。 凡典賣田土,過割稅糧,各州縣置簿附寫。正官提調收掌之。隨即憑簿推收。每年終通行造冊解府。故曰「一歲會比實征,十年攢造黃冊」。(參《皇明制書·明令》卷一《史令》,及章潢《圖書編》卷九〇《賦役版籍總論》。) 每當大造之年,本縣官吏將新冊比照上屆原造黃冊「舊管」額數仔細查算。如十年之內,人口有新增死亡,田糧地畝有開耕、買賣、過割等情形,俱於「新收」「開除」及「實在」三項下分別登記作數(即計算)。這種查算比照的工作,名曰:「會比」。 黃冊雖說是十年一會比,事實上內容變動甚少;因為里甲排年的次序一經編定,便以維持原來的面目,不使有根本的變動為原則的緣故。洪武二十四年定攢造黃冊則例:凡各縣田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准令過割,務使不失本縣原額。其排年裡甲,仍依十年前原定次第應役。如有貧乏,則於百戶中選所納丁糧額多者補充。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照原定編排,不許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驗其丁產,從公定奪。一圖內有因事故以至戶亡絕者,於畸零戶內補湊;如無畸零,方許於鄰圖多餘人戶內補湊。上面的原則,明代歷朝皆遵行,無非想維持往日編制的完整,且便於政府所要收的稅糧有了著落,不至虧空原額。這種辦法,當然很難切合實際,也就難以達到公平;所以,在人戶方面,或則花分詭寄,或則逃亡流竄,以求脫除重賦重役。這樣一來,里甲制度更難以維持,黃冊編制愈來愈失實了。 造冊的費用,在地方上是一種經常的負擔,故需預先籌劃,以免臨時無著。如山西太原府代州的崞縣,其「聽差」項下,編定每年黃冊銀五十兩八錢余(嘉靖《崞縣誌》卷四)。這一筆費用,或由丁田兩項分攤,如嘉靖初年武進縣(江南常州府屬)規定,造冊紙張筆墨並解冊什物盤纏等項,由每人一丁,每田一畝,各出錢若干文支應(萬曆《武進縣誌》卷三《錢穀一·戶口》)。湖廣巴東縣(宜昌府屬)攢造軍,黃二冊,紙劄工食共銀八十九兩零五分有奇。「初亦科派於小民,至萬曆間乃議兌於稅贖銀項內四六兼支。」(明李光前修,舊鈔萬曆三十四年本,《巴東縣誌》卷三。參萬曆《榆次縣誌》卷三。) 七 造冊人員與監造官員 攢造黃冊的人員,在里甲長方面是純粹盡義務的。此外,另有一班在官府領受工食的胥役,為有給職,他們可分為兩大類:一為「書手」,專司抄寫事官,一為「算手」,專司計算工作。這些胥役人數,在許多地方是有一定的。例如福建泉州府屬的德化縣,規定每當大造之年,書手一人,貼書(即副書手)二人(嘉靖《德化縣誌》卷三)。 黃冊到了弘治以後,日趨草率,弊端漸多。當時紛紛議立各地方專官,督理攢造,以便責成。孝宗弘治三年十一月南京史科給事中邵 等奏准,各處大造黃冊,俱責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其州縣監造官員,則不拘正佐,但推選行止端莊、年力精銳、幹辦明敏者,專管其事。仍先令里書抄寫原本舊管額數,交與監造官收掌。監造官就拘排年裡甲親報似冊(即草冊)供詞,細開人口及稅糧消長出入的數,並戶籍原由等項。其有舊本宿弊,許自首改正,免罪。監造官參詳考訂攢造稿冊,然後別選諳曉書手,依稿謄寫,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親自磨對,仍拘原供排年裡甲覆審明白,申送分巡,分守處辨驗,印封類解。(《後湖志》卷五,《萬曆會典》卷二十。)世宗嘉靖九年又題准,吏部將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巡撫、按察官,會推所屬佐貳官;每府、州各推一員,疏名上聞,各提調督理大造黃冊,俱不許別項差占。(《後湖志》卷十南京吏科給事中柯相《奏為乞定委專官以救版圖極弊事》。)及穆宗隆慶四年三月南京戶科等衙門管理黃冊給事中等官張煥等《奏為敷陳愚見以慎重圖籍事》,其中「專督理以便責成」一款,重申弘治初年邵 之議。(前書,同卷。)但不論政府如何鄭重其事,黃冊的頹勢已無法挽回了。 八 後湖查冊職官人員 明太祖建都金陵,令天下各處所造黃冊俱送戶部,轉送於後湖收架。至成祖遷都北平,諸司庶務,類多隨駕而北,但後湖之藏,仍然不動。明時後湖的形勢,據說「廣周遭四十里,中突數洲,斷岸千尺,形勢天造地設」。正德八年楊廉作的《後湖志·序》(見黃訓輯:《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一)甚至說,「都遷而藏冊之所不改,始知太祖高皇帝之遠慮灼見」,這種肉麻的鬼話,我們姑不去理他。但由此可以想見當時的後湖,定必為一片荒涼水國,與今日五洲公園的旖旎風光迥乎不同。這種認識,對於我們馬上就要談到的問題的了解頗有用處。 洪武二十四年是明代第二次大造黃冊之年。為求記錄準確起見,太祖特別大規模地動員國子監學生去擔任查冊的工作。是年定製:每冊完,奏委監察御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四員,並取撥國子監監生一千二百名過湖,在湖歇宿,以舊冊逐一比對新冊奸弊。事完,一同復命。——及國都北遷,因程途不便,經本湖主管人奏請,戶部覆題,止令管冊官復命。 據《南雍志》(明黃佐撰,鈔本)卷二載:「辛未,洪武二十四年八月乙卯朔,初令監生往後湖清查黃冊。」這次人數規模之大,是一千二百名。至景帝景泰六年閏六月南京國子監祭酒吳節等奏,因南京錢糧不敷,人民艱難,乃減取監生八百名查理。到了憲宗成化初年,查理監生人數雖仍舊例取八百名過湖,實際上只有二百餘名。所以孝宗弘治六年十月,索性奏准實取三百五十名,但以後實際過湖人數仍不過二百餘名而已(參看《後湖志》卷四至卷六)。 為什麼查理監生總是不足法定的額數呢?因為湖上生活太苦,弱質的大學生們既不願遵前命往,多設法規避,即便過湖以後,亦有私逃的。弘治十七年祭酒章懋《舉本監弊政疏》云: 一,近因戶部奏准取撥監生往後湖查冊,緣彼處冬月苦寒,夜不燈火(按,此為湖中禁令,以策安全)。夏月盛暑,又多蚊蚋。兼以土地卑濕,水泉污濁。監生到彼,多致疾病而死者。以故畏難而不肯去。往往告求養病,及搬取,畢姻,依親,就教職等項,以避其差。查得先年查冊之時,監中人多,嘗撥七百名分作兩班,往來替換,猶以為苦。臣竊謂好逸惡勞,人情之常。查冊一事,比之其他短差及坐班,委的勞逸相懸,不可不為之所也。如蒙乞敕該部計議,合無將查冊一月者,准算坐班兩月。使人有所激勸。而忘其勞;或別作區處,以增添監生如先年之數,使得分番更換。庶幾公務易完,而人情樂從,此又優恤監生之一事也。(章懋《楓山集》卷一) 關於私逃監生的處罰,是革退為民。《南雍志》卷一五載: 嘉靖十九年本監監生盧林,差撥後湖查冊。逃回一十二年,方行捏故起送。南京禮部奏聞,照嘉靖八年奏准事例,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半年之上者,一體革退為民。 一方面,查冊的監生人數愈來愈少;他方面,黃冊的數目以至其訛誤弊漏之處愈來愈多。其結果,使查冊事宜壅滯多年,猶不能蕆事。武宗正德十二年四月南京戶科等衙門給事中等官易瓚等《題准為清理黃冊比例准歷以均勞逸事》云: 先年查理黃冊,取撥監生八百名。彼時冊內弊少易查,人無負累。近年雖取監生三百五十名,其實過湖止二百餘名,而冊內奸弊有倍於前……況前項文冊,已越五年,尚未查完一半,蓋由冊多人多,卒難完結。(《後湖志》卷九) 又,世宗嘉靖二年十一月,南京吏科等衙門給事中等官彭汝實等《奏准為申嚴後湖禁例以重版圖事》其第七款說: 臣等切見過湖大查,近以冊多人少,已經三季過湖。實計十八個月,且尚未得完成南直隸一省。若以北直隸十三省計之,則將不止十年以下,(新冊)解且至矣。(《後湖志》卷十) 汝實上面的推算,證以嘉靖五年四月南京戶科等衙門給事中等官趙永淳等《題准為清理黃冊議處重歷以便清查事》中所記,大約是應驗了。因為直到嘉靖五年,已經過四年的光景,才將南北兩直隸的黃冊清查完竣。永淳題道: 近年雖取監生三百五十名……其實過湖止有二百餘名……人懷疑懼,不願過湖……切念嘉靖元年天下黃冊,即今已過四年,南北直隸黃冊方才清查完結。其各處黃冊,俱未及查。蓋因冊多人少故也。況駁造黃冊(即駁回再造之冊),往返之間,動以歲計。(前書,同卷) 比較迅捷的清查,是在弘治四年開始的那一次。那次,到了弘治九年始告完畢,共用去銀不下二萬餘兩,見弘治十四年十月南京戶科給事中李瓚等《奏准為清冊籍以端本源事》的題本中。該題本又說: 照後湖黃冊,自洪武以來,至正統年間,始一清查,置立總數底簿。正統以後,首至弘治四年,又清查。俱在四五十年之外。(前書,卷六) 上文「自洪武以來,至正統年間,始一清查」,與前引景泰六年吳節等奏似有牴觸。但無論如何,幸而這種查冊工作是不常舉行的,否則監生們恐怕要累死了。 九 後湖管冊職官及曬冊人役 管冊職官,明初以戶部侍郎帶管。至宣德八年始設戶科給事中一員,及戶部廣西司主事一員,專管黃冊(參《明史》卷七四《職官志三·卷科》)。 以給事中專管冊籍,第一任為張祐;以主事專管,第一任為朱信。(《後湖志》卷三《事跡三》「管冊職名官職」,鄧球《皇明泳化類編》卷八六《賦役》,王圻《續文獻通考》。) 管冊官員,是一種肥缺,能不受賄賂的,便有資格入傳。康熙《常州府志》卷二四《人物三》載: 徐常吉,字士彰,武進人……登萬曆進士。累遷南京戶科給事中。戶科,故攝後湖黃冊,所入不貲,常吉皭然不染,惟用史人錄書數百卷而已。 好在吏人有的是閒工夫,活該為清官抄寫幾百卷書。 《萬曆會典》卷四二《南京戶部》載:「洪武初年制,凡各處造到黃冊,每年終由後湖主事將查過黃冊起數,造冊進繳戶部。」但據前面看來,洪武初年並沒有管冊主事一職。故想這一條規定是在宣德間設立管冊專員以後。 弘治三年十一月南京史科給事中邵 等奏請給與印信關防(《後湖志》卷五),至正德十五年始降管理後湖黃冊關防(王圻《續文獻通考》)。 關於曬晾黃冊人役:洪武,永樂,洪熙年間皆定每年於國子監取撥監生五十名曬晾,後廢不取,以工匠代之。正統元年(1436)九月十三日戶科給事中張祐題准照依舊例,於國子監取撥監生五十名,相兼原有人匠曬晾,其後遂為定例(《後湖志》卷三《事跡三》)。張祐的題本說: ……年在庫黃冊不下四十萬本,內多蟲蛀浥爛,原定曬晾人匠五十名,近……發到人匠五十名,內有老幼殘疾及死亡事故不與僉補。黃冊數多,人匠數少,實不堪用,中間識字者少,凡遇曬晾堆架,多致錯雜。今合無……照依洪武永樂洪熙年間事例,國子監取撥監生五十名,相兼人匠曬晾。(《後湖志》卷四《事例一》) 因為冊多人少,所以正德十五年給事中易瓚,及嘉靖四十一年陸鳳儀等先後題請增添曬冊人役的名額(詳後)。 十 黃冊庫架與黃冊的數目 每屆十年造冊之期,先期題准行北京工部轉行南京工部,預先蓋造冊庫三十間。每庫三十間,編庫夫一十名看守曬晾,只於南直隸應天府屬上元江寧高淳等縣僉派。庫匠每月給工食銀六錢。冊庫因地勢或分東西,或分南北,或分前後。每庫一間,面積約十餘檁,為冊架四座,每架三層,列以木板,架頂用板蓋,以防水滲漏。當時後湖分為三洲:舊洲冊庫架,貯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四年、永樂元年、永樂十年、永樂二十年、宣德七年、正統七年、景泰三年、天順六年、成化八年、成化十八年,弘治五年等年份的黃冊;中洲(即當時天語亭下龍引洲)冊庫架,貯弘治十五年、正德七年、嘉靖元年等年份的黃冊;新洲(即蓮草洲)冊庫架,貯嘉靖十一年、嘉靖二十一年、嘉靖三十一年、嘉靖四十一年等年份的黃冊——以上各年的冊庫及冊架的數目,《後湖志》都有記載。至嘉靖十一年以後庫架的數目不詳。計自洪武十四年起,至嘉靖四十一年止,共存冊庫五百四十七間,冊架二千一百七十四座。原本每屆大造之年,添建冊庫三十間,每間有冊架四座。所以若核算應有的冊庫及冊架的數目,當不止此。但因為歷年久遠,庫房失修,以至傾倒,故僅得如上數。例如洪武十四年的冊庫,至嘉靖四十一年時僅存九間,冊架共計三十五座——可知已少去冊架一座。又永樂元年,南北庫共計二十九間,冊架一百二十座——這裡應又不止每間四座之數,永樂十年,計南北庫各十七間,南北小庫各七間,共計四十八間,亦超過每屆庫房三十間之數。以上列舉的例外,皆由於後來改建,並非原來的建築如此。自弘治十五年起,各年份所建皆為庫三十,間架一百二十座。 庫房的數目:至弘治三年共計存四百餘間,至正德七年共計三百八十三間,正德十七年共計四百一十三間,嘉靖四十一年共計五百四十七間,萬曆十四、十五、十六年間,共六百零七間,萬曆二十年共九百餘間。(以上根據《後湖志》卷二《黃冊庫架》;卷四《事例一》「正統元年九月十三日戶科給事中張祐題准為黃冊事」;卷五「弘治四年題准為故違禁例以開弊端事」;卷六「弘治五年六月南京戶科給事中楊廉奏准為黃冊事」;卷九「正德十五年五月南京戶科給事中易瓚題准為量添曬晾人匠以全版籍事」;卷十《事例七》「嘉靖十六年十月給事中曹邁,主事艾希淳等題為聖裁以蘇民困以永治安事」;同卷「嘉靖四十一年九月南京戶科等衙門管理黃冊給事中等官陸鳳儀等謹奏為重版圖清宿弊以垂久遠事」;同卷「萬曆十六年六月南京戶科給事中吳之鵬題為及時修理冊庫等事」;同卷「萬曆二十年八月南京戶科管理黃冊給事中顏文選奏為目擊時艱等事」。關於地方政府的黃冊庫藏事宜,可參看萬曆三年刻本《東流縣誌》卷七《署傳考》。) 關於黃冊的數目;我們首先要檢討各處進呈黃冊的衙門的數目。據《後湖志》卷二《進冊衙門》云: 謹按《大明會典》,國初沿元,以京畿應天等府直隸六部,改行中書省為十二布政使司。永樂十八年革北平布政使司為直隸,添設貴州,雲南,交阯三布政使司。宣德十年交阯裁革。今按後湖黃冊,洪武間已有雲,貴,而永樂十八年後,無所謂交阯冊者,豈此或後之補造,而彼則除其籍也與?然天下進冊衙門,國初至今開添不一。…… 按《後湖志》說洪武間已有雲、貴的黃冊,恐是後來的補造,想是不錯的。但它以為永樂十八年以後,並沒有安南冊,恐是在後所開除,則似不確。因為當時安南雖已入中國版圖,但一切治理始終未完全就緒。且洪武二十四年曾經規定「裔夷不編冊」(參看本文前第一節)。據《後湖志》所載,各處進冊衙門,弘治十五年總計一千七百三十一處,嘉靖二十一年總計一千六百八十三處。所包括的衙門,有司、府、州、縣、軍民府、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各衛軍民指揮使司、千戶所、鹽運司、鹽課提舉司、上林苑監、巡檢司等。由此(再證以作者讀方誌所得),可知明代的黃冊,亦包括軍籍、灶籍……種種在內。或以為僅包括民籍一種者,實誤。 其次,再討論黃冊的冊數。就每屆所造的數目而言,這原本是增減不一的。據《後湖志》卷二《事跡二》「黃冊數目」一門所載:洪武初年本庫現存之數,共五萬三千三百九十三本;弘治十五年奏繳之數,共六萬七千四百六十八本;嘉靖二十一年奏繳之數,共六萬五千八百五十九本。又據嘉靖二十四年五月南京戶科等衙門給事中等官甄成德等《題准為修理冊庫慎重圖籍事》說道: 況每十年一庫架,冊六萬餘本。(《後湖志》卷十) 由上可證明每屆所造,皆為六萬餘本。《明書》卷三十九《方域志一》約計南北直隸府二十二,州三十六,縣二百一十三,承宣布政使司十有三,領府一百三十八,州一百四十六,縣九百四十三。編里六萬九千五百五十六。即約為每里各造一冊。更就洪武、弘治、嘉靖三屆造冊的地域作分析,南直隸及浙江布政使司所進的冊數最多,皆在一萬本以上;江西次之,在八千至一萬本以上;貴州最少,洪武初年僅存兩本,弘治十五年及嘉靖二十一年亦不過一百數十冊;雲南冊數亦少,洪武初年僅二百一十九本,弘嘉兩年份皆在六百四五十本左右;其他各布政使司(除廣西,洪武初尚存四百三十一本以外),皆至少在一千本以上。(表二) 表二 洪武、弘治、嘉靖三年全國分區黃冊本數 最後,就歷屆積存庫中的黃冊總數言之,正統元年在庫黃冊四十餘萬本(《後湖志》卷四「正統元年九月十三日張祐題」)。弘治初年在庫黃冊通計七十九萬二千九百本(前書卷九「弘治三年閏九月戶部議處清理後湖黃冊事宜」),至正德七年止各庫收貯黃冊一百萬餘冊(前書同卷《事例六》「正德十五年五月易瓚題」),至嘉靖四十一年大造止,各庫房收貯黃冊已盈二百萬冊(前書卷十「嘉靖四十一年九月陸鳳儀等奏」)。 黃冊定每十年一大造。有明一代,共造過二十七次,計為: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四年,永樂元年,永樂十年,永樂二十年,宣徳七年,正統七年,景泰三年,天順六年,成化八年,成化十八年,弘治五年,弘治十五年,正德七年,嘉靖元年,嘉靖十一年,嘉靖二十一年,嘉靖三十一年,嘉靖四十一年,隆慶六年,萬曆十年,萬曆二十年,萬曆三十年,萬曆四十年,天啟二年,崇禎五年,崇禎十五年。按第一次攢造在洪武十四年,第二次在洪武二十四年,第三次本應在建文三年,大約因為當時朝廷正在用全力應付「靖難」軍事,故未能如期攢造,一直延了兩年到永樂元年才繼續舉行。第四次攢造是在永樂十年,距離上屆大造之年僅僅九年。自第四次攢造以後,皆隔十年如期舉行一次,終明之世始已。(以上根據《後湖志》全書,及參考《明實錄》。)清順治十三年,巡按福建兼管鹽屯監察御史朱克簡《題為停造無益之黃冊事》中說道: 臣等細查科臣移送舊造黃冊,系崇禎十五年,竟預造至二十四年,其間戶口多寡,皆預定遙度,原非確數。況造冊工價諸費煩多。……(《前清內閣大庫題本》,原件藏清故宮。) 這預造的崇禎二十四年的黃冊,尚未能應用,而明祚已移,由此亦可知當時黃冊虛偽情形之一斑。 以上各次攢造,其中以洪武十四年黃冊為始祖,及洪武二十四年奏准造冊格式,以上兩造皆為軍匠里甲根源所在。次則,永樂元年之冊,亦為重要。自永樂十年以後之冊,內容陳陳相因,更改較少(《皇明名臣經濟錄》卷二一楊廉《奏為黃冊事》),嘉靖二年(或三年)十一月南京吏科等衙門給事中等官彭汝實等《奏准為申嚴後湖禁例以重圖籍事》其第五款說道: 謄老冊以防磨滅。臣等切見萬年黃冊,自洪武以下,永樂而上,一應軍匠事由,歷歷可據,凡天下埋侵混爭,每奏辯行查者,往往賴此以定。嗣是而下,人心漸俞,法亦漸縱,時愈近而奸愈滋,紙張反多浥爛,實有不足憑者,安得與老冊比哉!(《後湖志》卷十) 所以這些老年的冊子,亦名曰「銅版冊」,蓋以其一成而不甚變動之故。(見《後湖志》趙官正德九年跋。) 在本節內我們將黃冊庫架以及黃冊本數作了一番很詳細的檢討,其目的在說明後湖所藏的黃冊之紊亂,為不可倖免之事。因為庫房失修以至傾圮,更因為黃冊日積月累愈來愈多,這種種問題無法解決,於是不得不產生種種庋藏上的弊病:第一,清查黃冊事宜無法順利進行,這因為限於經費與人力的緣故,其詳我們在第八節里已說過,今再舉一例為證。正德九年九月南京刑科給事中史魯等《題准為通融查冊費用以蘇民困事》云: ……後湖黃冊自洪武十四年起,至正德七年止,大造一十四次。承平日久,弊偽漸滋。中間埋沒詭寄,不明違例等項,一次多於一次,十年甚於十年。牛毛繭絲不足以喻其繁,條分縷析不足以語其勞。歲月必須七八年,費用必得萬餘兩。若不通融議處,照舊獨累偏苦,則上元,江寧二縣之民,靡有孑遺矣。且以一處言之,南直隸一十八府州自正德八年十一月查起至今年五月止,除大寒盛署□□外,實查過一十二個月,駁出人戶除誤寫參錯細故小過,不勝駁寫外,約有一十四萬……且如南直隸府州一處黃冊,方及一年已用過一千四百餘兩,若以北直隸,浙江等十三布政司計之,所費銀兩,當至萬有餘兩。(《後湖志》卷九) 萬曆八年七月南京戶科等衙門管理黃冊給事中等官王蔚等《題為有司故違欽例擅留駁冊罪黷,懇乞聖明究處,以濟湖用以重圖籍事》內亦說:「每查必須五六年,每費必逾一二萬」(《後湖志》卷十)。因此清查事宜壅滯不堪。再則,每次清查,遇冊內有飛灑埋沒詭寄等項,即於此冊面上,印一「駁」字,發回原造冊處另行改造,原冊遂為廢冊。這種駁回重造之冊,名曰「駁冊」,或曰「駁語黃冊」。原定自駁回改造之日為始,除路上水陸日程不計外,限半年以里造完,用印固封,送赴南京戶部轉發後湖查對。但事實上駁冊往往有違限至三四年以上甚至七八年以上仍未解到部者。所以有時竟至上屆駁冊未回,而下屆新冊已到,以致新舊無憑查對。黃冊至此當然沒法切合實際情形。 第二點弊病,是收藏保管方面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或則冊庫房間不敷分配,萬曆十四五六年間給事中吳之鵬《題為及時修理冊庫等事》內說:「萬一全庫俱傾,則此十年架冊,六萬全本,何從安頓?」或則曬晾不周,以致黃冊潮濕,無法保全。正德十五年五月南京戶科給事中易瓚《題准為量添曬晾人匠以全版籍事》云: 每十年大造一次,添蓋庫房三十間。自洪武十四年計,至正德七年止,已大造過黃冊一十四次。現在庫房三百八十三間,今照正德十七年該大造之期,又該添蓋庫房三十間,前後共四百一十三間,各庫收貯黃冊一百三十餘本,每五日一次曬晾,約曬黃冊七千五百本。必至二年有餘,方才經曬一遍。(《後湖志》卷九) 又嘉靖四十一年九月南京戶科等衙門管理黃冊給事中等官陸鳳儀等《奏為重版圖清宿弊以垂久遠事》云: ……量增曬冊人役……洪武永樂等年黃冊中多爛壞,幾於不可披閱;雖近年之冊,亦有然者。……查得黃冊起於洪武十四年,至今嘉靖四十一年,大造凡一十九次,蓋造過庫房共五百四十九間,收貯黃冊盈二百萬,而在湖庫匠止一百一十名。(《後湖志》卷十) 當時後湖鼠患甚劇,明末談遷說: 南京太平門外玄武湖中洲,貯天下黃冊,鼠齧衣不齧冊,每曝冊,發其下,多鼠伏死。(《棗林雜俎·逸典》) 庋藏不易,亦可想見。[《堅瓠續集》載守庫毛(貓)老人與鼠的神話,亦可參看。] 十一 清查及保管的費用 明初查冊費用,與後湖書手工食以及修理繩殼紙筆諸費,並送冊庫燒用的柴薪等項,本皆就近由南直隸應天府屬上元江寧兩縣出辦。及正德九年九月南京刑科給事中史魯等見兩縣獨累,題准以駁冊贖鍰充之,——乃通行天下各司府州縣將官吏書手裡老人等各項受財作弊及差錯違法贓罰銀兩,類解南京戶部,發應天府庫收貯,聽後湖陸續支用。據萬曆二十年八月南京戶科管理黃冊給事中顏文選《奏為目擊時艱加意節省議解贖銀二萬以助軍費以效涓滴事》內所開載: 自開國以來,十年一造,天下之冊,貯之後湖者,迄今二十一次。冊庫相望,九百餘間。於是稽查磨算,有書役之費;番守番曬,有庫役之費;慮冊之蝕散也,而時加補釘,則有繩殼之費;慮庫之傾頹也,而不時修葺,則有磚瓦板木之費;抄謄有紙張筆墨之費;修理有各項工匠之費;奏繳有差役盤纏之費。凡此多費,皆倚辦於州縣駁冊贖銀,貯之應天府庫,會同戶部管理主事支給,年終造冊奏繳。邇年以來……種種費用,俱屬濫觴。如開查之時,書手例用三百餘名,每日工食五分,兩月給銀九百〔兩〕。歇查,則惟謄駁冊,百名足矣,亦至二百名之外,給銀五百〔兩〕有零。釘曬冊籍庫役,……舊有庫匠二百二十名,兩月給銀二百二十六兩有零,此冗役之當裁也。庫多年久,修葺不貲;冊多役眾,用費浩繁……舊例兩月一支,每支至二三百兩,甚至四百八十兩者,此冗費之當節也。臣……蒞任以來……逐一裁減:書手……庫役……二項人役,每兩月已省銀二百四十兩矣;修理紙張繩殼等項,每兩月止用銀七八十兩,較之舊費已省銀四百餘兩矣。兩月如此,推之一年,所省可積算而計也。開查之時,稽之舊案,每年支銀八千,此時裁省之數,雖不可以為例,視往者歇查年份,所省亦多矣。……(《後湖志》卷十) 由上知清查及保管的費用,在萬曆中葉以前每當開查之年約需銀七八千兩。 十二 造冊不實的科罪 明初對於黃冊,異常重視,明初以戶籍祭天,已見前引。關於後湖冊籍,不許諸人窺伺。凡各處軍民戶籍不明,解人前來使挨查後湖黃冊,不許將概府州縣全抄,只許查本戶糧田軍民丁產來歷明白,即便發回,亦不許因而帶抄別戶,以泄事機,其隆重可知。故當時立法極嚴,作弊者處死罪。洪武二十四年定:所在有司官史里甲,敢有團局造冊科斂害民,或將各處寫到如式並無差錯的文冊,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許老人(鄉村自治人員之一)指實,連冊綁縛害民官吏里甲赴京具奏,犯人處斬。若頑民裝誣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戶隱瞞作弊,及將原報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過割,一概影射減除糧額者,一體處死。隱瞞人戶家長處死,人口遷發化外(《萬曆會典》卷二〇)。 按處死罪一條,疑為明初峻令之一,是出於律外的。及至景泰以後,逐改為發口外為民及遙遠充軍。景泰二年,奏准凡攢造黃冊,如有奸民豪戶,通同書手,或詭寄田地,飛走稅糧,或隱瞞丁口,脫免差徭,或改換戶籍,埋沒軍伍匠役者,或將里甲那移前後應當者,許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縣提調委官,並書算手人等應從實攢造,如有仍前作弊者,事發問罪充軍(《萬曆會典》卷二〇)。又景泰三年五月初二日《改立皇太子中宮詔》云: 各處造攢黃冊,務在切實。官吏里書人等不許一毫徇私作弊,指甲為乙以有為無……違者,事發之日,巡撫巡按及按察司拿問解京,並發口外為民。(明傅鳳翔輯《皇明詔令》卷一二) 成化二十三年十月初十日《上兩宮尊號及立中宮詔》亦載: 各處有等主文書算快手……灑派稅糧,巡撫巡按二司官訪察拿問,發邊遠充軍。(前書卷一七) 至弘治三年又奏准:「如經該官吏,不用心查對,里書故將原書改抹,至有丁口增減,田糧飛走,戶籍錯亂者,本犯發附近衛所充軍,里書發口外為民。若干礙監造官員,亦治以枉法重罪。」(《萬曆會典》卷二〇)似乎處死罪一條已廢不用了。 但不論刑罰的輕重如何,黃冊的弊竇日盛一日。其詳將另撰專文以論之。 (原載《嶺南學報》第10卷第2期,1950年6月)